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固定式
」 超速規定範圍外取締超速不罰?民提告拚翻案 大法庭裁定「仍可開罰」
許姓民眾3年前開車超速遭罰1800元,許跑回員警測速現場查看,認為員警沒有在測速取締標誌的法定範圍內執行測速,提告請求撤銷裁罰,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24日作成統一見解的裁定,認定警方沒有在測速警告範圍內取締超速,仍然可對許的超速行為予以裁罰。2020年6月23日下午3點多,許姓民眾開車行經行車速限每小時60公里的新竹市香山區台1線南下88.2公里、距測速取締標誌203公尺處,遭員警以未位於距測速取締標誌100至300公尺範圍內的非固定式雷射測速儀器,測得其行車速度每小時98公里。警方認定許開車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開單舉發,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將許裁處罰鍰1800元,記違規點數1點,許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後,遭台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駁回,案經上訴後,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有統一見解的必要,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本案的爭議主要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違反速限取締執法一般道路應於100至300公尺前;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300至1000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但員警若違反這些規定,可以對違規者開罰嗎?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開庭辯論後,認定測速執法距離規定是提醒駕駛人注意速限,維護交通安全,非以處罰為目的,這是規範舉發合法的程序要件,與汽車駕駛人違反速限規定行為的實體上,是否具有可罰性的判斷無關。大法庭裁定,執法機關對於一般道路汽車駕駛人,已在違規行為發生地點前的一般道路100至300公尺,或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於300至1000公尺,明顯設置警告標誌(測速取締標誌),汽車駕駛人通過警告標誌(測速取締標誌)後,不因執法人員使用的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未位於該距離範圍內,就認為舉發不合法,就不能予以裁罰。
駕駛人有福了!行政法院統一見解 測速標誌100至300公尺內超速才罰
全國駕駛人最關心的測速照相拍照位置問題,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今天下午統一見解,裁定駕駛人在測速警告標誌後方100公尺至300公尺內超速才開罰。至於另一派見解認為,測速槍應設置在測速取締標誌後100公尺至300公尺之間,只要能偵測拍到車輛超速,不管多遠都算違規的見解,則不被大法庭內多數法官採納。中央警察大學曾統計,台灣駕駛人每年接獲交通罰單比例世界第一,平均每人至少收到1.5張罰單!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做出上述具有原則重要性的預為統一見解後,希望台灣能擺脫交通罰單比例世界第一的奇異榜首排名。本案源起許姓民眾在2020年6月23日下午,開車行經新竹市香山區台1線南下88.2公里時,遭警方持「非固定式雷射測速儀器(即測速槍)」測得時速98公里,已超過當地60公里速限,警方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85條第4項等條文當場舉發,裁處18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許姓民眾很不服氣,主張他在測速警告標誌100公尺到300公尺之間根本沒看到警察拿測速槍在測速,沒想到事後收到罰單,指他在那個路段違規,可見警察測速拍照時站的地點,根本不在上述距離內,向台中地院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回後,上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發現北、中、南3所高行見解不同,決定暫不判決,整理不同見解後,裁定移請最高行政法院統一見解,由於最高行政法院各庭意見不一,該院第4庭提案交由大法庭審理。本案爭點在於當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規定的違規地點,在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後來條文的文字雖然略有修正,可是法條一直沒說測速槍是否須設在上述100公尺至300公尺內。許姓民眾主張本案測速距離取締標誌203公尺,但測速槍距離取締標誌450公尺,測速槍拍照的距離違反法條,希望行政法院主持公道。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成員包括:兼任審判長的院長吳明鴻、法官吳東都、帥嘉寶、胡方新、陳國成、蕭惠芳、王碧芳、簡慧娟、蔡紹良。其中胡方新及吳東都共同提出不同意見書。
罰單殺很大1/測速槍擺哪裡搶錢才合法? 最高行政法院將統一見解
汽車性能愈來愈好,民眾開車時如果難得遇到道路順暢,有時會忘情踩上油門,要是沒注意到無孔不入的測速相機和超速警告標誌,荷包就會大失血,常常讓駕駛人氣得牙癢癢。一位許姓民眾開車行經新竹市香山區,遭警方以超速為由開罰1800元,許姓民眾事後扮演柯南,發現測速槍拍照位置不在測速警告標誌後方100公尺至300公尺內,提起行政訴訟,不料3所高等行政法院見解不一,最高行政法院已召開大法庭,近日將宣判、統一見解。中央警察大學曾統計,台灣駕駛人每年接獲交通罰單比例世界第一,平均每人至少收到1.5張罰單!而取締超速更是警方重點執法項目,但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測速照相警告標誌、及測速照相機設立位置的法律條文含糊不清,導致民眾被罰心有不甘,經常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源起許姓民眾在2020年6月23日下午,開車行經新竹市香山區台1線南下88.2公里時,遭警方持「非固定式雷射測速儀器(即測速槍)」測得時速98公里,已超過當地60公里速限,警方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85條第4項等條文當場舉發,裁處18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警察測速拍照時站的地點攸關取締合法性,不少民眾受罰後打行政官司,希望討回公道。(圖/報系資料照)許姓民眾很不服氣,主張他在測速警告標誌100公尺到300公尺之間根本沒看到警察拿測速槍在測速,沒想到事後收到罰單,指他在那個路段違規,可見警察測速拍照時站的地點,根本不在上述距離內,向台中地院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回後,上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發現北、中、南3所高行見解不同,決定暫不判決,整理不同見解後,裁定移請最高行政法院統一見解,由於最高行政法院各庭意見不一,該院第4庭提案交由大法庭審理。本案爭點在於當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規定的違規地點,在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後來條文的文字雖然略有修正,可是法條一直沒說測速槍是否須設在上述100公尺至300公尺內。許姓民眾主張本案測速距離取締標誌203公尺,但測速槍距離取締標誌450公尺,測速槍拍照的距離違反法條,希望行政法院主持公道。對此,最高行政法院內部分成兩派,一派主張取締違規路段,僅限制在測速取締標誌後100公尺至300公尺之間,至於測速槍設立位置就不限,此見解較保守,但對駕駛人有利,因為不管測速槍放哪裡,都只能拍照測速取締標誌後方100公尺至300公尺之間的路段,超過這個範圍就是取締不合法。交通罰單引發不少民怨,最高行政法院準備對警察測速拍照時站的範圍,予以統一解釋(圖/方萬民攝)另一派則認為,測速槍應設置在測速取締標誌後100公尺至300公尺之間,但取締違規路段的距離就不限了,只要能偵測拍到車輛超速,不管多遠都算違規,此派見解對政府收入有利,也獲得主張強力執法的民眾支持,但會抓到較多違規,讓駕駛人荷包嚴重失血。本案雖然只是一張1800元的罰單,所涉交通判決原以二審的高等行政法院為終審,但因台灣3所高等行政法院見解不同調,一張超速罰單罕見移送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看來終審法院要好好研究怎樣判,才能讓民怨與政府財政收入之間能取得平衡點。
他騎機車超速罰1200元 敗訴又提釋憲遭駁回
2020年李姓機車騎士在速限為每小時40公里的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巷道,被警方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測得以時速53公里之速度行駛,他遭裁罰12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他提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主張警方取締違法、法官判決違憲,但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李男在2020年10月2日下午由南向北,行經速限為每小時40公里之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明誠一路往裕誠路),遭警方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測得以時速53公里之速度行駛,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員警認為他超速,逕行舉發。高雄市交通局裁處李男罰鍰12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李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判決駁回其訴,提起上訴,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李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李主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有關設置測試取締標誌規範之立法目的是提醒駕駛人注意速限,進而得以維持行車安全,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終局判決卻認該規定並未要求舉發單位於所有可能行經取締處所之行車路徑均必須設置明顯標示,故舉發單位之取締難謂違法,無正當理由剝奪他受憲法第7條所保障之平等權。憲法法庭審查庭由吳陳鐶及黃昭元、呂太郎大法官組成的合議庭認為,李的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與憲法訴訟法的規定不合,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疫後缺工轉型2/速食龍頭麥當勞開「無人化」第一槍 科技大咖搶做機器人
「缺工問題近期成為全球關注的焦點,而台灣不少行業更是事求人,但還是找不到人,因此機器人能否取代部分人力工作也成為產業關注焦點。不過以目前來看,要完全取代難度太高,如果透過數位化,搭配部分的專業型機器人,才有機會取代部分工作,但也是要看不同產業而定。」一位製造業主管告訴CTWANT記者。M觀點創辦人Miula指出,台積電(2330)的虹吸效應是缺工問題的原因之一,因為台積電持續擴廠,讓其他產業,特別是傳統產業,面臨極大的人員流動問題,因為如果台積電技術員一年薪水60-70萬元,等於月薪大概也有5-6萬元,對於不少獲利能力相對較不穩定的產業,成本壓力大增。另外一個缺工的原因,則是屬於非典型就業的外送行業,根據非正式統計,如果外送員一天工作八小時,每周五天,大概也會有四萬元的薪資,這種工作時間相對自由,因此也排擠了其他產業的用人需求。缺工問題有多嚴重?以美國為例,像是速食業龍頭麥當勞在2022年12月就將德州一家分店改為無人餐廳,消費者先透過手機APP點餐,就可以依照指示開車到得來速車道取餐。甚至還有美國一個麥當勞店經理為了解決缺工問題,將時薪提高到50美元,結果還真的有員工願意從早上六點上到晚上11點,一天就賺進850美元。美國一家麥當勞店長為了吸引員工上班,將時薪提高到美元,也讓該店一位店員slaytok1一天上了17小時的班,賺850美元。(圖/翻攝抖音)全球首富馬斯克(Elon Musk)曾經指出,機器人將比電動車更具市場價值。而去年9月30日,特斯拉(Tesla)的「人工智慧日」(AI Day)活動中就展示了讓馬斯克所認為理想中的人型機器人Optimus。不少台灣廠商也在研發各式型態的機器人,從鴻海(2317)替軟銀設計研發的Pepper,廣達(2382)集團旗下達明機器人所生產的產線協作機器人,華碩(2357)的智慧機器人Zenbo;和碩(4938)新一代商用服務型機器人Aria;仁寶(2324)的AGV搬運機器人;緯創(3231)的自主移動機器人Wifundity;微星(2377)智能防疫消毒機器人;佳世達(2353)智慧運輸機器人MiBot等。不過這些機器人多屬於協作型或是服務型居多。對於勞力密集產業來說,機器人能夠取代的部分依然相當低,以精密組裝來說,像是蘋果(Apple)iPhone,就仍無法用機器人來組裝;另外在搬運機器人部分,目前主要還是以倉儲為主,屬於較固定式的空間,對於像是貨物放入物流車等非固定式堆疊的工作,機器人的限制仍多。「就目前的技術來說,非固定式的作業環境對於機器人來說,除了本身的負重能力,另外還需要像是鏡頭等空間測距等不同技術相互配合,因此現在最多就是透過協作機器人來協助物品搬運,至於要完成像是裝箱或是上架等最後一哩路,還是要以人工為主。」一位負責機器人的廠商研發主管直言。廣達旗下達明機器人所生產的產線協作機器人目前負重能力已達20公斤。(圖/翻攝自達明機器人臉書)
苗栗獅潭區間測速又見警持測速槍 警澄清:違規不重複製單
有「浪漫台3線」之稱的苗栗縣獅潭鄉路段日前啟用區間測速,卻有民眾眼尖發現當地員警躲在路旁手持雷射取締超速。有民眾在臉書社團發文表達不滿,對此,苗栗縣警察局交通隊表示,依行政罰法第24條一事不二罰原則,將採嚴格審核機制,不會有重複製單問題。據了解,日前1名男子駕車行經該區間測速路段,過了不久接連被執勤員警打雷射槍取締,他質疑遭受雙重開單,為何進入區間測速路段,又有警察躲在草叢邊使用測速槍測速。男子也在社團PO文表達不滿,不過網友意見兩極。對此,苗栗警方強調,區間測速是為避免民眾在區間路段平均車速過快,而因台3線獅潭鄉路段彎道較多,也發生過多起事故,因此為了防止不特定地點有超速等違規狀況,員警才會蹲點持雷射槍取締。同時強調,如若行為人於區段內區間平均速率取締與非固定式測速取締均超速違規,依一事不二罰原則,不會重複製單。
非固定測速照相設立程序有瑕疪 民眾罰單不必繳了
李姓男子去年5月騎機車行經羅斯福路五段,被員警拍照舉發超速,挨罰1200元,記違規1點。李男不服提告抗罰,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認為,員警未經主管核定,即架設「非固定式」測速照相儀,程序有瑕疵,判決撤罰。可上訴。家住新店的李男,2019年5月11日下午,騎車以時速63公里行經羅斯福路五段南往北方向,超過該路段速限50公里,恰巧文山二分局交通分隊員警在該處架設「非固定式」測速照相儀,李因此遭拍照舉發,吃下1200元、違規點數1點的罰單。李男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前有測速照相」標誌被路樹遮蔽,照相機也被變電箱擋住,現場未看到制服員警及警車,用路人無從知悉警方在執法,因此提告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請求撤罰。法官審理後認為,警政署訂定「交通違規稽查注意事項」,規定警方採「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違規,執勤地點、項目須經主管核定,執勤員警要穿制服,未經核准不能便衣執勤,使用非巡邏車輛執勤,須有明顯標識,目的就是要符合「行政處分明確性」原則,避免警方任意採證、隱藏性執法。法官勘驗員警當天勤務表,加強取締的18項違規項目,包括酒駕、車輛不禮讓行人、行車使用手機、闖紅燈、違停、機車未依兩段式左右轉、逆向行駛、無照駕駛、未繫安全帶、未戴安全帽等,但沒有超速,可見員警架設「非固定式」測速照相未經主管核定,違反正當行政程序。判決理由指出,員警違法舉發超速,侵害人民自由及隱私權,程序瑕疵無法事後補正,無論李有沒有超速,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都應審酌,並依權責簽結,而非開罰,判決撤銷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