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DAW
」 生理用品批法務部修法不符CEDAW 民團:墮胎罪早該廢了
婦女新知基金會與台灣女人連線5日聯合主辦「法務部無視性別平等!刑法墮胎罪早該廢了!」記者會,立委范雲出席指出,法務部本次雖以CEDAW(消除一切形式對婦女歧視公約)為由修法,卻沒有廢除墮胎罪,還反倒提高罰金,讓人完全無法接受,短短四天,就已引發近4千位個人,80位學者、近50個團體連署反對。范雲與立委郭昱晴、吳沛憶、黃捷、張雅琳、林淑芬、陳培瑜、王正旭與洪申翰等人5日出席「法務部無視性別平等!刑法墮胎罪早該廢了!」記者會。范雲表示,CEDAW指出,締約國應該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的歧視,包含健康、生育、婚姻、家庭。法務部援引的CEDAW第24號一般性建議第31點(c)更規定,締約國應該「盡可能修訂視墮胎為犯罪的法律,以撤銷對墮胎婦女的懲罰性措施」。「法務部要修法,就請真正符合CEDAW的精神。」范雲表示,非常遺憾,法務部連CEDAW的條文都看不懂,既然要修法,就應廢除終止懷孕的所有刑罰,包含優生保健法應正名為「生育保健法」,刪除配偶同意權;刑法「墮胎罪」,也應該直接廢除。范雲也在記者會上拿出準備好刑法和優生保健法的修正草案,提案廢除墮胎罪與修正配偶同意權。范雲說,在沒有男性,單靠女人的狀況下不可能懷孕,決定終止懷孕的那一刻,每一位女性無論在情感或身體健康上都負擔非常大的壓力。范雲強調,對女性終止懷孕採取刑罰手段,其實是再次懲罰女性。即便法務部宣稱被處罰的案例很少,這個法條的存在,就是在恫嚇所有必須走到這步的女性。
刑法墮胎罪罰金擬提高 王婉諭:恐龍修法使女性權益倒退
法務部日前預告修正刑法墮胎罪,懷孕婦女墮胎者,從新台幣3000元提高為8萬元;意圖營利而犯墮胎者,罰金從1萬5000元提高為50萬元,致婦女於死者併科200萬元罰金,引發社會熱議。對此,時代力量黨主席王婉諭批評,該修法讓女性權益倒退40年,法務部大開性平倒車。王婉諭批評,法務部的修法,完全就是大開性平倒車,拿國際公約混淆視聽,讓台灣的女性權益倒退40年,再度鎖上父權的枷鎖,強調女性的身體不是生產的工具,籲請法務部立即退回提高墮胎罪罰金的恐龍修法。王婉諭表示,我國刑法中雖然有墮胎罪的設計,但早在1985年「優生保健法」通過後,就已經列入數項規範,讓多數合乎規定的人工流產,都得以透過正當的程序來阻卻違法。但即便如此,這項修法也不是肯認女性自主選擇「人工流產」的權利。王婉諭指出,過去這段時間,民間團體一直在倡議的,是「人工流產」的「去刑罰化」。時代力量黨團也在去年提出「生育保健法」修法,主張不論流產或結紮,都不需經配偶同意。重點都是要讓女性拿回自己的自主權,自己的身體、自己決定。王婉諭說明,法務部沒能與時俱進推動「墮胎除罪化」就算了,居然還反過來提出荒腔走板的「大退步」修法。該草案冠冕堂皇的提到,是為了符合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相關規定及一般性建議之要求,但CEDAW一向都主張「墮胎除罪化」,結果去調查後發現,「法務部根本就是公然說謊、張冠李戴」。王婉諭表示,CEDAW公約第二十四號一般性建議第31點第C款,明明就是說,盡可能修訂視墮胎為犯罪的法律,以撤銷對墮胎婦女的懲罰性措施,且2022年第4次國家報告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和建議也指出,國際審查委員會建議懷孕女孩和婦女的墮胎應除罪化。而《優生保健法》則應取消配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的要求,以確保女性的自主性。「這跟法務部的修法方向,已經不是略有偏差,而是南轅北轍、完全相反」,她質疑法務部,是看不懂文字,還是背後有人授意,讓他們決定曲解國際委員的意見,而不論是哪一種,都不可原諒。王婉諭指出,女性懷孕,本來就不是100%出於自願,有時候,甚至可能是因為遭受到性暴力、性犯罪而不幸受孕。面對懷孕後的生理風險、生養責任,甚至是社會中的各種歧視。國家如果無法給予他們適切的協助,反而用法律來限制他們的選擇權,強迫他們去承擔一個生命的重擔,是對女性最不公平的限制。王婉諭強調,女性的子宮,不是任何人的所有物,身為女性與一位前立法者,呼籲法務部,儘速撤回這種荒唐的修法,別讓向來自詡亞洲人權燈塔的台灣,貽笑國際。
墮胎罰金3千調8萬挨婦女團體砲轟 法務部回應了
法務部日前預告修正刑法墮胎罪,懷孕婦女墮胎者罰金從3000元提高為8萬元;意圖營利而犯墮胎者罰金也從1萬5000元提高為50萬元,致婦女於死者併科200萬元罰金。對此,婦女團體聲明應除罪化。法務部今(1)日晚間表示,墮胎罪修正草案尚在預告程序,將廣納各界寶貴意見後,審慎評估修法方向,以期周延。台灣女人連線今聲明,人工流產除罪是全球趨勢,台灣法務部竟逆向行、走回頭路,呼籲應落實CEDAW的精神,將人工流產除罪化。此外,婦女新知基金會也發起墮胎除罪化連署,指政府應積極廢除墮胎罪,保障女性權益,勿受保守團體論述綁架、勿比爛!法務部今晚間表示,本部召開相關會議及參考外國立法例後,擬具刑法墮胎罪修正草案,刻正依法辦理預告程序中。法務部強調,有關各界對本罪存廢、不罰之範圍及刑度之意見,均將納為重要修法參考依據,妥為研議,以符合CEDAW公約之意旨,並完善對懷胎婦女身體自主權、健康權之保障及衡平對胎兒之保護。
人權會建議政府改善女空服員裙裝限制 消除職場性別歧視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於112年8月向國家人權委員會申訴,多數國籍航空公司限制女性空服員須穿著裙裝制服、絲襪、跟鞋、妝髮等服儀規範,是嚴重的性別歧視,違反CEDAW,亦恐影響緊急應變能力,且容易曝光,建議政府應積極履行CEDAW之國家義務,督促國籍航空公司儘速增加女性空服員褲裝制服選項。國家人權委員會今日表示,通過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申訴案之調查報告,認為國籍航空公司空服員服儀規範構成《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所禁止的性別歧視,建議政府應積極履行CEDAW之國家義務,督促國籍航空公司儘速增加女性空服員褲裝制服選項,一如歐美紐澳地區航空公司已近100%兼有裙裝及褲裝制服選項;而在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時,應參照CEDAW規定,並應依據CEDAW制定指引,協助業者訂定符合性別平等、職業安全、兼具多元民主參與決策機制的服儀規範。經人權會調查發現,國籍航空公司對男女空服員的服儀規範確有區別,且對女性空服員妝髮容貌有多項細節要求;不論是將服儀表現列入獎懲或考核項目,或是透過繁瑣的檢查和管考來執行服儀要求,都造成女性空服員絕對或相對不利的後果及影響,也加深社會的性別刻板印象。此外,女性空服員飛安訓練時係著褲裝而無裙裝的緊急應變經驗,制服鞋襪樣式又使女性承受較高跌倒、性騷擾、遇火易燃等風險。人權會提醒,特定性別的服儀規範,容易導致婦女和不同性別認同者在勞動市場遭到排除或面臨不利處境。政府須確保所有的工作場所都不歧視,並應提升雇主和勞工對於性別平等與基本人權的認識,才能達致CEDAW所保障的實質平等。人權會建議政府,應積極訂定服儀指引,協助業者共同建立性別平等和安全健康的職場。而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其施行細則對於差別待遇、性別歧視之認定,應參照CEDAW及CEDAW委員會的相關解釋;在處理申訴時,應嚴格要求雇主有關「真實職業資格」的舉證,避免申訴人遭受申訴上的不利益。另建議政府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以有效處理集體性別歧視問題,且應加強對空服員職業安全與健康的保障。
「月經平權」三黨有共識! 生理用品免營業稅可望快速通關
立法院開議至今朝野紛爭不斷,不過,下周財政委員會將審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修正草案」,三黨的提案難得共同爭取「月經平權」,明列月經生理用品免營業稅。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表示,相信此案不用走到協商,就能盡快通過並實施。民進黨立委黃捷也說,三黨共識對社會的性別友善環境是好的開始。朝野一片和諧,也讓此法有望成為本屆首件完成修法的草案。民眾黨團於上屆就曾提出過月經平權修法,然進度卡在一讀付委後就無下文,此次捲土重來再次提案。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副總召黃珊珊說,生理用品免營業稅其他各國很早就有,台灣算是落後,英國、肯亞等都免稅,蘇格蘭甚至免費,現在台灣也要做到免稅,但她希望5%營業稅可以回饋到消費者,而不是生理用品價格不變。民進黨立委黃捷也提案表示,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12條指出:「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對婦女的歧視」。為符合意旨,可透過減免生理用品課稅,以減緩女性的財務壓力。國民黨則由立委吳宗憲、牛煦庭等人共同提案,其強調生理女性需比男性多支出一筆費用,然而在薪資水準上卻沒有與男性相同,甚至更低。根據勞動部所公布之「111 年我國兩性薪資差距」,女性平均薪資低於男性,薪資差距高達15.8%,每月購買的生理用品還需課徵加值型營業稅,實為不合理。由於藍綠白難得有共識,提案立委吳宗憲即表示,雖不敢說此法可能是第一個三讀通過之法案,然大家都有共識的情況下,進程應該會很快,相信不用走到協商就能盡快通過並實施。據估計,每位女性一生花費在生理用品上約9萬餘元,若以我國5%營業稅估算,每位女性的生理用品約營業稅負擔約4000多元,我國每年約課徵生理用品營業稅約1.7億元。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理事長彭渰雯對此樂見其成並表示,雖然不是每個女性都無法負擔起生理用品,但世界各國越來越注意月經貧窮議題,並檢討為何是女性長期承受這些成本,但除了衛生棉外,也應納入如月亮杯、月亮褲等進而鼓勵重覆使用的生理用品。
范雲提案立委性騷送紀律 陳玉珍:王八千租房要立法?
民進黨立委范雲12日提出修訂「立法委員行為法」,規定立委性騷擾、性別歧視送紀律委員會懲處。國民黨立委陳玉珍表示,立委本來就不能性騷擾,原本就不該做的事,何須多此一舉特別訂定法規?她酸說,立委本就不能像民進黨立委王定宇一樣花8000租房,難道「王八千」也要寫進去律嗎?范雲對此痛批,國民黨是否想包庇黨內性騷犯?范雲提案修正《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將性騷擾、性別歧視等行為納入送紀律委員會懲處的範疇,12日法案送進程序委員會預計排入院會一讀。陳玉珍發言表示,范雲的提案沒必要,立委本來就不能性騷,不需特別訂定;難道也要特別訂幾條,規範立委不能像王定宇「租房8000元,王八千」;不能像某黨團總召有老婆又有小妾;也不能像前立委趙天麟有中國大陸女友,難道這些都要定進法律嗎?范雲針對陳玉珍的發言又上台表示,陳玉珍完全缺乏性別平等的概念,是典型「性別盲」,性騷擾和性別歧視都是CEDAW國際公約所禁止的行為。台灣MeToo運動之後,性平三法的修正補上了校園、職場、不特定場合的性騷擾防治漏洞。然而立委因為並不隸屬於立法院,若是性騷擾其他立委、或是性騷擾時常在立法院進出工作的記者、立院員工、助理等,立法院無權調查及處理,是MeToo後修法的一大漏洞。范雲說,若立法委員有前述行為,送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委由外部專家調查、做後續懲處,是立法院身為國會殿堂,對於最高層級民意代表應該要有的權限與職責,也正是陳玉珍所謂的「立法院還是以自律為原則」的體現。 范雲強調,國民黨如果真心想推動國會改革,應該從補上MeToo修法漏洞開始。范雲已將法案親自至國民黨團辦公室,沒想到國民黨不但不支持,還派立委在程序委員會試圖擋法案。范雲表示,此法案接下來還需在院會一讀通過,才有可能進入實質審查。范雲強烈呼籲國民黨,勿在院會擋法案,包庇黨內性騷犯及性騷嫌疑犯。
馬英九出訪歐洲 將到愛爾蘭世界年會發表演說
前總統馬英九今(25日)訪問歐洲,預計將出席國際蘭馨世界總會於愛爾蘭舉行的世界年會發表演說,弘揚中華民國對維護婦女權益的貢獻,而馬英九此行也將訪問聖母大學倫敦分院發表演說,並率「大九學堂」學員與聖母大學交流。馬英九基金會執行長蕭旭岑今天透過新聞稿指出,前總統馬英九任內對維護婦女權益不遺餘力,不僅推動通過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保障婦幼權益,深獲國際肯定,因此國際蘭馨世界總會特別邀請馬英九蒞臨世界年會發表演說,闡述任內對婦女權益的貢獻。蕭旭岑表示,相較於當今的蔡政府,雖然蔡英文是首位女性國家元首,卻創下「女性閣員比率最低」的紀錄,近日還引發諸多性別平權爭議。他指出,馬英九關心慰安婦議題,注重性別平等,任內還敦促立法院於2011年制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EDAW),因此獲得國際蘭馨世界總會特別邀請。蕭旭岑提到,馬英九也將率「大九學堂」學員訪問英國,出席聖母大學倫敦分院邀請的交流並發表演說,暢談今年3月訪問中國大陸,以及日前邀請大陸5所大學的陸生回訪相關經驗,說明兩岸青年交流刻不容緩,對穩定兩岸和平與區域情勢,都有不可取代的重要意義。
前原能主委謝曉星涉性騷、職場霸凌 監院13:0彈劾成功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前主委謝曉星因涉職場霸凌及性騷擾於今年11月11日被免職,查案監委17日指出,認定謝的違失包括:職場霸凌,性別歧視,言行不檢、敵意環境,以及疫情期間與辦公室秘書用餐,違反防疫規定。監察院以13比0的票數,全數通過彈劾謝,移送懲戒法院審理。葉大華、王美玉今舉行記者會,說明彈劾謝曉星的四大理由。職場霸凌部分,謝曉星多次在公開場合斥責、貶抑部屬,情緒失控,造成同仁身心壓力及人格權受損。性別歧視部分,謝曉星自2016年入閣以來,進用秘書多數為一定身高的女性,謝在面試時詢問求職者的星座、血型以及婚育規劃。此外,謝還要求某部門的女性同仁,在請假前必須當面向他報告,至於男性同仁則傳訊息告知即可。言行不檢、敵意環境部分,謝曉星謝亦曾盯著某位女性同仁說「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所以我現在盯著某某某」,讓該名同仁感到噁心。2位監委表示,謝曉星身為原能會主委,負責我國核能安全管制、輻射防護與核能應用安全等,本應以最高標準自我要求,卻成為我國內閣閣員因涉權勢性騷去職第一人,考量謝與部屬(含求職者)間為長官部屬(雇主與員工)關係,除公務外,素無私交,基於相關人員證詞一致性,及部屬受害經過明確,認為謝違反就服法、性工法及CEDAW公約,情節重大,因此一致通過彈劾。查案監委指出,台灣近年性別平等在國際評比上固然締造多項第一,但本案恰巧再次提醒理想與現實的差距,不論是職場霸凌或是性別歧視、騷擾的被害人,若非媒體爆料,既有機制使被害人在無支持或後援下,必須獨自面對來自內心的羞恥或自責,以及外在可能的閒言閒語或權勢壓力下噤聲。最後更說到,期盼政府與民間企業重新檢視組織性平文化,配合法規修正,如再有撼事發生,被害人也無需獨自面對在揭弊與失去工作的恐懼中,必須就這樣算了。
社福基本法歷經25年終三讀!重點看這裡
從1998年的全國社會福利會議,開始有「社會福利基本法」的呼聲,到今天三讀通過,成為台灣第九個基本法,一共歷經25年。25年來,兒、少、婦、老、障等弱勢族群的福利有具體進步;我國補強社會安全網、落實長照服務、推動社會住宅並減輕育兒負擔,期間更陸續完成兩公約、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RC(兒童權利公約)、CRPD(身心障礙權利公約)的施行法立法及公約批准。針對今天通過的社福基本法,社福總盟表示,近年修改的政府採購法,合理化社會福利採購,也逐步制訂了社會福利採購契約範本,今天把社福委辦的條件協商入法,讓官民間的夥伴關係更上一層樓;且社福基本法,讓透過訴訟來倡議福利服務成為可能。社福基本法把「社會住宅」納入社會福利的範圍;並規定政府應對於有居住需求之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之國民,提供宜居之住宅、房租補助或津貼、租屋協助,保障國民居住權益;各級政府委託辦理福利服務前,應邀請社會福利事業及使用者代表,針對委辦事項溝通協商;各級政府應以首長或其指定之人,成立社福政策審議會;各級政府應在各級國土計畫、都市計畫擬定及通盤檢討時將社會福利土地及空間納入規劃,並以通用設計原則建置;人民之社會福利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法尋求救濟。社福總盟強調,相信社會福利的建構,是個嚴肅而多面向的過程,主要牽涉社會變遷、民眾需求、執政價值、組織倡議、社會溝通、專業服務、以及預算和空間分配。台灣一定要邁向一個互相扶持、公平分配、照顧弱勢、居住正義的社會。
澎湖高中以下8月1日起 提供生理用品供學生使用
澎湖縣政府10日宣布,8月1日起在高中以下各級學校定點設置生理用品供有需要的學生取用,此政策為協助家庭經濟狀況不佳的學生,在生理期來臨有所需的生理用品可以使用,同時加強正確月經教育破除月經汙名化,一起響應該全球議題。這項由中央發起的政策,對於離島女性落實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減輕女性生理期額外財務負擔助益很大。澎湖縣政府表示,為避免女性因未有足夠生理用品而加深貧窮情況,今年1月起澎湖縣婦女福利服務中心、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馬公湖西社福中心(兒少館、湖西站)、白沙西嶼社福中心、望安七美社福中心(望安站、七美站)等處,就已經實施提供「生理用品共享盒」的服務,免費提供生理用品給有需求的民眾使用。澎湖縣政府社會處表示,為能落實性別平等及月經教育,經立委提案、由教育部推動全國各級學校及所屬場館,放置免費的衛生棉、生理衛生用品,深獲好評;澎湖縣將自8月1日開始,在高中以下各級學校校園定點位置,方便讓學生能取用生理用品,另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導師認定學生(含家庭突發因素)則採實物個別發放給學生。縣府教育處已預先統計,對於縣內學校4年級以上不利處境學生,友善並尊重其使用生理用品類、材質的不同,規畫適性體貼的發放方式,後續將加強對所有學生人權、性別平等、月經、生理用品正確使用等進行教育宣導,同時研發補充教材、拍攝教學影片,提供教師教學資源,精進專業知能與強化相關服務,共同宣導落實校園性別平等工作。
8/1起「免費提供」女學生生理用品 教育部改善「月經貧窮」估9.5萬人受惠
教育部8日宣佈,從今年8月1日開始,實施友善提供多元生理用品計畫,以改善「月經貧窮」現象。該計畫將向各級學校的不利境遇學生提供多元的生理用品,並尊重學生使用不同種類和材質的生理用品,規劃適性友善的發放方式。預計2023年度該計畫總經費約為1.2億元,將惠及約9.5萬名不利處境學生,並在各級學校和教育部所屬場館設立定點,以便學生在緊急情況下使用。據統計,女性一生平均花費約10萬元購買生理用品。為改善「月經貧窮」現象,教育部長潘文忠在去年11月立法院備詢時,承諾向各級學校免費提供多元的女性生理用品。今天,教育部正式宣佈從8月1日起實施該計畫。針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的月經貧窮及不利處境者交織性議題,教育部表示,該計畫針對不利處境及有急性需求的學生提供多元生理用品,並除了免費提供生理用品給不利境遇學生外,還將尊重學生個人使用習慣選擇,並教導他們認識不同種類的生理用品,制定關懷輔導教育措施,減少學生在月經期間的身心窘迫。教育部指出,將個別提供生理用品給高中以下學校的不利處境學生,並採用實物或票券等方式提供,由地方政府或學校評估,考慮各地方、學校區域位置、環境、資源差異等因素,規劃因地制宜且適當友善的提供方式。教育部將予以補助,並已報行政院爭取全額補助地方政府。此外,還將在學校設立定點,以便急需學生取用生理用品實物。針對大專院校的不利處境學生,該計畫主要針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的對象,將多元生理用品補助納入計畫內的生活助學金發放中。對於有急需的學生,學校可以兼採定點取用和定點銷售的方式。而教育部所屬場館針對有急需之入館民眾,則採定點取用,例如將生理用品放置於服務台、哺集乳室及醫務室等,民眾可洽服務人員索取。此外,教育部亦持續鼓勵場館辦理定點販售,提升民眾急需之近便性。
台灣性平成績居亞洲前段班 蘇揆:持續精進勞動參與率
行政院長蘇貞昌昨(28)日主持「性別平等會第27次委員會議」時表示,依據國際權威機構發布的性別平等相關指數,近年台灣性別平等成績已位居亞洲第一、第二的前段班,為落實性別平權理念,政府除建立法治基礎防治性騷擾、設立育嬰假制度外,亦提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放寬申請規定,並於本月完成我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4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持續督導各機關落實改善及精進作為,也期許各部會持續推動策進作為,讓台灣性別平權能逐步落實。蘇貞昌表示,本次第6屆性平會委員有8位續任委員、9位新加入委員,期盼讓台灣性別平權能夠落實在各個面向,以及性平人權可以實質平等,尤其今年適逢《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施滿20週年,政府建立法治基礎,防治性騷擾、設立育嬰假制度等,希望逐步消除職場性別歧視;此外,去年7月起,政府再提高育嬰留職津貼,由6成薪提高至8成薪,並放寬申請規定,盼能彌平落差,落實性別平權理念。蘇貞昌指出,今年3月16日行政院性平會通過我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4次國家報告,並於11月28日至12月2日完成國際審查,在此要特別感謝行政院政務委員兼發言人羅秉成及所有參與同仁,政府也特別邀請國內外人權專家提供寶貴意見,並持續督導各機關落實改善及精進作為,期待未來和與會委員攜手合作,精進各項性別平等工作,讓台灣更好。隨後,蘇貞昌聽取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我國性別不平等指數(GII)、性別落差指數(GGI)表現及策進作為」報告後表示,性別平等是衡量國家民主進步的關鍵指標,根據聯合國開發計畫署發布的「性別不平等指數」,以及世界經濟論壇發布的「性別落差指數」計算,近年台灣的性別平等成績已位居亞洲第一、第二的前段班,在健康權、經濟權及教育權等方面,都有高於各國平均的優異表現,殊值肯定,也感謝各委員的參與指教及各部會的努力。蘇貞昌指出,仍有出生嬰兒性別比、勞動參與率等部分指標尚待改善,請衛福部與其他相關部會持續關注並努力改善。此外,性平委員所提意見如有未盡之處,也請各部會參酌委員建議,積極推動相關策進作為,讓台灣性別平權能逐步落實、大步向前。
代蘇貞昌接見德國會訪團 羅秉成:台灣自願將人權公約國內法化
德國國會人權委員會訪團來台訪問,由於行政院蘇貞昌因確認新冠病毒仍在居隔中,由政務委員兼發言人羅秉成昨(24)日代表接見。羅秉成表示,台灣雖非聯合國成員,目前9大國際核心人權公約,已有6部具有國內法效力,今年共計提出5大公約的國家報告,目前已完成與限制死刑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國際審查;下半年「兒童權利公約」(CRC)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國際審查也將接續上陣。訪團成員另包括:團長、德國聯邦議院海特(Peter Heidt)議員、恩爾哈特議員(Heike Engelhardt)、圖爾克-娜寶議員(Derya Türk-Nachbaur)、布蘭德議員(Michael Brand)、博德瑟議員(Dr. Carsten Brodesser)及米榭托維克議員(Boris Mijatović)。羅秉成向訪團成員表示,感謝德國於今年5月不分黨派支持台灣以觀察員身分加入世界衛生大會(WHA)及參與世界衛生組織(WHO)活動及機制,以及德國本年擔任七大工業國集團(G7)輪值主席國於相關會議中呼籲各國重視台海安全,盼藉由此次會晤機會,汲取德國轉型正義經驗,使台灣轉型正義做得更好。羅秉成指出,台灣自願將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並參考聯合國審查模式,發展出一套「自主承諾、在地審查」模式,建立台灣獨特的公約審查機制,包括我國邀請曾擔任國際人權公約審查委員的各國專家學者來台,依國際標準審查我國所提出的國家報告,且能與台灣政府官員及民間團體組織直接面對面交換意見;此外,政府也傾聽國內非政府組織對政府在人權方面施政的建言,而這套機制已運作良好,並臻成熟,深受國際人權專家的高度肯定。海特議員致詞時表示,他此次有機會率領訪團一行造訪台灣,深感榮幸;訪團成員主要來自德國國會4大政黨,此跨黨派的訪團不僅具德國國會的代表性,亦展現德國對台灣的重視。海特議員表示,此行訪台,除期盼能深化台德關係外,同時也要讓德國、台灣人民以及中國瞭解,台德雙方的合作關係至關重要。
CEDAW第4次國家報告 台灣4年來最大進步為「通過同婚」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於今年3月提出「《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4次國家報告」,並於今天召開記者會發表。負責督導告的行政院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呂欣潔說,這4年來台灣性平最大的進步就是通過同婚,法的改變,推動了社會的改變,讓大家共同思考同志家庭、伴侶與同志個人的存在,台灣的模型非常值得世界學習。《CEDAW施行法》明訂,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我國業於2009年提出初次報告,並依法每4年提出國家報告,最新的第4次報告,於今年3月底公布,行政院今召開記者會再次對外發表。「《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中華民國第4次國家報告共同核心文件」指出,目前已納入國內法律體系的人權條約,9大核心人權公約除《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是我國未退出聯合國前已完成批准書存放程序,對我國生效外,其餘5個已完成國內法化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均係採制定施行法方式完成國內法化。報告指出,除制定施行法,亦可依《條約締結法》第11條規定方式完成國內法化,二種作法效力及實踐均相同。而為符民間團體期待,另也訂定「各核心人權公約撰提國家人權報告及辦理國際審查共通性作業規範」,明定已完成國內法化的人權公約,均應依各該公約規定及該共通性作業規範程序要求。報告也提到,國內法律保障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權利,包含施行《性騷擾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保障人身安全;同時,也有《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教育及職場之性別平權。同時,為強化CEDAW各項教育及宣導資源,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網站架設「CEDAW專區」,放置CEDAW及其一般性建議中英文版、國家報告、落實CEDAW結論性意見與建議辦理情形、法規檢視案例彙編、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彙編、各式訓練教材;透過製作宣導短片、廣播帶及平面海報、數位學習課程、教材及講義等向社會大眾推廣性別平權觀念。為提升教師性別人權意識,教育部修訂「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透過教師專業素養指標,規範各師資培育大學將「性別平等教育」等議題納入課程規劃;而性別平等教育議題相關課程,目前總計49校302系所已開設性別教育相關課程,開課科目達825科,計1萬6544人次修習課程,其中女性參與比例高達66.6%。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表示,儘管國內疫情緊張,但回頭看2022年的人權有值得標誌的意義,在上半年政府通過漁業與人權計畫,通過首部的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成立行政院人權與轉型正義處,5月完成了兩公約國際報告審查。往後看下半年也是非常精彩,除了CEDAW第4次國家報告將進行國際審查,要將進行在地審查與在地實踐。羅秉成說,各政府部門為了人權,做了很多準備作業,審查也都非常盡心盡力,雖然人權是寂寞的工作,但台灣能在國際被看見,除了經濟,也有人權的成長。他說,人權貴在實踐,這不是集郵,而是落實與實踐,台灣雖然不是聯合國成員,但願意遵照聯合國規範進行國家報告,所以也推戳性別暴力四法,希望在網路上有進展,再透過跨部會合作才能突破困境。羅秉成強調,在公共托育上,政府也提出很多面向的政策,除了擴增托育機構,減低年輕父母負擔,性平會也提出建議,讓父母育嬰留職薪資從6成提高到8成。現在五院共同花了1年多時間完成CEDAW報告,民間團體就可以在年底進行國際專家的審查,希望透過這樣的機制,讓政府部門把這件事放在心裡,在政策上有所實踐,累積下來,性別平等與人權就會提升,國家的軟實力也會提升。督導CEDAW國家報告的行政院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呂欣潔表示,這4年來台灣性平最大的改變與進步就是同婚的通過,這條路非常辛苦,到現在雖然還有很多可以努力的地方,但看到各部會通過相關法案,也看到法的改變,推動了社會的改變,共同思考同志家庭、伴侶與同志個人的存在。呂欣潔說,法案通過後,很多民眾都了解行政系統的調整,共同解決思考的方案。而透過同婚的改變,民間團體的意見與公私部門的同心合作,公民社會與政府一起推動落實人權的價值,同婚這條路是非常好的例子。她說,台灣的模型非常值得世界學習,希望能與國際社會一起分享。呂欣潔強調,這幾年除了CEDAW,政府也審定了未來10年性別平等的綱領,在不利的處境下,可以看到國家已經清楚看到交織性的重要,包括原住民、身心障礙與弱勢者的身分,在國家政策上也都有清楚的方向,完全符合聯合國永續目標的原則,也回應到CEDAW的精神。行政院性別平等處處長吳秀貞表示,針對(CEDAW)第4次國家報告,預計在6月至11月之間,國家報告及民間團體平行報告,將提供給國際審查委員,並製作國家報告手語版,對於國際審查委員提出的問題清單,政府機關與民間團體也都會提出回應。吳秀貞表示,國際審查會議預計將於11月28日至12月2日舉行,屆時將由國際審查委員與政府、民間廣泛且深入的討論,最後將公開發表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國家人權委員會首次撰寫獨立評估 將交國際審查
國家人權委員會今( 28)日公布「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獨立評估意見書,有別於過去台灣提出的「國家報告書」與「NGO報告書」,這是首次由國家人權委員會提出的獨立評估意見,由人權委員紀惠容、高涌誠共同主持。紀惠容、高涌誠指出,聯合國為了推動落實國際公約,所有締結國際公約的國家,應該在一定時間內提供三份報告,包括「國家報告書」、「與「NGO(非政府組織)報告書」和一份由獨立人權機關撰寫的「國家獨立評估意見書」,交由國際審查委員審查。台灣已簽署的國際公約如兩公約、兒童人權公約、身心障礙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在之前對國際審查都有提出「國家報告書」與「NGO報告書」,但因為當時尚未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均未提出「國家獨立評估意見書」,此次是國家人權委員會第一次撰寫「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獨立評估意見書。紀惠容及高涌誠指出,為了撰寫「國家獨立評估意見書」,了解「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在臺灣落實的狀況,於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間,啟動一系列焦點團體方式,分別針對性別暴力、性傾向與性別認同與表達、家事移工、不利處境群體之婦女、女性就業與經濟機會等主題,與會團體代表以第一線觀察與經驗出發,提出具體的立法訴求與政策建言,例如數位性別暴力之法制保障、性別變更制度設計、同志家庭收養非血緣子女權利、制定家事服務法專法、育兒照顧制度、移民婦女離婚後之家庭團聚權,以及原住民、身心障礙等不利處境女性低勞動參與率及高失業率等課題。紀惠容、高涌誠表示,以上都是非常重要的建言,有新興議題與最迫切或最弱勢者權益的問題。國家人權委員會將就焦點團體中蒐集到的意見,再邀集相關權責機關進行對話,以釐清爭點,並依據公約條文與國際審查的結論性意見,針對CEDAW第4次國家報告內容提出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立場與建議,提供國際審查專家參考。
行政院拍板通過「贍養費制度修法」!5年內皆能提出
為通盤檢討贍養費制度,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29號一般性建議的意旨及社會實際需求,法務部提報「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會今拍板通過,未來離婚要求贍養費,不再有「判決離婚」、「無過失」的限制,協議離婚也可請求贍養費,該草案待立法院審議後實施。現行民法第1057條規範,夫妻離婚時請求贍養費的條件,限於要贍養費的一方不能有過失責任,且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才能要求另一人支付贍養費。為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意旨與實際需求,法務部提出修法草案,行政院會今通過。法務部表示,此次修法將現行請求贍養費限於「無過失」及「裁判離婚」的要件,予以刪除;過去須判決離婚才能提出贍養費要求,修正後,不論是協議、判決、調(和)解離婚,都能提出贍養費的要求。針對贍養費請求權時效,草案明定自離婚時起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至於贍養費屬定期給付債權的情形,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則適用民法第126條時效規定。夫妻雙方離婚,非因生活陷於困難而自行約定贍養費者,不適用本草案贍養費。至於贍養費的多寡,草案亦明定依「贍養權利人的需要狀況」及「贍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作為權衡贍養費給付程度的依據。法務部強調,本次修正草案明定請求贍養費的要件、方式,將使離婚後財產上效力規範更完善,保障因離婚而無謀生能力者的生活。
民法成年確定下修為18歲 立院三讀通過、112年元旦施行
立法院院會今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法定義之「成年」年齡自20歲下修為18歲,並定於民國112年1月1日上路施行。《民法》自1929年5月23日公布,並自同年10月10日施行,其中第12條有關成年年齡為20歲之規定,迄今未曾修正,已施行逾91年。法務部表示,成年年齡制度,攸關自然人完全行為能力之取得,以獨立行使負擔民法上之權利及義務,對於社會生活影響深遠。鑑於現今社會網路科技發達、大眾傳播媒體普及、資訊大量流通,青年之身心發展及建構自我意識之能力已不同以往,社會各界亦迭有調降民法成年年齡為18 歲之倡議;法務部指出,考量現今世界主要各國立法例多以18歲作為成年年齡者,與我國鄰近之日本亦於西元 2018年6月13日修正民法,將成年年齡自20歲下修為18歲(預計於西元2022年4月1日施行);且現行法制上,有關應負刑事責任、行政罰責任之完全責任年齡,亦均規定為18歲,與民法成年年齡有異,為免使外界產生權責不相符之感,經審慎研議後修正民法第12條規定,將成年年齡自20歲調降為18歲。《民法》修正另依照「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法律要有最低結婚年齡的規定,明定「男女未滿17歲者,不得訂定婚約」、「男女未滿18歲者,不得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