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故意
」 縱火 湯景華 太魯閣高雄城中城大火奪46命 主嫌黃格格逃死「無期徒刑定讞」
高雄市城中城大樓2021年10月14日的一場大火,造成46死43傷慘劇,主嫌黃格格一、二審均被判無期徒刑,檢方上訴要求改判死刑,全案上訴到最高院,結果在今(25日)出爐,最高院駁回上訴,仍判處無期徒刑。回顧整起案情,黃格格2021年10月13日晚上在郭姓男友借住的城中城大樓1樓木製隔間,和友人飲酒後,疑似不滿男友和前女友舊情復燃,將驅蚊的淨香餘燼倒在沙發坐墊上後離開,引發嚴重火勢,最終導致46人身亡。檢方認定黃格格有故意犯意,依殺人、放火燒毀他人住宅等罪嫌起訴,並建請法院判處死刑。一審認定黃女無意傷害住戶,只成立放火罪和過失致死罪,被判處無期徒刑。案件上訴二審,黃格格將沉香餘燼丟在沙發上,使沙發起火延燒整棟大樓,有殺人不確定故意,改依殺人罪論處,但「間接故意」殺人不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情節最重大之罪」,不能處死刑。二審認為,黃格格有低度教化可能,量處殺人罪最重的無期徒刑,因無期得服刑滿25年且須有悛悔實據才得假釋,依其年紀,可申請假釋時年近78歲,符合降低社會風險目的。最後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前租客「害房變凶宅」 家人全拋棄繼承…房東改找他求償贏了
一名黃姓男子曾在外租房,退租2年多後竟返回該租屋處墜樓身亡,導致房子變成「凶宅」,房價因此減損300多萬元。吳姓前屋主心有不甘,不料黃男家屬全都拋棄繼承,讓他求償無門,只好轉向負責管理黃男遺產的吳姓律師求償,要求對方在遺產範圍內賠償200萬元。高雄地院審理後,判決律師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根據判決書,原告主張,他與黃男於民國107年7月15日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詎黃男於110年1月21日自該房屋之通風井跳樓自殺身亡,導致房屋交易價值減損371萬3,900元,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因黃男之繼承人均聲明拋棄繼承,法院選任被告為遺產管理人,被告應於管理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200萬元。被告辯稱,黃男係於送醫後過世,非在房屋內死亡,自不影響房屋交易價值,況房屋價值如有減損,亦係肇因於心理因素,僅存在抽象價值變動差額,僅為純粹經濟上損失,且與黃男之死亡結果間欠缺相當因果關係,原告不得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賠償,且原告請求賠償金額亦屬過高。高雄地院認為,黃男送醫前已無呼吸心跳,且其生前具有經營一定規模生意之經驗,對市場交易動態具有一定瞭解,自具有相當能力及識別能力,雖其主觀上係出於殘害自己生命之意思而為,但黃男對其行為將可能造成系爭房屋成為凶宅,價值貶損,日後難以出售,當具有雖預見會發生仍未違背其本意之間接故意。法官審酌,黃男因故意侵權行為致房屋受有303萬6,991元之交易價值減損,原告主張黃男對其損害負200萬元賠償責任,自屬有據,又黃男死亡後,其第一順位至第三順位繼承人均聲明拋棄繼承,嗣經前揭高少家法院裁定選任被告為遺產管理人,原告依據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管理遺產範圍內僅給付200萬元,應予准許。《CTWANT》提醒您:勇敢求救並非弱者,生命一定可以找到出路。透過守門123步驟-1問2應3轉介,你我都可以成為自殺防治守門人。※ 安心專線:1925(依舊愛我)※ 張老師專線:1980※ 生命線專線:1995※ 反霸凌專線:0800-200-885
「混蛋」標台灣洗產地 仲毅老闆遭收押禁見
桃園仲毅農產品有限公司為畜產會代工製作殺菌液蛋,卻將巴西進口蛋與國產蛋生產出來的液蛋標示為台灣。桃園地檢署認為吳姓負責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情節重大聲押,桃園法院諭知交保後檢方抗告,法院發現還有未來蛋,且不只一次,認為有勾串可能,裁定收押禁見。仲毅農產不只將巴西蛋與國產蛋生產出來的液蛋標示為台灣,散裝籃蛋也未標示品名和產地,檢方先前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刑法》等罪嫌重大聲押禁見,法院裁定50萬交保後,檢方提抗告,經高院撤銷並非回更審後,法院認為,吳姓負責人雖坦承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虛偽標記等罪,但否認詐欺取財。不過根據檢察官資料,業者的確有將外國蛋及國產蛋混合製成液蛋,並僅標示產地台灣。另依檢方提出事證,該廠滷蛋生產日報表9月1日,使用的產品原料卻是9月4日進貨的情形,的確有用未來蛋,且不止一次出現,應非誤載。法院認為,一個公司營業行為不可能只有一次,一定反覆進行。法官認為,若有逾期且未殺菌的蛋液流入市面,販售到下游去烘焙或餐廳使用,若該下游廠商在衛生標準不符合規定情形,逾期蛋品品質變異可能對人體造成健康上危害。雖然此案《食安法》是7年以下之罪,但對一般國民健康影響甚鉅,檢察官應釐清是單一事件,或是整個產業鏈都出現問題,法院認為的確有勾串滅證之虞,加上吳男在中央、地方行政稽查階段有不實記錄情況,裁定羈押並禁見。此外,畜產會遭查獲進口132桶巴西冷凍液蛋沒有中文標示,台北市衛生局前天收到說明資料後,發現畜產會近1年已販售800桶共1萬2800公斤未標示中文的巴西冷凍液蛋,認定畜產會是「間接故意」,5日依違反《食安法》從重開罰30萬元,加上先前因進口蛋3度共開罰19萬元,北市衛生局累計已裁處畜產會49萬元罰鍰。衛生局副局長李碧慧說,畜產會目前仍未改正標示,已要求畜產會自收文日起計算10天內更改,如屆期未改善,將再討論開罰金額。
畜產會「冷凍蛋黃液」爆違反食安法 遭台北市衛生局開罰30萬
台灣雞蛋爭議持續延燒。中央畜產會因自行輸入的「冷凍蛋黃液」未貼有中文標示,遭台北市衛生局依違反《食安法》處30萬元罰鍰。衛生局也要求畜產會提供包含品名、預計銷毀日期、銷毀方式、分批銷毀數量及銷毀地點的銷毀計畫,以利衛生機構追蹤查核。台北市衛生局副局長李碧慧表示,日前接獲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通知查獲畜產會自行輸入的132桶冷凍蛋黃液沒貼中文標示;畜產會則在昨(4日)依行政程序陳述意見,並檢附累計販售800桶的近1年銷售數量、產品成分明細及改善前後產品標示圖示等資料。李碧慧指出,依《食安法》第22條及47條、衛福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八款及第十款標示違規罰鍰處理原則」,綜合審酌違節、資力加權、行為故意性、健康危害程度及其他參考加權,再依處理原則考量從事相關業務經驗年資,違法者防堵危險或損害發生或擴大態度及作為,裁處30萬元罰鍰。李碧慧表示,初犯的畜產會依《食安法》第22條,應裁處3萬元,但據衛福部的處理原則,以及畜產會冷凍蛋黃液銷售額達240萬元以上未達480萬元,罰鍰可再提高;另沒有中文標示屬間接故意,畜產會聲明原文標示已可清楚辨識產品資訊,但原文標示含多國語言,恐使下游業者無法清楚識別正確資訊,以及調配加工無法正確標示來源地,造成消費者購買後易生爭議等因素,確定最終罰鍰額度。
李國輝燒死9人不用償命! 最高法院判決無期徒刑定讞
台灣反對廢除死刑的民意居高不下,歷次民調都有近8成的支持度,不過民進黨政府對死刑態度消極,不但遲未執行38件死刑定讞案,影響所及連殘殺多人死亡的重大命案,法院也不願判處死刑。現在最高法院又審結犯下燒死9人的緬甸華僑李國輝殺人案,雖然歷審4度將李男判死,但高等法院更三審改判他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定讞。李國輝在新北市中和區租屋處縱火,導致9人命喪火窟。(圖/消防局提供)54歲李國輝來台逾20餘年,2016年3月李與女友分手,認為是同鄉友人從中作梗而起爭執,曾兩度縱火,分別被判刑4月和1年,卻又在2017年11月再犯,這次的代價是9條人命!當時他自認遭友人在臉書以「藍牙播放聲音」嘲諷他,竟於同年月22日凌晨在新北市中和區租屋處引燃汽油縱火,導致好心收留他的胡男,以及8名素不相識的房客逃生無路而葬身火窟。法院審理期間,台大醫院鑑定確認李國輝縱火時有辨識能力,李國輝也坦承「知道縱火不對」、「怎麼判我都接受」,但辯稱是為了阻止怪聲音才縱火。本案一審、二審、更一審及更二審都認定李男罪無可逭、判處死刑,不料上訴後,2021年12月23日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理由是下級審法院沒有詳查李男精神狀況、就審能力、殺人動機等細節,已牴觸兩公約,要求下級審重查。高院更三審審理後,認為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規定意旨,在充分保障人人生存權基本規定下,對於「情節最嚴重之罪」才可判處死刑,因此限縮須有「直接故意」。李國輝本想放火燒死陳姓鄰居但未遂,殃及其他9名被害人死亡,屬於「間接故意」導致死亡結果,不符《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規定的「情節最嚴重之罪」,因此改判無期徒刑,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看見情敵躺前女友床!失戀男醋意大發狂毆致死 二審改判結果出爐
南投縣吳姓男子於去年間到前女友租屋處,卻撞見王男在內躺床上睡覺,醋勁大發,2人發生肢體衝突,吳涉嫌以鈍器拳頭重擊王頭部,之後吳要陳女打電話叫救護車,並把王移至租屋處騎樓,一直等待救護車到場,王送醫後傷重死亡,吳男辯稱當時喝得太醉失去理智打人,一審以殺人罪判刑12年8月,二審改判9年6月徒刑,可上訴。一審判決書指出,發生於去年春節前某日清晨,吳姓男子到分手的前女友租屋處,遇見正在追求陳女的王男睡在床上,吳憤而將王叫起,2人爆發肢體衝突,吳男以拳腳或疑似鈍器攻擊,造成王頭部右側前額受創傷性硬膜下腔出血併腦偏移等傷害。王男不支倒地,吳男見狀請陳女打電話叫救護車,便把王男移至租屋處騎樓,王送醫後雖經開顱手術移除血塊,仍因中樞神經衰竭,最後因創傷性硬膜下腔出血併腦偏移而中樞神經衰竭死亡。一審指出,死者解剖相驗右側前額型態性(圓形)挫擦傷,直徑3公分,以及鑑定證人鄭○峰法醫師於原審審理時所證,並比對相驗照片,被害人頭部右側前額確有一個近乎圓形之傷勢,吳坦承傷害致死犯行,但否認有以直徑約3公分之圓形堅硬鈍器擊打被害人頭部。吳男辯稱,當天喝醉,不知為何就很氣一直打,只有徒手打。二審認為吳男有將王男移至騎樓,並在場等待救護車到場,足見吳應無意要被害人死亡,難認吳有殺害被害人之間接故意,應撤銷原判予以改判。二審法官認為,吳男與王姓死者原本互不相識,吳因撞見王躺在前女友房間床上,一時氣憤殺人,吳姓男子犯後坦承傷害致死犯行,且已與王姓死者的父、母調解並給付賠償金完畢,改判吳有期徒刑9年6月,全案可上訴。
太魯閣號出軌49死李義祥遭判7年10月 律師將提上訴
台鐵太魯閣號去年出軌釀49死重大事故案,歷經1年多審理,花蓮地院刑事庭今一審宣判,9名被告,其中承包商李義祥涉過失致死等8罪,被判7年10月、肇逃無罪,外籍移工華文好無罪,檢方表示將上訴;家屬委任律師鄧湘全主張「應具有不作為殺人的間接故意」,律師陳孟秀也質疑「49條人命,1命1個月!」將聲請上訴。
太魯閣號出軌49死…李義祥遭判7年10月 律師將提上訴
台鐵太魯閣號去年出軌釀49死重大事故案,歷經1年多審理,花蓮地院刑事庭今一審宣判,9名被告,其中承包商李義祥涉過失致死等8罪,被判7年10月、肇逃無罪,外籍移工華文好無罪,檢方表示將上訴;家屬委任律師鄧湘全主張「應具有不作為殺人的間接故意」,律師陳孟秀也質疑「49條人命,1命1個月!」將聲請上訴。花蓮地院判決,李義祥遭判過失致死5年、採購法3年,合併判處7年10月,至於肇逃部分無罪;華文好無罪;林長清2年8月;台鐵主辦工程司、也是唯一公務員潘堂益被判8年10月,為9名被告中判刑最重;郭國振4年2月;黃平和2年6月、黃文利10月;李進福7年2月;張齊富財4年6月。另東新營造違反《政府採購法》,判罰100萬元,扣案所得337萬餘元沒收。被害人家屬委任律師鄧湘全對於判決結果深表遺憾,他表示,李義祥在工程車掉落後,眼睜睜看著太魯閣號迎面撞上工程車,並未採取防免措施,應具有不作為殺人的間接故意,客觀上存在不作為殺人行為。李事後留在現場觀看的種種惡行惡狀,更令被害者家屬憤恨不已。鄧湘全說,律師在審理時向法官說提出變更殺人罪理由,若李義祥警示火車提早剎車,即使無法完全剎住,還是可以減少火車動能而減少死亡人數。無奈花蓮地院仍僅過失致死等罪論處李義祥罪責,將會聲請檢察官上訴。律師陳孟秀表示,量刑上過失致死5年最高刑期,但「49條人命,1命1個月?!」一審判決未採納一開始被害人家屬的一致主張,被告要用殺人罪審理,因為本案過程中,事實上被告李義祥等人對於太魯閣列車發生意外是可遇見可能性,但仍讓這事重大事故發生,這部分遺憾法院未依殺人罪論處。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林俊廷表示,就今天太魯閣號案判決內容,李義祥肇事逃逸無罪及應執行刑部分、華文好過失致死無罪部分,確定會提起上訴,至於其他法院判決有罪的部分,會與檢察官、律師及家屬研議過後,再作決定。
太魯閣號49死事故宣判 工人華文好無罪
去年台鐵408次太魯閣號撞擊工程車因而出軌,造成49人死亡及超過百人輕重傷,為台鐵60年來最嚴重的事故,並導致新北市長候選人林佳龍辭去交通部長。花蓮地院今(11)日宣判,以過失致死等罪名判處台鐵主辦工程司潘堂益8年10個月、包商李義祥7年10月、工人華文好則是無罪,家屬對判決結果不滿,將聲請檢察官上訴。發生在去年4月2日的太魯閣號事故,事故主因是工程車在斜坡熄火,包商李義祥使用挖土機拖拉工程車,導致工程車掉落軌道所引起。花蓮地檢署迅速在4月16日以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等罪名起訴李義祥,其他涉案移工華文好、台鐵主辦工程司潘堂益等人同時遭起訴。本案歷經一年多審理,花蓮地院在今天宣判,以過失致死等罪名判處李義祥應執行刑7年10月有期徒刑,華文好判決無罪。被害人家屬委任律師鄧湘全到庭聆聽宣判後,對於判決結果深表遺憾,他表示,李義祥在工程車掉落後,眼睜睜看著太魯閣號迎面撞上工程車,並未採取防免措施,應具有不作為殺人的間接故意,李事後留在現場觀看的種種惡行惡狀,更令被害者家屬憤恨不已。鄧湘全指出,在審理時已向法官說提出變更殺人罪理由,若李義祥警示火車提早剎車,即使無法完全剎住,還是可以減少火車動能而減少死亡人數,客觀上存在不作為殺人行為。他說,無奈花蓮地院仍僅過失致死等罪論處李義祥罪責,判決移工華文好無罪,同樣令被害人家屬無法接受。鄧湘全表示,被害者家屬將會聲請檢察官上訴。
湯景華奪6命仍判免死 最高院不認錯駁回非常上訴
新北市男子湯景華深夜縱火焚燒騎樓機車,害死翁姓男子一家6口,法院歷審4度判處死刑,不料最高法院誤解聯合國兩公約意旨,今年7月自為改判無期徒刑定讞。最高檢察署為此提起非常上訴,但最高法院不認錯,仍認定直接故意殺人才構成情節最重大之罪,今天駁回非常上訴。湯景華於2014年4月到新北三重小吃店用餐,他嫌店方服務態度不佳,引起在場的老闆友人翁男與他發生口角、拉扯,湯景華告翁男傷害,但法院判翁男無罪。湯景華懷恨在心,2017年3月預謀縱火,買汽油到翁家外放火,翁男父母、胞姊、叔叔、嫂嫂與堂妹等共6人葬身火海,只有表哥一人獲救,至於翁男因當時正在軍中服役,逃過一劫。最高檢察署認為本案法律爭議點頗多,提起非常上訴並指出,2018年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針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6條做出第36號解釋,所謂「最嚴重罪行」係指「故意殺人」(Intentional Killing),包括我國《刑法》「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殺人罪,並不限於「直接故意」,顯示最高法院誤解國際公約。最高檢還指出,湯景華羈押期間超過5年。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規定,審判中的羈押期間不得超過5年,但最高法院卻認為可以引用《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但書」規定,多押湯景華兩個月,明顯違反「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因此提起非常上訴,不料最高法院不認錯,今天駁回非常上訴。
修法提高過失致死罪 司法院、法務部都同意
八仙塵爆、太魯閣號事件以及近期高雄城中城大火等重大意外,都造成大量死傷,引起外界質疑過失致死罪刑度過低,該負責的人不會被判到重刑,盼修法提高。立院司法法制委會今為此舉行公聽會,司法院贊成修法提高過失致死罪,法務部也表示,提高過失致死的法定刑有其必要性,也不違反比例原則。根據現行《刑法》第276條條文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被外界質疑刑度太低,國民黨立委費鴻泰日前也問司法院能否調高刑度,司法院表達贊同。法務部報告指出,實際上過失致死罪的射程極廣,而刑法上的故意也比一般人的理解更廣,並不限於直接故意,也包含間接故意。不論由實務或學說觀點,提高過失致死之法定刑有其必要性,並不違反比例原則,而行政院所提修法版本,符合明確性原則、罪責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並兼顧人民期待。司法院指出,就過失行為造成多數人死亡的法定刑度予以提高,司法院這此修法方向表示贊同;為兼顧憲法法律明確性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立法時建議考慮單純以「死亡人數」作為加重刑罰的事由,可修正為「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得加重其刑至1/2。」
燒6人免死3/最高院趕5年限急判惡男免死? 最高檢擬提非常上訴
因為小小口角,男子湯景華竟縱火燒死6人,日前最高法院卻判他無期徒刑,引發社會譁然。本刊調查,由於湯景華落網後已羈押5年,最高法院在違反羈押規定,以及原告律師要求「依法放人」的壓力下,才趕緊宣判免死,以杜悠悠之口;最高檢察署則認為本案法律爭議點頗多,擬提非常上訴翻案。造成六人慘死的湯景華,在法院審理期間一直否認犯罪,最高法院刑事庭發言人徐昌錦七月二日宣布他免死,立刻引發爭議。(圖/最高法院提供)湯景華免死消息一傳開,最高檢認為本案法律爭議點頗多,其中主要有兩大點。第一,2018年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針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6條做出第36號解釋,所謂「最嚴重罪行」係指「故意殺人」(Intentional Killing),應包括我國刑法「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殺人罪,並不限於「直接故意」,最高院可能誤解「Intentional」是「直接故意」。具有美國史丹佛大學法學博士學位的最高檢公訴組調辦事檢察官吳巡龍,接受本刊採訪時指出,國際公約及英美法系國家刑法指的「Intentional Killing」,並不區分「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也就是說,不管是「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都屬於「Intentional Killing」,最高法院可能是望文生義,以為「IntentionalKilling」就是「直接故意殺人」,這是明顯的誤解。最高檢公訴組檢察官吳巡龍認為,最高法院對兩公約的解釋明顯有誤。(圖/吳巡龍提供)吳巡龍強調,包括他在內,已有好幾位學者都曾公開表示相同的看法,他還幽了最高法院一默:「如果最高法院認為我說錯,早就發新聞稿澄清了!」第二,湯景華2016年3月23日犯案後,隨即遭到逮捕羈押,新北地院同年5月18日收案審理,至今羈押期間超過5年。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規定,審判中的羈押期間不得超過5年,否則應該放人,但最高法院卻認為可以引用《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但書」規定,多押湯景華兩個月,明顯違反「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對此,前監委李復甸也投書媒體提出質疑。最高檢根據上述兩大理由,考慮提起非常上訴。此外,最高檢還得知,本案在高院更二審的審理期間,疑因受命法官陳玉雲及所屬合議庭拖了一年不結案,直到陳玉雲退休前夕才把案子丟出來;高院刑21庭承接審理時,湯景華羈押時間已達5年,面臨違反《刑事妥速審判法》的羈押規定。因此,最高法院可能在湯景華委任律師要求「依法放人」的壓力下,才趕緊宣判免死,以杜絕悠悠之口。
燒6人免死4/縱火惡男奪6命罪刑竟比鄭捷輕 最高院引國際公約堅不判死
因為「溼雨傘不要帶進餐廳」小口角,男子湯景華竟縱火燒死翁姓和事佬6名至親。法院一審、二審後,湯景華遭4度判死,日前最高法院卻引用國際公約、改判無期徒刑,引發社會譁然,相較於在台北捷運隨機殺人的鄭捷,殺了4個人就判死刑,但湯男燒死6人,罪刑竟比鄭捷輕;最高檢察署則認為本案法律爭議點頗多,擬提非常上訴翻案。據悉,法院一審、二審皆認為湯景華惡行重大,四度判處死刑,卻兩度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今年7月2日,由於湯景華羈押期限屆滿5年,最高法院才自為判決,認為根據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被告必須出於「直接故意」、「確定故意」的最嚴重罪行,始能判死;而湯景華是基於「不確定故意」燒死6人,若判處死刑違反國際公約,因此改判無期徒刑定讞。謝智潔表示,外界很多人都在罵恐龍法官,但她覺得下級審法官並不恐龍,「一審到更二審,法官都認為湯景華惡行重大,犯後沒有悔意,將他判處死刑。」豈料最高法院似乎對死刑很有意見,雖然在新聞稿痛批湯景華惡行重大,最後卻援引國際公約判決免死,「這讓被害人家屬情以何堪?」承辦本案後,謝智潔曾從司法院資料庫裡撈出20年來所有縱火死亡案件,發現一般縱火案最少害死3個人,相較在台北捷運隨機殺人的鄭捷,殺了4個人就判死刑,「難道因為鄭捷較受社會矚目,最高法院就判死,本案只是茫茫刑事判決中的一案,6人冤死卻不必判死?」律師謝智潔痛批,殺害4人的北捷殺人魔鄭捷已經伏法,燒死6人的湯景華竟然免死,被害人家屬情何以堪。(圖/報系資料庫)
首宗APP盜版有罪確定判決 前LINE TV執行長劉于遜判2月定讞
前LINE TV執行長劉于遜擔任酷網公司董事長期間,與酷網技術長翁瑞廷,將韓劇「W兩個世界」、「任意依戀」擅自加入歐酷的APP,遭檢方起訴,一審判劉等人無罪,二審改依《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將劉、翁各判2月及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劉于遜離開酷網公司後,創立了台灣本土OTT新創公司巧克科技(CHOCO TV), 後來與LINE TV正式合併,而LINE TV執行長一職由劉于遜擔任,不過今年3月他已卸任。檢方起訴指出,劉及翁明知科科公司是韓劇「任意依戀」等在台灣獲得授權的公司,但劉等人先後開發「電視連續劇」、「電視連續劇2 」、「電視連續劇3 」之APP ,在2016年8月26日,將未經授權的韓劇加入APP的隨選視訊播放選單,讓不特定人都可下載。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歐酷公司及劉于遜、翁瑞廷非外部網站之管理者或有權查核者,無從查證該等網站存放之韓劇是否經他人授權,這種間接故意之主觀情狀,與明知各該外部網站均無正當合法片源之直接故意顯有不同,不構成違反著作權法,判決無罪。二審智慧財產法院認定,劉、翁應該知道網路影音平台上供不特定人觀看的電影、電視連續劇,有很多都是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擅自上傳之影片,他們可預見若以程式自動抓取未經過濾的影片連結並提供給公眾,很有可能會連結到非法上傳的影片,因此將劉判刑2月,翁判拘役40天,兩人都可易科罰金;歐酷公司判罰金20萬元,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湯景華燒死6人遭4度判死無效 最高法院堅持改判免死確定
男子湯景華不滿和他有爭執的翁姓男子獲判無罪,竟到翁男住家騎樓縱火,釀成6人慘死悲劇,歷審都判處死刑,高等法院審理期間,湯男抱怨身體不好,希望交保,還說自己有憂鬱症,一、二審仍4度判他死刑,最高法院今天推翻歷審見解,改判無期徒刑確定、褫奪公權終身。在新北市三重區潑汽油縱火燒死一家6口的男子湯景華,在法院開庭時,否認犯行,一、二審仍認為其惡行重大判處死刑。(圖/報系資料照)最高法院認為,根據兩公約規定,必須出於直接故意、確定故意殺人才能判死,本案湯景華是出於不確定故意燒死6人,如判死刑違反兩公約規定,因此改判無期徒刑定讞。在押的湯景華在監所透過視訊聽判,聽到改判無期徒刑後,並無明顯情緒反應。湯景華2014年到新北市三重某餐廳用餐時,和在店內用餐的翁祥智發生爭執,他對翁等人提出傷害等告訴,但法院判決翁等人無罪確定,湯男因此不滿,2016年3月23日凌晨到翁男住家樓下,在機車上點火後離開,大火造成翁的父母及親人共6人被燒死。一審到更一審都認為湯男惡行重大且犯後沒有悔意,將他判處死刑。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就火災原因對鑑定人進行證據調查時,未依照交互詰問法則,也未讓湯景華及律師表示意見,且起火點是否只有一處,湯是否直接對住宅放火都有待調查,因此撤銷死刑發回更審,不過高院更二審仍判他死刑。湯景華6月18日在最高法院視訊開庭時辯稱,絕對沒有縱火,表示與母親相依為命,怎麼可能做這種事,並指法院都用心證、警詢筆錄作證據,但台灣是民主法治國家,可以用這些斷定一個人的生死嗎?檢察官則表示,「最嚴重的罪行」包括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殺人,湯景華犯行無論從主觀面、客觀面判斷,都構成嚴重之罪行,被害人家屬也不原諒他,建請維持原判,不料最高法院推翻檢方及一、二審見解,判處湯景華無期徒刑確定。
PO文直指攝影師前男友壞壞「愛硬塞」 前女友判賠5萬加臉書道歉
許姓知名攝影師與周姓前女友分手後,被周女在臉書PO文描述2人嘿咻,指「來不及脫褲子,就被他塞進來!」、「我應自拍幾張被逼口交很難過的樣子嗎?」影射遭許男「硬上」,還指許男「滿噁心的」,許提告求償,台北地院判周女應賠償5萬元,並在臉書刊登道歉啟事20天。可上訴。許男控稱,周女在2018年9月、10月在臉書上貼文「那些都是他強迫我做的,不做完不讓我離開…」、「我應自拍幾張被逼口交很難過的樣子嗎?」、「他是趁我來不及脫就脫褲子塞進來了…」、「這人真的滿噁心的,要弄死我的話,那要不要我先講好幾次硬上我的事情阿…」。許男主張周女PO文不實,並在貼文中公開他姓名及帳號,將他形塑成愛「硬上」的「噁心男」,嚴重妨害他名譽,向北院求償30萬元,周女並須在臉書上刊登道歉啟事20天。北院審理時,周女辯稱,她與許曾為男女朋友,交往時有過爭執,分手後亦有糾紛,她因朋友在臉書上質問,才被動說明他與許嘿咻時的內心感受。文章只是解釋分手來龍去脈並抒發情緒,文章也是設定朋友才可瀏覽。許男曾控告她妨害名譽,她獲不起訴確定,證實她沒有妨害名譽故意及意圖,應受言論自由保障。但法官認為,周女文中提及「他就逼我」、「他強迫我做」、「被逼口交」、「硬上我」等字眼,確實會讓人產生不尊重女性身體的負面觀感,認為周女有侵害許男名譽權之間接故意,加上文章內容是描述私領域,與公共利益無關,不受言論自由保障,判周女賠償5萬元,並在臉書刊登道歉啟事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