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條款
」 立委立委集體收賄案 統領二代翁華利喊冤被200萬交保
立委集體貪瀆案中涉嫌與太流前董事長李恆隆共同行賄立委,施壓修正《公司法》的統領百貨總經理翁華利,北檢複訊後諭令以200萬元交保,翁的律師代為辦理保釋時為翁喊冤,強調翁100%是冤枉的。翁華利是涉嫌在《公司法》修法過程中與李恆隆共同行賄立委,讓《公司法》第9條依著SOGO案量身打造修法成功,完成了俗稱「SOGO條款」的修正案。檢方諭令200萬交保後,律師黃心賢代為辦保,他表示翁是冤枉的,既不認識立委,也沒有接觸過立委,當然也沒有行賄立委。
國會立委集體收賄槓上開花 統領百貨第二代翁華利當「白手套」
檢調追查立委收賄案,在國會推動有「SOGO條款」之稱的《公司法》第9條修法,經過近8年蒐證,發現居間幫前太流董事長李恆隆行賄的白手套都大有來頭,可以說是「高級白手套」。檢調查出,李恆隆為贏得這場經營權之爭,在國會集中火力,行賄也買雙保險,分別由「是知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郭克銘及統領翁家第二代的統領百貨總經理翁華利充當白手套。檢調今天首波約談將郭、翁2人約談到案釐清案情中,稍晚將視案情移送北檢複訊。檢調調查,涉案的前後任立委陳唐山、徐永明、陳超明、廖國棟、蘇震清及趙正宇在政壇都極具分量,都是國會大人物,如果沒有三兩三的人居間說動,這些人根本不可能心動。所以,李恆隆就找上郭克銘及翁華利2人,郭克銘是「是知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政治公關是服務項目之一,郭之所以敢做這項目,是因為郭曾是蘇震清辦公室顧問,也是前立委潘孟安的助理,在國會有相當的頭面。而翁華利是統領百貨總經理,翁家第二代,不僅在商場有名望,政界人士也認識不少,所以極易取得這些大咖立委的信任及信賴,才大力幫忙李恆隆,希望從《公司法》的修法下手,重新拿回SOGO經營權。檢調追查SOGO經營權案時,循線追查郭克銘這條線時,想不到槓上開花,另查出郭涉嫌替殯葬業者行賄立委趙正宇,施壓營建署變更陽明山國家公園地目。檢調今天搜索約談時,也起出920萬元的現金賄款。台北地檢署這幾天秘密佈署,老早就兵分多路鎖定涉案立委、白手套及行賄者等全案關鍵角色,今天一早出動7名主任及27名檢察官,動員230名檢察事務官及調查官,兵分65路北中南全台大搜索,約談包括6名涉案立委在內的63人;立委陳超明、廖國棟、蘇震清及趙正宇;前立委陳唐山、徐永明等6人都被依貪污罪被告身分約談。
當年《公司法》突修「SOGO條款」 6立委被搜出至少700萬賄款
檢調歷經8年蒐證,今天上午展開歷來最大的國會清倉大行動,針對前後任立委包括陳唐山、徐永明、蘇震清、趙正宇、陳超明及廖國棟等藍綠立委涉嫌收賄立法、並對涉嫌行賄的商界聞人李恆隆展開偵辦。台北地檢署指揮北機組、雙北調查處兵分近20路展開搜索約談各相關處所及涉案人,由於都是大咖政治人物,台北地檢署出動共20名檢察官,應付臨時狀況發生,檢調今天一出動,馬上搜到賄款700萬元,震驚政壇。蘇震清辦公室遭檢調搜索,大批媒體在外守候。(圖/吳婉瑜攝)據指出,2013年SOGO公司經營權之爭,即傳出國會立法修改《公司法》第9條以利經營權爭奪,那時檢調即著手展開調查,經過7年多調查蒐證,北檢在近日決定要收網偵辦,並布置搜索國會立委辦公室、住家。今天搜索約談的涉案相關人包括立委趙正宇、蘇震清、陳超明及廖國棟及前任立委陳唐山、徐永明有民進黨、國民黨及時代力量及立委的助理多人。據了解,檢調最近在監控時,發現有人疑似送錢給立委,檢調認為機不可失,當機立斷進行搜索,果然今天查到700萬元的現金賄款。
【經營權爭奪5】公司法修正一體適用企業 爭議案「未減反增」惹憂慮
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黃帥升觀察,公司法修正施行近一年來的公司經營權之爭議案,未減反增,主管機關是否有依據新修法規定落實執行?值得各界再次檢視關注。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黃帥升就提出《公司法》第203條之1施行後之適用情形,來觀察過去發生的案例。2018年公司法修法時,另一備受關注的修法條文為第203條之1第2項、第3項之增訂,即俗稱之「台紙條款」,台紙條款規定過半數之董事,得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董事長不召集時,得由過半數董事自行召開董事會。修法理由認為:董事會召集原為專屬於董事長之權限,如董事長不召集董事會,將導致企業公司治理發生重大問題。為解決此問題,並考量避免放寬董事會召集權人後之濫行召集或減少董事會議發生雙胞或多胞之情況,因而增訂。然而在實際案例中,台紙條款僅是作為董事間派系鬥爭的工具,董事間互相串聯、拉攏,以達到經營權易主的效果,不僅沒有達到「避免董事長拒絕召開董事會」的目的,更是徒增發生「雙胞董事會」的原因,完全偏離了第203條之1第2項、第3項當初的修法理由。資深合夥律師黃帥升表示,我國公司法去年大幅修正近150個條文,實為我國公司治理與國際接軌、股東權益保障落實等之重大里程碑,殊值肯定,然而細究其中部分修正條文之修法背景,似有因特殊個案而設者,例如:市場俗稱的「SOGO條款」、「大同條款」、「台紙條款」等。惟綜合前述觀察亦可發現,本次公司法修正施行以來迄今將近一年,這些針對性的條款反而尚未具體適用於各該受到關注之案件上,相反地,由於修正條文乃一體適用於我國企業,這一年來發生之公司經營權爭議事件未減反增。相關配套制度或有待研議補足之需要,且因公司法修正對於我國整體企業經營可能產生之影響不容小覷。因此,相關因應個案立法修正之公司法條文,是否妥當?主管機關是否有依據新修法規定落實執行?亦值得各界再次檢視及深思。(5-5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