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養護鐵板亂鋪 騎士慘摔骨折判國賠
蘇姓機車騎士2022年騎車行經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右轉進入巷口時,為閃避鋪設在路上的鐵板間隔縫隙倒地骨折。事後蘇姓騎士發現該鐵板是三重區公所在該路段施作道路養護工程由廠商鋪設,氣得提起國賠訴訟。三重區公所稱蘇姓騎士沒有舉證是鐵板縫隙造成,也沒舉證跌倒與縫隙有關,被新北地方法院打臉,認定需國賠39萬元。蘇姓騎士主張,案發當時該處由三重區公所施作道路路面、人行道與附屬設施養護改善工程,廠商在路段鋪設臨時鐵板,鐵板間卻因未完全密合出現間隔縫隙。她當時沿著溪尾街往自強路方向行駛,欲右轉進入5巷口時,為閃避縫隙連人帶車倒地,造成右腳、胸椎骨折,要求賠償含精神慰撫金共220萬元。三重區公所則反辯,稱蘇姓騎士並未主張該處有因鐵板造成的坑洞,亦未舉證坑洞與她跌倒有關連,即使已舉證,請求金額也過高,要求法院駁回蘇姓騎士請求。新北地院認為,從車禍現場照片來看,確實有並非緊密相連的幾個鐵板在現場,且經過測量之後,間隔內的下陷地面深度為4至9公分,可見高低落差不小,路面確實因為鐵板間隔縫隙出現高低落差。新北地院認為,三重區公所為管理單位,即便鐵板是承包施工廠商臨時鋪設,三重區公所也應監督並促使廠商注意鐵板有無擺放適當位置,考量蘇姓騎士年事已高、花了2萬餘元醫療費、6萬餘元看護費等,判三重區公所需國賠蘇姓騎士39萬4439元。三重區公所表示,不會再上訴。律師林富貴舉例說,曾經手過自行車摔傷案件,因縣市政府在自行車道的伸縮縫未設置止滑設施,導致騎士摔傷,該案有監視器畫面及救護人員指證,最終縣市政府與騎士和解。他建議,案發當下第一時間就是要蒐證、保全證據,例如事發地點監視器、地面血跡甚至於車體碎片等,佐證事發處。其次,《國家賠償法》第3條明訂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要舉證該處沒有足夠安全設施,再者,最好有證人等,才能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