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姓死者
」 5億高中生 中檢5億高中生案提再議 律師:啤酒內有麻醉藥物「利多卡因」
台中5億高中生案日前偵結,夏男殺人罪不起訴。對此,賴母委任律師許哲維聲請再議,因為賴生現場喝的啤酒有麻醉藥物「利多卡因」成分,家屬希望能再釐清調查結果。台中地檢署說,夏姓被告父子2人被訴涉嫌殺害賴姓死者等案件,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定被告夏男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向台中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至被告夏姓父子涉犯殺人罪嫌部分,經檢察官詳細蒐證後,因查無充分之積極證據而認其等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綜合媒體報導,許哲維表示,對於賴生的墜樓動機、遺體疑點和現場鑑識部分,檢方都沒有在不起訴書中講明,賴生脖子上的傷和針孔也不明,處分書推論賴生墜樓後撞到屋簷,不過,鑑識人員沒進行採證。許哲維說,賴生事發現場10樓有啤酒罐,上面有他的DNA,罐子裡面有利多卡因,不起訴中寫來源不明,而賴生體內的量不足致命,利多卡因是麻醉藥品,家屬希望能針對利多卡因再進行調查。據悉,利多卡因是一種局部麻醉藥,可用來治療室性心動過速,如果跟少量的腎上腺素混合,麻醉效果較久,利多卡因也可用在皮膚麻醉。利多卡因在1948年上市,是一種學名藥,價格不貴,一瓶批發價約為0.5至1美元(約新台幣15元到31元)。利多卡因也能用來做成世界上最苦的化合物苯甲地那銨。
夏男殺人罪獲不起訴…靈通者曝「高中生憂1事」哭了 怒喊:害死我的人等著
臺中地檢署偵辦夏姓被告父子2人被訴涉嫌殺害賴姓死者等案件,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定被告夏男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向臺中地院提起公訴;殺人罪嫌部分則因罪證不足不起訴。對此,自稱感應到賴生傾吐冤屈的靈通者「六姐」透露,死者得知夏男獲不起訴後,憤怒表示「害死我的人,你們等著」。據了解,「六姐」先前自稱感應到賴生向她傾吐冤屈,遂透過管道聯繫上賴母,向賴母表達賴生是冤死,且宜蘭知名東嶽廟東嶽仁聖大帝也已賜無形黑令旗給死者,但求慎重,加賜一面有形黑令旗幟要放在賴生靈堂牌位旁,助賴生抓到真凶;經賴母同意後,「六姐」遂稟請到東嶽仁聖大帝主旗至台中。《ETtoday新聞雲》報導,對於夏男獲不起訴,靈通者「六姐」直言不意外,正因會無罪,才需黑令旗幫助申冤,並稱夏姓父子吃不下龐大遺產,背後還有黑道介入,若未來2人婚姻被判無效,身為繼承人的賴母恐有人身安全疑慮,因此賴生也透過她哭訴「擔心媽媽繼承遺產後會有生命安危,希望能顧好媽媽的安全」。報導指出,「六姐」召喚賴生靈魂到場,沉默許久的祂隨後透過對方轉述「有冤報冤,有仇報仇」、「害死我的人,你們等著,我回來了」等語。台中地檢署今日公布賴姓高中生命案偵查結果,經檢察官詳細蒐證後,因查無充分之積極證據,認定夏男父子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
5億高中生離奇命案偵結 驗2千餘種毒物!中檢推翻高大成氰化鉀論
5億元高中生離奇命案,台中地檢署今日偵查終結,夏姓父子涉嫌殺人罪部分,因查無積極證據罪嫌不足不起訴。對於賴姓高中生遭毒殺猜測,法醫高大成曾懷疑死者可能被施打氯化鉀致死後墜樓,今天中檢指出,死者並未被施打服用毒藥物、酒精致昏迷以及並無遭外力侵犯傷害甚至壓迫勒頸之情事,死者因無因意識昏迷遭人自大樓拋出之可能,推翻法醫高大成推論。台中地檢署表示,死者墜樓前有無遭施打或服用毒藥物之疑慮,經查賴姓死者經檢察官會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師進行解剖鑑定,其報告指出:死者體內並未檢出酒精、葡萄催芽劑、氰化物或足以導致昏迷、死亡的烈性毒藥物,總計驗 2551 種毒物。另外,台大醫研究所亦函文鑑定說明,人體如被注射高劑量之氯化鉀或磷酸鉀,血液中鉀離子濃度不可能驗出正常值,而依死者於急救時,就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所出具之死者體內血液鉀離子濃度為正常等意見,是死者於生前尚無遭短時間注射高劑量氯化鉀或磷酸鉀之可能。從而,本件查無死者於墜樓前有遭施打或服用毒藥物之事證。此外,根據死者之解剖鑑定報告意見,未發現死者雙手有明顯的防禦抵抗傷;頸部無骨折出血、無索溝或指痕,兩側皮下軟組織及肌肉無出血,舌骨、甲狀軟骨和氣管均完整無骨折、食道無異狀。除頸圈所造成的壓迫外,並無其他外力導致之壓迫傷勢等情,顯見死者並無遭外力侵犯、傷害甚至壓迫勒頸之情事。中檢今日偵結,夏姓被告父子 2 人被訴涉嫌殺害賴姓死者等案件,經檢察官詳細蒐證後,因查無充分之積極證據而認其等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
5億高中生離奇命案偵結 中檢認「無下毒沒推下樓」!夏姓配偶殺人罪不起訴
5億元高中生離奇命案、案情撲朔迷離,包括登記同婚2小時後突然在夏姓配偶住處墜樓身亡,賴母懷疑兒子生前遭下藥再推下樓致死,控夏男謀財害命。該案追查月餘,台中地檢署今日偵查終結,第一時間依《殺人罪》裁定30萬交保的配偶夏男不起訴,但因涉嫌假結婚、依《偽造文書》起訴;另夏父同樣《殺人罪》不起訴。台中地檢署說明全文如下:臺中地檢署偵辦夏姓被告父子 2 人被訴涉嫌殺害賴姓死者等案件,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定被告夏○源涉犯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爰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至被告夏○源、夏○盛涉犯殺人罪嫌部分,經檢察官詳細蒐證後,因查無充分之積極證據而認其等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本件賴姓死者於民國 112 年 5 月 4 日經救護人員送醫急救無效而死亡後,經警方於同年月 5 日報請本署檢察官相驗,本署謝怡如檢察官於當日即率同本署法醫師前往相驗,並訊問死者家屬、被告夏○源等人。被告夏○源經檢察官訊問完畢,初步認其涉有殺人罪之犯罪嫌疑,予以諭知新台幣 30 萬具保候傳。檢察官並於同日聯繫法醫研究所,擇定於同年月 9 日進行解剖。檢察官於本案發生後,迅即針對所有可疑事證,指揮司法警察密集進行相關偵查作為,除調取相關之監視影像;被告、死者及其他相關人等之通聯紀錄、就醫紀錄、車行紀錄等外;檢察官並同時實施相驗、解剖、勘驗(現場)、鑑定(毒藥物、生物跡證、指紋…等)、搜索、扣押、數位採證(分析)及地毯式搜尋相關證人進行約詢等共 100 餘項偵查作為,以釐清下列四大重要疑點:一、被告夏○源與死者有無結婚真意?經查:據本案所查得之數位鑑識、通聯紀錄、行車紀錄等分析,被告夏○源與死者,雙方幾乎毫無交集。且據死者之高中輔導紀錄,其曾因追求同班女同學遭拒而有情緒困擾而接受輔導。另檢察官亦查得被告夏○源與死者之結婚證人係隨機任意找尋,該位證人甚而不清楚係何人欲結婚及雙方家長亦無不知悉兩者結婚之情事,認定夏姓被告與死者顯無同性結婚之真意。二、死者墜樓前有無遭施打或服用毒藥物?經查:死者經檢察官會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師進行解剖鑑定,其報告指出:死者體內並未檢出酒精、葡萄催芽劑、氰化物或足以導致昏迷、死亡的烈性毒藥物(共驗 2551 種);另臺灣大學法醫研究所亦函文鑑定說明,人體如被注射高劑量之氯化鉀或磷酸鉀,血液中鉀離子濃度不可能驗出正常值,而依死者於急救時,就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所出具之死者體內血液鉀離子濃度為正常等意見,是死者於生前尚無遭短時間注射高劑量氯化鉀或磷酸鉀之可能。從而,本件查無死者於墜樓前有遭施打或服用毒藥物之事證。三、死者係自何處墜樓身亡?經查:根據夏姓被告居住之 10 樓陽臺欄杆所遺留手掌痕、手抓握痕及陽臺外側前緣平臺上亦有擦狀抹痕,並在欄杆外側檢出死者 DNA 等情,比對現場勘查採證之墜樓路徑及身上之致命傷(外觀呈平行 2 條傷痕狀,左後背部鈍挫傷,引起左側多處肋骨骨折、兩側血胸、胸腹部多處臟器破裂出血而死亡),死者應係撞擊該社區大樓凸出屋簷,再墜落樹叢、壓擠折斷樹枝減緩衝擊後掉落地面。四、現場及被告夏○源身上有無犯罪跡證?經查:檢察官於指揮警方至被告夏O源住處搜索並對被告夏O源之身體與所著衣物進行勘查採證後,被告夏○源身體及雙手經檢視未發現可疑傷痕或痕跡,其所穿著衣物經多波域光源檢視,亦無可疑跡證及血跡反應;並再根據被告夏○源及死者之 DNA 鑑定報告,被告夏○源與死者之指甲內均無血跡反應,亦無對方之DNA 等情,實可研判雙方並無肢體接觸。另再根據死者之解剖鑑定報告意見,未發現死者雙手有明顯的防禦抵抗傷;頸部無骨折出血、無索溝或指痕,兩側皮下軟組織及肌肉無出血,舌骨、甲狀軟骨和氣管均完整無骨折、食道無異狀。除頸圈所造成的壓迫外,並無其他外力導致之壓迫傷勢等情,顯見死者並無遭外力侵犯、傷害甚至壓迫勒頸之情事。至死者家屬及外界於本案偵辦期間所提查證方向之調查結果如下:一、死者墜樓倒臥處之草皮早已呈枯黃之狀態,並非因死者嘔吐毒藥物所致:經檢察官指揮警方詢問夏姓被告社區保全人員暨死者墜樓第一時間所拍攝之照片所示,死者墜樓倒臥處之草皮早已呈枯黃之狀態,並非因死者嘔吐毒藥物所致。二、死者右手針孔及頸部傷痕之原因,應係死者送醫救治時,施打針劑、套用護頸所致:根據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之相關監視錄影畫面、死者急救病歷及相驗照片所示,死者送醫時,醫護人員確有在死者右手、左手施打針劑,並對死者套用護頸,且該死者頸部傷痕所呈之線條與護頸形狀相符,因此針對死者右手針孔及頸部傷痕之原因,應係死者送醫救治時,施打針劑、套用護頸所致。三、死者體內並無酒精反應,更無可能因酒精而致昏迷之情事:本件於被告夏○源住所扣得水果啤酒罐上雖檢測得有死者之DNA,然解剖鑑定報告中之血液、尿液卻無酒精反應。此經法醫研究所法醫師於偵查中到庭證稱:有可能是飲用的量比較少或者喝下去之時間比較短,來不及吸收到血液或排泄到尿液中,且酒精要進到血液中才會對人體產生影響,所以血液中的酒精濃度是最準確的等語明確。是依上開解剖鑑定之科學數據所示,死者體內並無酒精反應,更無可能因酒精而致昏迷之情事。四、法醫研究所法醫師於偵查中到庭證述,死者之出血量雖僅 800cc,仍會死亡:死者經解剖鑑定後,法醫研究所法醫師於偵查中到庭證述稱:死者因其墜落後體表並無裂開,故其倒臥現場並無血液噴濺痕跡,又死者除胸腹部臟器破裂出血約 800cc 外,臟器破裂,血液都流在胸腔及腹腔內,是屬於多重創傷,所以有傷及循環系統造成胸腹部臟器破裂出血,並有兩肺破裂塌陷、血胸,所以肺部無法呼吸…死者胸腔、腹腔出血大約 800cc 左右,加上兩肺已塌陷無法呼吸,所以還是可能導致他死亡等語。五、查無死者自其他樓層墜樓之可能:本件經檢察官針對外界所質疑之 3 樓、8 樓進行查證,該 3 樓住戶於偵訊時表示,完全不認識被告夏○源,更未提供門禁磁扣予其他人等語,並提供住家動態監視影像畫面,經檢視皆無陌生人進入家中,是 3 樓之該層住戶與本案實屬無關。另該社區之 8 樓而言,外界所指與被告夏○源、夏○盛有關之戶別為 8-1 戶(被告夏○源所住 10 樓之戶別為 10-3),其與死者墜樓倒臥之處,水平位移長達 10 公尺,且再衡諸上開所述,現場樹叢樹枝有壓斷折損及死者身上之致命傷痕(外觀呈平行 2 條傷痕狀)應係撞擊該社區大樓凸出屋簷所致等情,斷無自 8-1 戶處墜樓之可能。另檢察官全面清查其他樓層住戶後,均表示在墜樓前皆無發現異常情事,是依現有查得之事證,實無法遽認死者係自其他樓層墜樓可言。六、死者亦無因意識昏迷遭人自大樓(無論何樓層)拋出之可能:死者並未被施打或服用毒藥物、酒精致昏迷,以及並無遭外力侵犯、傷害甚至壓迫勒頸之情事,業如上述,是死者亦無因意識昏迷遭人自大樓(無論何樓層)拋出之可能。七、外界另有質疑被告夏○源於案發後,有變裝攜帶證物離去等情,應屬誤載:經檢察官指揮警方查證後,該張媒體所登載之照片(被告夏○源身著紅、白、藍 T 恤)係拍攝於 112 年 5 月 8 日,案發日(5 月 4日)被告夏○源係身著淺灰色外套,此有相關監視錄影畫面及翻拍照片可資證明。另死者墜樓後,被告夏○源係搭乘電梯下至一樓,亦有社區大樓監視錄影畫面可參,故相關外界所傳其係步行下樓此節,亦屬誤會,併此敘明。八、被告夏○源拒絕測謊:至被告夏○源為何沒有測謊乙節,按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1789 號刑事判決意旨,測謊基本程式要件,須經受測人同意配合。惟被告夏○源經檢察官訊問後,拒絕測謊,檢察官實無法責令強行執行測謊。綜上所述,本案經檢察官縝密蒐證,並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事鑑識中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識科、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法醫研究所等專業堅實之辦案團隊與鑑定機關,除依上開查得之相關事證外,再逐一分析、檢視及相互核對證人之供述、通聯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數位鑑識、社區磁扣刷卡紀錄及社區與道路監視器影像等證據資料,均無從認定被告夏○源與其父即被告夏○盛涉有本案殺人罪嫌,而認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 10 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另被告夏○源於無結婚之真意下,前往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結婚登記,致僅有形式審查權之公務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並據此換發新國民身分證,足生損害於戶政機關管理結婚登記之正確性。就被告夏○源涉犯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部分,向法院提起公訴。大膽假設,小心求證,為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追求真實之核心價值,對任何可疑涉嫌犯罪之情事,必致力追查、全盤蒐證,以釐清事實。然檢察官身為法定公益代表人,亦須嚴守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原則,若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犯罪嫌疑,實無法僅憑臆測、推論或涉嫌人不合理之動機、舉措即遽論其涉嫌犯罪,此為法治國家之安定基礎及保障人權之司法精神。
5億高中生解剖報告出爐 中檢揭死因「高處墜落」1024字聲明曝
擁有5億身價的賴姓高中生,與26歲夏姓男地政士助理登記結婚,2小時候離奇墜樓,案情疑點重重。賴母近日委託知名法醫高大成驗屍,發現死者右手有「4針孔」,認為死者可能遭他殺。對此,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上週已完成賴男解剖鑑定報告,並以「最速件」公文送交台中地檢署;而中檢今(6日)也發布聲明回應。以下為聲明全文:臺中地檢署偵辦賴姓高中生疑似墜樓死亡案件,經法醫研究所法醫師出具之解剖鑑定報告所載,顯示死者之死亡原因符合高處墜落,造成左後背部鈍挫傷,引起左側多處肋骨骨折、兩側血胸、胸腹部多處臟器破裂出血而死亡。另死者體內並未檢出酒精、葡萄催芽劑或其他常見之毒藥物反應(共驗1000餘種)。本署檢察官將審酌報告內容並綜合死者家屬意見及所蒐集之一切證據,縝密持續進行偵查,以期迅速釐清事實。本件賴姓死者於民國112年5月4日經救護人員送醫急救(死亡)後,警方即開始調查並於同年月5日報請本署檢察官相驗,檢察官即於當日率同本署法醫師相驗後,因認有犯罪嫌疑,即開始進行偵查,並決定儘速解剖以確認死亡原因,經聯繫、確認法醫研究所專責解剖之法醫師及解剖室之時程,遂擇定於同年月9日進行解剖,同時進行相關偵查作為,此均有相關辦案紀錄存卷可查。承辦本案之司法警察本即無法自行決定是否結案抑或結案之理由,故坊間日前所指本件起初以自殺結案,經死者家屬反彈始進行調查乙情,顯與事實不符。檢察官會同法醫師進行相驗、解剖,為刑事訴訟法所定調查證據之法定證據方法,必須恪遵刑事訴訟法第204、204之1、216、217條等相關規定,依循嚴謹法律程序,在有充足設備之適當場所,由具有法醫師法規定之資格,且深具學理與實務經驗之現任法醫師為之。負責偵辦之檢察官與司法警察亦須會同在場,並全程錄音錄影以確保其合法性及確認相驗、解剖時遺體之實際狀態。法醫師進行解剖,除會仔細檢視遺體有無醫療急救證據、外傷證據及觀察遺體全身部位,並採集包含腦髓、心臟、肺臟、肝臟、脾臟、腎臟、胰臟、甲狀腺、血液、尿液、胃內容物檢體,返回法醫研究所進行顯微鏡觀察及毒物化學檢驗外,亦會與檢警勘查採證所得之現場照片、救護車監視器畫面、測量現場之高度、距離等一切情狀相互核對驗證,綜合解剖、毒物化學檢查結果及上開勘查採證所得證據,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以鑑定人身分具結後,方可出具專業並有證據能力之解剖鑑定報告書。從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師出具之解剖鑑定報告之嚴謹度、完整性,甚至如虛偽不實即受偽證罪處罰之負責任程度,均須接受全面之檢視及驗證。檢察官為法定公益代表人,刑事案件之偵辦,應嚴守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原則,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應詳加蒐集、調查及斟酌。相關訴訟關係人並更應堅守偵查不公開,防止洩漏偵查方向、內容導致相關嫌疑人勾串、滅證而有礙真實之發現。本署檢察官仍將持續秉持尊重死者及家屬之立場,謹守證據法則及勿枉勿縱之司法精神,嚴密查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