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慶廟
」與神搶地1/土地公200年廟產變私產 屋主兒控前立委逼「拆屋還地」
位在台北市晉江街的長慶廟供奉福德正神,建於清代康熙年間,至今有2百多年歷史,前立委黃政哲自稱擁有廟地產權,因此向廟方以及居住在廟後方的陳家人連續提告。屋主陳天賜兒子陳周信向本刊控訴,黃政哲當年涉以不法手段取得土地謄本,以致此件廟產糾紛至今已牽扯30多年仍在訴訟中。本刊調查,1954年陳周信的爺爺與長慶廟當時管理人簽署建物交換證書,用「以屋換屋」方式自別處搬去長慶廟後方賣金紙,就是中正區河堤段四小段第256地號之上,該地直到1978年都還登記在福德爺名下,豈料1984年廟產管理人周水源等3人將土地所有權登記為周家私產,1991年周家又以5000萬元抵押給許文章,1996年許文章再讓渡給黃政哲,之後黃為了趕走廟方和陳家,取得完整的土地,因此不斷提告訟訴。陳周信表示,1954年他們與長慶廟管理人黃禮和用以屋換屋方式,搬到廟後方居住,卻是廟產糾紛的開端。(圖/方萬民攝、CTWANT合成)陳周信說,長慶廟管理人周水源早就對福德爺公產心懷不軌,明明切結書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內容還提及,「北市河堤段四小段114、114-1、356號(應為256地號的筆誤)等3筆土地永久作為福德爺公產,恐空口無憑特立本切結書乙份。」立書人是周水源,但他卻在立切結書後搞一堆小動作,把廟產變私產。離譜的是,周水源把長慶廟土地抵押給許文章時,登記原因寫「拍賣」不是「繼承」,顯然廟產已被設定為買賣,最後黃政哲取得土地所有權後,就開始對廟方及陳周信一家3口提告,讓全家人陷入無家可歸的危機。黃政哲1997年就曾告陳天賜竊佔,敗訴後改提民事告訴,要求長慶廟「拆屋還地」,結果還是黃政哲敗訴,今年黃仍不死心,再用民事告訴提告陳天賜的老婆,要求拆屋還地,訴訟還在進行中。陳周信無奈表示,長慶廟不僅有多筆廟產被盜賣,連現在他一家人居住的這間屋子也被要脅「拆屋還地」,眼看住了67年的房子,險些被人強奪走,這心情實在五味雜陳,而且很多證據文件都得到國家圖書館翻資料查詢,「根本是小蝦米對抗大鯨魚」。1991年長慶廟第一屆管委會,陳周信父親就是財務委員,信徒們一直認為廟產是屬於廟寺所有的公產,但一夕間廟產突然變私產,令他們匪夷所思,黃政哲還想要把廟拆了,任誰都無法接受,如今官司仍在訴訟中,只希望可保住廟產,給信徒們一個交代。對此,本刊記者實際面訪前立委黃政哲,他表示,200多坪都是他的土地,不要聽陳先生胡說八道,「起初周先生與韓佐中跟我借了3千多萬,把長慶廟那塊地當作擔保品,結果兩人都沒還錢,因此我去法拍,卻拍不掉才概括承受,由於陳先生搭鐵皮屋賣金紙,有違建之嫌,才委請律師提告竊佔,目前官司還在訴訟中。」
與神搶地2/廟產興訟30餘年 前立委曾涉高鐵弊案今又掠地
位在台北市晉江街的長慶廟歷史悠久,卻存在多年的廟產糾紛,其中最受爭議的一塊地「河堤段四小段256號」被前立委黃政哲要求拆屋還地,屋主陳天賜的兒子陳周信秀出書面資料,控訴黃政哲實在太貪婪,一心想把廟拆掉蓋大樓,他說這些都是信徒們的心血,怎能讓它化為烏有。長慶廟所在地包括有中正區河堤段四小段256、256-3、256-4、263-31、263-32、263-36、247-11、247-12、247-13地號等9筆土地,陳周信表示,黃政哲取得的土地權狀只有河堤段四小段256地號,占地約202坪,但市值超過2億,若拆屋還地就會連長慶廟一併被拆除蓋大樓。現年72歲的黃政哲,擔任立委期間捲入高鐵弊案被依法起訴判刑,遭台聯黨除名。(圖/本刊資料照)本刊調查,現年75 歲的黃政哲,國防大學管理學院畢業,曾任華升上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曾代表台灣團結聯盟擔任不分區立法委員。其父黃崇鵬是華升上大營造的創辦人暨桃園縣黃姓宗親會創會理事長。2004年7月黃政哲出任開南大學董事長,2005年2月1日成為台聯黨不分區立法委員,並在2006年8月捲入高鐵工程弊案遭起訴,台聯黨為顧及形象,決議讓黃政哲停權3年並建議他主動請辭,黃則在2007年立法院開議前辭職。針對這類廟產糾紛,有律師身分的台北市議員徐立信表示「很常見」,因為早期許多廟產登記在媽祖、土地公等神明名下,但實際並非自然人或法人人格,加上不是實質法人資格,因此不少人覬覦廟產,就會發生私權糾紛。徐立信強調,廟產變家產可能要走司法途徑解決,《宗教團體法》可以修法,將宮廟組織法規制度化,例如規定成立管理委員會、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等減少土地所有權的爭議,由於現有宮廟登記為法人的不到10%,比例偏低,廟產糾紛才會層出不窮。對此,本刊記者實際面訪前立委黃政哲,他表示,200多坪都是他的土地,不要聽陳先生胡說八道,「起初周先生與韓佐中跟我借了3千多萬,把長慶廟那塊地當作擔保品,結果兩人都沒還錢,因此我去法拍,卻拍不掉才概括承受,由於陳先生搭鐵皮屋賣金紙,有違建之嫌,才委請律師提告竊佔,目前官司還在訴訟中。」議員徐立信建議,台灣宮廟應訂定法規,將成立管理委員會、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等制度化,才能減少土地所有權的爭議。(圖/馬景平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