尷尬的檢察官2/海巡查私菸引發院檢大戰 檢察總長槓最高法院落敗
實行21年的「交付審判」制度日前落幕,最著名案例首推海巡署王姓士官長為查緝私菸,把GPS衛星定位追蹤器裝在疑似載運私菸的貨車底盤,事後取回追蹤器被陳姓司機發覺,慘遭移送法辦。檢方認為王姓士官長並非無故裝設GPS,且車行軌跡也不屬「非公開活動」,因此做出不起訴處分,不料高雄地方法院將本案交付審判,全案纏訟6年,時任檢察總長江惠民兩度提起非常上訴,仍遭最高法院駁回,王姓士官長慘遭判處拘役50天、緩刑2年定讞。本案發生在2014年間,當時服役於海巡署岸巡總局南區巡防局第52岸巡大隊(現為第11岸巡總隊)的王姓士官長,為取締私煙而鎖定高雄某公司,遂在同年6月28日把GPS追蹤器裝在該公司的貨車底盤,隔月4日再去取回,藉以取得該貨車7天內的位置、地址、停留時間、行蹤資訊等,以利勾稽比對是否載運私菸。檢警透過監視器等科技設備蒐證,GPS追蹤器因欠缺法源依據,無法成為監控私梟利器。(圖/報系資料照)王姓士官長取回GPS追蹤器時,被陳姓貨車司機發現,認為他觸犯妨害秘密罪,扭送警局,不過高雄地檢署認為王姓士官長查緝私菸並未觸法,陳男不服,聲請再議,遭高雄高分檢駁回。陳男遂向高雄地院聲請交付審判獲准,結果引發一場長達6年的院檢大戰,檢方從檢察總長到基層檢察官,院方從最高法院到地方法院,全都「打成一片」。王姓士官長主張,司法警察查緝犯罪而裝設GPS追蹤器未觸法,這是檢警(海巡署幹員也是司法警察)辦案的必要手段,不然以檢警有限的人力,怎麼可能24小時跟監私梟,而且本案貨車在公路上的行經軌跡,並非《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規定的「非公開活動」,希望法院判決無罪。檢方雖然是公訴人,卻一致替王姓士官長喊冤,主張本案裝設GPS追蹤器,並非「竊錄」行為,也不是《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規範的「非公開活動」,應該判決無罪。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漢章經常男扮女裝,他的赴日調查報告披露檢警以往常用GPS追蹤器辦案。(圖/翻攝臉書)不過高雄地院參考美國法院對類似案件採用的「馬賽克理論(mosaic theory ),或譯為鑲嵌理論」,認為當事人在公開場合的單一時點所進行之片段行為,可能不享有隱私保護,但蒐集累積至一定數量後,透過統計分析技術,就可拼湊出一個寬廣、全面的圖像,可能暴露當事人更深層的隱私資訊,因此判決王姓士官長拘役40天、緩刑2年,上訴後,二審又多判了10天,最後最高法院判處拘役50天、緩刑2年確定。本案還意外揭開了一個潘多拉盒子,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漢章在日本考察報告透露:以往檢警將GPS追蹤器裝在嫌犯的交通工具及物品上,藉此監控行動軌跡,通常不會顯示在起訴的證據資料內,不料因本案而曝光,判決結果對於檢警來說可謂是「一記重拳」,檢警努力從相關法律找尋GPS能在偵查工作上執行的合法途徑,處處碰壁後,最後只能認命地回歸以立法方式解決,增訂在《科技偵查法》草案。不過該法因為爭議太大,至今未能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