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和順
」 死刑 憲法法庭 死囚 大法官 邱和順實質廢死論戰1/變相宣告死刑時代結束 受害者家屬崩潰:拿到免死金牌
死刑釋憲案9月20日由憲法法庭判決,宣告「部分合憲」並限縮適用範圍,除犯罪情節屬最嚴重、第三審需有強制辯護及言詞辯論,且需經各級法院法官一致決,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情形也不得執行死刑。判決一出即被大眾認為台灣將等同「實質廢死」,目前已被科處死刑的死囚皆有機會透過非常上訴逃死,等同拿到免死金牌,讓受害者家屬難以接受。本刊調查,台灣最後一次槍決是在2020年4月,執行縱火燒死6名至親的翁仁賢死刑,目前還有37名死刑犯,包括犯下黃姓建商撕票勒贖案的黃春棋、陳憶隆、三重母女命案的黃麟凱,以及連殺3親人的「驚世媳婦」林于如。縱火燒死6名親人與看護的翁仁賢2020年4月伏法後,台灣已4年沒有執行過槍決。(圖/報系資料照)林于如是台灣目前唯一女性死囚,她積欠大批賭債,為詐領保險費狠心將生母推下樓梯、毒殺婆婆和劉姓丈夫,遭判決死刑定讞,釋憲讓曾被判定有心智缺陷的她有機會逃死,也讓家屬再次遭受傷害。「沒辦法接受殺人者以心智問題逃脫死刑。」林于如丈夫的姑姑表示,劉家被林于如害的家破人亡,家屬需要花十餘年平復心情已經很痛苦,林還得以因心智缺陷逃死,讓她無法接受。而1987年,就讀小學四年級的陸正,自補習班下課後即失蹤,儘管家屬赴指定地點交付百萬贖金,孩子依舊沒有回家。主嫌邱和順遭判死刑定讞至今仍未執行,成為「關押最久死囚」,同時也是家屬心中放不下的大石。曾有數據顯示全台有80%民眾支持死刑,陸正父親怒斥大法官釋憲結果是「違抗民意」,認為大法官沒有資格對此指手畫腳,雖稱死刑合憲卻寫下一大堆但書,等同於廢除死刑。除了37名判決定讞的死刑犯,其他案件的受害家屬也每天生活在無盡悲傷中,鐵路警察李承翰在處理旅客補票衝突時,遭鄭嫌以工作用尖刀刺傷腹部,傷重不治身亡,兇嫌卻能輕易逃掉重判。鐵路警察李承翰在處理旅客補票衝突時,遭鄭嫌持刀刺傷腹部身亡。(圖/報系資料照)嘉義地方法院一審以「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屬法定不罰情形,宣判無罪,李爸爸因長期鬱悶造成胃疾加重,含恨而終;二審判處鄭嫌17年有期徒刑定讞,家屬仍無法接受。這次釋憲結果出爐後,李媽媽也氣憤表示「有病也要醫好」、「精神病不能當免死金牌」。遭殺害而殉職的員警還有台南警員凃明誠、曹瑞傑,他們查緝贓車時,遭從外役監逃脫的林信吾持刀砍死,一審遭判死刑,但如今釋憲設下8道嚴格關卡,訊時應強制辯護、第三審要強制辯護、第三審應經言詞辯論、合議庭法官一致決,讓林信吾的死刑定讞路難如登天,幾乎已確定逃死。凃明誠姊姊淚訴,判死刑的條件限縮,是為了保障加害者的人權,「那那些被害者逝去的生命呢?」他們的家人已遭到殺害,認為兇嫌遭判處死刑才能些許平復受害家屬的心情,懇求已宣告的死刑應立刻簽結伏法。新北校園割喉案家屬日前也透過視訊,在記者會上向大法官與人權團體淚訴:「如果你們跟我們一樣是受害者家屬,才來跟我們談加害者人權,你們永遠不知道我們心中有多痛」,他質疑,犯下殺人罪的罪犯已是違反憲法,卻受到憲法保護不被判死;精神障礙不得科處死刑更無疑是給了免死金牌。死刑存廢掀兩派論戰不休多年,如今執行條件再限縮,引起許多受害者家屬氣憤難平,痛失親人的他們,盼望判處加害人死刑以伸張正義;大法官釋憲判決強調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對此,被害家屬皆存相同疑問:誰來保障被害人生命?新北割喉案一審遭批「乾哥9年、乾妹8年」判刑過輕,國教盟要求修法保障被害人權益。(圖/報系資料照)
死刑有條件合憲!多死囚恐逃過一劫 受害家屬怒:違逆民意、荒謬的社會實驗
37名死囚聲請死刑釋憲案,憲法法庭昨(20)日宣判「有條件合憲」,但限縮在犯罪情節最嚴重才能判死。而死囚中唯一女囚「驚世媳婦」林于如律師主張她有心智缺陷,因此得她逃過一死,讓受害者家屬難以接受。對此,林于如的小姑劉怡岑直言,她的媽媽、姪兒都被她害死,劉家更因她家破人亡,「林于如犯案心思縝密,怎會有心智缺陷?」據《三立新聞網》報導,林于如當時積欠高額賭債,為了詐領保險金,在2008年到2009年期間殺害生母、婆婆及丈夫劉宇航共3人,2013年遭最高法院判處死刑定讞,目前仍在台中女子監獄等待槍決。不過,林于如律師主張她有心智缺陷,智商鑑定僅有57,不得執行死刑;憲法法庭20日也認定,心智缺陷等問題,要等相關機構修法後才能執行死刑。聽聞釋憲結果的劉怡岑則感嘆,劉家因她家破人亡,被迫搬離南投埔里老家,只為回歸平靜生活,如今以心智缺陷逃死,讓人著實無法接受。 另據《中時新聞網》報導,1987年曾發生新竹男童陸正撕票案,主謀邱和順一度認罪向家屬道歉,卻翻供表示遭刑求,至今未伏法。待20日憲法法庭判決出爐,受害者父親陸晉德受訪時憤怒表示,憲法等於是老百姓跟政府的合約,授予政府權力來治理,憲法也代表著民意,明明80%以上的民眾主張維持死刑,「大法官沒資格違逆民意!」陸晉德也直言,這次釋憲案解釋了一大堆,根本就不應該,他就只有一個簡單的想法,「這是大法官越權、撈過界了!」,講的東西是法官的衡量權,是法官判決可以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等來決定的事,認為大法官沒有資格干涉法官如何量刑。高雄左營陳姓女教師10年前遭劉志明強盜性侵殺害,劉曾5度遭判死後,更四審卻改判無期徒刑,陳姓女教師的丈夫張介能得知後,痛批憲法法庭的大法官根本是跟著廢死支持者的要求,做出支持廢死的釋憲決議,被害人家屬講再多只是「狗吠火車」,法官則是披著維護人權的外衣,同時踐踏被害人及家屬的人權。台南雙警命案殉職員警凃明誠的二姊也哽咽道,釋憲結果限縮判死刑的條件,是在保障加害者的人權,選擇強迫社會大眾再次給予加害人機會,「如此開了先例,誰會是下一個受害者?究竟還要有多少破碎的受害者家庭、家屬,才能停止這樣荒謬的社會實驗?一個國家應該帶給人民希望,而現在這個國家、大法官們要給我們什麼?」
死刑有條件合憲 廢死聯盟怒批「政府心存僥倖」:持續怠惰不作為
針對37名死囚聲請死刑釋憲案,憲法法庭今(20日)宣佈釋憲結果,大法官認定死刑「有條件合憲」,但應限縮適用範圍,且犯罪情節非最嚴重、第三審無辯護人、未行言詞辯論或科處死刑未一致決,可透過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對此,廢死聯盟表示,若死刑依然存在,政府相關部門總是心存僥倖,持續怠惰不作為。廢死聯盟聲明全文:如果,憲法法庭堅守人權捍衛者的角色,宣示死刑違憲,將能引領台灣社會超越復仇、嚇阻的直覺反應,打破仇恨的循環,並開啟療癒創傷的可能。很遺憾,憲法法庭沒有這樣做。從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可以看出,死刑制度並不如大家想像的那麼嚴謹。廢死聯盟長期以來指出,現行制度有諸多缺失:沒有全程的強制辯護、(2012年之前)第三審沒有言詞辯論、判決沒有一致決,以及精神障礙被告並未排除死刑的適用(行為時、受審時、受刑時)等問題;憲判字第8號判決肯認,以上均違反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37位定讞個案中,大部分並非直接故意或預謀,或並非「情節最嚴重之罪行」。憲判字第8號判決指出:如果沒有直接故意,即不得判處死刑;即便是直接故意,仍然要進一步確認是否符合公政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書關於「情節最嚴重之罪行」的規定。這是憲判字第8號判決對於死刑判決在實體條件上的限縮,但是現存37位死刑定讞個案均涉以上問題,法務部不應該執行死刑,檢察總長應就不符合憲法判決意旨之部分,協助37位死刑定讞個案提出救濟。台灣到底何時會廢除死刑?未來將是一條更艱難的道路。但我們要強調,死刑依然違反台灣已經簽署的國際人權公約,因此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不應該成為政府落實公約的絆腳石。只要死刑存在,政府相關部門總是心存僥倖,以「台灣還沒有條件廢死」的假命題為理由,持續怠惰不作為,試圖用死刑來回應被害人的傷痛、用死刑來回應社會對治安的要求,卻不願花費心力去研議落實真正能保護社會、讓人民安心的政策,以至於很多的改革步伐無法前進。我們呼籲政府與民間還是應該持續的進行社會對話。10月5-6日,廢死聯盟將舉行「讓黑暗的盡頭有光—廢除死刑的下一步」國際研討會,就是我們的第一步。在籌備的過程中我們並不知道釋憲的結果會是如何,但我們知道台灣不能停下腳步,有許多現存的困難和未來的新議題需要探討、有新的挑戰需要克服,死刑制度在民主國家不會是一成不變的面貌,尤其是歷經威權統治與民主化歷程的台灣,這不該是我們理所當然的選擇。對於獄政制度、更生復歸、社會安全、人權保障的想像與落實,不應被「死刑」綁架。回顧台灣的廢除死刑運動,死刑冤案中有蘇建和案三人、徐自強、鄭性澤及謝志宏成功平反而步出死牢,但也有江國慶、盧正、杜氏兄弟來不及搶救。目前37個定讞的死囚中,至少有王信福及邱和順的冤案尚待平反,律師及民間團體會持續努力,我們期待司法體系能夠勇敢回應,不要再製造更多死刑的被害者。最後,我們還是要感謝一路以來,協助這個釋憲案的律師、國內外的NGO以及學者專家們。接下來我們仍會持續協助37位死刑定讞個案。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成立20年以來,我們深刻了解,無論反對死刑或支持死刑,同樣都期望台灣是一個安全美好的社會,不同的只是:有人認為死刑可以促成這個期望,有人則知道不是這樣。未來我們還是會繼續的努力,希望有一天死刑不再存在於台灣這片土地上。
37死囚聲請死刑釋憲結果出爐 大法官判決「有條件合憲」:需限縮適用範圍
日前,台灣37名尚未執行死刑的死囚,聯合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並主張死刑剝奪生命權及人性尊嚴、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等。部分死囚還強調自己曾遭到刑求、審判程序有瑕疵。憲法法庭今年4月23日為此展開激辯,結果在今(20)日下午3時宣判,結果是「有條件合憲」,意即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此次聲請釋憲主要為高齡72歲的台灣「最老死囚」王信福提出,其餘36名死囚也陸續聲請,由憲法法庭併案審理。4月23日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庭,律師團、法務部、民間團體、專家學者、被害人家屬等都有激烈的辯論。王信福透過律師在法庭上公開親筆信,信中以「不存在了嗎?剝奪一個人的生命難道已不再需要聽其辯解了嗎?」為題,表示自己自幼失學,表達能力不足,尚有案內諸疑問無法一一表述,「只是明明不是事實的事,卻得不到理解、申冤而心有不甘,但願大律師們能予法庭上爭得死刑違憲之訴求,求得一線生機再有努力之餘地,換得洗刷汙名的機會」。此外,37名聲請對死刑釋憲的死囚中,被認為是冤案的邱和順,曾被控參與強盜集團,1987年11月將苗栗縣女保險員柯洪玉蘭殺害分屍,同年12月又綁架新竹學童陸正並撕票,邱男2011年遭法院判決死刑定讞。邱和順主張,自己當年遭警察灌辣椒水、毆打及辱罵脅迫等方式刑求取供,身心遭受劇烈痛苦,刑求的警察已被判決有罪定讞,也被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定失職,但法院卻以「鋸箭法」引用以酷刑取得的供詞,判他死刑,違反國際《禁止酷刑公約》、我國《刑事訴訟法》等規定,有重大程序瑕疵。邱還主張,法院審理期間,竟因「物證遺失」沒給他與同案被告對質詰問機會,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民訴訟權及《兩公約》「被告有受公平審判權利」規定。負責執行死刑的法務部則反對廢死,強調死刑並非必然違反「生命權保障」,死刑是不得已的最後刑罰,並非必然侵犯人性尊嚴或構成酷刑,應視死刑的目的、方法及程序而定;而殺人罪符合《兩公約》所稱可以執行死刑的「最重大犯行」,且「禁止死刑」並非國際法界共識,因此從《憲法》解釋的範疇而言,應維持死刑合憲的見解。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委任律師陳淑貞則表示,經過調查,高達96%以上的被害人家屬反對廢死,國家既然有死刑存在,就應該執行,否則如何保障被害人權利?而且死囚在監長年持續等待執行,也是一種折磨。廢死聯盟則認為,支持死刑的關係人和專家會認為「死刑改進就好」,然而死刑其實已經有了很久的「實踐機會」,造成很多生命的逍逝,「這樣的刑罰應該被廢止,殺人機器不應該被修補,應該被銷毀。」此外,人性尊嚴的絕對保障已經是確立的憲法原則,而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不可能切開來看,「所以死刑必然違憲」。有學者專家則提出「緩死」的概念,認為包括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提出的「終身監禁」代替死刑等方案,根本是在轉移焦點。提出「緩死」,意即要考量死囚在監的表現,給予緩死機會。死刑釋憲案,憲法法庭今(20)日下午三點宣判, 憲法法庭判決死刑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憲法法庭指出,犯罪情節非最嚴重、第三審無辯護人、未行言詞辯論或科處死刑未一致決,可以援引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提起。等待執行死刑的37名死囚,檢察總長邢泰釗可以依個案狀況,為死囚提非常上訴翻案。另,憲法法庭指出,有關機關依本判決主文第8項意旨完成修法前,不得執行死刑,就欠缺受刑能力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亦不得執行死刑。
談廢死、言「沽名釣譽」之卑劣!
The daughter of a Taiwanese judge was gang-raped and abandoned in court!假設前面是刊登在國際媒體報導的標題、中文的字義是「臺灣法官之女、遭輪姦並棄屍法院!」副標題「Taiwan no longer has the death penalty」(臺灣沒有了死刑)雖然是一個假議題!但這受害的法官還會贊成廢死嗎?日前37名死刑律師申請「死刑違憲」激起存廢「死刑」的激辯⋯!該死的萬惡之徒、卻有人要幫他們爭取人權釋憲?讓人懷疑、到底什麼才是真正的社會正義?這些年來、有許多票房極好的歐美電影、其內容不外乎都是將逃脫法律制裁的惡匪,被主角「替天行道」!近日亦有極高票房的「周處除三害」反應的不也是一個同仇敵愾的道理!這樣以暴制暴的電影能有如此極高的票房、為什麼?正因為許多習法、知法的律師法官違背了世俗良知,卻以他們的專業,行使讓那些罪犯能逍遙法外的行徑,令人孰可忍孰不可忍!40年前在我經營政大書城期間、認識非常多法學教授、私下他們閒聊感嘆的說「習法而玩法的人」比罪犯更可惡、而更有甚者以此行「沽名釣譽」之能事,乃無恥焉!「沽名釣譽」出自春秋.管仲《管子·法法》!意思是指「故意做作,用『手段』來謀取名聲和讚譽、甚至權利與地位」管仲又曾說「釣名之人,無賢士焉。」2016我就親身遭遇一冤枉的案子!一個想出名的檢察官,將一個「陳幼祥」的涉嫌犯案、轉移焦點、將「尚未偵查」的內容編撰給所有媒體以「頭版頭條」的報導方式、將案情主角「陳幼祥」變成了「梁幼祥」!這個當時的「食安」大案讓他的預謀得逞,他因辦「名人」且受媒體大肆報導而出名,第二年尚未結案,他居然敢利用此案上呈、爭取了衛福部的國家三等勳章、爭取績效遴選升官。此案折騰了七年多後梁幼祥無罪定讞⋯但此人升官發財靠的就是「沽名釣譽」的行逕!36年前驚動全國的「陸正綁架撕票」的死刑犯邱順和,近日報聞他的「義務律師團」及「檢方」欲啟動再開審查會⋯當時嫌犯邱和順等抓捕後,見到家屬,即刻主動下跪道歉、傷心欲絕的陸正父親彎腰問他「你都拿到錢了、為什麼還要殺我的陸正?」邱和順在所有媒體前,低頭滿滿悔意、冒出一句良心的說:「希望法官判我重一點」⋯重點來了!當時正值國民黨醞釀解嚴的前夕!諸多學法出身的、開始百花爭鳴,因為沒了「戒嚴令」的緊箍咒,他們可以肆無忌憚的衝撞、政府的任何動作都被解釋成「政治迫害」。一批人開始醞釀一種如何「沽名」接著「釣譽」的念想,既要如此,就必須在「解嚴」的光環下幹一些非常手段,「反核」「廢死」⋯都能博取「釣譽」的版面!回顧當時、冒出幾位「義務律師團」為該死的邱和順做免死的辯護!成功的行使了「沽名釣譽」⋯一位現在當上了大法官,另一位馬上要接任國防部長⋯《周易》「德不配位、必有災殃焉!」我們痛心的是,此刻誰去關懷已83歲的陸正父親?委屈的皺紋、蒼蒼雪髮,孩子被破膛棄屍!家人痛楚四十年的折磨、誰去關懷?此刻台灣地震山搖,天災人禍⋯⋯!僅以此文、哀悼陸正,期以寬慰陸晉德老先生,並喚起社會支持「萬惡之徒、需以正法」!
38死囚聲請釋憲無法槍決 大法官閉門討論「關鍵」問題
38名因聲請釋憲無法執行槍決,其中羈押逾34年、因綁架撕票學童陸正及強盜分屍女保險員柯洪玉蘭遭判死刑定讞的邱和順等34名死囚,主張最高法院更三審後上訴案「連身條款」違憲,憲法法庭10月24日以不公開審理的說明會方式審案。大法官在說明會提問的問題也出爐,首先是曾於特定案件刑事通常程序參與裁判之法官,後於該案非常上訴程序,復參與裁判,而未迴避,是否違憲?理由為何?其次,曾於特定案件刑事第二審程序參與裁判之法官,後於該案經第三審撤銷發回之更審程序中,復參與第二審之更審裁判,而未迴避,是否違憲?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刑事判例是否違憲?理由為何?第3點,曾在特定案件參與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審裁判之法官,於該案件發回更審後,又上訴至最高法院時,復參與第三審裁判,而未迴避,是否違憲?如均由被告上訴,情形是否不同?中華民國80年版本之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是否違憲?理由為何?最後是,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該條所定「前審」之範圍是否應包括上述三種情形之全部或其一?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是否應予補充?
殺人不償命1/全國38死囚恐死裡逃生 憲法法庭「撿到槍」擬翻案
涉嫌殘殺合夥人造成2屍3命的泰裔男子王大賢逃回泰國,引發喧然大波,讓死刑議題再度浮出檯面。據了解,司法院憲法法庭認為最高法院的「重大刑案連身條款」、「更二連身條款」等分案原則可能牴觸「法定法官原則」而違憲,因此受理邱和順、黃春棋、黃凱麟、沈文賓等三審定讞死刑犯的釋憲案,如未來獲半數以上大法官支持,目前關押在全國各監獄的邱和順等38個死囚,極可能因死刑定讞判決違憲而獲得翻案,引起國人關注和被害家屬極大恐慌!由於台灣社會超過8成以上民眾反對廢除死刑,加上年底將進行縣市長大選,司法院憲法法庭如果「不體貼」執政當局,驟然替38個死囚翻案,極可能對執政的民進黨選情造成不利影響,不少法界人士判斷,在多數大法官為民進黨總統蔡英文提名任命的憲法法庭,應不至於在選前搬石頭砸執政黨的腳,最多只會開庭測風向,一般預料縣市長選舉後,憲法法庭可能就要對死囚釋憲案攤牌。內湖4歲女童小燈泡當街遭殘殺引發「反廢死」浪潮,民眾上街抗議婦幼安全問題。(圖/報系資料照)所謂「重大刑案連身條款」、「更二連身條款」等最高法院分案原則,是司法院為讓案件早日確定,因此在1987年陸續函令最高法院,要求針對死刑、無期徒刑等重大刑案,以及案件經二次以上發回更審,再上訴最高法院,須由同一法官審理,除非法官調動或退休才能換人,避免案件一再發回,影響當事人權益,不料這2個分案原則竟成為憲法法庭替死囚翻案的「破口」。有法界人士指出,「重大刑案連身條款」、「更二連身條款」將案件重複分給同一法官,牴觸案件不能指定分給特定法官的「法定法官原則」,如果以此推翻最高法院已判決確定的38個死囚案,看似冠冕堂皇,不過在被不少民眾認為朝實質廢死邁進的憲法法庭和執政黨眼中,彷彿在路上「撿到槍」,讓憲法法庭和執政黨口口聲聲強調的「憲法意識」和「人權立國」,可能成為殺人免償命的通關密碼。最高法院不願廢除「重大刑案連身條款」,憲法法庭如縱放38個死囚須自負後果。(圖/報系資料照)據指出,司法高層原先希望最高法院自行開會廢除「重大刑案連身條款」、「更二連身條款」的分案規則,這樣就可以將縱放38個死囚的違憲問題,甩鍋給最高法院,因此最高法院才會在今年3月29日召開法官會議討論,不料與會多數法官「未能體察上意」,最後以壓倒性多數表決反對討論本案,把這個燙手山芋丟回給憲法法庭,導致「第四審」的大法官們要自行決定是否宣告「連身條款」違憲,這下憲法法庭就要自行面對是否替38死囚翻案的後果,並接受全國人民檢驗。
邱和順關逾34年 主張連身條款違憲
羈押逾34年、因綁架撕票學童陸正及強盜分屍女保險員柯洪玉蘭遭判死刑定讞的邱和順,主張最高法院更三審後上訴案「連身條款」違憲,憲法法庭已確定併案審理,一旦判決違憲,包括邱在內的現有38名死囚,都可能獲得釋放及翻案逃死的機會。依速審法規定,羈押不得逾5年,邱等38名死囚如釋憲結果「違憲」,可獲得非常上訴、重新審理的機會,且他們都關押逾5年必須釋放,未來獲翻案,甚至可聲請刑事補償。死囚不槍決的爭議,死者家屬也日日煎熬難受。遭綁架撕票的學童陸正父親陸晉德曾對外表示,他等了20多年歲月才等到邱和順被判死定讞,但卻仍未執行槍決,「難道又要讓我再一次漫長等待?」38名死囚的釋憲案也引發法界熱議,許多人認為38件死刑確定案件,都是經嚴格證據調查審理後,三審定讞的死刑犯,如果他們因「連身條款」瑕疵獲釋出監,對社會治安及被害人家屬所造成的威脅、危害,恐是大法官應該一併審酌考量。1987年的陸正撕票案、女保險員柯洪玉蘭遭強盜分屍案,2011年7月28日,最高法院維持高院更11審的死刑判決,邱和順被判處死刑,同案被告林坤明判刑17年,邱和順的同居人吳淑貞判10年確定。判決定讞後,邱多次提起再審及釋憲遭駁回。2020年監委高涌誠4度調查後認為邱是無辜的,但司法不願糾錯,他呼籲總統特赦,解除邱含冤在獄的現狀;同年司改會等團體也在總統府前舉行記者會,邱的律師尤伯祥戴手銬,呼籲總統回應特赦邱的訴求。尤伯祥也為邱聲請釋憲,主張司法院函令制定的最高法院更三審後上訴案,應由原承辦法官承審,俗稱的「連身條款」違憲,認為避免最高法院法官員額不足,非屬正當理由,且縱使過去正當但今日已不正當,全院絕大多數都因迴避無法組合議庭的現況,現已不存在。3月底,最高法院內部法官會議,曾討論該條款的存廢,決議「不予表決」,交由憲法法庭裁判。憲法法庭已將本案與性侵殺人的死囚陳錫卿併案審理,依憲法訴訟法規定只須過半大法官同意,就可作成裁判。法界人士評估,判決違憲的可能性極高,讓死囚找到一線生機,但被害家屬期盼的司法正義,更將遙遙無期。
女保險員分屍案死囚涉性侵 邱和順獄友「被捅到流血」北所調查中
被控犯下1987年的學童陸正被綁架撕票案、女保險員柯洪玉蘭遭強盜分屍案的邱和順,2011年遭最高法院判決死刑定讞,但近期卻被爆料在台北看守所內性侵室友,該室友透過友人投書媒體指控,邱男屢用捅屁眼、打手槍的方式玩弄他。對此,北所副所長林建昌表示,本案涉及個人隱私無法透露,全案已交由新北地檢署調查,所方後續會配合調查。林建昌表示,邱和順確實有與一名室友關押在牢房內,所方雖有替該位受刑人寄發信件,但僅有檢查有無違建物品、並無閱讀文件,因此不知有上述情況,且本案涉及個人隱私因此無法透露,全案已進入檢方調查階段,後續偵查部分,所方都會配合調查。該名投書受刑人指控,他在今年1月被邱男捅屁眼、打手槍超過10秒,還被打到流血,邱男甚至把手伸進他的內褲手淫、摸大腿,反覆玩弄他一小時,後來雖然有向所方請調獄房,並寫下求救信,委託其他室友轉交媒體。投書人指控,邱和順因有眾多人權團體聲援,因此司改會律師團動不動就會來向北所關切,養成他囂張跋扈個性,常見到他飆罵所方人員,但北所管理人員擔心寫報告,採放任態度,幾乎不約束他使他成為所內的惡霸。並指出,北所收容人已分別對邱男提出2項告訴,除了性侵外,還有詐欺,邱男用本票向收容人借錢,並承諾借100萬還300萬,待獲得億元冤獄賠償後,才可還錢。
憲法訴訟新制明年上路 大法官不受理百件聲請案
明年元月4日憲法訴訟新制將上路,司法院大法官17日一口氣決議逾百件不受理的聲請案,其中包括中華救助總會,及立委范雲3年前參選台北市長拒繳保證金而不受理登記,針對選罷法提釋憲及死囚邱和順等人的聲請案件。實施73年的大法官釋憲制度將有重大變革,《憲法訴訟法》2022年1月4日施行,大法官改採「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並降低通過釋憲的同意門檻,且人民可針對定讞判決聲請釋憲,惟不能溯及既往。憲法訴訟最大的特色就是大法官在憲法法庭審理案件,對於受理案件與否改依裁定方式為之,且審理過程中如有必要將召開言詞辯論庭;釋憲結果出爐後,每位大法官投票立場都將對外公開且標示主筆大法官的名字。現行15名大法官出席會議須有10位同意,才能作成違憲與否的決議 。但明年1月4日後,憲法訴訟只要10名大法官出席評議,有8位同意,就可對釋憲進行裁判,且立委聲請釋憲門檻,也從現行三分之一下調成四分之一,保障少數黨救濟管道。
警重啟「古井無名童屍案」 32年懸案兇手竟是生父
台灣1987年的冬天,曾發生一起重大社會案件;新竹1名就讀國小4年級的男童陸正,於放學途中遭匪徒綁架,並對其家人要求500萬贖金,但最後男童卻仍遭撕票,遺體至今下落不明;事隔兩年,新竹市埔頂路一處廢棄營區古井遭人發現有1具男童屍體,員警一度認為案情露出曙光,但陸正父母否認其為兒子遺體,全案再度陷入膠著。2020年檢警重啟「陸正案」,赫然發現古井童屍嫌犯竟是生父高姓男子。根據《ETtoday》報導,「陸正案」主嫌邱和順加上其他9名涉案人員共10人犯案;當時一夥人趁陸正放學時將其擄上車,隨後更向家屬勒索500萬,但最後仍狠心殺害男童棄屍,事後警方將邱和順等人一一逮捕歸案,但陸正的遺體下落卻始終成謎,至今仍未尋獲。1989年冬天,該市埔頂路的一處廢棄營區古井內發現一具腳部遭啞鈴綑綁的男童遺體;據法醫驗屍研判,男童年紀約介於10到12歲,死亡時間約一週,員警一度認為此便是陸正屍體,卻遭到其父母嚴正否認,加上未有更多證據佐證,使得童屍案自此成為懸案。據了解,「陸正案」主嫌邱和順遭關押長達30多年,一夥人當年落網後,已有數人遭判死刑;然而,義務律師尤伯祥認為此案並不單純,更指出案中的物證與10名嫌疑犯皆不相符,整起事件僅有嫌犯自白,若國家無法證明古井童屍身分,相當於讓邱和順等人失去平反機會。根據《自由電子報》報導,監委高涌誠認為邱和順未犯案機率極大,因監察院的3次調查中皆被認定有刑求、非法取供自白,並以此斷定「陸正案」真兇應另有其人;2020年高涌誠提出請蔡英文總統特赦邱和順,並要求法務部重新審查此案。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沈郁智重啟調查後,發現2010年曾有1名高姓男子報警表示,自己的哥哥在酒醉後意外說出曾失手殺害自己14歲的兒子,但因高男當時人在中國,無法到案說明,使得案件無疾而終。近日員警發現高男與妻子自中國返台,立即找來兩人詢問案情,高男夫妻才終於說出實情。原來,兩人的兒子因患有精神智能障礙時常走失,夫妻倆忙於事業無暇分身照顧,只得用鐵鍊拴住兒子不讓他亂跑,沒想到某日返家後竟發現兒子已遭鐵鍊勒斃,無奈之下只得棄屍在古井,並報案謊稱孩子走失。目前全案仍在持續調查中。
毒贓物給你管4/扯到無極限 檢方誤燒涉貪立委證物、警局藏槍毒
調查官徐宿良監守自盜毒品,狠撈1.6億元、創執法官員貪瀆金額最高紀錄!其實審檢警等司法機關對贓證物的管理都很糟糕,例如檢方曾誤燒涉案前立委涉貪證物、警局天花板竟暗藏槍毒10年,連涉及陸正案的邱和順等人電話勒索錄音帶都保管不完全,甚至被指用來綁架陸正的麻繩,現存長度竟與當初描述的不一樣!早年審檢尚未分隸前,高等法院以下法院都屬司法行政部(現為「法務部」)管轄,因此贓證物都由司法行政部負責,台灣走向法制化後,1980年起審檢分家,司法院「凹」檢方繼續管理贓證物,量大的一級毒品要送調查局保管,可是庫房所有權和管理權糾纏不清,權責不明的結果,造成贓證物管理亂成一團。資深司法官透露,調查官徐宿良監守自盜毒品,絕對只是冰山一角。以國民黨前立委何智輝為例,他因新竹科學園區銅鑼基地弊案、久俊開發超貸案遭起訴,遭台北地院重判19年,但高院更一審時卻逆轉改判無罪,爆出行賄法官醜聞,何智輝和妻子王素筠潛逃出境已超過10年。後來傳出何智輝犯案重要證據,包括帳冊、監聽資料和文件等證物,台北地檢署竟在2013年「不慎焚毀」!雖然北檢澄清「被誤燒的證物,並非貪污案證物,而是行賄法官及涉案法官透過小三當白手套貪污的證物。」但是外界仍高度質疑北檢對贓證物管理能力。不是只有檢調會擺烏龍,人民保姆「警察北北」也不遑多讓。新北市刑警大隊去年底承辦竹聯幫寶和會組織案時,丟失一支AP精品名錶,眾警追真相時,新北刑大備勤室天花板竟搜出一包放有槍枝及毒品的公文封!新北市刑大的天花板竟暗藏「槍毒公文封」,10年後意外曝光,顯示警方贓證物管理鬆散。(圖/翻攝臉書)調查後,懷疑是10年前刑大搬家時,一名陳姓刑事小隊長因不知是誰留下,才「順手」帶過來藏放天花板,公文封內有改造手槍一把、子彈18發、安毒6公克、K毒20公克。警方為釋眾疑,將陳員依涉犯槍砲、毒品罪嫌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另外,被部分人權團體視為指標案件的陸正遭撕票案,也發生贓證物疑似毀損、掉包爭議。邱和順被控犯下陸正撕票案、業務員柯洪玉蘭分屍案,2011年7月遭最高法院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但有些人權團體認為邱是冤案,奔走救援多年。前監委李復甸透露,當初檢警查扣綁架陸正的麻繩竟一度神秘消失,後來雖然又找到了,但麻繩長度卻與案發時檢警測量的不同。另外,當時經過聲紋鑑定的勒贖錄音帶已不見,「案子還沒結,證物已經錯置」。資深司法官表示,政府每天高談司法改革,大花民眾納稅錢來拍片、打廣告、養小編、包裝形象,卻看不見藏放庫房深處的贓證物缺失,實在諷刺!邱和順(第2排左、著白上衣舉手者)連殺兩人、遭最高法院判處死刑確定,但部分證物滅失,有人權團體認為是冤案。(圖/報系資料照)
總統可依法行使特赦權 「白米炸彈客」判5年10月獲陳水扁免刑
新北市一名78歲陳姓老翁親自照顧先天重度腦性麻痺的女兒長達50年,因為照顧女兒心力交瘁,不忍女兒繼續受苦,於是決定以棉被悶殺女兒後自盡,經家人及時發現救回一命。案經檢警依家暴殺人罪起訴,台北地院合議庭法官審酌案情後,判陳翁2年6個月刑期,並罕見地建請總統予以特赦,而免以入監服刑。律師指出,總統依據《憲法》第40條明文規定擁有特赦權,著名案例如前總統陳水扁2007年特赦被判刑5年10個月的「白米炸彈客」楊儒門。根據《蘋果日報》報導,律師鄭瑜凡指出,特赦的法源依據規定在《憲法》、《赦免法》。《憲法》第40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赦免法》第3條則規定:「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不忍愛女繼續受苦而親手終結其生命,78歲老翁將終生受到良心禁錮,台北地院合議庭法官最終決定予以輕判2年6個月,並罕見地建請總統予以特赦。(圖/報系資料照)所以總統針對特殊情況的刑事案件,有權命令赦免刑罰執行,知名案例如2004年「白米炸彈客」楊儒門,因為抗議進口稻米而放置爆裂物,2005年被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刑5年10個月確定,2007年前總統陳水扁特赦他。報導提到,律師劉耀鴻分析,《憲法》第40條賦予總統的大赦、特赦、減刑、復權4種權利統稱為「赦免」,但一般民眾容易混淆「大赦」及「特赦」,「大赦」是指已宣告的刑宣告為無效,或是刑事追訴權消滅;而「特赦」則非宣告無效,只是免除刑的執行。但請求總統特赦未必會得到准許,例如著名冤案邱和順案被判處死刑定讞,但因判決事證前後矛盾、漏洞百出,雖曾請求總統特赦邱和順,但目前仍未得到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