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哲
」100萬現金+雞血石雕件「行賄法官卻打輸」 富商氣炸向調查局自首
泰國富商程萬遠近日向調查局自首,表示自己在2019年打官司時,曾經試圖透過前高等法院庭長、律師高明哲,以200萬元行賄當時的承審法官林洲富,因此先給了高男100萬與一塊價值百萬的雞血石雕刻藝術品,沒想到最後官司還是打輸。程萬遠表示,由於擔心自己行賄的事件曝光,才決定自首以求從輕發落。根據《壹蘋新聞網》報導,程男表示他在10多年前向台灣金橋電子購買大量液晶螢幕、電腦機箱,沒想到運到泰國販售,卻發生7000多部螢幕、6萬多個機箱自燃燒毀事件,害他慘賠1億餘元。為此他將金橋電子告上法院,為舉證對方偽造文書,他還取得美國官方文件,並獲得我駐美代表處證明,但法院卻不採信,判程男敗訴。程姓富商取得有美國前國務卿希拉蕊簽名的文件,卻不被法官採信。(資料圖/黃鵬杰攝)程男坦承,2019年2月更二審,他因為聽聞金橋電子已經「打點好法院」,因此想透過認識的律師、前高等法院庭長高明哲,請當時的承審法官「不要被訴訟對造關說」;同年3月19日,程男與高男確認,以200萬元酬庸林洲富,並且若勝訴,再給高明哲約1000萬元酬庸。程萬遠表示,他後來先將「前金」100萬元現金,以及一塊價值約百萬的雞血石雕件,帶去高男事務所交給對方,其中100萬請對方轉交給林洲富、雞血石則是給高男的謝禮。不料最終判決出爐,程萬遠敗訴,為此他氣炸找到高男直問,對方一再向他道歉,並稱訴訟對造至少給林洲富1000萬元以上。從程萬遠曝光給媒體的對話紀錄可見,他曾向高明哲抱怨,承辦法官毫無誠信、沒有職業道德,接著還說「事情搞成這樣!我的2樣東西,我回台後應該還給我了吧」。不過據報導指出,高明哲全面否認此事,不但稱自己不認識程萬遠,更沒有居間行賄當時的法官林洲富。而曾經擔任高等法院庭長的高明哲被起底,曾在審理最高法院前法官之子肇逃事件時,接受關說,因此被降2級,並在之後轉任律師。程萬遠多年前向台灣供應商購買電腦周邊零件,卻發生多起零件燒毀消費糾紛,他因此於2019年向供應商提告求償,過程中發覺產品上FCC(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安全認證造假,為此他向美方申請釋疑文件,另提告詐欺等刑事告訴;不料當時的承審法官林洲富不承認他提出的事證,連有國務卿希拉蕊簽名的文件,也被認定是「非美國官方文件」,讓程男氣炸表示,在訴訟過程中,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一審法官都證實金橋公司無權使用安全標章,但林洲富視而不見,氣得他也狀告林男偽造文書。
前高院審判長受最高法院法官關說 北檢起訴高明哲最重判7年
前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之子蕭賢綸開車肇事逃逸,一審判刑6月,上訴後,二審審判長高明哲接受蕭仰歸關說,改判無罪確定,當初接受關說的高明哲,今被台北地檢署依《枉法裁判罪》起訴,最重可處7年徒刑。2008年間,就讀基隆海洋大學法律研究所的蕭賢綸,駕車肇事逃逸,基隆地院原判6月徒刑、緩刑2年,並應支付公庫3萬元;蕭賢綸的父親蕭仰歸擔心兒子留下前科,未來無法考司法官,就向擔任高院審判長的好友高明哲關說,順利讓兒子改判無罪確定。這件關說案曝光後,查出當初高明哲還替蕭仰歸奔走,向合議庭受命法官高玉舜關說,希望改判無罪,不過高玉舜未接受,並在無罪判決中附上不同意見書,但陪席法官林洲富則支持高明哲見解,最後合議庭以2:1票數,改判無罪。後來啟動再審,改判蕭賢綸有罪、緩刑2年確定。行政責任部分,懲戒法院判處蕭仰歸休職半年、高明哲降級改敘,兩人辦理退休後,合開律師事務所當律師。
台商告法官3/爭議法官遭涉關說 同僚兒肇逃他判無罪
台商程萬遠向供應商提告求償,過程中察覺產品上的FCC(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安全認證竟是假的,因此除了向美方申請釋疑文件外,也另提告詐欺等刑事告訴;沒想到,承審法官林洲富不僅不承認程萬遠提出的事證,就連當時美國國務卿希拉蕊.柯林頓署名的文件,也為定為「非美國官方文件」,程萬遠氣炸了,直接狀告林洲富偽造文書,希望司法給個公道。程萬富之所以堅持提告,就是因為林洲富曾發生接受關說不良紀錄,客觀的法官形象備受爭議。2009年,林洲富參與審判前法官蕭仰歸的兒子肇事逃逸案,蕭仰歸與審判長高明哲熟識多年,關說請高要求受命法官改判蕭男無罪,當時受命法官不肯,但擔任陪席法官林洲富同意被告無罪,最後以二票對一票,無罪定讞;當時受命法官堅持將自己的有罪判決書附卷表明立場,關說事件爆發後,公懲會決議蕭仰歸休職六個月,高明哲處分降級。法官蕭仰歸(圖)為兒子肇事逃逸案,在2010年涉嫌關說法官改判無罪,林洲富是該案的陪審法官,因投下無罪一票而遭質疑。(圖/報系資料照)林洲富的「關鍵票」在法界留下污點,2018年,林洲富原本高票選第四屆「法官評鑑委員會」召委,民間司改會卻認為林曾捲入法官之子「肇逃關說案」,指他可能不適任,要求林辭去委員,司法院和法官評鑑委員會隨後也發布聲明,表示林洲富因為審判業務繁重,自己提出辭任書,辭去評鑑委員,專心從事智慧財產法審判工作。律師梁繼澤指出,國外機構發出的文書若經過我駐外機構公證程序,就具有一定的權威與公信力,法律實務上,法官若不採用該份文件,應該要有具體的理由,否則當事人可以因「裁判不備理由」上訴。律師鄧湘全說,國外機構的文書經過我國在當地的駐外館處認證後,就是公文書,但這只是證明文書的資格是真的,至於文書的內容是否合理,或能否據以左右審判的結果,則是另外一回事。智慧財產法院發言人李維心法官指出,曾檢視過自訴人(程萬遠)的自訴狀,但無法對該案評論;他也轉述表示,林洲富對遭到控告一事沒有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