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銘傑
」 大同 經濟部 金管會誰設陷阱落入圈套? 經濟部、金管會 還是大同市場派股東
經濟部昨天核准大同市場派股東召開股東臨時會,經濟部商業司司長李鎂指稱公司董事會也可自行召開股東會「雙胞」一說,引起政商法界高度關切,紛紛指派秘書將記者會影帶存檔及翻成逐字稿,加以研究推敲,甚至傳出「金管會施壓經濟部?證期局局長張振山下指導棋?」皆遭否認。大同公司則透過重訊強調「深表遺憾」之外,並說將於收到經濟部正式公文後,「必」委請律師依法訴願維護權益」。同時,大同對於金管會裁罰「不得自辦股務」,已在8月11日以「為維護本公司自辦股務作業多年之信譽與股務處同仁憲法保障之工作權」,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聲請停止執行,但也先依處罰內容,公告股務事務將於9月15日起,改委由台新銀行股務代理部代理。經濟部參考審酌金管會意見後,核准大同市場派召開股臨會的理由公布後,引起社會各界熱議。但金管會相關單位主管卻不表認同,反倒是說「認同台大教授黃銘傑的看法,董事會不為的解釋權在法院」,「儘管經濟部說是『個案』核准大同市場派開股臨會,到時公司派拿到法院的假處分,就可以要求市場派停止開會。」這名主管還說,「經濟部與金管會現已做出符合社會大眾期待,之後又可把責任推說是法院判定,公務員也沒轍。那到底是誰設了陷阱?中了圈套?等著看好戲上演。」許多法界人士則對於經濟部商業司司長李鎂昨天就「大同董事會可為與不可為」的「前後矛盾」說法,感到「納悶又不解」。SOGO百貨。(圖/翻攝Google Map)大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表示,李鎂司長其實相當熟稔公司法,回想當年在SOGO百貨案中,她一人對戰遠東集團徐旭東律師團的強悍辯論,經濟部撤銷登記又回復登記及之後一切交由法院認定等劇情,對照今天處理大同案,感覺頗有雷同之處。記者另也去電證期局,官員則以「絕非事實、邏輯不通、一切取決於經濟部的准駁職權」三點回應本刊記者詢問「金管會、證期局」的施壓、下指導棋傳言。證期局官員指出,關於大同案回覆給經濟部的公文,確實是由證期局彙整各方意見後簽報,但公部門准則是「依法行政、行政中立」,任何決定都會得罪一方,當事人皆可透過行政訴願維護自身權益。經濟部商業司司長李鎂。(攝影/黃威彬) 大同今年6月30日股東會改選董事中,公司逕行剔除53.32%股份的表決權與選舉權,新選任出來的董事會及董事長,於7月向經濟部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遭駁回。而市場派股東新大同、欣同投資顧問負責人林宏信、三圓建設董事長王光祥等人,陸續以持有3%以上股份,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請求召集臨時股東會,關鍵就在於「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圖說:《公司法》研究學者、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黃銘傑。(攝影/李蕙璇)公司法研究、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黃銘傑,對於商業司長李鎂將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的「不能」召集,解釋為「客觀上難以期待」其會召開股東會,與法條中所強調的「客觀不能」二者不同。「商業司長李鎂還說,大同公司派本來就可以自行召集股東會,結果卻又以公司『不能』召集股東會作為同意臨時股東會召集的請求,根本是自我矛盾。結論就是她自己都承認,大同公司派也可以召集股東會。」黃銘傑因此認為,經濟部為個案扭曲法律解釋,與大同公司法自行解釋企併法等條文,二者作為實際上是一樣的。
嗆經濟部恐釀天下大亂!核准大同股臨會 黃銘傑教授:李鎂前後矛盾,扭曲法律解釋
經濟部今天召開記者會說明核准大同市場派股東召開股東臨時會,《公司法》研究學者、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黃銘傑很憂心地說,「如此一來,可能就是只要擁有特定公司3%以上股份,而可以依據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請求召集臨時股東會,經濟部就必須要全部同意其召集的請求,造成天下大亂!」黃銘傑並建議大同公司派應對於經濟部之行政處分,聲請行政法院停止執行。《公司法》權威學者黃銘傑教授回應本刊記者採訪時提到,「有點感慨這個國家的法治精神」。他說,「以惡制惡,非法治國家應有作為」,「經濟部記者會中一再強調金管會的意見,就是我所擔心的,利用金管會來混淆視聽」。黃銘傑教授還直指主持記者會的經濟部商業司長李鎂的談話內容中的矛盾,恐帶來的天下大亂。大同市場派股東王光祥。(攝影/王永泰)黃銘傑教授表示,關於商業司長李鎂將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的「不能」召集,解釋為「客觀上難以期待」其會召開股東會,與法條中所強調的「客觀不能」二者不同,經濟部為個案扭曲法律解釋,與大同公司法自行解釋企併法等條文,二者作為實際上是一樣的。「商業司長李鎂還說,大同公司派本來就可以自行召集股東會,結果卻又以公司『不能』召集股東會作為同意臨時股東會召集的請求,根本是自我矛盾。結論就是她自己都承認,大同公司派也可以召集股東會。」黃銘傑教授憂心地說,未來會發生的問題是,因為每家公司的董事會都會自認為合法,所以當然不會自行全面改選董事。因此,只要有任何人依據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申請召集臨時股東會,而其目的就是為全面改選董事會,結果就是都會產生「客觀上難以期待」現任董事會會召集股東會。如此一來,可能就是只要擁有特定公司3%以上股份而可以依據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請求召集臨時股東會,經濟部就必須要全部同意其召集的請求,造成天下大亂。以下為經濟部8/12記者會公布核准大同市場派股東申請召開股東臨時會全文:大同公司股東欣同公司及新大同公司於109年7月8日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提議全面改選董事及獨立董事,向本部申請召集大同公司股東臨時會,經本部綜合審酌申請人、大同公司及金管會意見後,認符合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所定董事因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能召集股東會之要件,爰於今日核准。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規定之立法意旨在股東會以董事會召集為原則,但如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允宜予股東有請求或自行召集之權。倘實質上已無法期待公司董事會未來可依法召集股東會者,應認符合該條規定之要件。又公司法第179條第1項及第198條第1項規定之表決權及選舉權,屬股東固有權,公司應實質上使其公平行使表決權,否則即有違股東平等原則。有關剔除股東表決權之相關法規,諸如企業併購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其解釋及適用權限係在主管機關,並非公司得自行解釋及適用。公司董事長林郭文艷擔任109年6月30日股東常會主席時,未經法院或主管機關認定,即恣意認定並指示逕行扣除53.32%股份之表決權與選舉權,除未依法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維護股東之權益外。其違法情事,在刑事方面,金管會以涉犯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提出告發。民事方面,投資人保護中心亦對其提起裁判解任訴訟。此外,行政方面,有違反股務處理之重大缺失,經金管會予以糾正,公司將不得自辦股務。足認其擔任董事會召集權人及股東會主席有濫權違法之行為。大同公司回復意見及對外聲明,迄今仍堅稱∶於股東常會剔除部分股東表決權,並無違誤,表決權之限制或無表決權,係屬股東會主席之指揮權限。又該公司董事會雖負責股東會開會事宜,惟事實上悉依董事長林郭文艷擅自認定,董事會實質上已無應有之功能,如由其擔任董事會召集權人及股東會主席,自難以期待董事會能遵法召集股東會。
經濟部准不准大同市場派開股臨會 公司法權威學者黃銘傑:董事會解釋權在於法院
公司法研究學者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黃銘傑認為,經濟部是否同意大同少數股東召集申請臨股會召集,其前提在於「董事會」是否合法組成的確認,同意臨股會召集與否,已非單純的程序效力問題,而涉及公司股東間私權爭議,其有權解釋、決定機關在於法院,而不在於經濟部、金管會或任何其他行政機關。近日,媒體紛紛報導,針對是否同意大同市場派少數股東臨時股東會召集之申請,經濟部將於洽詢金管會意見後,做出最終決定。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黃銘傑表示,他無法理解為何依據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准否召集臨股會前,主管機關經濟部必須洽詢金管會的意見,或許經濟部認為金管會為公發公司之主管機關,而大同公司為公發公司,故就此應徵詢金管會意見。然而,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明文規定:「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少數股東於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得自行召集股東會」。由該項規定文字內容可清楚知悉,得申請召集臨股會之前提為「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故而問題癥結在於是否存在「董事會」,於肯定確有董事會存在後,再去探討其是否有主觀不為或客觀不能召集之情事。對本次大同股東會爭議略有耳聞之人士,大多瞭解,本次爭議癥結所在,在於其董事選任決議之合法性問題,倘若最後經確認其董事選任決議不合法而遭撤銷或確認選任決議不存在,則無合法董事存在,從而亦無法組成董事會,或可能產生所謂「董事會」不能召集之問題。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黃銘傑指出,惟於做此推論前,仍必須注意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規定之適用,當確認本次董事選任決議不合法後,之前存在的董事是否可以該項規定,理所當然繼續擔任董事至未來合法董事選出為止。若答案是肯定的,則依舊存在著形式合法的「董事會」。無論未來結果如何,現今問題核心在於,本次股東會選任董事之決議是否合法,而其決議是否合法最終有權認定機關,在於法院,而不在於經濟部、也不在於金管會。經濟部之前雖以本次大同股東會決議有重大瑕疵,而未准許該公司變更登記之申請,然而經濟部不同意變更申請之行政處分,並不表示該次股東會決議就一定得撤銷或不存在。經濟部於做出是否同意登記之行政處分前,或許可以徵詢其他機關意見後決定,蓋登記與否之程序效力,與實體上決議是否有效之問題,並未產生直接關連,經濟部願意徵詢其他主管機關意見,無人可加非議。經濟部不當藉由金管會意見徵詢之程序,混淆社會大眾視聽,令社會大眾誤以為金管會身為公發公司主管機關,有權對於經濟部是否同意本次臨股會召集之申請,做出拘束其決定之意見表達。而應自行依法行政,依照該項規定自行做出大同董事會是否有不能或不為召集股東會之事實認定,進而做出最終決定,而不是藉由徵詢其他無權解釋與決定機關之意見徵詢程序,延宕其決定時程。對大同市場派、公司派任何一方而言,遲來的正義,皆不再是正義了!
賴中強樂觀其成官方設「股權裁決所」 公司法權威學者齊聚論企併法管制陸資缺漏
大同委任律師賴中強今(28)日出席「敵意併購下的防禦部署—併購法、兩岸條例與律師職業倫理」研討會後提到,6/30剔除超過50%股東投票選舉權爭議案,最終應由法院來裁判,但在這之前不代表大同公司必須取得法院同意才可以主張剔除違法陸資表決權,而是可以先自行認定。賴中強律師還強調,大同股東會完全沒損害小股東的權益,而是針對違法陸資行使公司應有之正當權利,絕對未妨害小股東行使股東權。如今金管會認定大同公司無權主張有違法陸資威脅而剔除股東部分權利,恐怕過為武斷,以後是否交由類似金管會等主管機關設立的「股權裁決所」來判定表決權行使的資格,他個人是樂觀其成。恆達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賴中強今天下午出席研討會,並專題演講關於「陸資管制與保護敏感資訊」部分。賴中強律師。(圖/王永泰攝)該研討會由台灣科技法學會、高雄大雄法學院、交通大學科法學院金融監理與公司治理中心共同舉辦。主辦單位交通大學特聘教授、科法學院金融監理與公司治理中心主任林志潔律師,曾參與催生吹哨者保護法、台灣版FIRRMA等經歷。林志潔教授表示,多年來她長期關注經濟間諜與核心競爭力的保護,外資審議的相關法條是保護我國關鍵技術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在港版國安法通過後,港資與外資的區隔更難以分辨,亟需儘早釐清及補齊相關漏洞,且台灣應儘早仿效美國FIRRMA法案,明確定義及分層把關審核陸資等的投資案,以保護我國各個產業的核心技術、智慧財產權等。吳志光律師(左)、林志潔教授。(圖/李蕙璇攝)研討會還邀請到《公司法》權威教授、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黃銘傑,參與《企業併購法》起草的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吳志光與高雄大學法律學院院長廖義銘、萬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陳一銘,探討「敵意併購與企業併購法第27條適用」。高雄大學法律學院院長廖義銘曾以大同為例專文討論,他認為企併法的法律漏洞明顯存在之時,僅因公司負責人見解與主管機關不同,金管會即指控大同公司負責人涉有違反證交法的特別背信罪罪嫌,貿然提出告發,以及投保中心在未充分研究及理解法規真正意涵之情形下,即對林郭文艷提起解任訴訟、並建議將大同委任律師移送懲戒等大動作,以上主管機關所為的行政作為與投保中心舉措,皆為民粹式的回應,看不出有法治上嚴謹的根據。陳一銘律師。(圖/李蕙璇攝)吳志光、陳一銘兩位律師則對企業併購法的沿革和修法過程進行探討,認為《企併法》的要件有討論空間,在法律尚未修正前,應由司法判斷釐清。在大同案中使用《企併法》部分,有其主張的權利基礎,不應認定是違法行為。黃銘傑教授則批評《公司法》關於股東會主席規定少得可憐,僅說股東會由董事長召集,由董事長擔任主席。當主席本身存有利益衝突,決議撤銷可能性就會變高。黃銘傑教授。(圖/李蕙璇攝)主辦單位還邀請全律會正副理事長候選人林坤賢律師、許雅芬律師,到場分享「律師提出法律意見與職業倫理」的親身經驗與看法。而代表大同市場派股東的蔡玉真則是到場踢館並加以提問,她質疑出席的萬國、恆達法律事務所與大同有業務往來,存有利害衝突,並認為剔除部分股東選舉投票權是未善盡到保護股東權益。蔡玉真。(圖/李蕙璇攝)林志潔教授另在研討會結束前表示,原本規畫是在40人場地舉辦,未料報名出席人數一直暴增到100多人,最後將近200人出席,反應相當熱烈,只好更改到大會議廳,也因此增加舉辦經費。她開玩笑說:「研討會中很多學者專家提供看法和研究,我應該跟陸委會、金管會、經濟部來申請場地贊助。」接下來8/21舉辦的反壟斷法研討會,基於尊重專業與使用者付費的理念,將改採收費制,「今天出席者若有再報名的話,可跟主辦單位說及註記,並給予報名優惠。」大同6/30股東會經營權法律主張及懲戒律師等議題,受到法律界注意,報名研討會熱烈出席人數踴躍。(圖/李蕙璇攝)
黃國昌賴中強再對決!大同改選爭議 公司法權威各自表述金管會傷腦筋
外界盛傳金管會、經濟部可能於8/4開會討論大同股東會董事改選適法性同時,大同獨董參選人黃國昌、大同委任律師賴中強皆將在此之前出席兩場研討會,不僅報名秒殺爆滿,與會還有公司法起草、修法等權威教授與律師等,互別苗頭之外,其多元化觀點也可能成為公部門參考意見來源。大同獨董參選人、前立委黃國昌今(19)日將出席一場研討會分享他參與此役的觀察,提供大同《企併法》法律意見書的股東會委任律師賴中強,則於7/28出席的研討會中,繼續探討如何保護敏感資訊。黃國昌律師將出席今天登場的研討會。(圖/截自網路)首先於今天登場「落實公司治理、守護市場秩序—以大同公司違法股東會為例」的研討會,主辦單位為台灣公益揭弊暨吹哨者保護協會籌備會,邀請到黃國昌專題演講「股東權遭恣意剝奪對資本市場秩序的衝擊:一位獨立董事參選人對大同董事改選的觀察」受到注目。該研討會並邀請到曾參與《公司法》修法、權威教授的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方嘉麟為主持人,以及曾擔任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的台大法律系教授王文宇,也是擅長《公司法》的學者專家到場,還有現為台灣社會影響力研究院理事長的吳嘉沅、有外資金童之稱的達勝集團董事長郭冠群,一同討論「誰有權剝奪股東權、主管機關應如何應對」等範疇。郭冠群(左起)、王文宇。(圖/黃耀徵攝)吳嘉沅(左起)、方嘉麟。(圖/黃耀徵攝)而在7/28舉辦的「敵意併購下的防禦部署—併購法、兩岸條例與律師職業倫理」研討會中,邀請到提供大同股東會法律意見書、恆達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賴中強擔任與談人,討論關於「陸資管制與保護敏感資訊」部分。這一場研討會則是由台灣科技法學會、高雄大雄法學院、交通大學科法學院金融監理與公司治理中心共同舉辦。主辦單位交通大學特聘教授、科法學院金融監理與公司治理中心主任林志潔律師,有催生吹哨者保護法、台灣版FIRRMA等經歷。其中,還邀請到《公司法》權威教授、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黃銘傑,參與《企業併購法》起草的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吳志光與高雄大學法律學院院長廖義銘、萬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陳一銘,探討「敵意併購與企業併購法第27條適用」之外,全律會正副理事長候選人林坤賢律師、許雅芬律師,也會到場分享「律師提出法律意見與職業倫理」的親身經驗與看法。台灣科法學會與交通大學則是在今年二月、六月與美國在台協會舉辦過兩場外資審議、國安議題的研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