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訴權時效
」 免訴 陳水扁 陳敏薰陳敏薰買官案!陳水扁與吳淑珍洗錢1千萬元「一審判免訴」 高院今撤銷發回更審
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在前台北101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涉嫌洗錢,被台北地檢署於2015年1月起訴,不過北院合議庭今年5月認為,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規定,此案已完成10年追訴權時效,依程序判決免訴;台北地檢署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高院認為,應保障當事人聽審權的訴訟程序,今天撤銷判決,發回北院更審。前總統陳水扁。(圖/報系資料照)根據高院28日判決指出,法院於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為由而裁定停止審判後,其原因消滅、或因其他事由欲為終局判決前,若無事實上的困難,應使訴訟參與者有表達意見的機會,並透過到庭陳述意見或其他適當方式,踐履保障當事人聽審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北院認本件追訴權時效完成即逕為免訴判決,其踐行之訴訟程序難認妥適,故撤銷發回北院原審。回顧這起案件始末,檢方指控陳水扁在2004年1月間,與妻子吳淑珍收受陳敏薰1000萬元,協助陳敏薰取得台北101董事長,兩人已各被依貪污罪判刑8年定讞;而高院二審審理此案時,認定吳淑珍將賄款透過胞兄吳景茂存入人頭帳戶,檢方認為陳水扁也涉洗錢,分案偵辦,2015年1月19日依洗錢罪嫌起訴陳水扁。台北地院認為,扁涉犯洗錢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追訴權時效為10年,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期間,根據醫院的診斷鑑定報告,認為陳水扁有多重身體症狀,因病無法到庭,停止審判而停止追訴權時效進行,持續所達上開追訴權時效期間之4分之1,即2年6月,另外,檢方查期間行使追訴權共計4年7日,2015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為審判期間行使追訴權,共計3月18日。合議庭計算,本案犯罪行為終了日為即2006年1月25日,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10年、停審期間2年6月,共為12年6月,加上檢方行使追訴權的4年7日、北院於停審前行使追訴權的3月18日,全案共已追訴16年9個月25日,追訴權時效早已完成,因此判決免訴,不過北檢以判決有程序瑕疵、追訴權時效計算有違誤等理由,6月21日上訴。
男走私毒品遭陸扣留獲釋返台 23年私菸案時效消滅免訴
高雄市蔡姓男子23年前涉嫌以漁船走私200餘萬元私菸,高雄地方法院依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罪判處2年有期徒刑;蔡男對此上訴後,在中國大陸走私毒品遭到扣留,直到去年才減刑獲釋返台。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蔡男追訴時效消滅,判決前案免訴,全案可上訴。判決指出,2001年3月,蔡男出資僱用吳姓男子等人駕駛塑膠管筏,在領海內涉嫌私運260箱完稅價格216萬元的香菸,經海巡人員查獲,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檢方依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罪起訴蔡男,高雄地院判刑2年,蔡男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期間,蔡男又涉嫌走私毒品,遭中國大陸逮捕、判處無期徒刑,之後歷經7次減刑,在2023年2月底獲釋出獄。二審合議庭法官調查,蔡男追訴權時效為19餘年,2022年1月初已屆滿,此前都在中國大陸廣東省東莞監獄服刑,因此改判免訴,可上訴。
移工刺殺女友後逃亡 「羅密歐」逃過25年追訴期獲免訴
25年前,在台南工作的菲律賓移工羅密歐與同鄉女友麗莎相約在某假山公園,兩人發生性行為後,因故爭執,羅密歐竟憤而持刀猛刺麗莎十餘刀,麗莎因失血過多休克死亡 羅密歐卻像是人間蒸發一樣,逃過25年追訴權時效,台南地院日前判決免訴。判決書指出,羅密歐和麗莎是男女朋友,1998年7月11日晚間9時許,兩人相約在某工廠後方相見後,轉往某假山公園發生性行為後,卻因故發生爭執,麗莎抓羅密歐臉部,慘遭羅密歐以疑似瑞士刀猛刺十餘刀,麗莎因失血過多休克死亡。隔天清晨5點半,被早起運動民眾發現後報警。警方調查死者男友羅密歐涉嫌殺人,全案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起訴,台南地院1999年5月25日發布通緝。不過,據悉,羅密歐在案發後即已畏罪潛逃離境,全案追訴權時效到今年4月26日,已逾追訴權時效。台南地院合議庭指出,被告被訴殺人犯行為1998年7月11日,經檢察官同年月28日開始偵查,同年10月1日提起公訴,同年月13日繫屬於台南地院,後因被告逃匿,隔年5月25日發布通緝,如今,本案已逾追訴權時效,判決免訴。
陳敏薰買官洗錢案追訴時效過了!陳水扁判免訴 北檢提上訴:法官算錯時間
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在前台北101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涉嫌與妻子吳淑珍共同洗錢1000萬元,由於扁因病停審,致案件拖延超過16年,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本案犯罪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判決免訴。但台北地檢署認為法官時間「算錯了」,21日以判決有程序瑕疵、追訴權時效計算有違誤等理由,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北檢認為,目前扁有3案停審中,若本案獲判免訴成功,恐將影響其他3件停審案,扁可能繼續以「拖字訣」將3案都拖過追訴權時效獲免訴判決。最高檢20日特別邀集台灣高檢署、北檢開會討論,決定由北檢在昨天提起上訴。檢方指控,陳敏薰2004年透過吳淑珍向陳水扁表達欲爭取特定職位,指示祕書將1000萬元支票送至總統官邸交予吳淑珍;珍取得賄款後,扁即運用其職務權限,安排陳敏薰於2004年5月21日以中華開發工業銀行法人代表身分出任台北金融大樓公司董事,並經選任為台北101董事長。扁為避免1000萬元資金來源遭查覺,由珍將支票轉交友人分成6筆定期存款進行洗錢。北院認為,扁涉犯洗錢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徒刑之罪,依修正前刑法規定,其追訴權時效為10年,扁因疾病不能到庭停止審判而停止追訴權時效進行,這部分時效為2年6月,檢方行使追訴權4年7日,法院行使追訴權期間3月18日,共計16年9月25日,本案追訴權時效應自扁犯罪行為終止日即2006年1月25日起計算,已超過追訴時效,於5月20日判免訴。扁2015年1月獲保外就醫迄今,除本案因追訴權時效完成獲判免訴,另國務機要費貪汙案因《會計法》修法除罪,2022年扁也被判免訴,他另有北院的隱匿國家機密案及高院的教唆偽證案、二次金改案共3案停審中。
前總統陳水扁涉洗錢案停審 追訴時效已完成獲免訴
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在台北101前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與妻子吳淑珍共同洗錢1000萬元,扁因案停審,但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洗錢罪追訴時效10年再加上停審及檢方追訴期等,從2006年至今,犯罪追訴時效已完成,今年5月20日當天判決免訴。檢可上訴。檢方起訴指控,扁在2004年1月間因收受龍潭購地案賄賂後,已與吳淑珍共同為隱匿、掩飾重大不法所得而為洗錢犯行,故已預見吳淑珍為避免本次收受之1000萬元資金來源遭發覺,仍容任吳淑珍買官案的洗錢之犯行,而吳淑珍也將所收受之1000萬元支票轉請知情之友人。1000萬元再於2006年1月25日併同帳戶內其他非本案犯罪所得資金,轉為6筆共計1740萬元之定期存款,而就收受陳敏薰賄賂之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接續實行洗錢行為,檢方指控扁涉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掩飾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罪嫌。台北地院認為,扁涉犯洗錢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追訴權時效為10年,他因疾病不能到庭停止審判而停止追訴權時效進行,持續所達上開追訴權時效期間之4分之1,即2年6月,此外,檢方查期間行使追訴權,共計4年7日,2015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為審判期間行使追訴權,共計3月18日。本案追訴權時效應自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日即2006年1月25日起計算本案追訴權時效期間10年、因審判不能進行而停止期間2年6月,合計12年6月;再加計檢察官行使追訴權期間4年7日、北院行使追訴權期間3月18日,共計16年9月25日,犯罪之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北院指出,陳水扁雖因疾病未能到庭,然其被訴之罪追訴權時效既已完成,他被訴之犯罪,依法應為免訴之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黃子佼「毀滅式爆料」扯出6藝人涉毒! 北檢:查無不法予以簽結
藝人黃子佼曾在去年6月爆出性醜聞,並在當月19日於臉書上傳3段影片,過程除了坦承犯行之外,更「毀滅式爆料」扯出13人,直言「我不管,我就是要說出來,我管你們去死,反正也沒人管我去死!」其中,他提到大小S給他上了人生很重要的一課,「她們吸毒嗑藥這件事,我也一直過不去」,還聲稱他被范曉萱、周俊偉、大小S硬塞過毒品不只2次。對此,檢方針對爆料內容將涉毒品犯罪的6人分案偵辦後,也因查無不法,予以簽結。黃子佼去年6月19日在臉書上傳3段影片坦承性醜聞,並「毀滅式爆料」扯出演藝圈13人做過的事,更直言「如果我逃不過,他們為什麼可以逃得過?還有很多啦!」其中,他提及了自己當年和小S分手的過程,發生了很多很瞎的事情,「比如我有一些事情被小S發現,小S也不開心,可是問題是她們吸毒嗑藥這件事,我也一直過不去。」他當時在影片中聲稱,自己第一次去韓國的時候印象很差,因為是被大小S帶去的,「大S跟光頭在一起,在一個飯店嗑藥」,他當時也被迫跟著吃。他也表示自己在台北的時候,即使心裡不情願,但仍然被范曉萱、周俊偉、大小S強迫,「被邀請、被說服、被硬塞,我不快樂」,且不只這2次,「我不快樂,我還記得在浴室,光頭很大隻,他可以把我抱進去任何地方,我就不得不吃」,暗指大S老公具俊曄也硬塞藥。對此,北檢針對黃子佼去年的爆料內容,將涉毒品犯罪的6人分案偵辦,其中大S、小S、范曉萱經採集頭髮、尿液後,均檢出部分毒藥物反應,但與3人提出之診斷證明、處方、門診紀錄等所服用藥物成分相符,難認其等有非法施用毒品。而具俊曄經尿液檢體檢驗結果後,則檢出無毒藥物反應。至於柳翰雅、周俊偉長期在境外,且黃子佼證稱未曾看過2人施用毒品,無從逕認2人有施用搖頭丸之犯嫌。另具俊曄等人在韓國某飯店以強暴方式餵食黃男毒品搖頭丸部分,因黃男對於犯罪時間、地點、情節等均無法為具體陳述,且案發地點在國外,難以調查,黃男又表示無追訴之意,又如確發生於2000年間,亦已罹於20年之追訴權時效,自難認有何具體不法犯嫌。由於查無具體犯罪情節,6人分案偵辦後,也因查無不法,予以簽結。
女通緝犯「寄生看護名下」逃亡19年!瞞天過海「爽飛出國39次」
高雄一名王姓女子因涉及毒品案遭到通緝,而十分疼愛女兒的王父,竟請聘僱的楊姓女看護幫忙「申辦護照」,讓女兒在逃亡期間還能「爽飛出國39次」,該案直至2022年才被揭發,日前經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將王女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護照條例》等罪,合併執行3年徒刑;另協助犯案的楊女則被判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據判決書指出,王女於2003年涉犯毒品案,遭到檢方通緝並限制出境,沒想到相當寵女的王父,為了幫愛女掩飾身分以躲避查緝,竟讓年齡相仿的楊姓看護,持著王女的照片,並以「楊女的名字」辦理身分證和護照。事後,通緝犯王女便「寄生」在楊女的名下生活,且更於2012年至2016年間,拿著冒名的假護照飛出國多達39次,直至2022年1月,王女盤算通緝追訴權時效已過,於是前往戶政所辦理更名,外交部人員經比對後發現異狀,該起「通緝犯裝良民」的事件才東窗事發。經高雄地方法院審理,王女持假護照共出國39次,每次論1罪,將王女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及《護照條例》冒名使用他人護照罪,合併執行3年徒刑;另協助犯案的楊女則依違反《護照條例》交付護照供冒名使用罪,判處4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禾馨創辦人逃漏稅近3千萬 蘇怡寧二度遭妹妹檢舉這次慘了
禾馨醫療創辦人、婦產科醫師蘇怡寧被胞妹告發,指蘇怡寧以胞妹當人頭,向訊聯生技領取顧問費130萬餘元,蘇怡寧原獲不起訴,蘇妹聲請再議,台北地檢署續查後認定蘇怡寧2006至2012年間7筆收入涉逃漏稅捐2877萬多元,涉犯《稅捐稽徵法》的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今將蘇怡寧及其妻子陳君蕙起訴。蘇怡寧身價逾10億元,除了遭親妹妹告發逃漏稅外,也曾被80多歲的老父親控訴棄養雙親,蘇父表示,他的妻子多年前跌倒受傷後,長子蘇怡寧不聞不問,控告蘇怡寧夫婦涉犯《刑法》遺棄罪。不過檢察官調閱蘇父、蘇母的財稅資料,發現名下有多筆房地、存款、股票及利息、股利,另有2名子女、看護照顧他們,不至於有生命危險,因此做出不起訴處分。蘇父提起再議仍遭駁回。蘇怡寧的胞妹則告發指出,2005、2006年間,蘇怡寧在她旅居美國時與訊聯生物科技公司合作,聲稱她是技術團隊成員領取技術顧問費,並指示訊聯公司開立2年總金額130萬6905元的技術顧問費扣繳憑單給她,涉犯《稅捐稽徵法》的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不過由於2005年逃漏稅適用修正前《刑法》的追訴權時效10年規定,已過了追訴權時效,因此北檢不起訴。不過,蘇妹不服偵結結果,向高檢署聲請再議,經高檢署發回北檢續查後,針對蘇怡寧2005年度以前的稅捐資料,仍維持不起訴,至於2006年至2012年間的稅捐資料,北檢查出蘇共逃漏稅捐7筆,這7筆收入合計達6437萬96元,蘇涉逃漏稅捐2877萬245元。蘇怡寧辯稱,當時他與研發團隊常往返國外交流,妹妹曾幫忙安排機票及住宿,他已付錢給妹妹、就用妹妹名義申報。但檢方不採信,將他提起公訴。
立法院臨時會今拚性平三法三讀 行政院長陳建仁將專案報告
立法院17日下午舉行全院談話會,通過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敲定7月17日至31日為本會期第2次臨時會,並表決通過民進黨團所提議案,將審議「性平三法」、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首批協定,以及外役監條例;行政院長陳建仁今明兩天將赴立院,就性平三法和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進行專案報告。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指出,原則上臨時會結束前會將前兩案完成審查,至於外役監條例則是繼續討論,凝聚共識,如果有共識能完成修法也樂見。不過,他也提到,不要把外役監汙名化成天堂,該制度在台灣已經60年,聯合國已經70年,全世界都是以教化為重,要讓受刑人重新回歸社會的中間處遇。國民黨團總召曾銘宗表示,外役監條例等案審查要公開透明,要求審查過程錄影錄音,讓外界知道每次審查發生什麼問題,並主張外役監條例應該排除重大犯罪人遴選外役監,刪除累犯可申請外役監條例之例外規定,並納入酒駕毒駕致死、電信網路詐欺犯、貪汙犯重大經濟犯罪者,皆不得遴選外役監。民眾黨團總召邱臣遠指出6大修法重點,分別為排除犯本刑7年以上重大暴力犯罪,重大經濟犯罪、貪汙犯、刪除累犯但書,有期徒刑執行二分之一始得遴選、逃逸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此外,由於詐騙猖獗,邱也盼納入資通安全法、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法。時代力量黨團總召邱顯智表示,支持臨時會認真修正外役監條例、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首批協定及「性平三法」修法;他也提到,尤其兒少性侵的追訴權時效必須檢討;他也盼臨時會處理囤房稅修法,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亦是重點。
剪刀殺人躲緝逾20年!「只差1年免訴」犯嫌落網
屏東劉姓男子與潘姓婦人有債務問題,1998年劉男見對方上門要錢 ,竟持利剪將人刺死,隨即展開逃亡生涯,逃了24年、僅剩不到1年就過法律追訴期,但在台北遭警方逮獲,屏東地院21日依殺人罪一審判刑12年,可上訴。判決指出,劉男與潘女因財務問題產生嫌隙,潘女1998年6月14日來到對方經營的沙發店討債,雙方談沒多久便發生爭執,劉男一氣之下拿製作沙發的利剪將她刺倒在地,潘女當場血流如注,送醫搶救不治。員警獲報到場時劉男早已逃之夭夭,法醫相驗發現,潘女身上有2處穿刺傷,其中一處接近心臟上升主動脈,僅距離瓣膜3公分,顯示刺擊力道非小。專案小組在凶案現場扣得修剪堅韌沙發皮的剪刀,長度達25.5公分,根據線索追人始終沒有下文,凶手宛如人間蒸發般, 警方只能發布通緝。去年10月,台北市員警巡邏攔檢時,意外將劉男逮獲,並解送屏東歸案。由於他犯罪時間在1998年6月,根據刑法修正前的追訴權時效為20年,加上通緝期間達20年之四分之一即為5年,等於此案件追訴權時效應至2023年12月完成,沒想到躲藏20餘年最後還是落網。合議庭表示,兩人是朋友關係,僅因討債發生口角,就持利剪將對方刺死;且審理期間死者兒子也離世,對被害親屬傷害難以彌補,且事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但考量是對方酒後前來討債,不是劉男主動尋仇、也不是預謀犯罪,犯罪後有請託在場人叫救護車、報警;加上他現年已71歲,近年無其他親屬扶持,是一人流浪,審酌沒有其他犯罪前科,素行尚稱良好,因此量處他有期徒刑12年。
殺人後逃亡24年「只差1年就免訴」 兇手在街頭遭警方攔檢意外落網
屏東劉姓男子與潘姓婦人有債務問題,1998年劉男見對方上門要錢,竟持利剪將人刺死,隨即展開逃亡生涯;直至日前台北警方在街頭攔檢時,意外將人逮獲,逃了20餘年、僅剩一年不到就能逃過法律追訴期,屏東地檢署偵結後依殺人罪將他起訴,屏東地院裁定續押。 劉姓男子殺人後逃亡超過20年被逮,屏檢依殺人罪偵結起訴。(圖/林和生攝)檢警調查發現,劉男與潘女因財務問題產生嫌隙,潘女在1998年6月14日上午10時40分許,來到對方住處討債,雙方談沒多久便發生爭執,劉男一氣之下隨手拿起一旁利剪,朝女子身上刺去,她隨即倒地、血流如注,旁人見狀立刻報警,並將人送往東港安泰醫院急救,經醫師搶救數小時後宣告不治。員警獲報到場,驚見現場斑斑血跡,並扣得剪刀及木棍各1把,至於下手的犯嫌早已逃之夭夭。事後法醫相驗發現,死者身上有2處穿刺傷,其中右前胸刺傷經由皮下組織經過右肺中葉,抵達心包膜,最後插入接近心臟上升主動脈,僅距離瓣膜3公分,顯示刺擊力道非小。專案小組事後積極偵辦,由於案發地點為劉男所承租用來工作的處所,並擺有沙發及工具等,現場扣得的犯案剪刀,長度達25.5公分,就是修剪堅韌沙發皮所用的剪刀,質地沉重且尖銳,但根據線索追人,始終沒有下文,凶手宛如人間蒸發般,警方也發布通緝。潘女的兒子一心想找到殺母嫌犯,無奈到死前都未能如願,直到去年底由台北市員警巡邏攔檢時,意外將人逮獲,並解送屏檢歸案,檢察官偵結後依殺人罪起訴,移審屏東地院時裁定續押。檢警指出,劉男犯罪時間在1998年6月,根據刑法修正前的追訴權時效為20年,加上通緝期間達20年之四分之一即為5年,等於此案件追訴權時效應至2023年12月完成,逃了20餘年,僅1年不到就過追訴期,如今落網,員警直言,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劉男被捕後僅淡淡談到,與潘女並無財務問題,但坦言確實憤而殺人,至於為何殺人?逃亡期間如何生活,這部分並無多談。法官認為,他逃亡20餘年才被查獲,顯見逃亡意欲甚堅,具相當逃亡能力,加上居無定所,因此認定有相當理由恐繼續逃亡,因此裁定續押。
嘉義人彘2/駭人聽聞「醃頭案、永和無頭屍案」 「殺人罪」可無限期追訴
嘉義朴子蒜頭糖廠1992年驚爆駭人無頭男屍案,死者頭顱、手腳掌都被剁斷,還遭受宮刑,兇手下手之殘忍,讓承辦員警印象深刻,不過由於辨識死者身分物品具無,當地查無失蹤人口,加上科學辦案未發達,此案至今未破,成了30年冷案。同樣發生在嘉義,2013年發生驚悚「醃頭案」,陳琬婷遭二哥陳佳富掐死後以菜刀肢解,僅剩頭顱用鹽醃漬保存,更假裝好心人寫匿名信給警方報案,警方抽絲剝繭發現,陳男殺親妹還故佈疑陣其實是為謀奪600多萬保險理賠金,2015年最高法院判他無期徒刑定讞。回顧無頭男屍案情,1992年12月27日上午8 時許,台糖人員採收甘蔗時赫然發現田裡竟有具屍體,男子死狀相當駭人,不僅頭顱不見、手掌腳掌被剁斷,生殖器前端也被截斷、連睪丸都被挖掉,經查,男子死亡時間20天以上,但因為天氣乾燥,屍體卻並未腐爛,但無頭男屍全身赤裸,警方遍尋不到相關私人衣物用品及殘肢,沒有任何線索可供佐證,因此時經30年仍未偵破。嘉義恐怖命案震驚社會,另外還有2013年3月間嘉義縣水上鄉璿宿上天宮的公廁,民眾發現一顆以食鹽醃製的女性頭顱,此案被稱為「醃頭案」。回顧案情,新北市警方接到一封匿名信,內容為「陳婉婷的屍體在嘉義水上農會旁200公尺外的公園男廁裡,我沒辦法處理,請好心人幫忙。好心人留。」派出所馬上轉給當地警方,果真當天下午有人發現被層層包裹的女性頭顱,警方查出死者陳女是失蹤人口,生前與二哥陳佳富同住。在當地居住41年的柑仔店老闆陳先生表示,人彘案震驚地方,小鎮居民們議論紛紛,不過線索太少,死者和凶手身分成謎。(圖/方萬民攝)警方調閱監視器後發現,陳佳富曾提著三大袋塑膠袋外出,並在其住處浴室牆面發現不明血跡。經查,他2012年陸續幫妹妹向5家公司投保,理賠金額600萬元;而陳佳富大陸籍妻子在案發後逃回福建,告訴公安「在冰箱發現一個人頭,怕被滅口才跑回大陸。」最後,陳佳富坦承,因看不慣精神狀況不穩定的妹妹賣春「讓我丟臉」,才將她掐死分屍,謀奪保險金。嘉義地方法院一審判他無期徒刑,二審維持原判,2015年4月30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後,陳佳富無期徒刑定讞。另外,新北市永和今年9月間發生無頭屍命案,警方接獲一名女子報案,表示從8月30日開始即聯繫不上友人梁男,員警陪同女子到其住處查看時,聞到陣陣屍臭味,破門後發現梁男慘遭殺害,頭顱不見,全身只剩下左腳和軀幹。警方查出,梁男與七旬長兄同住,2人常因金錢糾紛起口角,未料哥哥竟趁他熟睡將其殺害肢解,接著將頭顱、雙手、右腳等逐一丟往垃圾車,最後哥哥落網,坦承自己殺了弟弟,更語出驚人「活人比死人更可怕!」本刊調查,涉犯《殺人罪》者最重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為30年,不過,立法院2019年5月10日三讀通過,「若發生『死亡結果』,追訴權時效將不受30年的限制,可無限期予以追訴。」也就是說殺人未遂者,追訴權時效為30年,殺人既遂者則不受追訴權時效的限制。因此多年懸案雖成冷案,但有朝一日殺人犯嫌確認後仍能「無限期予以追訴」。同樣發生在嘉義驚悚命案,2013年「醃頭案」,死者陳琬婷遭親哥掐死分屍且用鹽醃漬頭顱,一切只為了謀取保險金。(圖/翻攝畫面、報系資料照)
24年前絞死少女焚屍判刑14年半 兇手引用劉邦友血案追訴權時效聲請釋憲
24年前年僅17歲的林姓少女,遭人毒打絞死焚屍,直到前年才偵破,今年3月最高法院將殺人的潘子鑑、陳諭詩判刑14年6月定讞,陳女在6月聲請釋憲,主張因劉邦友血案才修法的追訴權時效,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裁定受理、審理中。陳女說,1996年桃園縣長劉邦友等8人遭殺害至今懸而未破,在追訴權時效將屆滿前的2016年檢調又開始偵查,因偵查動作使20年時效延長,再加上又修法,讓已經終結的殺人行為改變追訴權時效,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從舊從新原則。憲法訴訟今年1月4日上路至今,有高達1815件聲請案,在審查庭就遭封殺,陳女因殺人案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順利通過審查庭審查,進入實質審理是罕見的案例,未來憲法法庭判決違憲,她可獲平反翻案的機會。本案是因43歲潘子鑑、44歲陳諭詩,及42歲吳男、39歲的陳女曾合資在桃園經營檳榔攤,1998年潘等4人因細故共同毆打並拘禁當時只有17歲的林姓少女,隔天用毛巾勒斃她,將屍體焚燒棄置。22年後,檢警才因祕密檢舉破案。承審的最高法院法官提案統一見解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認定依當時的訴訟法規定,就算犯人不明,檢察官調查所進行的偵查程序,仍是對犯嫌行使追訴權,殺人凶手仍須受追訴。最高法院承審法官駁回上訴,將潘等人判刑確定。民事求償部分,法院認定潘及陳在1998年殺人,但林父去年才提求償訴訟,超過民法所定10年的最長時效,請求權時效已完成,判決免賠。今年6月8日陳諭詩聲請釋憲,主張判刑定讞的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8條人身自由權、信賴保護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比例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裁定受理。
清潔員私吞149萬公款被通緝 靠這招躲過無期徒刑「1天都免關」
曾在台中縣大雅鄉公所擔任清潔員的張東民,1995年至1996年期間因私吞與轉賣其負責的掩埋場入場票,獲得149萬元不法所得,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中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的侵占公有財物罪,但張男隨即在1997年1月逃亡,即使該年同月發布通緝,卻因至今已逾25年,台中地院在近日判該案因超過追訴權時效而「免訴」,張男也因此逃過刑責。判決書指出,具公務員身分的張男自1995年4月起負責售票給傾倒垃圾的清潔業者,卻自1995年4月至1996年10月,侵占其負責的沙鹿與大雅聯合區域性衛生掩埋場的入場票收益149萬5,800元,觸犯當年的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嫌」,為10年以上至無期徒刑、得併科最高300萬元的重罪。台中地檢署檢察官雖於1997年1月8日偵查、同年1月29日提起公訴,但台中地院同年2月審理時多次傳喚、拘提,陳男都未到庭,由於顯已逃匿,地院於同年6月24日發佈通緝。判決書指出,陳男觸犯的侵占公有財物罪,追訴權時效為20年加計四分之一,計算後時效為25年。另檢方開始偵查日為1997年1月8日、台中地院通緝發布日為同年6月24日,前後相距5個月16天,應計入時效期間,但得扣除檢方起訴後,聯繫法院的19日。判決書表示,從張男最後犯罪日1996年10月15日起算,該案追訴權有效時間應至民國111年3月12日完成,因此台中地院逕為諭知「免訴」,躲了25年的張男也因而逃過司法究責和制裁。
33年前古井童屍案真相曝光…兇手竟是生父 檢方:追訴期過不起訴
古井童屍案為30多年懸案,經新竹地檢署、警方追查,發現無名童屍為高姓男童,當年因生父高姓男子外出送貨,將男童以塑膠鍊綁縛在新北市土城住處,待高男返家發現其子已死,因此將屍體遺棄在新竹老家的古井。高男涉嫌過失致死、遺棄屍體罪,但因當時刑法規定,追訴權為10年,早於1999年失效,因此檢方不予起訴高男。古井童屍案發現時間與陸正失蹤相隔僅2年,一度被懷疑為陸正,不過2020年6月由法務部發交此案由新竹地檢署重啟調查,警方根據一名高姓男子曾報案指稱哥哥殺子的線索,循線破獲古井童屍案。現年68歲的高姓男子在檢警找上門後,坦承當年因外出工作、家中無人,因此將弱智的兒子用塑膠鍊綁縛,防止其外出,但到返家時,發現高童疑似在亂動過程中,遭塑膠鍊勒死,高男因此將兒子屍體用汽車載運,並丟棄在新竹老家的古井內,當時因家中有啞鈴,就用啞鈴綁在屍體上。高男的前妻張女也證實此事,由於當時和朋友出門逛街,把孩子交給高男,但回家時,高男說兒子走失了,找了幾天都沒找到,高男才坦承兒子過世了,高男當時說他很害怕,有幫兒子急救但無效,因此才棄屍在古井內。而高男的妹妹、弟弟也都證實此事,高男弟弟還在2020年3月向警方報案,指稱哥哥殺了侄子。由於證人對於高童的纖瘦身形、細長臉型說詞,與相驗照片相符,不過因新竹地景發生極大變化,新竹地檢署向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調閱新竹市金山里新竹市第一火葬場附近的1989年至2009年的航照圖,並傳喚負責埋葬的葬儀社負責人吳男,古井童屍由已逝員工埋在火葬場附近圍牆,但場地因整地、興建清華大學校舍而不可考。不過清華大學校舍在整建時,曾經挖出無名屍,均遷葬至新竹市大坪頂納骨塔,經區分骨骸,符合高童條件的有6具,其中一具DNA與高男、張女DNA不符,另5具則因時間久遠、骸骨嚴重裂解而未能比對出人類DNA。儘管未能找到高童骸骨,但比對證人證詞,新竹地檢署確定古井童屍案的屍體為高姓男童,且高男涉嫌過失致死、遺棄遺體罪嫌重大,而高男屍體在1989年12月3日被發現,高男犯行在此之前,依當時刑法規定,追訴權時效為10年,因此自遺體發現日起算,已於1999年失效,因此不予起訴。
隔了22年終落網!檳榔西施慘遭絞死焚屍 兇嫌落網「追訴權時效已過」
17歲的林姓檳榔西施遭毒打絞死焚屍,4名凶手逍遙法外近22年,因祕密證人檢舉終落網,桃園地院法官26人宣判,將潘男和陳女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2嫌都到庭聽判,全程淡然面無表情,隨即遭還押,另2嫌1人在逃、1人由少年法庭審理中。林女家人未到庭聽判。檢警調查,1998年年僅17歲的林姓檳榔西施從苗栗北上桃園工作,受雇於41歲潘男、42歲陳女、40歲吳男和37歲陳女合資經營的檳榔攤,因一行人有吸毒惡行,在部隊服務的潘男擔心被林女檢舉會受軍法審判,加上陳女懷疑林女和吳姓男友曖昧,以檳榔攤營收短少為由,找來林女「教訓」,林一度偷跑惹來殺機,慘遭圍毆和開山刀砍殺,最後遭絞死焚屍亡,桃檢依殺人罪將潘男、2陳女依殺人罪嫌起訴,並通緝在逃的吳男。在押的潘男開庭否認打人和殺人,還辯稱不識林女,強調自己在當兵不清楚其他人間的糾紛,直到林女身亡、吳男說要棄屍,他才提議要焚屍,還供稱一行人怕冤魂找上門,陳女特別找來會法術的何女,持濕金紙貼死者臉、撒狗血。潘的辯護人則主張追訴權時效已過,且潘在服兵役、假期短,豈會為了幾百元殺人,承擔軍法審判的風險,強調案件已過22年。林女高齡70歲的父親每每特別從台北騎車南下桃園開庭,曾悲慟表示自己只有一個女兒,不解有何深仇大恨,讓一行人要以殘忍手段痛毆她、重擊她、踢踹她、勒斃她、殺死她、再燒死她,在世時慘死、死了還無葬生之地,屍體至今尋不著,要撿骨進納骨塔也沒辦法,「我當爸爸的實在很不甘願!」過去當庭拜託法官一定要重判,不然自己對不起女兒。
婦人戶口多「24歲女兒」險鬧家變 經查竟是哥哥私生女
基隆市一名鄭姓婦女日前前往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沒想到發現自己的名下竟然多出一個24歲女兒,讓她以為自己家庭出現一些問題,甚至差點鬧出家變,事後經過了解,才發現這個女兒竟然是哥哥和黃姓女子發展婚外情生下的私生女。據《自由時報》報導,鄭姓男子20多年前和黃女發生婚外情,雙方更於1996年誕下一女,不過兩人擔心姦情曝光,所以黃女決定冒用鄭女的身分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將孩子登記在鄭女的名下,但鄭女在這20多年來卻渾然不知。直到去年12月,鄭女前往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赫然驚見自己多了一個24歲的女兒,家裡還一度鬧出家變,事後經了解才得知真相,原來這個女兒是哥哥當年發生婚外情,和小三黃女所生下的,讓她氣得向黃女提告偽造文書罪。檢察官表示,雖然刑法第八十條追訴權時效,將偽造文書罪追溯時效提高至20年,但黃女是在1996年4月冒名辦理出生登記,所以適用舊法的時效10年,應該要在2006年4月之前提告,最終判黃女不起訴。律師黃教倫表示,鄭女和其丈夫可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找來親友作證,證明從來沒看過鄭女有這樣的女兒,也可以提出戶口名簿證明,證實鄭女和私生女沒有同住過,根本不知道她的存在。
檳榔西施長太正遭閨密割臉刨肉焚屍 檢方痛斥「泯滅人性」求處4嫌重刑
17歲的林姓檳榔西施,因發現潘姓雇主們吸毒、又被懷疑勾引別人男友遭毒打,一度跑後惹來殺機,慘遭圍毆痛打,還被開山刀砍殺,最後遭絞死焚屍亡,2男2女凶手逍遙法外21年多,因祕密證人檢舉曝光,桃檢依殺人罪嫌起訴,並向法院求處重刑。檢警調查,17歲的林姓檳榔西施從苗栗北上桃園工作,受雇於41歲潘男、42歲陳女、40歲吳男和37歲陳女合資經營的檳榔攤,因一行人都有吸毒,且潘男為軍人,擔心吸毒被林女檢舉會受軍法審判,加上陳女懷疑林女和吳男曖昧,以檳榔攤營收短少為由,找來林女「教訓」一頓。4人1998年底先將林女拘禁在檳榔攤房間內,輪流毆打並持檳榔剪剪剃她頭髮,林女一度逃跑,被抓回後引發殺機,4人不但掌摑、毆打頭部、踹踩林女,潘男還持棒球棍痛毆,再持開山刀砍殺林女,導致她流血不止、漸失意識,他還不罷休,以毛巾纏繞她頸部,再插入棍棒絞死林女,過程中2陳女還不斷腳踹捶擊林女腹部,導致林女全身多處銳器傷、頭部鈍傷,再遭外力悶縊致頸部脫位,引發中樞神經休克死亡。事後4人謀議毀屍滅跡,潘男提議棄屍並焚屍,隨即購買3桶汽油,在當年12月9日16時許,4人夥同53歲何女駕駛銀色車輛載運林女屍體,到平鎮復旦路旁草叢,合力將林女屍體卸下,再由吳男傾倒汽油、潘男點火焚燒,導致林女臉部特徵無法辨識、衣物燒燬,屍體則因過度焚燒燒焦、捲曲及收縮,甚至焦黑龜裂,5人旋即棄屍逃離現場。桃檢指出,案發時檢警全力緝凶,也發布查緝專刊,但苦無具體事證,直到近年祕密證人檢舉,重啟調查,並報請桃檢婦幼專組檢察官林郁芬指揮偵辦,抽絲剝繭,鞏固事證。檢方強調,雖發生在近22年前,但案發之初檢警業已積極追查,並沒有追訴權不行使的情況,且刑法第80條追訴權時效規定雖於案發後歷經2次修法,但依現行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但書、及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等規定,林女遭殺部分並無追訴權時效消滅的問題,依法仍得追訴,依殺人罪嫌將4人起訴,侵害屍體罪行因已過追訴權時效不起訴,檢方痛斥潘男等人泯滅人性、犯後推諉卸責,讓家屬承受無法抹滅的傷痛,建請法院求處重刑,以資懲儆。
逃過追訴期 前立委王志雄小三王修昭免訴
【記者/謝中凡】「南霸天」王玉雲之子、前立委王志雄和其同居女友王修昭,因涉及生活通訊集團虛偽增資案,同遭通緝,7年前王志雄自大陸押返,王修昭被起訴後藏匿迄今通緝已逾12年,超過法定追訴權時效,台北地院日前先將王女判決免訴,另涉及侵占罪部分,台北地檢署今將王女不起訴處分。據悉,王女是王志雄擔任康和租賃常務董事時的祕書,她從祕書到自己當老闆創業,被譽為商場女強人,她與王志雄同居生下3子。檢調透露,多年前,王女見電信市場商機無窮,遂成立生活通訊集團,擔任董事長,之後又陸續成立翔弘等多家公司。檢調查出,生活通訊集團自1989年起,旗下翔弘科技、生活通信、青橄欖科技、為天科技等公司,以各公司間交互轉帳取得銀行存款憑證後,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並挪用款項。北檢2004年依違反公司法等罪嫌起訴王修昭。王志雄逃至大陸,遭檢方通緝,直至2012年才被調查局自大陸押返歸案。 台北地院審理期間,王修昭從未出庭應訊,北院於2007年3月發布通緝,由於12年6月追訴權時效,已在日前完成,乃依法判決王女免訴。台北地檢署今天正式偵結王女被控侵占罪部分,將王女不起訴。
《知法不玩法》劉昌崙:保留法律追訴權沒意義
在夜市賣鹹酥雞20年的老張,前陣子突然被同業爆料,他的鹹酥雞是用黑心油炸的,生意因此大受影響,氣得老張要求爆料者發文道歉,否則將「保留法律追訴權」。然而,這樣的說法有意義嗎?「法律追訴權」又能保留多久?老張在夜市賣鹹酥雞已有20年,一直是當地的人氣攤位,想不到有同業疑似眼紅,在網路爆料「老張的鹹酥雞是用黑心油炸的!」害得老張被衛福部食藥署盯上,追查他使用的沙拉油是否有食安疑慮。雖然事後證明老張沒有使用黑心油,但生意已一落千丈,委屈的老張,除了在網路秀出檢驗報告自清,並要求爆料者發文向他道歉,否則就要「保留法律追訴權」。一般人講的「我要對你保留法律追訴權!」意思可能是「我現在暫不提告,但我要保留我將來告你(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的權利」。可是,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本來就是憲法保障人民享有的訴訟權,想告就可以告,不想告的話,根本不需要「保留」,所以在法律上,對別人講「我要對你保留法律追訴權」沒有實質意義。但不管民事或刑事訴訟,提告是有時間限制的,在民事訴訟,叫作「請求權時效消滅」,在刑事訴訟,叫作「追訴權時效消滅」。民事上的「請求權時效消滅」,是指民法對各類請求權的行使,均設有一定的行使期限,假使債權人逾越該期限才主張權利,此際,債務人得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在沒有其他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一般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是15年;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1年或不及1年的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5年;另外,若是旅費、飲食費、藥費、律師及會計師的報酬等類之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2年。如果債權人沒有在上開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起訴,導致其各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嗣後其再向法院訴請債務人給付,債務人即得以時效抗辯拒絕給付。而刑事訴訟對於犯罪行為的追訴,就叫「追訴權時效」。所謂追訴權是檢察官或犯罪被害人,對於犯罪,向法院提起確認國家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的權利。按照刑法規定,依所犯之罪的最重刑度不同,會有不同的追訴權時效,例如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時效為30年;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時效為20年;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時效為10年;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追訴權時效為5年。上面所列的各項追訴權,若沒有在上開期限內起訴就會消滅。綜上所述,就算你對別人說:「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還是要注意法律上的時效問題,免得最後決定提告,卻因超過期限而耽誤自身權益。(劉昌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