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榮傑
」死刑存廢僅需7票!「今辯論」重點一次看
殺人案件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71條第1項死刑規定,是否牴觸《中華民國憲法》?這個問題將在今(23日)由掌理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等件、台灣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展開辯論,最快將在今年7月底做出宣示,另由於15名大法官中有3人選擇迴避,因此若要宣告死刑違憲,僅需7票。誰提出釋憲?本案的聲請人為72歲的台灣最高齡死刑犯王信福,根據數名證人的證詞顯示,他在1990年8月10日,與警察在卡拉OK發生細故,於是將手槍交給陳榮傑,並指著警察說「結掉這兩個」,陳榮傑持槍照辦,導致黃鯤受、吳炳耀2名員警不治死亡。事後陳榮傑已執行死刑,王信福則逃亡至2006年才在返台入境時被捕。對此,2018年的「台灣死刑判決研討會」上有多名律師學者跳出來指稱王信福案存在諸多疑點,且數名證人疑似遭到警方刑訊逼供或誘導訊問,王信福本人也始終堅稱,自己是冤罪。廢死主張廢死團體經常引用聯合國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來加強其主張,日本一橋大學博士、台大刑法教授李茂生2018年在廢死聯盟的演講中認為,比起美國的情況和日本的文化,「我國並沒有嚴重的種族問題,台灣也算安全,我們憑什麼還要維持死刑?」他也直言,冤罪是司法制度的宿命,台灣4年來沒有執行死刑,社會狀況有變差嗎?李茂生也曾強調,死刑是一種非常墮落的制度,為什麼人們會接受殺人者必須死?因為在刀起刀落中,心中產生自虐性的愉悅,這就被稱之為正義,而死刑就是群眾憤怒的結晶,社會若可以超越憤怒,把憤怒情緒昇華,就會產生新的情緒,那就是真愛。反廢死主張法務部曾在2012年委託精湛民調公司調查,發現76.7%受訪者不贊成廢死,即使有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之無期徒刑,仍有56.5%民眾反對廢死,另有高達81.6%的受訪者認為,只要逐漸減少死刑使用即可,不須廢死,顯示反對廢死仍然是台灣主流民意。對此,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警大教授林東茂也認為,3項「刑罰理論」都無法得出廢死的結論:首先是「應報理論」主張人有自由意志,有機會選擇善行,卻選擇惡行,就應當承擔倫理責任;「一般預防理論」,也就是殺雞儆猴,必然強調明確嚴格的刑罰,最能讓社會大眾計算犯罪成本;「特別預防理論」雖然強調行為人受到社會影響,只要加以調整,行為人就不會再犯罪,但也指出對於不能矯正的行為人,只能永久隔絕,這就是死刑。他也質疑,廢死團體每次都以人道主義出發,但難道無期徒刑、長期的監禁或是鉅額罰金,就不是違反人道主義?憲法法庭提出2爭議點死刑是否違憲?死刑除剝奪生命權外,是否另干預其他憲法上權利,如免於酷刑之權利、人性尊嚴等?死刑制度所追求之目的有哪些?是否皆合憲?以死刑作為達成上述目的之手段,造成剝奪人民憲法上權利之效果,是否為我國憲法所許?如果認為死刑違憲,有何足以取代死刑的其他刑事制裁手段?或應有哪些配套措施?若認為死刑制度合憲得適用死刑之犯罪類型:(1)根據我國憲法,其適用之犯罪類型是否有應限縮之處?或僅得適用於哪些犯罪類型?(2)本件各聲請案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各該刑法罪名,包括刑法第226條之1、第271條第1項、第332條第1項、第348條第1項(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施行:唯一死刑;95年7月1日修正後:死刑或無期徒刑),是否違憲?理由為何?得適用死刑的刑事被告範圍:根據我國憲法,得對之宣告死刑之刑事被告範圍是否應有所限制?刑法第19條就「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之行為人,依其「行為時」「辨識能力之程度」,而有「不罰」(第1項)或「得減輕其刑」(第2項)之區別,就死刑之宣告而言,是否違憲?死刑的配套程序:就我國法而言,在審判過程及判決宣告後,應各有哪些配套程序,始符合憲法正當程序之要求?(例如第三審強制辯護、應行言詞辯論、評議一致決、判決確定後之非常救濟及其他程序保障等)就此而言,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及相關程序規定是否違憲?或現行規定即已合憲而毋須變更或修正?理由各為何?
同案凶嫌供詞為主要證據 監委籲再審30年前殺警案死刑犯
監察院20日公布調查報告指出,發生在民國79年的殺警案中死刑犯王信福,經監委調查發現,王信福被判死刑主要證據是來自已遭槍決的同案被告陳榮傑反覆不一自白供詞,加上警方扣案兇槍為右輪手槍,但後來送鑑定有無王信福指紋時竟變為左輪手槍;監委王美玉、高涌誠表示,國家機器要剝奪一個人的生命必須遵守嚴格的正當法律程序及要有嚴格的證據,尤其死刑是重典極刑,不能只採用缺乏真實性擔保的孤證,顯過於草率,籲請法務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及再審。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3日通過監委王美玉、高涌誠針對死刑犯王信福所提調查報告,籲請法務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及再審。監委調查報告指出,王信福在79年8月10日凌晨,與陳榮傑等人至嘉義船長卡啦OK店唱歌喝酒後,發生2位警員被槍殺事件。本案陳榮傑被判死刑並於81年槍決,王信福逃亡,在95年返台被逮捕,100年判決死刑定讞,惟王信福被判死刑主要證據是來自共同被告陳榮傑的反覆不一自白供詞,缺乏真實性擔保,不具有證據能力。監委王美玉、高涌誠認為,確定判決依據未經王信福當庭與已死亡的證人、也就是同案被告陳榮傑對質,歷審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是依陳榮傑兩次警詢時所供稱,司法院93年釋字第582號解釋提及「對質詰問權是被告受憲法保障的刑事防禦權之一」,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主文第一項後段提及「未經被告當庭對質、詰問之未到庭證人於檢察事務官、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不得為法院論斷被告有罪之唯一或主要證據」,王信福於審理時對陳榮傑無法行使對質詰問權,陳榮傑之證述應不具有證據能力,亦不能作為本案有罪論斷之依據。 監委指出,本案判王信福有罪的關鍵證據是陳榮傑前兩次的警詢筆錄證稱「王信福扶著我的手肘大聲說『結掉那二人』」,但在場所有其他人的證詞都無法證明「王信福命令陳榮傑」,也都沒有看到「扶手肘」的動作,而陳榮傑自從第三次警詢及偵訊開始就改稱他只有開一槍殺死一人,另一人是王信福殺死的。鑒於陳榮傑的說法極不穩定,可信度極低,而且他作為共同被告,其利益與王信福的利益本有衝突。監委王美玉、高涌誠指出,79年10月嘉義警方扣案兇槍為右輪手槍,嘉義地院96年5月送刑事警察局鑑定有無王信福之指紋竟變為左輪手槍:陳榮傑既供稱槍是王信福交給他的,犯案槍枝上可能留存王信福的指紋,惟79年起出兇槍時未送鑑指紋,錯失查證良機。又十餘年後兇槍誤鑑,自無法比對。
殺2警判死12年未槍決!71歲「最老死囚」聲請釋憲結果出爐
台灣年紀最大的死囚、71歲的王信福,因槍殺2員警在2011年判死刑定讞,但至今未執行槍決,他聲請釋憲主張,因共犯死亡讓他沒有詰問證人的機會,《刑事訴訟法》規定,警詢筆錄可例外作為證據,這樣的規定違憲,不過,憲法法庭合併5案審理後,4日判決合憲。本案另一位聲請人是死囚沈鴻霖,他在1989年與另2名共犯性侵殺害2女,2名共犯分別遭判刑確定後槍決伏法,他主張共犯在警詢的內容沒有證據能力,聲請釋憲想翻案、停止死刑執行,與王信福一樣,此次都遭駁回,但2死囚另有其他釋憲聲請案,憲法法庭審理中。王信福是嘉義市某酒店的股東,陳榮傑(判死刑確定,1992年8月20日執行槍決)受雇該酒店為副理,平時均緊隨王身邊,1990年8月10日凌晨3點多,王、陳到1家卡拉OK店飲酒作樂,王因不滿店東殷勤招待已下勤的2名員警,未前往其酒桌敬酒,王男對店東及員警謾罵,「這家店明天不讓你開了」、「警察有多大,警察有什麼了不起」等,他將槍枝交給陳榮傑,扶著陳的手肘說「結掉這兩人!」,陳就開槍打死2員警。王男被依殺人罪起訴後潛逃大陸,2006年持假護照入境台灣,在機場遭逮,最高法院2011年7月27日判他死刑定讞,成為全台最老死囚。王信福等5人提聲請主張違憲的法條,是《刑訴法》第159條之3第1款、第3款分別規定,證人「死亡」、「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時,因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即使被告沒有詰問證人的機會,警詢筆錄也可以例外作為證據。憲法法庭認定這些規定未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與保障,昨判決合憲。
台南殺警案/死刑存廢爭議再起!38位死刑犯待執行 3人殺警最老已70歲
台南市二分局民權派出所2名員警曹瑞傑、涂明誠遭通緝犯殘忍殺害,震驚全國,不但引來內政部長徐國勇狂批「人神共憤」,立法院長游錫堃更撂下狠話「一定要判死刑」,此話一出也再度引爆死刑存廢的重大爭議。根據法務部資料顯示,目前尚待執行的死刑犯共38人,有3人涉及殺警。其中導致員警1死1傷的蕭新財被判死後過了17年還沒執行。另一位殺警犯王信福則已經70歲,堪稱「最高齡死刑犯」。目前還未執行的死刑犯共38人,有3人涉及殺警。首先是發生在嘉義市的船長卡拉OK於1990年8月10日凌晨傳出槍響,2位非值勤的員警遭開槍殺害,槍手陳榮傑在1992年被判死後於同年8月遭槍決。被控教唆殺警的王信福則一度逃亡,並於2011年7月28日被判死刑定讞,然11年過去仍未執行槍決,王信福至今也已70多歲,堪稱「最高齡死刑犯」。而人權團體也認為王信福恐為冤獄,因此陸續進行抗議和救援。第2起發生在2000年9月1日,持有槍械的蕭新財到桃園尋仇時突遇員警范姜群、張紹科攔檢,於是蕭男朝2警開槍射殺,范姜群當場殉職,張紹科則身受重傷。全案2005年12月29日三審定讞,蕭新財被判處死刑,之後他雖透過律師6度聲請釋憲希望免死,但都被大法官拒絕受理,不過嫌犯至今也並未被執行死刑,在牢裡度過了17年的人生。最後1起則是在2005年4月10日,台北縣汐止分局橫科派出所洪重男、張大皞2名員警在騎車值勤時,遭到手持西瓜刀和鐵鍬王柏英、王柏忠2兄弟,從背後攻擊,並奪走配槍,洪重男在送醫搶救後傷重不治,張大皞則撿回一命。2009年3月13日,最高法院依強盜殺人罪,判處王柏英死刑,王柏忠無期徒刑定讞,至今過了11年王柏英也並未被執行槍決。
2021年諾貝爾化學獎得主「曾來台旅遊」 與中研院淵源曝光
2021年諾貝爾化學獎6日公布,獲獎者是德國馬克斯.普朗克(Max-Planck)中心研究者李斯特(Benjamin List)和美國普林斯頓大學教授麥克米倫(David? MacMillan)。二人最大貢獻是將「不對稱有機催化劑」的使用量降到極低,大幅增進合成藥物的相關研究,也大幅提升「不對稱有機催化劑」的應用性與效率。(2021年諾貝爾化學獎6日公布。資料來源/諾貝爾獎基金會官網)SMC台灣科學媒體中心連續3天,召開諾貝爾獎專家講評線上記者會。6日的諾貝爾化學獎,由中央研究院化學研究所副研究員陳榮傑代表說明。在學術研究之外,陳榮傑透露,兩位諾貝爾獎得主與中研院的淵源頗深,曾先後於2006年、2017年獲得中研院「周大紓先生紀念研討會」獎項;麥克米倫在2006年獲獎時曾發表演講,而李斯特是在2017年獲獎,陳榮傑於2017年負責接待李斯特,也在會後帶他到野柳旅遊。陳榮傑首先指出,有機催化領域相關研究行之多年,2001年諾貝爾化學獎頒給美國學者諾爾斯(William. S. Knowles)、夏普里斯(K. Barry Sharphess) 和日本學者野依良治(Ryoji Noyori)。這三位學者即是利用不對稱金屬催化劑進行反應。雖然早期利用不對稱有機金屬催化的方法效率比較好,但當時使用有機催化劑所需的量比較高,難以和有機金屬催化的方法競爭。由於有機催化領域有很多人在做研究,陳榮傑認為,今年兩位得獎者發明了更有效率的有機催化劑,「比起先前的方法,可以減少100倍催化劑的量」,是為兩人研究最重要的貢獻。陳榮傑提到,合成藥物時,金屬可能有毒,理想的狀況是不希望金屬參與在其中。這時若能使用純有機的催化劑,就能盡量避免金屬殘留。陳榮傑認為,得獎者的研究能精進使用催化劑的方法,也可改善藥物合成的精準度。本身也是研究基礎化學的陳榮傑,看到兩位基礎研究學者獲獎,高興之餘,也提醒,從此次化學獎可以知道基礎研究的重要,也希望政府投入更多資源在基礎研究上,提升研究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