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險法
」 金管會 新光人壽 朱國榮南山第一產皆遭重罰240萬 無保戶簽名、一張信用卡付16張保單等六大違規曝光
金管會最新公布對南山產物、第一產物兩家保險公司各裁罰240萬元,前者在未收到保費前即保單生效、推出新服務前未有法令主管簽署意見書並納入內控、強制汽車險理賠未按理賠金額比例攤付等3點違規;後者則在辦理駕駛人傷害險核保作業未取得被保險人簽名、信用卡扣繳保費異常等違反保險法事項。依據金管會保險局公布裁罰書內容,在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南山產物保險在辦理汽車保險收費出單承保作業,有未於保單生效前完成收費或對信用卡取授權即出單之情事;例如生效日112年4月1日,保戶匯款日112年4月18日等。110年11月25日起推出行動投保服務及112年7月10日上線Line客服,惟未由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出具意見書並簽署負責,且未因應服務上線將業務員私人行動裝置管控機制等納入所訂內部控制作業處理程序規範及內部稽核項目。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賠案與其他保險同時處理時,有未依規定按理賠金額比例攤付理賠費用之情事,如:112年6月21日理賠同一車號時於強制險理賠金額2萬3千元、第三人責任險理賠金額97萬7千元,處理費用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第三人責任險各攤付一半,未按理賠金額比例攤付。依此違反保險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處罰240萬元整。此外,發現第一產物辦理駕駛人傷害險核保作業,未依保單條款約定取得被保險人簽名同意;以信用卡繳交保險費並填載持卡人為保單關係人者,有未全面以系統檢核持卡人ID是否為要保書所留存之保單關係人ID,致有業務員不實填載其為要保人而代繳保險費成功者,並以持卡人為要保人之名義通過人工審核。又曾以電話取得信用卡授權者,未送外部平台驗證授權人是否為持卡人,且後續刷同一張卡時,SAP系統對送驗規則判斷有誤,致有不同授權人以同一張信用卡解繳保費之異常情形,如以同一張信用卡繳費16張保單等授權扣繳保費異常。還有在委外廠商簽訂商業諮詢服務協議書未經適當層級核定,且在顧問諮詢費用係按月就當月已收保費之外銷產品責任險保單之簽單保費6%計算,與協議書「依案件個別計費」約定不符。因此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罰鍰240萬元。
新壽疑涉不法遭搜索!前董座吳東進「被告身份」被約談 新光金重訊回應
新光人壽投資的新板傑仕堡2年前被金管會查出違反多項缺失,遭開罰300萬元,如今爆出疑似涉及不法。新北地檢署今(11日)指揮調查局兵分18路發動搜索,並依違反保險法等罪約談新光金暨新光人壽前董事長吳東進等人到案說明。對此,母公司新光金稍早代新光人壽發布重訊說明,依法配合搜索調查程序,並強調本次搜索與公司營運無關。據了解,新光人壽在新北市板橋區打造「傑仕堡有氧園區」,以「全齡共享」為目標,導入集團資源,包括醫療、保全、以及傑仕堡商旅專業的酒店式管理服務,內部設有健身俱樂部、餐廳、美容會館、新光健檢與新光音樂廳等多元設施。金管會於2022年查出新光人壽辦理資金運用、不動產投資管理及其他業務作業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包括未確實落實新板傑仕堡B棟之查核控管、辦理新板傑仕堡A、B、C棟住宿、出租作業未檢附充分資訊、辧理與利害關係人交易條件有不當比較等缺失,依保險法核處罰鍰新臺幣300萬元整。時隔2年,檢調懷疑新光傑仕堡涉及不法,今日指揮調查局針對新光總公司、傑仕堡、吳東進住處及保險大樓等18處發動搜索,共約談17人。其中剛轉任大台北瓦斯董事長的吳東進,也被依被告身份約談到案。據傳,新板傑仕堡疑遭檢舉在興建規劃過程涉及工程經費灌水等舞弊情形,因此被檢調追查。對此,新光金發布重訊說明,法務部調查局至人壽進行特定建物標的相關資料搜索調查,依法配合搜索調查程序,對公司財務、業務無影響,且本次搜索與公司營運無關。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今日下午證實,對檢調搜索新壽「已有掌握」,和2年前為同一案件,因檢調正在偵察中,所以不多作評論。
董座王貴鋒涉掏空10億 金管會重罰台中銀、台中銀保經1500萬
台中銀行董事長、台中銀保險經紀人公司前負責人王貴鋒,涉夥同台中銀保經公司現任董事長賴麗姿、極緻租賃公司實際負責人周哲男等人掏空公司10億元,日前遭檢方搜索。對此,金管會今(1日)依《銀行法》重罰台中銀1200萬元,並停止王貴鋒執行董事職務3個月,另對子公司台中銀保經祭出300萬元罰款。金管會對台中銀檢查時發現,該行及子公司台中銀保險經紀人與特定授信戶及其相關企業往來密切,支付該授信戶及其相關企業廣告費及航空器、公務車與招待所之租金總計已逾10億元,其中涉有租用航空器與高價公務車等交易決策不當及未完善建立與辦理相關招標之內部作業程序、對授信戶辦理授信時,未依內部規定評估前揭相關企業之經濟實質關係與留存檢核紀錄,及該行未落實督導保經子公司等多項缺失。金管會表示,台中銀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且未善盡對子公司之管理,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爰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2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及依銀行法第61之1第1項第7款規定,停止董事長王貴鋒執行董事職務3個月。另一方面,台中銀保經之內部控制制度未能有效運作,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金管會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300萬元整,暨依同法第164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命該公司自裁處書送達翌日起,調降董事長賴麗姿及總經理每月月薪50%,為期3個月。
中信金前11月賺進550億年增67% 改寫歷史新高
中信金(2891)昨天(8日)公告11月自結獲利,雖然因新台幣急升,子公司台灣人壽出現虧損,單月稅後純益較上月衰退逾7成至13.95億元。累計前11月合併稅後盈餘549.88億元,年增仍有67%,提前改寫歷史新高,每股稅後盈餘(EPS)2.77元。中信金表示,11 月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放款業務表現穩健、財富管理動能強勁,加上金融商品操作佳,單月稅後獲利36.68億元;子公司台灣人壽保險公司則因11月台幣升值產生匯兌損失,單月稅後虧損23.01億元,較去年同期虧損36億元,今年還是略高一些。與去年同期相比,中信銀累計稅後獲利成長16%,持續創下歷史同期新高,主要來自存放款基盤成長、利差擴大、財富管理多元化商品銷售業績增加,以及信用卡消費金額在各業別均成長顯著,使前11月累計稅後獲利達387.88億元、年成長16%,持續創下歷史同期新高至於保險業務,今年雖避險成本居高不下,但擺脫防疫險損失的陰霾,稅後獲利137.82億元,較去年同期成長588%。中信金同日公告子公司台灣人壽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核處罰鍰新台幣180萬元整,強調將依主管機關指示辦理改善事宜,公司營運一切正常。
吳東進停職「干政27次、交易4案」 新光人壽董座潘柏錚「未督導」遭減薪三個月
大股東干預保險公司資金政策,金管會今天(10日)祭出重罰!針對前新光人壽吳東進參與公司會議並下指導棋,對新壽罰款300萬元,並調降現任董事長潘柏錚三個月薪資,月減幅度3成,且3年內不得新增與新光傑仕堡健身等6家公司暨與吳東進有關的投資交易,新壽還需依比例原則追究相關失職人員責任。2020年9月,金管會金檢新光人壽海外投資發現多項缺失,並違反公司治理設立有如「太上皇」的投資決策單位「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主導投資等五大缺失,新壽遭重罰2,760萬元,時任新壽董事長吳東進被停職到本屆任期結束(明年6月),新壽投資長袁宏隆也遭解職,五年內不得復職,並要求新壽三個月內須組織重整。豈料,隔年11月,立委林楚茵爆料收到檢舉,吳東進在2021年10月1、2、7、22日與11月7日五度召開金控董總高階主管會議,干預信用卡業務、涉入新壽土地開發等。經過金管會要求新壽獨立董事調查及公司說明後,於今天公布調查與裁罰結果,光是說明長文就超過兩千字,鉅細靡遺。金管會表示,新光人壽辦理資金運用、不動產投資管理及其他業務作業,有未落實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制度、未落實不動產投資管理兩大部分。首先是在「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制度」,新壽相關部門依已停止董事長職務吳東進的指示,召開相關會議,未遵循公司內部控制程序事前簽報等未落實遵守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制度情事。例如,新壽外務企劃部及不動產投資部,仍依吳東進指示召開業務推動及不動產開發等會議,由吳的秘書逕行通知新光金控董事長、新光人壽董事長、董事及總經理等人與會,且有提供公司資源供召開集團會議之關係企業使用,吳東進與吳投資事業及利害關係人參與會議,未落實利益迴避。新壽在2021年間不動產相關會議由吳東進擔任主席者計24次,及吳東進未出席會議但涉有指示者計3次。依吳東進指示提報董事會審議新壽與吳東進投資事業進行交易者共4案。再者,未落實不動產投資管理部分,金管會發現未確實落實新板傑仕堡B棟之查核控管,將新板傑仕堡B棟委託利害關係人某商旅經營管理,該商旅將B棟之未出租空置之房間提供不特定人日租使用並收費納為收入,或以未收費方式出借供利害(實質)關係人使用,或任由利害(實質)關係人承租戶使用逾租賃範圍。對該商旅申請核銷之餐飲相關費用有偏高且欠合理情形,逕依所請予以核銷。辦理新板傑仕堡A、B、C棟住宿、出租作業,未檢附充分資訊,不利對利害關係人交易條件不優於同類對象之比較作業、承租戶之裝修費用有由公司負擔或由公司支應超逾合約約定之裝修費等欠合理情事,且未依利害關係人交易提報董事會。且在辧理與利害關係人交易條件有不當比較,出租予利害關係人及實質利害關係人,僅以出租之淨租金單價高於出租標的附近實價登錄淨租金單價,作為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證明,惟未另行與同棟其他非利害關係人承租戶之收費標準進行比較,且未將內含於租金之健康諮詢等相關服務納入比較,顯有欠妥。金管會指出,考量新光人壽業務經營內部控制三道防線未有效發揮功能,內部控制作業程序有嚴重缺失,違規事實明確,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違反保險法規定核處罰鍰300萬元整予以糾正。並為使新壽徹底改善,再依保險法限制新壽收到裁罰書翌日起3年內,不得新增新壽與新光傑仕堡健身(股)、新禧悅(股)、昕新健康管理顧問(股)、銀廚事業(股)、傑仕堡商旅(股)、瑞新興業(股),暨吳東進及其投資之具有符合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28號所稱有重大影響之關聯事業為授信或授信以外之其他交易,於提報具體改善計畫,經本會認可改善情形後,始得恢復辦理。但交易對象為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新光金控及其子公司者不在此限。至於現任新壽董事長潘柏錚擔任董事長期間,未妥適督導新光人壽遵守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制度之具體作為,未有效善盡董事長之督導職責,致該公司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有應作為可以作為,而作為有欠缺之情事,也依保險法規定,調降董事長每月月薪30%,為期3個月。金管會還特別強調,保險業資金多來自於保戶,從事各項業務經營須秉持公司治理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之,且應要求公司各部門人員恪遵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確保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不得有聽從非權責人員指示、干預而違背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保險業董事會負有確保建立及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之最終責任,董事長統領董事會,為公司之領導人,負有督導公司遵守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制度之責。金管會呼籲,保險業對於本案缺失應引以為鑑,塑造良好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之企業文化,以確保公司健全經營。
北富銀、富邦產險遭罰1500萬 停止代售投資型保險新契約1個月
金管會今(19日)公告,通過對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其保險代理人4人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處分案。金管會表示,台北富邦銀行108年12月至109年3月間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客戶皆授權以信用卡扣繳保費,再以富邦銀行貸款繳交信用卡費,其實際上仍係以貸款方式購買保單,而富邦銀行貸款轉介人與保險業務員為同一人,卻未於業務員報告書正確填寫保費來源,有未落實執行瞭解消費者(KYC)之情事。金管會依保險法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900萬元,並停止代理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新契約1個月。另核處其保險代理人林○○等4人立即改正,並對承保之富邦產物核處罰鍰600萬元。另外,富邦銀自97年起辦理住宅火災保險業務均預設增加投保建築物裝潢比例為建築物本體之45%,且致保費增加,富邦銀行卻未妥適向要保人說明及取得要保人同意,與法令規範不符且不利於消費者權益之保障,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核處罰鍰600萬元。金管會也查出,先前接獲檢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總經理程君涉及以海外離岸公司名義收取費用,協助大陸地區企業之香港子公司取得該行授信額度等情。雖經查難以認定有此事件,但北富銀總行有未完善建立洗錢防制作業缺失,核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此外,金管會今日也公告「對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處分案」,指出金管會對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富邦人壽辦理藝術品購置及管理作業,以及國外差旅包機及其費用核銷作業等事項,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因此核處富邦人壽罰鍰600萬元,並請該公司提報改善計畫。
前幸福人壽董座掏空公司資產 遭重判20年定讞
喧騰一時的幸福人壽掏空案,已經在監服刑的前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利用職權,涉向EFG銀行質押借款掏空公司部分,2019年8月23日高院更審將他依背信判刑16年、洗錢4年,最高法院31日駁回鄧的上訴,共判刑20年定讞。同案被告黃正一,最高法院也駁回黃就罪刑部分的上訴,依更審將他依加重背信判刑8年半,洗錢罪1年半,合併執行9年6月。最高法院並通知檢方對黃啟動防逃機制。至於高院更審判決中沒收鄧的犯罪所得、沒有沒收黃正一的犯罪所得的部分則撤銷發回。鄧文聰、黃正一被控在2007年8月移轉幸福5,000萬美元資產EFG銀行成立STAAP基金後,佯稱鄧私設Surewin、High Groundse兩家公司為幸福人壽關係企業,以STAAP基金為擔保,向EFG借款2,200萬美元,朋分作為私人企業資金運用。鄧2008年1月接董事長後,再以幸福1億5,600萬美元資產,委託EFG成立SFIP基金,向EFG質押借款後匯洗至私人帳戶。前年8月金管會發現資產遭質借2億多美元,且因未獲清償1億9384多萬美元資產,遭EFG銀行凍結,移送偵辦鄧、黃2人。2017年底,最高法院認定鄧文聰違背職務向渣打銀行質押借款部分犯行明確,依違反保險法的背信罪將他判刑10年,併科罰金3億5000萬元確定,鄧男入獄執行。至於鄧文聰被控與黃正一共同向EFG銀行質押借款掏空公司部分,高院更一審在2019年8月23日依背信、洗錢罪將鄧、黃2人判刑。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最後一天 8家金融機構遭開罰2580萬
在5月20日之後,顧立雄將會轉任國安會秘書長,今(19)日是他擔任金管會主委的最後一天,他在卸任之前,一口氣對金融業開出了2,580萬元的罰單,其中包含台新銀行遭罰800萬元、新光人壽則是被罰400萬元。金管會今日一共對8家金融業者開出總計金額高達2,580萬元的罰單,金管會表示,其中法巴人壽、安達人壽還有安泰、永豐、遠東、凱基等4家銀行,會遭罰是因為違反保險法,有業務員「不當勸誘」保戶使用保單借款來投資新的投資型保單,所以對這6家金融機構開罰1,380萬。台新銀行則有理專不當勸誘民眾使用保單、房貸質借,來購買投資型保單,遭罰800萬元;新光人壽則是辦理利害關係人的不動產標售案時,沒有提報董事會重度決議違反金控法,遭罰400萬元。
國寶朱國榮再涉證交法被約談移送 1500萬交保並限出境出海
國寶人壽於2009年以旗下子公司福座公司在苗栗頭份的一批破舊房屋,作為抵償國寶人壽在福座公司的3.5億元押租金債權,台北地檢署昨天指揮調查局台北市調處,兵分5路搜索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等人住處,並將朱國榮等8人約談到案,經移送北檢複訊後,檢方諭令朱以1500萬元交保候傳並限制他出境出海。根據了解,這件非常規交易案是台北地方法院審理福座公司違反保險法案時,合議庭發現國寶人壽與福座公司間,有租押金抵償的異常交易情況,因此向北檢提出告發,並經北檢指揮調查局台北市調查局擴大偵辦,於昨展開搜索約談行動。據悉,國寶人壽早在1994年即向旗下的福座公司以每月115萬餘元租用辦公室,並於2002年5月提撥押租金3.5億元給福座公司,之後租約結束,福座即應該返還國寶人壽3.5億元押租金,但是,國寶人壽在2009年12月舉行臨時董事會,卻作成由國寶人壽公司取得苗栗縣頭份鎮永昌街的屋齡已12年,沒有銷售完成的487戶房地產,作為抵償押租金債權。檢調調查,朱國榮透過恒輝不動產公司從中操作鑑價,趁機墊高價格,而使得原本不及3.5億元的房地產竟然透過鑑價超過4億元,以此充抵債權,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的非常規交易罪。檢調昨天發動搜索約談,經北檢承辦檢察官漏夜訊問後,認為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涉嫌重大,諭令以15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另,案發時的國寶人壽總經理賴宜銘30萬元交保、財務長洪秀惠、法務蔡良嘉各100萬元交保,恒輝不動產開發公司執行長黃銘豐100萬元交保,其餘人則請回。
拿苗栗破屋抵3.5億租押金 國寶總裁朱國榮涉《證券交易法》遭搜索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北海福座公司違反保險法時,合議庭發現福座曾以苗栗一批破舊房屋交易給母公司國寶人壽,作為抵償3.5億元押租金的債權,經向台北地檢署告發後,北檢方今天指揮調查局台北市調處幹員,兵分5路搜索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等人住處,並將包括朱在內的8人約談到案,晚間將移送北檢複訊。根據了解,北院合議庭對於國寶及福座間的交易疑點指出,國寶人壽在1994年向福座公司以每月115萬餘元租用辦公室,在2002年5月提撥押租金3.5億元給福座公司,之後租約結束,福座應該返還國寶人壽3.5億元押租金。案經北院告發,北檢迅即展開偵辦,並查出國寶人壽在2009年12月舉行臨時董事會,做成由國寶人壽公司取得苗栗縣頭份鎮永昌街的屋齡已12年,沒有銷售完成的487戶房地產,抵償押租金債權並由恒輝不動產公司提出鑑價墊高價格,經過操作,讓不及3.5億元價值的房地產竟然鑑價超過4億元,再以這批破舊房房抵償債權。國寶集團裁朱國榮因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的非常規交易罪,北檢今指揮調查局員發動搜索約談行動,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幹員刻正深入追查中,將於晚間將朱嫌等人隨案解送北檢複訊。
重罰南山人壽處分書全文 金管會詳盡說明違反保險法規定
金管會今(17)日例行記者會中,罕見以新聞稿長達六頁篇幅說明之外,並同步於官網公布5項糾正南山人壽境界成就計畫專案的罰款處分內容。以下為金管會保險局壽險監理組說明重罰南山人壽3,000萬、停止銷售投資型保單新契約、停職董事長杜英宗、調降前總稽核1年為期的3成薪酬等說明全文。南山人壽公司部分:1、專案控管缺失:該公司就境界專案未建立內控內稽制度,內部稽核監督功能不彰,且未確實執行系統開發、程式修改及測試程序之控制作業及辦理重大偶發通報,其處理流程欠妥,違規事實明確,嚴重影響保戶權益,且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規定罰鍰1,200萬元糾正。鑑於南山人壽投資型保險商品系統功能頻繁出錯,且未依該公司規劃時程改善系統完成,罔顧保戶權益,依保險法規定,令該公司自裁處書送達之翌日起令其停止投資型保險商品新契約業務,直至投資型保險商品資訊系統改善完成,經本會認可之第三方專業機構查核驗證通過,並報經本會同意,始得恢復辦理。保險局指出,南山人壽內部稽核單位於103年4月30日啟動境界成就專案後,遲至106年11月6日才就該專案辦理專案查核,未將該專案管理團隊是否有效評估及控制合約內容可能衍生之風險,及履約過程是否建立妥適之內部控制監督機制等項目納入查核,致無法適時提供相關改進建議,不利董事會之有效監督。境界系統上線未進行平行測試,或相關完備之替代測試方案,草率匆促取代舊系統上線,致產生諸多問題,影響保戶權益甚鉅。而且因系統測試範圍不完整及程式功能未完成修復,導致投資型保險商品之系統功能頻繁出錯,系統功能問題進行修復,所做的暫停寄發催告通知書及進行系統鎖單動作,亦持續發生保單給付金額錯誤、未正常寄發繳費通知單等情事。依南山人壽108年5月9日所報的「境界計畫具體改善規劃」,截至108年7月31日經第三方驗證機構查核驗證結果,仍未依該公司函報時程改善完成,嚴重影響保戶權益及公司正常營運;境界系統有發生作業重大缺失事項,卻未依規定即時向本會辦理重大偶發事件通報,其處理流程欠妥。2、採購控管作業缺失:南山人壽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決策該專案過程未發揮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治理監督責任及未考量商業模式改變之影響,違規事實明確,情節重大處罰鍰600萬元。因南山人壽未依內部採購作業準則辦理該專案採購及未考量並審慎評估該專案合作廠商如未依約履行對專案及公司所造成之影響,違規事實明確,情節重大,缺失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予以糾正。境界專案的採購係直接與特定廠商合作,未依一般採購程序辦理及比價,該公司初始採購即未依其內部採購作業準則辦理,且未能在採購前完整評估掌握專案需求及時程,導致專案進度延遲並大幅追加預算。南山人壽董事會對於合約中攸關合作模式的重要約定及可能風險未詳予審議,並建立控管及因應措施,且其審計委員會對於該專案主要風險之評估監控及該專案重要事項如執行進度及預算控管等之追蹤處理等有欠妥情事,公司治理之功能有待提升;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辦理該專案之預算審議及合約簽署事宜,有未取得或分析外部會計師及律師之意見等欠妥情事。3、財務控管作業缺失:南山人壽帳務錯誤,違規事實明確,情節重大且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處罰鍰1,200萬元予以糾正。南山人壽因境界系統上線後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帳務處理系統錯誤,導致帳務不正確,影響財務報表記載不實,且該公司仍無法確認調節金額,影響金額龐大。董事長杜英宗等人員部分:1、有關南山人壽董事長應負決策失當,未善盡督導南山人壽辦理「境界成就計畫專案」之責,嚴重影響該公司正常營運及保戶權益,有礙該公司健全經營。為避免杜在職影響南山人壽經理部門有效辦理系統改善,及對專案履約工作之執行及檢討,實有必要於相當期間內停止其董事及董事長職務,應依保險法規定,停止其董事及董事長職務2年。併令南山人壽於杜停止該公司董事及董事長職務期間,不得支付或給予其任何形式之報酬及福利(包括但不限於薪酬、交際費、差旅費、房屋津貼或租金、獎金紅利等各項類似性質之給付)。保險局指出,杜英宗自104年8月13日起擔任南山人壽董事長,亦為該專案主要負責人,該專案辦理過程進度嚴重落後及追加預算金額龐大,且本專案於重新議約並調整合作模式時,卻未尋求外部專家意見並審慎評估,決策顯有失當。此外,境界系統上線不採平行測試,所採行之替代測試方案亦不完備,嚴重影響系統運作及穩定性,致後續上線後產生諸多問題,杜承諾境界系統於108年6月底前能穩定運作,依南山人壽於108年5月9日所報「境界計畫具體改善規劃」,亦載明可於108年6月底完成改善,惟經第三方認證機構之查核驗證結果。截至108年7月底發現許多項目未依公司所報時程改善完成,杜君未確實善盡督導南山人壽辦理「境界成就計畫專案」之責,嚴重影響保戶權益及公司正常營運,有礙公司健全經營。2、有關南山人壽內部稽核監督功能不彰,未落實執行境界專案稽核作業,前楊姓總稽核有輕忽廢弛職務之情事,依保險法規定,令該公司自裁處書送達之翌日起調降其薪酬30%為期1年,及3年內不得再任總稽核。南山人壽前楊姓總稽核未就本專案辦理情形進行完整查核,未落實第三道內稽防線機制,未善盡執行內部稽核制度之職責,核有輕忽廢弛職務之情事,嚴重有礙公司健全經營。
金管會再開鍘!勒令南山人壽停賣投資型保單+重罰3000萬 老董杜英宗停職2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17)日表示,對南山人壽「境界成就計畫專案」辦理專案檢查及針對該專案系統上線造成諸多嚴重問題,相關監督管理、內部控制有嚴重缺失,違反保險法規及有礙公司健全經營情事,依法壽罰鍰共計3,000萬元整,予以5項糾正處分,且須立即停止投資型保險商品新契約業務,直至投資型保險商品資訊系統改善完成。金管會強調,南山人壽資訊系統還需經金管會認可的第三方專業機構查核驗證通過及金管會同意,才可以恢復投資型保單招攬。同時,金管會還要求南山人壽須調降楊姓前總稽核薪酬30%為期1年,且 3年內不得再任總稽核,併停止南山人壽董事長杜英宗董事及董事長職務2年,及停止董事及董事長職務期間,南山人壽不得支付或給予杜任何形式的報酬及福利。金管會與保險局局長施瓊華都強調,保險業有別於一般行業,其資金大部分來自於保戶,應依保險法令規定建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以發揮內控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且就系統建置轉換上線,應確保保戶權益不受影響。良好之公司治理係保險業健全經營之基石,公司治理制度包括建立良好之公司組織及文化、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機制,而公司治理之落實,有賴專業經理人責任及董事會職能之強化。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依業務性質及規模,按內部牽制原理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並應強化公司治理及法令遵循機制,以維護保戶權益、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南山人壽董事長杜英宗。(圖/報系資料照)南山人壽傍晚則針對今日金管會公布「境界成就計劃專案」裁罰案,聲明如下:南山人壽尊重主管機關之決定,並依指示辦理改善。人事方面,公司將會規劃董事長代理人選,暫行代理相關職務。針對投資型商品資訊系統問題,本公司已持續進行改善,將依主管機關指示完成,盡速恢復投資型保險商品新契約業務。南山人壽營運一切正常,保戶權益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