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人
」 離婚才離婚2天就娶女友!大伯急喊冤:沒在離婚協議書簽過名 正宮怒告求償60萬元
基隆一名人妻小美(化名)指控,她因受丈夫阿明(化名)逼迫簽下離婚協議書,怎料才剛離婚2天,阿明就與女友登記結婚,事後大伯還向她表示自己並未擔任2人的離婚證人,也從沒在離婚協議書簽過名,讓小美氣得對阿明提告求償60萬元。對此,基隆地院判阿明應賠償小美10萬元較為適當,全案可上訴。小美與阿明於2016年結婚,共育有1名孩子,而阿明在2021年間多次向妻子表達想離婚的念頭,便在隔年3月拿著離婚協議書到小美的工作室。當時,離婚協議書的證人欄位已有2人簽名,其中1人是阿明的哥哥,也就是小美的大伯,而小美也主張,她是在對方逼迫之下簽署離婚協議書,並和阿明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沒想到的是,2人離婚的2天後,阿明就與女友登記結婚。判決書指出,小美在簽署離婚協議書的過程中,均未曾與大伯接觸,大伯亦未曾詢問2人是否有離婚真意,事後大伯也跑去和小美坦白,他不僅沒有同意擔任離婚證人,也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讓小美憤而提告確認她與阿明婚姻關係存在,再告阿明與女友之間的婚姻無效。除此之外,小美還發現,阿明於辦理離婚之前,曾傳LINE訊息向其他人稱「我禮拜五要跟妳嫂嫂辦登記,這樣是要我怎樣…我先想辦法跟我女友,還有她的家人說明狀況」,顯示阿明早已外遇,且與女友正在交往中。然而,阿明經法院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案經基隆地院審理,法官認為,阿明知道自己是有配偶之人,卻以「女友」這樣的親密稱謂稱呼配偶以外的第三者,顯然已逾越一般交友分際,嚴重損害妻子的配偶權,然斟酌雙方身分、地位、資力、加害之程度、被害人所受之痛苦等等情形,最終判定阿明應賠償小美10萬元較為適當。全案可上訴。
這對夫妻挑「520離婚」 怕爸媽會擋…偷刻公婆私章當證人反挨告
很多愛侶要步入婚姻的殿堂,都會刻意選在諧音象徵「我愛你」的5月20日,到戶政單位辦理結婚登記,讓結婚紀念日變得有意義又好記。但高雄一名劉姓男子和許姓女子,兩人在婚後因感情不睦,雙方協議離婚,結果兩人選在去年的5月20日,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但因為離婚登記需要有證人蓋章,兩人竟異想天開,偷刻劉男父母的私章,在長輩不知情的狀態下,當了這對夫妻離婚的證人,後來劉男父母得知兒子亂用他們的名字刻章當離婚證人,氣到對兒子、媳婦提告。最後兩人被依偽造文書罪判處各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判決書指出,劉男和許女協議離婚後,因擔心男方爸媽不同意,也不想驚擾其他家人當證人,於是在未經男方長輩同意的情況下,偷偷刻了劉男爸媽的印章,逕自蓋在離婚協議書的證人欄上,並在去年的5月20日,兩人悄悄去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等到離婚手續辦完後,劉男才告訴爸媽,自己已經離婚了。兩老事後跑到戶政事務所求證,這才發現離婚協議書上,刻著這對爸媽名字的印章,是劉男和許女私下在未經長輩同意的狀態下偷刻的,氣得向法院提告。法院審理時,劉男和許女都坦承犯行,法官考量兩人犯後態度良好,最後依偽造文書罪判處兩人各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為圓父親臨終心願和尚還俗結婚 今想離婚到二審因這點才自由
一名男子聲稱滿足父親臨終心願,才還俗與妻子結婚,後來2人因故離婚,但她卻提告主張婚姻無效,一審判決離婚協議書簽名用印都是她所為、離婚無效,但二審認為,2人當初結婚登記根本沒有證人在結婚書約上「親自」完成簽名,結婚無效不用再討論離婚。可上訴。她提告主張,與他在2011年9月9日與結婚,2018年間他稱欲出家,為免他人議論,希望與她辦理假離婚,並保證日後會與伊重辦結婚登記,她於是應允和他假辦離婚,但離婚證人未親自見聞,兩造亦無離婚真意,2人婚姻關係存在。但男子辯稱,他為滿足父親臨終心願,才還俗與她結婚,之後兩造感情不睦早已別居,後來她經營公司失敗,未經同意以他名義簽發票據,經他發現向其反應離婚之意,她心懷愧疚故表同意,並委請其子女擔任證人辦理離婚登記,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為,2人結婚當時未有見聞其等均具結婚真意之2名以上證人在系爭結婚書約上完成簽名,雙方婚姻應歸無效,因兩造婚姻已屬無效,即無庸再行討論離婚登記是否屬實。
美魔女找「離婚證人」幫簽名 90歲老翁開條件:讓我駕駕駕
依我國《民法》第五節規定,離婚必須要有兩名證人,不過許多民眾還是免不了迷信,認為當離婚證人也算是破壞別人姻緣,對自己會有不好的影響,因此出現許多專業的離婚證人以此維生。新北市一名40多歲的人妻想要離婚,但她沒找專職的離婚證人,反而請90歲的老翁幫助,誰知老翁竟要求和她來「愛的一發」才肯簽字!據《三立新聞網》報導,老翁是人妻的鄰居,聽到人妻的要求便開出條件:「如果不與我發生性關係,我就不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不知道人妻為什麼不花點小錢找專業的離婚證人,而是答應了老翁的要求,和他發生性關係。網路上有許多離婚證人的廣告,最低只要800元起跳。(圖/網路)不過,人妻在和老翁上床後,竟一狀將他告上法院,表示因為沒有人願意當自己的離婚證人,迫於無奈才答應和老翁上床;老翁到案後,向士林地檢署坦承已經睡過人妻,但絕對沒有逼迫她。檢方調查監視器畫面,發現人妻和老翁一起進旅館,完事後又一起步出旅館,完全看不出有被強迫、挾持,或是任何異常的舉動;他們從旅館出來後還和人妻的老公「三人行」一起到餐廳吃飯,所以不起訴老翁。人妻對此甚為不滿,又再度提起上訴,但依舊被高檢署駁回,得不到任何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