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國明
」林務局違憲1/家族世代都在這耕田!政府強索祖產還提告
在嘉義縣番路鄉偏遠山區種植檳榔、咖啡豆、竹筍等農作物的老農婦郭美凰(郭婦),已在當地居住超過60年,自祖輩起即向政府繳錢租地耕作,但林務局2016年居然要用峭壁換回郭婦租下的農地,郭婦不願簽約,卻被法院判決拆屋還地。律師曾勁元正協助郭婦打《憲法》官司,以免讓她面臨被迫搬離祖厝且無法生存的困境。律師曾勁元表示,郭婦兼具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兩種身份,根據《憲法》第143條第4項規定「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但林務局竟以《民法》凌駕《憲法》之上,不但不繼續將地租給世代居住此地的郭婦,反而還提告她無權占用,必須拆屋還地,尤其是當地鄉公所還曾因風災撥款補助郭婦災後重建,表示早已認可郭婦是當地住戶的事實。日據時代的戶籍資料,上頭有郭婦的父親、阿公及曾祖父的名字,足以證明她的祖先世居此地。(圖/宋岱融攝)郭婦翻出林務局的舊租約說,林務局每年都給苗造林,她不但照作且都有付租金,2012年6月,郭婦的先生陳國明過世,至2016年底,林務局要與郭婦續約時,居然改變租地區域,將郭婦目前所使用農地大幅遷移,且大多是無法種植的峭壁山岩,所以郭婦拒簽,結果林務局悍然提告,且採取民事提告無權占用,讓郭婦為繳數萬元裁判費而愁苦不堪,更沒錢請律師代理訴訟,如今郭婦敗訴,法院判決必須返還租地定讞。曾勁元強調,林務局土地是國有地,應該屬於國有財產署該管,根據《國有財產法》規定,「1993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者,得逕予出租」,林務局已經違法在先,根本就不應該提告。郭婦每天仍辛勤耕作,面對即將失去的一切,她完全不知所措。(圖/宋岱融攝)現年65歲的老農婦郭美凰,早年因家有1個哥哥、4個妹妹、2個弟弟,1家10口,導致生存不易,家裡十分窮苦,所以父親在她16歲時就將她嫁給大她32歲的先生陳國明,先生去世後,只有郭婦1個人在這耕作,獨自生活,現在又將面對林務局的強制手段,未來她將面臨更多的磨難。對此,林務局表示,本案租地造林地內有違規作物及設施,暫准建地亦有擴大使用等情事,經過嘉義林管處多次與郭婦溝通及通知改善未果,也以違反契約規定向法院對郭婦提起民事訴訟,訴請返還林地,且本案經最高法院判決郭婦必須返還租地造林地。但對於所作所為是否違憲一事,林務局避重就輕不願正面回應。
林務局違憲3/農婦家沒門牌下山要5小時 世代窮苦耕地被父抵債嫁掉
65歲老農婦郭美凰在先生過世後,就獨自居住在嘉義縣番路鄉「林務局大埔事業區第54林班」,而這個地方也是她的先祖世代耕作居住的地方,自她出生至今,這裡始終沒有門牌地址,「我是大姐,還有個哥哥,下面有4個妹妹、2個弟弟 」,過去一家10口就靠山裡的農作換米、換錢,日子很窮苦,每次下山一趟都要背米走5小時的山路。郭婦說,她16歲那年,山裡出現一個大她32歲的老榮民陳國明,「因為家裡窮,阿爸有向他(陳)借錢,而且愈欠愈多,最後就把我嫁了抵債,連家裡的土地也一起交給他」。一想到當年爸爸為了幾萬塊錢把她賣了,郭婦泣不成聲,頻頻拭淚。當年沒有嫁衣、沒有婚禮,更遑論親友的祝賀,郭婦從此就和「頭家」(先生)休戚與共,18歲就生下了女兒,「阮頭家也沒什麼錢,山裡的收成不好,連吃都沒得吃,有了小孩就更辛苦」。19歲那年,郭婦1家3口在山裡再也無法生活,便把小孩交給親友照顧,夫妻兩人北上到新莊當臨時工,每天在工地搬磚挑砂,平日就住在工寮,收入百餘元,3年後,才又回到山裡討生活。如今林務局除了下令郭婦要拆屋還地、甚至要將檳榔樹全數砍除,還直接向法院聲請債權,已查封郭婦在中埔鄉一棟價值百萬的民宅。郭婦的義務律師曾勁元指出,《憲法》第143條第4項規定「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郭婦兼具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兩種身份,林務局竟以《民法》凌駕《憲法》之上,而各審級法官也故意忽略《憲法》保留,監察院應該提出糾舉,並將公道正義還給郭婦。林務局表示,本案租地造林地內有違規作物及設施,暫准建地亦有擴大使用等情事,經過嘉義林管處多次與郭婦溝通及通知改善未果,也以違反契約規定向法院對郭婦提起民事訴訟,訴請返還林地,且本案經最高法院判決郭婦必須返還租地造林地。但對於所作所為是否違憲一事,林務局避重就輕不願正面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