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人
」 遺囑 劉韋德 律師遺囑成空?從三國託孤 看長榮接班內幕風暴
《三國演義》可說是最經典的歷史小說,不斷透過電視劇、電影翻拍,甚至作成遊戲,當中無數英雄人物和事蹟,早已深植人心,而諸葛亮又是《三國演義》中極具代表性的人物,其「智」、「忠」形象之鮮明,更是深受眾人喜愛,例如為人熟知「劉備白帝城託孤」,劉備在臨終前對諸葛亮說「君才十倍曹丕,必能安邦定國,終定大事。若嗣子可輔,則輔之;如其不才,君可自為成都之主。」(你的才華遠超過曹丕,必定能夠穩定國家,最終成就統一大業。如果劉禪有才能可以輔佐,那就輔佐他;如果他沒有才能,你可以自己做蜀國的君主),就落實劉備遺言的角度來看,說諸葛亮是劉備遺囑的遺囑執行人,一點都不為過。企業帝國的接班,謹慎的程度,實與國家領導人的接班,並無二致,正是因為如此,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臨終前,找來曾經信任的下屬-劉孟芬代寫遺囑、柯麗卿、吳界源及戴錦銓等人擔任遺囑見證人,而遺囑上寫著:「柯麗卿次席副總裁、謝志堅次席副總裁及林榮華副總裁,要多多指導四子張國煒」、「百年之後的未來接班人為:四子張國煒接任集團總裁」、「所有副總裁們要一起共同協助,讓四子張國煒能順利接任集團總裁,也多多指導孫輩們的經營能力,公司業務要正常運作,所有員工不因本人辭世而有所懈念」,並再指定柯麗卿、劉孟芬、吳界源及戴錦銓等4人為遺囑執行人。然而,對照大房長子張國華對外宣稱4位遺囑執行人早於2016年3月24日依巴拿馬長榮國際公司章程規定,一致同意並指定其擔任常任董事(Permanent Director)及常任總經理(Permanent President),以及日前長榮海運小股東主張長榮海運因與不具有合法代表權之巴拿馬長榮代表人簽署相關交易合約,對長榮海運全體董事提出非常規交易罪及特別背信罪刑事告訴等事實來看,柯麗卿、劉孟芬、吳界源及戴錦銓等4人是否有依照已故張榮發的遺願,共同協助「四子張國煒接任集團總裁」,「讓四子張國煒順利接任集團總裁」、有無忠實執行張榮發的遺囑?已無需贅述,其中恩怨情仇是非曲直,誠待法院釐清。有趣的是,當遺囑執行人未忠實執行遺囑任務時,誰可以主張權利受損?依照民法第1209條、第1211條,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另外也可以由親屬會議選定或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指定,因此,遺囑人與遺囑執行人間存有委任關係,應無疑義,然而,當遺囑生效時,遺囑人早已不在世,如何能主張權利?至於,遺囑執行人與繼承人間之法律關係為何,我國民法並未有明文規定,不過,司法實務上曾有判決認為,遺囑執行人畢竟係為他人處理事務,而遺產係屬於繼承人,故繼承人實際上雖未授與委任,遺囑執行人與繼承人間,實立於類似委任之關係,解釋上可類推適用關於委任之關係,因此依照司法判決之見解,遺囑執行人倘有違背受任之遺囑任務,繼承人應可基於民法委任關係對遺囑執行人主張債務不履行,並可對遺囑執行人提出刑法第342條背信罪之刑事告訴。上市櫃公司常因大股東繼承發生經營權變動,繼承過程中,公司當權派出現各種違反公司治理,甚至重大違法的情節,並非少見,但這已非單純大股東的家務事而已,影響所及的,更是公開發行公司數以萬計股東的權益,即便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找來四位信任的下屬擔任遺囑執行人,卻仍然衍生繼承風波以及各種違法,最後還是那句老話,「不是制度有問題,有問題的是執行制度的人。」
單身女遺囑「這句話」!死後房產恐全充公 乾姊一毛拿不到原因曝光
一名單身女性遺囑中提到「如果我外出發生事故不幸,我的財產,全部贈與給乾姊姊」,結果日前疑似心血管疾病在家病逝,地方法院認定遺贈條件不成就,因此判乾姊姊敗訴。恩典法律事務所創辦人、律師蘇家宏直言,遺囑的內容很重要,沒有爭議的文字,執行起來比較順暢,也比較沒有爭議。蘇家宏在臉書指出,一名單身女性遺囑寫下「如果我外出發生事故不幸,我的財產包括存款、保險、房產,等等,全部贈與我的乾姊姊OOO女士」,結果日前疑似心血管疾病在家病逝,地方法院認定遺贈條件不成就,乾姊姊不能取得遺產,因為遺囑文字寫「外出發生事故」。蘇家宏點出,「明天」或「外出意外」哪一個先到,依照文字表面意義,都沒有到。他認為,該名女子立遺囑的心態可能是她覺得會「出事意外」離開人世時,這份遺囑就會發生功用,但沒想到出事意外和明天都沒來,安安靜靜的在家離開人世,結果因為遺囑這樣寫,遺產可能充公。蘇家宏表示,一般人對於死亡有所忌諱,所以在表達上,會有一些情境或描述,像是「外出意外」、「壽終正寢」、「在醫院病逝」等,實際上是指他死亡之後,並非表達「法律上的條件」,本件遺囑文字,如果立遺囑人有區分,自然死亡給OOO,意外死亡給XXX的話,就比較像是條件,如果只是寫「如果我外出發生意外」,似乎判給乾姊姊是符合立遺囑人真意。蘇家宏說,「尊重判決,上訴,是符合程序的做法!這判決告訴我們,遺囑的內容很重要,沒有爭議的文字,執行起來比較順暢,也比較沒有爭議。遺囑每個字的威力就是那麼強,溫暖與愛才能真正透過遺囑傳下去,此刻,就是立遺囑最好的時刻。」
蓋印章比較正式?律師代筆犯下「這錯誤」 82歲阿嬤遺囑變廢紙
現在越來越多人鼓勵儘早預立遺囑,在意識清楚的年歲將屬於自己的遺產交代好,不但是給家人的保障,更讓自身生命不留遺憾。不過小心!立遺囑眉角特別多,一不小心就可能被判定無效,一位82歲阿嬤想要將透天厝指定給長孫與次孫繼承,但律師在遺囑處理上出現瑕疵,老婦本人及見證人用「印章」蓋章而非「親筆簽名」,導致遺囑變廢紙失效。據《中時新聞網》報導,律師蘇家宏分享案例,表示遺囑製作看起來簡單,但是潛藏著許多危機,代筆遺囑常見的6大問題中,最常見的是立遺囑人沒有「口述」遺囑內容,只用點頭或搖頭,不符合口述要件。其餘5種常見的問題,包括:一、見證人並沒有全程在場;二、代筆人沒有宣讀、講解遺囑內容;三、遺漏未簽名,無法簽名要蓋指印;四、見證人不符資格,繼承人不能當見證人;五、立遺囑人無指定見證人。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3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1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蘇家宏提醒,訂立「合法成立」的遺囑是最基本的第一步,除了注意代筆遺囑是否合法「成立」以外,更需要以法律來保護立遺囑人的心願,合法的遺囑只是入門票,重點在於遺囑的內容規劃與執行,是否能夠達成心願。
父母誤解「預立遺囑」財產即可都給兒子 劉韋德:特留分保護女性繼承權
最近在一次的民眾遺囑諮詢服務時,再度發生一個很常見但民眾都常弄不清楚的問題,那就是生前預先寫遺囑,是否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分配財產呢?在我協助為很多老人家預立遺囑的經驗中發現,其實多數的人在預立遺囑前,對於財產要如何分配都已經有很清楚的想法,這其中很多都是因為「重男輕女」的觀念作祟,也有一部分是因想要多分一些財產給比較孝順的子女。所以這些會來預立遺囑的人當中,大多數都是希望將財產多分給其中部分的子女,但這也相對地會使部分子女分到比較少或幾乎沒有分到遺產,而通常女兒就是分比較少或是完全沒有分到的那個人。遇到這種狀況,我都要跟這些老人家解釋「特留分」,但通常他們都不理解,甚至還懷疑是我在亂講,因為他們都是聽人家說若不預先寫好遺囑,容易導致子女爭產,所以才來預立遺囑,結果居然律師跟他們說不是他們想要怎樣分就怎樣分,這讓他們很生氣,也很難理解。在台灣最有名的幾個遺囑中,其中一個就是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先生的遺囑,張先生在遺囑中交代將全部遺產都留給小兒子,因此就明顯違反了「特留分」規定,當然後來也引起很大的爭議。其實特留分的制度不是台灣特有,大多數的國家都有類似規定,只是資格和比例不太一樣,但在台灣社會中,特留分的最大的作用,就是保護女性繼承權在某種程度下可以被保障,使繼承能有一定的公平性,所以它的社會功能基本上還是值得肯定的。不過,在民眾對財產自主決定權高漲的意識下,這種不能完全按照自己意志分配遺產的規定,也日漸被質疑挑戰,甚至網路上還有許多教民眾用各種奇怪方式規避特留分的文章,但這些做法有些有提前喪失財產所有權的風險,有些則是有脫法之虞,但也可見有些民眾為了要規避特留分,實在傷透腦筋。民法修正草案也體認到此一問題,所以對特留分的比例做了下修調整,但還是保留了特留分制度,筆者認為特留分制度基本上還是有需要,但對於在各親等血親繼承人上,應做不同考量。例如,現今社會有很多人沒有生育,因此配偶雙方都希望若是自己先過世時,能把遺產都留給對方,以照顧對方的生活,但是這種心願在法律上卻不允許。因為這種狀況下,對方父母大都也已過世,此時血親繼承順位會來到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所以會變成由配偶及過世配偶的兄弟姊妹一起繼承,但兄弟姊妹間的感情不一,且多數也都已各自成家立業,但法律卻仍保障這些兄弟姊妹的特留分(1/3),令很多人難以接受。所以,立遺囑雖然可以避免爭產爭議,但關於「特留分制度」還是有討論空間,建議未來在修正民法時,除了降低特留分的比例之外,應該將血親繼承第三順位以下的特留分權利予以取消,讓立遺囑人可以有更大的財產自主決定權。
找律師作代筆遺囑「法官判無效」 只說「嗯、對、好」還是少了一動作
代筆遺囑是一種常由專業人士向民眾進行的一種遺囑方式,可是有時仍可能發生遺囑無效的狀況,讓家屬相當錯愕。【案例】林先生癌末,他想在死前將自己的財產做個安排,於是他找了一個律師到醫院幫他代筆遺囑。林先生將想要交代的事情,逐一向律師說了一遍,律師把林先生口述的內容記下來,但因內容有點雜亂,所以律師表示先回去整理遺囑內容,並請林先生找二位見證人過來,雙方約好隔天再來醫院做成正式遺囑。第二天,律師和見證人都來了,於是律師先將寫好的遺囑給林先生看過,然後律師又慎重的把遺囑唸了一次,律師邊念,林先生邊點頭,並發出「嗯」、「對」、「好」等言詞附和,表示認同遺囑內容,最後由律師、見證人、林先生陸續在遺囑上簽上名字,並註明遺囑做成日期。幾個月後,林先生過世,繼承人一起拆視這份遺囑,遺囑內容對其中一位繼承人很不利,這個繼承人去問了其中一位見證人後,向法院起訴確認遺囑無效,而法院最後居然也判決遺囑無效。 【法律解析】實務上,常發生遺囑確實是依遺囑人的意思做成,但僅因為不符合要式規定,最後法院還是判決遺囑無效,發生這種事情實在是很冤枉。本案中,林先生找律師來寫遺囑,性質上屬於民法上遺囑方式的第三種--「代筆遺囑」。依據《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先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依條文來看,代筆遺囑的作成,必須遺囑人有能夠親自口述遺囑意旨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口述意旨的整個過程,都要在全體見證人面前完成,這樣才能確保見證人能互證遺囑內容係出於遺囑人之真意。林先生雖然有先向律師口述遺囑內容,但第二天見證人在場時,林先生並沒有口述遺囑意旨,雖然林先生有用點頭或用「嗯」、「對」、「好」等來表示認同,但法院仍認為這樣並不符合法律規定(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2326 號、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家上易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參照)。正確做法是,林先生應該要將律師寫好的遺囑重新口述念一次,再由律師打字或筆記,整個過程都需要有見證人在場,最後全體簽名並註記日期,這樣才符合法律規定。
長榮K董謎團3/遺囑執行人成「立遺囑人」? 大哥二度改董事長遭駁回
長榮千億金庫董座雙胞案,扯出遺囑執行人疑雲。「張榮發遺囑內容只有說要給四子張國煒做總裁,根本沒提到張國華,『遺囑執行人』怎麼有權力可以替張榮發執行『指定張國華為巴拿馬長榮國際EIS常任董事長(PP)』的動作。」熟悉張家人士質疑,「遺囑執行人豈能越俎代庖,變成『立遺囑人』。」「即使巴拿馬公共註冊網站上的EIS的PP變更登記為張國華,這個登記是不是合法有效?弟弟派一直存疑!」該知情人士分析說。而就在EIS的PP鬧雙胞之際,弟弟派陣營發現,「張國華在4月29日還想去巴拿馬登記處更改公司章程上的PP名字,從張榮發改為張國華,但5月6日被駁回,5月9日又再一次向巴拿馬登記處更改章程PP名字,5月14日又被駁回。」熟悉公司法令人士說,「巴拿馬公司法的『常任董事長』,一屆3年或4年」的概念,而EIS的公司章程比較特別,有設計『永久董事長』,是總裁時代希望是一種「總裁,任期永久直到死亡」的概念,莫怪張國華屢次提出申請。」「吵這個很沒意思,弟弟派持股六成,怎麼說都超過大哥的兩成。」CTWANT調查,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2016年1月過世,在告別式辦完後兩天,也就是2月14日.大房與二房四兄弟張國華、張國明、張國政與張國煒召開家族會議,開視張榮發私密遺囑,兩房未達共識,隨後張國煒自行公布遺囑並宣布升任總裁,結果慘遭解職出走,長榮由大房三兄弟「共治」。「原本我們和大哥說好的共治原則,後來發現兩位弟弟提名的董事與老臣中,有人『被策反』改支持張國華。」熟悉張家人士說,2018年弟弟派才驚覺「變天」,長榮集團四大控股公司張榮發基金會(文教)、張榮發慈善基金會、長榮國際及巴拿馬長榮國際(EIS)等,漸由大哥張國華掌權。「弟弟派會想奪回EIS的經營權,主要是無法與大哥談妥共治,只好以戰談和,首戰先取回慈善基金會的控股權,接著要取得長榮海、長榮航等公司話語權,而最關鍵的就是海外EIS控股權。」這位人士說。長榮集團張家兄弟之爭持續上演,弟弟派主張已故父親張榮發遺囑執行人柯麗卿、戴錦銓、劉孟芬與吳界源,無權指派EIS的PP。(圖/翻攝自鳴人報報臉書、報系資料照)目前大哥張國華主張,依據EIS公司章程第七條第9款規定,張榮發於任職PP期間逝世,遺囑執行人可以指定他為PP。然而,EIS公司章程第七條第11款則說,「如在原始管理層終止後(無常任董事長、總經理)十四日內,董事未召開股東會,任何股東得召開此等會議」。事實上,張榮發過世兩周內,EIS並未召開股東會,而遺囑執行人指定張國華的時間點是在兩個月後,不僅超過此一時限,且未通知其他股東,這也就是「弟弟派」今年主張依此規定召開股臨會選舉PP的法源依據。「依大哥所主張條款,應該是遺囑內容有明白指定張國華為PP,張國華才能繼任PP;而不是遺囑執行人越俎代庖,變成『立遺囑人』,來指定EIS的PP。」這名人士說,弟弟派覺得張國華被指定為EIS的PP一事,「才是不符合章程規定」。台北商業大學副教授李禮仲也公開發表看法,就「遺囑執行人之權限是否及於PP之指派」的法律爭議是,已公布的張榮發遺囑提到「四子張國煒接任集團總裁」,張國煒依據遺囑可主張張榮發要他接任集團總裁,就是明確指示「EIS的PP職務」也由他概括承受,因此「遺囑執行注重遺囑人之意思,不可超越遺囑」為重要關鍵。另一名熟稔長榮集團遺產紛爭人士則說,「張國華一直講說現場有KM、KC見證,是否屬實,有待查證;無論如何,也應該要召開股東會,要有會議記錄,要有參與股東的簽名,這些證明都要拿出來」。這名知情人士還提醒,「如果張國華、張國明、張國政當時是以超過五成的股權推選PP,仍應通知張國煒;再者,若是張榮發遺囑執行人指派的話,縱使有張國明、張國政見證,遺囑指派的效力是否合法?」「更重要的是,遺囑效力的官司還在台灣法院訴訟中,就拿遺囑去執行海外公司經營權,其合法性為何?」「前幾年因為疫情,打海外訴訟不易,接下來國境大開,弟弟派應該會正式委請律師了解相關文件的合法性。」親近弟弟派的法界人士建議說。
女子遺囑房留母親存款給初戀 遺囑庫:40%為40歲以下年輕人
中國大陸29歲女子莉莉(化名),日前前往中華遺囑庫廣東中心,在短短3小時內完成了自己的遺囑登記,內容決定把房子留給母親,而存款留給初戀男友。中華遺囑庫一份聲明表示,其實目前有40%左右的遺囑都是40歲以下的年輕人留下,不僅立遺囑的速度比老人快上許多,而且有年齡越來越低的跡象,顯示年輕人不再避諱生死,只想透過法律手段給自己保障。根據《網易新聞》報導指出,立遺囑是莉莉給自己的30歲願望清單,因為家庭曾遭變故,他早早就意識到生死無常,所以希望能夠提早交代好身後事。之所以要將存款給初戀,是因為莉莉十分感謝在那段近乎絕望的過程中,是初戀拉了他一把,雖然兩人早已分手,但莉莉仍心懷感激。在立完遺囑後,莉莉覺得十分輕鬆,「彷彿心靈被安放,也是對自己未來的一次思考。」根據「2020中華遺囑庫白皮書」報告指出,中華遺囑庫登記保管的19萬份遺囑中,有4190份為60歲以下中青年所立,其中40.03%為40歲以下的年輕人,而不少1990年後、甚至2000年後出生的年輕人,也開始考慮立遺囑。工作人員認為,這顯示越來越多的年輕人不再避諱生死,對他們來說,立遺囑只是通過法律手段給自己一份保障,同時規避一些風險。」工作人員也透露,目前接觸過最年輕的客戶是17歲,雖然當時工作人員有提醒,立遺囑人必須是完全民時行為能力人,但客戶表示,「雖然自己不到18歲,但目前生活來源已經是自己的勞動所得。」這位17歲的客戶表示,由於父親嗜賭,家中經濟問題十分嚴重,自己念書時就開始工作,而他的遺囑內容,則是希望支付寶內的所有金錢留給母親。
美國一隻8歲愛犬「好狗命」繼承1.4億 在台灣行得通嗎?
最近一則新聞報導,內容是說美國有一位獨居老人辭世,他在遺囑中指定將相當於台幣1.4億財產給8歲愛犬繼承,這可能會讓許多人都很羨慕那隻幸運的狗,用台灣人常用的說法就是「好狗命」。但在台灣,如果有主人非常疼愛自己的寵物,想要在自己過世之後把自己的遺產留給寵物照顧它,法律上是有可能的嗎?根據擅長繼承法令的劉韋德律師表示,寵物可否繼承遺產,主要關鍵在於一個法律概念,就是「權利能力」。什麼是「權利能力」呢?劉韋德律師解釋說,「權利能力」是一種在法律上可以享有權利以及負擔義務的能力,而繼承遺產就是一種在法律上的權利,因此必須具有權利能力才可以繼承遺產。在法律上,只有人才有權利能力,依據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因此即使是人,也只有在出生後到死亡前這段期間才有權利能力,所以在出生之前或死亡之後,都沒有權利能力。因此,雖然有些人視自己的寵物為家人,但寵物畢竟不是人類,所以沒有權利能力,因此寵物在法律上不能繼承遺產,即使主人在遺囑中有記載,也是無效。那麼如果想要在自己過世後,讓自己心愛的寵物能夠獲得良好照顧。劉韋德律師指出,寵物雖然不能繼承遺產,但是可以利用兩種方法,確保自己心愛的寵物可以在主人過世之後獲得良好照顧。第一種方式就是設立遺囑信託,做法上是先由主人在生前預立遺囑,在遺囑中指示從遺產中撥出一部分金額成立信託專戶,並在遺囑中交代指示由受託人或由受託人再委任之第三人照護自己的寵物,遺囑中最好能對照護方式等細節寫清楚,等到主人離世之後,就由受託人接手負起照護寵物的責任。第二種方式就是指定遺囑執行人,做法上也是先由主人在生前預立遺囑,並在遺囑中指定一位遺囑執行人,日後就由執行人或由執行人再委託之第三人照護寵物。劉韋德律師最後提醒,不管是哪一種方式,立遺囑人最好能先和受託人或執行人溝通確認意願以及費用酬勞等問題,否則到時受託人或執行人不願意擔任,那主人的安排就會白費了。劉韋德律師小檔案台大法律系畢業,86年律師高考及格,擅長不動產糾紛處理、遺產繼承、遺囑撰寫、婚姻等案件。2019年起自費百萬創設遺囑、離婚協議書等免費App提供民眾下載使用,現任職某上市公司資深法務主管。遺囑產生器APP這裡載:蘋果手機/安卓手機離婚協議書產生器APP這裡載:蘋果手機/安卓手機 劉律師免費法律諮詢、協助預立遺囑,聯絡信箱lawyerleoliu@gmail.com、LINE ID:lawyerleo777(限不動產買賣糾紛、遺產繼承、婚姻等相關案件)
沒有孩子的夫婦「誰先走房子留給對方」 這個心願在台灣恐難實現
企業家過世後的財產紛爭,常因為遺囑的合法性而引發後代官司纏訟,像是長榮集團已故總裁張榮發生前立下的「密封遺囑」,要將其財產全部留給二房獨子張國煒,而引發大房三子張國政提起無效訴訟,即是一例。立遺囑對於很多人來說,與其說是財產的分配,但更貼切地說,更像是一種情感的總整理,很多夫妻因為感情好,甚至到死都願意一起離開,因此有許多夫妻想要以共同遺囑來對人生做個交代。本刊邀請自費百萬創設免費下載使用的《遺囑產生器APP》、《離婚協議書產生器APP》劉韋德律師,不定期分享案例,協助民眾了解「生前預立遺囑」,以利家庭和協及避免後代紛爭之道。【案例內容】李先生和太太已經結婚20多年了,兩人感情很好,美中不足的是兩人並沒有生育,雖然有點遺憾,但二人也因此多了更多的時間去充實生命。由於他們名下的不動產都是雙方共有,所以他們的心願,就是不論哪一方先走,都能將財產留給對方,因此他們倆人決定立一個共同遺囑,在遺囑中交代若是自己先走,就要將財產都留給對方,讓彼此的愛能繼續延續下去。但是,共同遺囑在台灣真的是合法的嗎?【法律解析】熟悉遺囑與繼承法的劉韋德律師表示,實務上有很多人都希望能夠立下共同遺囑,尤其是以高齡夫妻最為常見,這些夫妻的特色都是年紀較大,很多財產都是共有,也有許多夫妻沒有子女,他們希望有一天離世時,要將財產都給對方,因此希望可以立一份共同遺囑,寫下兩人的心願。劉韋德律師指出,共同遺囑可以分成兩種,一種是真正共同遺囑,一種是假性共同遺囑,真正的共同遺囑就是兩個人不但在形式上一起立遺囑,在內容上也有共同性或彼此有關聯,例如遺囑記載兩人要將某財產一起由某某人繼承,或是兩人相互為遺贈或是指定他方為自己的繼承人,這種情況兩人的遺囑不但在外觀上是共同為之,實質上也是彼此綁在一起。假性共同遺囑就是雖然外觀上有共同遺囑的形式,但二人的遺囑內容卻是可以各自獨立,彼此之間並無共同性,例如甲乙共同立遺囑,甲在遺囑中交代要送一間房子給A,而乙要將財產留給B,彼此之間並無關連,因此雖然寫在同一張紙上,但並沒有實質共同的意思,因此可以稱為假性共同遺囑。劉韋德律師分析,共同遺囑在台灣目前並沒有相關法律規範,但學說上反對的學者占多數,主要理由在於共同遺囑會影響任一個遺囑人撤回遺囑的權利,因此違反遺囑自由原則,應屬不合法。至於假性共同遺囑,雖然二個立遺囑人是寫在同一份遺囑上,但彼此內容之間卻是各自獨立,互相不受影響,因此應屬合法。由於真正的共同遺囑目前通說認為並不合法,因此若是想要寫共同遺囑的人,最好注意遺囑內容的記載不要變成真正共同遺囑,否則將來恐會影響遺囑效力。劉韋德律師小檔案台大法律系畢業,86年律師高考及格,擅長不動產糾紛處理、遺產繼承、遺囑撰寫、婚姻等案件。2019年起自費百萬創設遺囑、離婚協議書等免費App提供民眾下載使用,現任職某上市公司資深法務主管。遺囑產生器APP這裡載:蘋果手機/安卓手機離婚協議書產生器APP這裡載:蘋果手機/安卓手機 劉律師免費法律諮詢信箱lawyerleoliu@gmail.comLINE ID:lawyerleo777(限不動產買賣糾紛、遺產繼承、婚姻等相關案件)
遺產劇場/夫妻膝下無子女 3千萬財產可以不分給兄弟姊妹嗎?
現在社會上,許多夫妻因為對傳宗接代的觀念比較淡薄,又或是因受到生理因素影響,所以膝下沒有子女,若是有這種情況,將來其中一方過世後,繼承人就會和有子女的家庭有所不同。【案例事實】林先生和林太太兩人結婚已經20多年,兩人都已經超過60歲了,而他們的父母也都已經過世了。他們沒有子女,雖然有點遺憾,但兩人看得很開,也沒有去認領,沒有子女的羈絆,反而讓他們能夠安排很多活動,充實自己享受生命。不過,有一件事讓他們很困擾,因為他們在職場上各自奮鬥了30年,累積不少財富,他們非常願意在自己走了以後,把財產都留給對方,但因為他們沒有子女,法律上卻規定他們一定要把一半的財產分給對方的兄弟姊妹。對於這點,林先生林太太一直無法理解,他們的兄弟姊妹都已經各自成家立業,平常往來並不熱絡,為何自己走了以後,兄弟姊妹不但是自己的遺產繼承人,而且還可以分到一半的遺產,如果只有一個兄弟姊妹,就等於這個兄弟姊妹可以和自己配偶「平分」遺產,這點實在讓他們不能接受。他們到處請教別人查網路,得到很多奇奇怪怪的建議,有的建議他們把資產放在人頭名下,有的建議用假設定,有的建議用信託,有的建議用死因贈與,但這些方法真的有用嗎?有沒有更好的辦法,可以將來不用把遺產分給兄弟姊妹呢?【法律解析】根據777遺囑網的創站人劉韋德律師表示,願不願意把財產留給兄弟姊妹,完全視平日關係與個人意願,沒有對錯問題,但是社會上的確有很多類似林先生一樣不願意留給兄弟姊妹的案例,至於會發生這種問題的原因,主要在於我國民法對於繼承人制度的設計。一般人可能不了解,我國民法上的遺產繼承人,分成配偶繼承和血親繼承兩大股,這兩種繼承人之間是併存關係,都是繼承人,而因為血親繼承有順位之分,所以如果沒有子女(第一順位)的話,後順位繼承人就會往前遞補,如果父母(第二順位)也過世了,就會變成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和被繼承人的配偶一起繼承的狀況。例如,林先生林太太的父母都已經過世,所以血親繼承人就輪到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而兄弟姊妹的應繼分是二分之一,因此就變成林先生會一起和林太太的兄弟姊妹各繼承林太太遺產的二分之一,或是由林太太一起和林先生的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林先生二分之一遺產的狀況。※應繼分就是法律規定可以繼承遺產的比例。劉韋德律師表示,由於兄弟姊妹的繼承權是法律規定的,所以是無法排除的,至於一些網路常見的建議,都會因為涉及通謀虛偽而可能無效,或是有高度法律爭議,或是根本毫無排除避免繼承權的效果,建議不要輕易嘗試。但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完全不讓兄弟姊妹繼承呢?劉韋德律師表示,只有一種方法,可以完全合法的不讓兄弟姊妹繼承,那就是「生前移轉」。生前移轉的意思是指在過世之前,就把財產移轉給配偶,因為在死亡時屬於被繼承人的財產才會是遺產,只要在過世之前移轉,即使是過世前一分鐘才完成移轉,就都不是遺產,所以兄弟姊妹對這些財產就不能主張繼承。劉韋德律師也指出,大多數人死亡的原因都是因為疾病,而通常疾病從發生到死亡都會有一段時間,而這段時間就可以進行處理安排,所以當知道自己時間有限時,就可以趕快將財產轉移到配偶名下,但這種方法的缺點是若遇到意外或急性疾病死亡時,可能就沒有時間做移轉了。劉韋德律師另外建議一種方法,這種方法雖然不能夠完全排除兄弟姊妹的繼承權,但卻可以大幅降低兄弟姊妹繼承的金額,那就是立遺囑。因為我國民法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也就是說,雖不能改變配偶的兄弟姊妹可以一起分遺產的事實,但是可以合法做到「降低」兄弟姊妹繼承的比例。因此如果林先生在遺囑中,交代自己兄弟姊妹的繼承範圍僅限於特留分,其餘財產則留給配偶,這樣一來就會讓兄弟姊妹可以繼承的遺產範圍降低很多。以案例試算,假設林先生過世時,留下3千萬的遺產,有配偶,沒有子女,有弟弟一人,此時林太太和林先生的弟弟可以繼承的金額試算如下:【未用遺囑交代時】林先生弟弟分到的遺產為1500萬 (算式:3000萬x1/2=1500萬)林太太分到的遺產也是1500萬 (算式:3000萬x1/2=1500萬)【有用遺囑交代時】林先生弟弟分到的遺產為500萬 (算式:3000萬x1/2x1/3=500萬)林太太分到的遺產為2500萬 (算式:3000萬-500萬=2500萬) ※1/3是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比例從以上的比較可發現,如果有用遺囑事先規劃,林太太可以分到的遺產足足比未規劃時多了1000萬,因此利用遺囑做規劃是非常有用的。實務上,也可以先用遺囑做備案,以防因意外或急性疾病突然死亡等狀況,等到若發生一般疾病而預知即將離開人世時,再將資產全部移轉給配偶,這樣一來,就不會有配偶和兄弟姊妹一起繼承的狀況了。劉韋德律師小檔案台大法律系畢業,86年律師高考及格,擅長不動產糾紛處理、遺產繼承、遺囑撰寫、婚姻等案件。2019年起自費百萬創設遺囑、離婚協議書等免費App提供民眾下載使用,現任職某上市公司資深法務主管。遺囑產生器APP這裡載:蘋果手機/安卓手機離婚協議書產生器APP這裡載:蘋果手機/安卓手機 劉律師免費法律諮詢信箱lawyerleoliu@gmail.com(限不動產買賣糾紛、遺產繼承、婚姻等相關案件)
遺產劇場∕遺囑非老爸想要的意思 不敢拂逆兒子可以用這一招
現在很多人對於立遺囑的觀念已經越來越能坦然接受,而不再像過去一樣被視為是一種忌諱。立遺囑這件事對一般人來說,還是比較陌生的,許多人都擔心一旦立了遺囑之後,萬一將來想要修改內容但不能改,尤其是經公證或律師見證的遺囑,萬一不能改,那反而就會造成很大的困擾。也有人雖然立下遺囑,但遺囑內容並不完全是自己的意思。曾經就有一案例,老先生因為年紀大了,和大兒子共住。大兒子雖然會供他吃住照顧他,但大兒子個性較為強勢,所以老先生也不太敢拂逆大兒子的意思。就在大兒子的主導下,老先生被帶到一間律師事務所,立了一份對大兒子很有利的遺囑。但這份遺囑內容並不完全是按照老先生的意思所寫的,立完遺囑之後,遺囑就被大兒子給收走。老先生很想修改裡面的內容,但他不敢向大兒子要回這份遺囑,因此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劉韋德律師表示,實務上,很多人在立了遺囑之後,常常會因為財產變化、子女孝順狀況改變等因素而想要修改遺囑,而類似本案中老先生「被立遺囑」的案例,在實務上也並不罕見。若遇到像本案中老先生的狀況時,該怎麼辦呢?劉韋德律師解釋,若立遺囑人想要修改內容或是讓原來遺囑失效,不論他原來是採何種遺囑方式,都可以用遺囑撤回的方式達成目的。遺囑一旦撤回之後,原來的遺囑就會失其效力。遺囑的撤回可分成一部撤回及全部撤回兩種,一部撤回的意思,是將原來遺囑的其中一部份使其失去效力,全部撤回則是指讓整份遺囑全部失效的意思。另外,遺囑撤回還可以分成明示撤回及法定撤回兩種,明示撤回是指立遺囑人有明確撤回原來遺囑的意思。法定撤回則是因為立遺囑人另外立了一份新遺囑,而前後兩份遺囑的內容互相牴觸,或是原來遺囑內容與立遺囑人後來自己的行為相牴觸。例如,案例中的老先生在大兒子的主導下立了第一份遺囑。如果老先生想要讓這份遺囑失效,只要另外再立一份遺囑,並在新遺囑中記載原來「本人於某某日期所立的遺囑予以全部撤回或某某部分撤回」,則該份遺囑就會整份失效或一部失效。當然,老先生也可以不聲明撤回,只就違反自己意思的部分重新按自己的意思寫一份遺囑即可。這樣一來,後面這一份遺囑的效力就會優先於大兒子手中的那一份遺囑了。劉韋德律師提醒,立遺囑人一定要用立遺囑的方式,才可以撤回原來遺囑的全部或一部(民法1219條) 。如果僅用口頭向別人表示要撤回遺囑,在法律上是沒有效力的,這點一定要特別注意。至於新遺囑的方式,不必和原來的遺囑相同。例如原來是用公證遺囑,在撤回時,可以利用自書遺囑,或其他任何一種遺囑方式都可以。劉韋德律師小檔案台大法律系畢業,86年律師高考及格,擅長不動產糾紛處理、遺產繼承、遺囑撰寫、婚姻等案件。自費百萬創辦免費下載的「遺囑產生器App」與「離婚協議書產生器App」。劉律師法律諮詢信箱 lawyerleoliu@gmail.com (限不動產糾紛、遺產繼承、婚姻等相關案件)
父母問「預立遺囑」變多 律師劉韋德:明明是親筆寫的,也可能無效
劉韋德律師1年多前自費百萬餘元研發免費供民眾下載的「777遺囑產生器APP」和「離婚協議書APP」,防疫期間收到相關詢問案件有增加之勢,劉韋德以類似案例解釋預立遺囑注意事項,民眾也可以透過APP寫信諮詢。【案例事實】林老先生2個多月前過世了,他生前因擔心子女會因遺產失和,所以他早已寫好了自己的遺囑。他在遺囑內仔細交代遺產分配,並叮囑子女要和睦相處,等確認內容沒問題後,他就在遺囑的末尾載明日期,然後在下方寫上「父親親書」,然後用信封彌封後放在保險箱中。臨終前,他將自己有留下遺囑的事情告訴了幾個子女,叮囑子女在他過世後,一切遺產都要按照遺囑指示辦理。林老先生過世後,他的子女就一起把爸爸的遺囑拿出來,遺囑中交代將將價值七千萬的店面分給老大,五千萬的股票分給老二,至於現金三千萬則分給老三。由於三個子女分到的遺產價值不同,這下老三不高興了,他認為老爸這樣分配不公平,他不能接受,他認為這份遺囑最後只寫「父親親書」,並沒有父親的姓名,因此他認為遺囑應該無效。但老大和老二則認為,遺囑確實是父親所親寫,而父親的姓名做子女的都知道,因此就算沒有寫上父親的姓名,也不影響遺囑效力,而且老先生是用父親的身分對子女做交代,所以最後用「父親親書」也是合情合理,因此老大老二認為遺囑有效,雙方堅持不下。「777遺囑產生器APP」的首頁。(圖/劉韋德提供)【法律問題】林老先生的遺囑有效嗎?【法律解析】遺囑對於繼承人間的權利義務很重要,因此法律上對遺囑的方法有很嚴格的規定,稱為「遺囑要式性」。本案中,林老先生是採用五種遺囑方式中的第一種,就是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是一種最簡單的遺囑方式,它的優點是簡單方便,只要紙筆就可完成,不必任何費用,而且不必有見證人,這是自書遺囑的優點。但遺囑內容做成後,立遺囑人一定要記得在遺囑上親自簽名,簽名用中文英文或其他文字都可以,若沒有親筆簽上姓名,都會因為不符合遺囑要式規定而無效。本案中,林老先生是以父親對子女的身分來寫,所以最後就只寫上「父親親書」幾個字,雖然子女都知道這是父親親筆寫的,但因違反遺囑要式性的規定,因此法律上,該份遺囑確屬無效。「777遺囑產生器APP」的三個單元。(圖/劉韋德提供)劉韋德律師小檔案台大法律系畢業,86年律師高考及格,擅長不動產糾紛處理、遺產繼承、遺囑撰寫、婚姻等案件,現任職某上市公司資深法務主管。劉律師免費法律諮詢信箱 lawyerleoliu@gmail.com(限不動產糾紛、遺產繼承、婚姻等相關案件)劉律師自費研發遺囑產生器APP和離婚協議書APP,可免費幫助有需要的人下載製作完成遺囑產生器APP這裡載:蘋果手機/安卓手機離婚協議書APP這裡載:蘋果手機/安卓手機「777遺囑產生器APP」的每個單元的內容。(圖/劉韋德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