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矯正
」 酒駕彰化累犯酒駕男入獄3次!不痛不癢 第11次被捕法官怒判1年7月
彰化從事重型機器拆除工作的邱姓男子,12年來騎機車、開小貨車共酒駕9次,更曾因此入獄服刑3次,仍不知悔改今年又再次酒駕2次,彰化地院法官認為其「難矯正」無視法律規範,依《公共危險罪》將其重判1年7月徒刑。邱男2011年9月第1次酒駕被捕,起初檢察官緩起訴後經撤銷緩,最終被法院判決罰金5萬元,到2023年6月14日晚間6點酒駕被補,法官審案時發覺邱男已有「10次」的前科紀錄,10次酒駕數值均在0.66,次次被警攔查都是證據確鑿,且已3度入監服刑卻仍不知悔改,態度惡劣。法官表示,邱男屢犯酒駕雖均未造成交通事故,但不應心存僥倖無視自己,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若不給予重罰恐會造成嚴重後果,最終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公共危險罪》重判有期徒刑1年7月,希望藉此遏止其酒駕行為。警方呼籲,民眾如果有飲酒,請原地休息或是請人代為駕駛車輛,保護自己也保護別人,警方將持續提升取締酒後駕車勤務強度、嚴格執法,切莫心存僥倖,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酒駕慣犯工人1年被捕3次 法官3原因撤銷檢方處分
台南陸姓工人1年之內酒駕累犯3次被捕,地檢署檢察官審理時認為其「難矯正」,不准陸工易科罰金或服社會勞役,應入獄服刑,陸工因此向台南地院提出異議,法官審理時認為,陸工3犯酒測值都不高,且並未造成嚴重事故發生,目前也已接受酒癮治療,犯後態度良好有改過自新可能,因此裁定撤銷檢方的處分。陸工表示,去年6月第1次酒駕開車導致發生追撞事故,被處2月徒刑,第2次酒駕上路時同樣被處2月徒刑,今年4月第3次酒駕被處3月徒刑,南檢以他酒駕3次為由,覺得他已難矯正因此應入獄服刑,卻未考量到其餘具體情況及家庭狀況,陸工向台南地院法官表示目前已接受戒酒門診治療,希望可以撤回檢方處分。2022年2月針對「難矯正」的定義,台灣高等檢察署研議出3項新標準::1、酒駕累犯第3次或以上2、酒測值超過法定刑罰標準,對公共安全有具體危險者3、個案情節重大,例如酒駕併有重大妨害公務等若有酒駕3犯之情形又可以易科罰金,為求慎重,必須請檢察長審核,法官審酌陸男3次酒駕的酒測值都在0.30左右,符合舊標準所列「吐氣酒精濃度低於0.55mg/l,且未發生交通事故或異常駕駛行為」之例外准予易科罰金的情形,任為檢方需要更全面考慮整體情況。法官表示,陸工除第1次有發生輕微交通事故,其餘2次皆未有肇事,並未對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且目前也已積極戒酒治療,認為陸工改好跡象並非「難矯正」的人,因此裁定撤銷檢方處分,認為檢方僅考量到累犯行徑,未斟酌對陸男有利的情形,裁量權行使不無瑕疵。
一年遭逮3次酒駕 法官因「這理由」撤銷粗工處罰
一名從事粗工行業的陸姓男子,曾在一年遭警方抓到3次酒駕。而由於次數過多,南檢認定「難矯正」,因此不准易科罰金、勞役,要求陸男服刑。而陸男則以要扶養祖母、身心障礙的子女為由,希望法官網開一面。最後法院認為,陸男雖然3次酒駕,但3次酒測值均不高,且其中2次沒有發生事故,如今又在接受酒癮治療,仍有改過的可能,因此撤銷處罰。根據媒體報導指出,陸男於2022年6月時,在飲用保力達藥酒後開車上路,結果追撞前車,遭判刑2個月。而同年7月,陸男又遭警攔下酒測,結果又遭判刑2個月。而在2023年4月時,陸男又遭警方攔下酒測,一樣酒測值不過關,又遭判3個月。也因為陸男在一年內遭抓3次酒駕,檢察官認為陸男屬於難矯正的人,符合刑法141條規定,因此不允許他易科罰金,而是要其去服刑。報導中也提到,高檢署曾於2013年研議一套「難矯正」標準,該套標準也於2022年2月進行修訂,目前標準約要滿足三個條件,分別是「酒駕累犯3次或以上」、「酒測值超標對公共安全有具體危險」、「情節重大,如酒駕併重大妨礙公務」。而法官認為,陸男的酒測值大約都在0.3毫克左右,且除第一次發生追撞外,後續2次均未發生任何交通意外,顯示其對公共安全實際危害程度較低。再加上目前陸男除為家庭經濟支柱外,同時也在接受酒癮治療,顯示其仍有改過的可能。在考量上述幾點後,法官認為,陸男雖然3次酒駕,但並非屬於「難矯正」的族群,所以最後裁定撤銷檢方的處分。
67歲婦人靠「搶劫」過日子 專找酒醉翁下手遭起訴:刑罰已難矯正
曾犯有多項強盜、竊盜前科的67歲老婦人黃美万,去年在台北市萬華區連續多次利用迷藥洗劫瘦弱老翁,甚至直接動手強搶,案經警方查獲移送台北地檢署偵查,今(4)日檢方偵結,依多次強盜罪嫌將黃女起訴,並請求法院在黃女執行刑期之前先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起訴書指出,黃美万去年3月起即在萬華區一帶陸續尋找作案對象,3月27日凌晨她騎電動代步車與獨坐在龍山寺捷運站出口處的謝姓老翁攀談,假裝願意陪酒,把謝某帶到她的留宿處,等謝姓老翁失去意識,下手取走謝的3600元現金、悠遊卡、身分證後,把謝某丟在路邊,只留下300元給謝搭車。11月1日晚間10點半,黃美万又假裝陪酒搭訕路過的許姓老翁,許不知引狼入室,竟將黃帶回自己住處,還外出買啤酒、滷味,待許某酒後不省人事時,黃女動手搜刮許的住處,取走手機、500元現金,連許放在桌上的香菸都不放過。11月9日凌晨4時許,黃美万見到已經酒醉且步履蹣跚的陳姓老翁瘦弱可欺,故技重施上前佯邀一同喝酒,陳某拒絕走避,黃美万不甘到手肥羊開溜,亦步亦趨的跟隨陳某,還將他推到牆邊,步步進逼搶走陳某2000元現金及3支鑰匙,陳也因此受有擦挫傷。台北地檢署依被害人證述及萬華警分局偵查報告認定黃女犯行,今天正式起訴黃女,宣告沒收黃女的犯罪所得,並認為黃女法治觀念薄弱,全然漠視及未尊重他人財產權,是習慣性犯罪當作生活開銷來源,單憑刑罰已難矯正,所以請求法院在黃女執行前,先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