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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DR 金管會 證交法TDR爭議多 律師黃帝穎:證交法應修法明訂
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黃帝穎律師表示,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之核定本身即為一概括之授權,而若認為第900號公告可以再將「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作概括之核定,無疑的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罪刑法定原則。黃帝穎表示,即便主管機關核定方式具有選擇自由,並不代表其必然合乎其他法律原則之檢驗,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所欲處理者,乃係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4項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書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而非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核定權之行使,主管機關於此的法律依據並不相同。黃帝穎說,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所欲處理者,應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短線交易及第157條之1之範疇,未有擴及其他證券交易法規範。黃帝穎認為,2012年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後,因為立法缺漏未將臺灣存託憑證TDR明文入法於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內,所以臺灣存託憑證在學說與法律實務見解上仍有很大爭議,故仍應透過修法將臺灣存託憑證明列於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內,以化解是否牴觸罪刑法定原則等重大爭論。
咬定「民進黨開槍」挨告 館長再嗆:綠營和寶和會有關係就是證據
網紅「館長」陳之漢2020年遭人開槍,所幸撿回一命,他15日晚間突然在直播中語出驚人,直指當初就是民進黨開的槍,還點名綠委余天、陳明文、鍾文智等綠委幫寶和會脫罪,遭民進黨提告。對此,館長今(16日)稍早開直播,強調「現在的證據就是民進黨與寶和會非常的有關係,這就是證據。」館長15日在直播中表示,民進黨立委陳明文幫寶和會成員辦理增見,並指控鍾文智背後金主、余天跟其他20多個立委幫忙脫罪,而民進黨目前與寶和會就像好朋友。對此,余天今日受訪時喊冤,強調2人交情不錯,還上過對方節目,「沒證據別胡說八道,館長腦袋好一點、不要被利用了,好朋友才這樣跟你建議。」對此,館長今日透過直播質疑,「既然余天大哥說跟我交情不錯,又為何會聲援被控炒作多檔存託憑證(TDR)的『連一鮑魚』前董事長、『摩坦利』投資公司負責人鍾文智?」他直指,鍾文智就是寶和會的金主,「這不是證據什麼是證據?民進黨立委將近20人在立法院幫他開脫,就算證據都在這,我要怎麼告?」館長提到,自己直播開了2年,到現在還沒抓到幕後黑手,只有2個槍手就沒了,檢調至今也不查,甚至民進黨本來要修法讓鍾文智可以減輕刑期,直到被前立委黃國昌爆料才不敢提。館長質疑,槍手陶彥誠與寶和會成員有多次會面,申請依據竟是受鍾文智電話請託,「這不叫證據什麼叫證據?現在的證據就是民進黨與寶和會非常的有關係,這就是證據。」
連一鮑魚前負責人涉炒TDR 二審仍被重判
「連一鮑魚」前負責人、「摩坦利」投資公司負責人鍾文智,遭檢方起訴指控2010年間炒作新加坡商「揚子江船業公司」TDR,短短一個月就獲利2億,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高買低賣證券等罪判刑18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改判17年6月,並沒收犯罪所得。可上訴。檢方起訴指控,指鍾在2010年間因新加坡掛牌上市的大陸江蘇揚子江船業控股有限公司,在台發行的存託憑證(TDR),認有利可圖,遂於2010年9月8日起,利用10多個人頭戶,炒作揚子江TDR,將價格炒高至46元,高於大盤行情18%以上,初估獲利2億元人,但揚子江TDR早已下市。
TDR修法爭議成批踢踢熱門話題 網友直言:金管會害人坐牢
台灣存託憑證(TDR)是否屬於我國或外國有效證券的認定上立法不夠明確,被法界質疑造成冤獄發生,有戕害人權等爭議,立法院財委會日前召開公聽會,邀集金管會等相關部會,以及專家學者等,但金管會仍堅持不願修法,但TDR的爭議卻意外在批踢踢等論壇引起廣泛討論,多數網友認為,「看就是金管會在造假啦,他們還不知道包庇多少行政漏洞。」TDR之所以會引起廣泛討論,最大的爭議是在1987年,台灣仍屬動員戡亂時期,為了避免外國有價證券走私到我國後無所管制,財政部就曾發布第900號公告,意即外國有價證券進入台灣,也要受到我國《證交法》規範,其目的就是要保障我國投資人。前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郭土木教授指出,「第900號公告規範的是外國有價證券,而TDR為我國有價證券,是另一種獨立存在的金融商品,已非原本的外國有價證券,發布第900號公告時,國內還沒有TDR存在,根本不在第900號公告核定的範圍內,並無核定TDR為我國《證交法》上有價證券。」文化大學法律學院教授王志誠也指出,台灣首宗TDR「福雷電子」,是在1998年上市買賣,而第900號公告是在1987年才發布,財政部的第900號公告怎麼可能知道11年後的事?更不可能預見TDR出現,因此,TDR當然非第900號公告所核定範圍。過去派駐金管會的前檢察官陳宗豪也出面表示,檢方過去之所以認定TDR的投資者有違反《證交法》,並涉及炒作行為的關鍵依據,就是金管會提供的財政部1987年第900號函,立法院公聽會當天,他得知這份公文當年的承辦人、也就是郭土木教授出面指控金管會作假,將不是用來規範TDR的公文,作為提供檢方偵辦的關鍵依據,使得無辜民眾受害,「這讓我非常錯愕。」即便專家學者都明確指出TDR頗具爭議性,有修法必要,但金管會仍態度強硬拒絕修法,結果此事卻在批踢踢引起網友諸多討論,網友表示,「金管會明顯偽造文書害人坐牢,這些人被關出來都幾歲了?」「冤獄賠償....國賠能賠多少?不一定關出來連妻小都跑了,就為了這不清不楚的法規?」「遇到金管會這種咖,被關的人真的衰爆,國家說你有罪就有罪啦。」
知錯能改,又何妨嗎?關於TDR的修法爭議宜修法解決!
最近TDR修法爭議,吵得沸沸揚揚,贊成修法者說是為了保障人權、嚴守罪刑法定、法律明確,反對修法者則反指這些修法目的,僅是為個案而已,但事實真是這樣嗎?所謂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TDR,即台灣存託憑證,又稱「第二上市櫃股票」,是指該公司已經在國外上市,並將在我國申請第二上市,因此可用「存託憑證」掛牌,對外進行募資,明明是外國有價證券,卻在我國募資,為了保障投資大眾利益,受到證交法管制,像內線交易、操縱市場等規範本來就是應該的,但是有個先決條件是:TDR 必須是《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上的「有價證券」。咦?TDR 是否受證交法規範重要嗎?當然重要!如果 TDR 被認定是證交法上的有價證券,那當投資人違反證交法,除了民事賠償之外,還會面臨刑事處罰。而我國證交法第6條對有價證券的認定,採所謂的「有限列舉、概括授權」的模式,TDR 並不在我國證交法所列舉有價證券範圍內,那 TDR 是否曾經主管機關的核定呢?這個就是問題所在,現在證交法的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所以斷然表示不必修法、不違憲、不違反人權,拒修證交法,TDR 屬於「其他具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之;背後理由根據就是金管會在財政部76年9月12日(76)臺財證(二)字第00900號公告核定之「其他具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但這種論點絕不能心服,因為從這個函釋的內容來看,並無從得知金管會曾經具體行使「核定權」,頂多只能算是證券法規的政策宣導而已;而且在該函釋發布時,也就是 1986 年,台灣根本就還沒有 TDR 的存在(我國第一檔 TDR 是在 1998 年發行的福雷電 TDR),那金管會又怎能說當年的函釋有把 TDR 納入核定範圍呢?所以證管會並無以900號函核定TDR為《證交法》有價證券之意思。當然101年後除了通過證交法修正,陸續也花了不少時間重申已經核定的意旨,背後除了維護投資者之權益,是否在於一旦否認第900號公告的範圍,等於承認行政怠惰,默認TDR長期處於無法可管空窗期。雖然其實這在我國也是不乏前例,〈懲治盜匪條例〉,民國33年4月8日制定時為限時法,施行期間一年,卻未於期滿前以命令延長,故於民國34年4月8日期滿失效。嗣後,國民政府於同年4月26日下令溯及自4月8日起展限一年。因該條例既已失效,包括授權以命令延長其施行,結果這個法律還是一拖再拖,沒有定論,最後這個問題,還不是在立法院之廢止就結束這種左右為難的問題,其原因或許在當時大法官在民國88年11月18日的第1129次不受理決議,間接肯定該條例的效力,在國家避免承認錯誤,不承認其已公權力赤裸裸地適用已失效的法律,判處人民嚴重之刑事罰,將遭致的難以承擔的國家賠償問題,1998年第一檔發行的TDR到2012年修法,14年間TDR處於主管機關未行使核定權的狀態下於市場存在,金管會若承認疏失將面對冤獄及國賠的棘手問題。 國家機關同樣面對這種困境,這時反對修法者,動輒以臆測他人別有用心地修法,其實修正國家過往疏失,不是為了縱放罪犯,正是為了保障人權,而是對於法治國家的信仰,為了維護個案人民的正義,本來不是所有國家機關義務,任何人都是需要受到保障的小民,無論可能面對證交法的有錢人,還是身無分文的窮人都是一樣,畢竟正義是沒有富窮貴賤多寡之別,只要有人民權利受到不當的侵害,政府就該勇於面對!現代政府朗朗上口的轉型正義,修正前朝怠惰,難道不該在證交法體現嗎?還是轉型正義徒具空話呢?金管會或立法委員都應該以人權最優先的考量,修正錯誤不代表自己犯錯,而是國家機關對於人權保障的自我修正,朝著更高的格局前進,不是嗎?勇於修法,其實一點都不丟臉,反而一個政府是否能展現認真負責面對過往錯誤?
金管會涉嫌偽造文書 立委不該負薪救火
昨日因炒作新傳媒TDR而被判刑定讞的鄒官羽,具狀向台北檢署提告金管會涉嫌偽造文書,下午立委吳秉叡就發表「為何要為特定個案來搞東搞西,看了很心痛,大家要這麼鄉愿嗎?」我想試問吳委員,因TDR被判刑者,包含我的當事人,明明有四位被告。而且,明明沒有核定的事實,卻放任金管會事後曲解文義,這舉措可是攸關證交法刑罰的通案適用問題阿!何來特定個案?根據金管會104年和109年的公函,載明財政部76年的第900號公函「外國之其他具有投資性質的有價證券」此段文字就是已核定TDR的範圍,然而吳委員曾經當過法官,請問站在罪刑法定跟法律明確性上,以上文字有包含「台灣存託憑證」這幾個字嗎?再者,金管會直到104年才出公函表示900號函已核定TDR,但試問從76年到104年出公函時,請問有哪個民眾或法界人士會知道TDR有經核定過並成為有價證券?甚至最高法院已有四個裁判認為TDR並非900號函核定,而應該以證交法第22條第四項所訂立的「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才是核定TDR的依據!但實際上證交法規定的核定權,法律授權應該是證交法第六條,並非為第22條,連最高法院的法官們都莫衷一是,同時105年證期局前局長王詠心受立委質詢時,清楚的回答「證交法第165-2條規範對象是台灣存託憑證TDR」!但因為101年修法時,立法缺漏沒將規範對象寫進去法條內,導致最高法院一致性的認為165-2與TDR無涉!倘101年修法時若有寫清楚是規範台灣存託憑證TDR,現在會有修法前發生的四件冤案嗎?對於金管會一直堅持用900號函核定TDR,但當初承辦組科員,同時也是法界權威的郭土木教授去年底至高院作證稱「900號函沒有核定TDR」,不管是哪位官員或學者所表達的意見,有比當初公文承辦組的科員去法院作證講的話更有公信力跟說服力嗎? 金管會在101年的年報中寫道「完備外國公司來臺第一、第二上市(櫃)相關法制,增訂外國公司專章及相對應之處罰規定,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及罪刑法定原則⋯」若TDR曾核定,金管會以上的「罪刑法定」四字,豈不自相矛盾? 另外證交法第165-2條「準用」證交法第5-8條,若在101年修法前,有核定TDR,證交法第165-2條應該是寫「適用」證交法第5-8條,而非準用! 另外台積電的ADR屬外國有價證券,所以適用於金管會自己訂定的「證券商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若金管會也認為TDR屬外國有價證券,應該同樣也納入以上的管理規則去規範吧。最後99年修法時,兩任金管會主委陳沖跟陳裕璋都沒提到TDR有核定,在此不禁懷疑金管會堅持不願修法,並堅稱104年跟109年兩度出具公文,是不是為了掩蓋自始未核定的行政怠忽和冤獄國賠的後續問題?在法律明確性和罪刑法院原則下,希望金管會和吳委員三思!
TDR爭議受關注 教授提告金管會偽造文書
采陞資產管理公司負責人鄒官羽,被控炒作台灣存託憑證(TDR),因檢察官及法院認為TDR屬於財政部900號公告規範的有價證券範圍,遭判刑3年2月確定。已執行完畢的鄒官羽,認為時任財政部承辦科員郭土木教授日前到高院作證,證稱TDR並非財政部900號公告的核定範圍後,認為自己被金管會所欺騙,17日委託律師楊舜麟至台北地檢署控告金管會官員涉嫌偽造文書。楊舜麟提到,隨著TDR爭議受到各界關注,許多法律專家、權威學者、人權團體,探討民國76年900號公告的背景與資料,已發現當時主管機關的900號函並沒有將TDR核定為證交法上的有價證券。他指出,鄒2011年因買賣新傳媒TDR賠錢,還被依《證交法》起訴判刑,主要依據就是金管會認為財政部900號公告已核定TDR的見解,但曾任財政部證管會第二組承辦科員,同時也是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郭土木,已明確證稱,「900號函乃係針對外國之股票、公司債、政府債券、受益憑證及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進行管制,並非針對台灣存託憑證行使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之核定權」。郭土木證稱,「證管會並無以900號函核定TDR為《證交法》有價證券之意思,且TDR為『本國有價證券』,並非900號函所核定之『外國有價證券』,因此TDR非屬900號函之核定範圍內。」但是,金管會兩位承辦人卻在104年回函立法委員羅明才國會辦公室、109年回函台北地方法院,函文上明文登載900號函有核定TDR是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涉犯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刑法第216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導致一連串投資人因買賣TDR被判刑入獄,已經嚴重侵害人權與冤獄的發生。楊舜麟表示,除郭土木的專家證人身分已反駁金管會說法,他也質疑900號函為民國76年所公告,我國第一檔TDR為87年發行之福雷電子TDR,公告如何含括預見11年後的金融商品,而鄒官羽並非唯一一起因TDR被判入罪的案子,若金管會倘有偽造文書疑慮,是否該檢討TDR的法律明確性,已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金管會拒TDR明文入法 法界人士驚:怎能侵害人權
台灣存託憑證(TDR)爭議不斷,目前因買賣TDR股票,已有多起案例遭證券交易法判刑定讞,甚至已有4人己入監執行完畢。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戴銘昇則表示,美日發行的存託憑證都屬於該國的有價證券,實在沒有理由認定TDR在台灣屬於外國有價證券,因我國證券交易法第6條對有價證券之規範模式,採「有限列舉、概括授權」之方式,授權主管機關專屬核定權,得依實務需要核定新型金融商品為證券交易法上之有價證券,然而台灣未將TDR明文入法,以致有違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及罪刑法定原則等違憲疑慮。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1日召開公聽會,立委余天表示因立法缺漏,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沒有明文規範「台灣存託憑證」,我國從87年發行第一檔台灣存託憑證、福雷電子TDR以來,從來沒將TDR納為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並納入證券交易法規範對象,有必要修法解決TDR亂象。金管會主委黃天牧強硬認定,TDR是核屬76年900號函的有價證券,已無修法必要。法界人士認為金管會是擔心否認900號公告的範圍,就是承認TDR曾經有「無法可管」的空窗期;因為從民國87年發行第一檔TDR,到101年修法,整整長達14年的時間,主管機關處於TDR未行使核定權的狀態,若此時推翻之前說法,可能還有公務員偽造文書的問題。而且101年1月4日證券交易法新增第165條之2規定,修法過程中,前後任之金管會主委陳冲和陳裕璋,完全未提及900號公告已經核定臺灣存託憑證,為我國證券交易法上之有價證券,可見臺灣存託憑證未經主管機關核定為有價證券,否則何須再以增訂證券交易法第一六五條之二方式加以規範。面對金管會自打嘴巴的邏輯謬誤,陳冲也曾公開說明證券交易法第6條只列舉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其他只要經主管機關核定即可,但卻未就有價證券定義共通性,造成爭議因此而生,而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亦不清不楚,且當時法律背景跟現在不同,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在現在是否還可以適用,也有疑義存在,因此也贊同修法解決問題。
立法缺漏導致4件冤案發生 余天拚《證交法》修法本會期審查
「臺灣存託憑證」(TDR)因為立法不夠明確,以致TDR至今到底屬於我國或外國有價證券仍妾身不明,屢屢造成投資人觸犯《證交法》,甚至遭判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針對《證交法》第4條及第165條之2的條文召開公聽會,民進黨立委余天即表示,當初這個法案的提案人是他,不料這個法案卻因為立法缺漏導致有4件冤案發生,他感到很不可思議,站在罪刑法定以及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基本人權保障,他有責任在這個會期中,力拼讓這個法案通過財委會審查,以保障及捍衛人權。余天的發言也受到部分法界和人權團體的讚賞,認為余天前段時間在經歷喪女之痛,在擦乾眼淚後仍秉持立委該有的職責。余天表示,因為2010年時任金管會主委陳裕璋完全沒有講到TDR有經過主管機關核定,所以他才在當年就針對《證交法》第165條之2提案增修,並在2012年1月4日頒布,「如果是公聽會上金管會所說以前有核定,那我當初就不會動用到《證交法》的母法來增修第165條之2。」余天強調,他之所以要力拼在這個會期讓法案通過財委會審查,除了上述原因,還有一點就是前金管會證期局局長王詠心,過去在2016年10月27日於立法院備詢時也清楚回答指出,《證交法》第165條之2所規範的對象就是TDR,監察院也在2020年所出具的調查報告也直指,金管會用第900號函核定TDR已違法違憲,更嚴重違反罪刑法定主義及法律明確性。「我很納悶金管會在公聽會上提出的『三不』依據何來?」余天表示,立法的精神應該是要保障人權,讓民眾依循法規安居樂業,既然發現法律制定有疏漏,就應該修法使其更完善,「金管會前後任主委講的話都不同,我們是要相信誰?」部分法界及人權團體也對余天力挺修法的行為給予讚賞,並呼籲監察院應該針對過去多起因炒作TDR而遭判刑入獄的案子進行調查,如果當事人有冤屈,就應該還給人家公道。
律師怒嗆立委陳椒華不懂證交法 亂發言護航金管會戕害人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上週針對《證交法》第4條及第165條之2修正草案舉行公聽會,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指責另一位立委余天推動修法,是為了維護金融重犯而「量身訂做」的個案修法,引來法界人士的不滿,律師林柏男認為陳椒華毫無法律背景,「卻在本修正案中指鹿為馬,選擇忽略包括前金管會主委陳冲在內等多名專家教授的專業見解,法律有疏漏、行政公告不確實,立委的職責應該要讓法律更明確才對。」由於金管會一再堅持財政部76年發布的900號公告,已核定TDR是證交法之有價證券,無修正必要,但根據當年在證管會二組負責此公告的輔大法學院院長郭土木,去年於高院證詞,民國76年還是動員戡亂時期,為避免外國有價證券走私到我國後無所管制,因此900號公告將外國有價證券進到我國境內後,列入管制範圍;其管制對象,是原汁原味的外國有價證券。根據郭土木的解釋,TDR是我國的存託機構,在我國境內依據我國法令發行,已經不是原來的外國有價證券,而是獨立的商品,因此TDR並不是900號公告所要涵蓋的範圍。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游進發更以時間序說明,TDR直到87年才出現,所以76年的900號公告不可能含括預見11年後才出現的金融商品,76年的900號公告並沒有要核定TDR為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券的意思,林柏男忍不住嘲諷「難不成是用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至於陳椒華認為此次修法為個案「量身訂做」,林柏男更是提出多件判決,表示有四位被告因TDR規範不清而被判刑入獄,絕非單純個案,林柏男表示「金管會態度強硬,還主張不必修法、不違憲、不違反人權等三不說法,為了掩飾自己疏漏,未公告TDR為《證交法》上有價證券的缺失,不惜動用各種國家資源,陳椒華身為立委,不但不為人民把關修法,竟還反指余天是為經濟重犯護航,過去已經有四位當事人因投資TDR遭刑期加身,豈是妳如今一句「為個案量身打造」就能輕輕帶過?」林柏男認為司法是維謢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法律本該隨社會經濟等脈動,並配合國際趨勢進行滾動式修正,使法律條文符合最新的社會經濟實況,同時避免各種因法律規範的不夠明確所造成的人權侵害,當法律缺乏明確性時,政府就有空間上下其手,並透過寬鬆解釋,恣意侵害人民權利。
TDR亂象金管會稱免修《證交法》 法界人士批:有違憲疑慮
台灣存託憑證(TDR)是否為《證券交易法》規範的「有價證券」討論多年,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1日召開《證交法》修正草案公聽會,立委余天稱《證交法》有缺漏,造成法院實務認定買賣TDR違反《證交法》,導致數起冤案,應修法明定,但遭金管會反駁沒必要;對於金管會的強硬態度,法界人士今(12)日指出,台灣未將TDR明文入法,以致有違憲疑慮,但金管會若承認需修法,接下來可能會面對冤獄國賠、公務員偽造文書等後續問題。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律師李永然呼籲,政府應重視TDR爭議引起的冤案、人權侵害問題。他表示,主管機關對金融商品是否屬《證交法》規範的有價證券,應採直接、正面、個案認定,而非以「不確定法律概念」概括方式辦理。針對金管會將財政部「(76)臺財證(二)字第900號函釋」(財政部900號公告),作為TDR為外國有價證券的認定依據,余天引述輔大法學院長郭土木的說法,指出1987年還是動員戡亂時期,當時為避免外國有價證券走私到我國後無所管制,因此900號公告將進到我國境內的外國有價證券列入管制範圍,管制對象是原汁原味的外國有價證券。根據郭土木指出,TDR在我國境內依據我國法令發行,不是外國有價證券,而是獨立商品,因此TDR並不是900號公告所涵蓋範圍;而TDR在我國是1998年才出現,1987年的900號公告不可能含括11年後才出現的金融商品。針對900號公告是否包含TDR,輔大法律系教授張明偉也認為,該函釋公告目的原在解決我國境內販售外國公司實體股票的法制缺漏困境,該公告內容僅具體提及授權法源,但文義未包含TDR。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游進發則說,《證交法》第6條不允許概括認定,900號公告作為核定行為的法律解釋適用,主管機關是違法行政,法院是違法判例。余天批評,金管會為掩蓋行政怠惰、冤獄國賠,在2015年及2020年發公函給公務單位,曲解財政部900號公告,台北地院也因此衍生多此冤案,主管機關有偽造文書之虞,更侵害人權。目前因買賣TDR股票,遭《證交法》判刑定讞有3案,分別有林英鴻的東亞科TDR,遭判刑3年4個月;鄒官羽和劉旭章的新傳媒TDR案,分別被判刑3年2個月和3年4個月;鍾文智的聯環TDR被判刑1年8個月,4位被告都已入監執行完畢。 對於立委學者的訴求,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則回應,財政部(76年)臺財證(二)字第900號公告,已核定TDR是《證交法》的有價證券,尚無修正必要,建議維持現行條文。面對金管會的強硬態度,法界人士深感不解。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戴銘昇表示,美日發行的存託憑證都屬於該國的有價證券,實在沒有理由認定TDR在台灣屬於外國有價證券。他指出,我國《證交法》第6條對有價證券規範模式,採「有限列舉、概括授權」方式,授權主管機關專屬核定權,得依實務需要核定新型金融商品為《證交法》上的有價證券,然台灣未將TDR明文入法,以致有違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及罪刑法定原則等違憲疑慮。對於金管會堅稱TDR屬於財政部900號公告範圍,法界人士認為,金管會是擔心否認900號公告的範圍,就是承認TDR曾經有無法可管的空窗期,因為從1998年發行第一檔到2012年修法,整整14年期間,TDR就是處在主管機關未行使核定權的狀態。該人士表示,金管會若承認此空窗期,接下來除了冤獄和國賠的後續問題外,且金管會曾在2015年和2020年回函台北地方法院,都載明財政部900號公告已核定TDR為《證交法》上的有價證券,若此時推翻之前說法,可能有公務員偽造文書問題。
迴避保人權1/一、二審同一法官審理 鍾姓負責人提憲法訴訟
鍾姓公司負責人涉嫌炒作TDR(台灣存託憑證),一審被台北地院依違反《證券交易法》遭判處18年徒刑,上訴二審高等法院時,發現受命法官竟是當初一審的陪席法官,鍾男擔心二審受命法官對他案情已有心證,聲請法官迴避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今年7月5日提起憲法訴訟,希望大法官宣告最高法院駁回他的迴避裁定違憲,讓他換法官。鍾男的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指出,他因違反《證交法》經台北地檢署起訴後,移送台北地院審理,不料北院審理期間,合議庭3度換法官,其中第2次組成的合議庭陪席法官,雖然最後沒有參與一審實體判決,可是在審理期間,共參與他14次的審理程序,而且這14次審理程序傳喚證人高達20人進行交互詰問,已達一審判決「過半」程序,顯示對於本案的犯罪事實、爭執不爭執事項等,皆已有一定程度的調查,因此必然形成相當程度的心證。再者,鍾男一審時,曾被合議庭裁定5000萬元交保和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的強制處分,還要他每天在指定時間到派出所報告,也是由上述陪席法官參與做成。一審裁定書指出:被告請證券公司營業員提供人頭帳戶,並填寫圈購單給證券公司,以證券公司代認購為條件,配售高比例的TDR,藉此操縱股價或相對成交之犯罪嫌疑,要屬重大無訛等語。裁定內容凸顯這位陪席法官和合議庭其他法官的心證,都認定鍾男屬犯罪嫌疑重大,才會裁定5000萬元交保。鍾姓公司負責人擔心高院受命法官對他案情已有心證,聲請釋憲希望大法官讓他換法官。(圖/報系資料照)沒想到一審判處鍾男18年徒刑後,上訴二審時,竟又碰到這位陪席法官,這次擔任受命法官。鍾男認為高院這樣分配法官的結果,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的「參與前審裁判、應自行迴避」事由,去年8月9日向高等法院聲請法官迴避,高院則認為法官沒參與前審實體判決,就不需要迴避等理由駁回。鍾男不服,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最高法院也採取高院同一見解,駁回抗告確定,因此鍾男改向憲法法庭聲請違憲審查。據了解,這位法官曾自行向高院聲請迴避,一樣沒過關。鍾男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認為,公平審判是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的核心,法官迴避則是公平審判的基礎,根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91、653、654號解釋意旨,人民有依法提起訴訟和接受法院公平審判的權利,法院則應落實無罪推定、武器平等等原則,才能達到憲法的公平審判要求。此外,根據已內國法化的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及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第32號一般性意見第21段的說明,「法院在合理觀察者審視下來看,也必須是公正的」,因此,如果經合理觀察者審視,認為法院無法公正審理案件,但法院仍持續審理,已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的規定。再者,政府邀請國際人士到台灣審查是否落實國際人權公約,今年5月13日第3次報告的審查結論第82點指出,「根據國際公平審判標準,若其先前已參與預審程序,在此情況下,特別是出於調查措施的數量和性質等考量,若判決公正性可能引起合理的懷疑,法官就不應參與案件。」聯合國《班加羅爾司法行為準則》,也有類似規定。國際人權專家來台審查政府實施國際人權公約狀況,鍾姓公司負責人呼籲司法院應落實人權公約規定。(圖/報系資料照,非本案當事人)聲請書強調,根據大法官釋字第178號解釋意旨,如法官在下級審參與審判,在上級審又參與同一案件裁判,當事人難免懷疑會有成見,而影響審級利益。因此,不僅參與下級審實體裁判的法官須要迴避,只要參與證據調查進而接觸卷證,或參與裁定的法官都應該迴避,否則將動搖司法的公正外觀,所以都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的「參與前審裁判」事由進行迴避。希望憲法法庭對本案裁定宣告違憲,並廢棄發回最高法院重新審理。鍾男還補充指出,依《法院組織法》第14之1條第1、2項:「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立法理由認為:「為維護法官之中立性要求,貫徹公平審判之法官迴避制度的本旨,強制處分審查法官不應同時或隨後擔任本案審理之法官。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92號、第631號解釋之意旨,並參照外國立法例,新增第2項之迴避規定。」因此根據《法院組織法》第14之1條第2項的相同法理,為維護法官中立性的要求,貫徹公平審判的法官迴避制度,雖然一審陪席法官參與鍾男具保、限制住居強制處分之裁判,與前述《法院組織法》第14之1條所規範情形有所不同,然該原審的具保、限制住居強制處分裁定,仍需審酌鍾男是否屬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無羈押必要情形。換言之,法官於判斷被告是否為犯罪嫌疑重大時,即有影響法官心證的可能,客觀上足使一般人對法官能否本於客觀中立與公正立場參與審判,產生合理懷疑,有影響被告憲法第16條受公平審判的訴訟權核心內涵,故依相同法理,應予迴避。
高院同一法官重審《證交法》案 中華人權協會籲避免瓜田李下
鍾姓公司負責人涉嫌炒作TDR(台灣存託憑證),一審被依違反《證交法》遭判18年徒刑,上訴二審,發現受命法官竟是當初一審的陪席法官,聲請法官迴避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改提起憲法訴訟。中華人權協會接受他的陳情,發布新聞稿,認為司法審判應避免瓜田李下,才能避免司法形象遭受傷害。中華人權協會指出,7月19日受理民眾陳情案,發現陳情人因《證券交易法》案,遭台北地方法院判刑18年,不料二審受命法官是一審的陪席法官,且在一審時,曾參與14次的審理庭訊並訊問相關證人,已形成對陳情人的不利心證,一審時,還以「犯罪嫌疑重大」之理由裁定陳情人以5000萬元交保,二審能否確保被告獲致公平的審級救濟機會,不無疑問。人權協會認為,刑事訴訟的迴避制度在維持審判的公平性,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司法人權,並要求法官能夠維持獨立、超然的態度,基於裁判者的客觀角色公正裁判,因此,法官不得對案件或被告存有偏見與預斷,才能落實「無罪推定」的公平審判要求,因此,若法官有任何心證污染而可能對被告作出不利裁判,應該迴避該案審理。民主法治國家為保障被告的司法人權,均嚴格要求法官必須迴避其後的審判程序,本案繫屬的高等法院的法官人數並無不足,為充分保障陳情人的審級救濟機會,以及預防法官可能的不公平預斷,應該迴避本案。人權協會強調,台灣司法改革的路走得很辛苦,迄今仍有非常多民眾對司法公信力存疑,有一些原本可以做得更好、更可以彰顯司法程序正義的細節,因為法院的輕忽,以及缺乏捍衛程序正義的決心,導致民眾對於司法與法官的質疑與不信賴,希望司法院以最嚴格的標準檢視本案的迴避爭端,並儘速修補可能的疏失,切莫因小失大,再次讓苦心經營的司法形象受到重創。
30檔新納入「公司治理100指數」名單揭曉 華新、中鋼、萬海、航空雙雄皆入榜
臺灣指數公司今天(18日)公布新納入「公司治理100指數」的30檔成分股,包括台聚、華新、中鋼、萬海、華航、長榮航等皆入榜,將於19日生效。新納入的成分股計有台聚(1304)、華夏(1305)、亞聚(1308)、台達化(1309)、中石化(1314)、華新(1605)、東聯(1710)、中碳(1723)、永豐餘(1907)、中鋼(2002)、中鴻(2014)、豐興(2015)、台橡(2103)、藍天(2362)、義隆(2458)、華新科(2492)、裕民(2606)、華航(2610)、萬海(2615)、長榮航(2618)、晶豪科(3006)、智原(3035)、群創(3481)、敦泰(3545)、大聯大(3702)、台塑化(6505)、南茂(8150)、統一實(9907)、中鼎(9933)、信義(9940)等30檔股票。臺灣指數公司表示,「公司治理100指數」於每年7月辦理定審,須經流動性檢驗、公司治理評鑑篩選、三項財務指標(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稅後淨利排名及營收成長率排名)等過程,係以在臺灣證券交易所掛牌的上市公司(含國內上市公司及外國企業第一上市公司,不含TDR),先刪除最近1年期間,日平均交易金額最小20%的股票。再將採樣母體內符合流動性檢驗標準的股票,選取符合「最近1年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前20%」及「最近1年底的每股淨值不得低於面額」的股票,之後分別以「最近一年稅後淨利」及「最近一年營收成長率」進行排名,並將兩項排名加總後由小至大排序,選取排名前100檔股票作為成分股,故並非「公司治理評鑑」為單一因素之排行榜。
黃天牧:元大原油正2之亂 投資人等到要下市才投資心態可議
元大原油正2ETF在經多管道預告投資人將在11月13日下市的前提下,還是有不少投資人向立委陳情,表示投資血本無歸,對此金管會主委黃天牧8日在立法院財委會「爆料」表示,元大原油正2是不太適合長期持有的商品,金管會之前才因而給予緩衝期,但「很多投資人在8月才投資,其中的動機心態值得深思」。黃天牧表示,元大原油正2ETF目前約有4萬多名投資人,而台灣是淺碟市場,台灣投資人也有其特性,類似的ETF並不太適合長期持有的商品,金管會在今年國際原油出現負油價時,才會給予緩衝期,不料很多投資人在8月才投資,其中的動機心態值得深思。黃天牧也表示,也有投資人覺得處理有問題,並向金管會、金融評議中心及投保中心反應,金管會也已要求元大投信要公平處理。黃天牧強調,這種期貨信託基金的投資人設有門檻,即要求有作過信用交易或投資期貨經驗者,且要簽署風險預告書,目前並未接獲任何元大投信有誇大行銷的檢舉,至於7萬多位投資人是否都符合投資資格,這是元大投信的KYC(了解客戶)工作,目前已請證交所檢討投資人資格,「每個個案發生都會優化金管會的監理」。而針對TDR之亂,則有立委批金管會抓小放大,強調國人買境外基金上兆元,且國人持有前十大基金近一年有七成虧損,但金管會不管,反而去管TDR。證券交易所董事長許璋瑤對此指出,依證交所規定,TDR溢價八成以上,就可採取相關處置措施,交易所對TDR有一定的監視制度,如果是公開資訊就會去蒐集必要時發布,對於社群資訊若有掌握就會移送檢調,但目前沒掌握到。針對網路謠傳券商有參與證交所的處置決議會議,許璋瑤強調,該會議最高層級就是證交所副總,並沒有券商。
國人投資前十大境外基金七成虧 立委批金管會沒再管
TDR族群股價飆翻天,證交所緊急出手處置導致TDR行情反轉、連跌8天,一票散戶來不及逃命,主管機關金管會不只臉書被股民灌爆,也挨立委痛批。立委高嘉瑜8日在財委會上直批,國人買的境外基金金額達上兆,其中國人持有前十大基金近一年有七成都虧損,這些基金有的是買外國人不要的垃圾債、有的是踩恆大雷,金管會不管,反而去管TDR根本「抓小放大」。高嘉瑜首先提出質疑,證交所出手管TDR,導致連跌8天是金管會預期的嗎?後來引發股民暴動,對金管會的處置不滿,幕後是否有黑手?TDR原本是冷門股,會暴漲是不是有人在社群媒體炒作?證券交易所董事長許璋瑤指出,依證交所規定,TDR溢價八成以上就可採取相關處置措施,交易所對TDR有一定的監視制度,如果是公開資訊就會去蒐集必要時發布,對於社群資訊若有掌握就會移送檢調,但目前沒掌握到。高嘉瑜還指出,金管會成為坑殺股民幫兇,網路謠傳券商有參與證交所的處置決議會議,假新聞四起,金管會與證交所應立即公開澄清。許璋瑤回應,該會議最高層級就是證交所副總,並沒有券商。高嘉瑜接著質詢,國人在理專鼓吹下已不下一次慘賠,包括2008年的結構債、2009年的南非幣基金、2010年TRF、再到2020年高收益債基金,像高收益債基金風險收益等級才RR3,但實際上相較股票來說反而高風險,這樣風險評估適當嗎?高嘉瑜進一步指出,國人大買境外基金達上兆元,但國人持有比重前十大境外基金中,近一年有七成是賠錢的,金管會不去提醒投資人反而來管DR股根本是「抓小放大」,她認為高收益債基金都應重新檢視其信評,像國人買第二多的就境外基金就是南非幣基金,還有高風險垃圾債基金,還有基金踩雷恆大,這些才是該處理的。金管會主委黃天牧表示,委員的指示,金管會都會虛心受教。高收益債券基金的問題很久了,每次發生什麼問題大家都會擔心高收債,但現在來看都還好,都有要求銀行要做好KYC、了解投資人屬性,也有要求要揭露相關資訊。但對於證交所出手管TDR,黃天牧認為「這是對的、是負責任的做法。」他指出,很多措施雖難盡如人意,但若放任它不管,將來有糾紛投資人還是會怪到交易所。再者,交易所的措施是根據監視機制去做的,而且漲的倍數已超過一定倍數,才會開監視督導會議,「交易所是做該做的事」。
散戶失心爆炒!證交所出重手 TDR集體跌停
台灣存託憑證(TDR)先前交易熱絡,股價飆翻天,讓證交所出手針對TDR股祭出四大措施,果然立刻澆熄熱火,TDR股昨日紛紛中箭落馬,讓市場出現「TDR集體跌停」景象,包括越南控、泰金寶等11檔TDR跌停,美德醫療盤中跌停,收盤大跌,僅康師傅躲過跌停命運,勉強維持平盤。分析師建議投資人如果不了解基本面,最好不要輕易進場搶短。「台灣TDR漲得太誇張」,例如,美德醫療從原本3、4元的雞蛋水餃股,在防疫股狂飆下,數度上演大驚奇,昨日美德醫療即使面對短暫跌停,仍來到51.9元,短短幾個月漲幅逾10倍,帶動其他TDR暴漲狂潮,引發證交所矚目,擔憂少數投資人短打賺錢,長期不利金融市場健全發展。有心人拉抬套利國泰證期顧問處協理簡伯儀坦言,TDR近來溢價過高,證交所出招,展現踩煞車、澆熄熱火的效益。對於投資TDR,簡伯儀認為,DR股成交量普遍較小,可能只有1、2萬張,從近2個月DR飆漲情況來看,「顯然已被有心人拉抬,成了套利工具」,加上掛牌海外,較難掌握營收財報以及背後營運狀況,建議不懂的投資人不要輕易進場。台灣存託憑證(TDR)又稱第二上市,指該企業已在國外上市,另外在台申請第二上市,以存託憑證掛牌進行募資。目前市場上共有13檔TDR股票,昨日就有11檔收盤跌停。過去台灣投資人高價搶進TDR,甚至有跌到只剩零頭的經驗,但近2個月TDR突然熱門起來,飆漲過頭,逼得證交所出手降溫。溢價偏高多注意證交所表示,近期多檔TDR因溢價偏高及漲幅較大,經多次列為公布注意股票及採取處置措施,為維護投資人權益及提醒投資人注意交易風險,證交所依據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對溢價偏高者公布注意交易資訊。證交所決議,將11檔DR股,以人工管制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其中,溢價明顯偏高的泰金寶-DR、越南控-DR、明輝-DR、杜康-DR、泰聚亨-DR及晨訊科-DR等6檔,每60分鐘撮合1次;至於美德醫療-DR、神州-DR、同方友友-DR、巨騰-DR及精熙-DR等5檔,則是約每20分鐘撮合1次。
台股破天險 「那我怎麼沒有感覺」
台股強強滾,上市櫃27日成交值3,276億元高峰,並在台積電爆量436億元衝上漲停的領頭之下,台股創多項新紀錄,但「一個台股兩個世界」,卻有約78%的個股收跌或平盤,並驚見20檔成交量掛零的殭屍股,合計更有高達440檔個股,成交量低於100張,占比超過25%。台積電一檔個股吸金436億元,與聯發科、聯電、玉晶光及國巨等前五大股,合計吸走台股近880億元,占了集中市場2,566億元(含TDR、權證等)的1/3強。據統計,在1,731檔交易的上市櫃股中,共有440檔個股成交量低於100張,占比達到25.4%,也就是說,每四檔個股就有一檔成交量為99張以下的二位數;再進一步看成交量低於50張的也高達289檔,更有20檔個股成交量掛零,在台股熱呼呼的創新高中,台股卻殭屍股橫行,顯得十分突兀。台股多頭氣勢如虹,但冷熱兩極化的扭曲現象。(圖/工商時報記者呂淑美製表)另外,台股27日收盤上漲284點,指數創收盤歷史新高,然而,光是台積電一檔就貢獻了362點,加計聯發科及聯電各貢獻近30點與8點多,合計三檔個股貢獻加權指數近401點,顯示多數個股都是下跌的。從統計資料看出,所有上市櫃股中,只有274檔上漲,占比不到16%,其餘有高達1,350檔收跌,占比78%,另外也有107檔收平盤。台股27日創新高,馬上有苦悶的網友改編電視廣告對話,「台股創新高」,「哇!那賺翻了!」,「那…我怎麼沒感覺!」。這句「那我怎麼沒感覺」的反諷,一語道出了許多手上沒有台積電、聯發科、聯電等近來大漲強勢股投資人的心聲,甚至於如果抱到跌跌不休的股票,恐怕更是捶心肝。台股多頭氣勢如虹,但冷熱兩極化的扭曲現象,仍讓不少投資專家提醒投資人留意,市場明顯出現拉指數(台積電),但個股出貨,同時,美國即將進入超級財報周,除了重量級科技股是投資人高度關注焦點外,標普500成分股可能出現四~五成的衰退幅度,台股第二季財報也面臨挑戰,都是未來可能的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