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係淡薄
」柯文哲貼身帳房「橘子」遭通緝 橘爸喊冤:女兒不懂財務金融
台北地檢署近日積極偵辦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的政治獻金案、京華城案,其中其隨行秘書「橘子」許芷瑜除了被視為是柯文哲的隨行帳房外,同時也被認為是京華城案的關鍵角色。但由於其自先前旅日許久未歸,北檢於25日正式對許芷瑜發布通緝,同時註銷其中華民國護照。根據媒體報導指出,關於許芷瑜的家庭背景,其父為知名醫師,而許芷瑜本人也是台灣醫學之父杜聰明的外曾孫女。許芷瑜的父親「橘爸」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女兒與自己的關係疏離,兩人一年只見一次面,通常是在除夕夜吃團圓飯的時候。許父對檢調單位發布通緝表示尊重,但也強調,以他對女兒的認知,許芷瑜對財務與金融領域一無所知,對其擔任「帳房」的說法感到不可思議。許婦甚至質疑,若女兒涉入財務操作,如此情況實在難以想像,甚至認為些傳言可能只是「空穴來風」。而資深媒體人王瑞德在節目《關鍵時刻》上指出,雖然許芷瑜是杜聰明家族的一員,但其並非出身富裕的家庭。王瑞德認為,橘子與其家人關係淡薄,像他與父親僅在除夕夜短暫碰面後,至今便未再聯絡,反映家族內部可能並不如外界所認為的和諧。此外,有消息指出許芷瑜現蹤於日本大阪的道頓堀、心齋橋以及通天閣等地,一位台灣導遊證實,曾在該地區見過許芷瑜,並描述其行為舉止相當警覺,尤其對拍照行為十分敏感。該名導遊也提到,儘管許芷瑜外表容易辨認,但其似乎刻意避免被拍攝,僅在吃東西時短暫摘下口罩。王瑞德後續也進一步表示,許芷瑜也曾現身在距離通天閣幾條街之遠的「愛鄰區」,而這個地區則是被宣稱為「全日本最危險的地方之一」。
火山孝子2/過度抖內有如毒品上癮 醫:與家人關係淡薄成惡性循環
北市一名53歲的孫姓水電工將 1000多萬元的遺產在短短一年內全數「抖內」給直播主,還下手行竊水錶變賣,身心科醫師楊聰財表示,自己也曾遇過類似案例,所幸當事人及時被老婆發現就醫,並未進一步衍生成犯罪行為,而過度的抖內行為就和毒品上癮差不多,很容易就失控。楊聰財指出,近年來盛行的抖內文化確實衍生出類似的「心理疾病」,他曾遇過一名在資訊室工作、年約50多歲的男子,一雙兒女陸續成年後,和太太的感情也日漸淡薄,在空閒時間多的情況下慢慢迷上抖內直播文化,短短半年內花費高達約500萬元。根據科學研究,男性幾乎每26分鐘腦中會閃過一次與性有關的事件,而男性年齡從20歲到80歲,所思所想幾乎都與年輕女性有關,該名男子除和太太感情淡薄,雙方又無性關係,男子也坦承自己有性功能障礙、缺乏自信,才會讓他想要「重新找回男人的感覺」,加上抖內直播主往往能收到直播主的甜言蜜語,因而讓他們越陷越深。身心科醫師楊聰財指出,過度的抖內其實與毒品上癮並無兩樣。(圖/翻攝畫面)所幸男子就診後,夫妻2人重新培養興趣、建立情感,一起從根源上解決問題,在歷經10餘次的治療後,最終順利修復情感,也算是一個好的結局。若從孫姓水電工的例子來看,楊聰財也坦言,孫姓水電工就是不會經營生活,與家人關係淡薄,因而陷入惡性循環,最終走入犯罪行為。楊聰財也透露,過度抖內行為其實也是一種「癮」,如同賭博或過度購物等行為,這樣的行為其實與毒品上癮沒有太大的差異,從科學角度上來說是因大腦的享樂中樞過度活化,進而演變成「失控」行為。當事人應先進行自我反思,為什麼會耗費大把時間過度參與抖內,從根源上解決問題,減少參與抖內的時間和影響,努力將抖內與現實生活保持平衡,再調整使用習慣,最後尋求支持與探索新興趣。但以此案來說,若有個案患者其經濟狀況不允許,或是無法從親屬中得到支持,楊聰財也建議可以尋求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的協助,「那裡多半會有免費或低廉的協助」,或尋找社福機構、心理健康熱線與非政府組織等支援。楊聰財曾接過一個案,夫妻關係淡薄,幾乎無性生活,間接導致丈夫沉迷抖內,半年內花費約500萬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123RF)
南投人夫不刷牙洗澡!內褲跟「哥哥共穿」瘋狂求歡 妻崩潰想離婚
南投一名陳姓人妻控訴,丈夫內褲常不換洗就算了,還跟哥哥一起共穿,甚至不洗澡就上床睡覺,生活習慣非常差,長期下來讓她無法忍受,因此要訴請離婚。南投地院審理後,認為雙方已簽署離婚協議書,只是還沒到戶政事務所辦理,主觀上顯已無共同生活為目的,判准離婚。判決書指出,陳姓人妻主張,丈夫有嚴重的衛生問題,從不刷牙,且內褲常不換洗,亦常不洗澡就上床睡覺,甚至會與兄長共穿內褲,不僅如此,小孩夭折後,居然還與婆家聯手草草處理孩子的葬禮,更不顧她的心情,屢屢求歡,甚至與前女友聯絡。陳姓人妻哭訴,之後決定分居,沒想到丈夫居然反問她「外面是否有男人」等言語羞辱,接著還四處宣傳、醜化她,顯見婚姻破綻難以回復,因此欲向法院訴請離婚。對此丈夫反駁,只是有問題想要請教前女友才會約人出來,但雙方之間並沒有任何不當交往,關於內褲問題,是因為內褲買的很像、數量又多,有時沒注意到才穿錯。他強調,當初簽署離婚協議書時,沒有真的想要跟老婆離婚,是要對方冷靜想想。法官審理後認為,雙方已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離婚的意思已彰顯於外,主觀上已無共同生活為目的之意思甚明;雖男方表示簽協議書非真想離婚,但女方欲搬回娘家時,卻沒有阻止,種種跡象足見關係淡薄,而無相互信賴扶持之心,並無復合可能,判准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