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憲審查
」 大法官被害人律師代表:廢死運動讓民眾反感 台南殺警家屬也痛批沽名釣譽
憲法法庭進行死刑大辯論,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陳淑貞律師2024年4月23日代表出庭陳述意見,陳淑貞律師表示,廢除死刑運動讓台灣民眾相當反感,根據犯保協會對被害人及家屬所做問卷,超過96%、接近百分之百比例支持死刑,歐盟廢除死刑歷經53年,台灣、日本、美國同屬人權先進國家,也均保留死刑。她說台南殺警案的家屬更直接痛批廢死其實是沽名釣譽、政治操作。陳淑貞律師指出,被害人及家屬對於殺害小孩婦幼及家暴殺人,竟還不能判處死刑一事,無法接受,也認為目前精神鑑定制度很有問題,就算精神鑑定結果發現有病,並非就不能判處死刑。對於目前流行的殺人案件說法,指殺死一、兩人不能判死刑,也讓被害人及家屬非常反感。陳淑貞律師直言,死刑執行問題近年來懸而未決,死刑犯在監所生不如死,已有死刑犯不堪痛苦在監所自殺,現在死刑犯關在監獄至少20年以上,之前高雄大寮監獄暴動挾持案,也是因為不堪久待監獄才發生,顯示廢除死刑改採終身監禁也有很大問題。陳淑貞強調,死刑制度合憲、不應廢除,歷次死刑的違憲審查均認為死刑制度合憲,死刑犯與犯罪被害人之身體自由與生存權同受保障,同享人性尊嚴,特定犯罪以特別刑法規定特别罪刑,符合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比例原則。現行法律對於死刑犯訴訟人權已充分保障,社會大眾高度肯認死刑具有防衛社會安全的目的,目前社會共識礙難接受廢除死刑。
法務部忠告大法官們:勿廢除死刑! 恐引發社會動盪、憲法機關對立
憲法法庭2024年4月23日將進行死刑大辯論、決定死刑存廢,司法界盛傳以司法院長、兼任大法庭審判長許宗力為首的大法官們,可能趁機廢除死刑,引起全台灣8成以上、反對廢除死刑民眾大恐慌。法務部對此與最高檢察署組成因應小組,呼籲憲法法庭勿引發國內社會對立及衝突,並強調民意超過8成反對廢除死刑,應由立法機關形成共識,而非透過司法判決逕行決定,憲法法庭驟然宣告死刑制度違憲,將侵越立法權、逾越權力分立界線。法務部指出,死刑議題在我國具有高度爭議性,在社會尚未有共識情形下,驟然宣告死刑制度違憲,可能引發國內社會對立及衝突,更侵越立法權決定,逾越權力分立界線,憲法法庭應將解釋後果評估納入考量,不應透過憲法判決主導刑事政策之形成,避免引發憲法機關間衝突及國內社會動盪。目前全球尚有許多具影響力的國家,如美國、日本等國未廢除死刑,法務部冀望憲法法庭應審酌我國歷史背景文化與歐盟國家迥然不同,不應將歐洲廢除死刑經驗直接移植至國內。憲法法庭歷次解釋認定死刑制度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因目前憲政秩序、社會法價值未有改變,憲法法庭應維持以往一貫死刑合憲見解,以兼顧人權保障及社會正義。法務部強調,死刑是重大爭議問題,應由代表民意之立法機關形成共識,而非透過司法判決逕行決定目前大多數國家是透過立法或修憲程序廢除死刑,經由憲法法庭直接宣告死刑違憲極為少數,而這些國家解釋死刑違憲也具共通背景,即立法、行政機關間有一致共識或至少無對立立場,如匈牙利、立陶宛、南非等釋憲前後,立法、行政機關對於廢除死刑已有相當程度共識,反觀我國立法、行政機關尚未形成共識,民意有超過八成反對廢除死刑,不應透過違憲審查方式廢除死刑。法務部研究指出,死刑制度在司法院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等歷次憲法解釋,大法官已數次宣告合憲,死刑制度已長期為我國憲政秩序所肯認,有鑑於目前憲政秩序、社會法價值未有改變,多數民意仍反對廢除死刑,時空環境並無變遷,憲法法庭應維持向來死刑合憲之見解。法務部認為,生命權固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但並非不得以法律干預之,就生命權的干預,一般認為憲法第23條之「限制」包括「剝奪」在內,而依法律允許剝奪生命之情況,並不當然違反人性尊嚴。死刑制度屬於最後不得已之手段,亦非以殘忍、不合人道的方式執行,並非酷刑。
憲法訴訟施行2年收案5730件 大法官終結5589件、穩坐第四審寶座
司法院2024年3月19日舉行記者會,說明「憲法訴訟新制施行二週年施行成效」。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表示,憲法訴訟新制自111年1月4日施行迄今屆滿2週年,112年與第1年(111年)相較,新收聲請案量減少並漸趨於穩定,聲請案受理比率增加,憲法法庭作成實體裁判比例提高。楊皓清指出,憲法法庭111年至112年期間新收5730件,平均每月新收238.8件,為舊制時期近5年(106年至110年)平均每月50件的4.8倍;期間終結5589件,平均每月終結232.9件,為舊制時期近5年平均每月49.8件之4.7倍。司法院認為,舊制大法官會議解釋時期,人民僅可對於法院所為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聲請大法官違憲審查;憲法訴訟新制增加裁判憲法審查案件類型,人民可對於法院所為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併就該裁判及其所適用的法規範聲請憲法法庭違憲審查,新制施行的第1年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案量較舊制時期大幅增加,其後漸趨於穩定。楊皓清並歸納憲法訴訟新制施行2週年來的6大特色:1、新收案量減少並漸趨於穩定,聲請案受理比率增加,作成實體裁判比例提高;2、行言詞辯論以作成判決的案件比例明顯增加;3、裁判終結案件以人民聲請案占比最多;4、裁定不受理終結之案件比例降低;5、審結效能提升並持續清理舊案,審理績效呈現;6、憲法審查制度承先啟後,憲法訴訟新制持續維護憲政秩序、健全法規範體系並強化基本權保障。
大法官提名「親綠色彩重」 民眾黨質疑:司法院要變司法局?
總統府5月30日公布4位大法官被提名人,被外界指出有親綠色彩,民進黨6月14日就召開臨時會,於6月21日行使大法官同意權。民眾黨今(14)日表示,大法官人選被指具有親綠色彩及爭議,且審查時間倉促,大法官在憲政上的地位至關重要,因此必須嚴格審查。立法委員張其祿表示,大法官其實是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三者之間,是民主政治3個權力的基石,司法權也有制衡的意味,而大法官職權包含解釋憲法、違憲審查、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以及政黨解散。張其祿直言,1997年修憲之後,就希望大法官任期能夠交錯,但是卻被前總統馬英九打破,而這次的大法官提名之所以引起爭議,而蔡總統明知所有大法官皆來自同一個政黨的提名,是違反憲政與制衡的精神,仍將錯就錯,「立法院變立法局,我看司法權也要變司法局了!」若大法官全數由同一總統提名,其獨立性及公正性就將喪失,還可能淪為黨同伐異的工具。張其祿舉例,民進黨在國會中有多數席次,以輾壓式通過選罷法修法,造成「剝奪更生人參政權」之爭議,若將來有人對此提起訴訟請憲法法庭進行違憲審查,在所有大法官皆來自民進黨的提名下,就可能失去了衡平性與公正性!此外,立委陳琬惠表示,2011年及2015年馬英九總統任內兩次提名大法官,雖然遭外界批評程序草率,但從總統府公布提名人到行使同意權,至少分別還有62天、50天。但蔡總統執政以來,時間竟然越來越短,2016年與2019年時,分別只有54天與31天,而這次從總統提名到行使同意權更只剩下3個禮拜,如此倉促就要立法院為執政黨背書,實在有諸多不宜,「民眾黨身為小黨有非常多無奈,最後民進黨還是會用輾壓式讓此事強行通過。陳琬惠更表示,這次大法官人事審查只有1天公聽會、1天審查會,就要進行表決,質疑「這不是過水,什麼才是過水?」這次大法官人選親綠色彩嚴重之外也有非常大的爭議,陳琬惠舉例說明,提名人之一的監察院秘書長朱富美,其配偶就是檢察總長邢泰釗,未來當檢察總長指派最高檢察官參與憲法法庭的時候,難道沒有利益衝突迴避的問題嗎?另外,司改會出生的律師尤伯祥,不僅親綠色彩嚴重,更捲入教唆證人、偽證爭議。民眾黨也呼籲,這麼快時間就要審過,盼所有委員們,一起做最好的把關,一定要嚴審,雖然倉促仍應該要「問好問滿」。
18歲公民權修憲未通過 時力黨團提草案籲直接修法
因日前九合一大選中,「18歲公民權修憲案」公投未通過, 時代力量立院黨團特於今(23)日召開「18歲公民權 修法來實現」記者會並表示,時代力量黨團在本次院會中提出了18歲公民權的草案也呼籲朝野各黨應透過修法來實現18歲公民權與民主國家的精神,別讓青年們「世代不正義」的問題持續延宕下去。時代力量黨團副總召陳椒華委員指出,此次 「18歲公民權修憲案」公投未過,除了凸顯了不合理修憲門檻阻礙了重要政治改革的困境,也凸顯了各政黨還需要更多的努力的和民眾溝通。實際上18歲公民權的修憲提案,不僅在立法院獲得朝野一致同意,以複決結果來看也獲得了大多數民眾的支持。在這次修憲公投中18歲的青年也展現了高度的熱忱和政治成熟度,證明他們也是民主社會的一員。但因極高的修憲門檻使得修憲案未獲通過。陳椒華表示,為了促進青年參政及世代正義,所以推動18歲公民權的努力不該因這次的修憲未過關就停止。應該持續在立法院及在制度內嘗試更多方法來推動。因此時代力量黨團在本次院會中提出了18 歲公民權的草案並呼籲朝野各黨團在剩下的兩個會期中,一起用修法的方式來實現18歲公民權。時代力量黨團總召邱顯智委員指出,18歲公民權完全可以透過修法來實現。此外在嚴謹的憲法學理分析及正確的憲法解釋下,18歲公民權的修法也不會違憲。已經有專家學者指出,憲法第130條關於年滿20歲的國民有選舉權的規定應該被解釋為對於立法者「制定年齡限制的上限」,所以立法者不能往上調高到例如 21 歲,但是可以往下調到18歲。時代力量黨團幹事長王婉諭委員說明,可能會有人質疑「若修法就可行,當初為何要修憲?」,但其實有關於 18 歲公民權要依循什麼途徑處理的爭議一直存在,更難以說有一個正確答案。作為立法者及一個堅信世代正義價值的政黨,基於對未來世代的責任,我們的職責正是要窮盡所有制度上的可能性,來修正現行規範導致的不公平與不正義。而「若通過修法後仍然有人覺得違憲,提起憲法訴訟該怎麼辦?」,這也是許多人的疑問,確實也是一個可能性,但同時也相信,既然立法院能夠一致同意通過修憲案,那立法院一定也能再一次團結起來,主動面對憲法法庭並在大法官嚴格的審查下捍衛立場。因此,就算有可能面臨憲法訴訟也希望各黨團共同通過 18 歲公民權的修法,再一起面對違憲審查的挑戰。最重要的是,基於我們對未來世代的責任,我們應該要掌握每一個能實現 18 歲公民權的機會。因為這也是給未來世代一個機會,最重要的是給世代正義一個機會。
修法轉焦點2/排黑參選違憲? 趙正宇:乾脆要求須良民證
行政院提出院版《公職人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擴大排黑參選」修法草案,排除有黑、金、槍、毒前科者參選公職。然而,不僅朝野立委認為修正草案有侵害人權之虞,就連法學學者都表示,透過立法限制人民眾參政權有違憲疑慮。「辛苦跑車的Uber司機都被要求需有良民證,難道對政治人物的標準比辛苦過日子的司機還低嗎?」無黨籍立委趙正宇則認為,政治人物作為有權力者,本來就該面對更高的道德檢視,對於《選罷法》修法排黑,他認為「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是一個很好的立法基準,也是更為明確的標準,若真的有心要擴大排黑,不如修法要求有「良民證」才能登記參選。趙正宇也建議,各政黨為了凸顯自己的政治理念,可以自行在黨章中加入排黑條款,嚴苛的程度可以自己取捨,現在的選民自主性很高,會自行判斷哪個政黨真正反黑金,決定他們支持的對象。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所特聘教授羅承宗指出,對這次排黑修法是否恰當,有正反兩派的說法,但他認為台灣是民主國家,一個人能否擔任公職,是由民主程序決定,若用法律限制人民的參政權,是對民主的不信賴,「台灣從90年代一路走來,我們自詡民主不斷在進步,當你立法限縮人民的參政權時,就是一種民主的退步。」立委江永昌反對黑道參政,認為應把所有排黑條款都納入《選罷法》,前提是相關法律爭議必須先釐清。(圖/周志龍攝)羅承宗說,排黑條款的立法是基於「我覺得這樣的人當選公職不好,所以我事先幫人民把關」這種保姆心態,可是對一般庶民來說,或許認為這些前科都是過去的事,有權選擇不排斥;另從宗教的觀點來看,更生人服完刑之後,就是一個「新造的人」,已經付過他的帳。執政者不應一方面鼓勵更生人回歸社會,一方面卻又說「犯過錯的人一輩子都是壞蛋」。從民主的精神來看,這種限制更生人的社會發展是令人遺憾的。羅承宗說,現在很多人會拿性侵犯不得從事計程車駕駛工作舉例,但目前大法官解釋的是法律可限制人民工作權,而工作權與參政權性質不同,在民主國家中的位階更不能混為一談。「我要問贊成的人,從民主的角度來看,你真的認為這樣修法是好的方向嗎?」羅承宗說,不涉政治立場、單就憲法與行政法學者角度,他個人反對這次修法,法律不該限制人民參政權。 國民黨立委陳以信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時,曾對「排黑法案」提出質疑指出,修法會造成大規模的終身褫奪公權,對於憲法保障基本人權是相當大的挑戰,在《選罷法》中概括性限制人民參選,可能引發大量提起違憲審查的案件。民進黨立委江永昌說,他反對黑道參政,但認為相關單位應該釐清修法後的相關法律效果。他說,國家剝奪人民的權利有「司法剝奪」與「立法剝奪」,法院判處被告褫奪公權是「司法剝奪」,還有1到10年的期限;另一種「立法剝奪」則是透過立法,在法令中直接限制人民擔任某些職務的權利,如果新修定的法條規定人民一旦涉案即永遠不得再參選公職,權利的剝奪比司法判決還嚴重,需要通盤考量法律體系。「但立法剝奪參政權並不表示就違憲。」江永昌舉例說,《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中就有規定,曾犯性侵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能在教保服務機構中任職,這就是「立法剝奪」;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人依法不能參選也一樣。他認為,目前已有相關法條,禁止觸犯特定法條的人參選、任公職、或是在幼兒教保機構任職,不能說修法禁止涉犯黑金槍毒的人參選,就是違憲,但法務部在回應民意修法前,應該要匯集相關法條,以及國外立法例,詳加研究,以免產生爭議。台北市長當選人蔣萬安的競辦發言人李德維與市議員徐巧芯在選前舉行「解密民進黨的黑道治國」記者會,批評蔡英文總統高舉終結黑金大旗,卻私下搞「英系黑白共治」。(圖/報系資料照)
迴避保人權1/一、二審同一法官審理 鍾姓負責人提憲法訴訟
鍾姓公司負責人涉嫌炒作TDR(台灣存託憑證),一審被台北地院依違反《證券交易法》遭判處18年徒刑,上訴二審高等法院時,發現受命法官竟是當初一審的陪席法官,鍾男擔心二審受命法官對他案情已有心證,聲請法官迴避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今年7月5日提起憲法訴訟,希望大法官宣告最高法院駁回他的迴避裁定違憲,讓他換法官。鍾男的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指出,他因違反《證交法》經台北地檢署起訴後,移送台北地院審理,不料北院審理期間,合議庭3度換法官,其中第2次組成的合議庭陪席法官,雖然最後沒有參與一審實體判決,可是在審理期間,共參與他14次的審理程序,而且這14次審理程序傳喚證人高達20人進行交互詰問,已達一審判決「過半」程序,顯示對於本案的犯罪事實、爭執不爭執事項等,皆已有一定程度的調查,因此必然形成相當程度的心證。再者,鍾男一審時,曾被合議庭裁定5000萬元交保和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的強制處分,還要他每天在指定時間到派出所報告,也是由上述陪席法官參與做成。一審裁定書指出:被告請證券公司營業員提供人頭帳戶,並填寫圈購單給證券公司,以證券公司代認購為條件,配售高比例的TDR,藉此操縱股價或相對成交之犯罪嫌疑,要屬重大無訛等語。裁定內容凸顯這位陪席法官和合議庭其他法官的心證,都認定鍾男屬犯罪嫌疑重大,才會裁定5000萬元交保。鍾姓公司負責人擔心高院受命法官對他案情已有心證,聲請釋憲希望大法官讓他換法官。(圖/報系資料照)沒想到一審判處鍾男18年徒刑後,上訴二審時,竟又碰到這位陪席法官,這次擔任受命法官。鍾男認為高院這樣分配法官的結果,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的「參與前審裁判、應自行迴避」事由,去年8月9日向高等法院聲請法官迴避,高院則認為法官沒參與前審實體判決,就不需要迴避等理由駁回。鍾男不服,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最高法院也採取高院同一見解,駁回抗告確定,因此鍾男改向憲法法庭聲請違憲審查。據了解,這位法官曾自行向高院聲請迴避,一樣沒過關。鍾男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認為,公平審判是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的核心,法官迴避則是公平審判的基礎,根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91、653、654號解釋意旨,人民有依法提起訴訟和接受法院公平審判的權利,法院則應落實無罪推定、武器平等等原則,才能達到憲法的公平審判要求。此外,根據已內國法化的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及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第32號一般性意見第21段的說明,「法院在合理觀察者審視下來看,也必須是公正的」,因此,如果經合理觀察者審視,認為法院無法公正審理案件,但法院仍持續審理,已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的規定。再者,政府邀請國際人士到台灣審查是否落實國際人權公約,今年5月13日第3次報告的審查結論第82點指出,「根據國際公平審判標準,若其先前已參與預審程序,在此情況下,特別是出於調查措施的數量和性質等考量,若判決公正性可能引起合理的懷疑,法官就不應參與案件。」聯合國《班加羅爾司法行為準則》,也有類似規定。國際人權專家來台審查政府實施國際人權公約狀況,鍾姓公司負責人呼籲司法院應落實人權公約規定。(圖/報系資料照,非本案當事人)聲請書強調,根據大法官釋字第178號解釋意旨,如法官在下級審參與審判,在上級審又參與同一案件裁判,當事人難免懷疑會有成見,而影響審級利益。因此,不僅參與下級審實體裁判的法官須要迴避,只要參與證據調查進而接觸卷證,或參與裁定的法官都應該迴避,否則將動搖司法的公正外觀,所以都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的「參與前審裁判」事由進行迴避。希望憲法法庭對本案裁定宣告違憲,並廢棄發回最高法院重新審理。鍾男還補充指出,依《法院組織法》第14之1條第1、2項:「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立法理由認為:「為維護法官之中立性要求,貫徹公平審判之法官迴避制度的本旨,強制處分審查法官不應同時或隨後擔任本案審理之法官。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92號、第631號解釋之意旨,並參照外國立法例,新增第2項之迴避規定。」因此根據《法院組織法》第14之1條第2項的相同法理,為維護法官中立性的要求,貫徹公平審判的法官迴避制度,雖然一審陪席法官參與鍾男具保、限制住居強制處分之裁判,與前述《法院組織法》第14之1條所規範情形有所不同,然該原審的具保、限制住居強制處分裁定,仍需審酌鍾男是否屬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無羈押必要情形。換言之,法官於判斷被告是否為犯罪嫌疑重大時,即有影響法官心證的可能,客觀上足使一般人對法官能否本於客觀中立與公正立場參與審判,產生合理懷疑,有影響被告憲法第16條受公平審判的訴訟權核心內涵,故依相同法理,應予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