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賂罪
」 貪汙 京華城 柯文哲 收賄 羈押禁見捲柯文哲政治獻金案!心腹李文宗「押期下周屆滿」今再遭提訊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深捲京華城弊案、政治獻金案,台北地檢署持續偵辦中,而身為時任柯文哲市長辦公室主任的李文宗,也因涉嫌侵占競選捐款,被檢方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遭到收押禁見。然而,10天後李文宗的押期即將屆滿,北檢今(19日)上午也再度提訊李文宗說明。回顧該案,李文宗不僅是柯文哲的高中舊相識,還在柯文哲擔任台北市長期間,擔任市長辦公室主任,直至柯文哲決定角逐總統大位時,李文宗更身兼柯競總財務長,可說是柯文哲身邊最親近的心腹。不過檢警在追查時發現,李文宗疑似用妹妹李文娟的名義成立木可公司,接著授權肖像並委託其製作競選募款商品,導致高達逾3千萬元的支持者捐款,全都流入木可公司的帳戶,引起檢方懷疑,柯文哲涉嫌聯手李家兄妹,巧立名目挪用政治獻金。扮演柯文哲「大帳房」要角的李文宗,今年9月底也遭檢方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背信罪,向法院聲押禁見,最終裁定羈押禁見,由於押期將於本月28日期滿2個月,檢方今(19日)上午再度提訊李文宗,以釐清相關不明金流。
快訊/應曉薇抗告遭駁回!延押2個月 高院:避免規避、妨礙本案偵查
京華城容積弊案目前仍持續偵查當中,日前4名被告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北市議員應曉薇全被裁定延押2個月。對此,應曉薇在6日提出抗告,而高院審理後,為保全證據及避免被告規避或妨礙本案偵查,8日裁定抗告駁回。京華城容積弊案被告應曉薇28日被裁定延押2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對此她在6日提出抗告。不過後續經過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被告應曉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另外,考量到本案涉案人及相關證人甚多,為保全證據及避免被告規避或妨礙本案偵查,經斟酌比例原則,若僅命具保等侵害較小之強制處分,不足以確保追訴程序之順利進行。故裁定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無違誤或不當,被告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台南前議長郭信良索賄1300萬 遭判有期徒刑13年
前台南市議長、現任市議員郭信良涉嫌索賄千萬元土地重劃貪瀆案,經台南地檢署調查後移送法院審理,台南地方法院於今(1日)上午進行宣判。郭信良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褫奪公權8年。據了解,郭信良遭檢舉,涉嫌在土地重劃案向業者索賄千餘萬元,台南地檢署在蒐證1個多月後,於去年7月6日展開大規模搜索,查扣郭信良服務處、住處及辦公室等10多處地點的相關證據,並認為郭信良及佃西里長高進見涉嫌向某工程顧問公司索賄千萬元,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串證之虞,遂逮捕兩人並聲請羈押禁見獲准。當時檢調初步查悉郭信良、高進見疑向某工程顧問公司負責人收賄及藉勢藉端勒索1000餘萬元,因本案涉案人為前議長,且相關涉案人及犯罪地大多在台南地檢署轄區,台南與橋頭地檢署協調,請高雄市調查處就該案本署有管轄權部分另行報請台南地檢署偵辦,並隨即指派台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維仁、檢察官林怡君及徐書翰共同組成專案小組持續偵辦。在審理期間,郭信良與高進見均否認涉案,郭信良辯稱這是借貸關係,高進見則否認受人指使。但檢方認定,兩人見佃西土地重劃案有利可圖,涉嫌向開發業者索賄,並將1300萬元賄款包裝為購地失敗的和解費。檢方於2023年9月5日正式起訴兩人,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及褫奪公權。台南地院也於今(1日)宣判,郭信良因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被判刑13年,褫奪公權8年,並沒收犯罪所得650萬元;高進見則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4年,並沒收犯罪所得650萬元。此外,高進見還因教唆偽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涉京華城案涉收賄 法官裁定市議員應曉薇延押2個月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容積率弊案,最早收押的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因羈押期限將 滿,檢方22日已向北院聲請延押2人,法官日前開庭審理後,裁定將應女從10月29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並禁止接見及通信。可抗告。北院參酌檢察官提出之偵查卷宗後,依應女供述以及卷存相關證人證述、共犯供述、書證等資料等,堪認她涉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依證據資料顯示她有長期在國外居住、滯留不歸之能力。北院指出,應女逃亡之原因仍然存在,況本件亦不能排除檢察官在後續之偵辦過程,她為脫免或減輕自己之刑責,以其自身影響力,而與待查之證人相互勾串,或使共犯或證人違背真實而為有利於被告之虛偽陳逑,仍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北院院綜合上情,並斟酌比例原則,認應女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不能以具保或其他方式以替代羈押,而有延長羈押之必要。本件尚有相關證人未到案及證據資料待查,以現階段偵查所得證據顯示原羈押裁定所附加之禁止接見通信處分,仍然有其必要,故檢察官聲請對被告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核屬有據,應予准許。京華城案迄今收押7人,應曉薇的助理吳順民上周500萬交保,其餘包括應曉薇、沈慶京、前北市副市長彭振聲、柯文哲、前市長辦公室主任李文宗與前鼎越開發董事長朱亞虎都還在羈押,北檢已聲請延押 應、沈、彭和柯等4人。
朱亞虎抗告成功發回更裁 認罪遭北院繼續羈押
檢調偵辦京華城弊案,威京集團旗下鼎越開發前董事長朱亞虎遭聲押,朱亞虎坦承行賄、提出抗告,9日傍晚,高等法院裁定朱亞虎抗告成功,發回台北地方法院重開羈押庭。北院火速重開羈押庭,10日凌晨裁定繼續羈押禁見。朱亞虎曾任台北市兵役局局長,離開北市府後到威京集團旗下,擔任鼎越開發董事長。朱亞虎被控為推動京華城改建,容積率擴增,涉嫌接受威京集團總裁沈慶京指示,以捐款政治獻金為由,要求包括他在內的7名員工,每人捐獻30萬政治獻金,共捐210萬,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賄罪。朱亞虎為全案唯一認罪的被告,他提出抗告,高院高院9日審理後,認為朱亞虎涉嫌賄賂罪重大,但檢察官也未舉出具體實證,證實朱亞虎有逃亡、滅證、串證之虞,且其所犯並非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符合刑事訴訟法所定羈押要件。不過,高等法院裁定朱亞虎抗告成功,發回台北地方法院更裁,9日晚間10點35分北院重開羈押庭,歷經1個多小時開庭,再度裁定朱亞虎羈押禁見,還押看守所。
朱亞虎抗告成功撤銷羈押處分 李文宗遭駁回確定續押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容積獎勵弊案,對出身北市府的前鼎越開發董事長朱亞虎與前柯文哲市長辦公室主任李文宗聲押,朱坦承行賄、李否認收賄,台北地院9月29日認定有串證之虞,將2人裁定收押禁見,2人不服各提抗告,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朱亞虎部分撤銷,發回北院。李文宗部分駁回確定。高院由審判長林柏泓、陪席法官羅郁婷、受命法官葉乃瑋組成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朱涉犯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疑重大,但檢察官並未舉出有何具體事實足認朱逃亡、滅證、串證之虞,且其所犯並非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符合法定羈押原因要件。合議庭認為,李文宗涉犯收受賄賂等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滅證、串證之虞,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實不足以確保追訴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一審裁定其羈押禁見,並無違誤或不當,李文宗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了解,檢方認為朱替沈慶京在京華城案穿梭打點、行賄,李文宗則被視為柯的大帳房,懷疑他替柯處理與隱匿賄款;根據北院裁定書內容,朱坦承檢方聲押書所指行賄的犯行,且他大多數家人在國外,並在國外置產,認朱極有可能潛逃國外規避罪責,具有潛逃國外的能力,有逃亡之虞。裁定書指出,朱與沈慶京等人間的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仍有諸多疑點,有待進一步調查釐清,他為減輕罪責,仍可能串證,使案情陷於晦暗不明;李文宗則否認收賄,但依偵查卷證資料,法官認為他收賄、背信嫌疑重大,本案尚有諸多疑點,不能排除仍有與他有利害關係的潛在共犯或證人尚未到案。北院指出,對於朱、李採較輕微的強制處分,不足以擔保後續偵查順利進行,確實有羈押2人的原因及必要,裁定2人收押禁見。
台中營造公司破產 法院選任「破產管理人」竟侵占專戶706萬
台中志合營造公司於8年前破產,台中地方法院當時選任由台南律師公會推薦的律師黃振銘擔任破產管理人。然而黃振銘不但因為違反律師法被懲戒,甚至還涉入貪污案被判刑。法院隨即以不適任為由將其撤換,而接手的破產管理人律師何崇民才發現,黃振銘曾從破產專戶提領553萬餘元,並拒絕移交剩餘的153萬元。判決書指出,台中志合公司於2016年被台中地院裁定破產,黃振銘被選任為破產管理人,但他因擔任遺產管理人時未履行職責,被投訴並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處分。黃振銘也多次未按規定呈報破產資產,法院於2017年撤換他,改任律師何崇民接手。黃振銘遭撤換後,曾於2020年提出抗告,主張自己是由台中律師公會「推薦」給法院的破產管理人,並對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停止其執業1年提出異議,稱其裁決違法。他也表示,自己在擔任破產管理人期間辛苦奔走,卻未獲得任何酬勞,對法院的撤換裁定無法接受。然而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與最高法院均駁回其抗告,裁定撤換確定。接手的破產管理人律師何崇民則指出,黃振銘拒絕移交破產資料與帳戶餘款,經法院調查發現黃從專戶中提領553萬餘元,屬不當得利,且剩餘的153萬元也未交接。法院審酌後認為,根據破產法第75條的規定,破產人因為破產宣告,對應該屬於破產財團的財產,喪失了管理和處分的權利。雖然破產人對這些財產喪失了管理和處分權,但仍然擁有所有權。然而黃振銘從破產專戶提領相關款項時,並未提供任何證據說明這些款項是用來清償財團費用或債務,且直到現在仍未與何崇民就破產相關事務和財產進行交接。因此黃振銘侵占了破產專戶內的款項,這屬於非法侵害志合公司財產權的行為。由於志合公司因破產宣告喪失了對破產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權,因此何崇民作為志合公司的破產管理人,依據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向黃振銘要求賠償這筆款項。而在法院裁定撤換黃振銘作為破產管理人的身份後,黃振銘已無法再合法取得這筆剩餘款項。然而黃振銘至今仍未將剩餘款項交接給何崇民,這明顯是侵害他人應有的權益並非法獲利,因此最終法院判決黃應返還全部款項,合計706萬餘元。此外,黃振銘於今年3月因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中「幫助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被最高法院判刑5年6月,褫奪公權3年,並沒收犯罪所得50萬元,全案定讞。
柯文哲隨身碟記載「收沈慶京1500萬」! 民眾黨要司法單位說清楚 北檢回應了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涉及京華城弊案,日前被台北地院裁定收押禁見,稍早《鏡週刊》等媒體指出,檢廉專案組在搜尋柯文哲住處時,意外查獲一隻關鍵USB隨身碟,其中記錄顯示2022年收取了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1500萬元,涉嫌賄賂罪。對此,民眾黨表示,請北檢說明該新聞之真實性,不要想只以一句「不予證實」,撇清責任。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及京華城弊案,稍早《鏡週刊》等媒體指出,檢廉搜索柯住家搜出USB隨身碟,其中記載收取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1500萬元。(圖/劉耿豪攝)據《三立新聞》及《鏡週刊》報導,先前檢廉第一次搜索柯文哲住家時,扣走關鍵的USB,裡頭有「神秘帳冊」,USB上標註「2022/11/1小沈1500沈慶京」,顯示柯文哲2022年時收取沈慶京1500萬元。這筆記錄與京華城改建建照核發的日期高度吻合,這份以EXCEL檔記錄的關鍵帳冊,內容密密麻麻,帳冊內還包括集團總裁以及科技業大老,顯示柯文哲的政商關係非常好,專案小組因此對柯文哲的賄賂嫌疑提出質疑。按照政治獻金法,個人捐獻以10萬元為上限,營利事業則是100萬,遠遠都低於柯文哲帳本中所記載的1500萬,除此之外,北院裁定,柯文哲明知將容積率提高到超過560%,違反法令仍堅持推動,讓沈慶京跟京華城獲取超過200億元的不法利益,檢廉也懷疑1500萬的帳疑似出現對價關係。民眾黨進一步表示,若檢方掌握此證據,為何不在聲請羈押時提出。(圖/周志龍攝)柯文哲若違背職務收賄,最重得面臨10年以上甚至無期徒刑,柯文哲自行記下的這筆帳,也間接讓檢廉對於京華城案金流輪廓逐漸清晰。對於相關報導,《中時》引述民眾黨回應,目前案件仍在偵查中,卻看到《鏡週刊》與《三立新聞》搶獨家,以未經證實的消息,影響社會輿論與法官心證。民眾黨也試問,中華民國司法「偵查不公開」原則,是否已經完全被視為無物、踐踏腳下?請北檢說明該新聞之真實性,不要想只以一句「不予證實」,撇清責任。民眾黨還痛批,若檢調如此大膽,公然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恣意與媒體勾串違法,如何讓人民信任司法還有基本可信與尊嚴?民眾黨也質疑若檢方掌握此證據,為何不在聲請羈押時提出,而是「趁柯主席無法自辯的時間,製造操作這種片面扭曲的不明資訊」,傷害柯文哲名譽,更讓台灣民主法治與司法公信力再度重創,另外要求司法單位應即刻說明自清,不要只躲在媒體背後操縱輿論,或放任媒體道聽塗說,戕害司法尊嚴。對此,台北地檢署表示「不予置評、無法證實」,並表示無法確認相關細節,對於台北地院決定將柯文哲收押禁見,主要理由是涉及圖利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存在串證風險。案件目前仍在偵辦中,檢察官將依據調查結果釐清相關事實。
加入詐團騙房產遭聲押!新北地院書記官竟曾「下海當AV男優」超狂過往曝
知名律師蔡鴻燊涉嫌夥同員警、里長、不動產業者,鎖定「獨居往生者」偽造假遺囑,將死者名下房產辦理過戶、繼承存款,非法獲利高達1.4億元,檢方深入追查,發現新北地院游姓書記官也涉案,台北地檢署訊問後,今(6日)凌晨將游姓書記官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對此,游姓書記官的前塵舊事也被扒出,他竟曾在台灣成人影音平台兼職當AV男優。回顧此案,台北地檢署接獲北市政府地政局舉報,指有詐騙集團捏造「假遺囑」騙取孤獨死長者的不動產,北檢立即組成專案小組展開追查,陸續逮獲不動產公司負責人蔡尚岳、王姓經理;知名律師蔡鴻燊;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員警駱勁達;葉姓、王姓戶政人員;新北市永和區的鄧姓、呂姓、陳姓、李姓、許姓5名里長,以及新北地院板橋院區的游姓書記官,涉案人員多達51人,該詐團共申辦11件不動產過戶,其中6件即遂、5件未遂,詐騙所得超過1億4000萬元。繼上一波律師蔡鴻燊、員警駱勁達等共5人遭羈押禁見後,經台北地檢署漏夜訊問後,今(6日)凌晨將游姓書記官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令人意外的是,涉案的游姓男書記官過去曾是警專區隊長,2021年他下海兼職「AV男優」拍片賺外快,被抓包後自行請辭獲准,後來考上新北地院書記官後也改名重新出發,沒想到如今卻又淪為詐騙成員,一步步斷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
柯文哲遭羈押移送看守所 晚餐吃便當住3人房有室友
民眾黨黨主席柯文哲捲入京華城弊案,2日凌晨北院裁定無保飭回,北檢3日不服提抗告後,高院4日下午發回北院更裁,北院5日重開羈押庭,經過下午的裁定柯文哲羈押禁見,移送土城看守所。柯抵看守所時將錯過晚餐時間,對此,看守所已備好便當,安排3人房與室友同住。北院指出,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證資料等顯示,柯文哲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給京華城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致使沈慶京等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其圖利犯罪嫌疑重大。法官法官呂明燁表示由於偵查為浮動狀態,將會隨證據及資料獲得逐漸形成具體犯罪輪廓,甚至進一步轉成賄賂罪重刑,或許柯文哲為避免受到重刑,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在後續對案情避重就輕,甚至翻供,抑或是勾串共犯或證人,且柯文哲的證詞與已經被羈押之共犯沈慶京、應曉薇、彭振聲等所述不一,認定有事實足認柯文哲有因犯重罪而有滅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柯文哲遭羈押後沒多久上銬囚車前往土城看守所,新北警方則全力戒備,看守所周遭路段遭管制,更部屬170名警力維持現場秩序,以免有突發狀況發生,配合滾動式調整,以維護守護執法機關人員及被收容人之安全。
柯文哲羈押禁見出發土城看守所 小草不接受事實悲喊:柯P加油
民眾黨黨主席柯文哲捲入京華城弊案,2日凌晨北院裁定無保飭回,北檢3日不服提抗告後,高院4日下午發回北院更裁,北院5日重開羈押庭,經過下午的裁定柯文哲羈押禁見,移送土城看守所。柯文哲遭羈押禁見的消息傳出後,在北檢外聲援的小草直接崩潰,直說:「柯P加油要挺住,不要被惡勢力打倒。」北院指出,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證資料等顯示,柯文哲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給京華城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致使沈慶京等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其圖利犯罪嫌疑重大。法官法官呂明燁表示由於偵查為浮動狀態,將會隨證據及資料獲得逐漸形成具體犯罪輪廓,甚至進一步轉成賄賂罪重刑,或許柯文哲為避免受到重刑,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在後續對案情避重就輕,甚至翻供,抑或是勾串共犯或證人,且柯文哲的證詞與已經被羈押之共犯沈慶京、應曉薇、彭振聲等所述不一,認定有事實足認柯文哲有因犯重罪而有滅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柯文哲遭羈押後沒多久上銬囚車前往土城看守所,新北警方則全力戒備,看守所周遭路段遭管制,更部屬170名警力維持現場秩序,以免有突發狀況發生,配合滾動式調整,以維護守護執法機關人員及被收容人之安全。
柯文哲遭羈押禁見! 北院裁定理由曝:證詞與沈慶京等人不一
民眾黨黨主席柯文哲捲入京華城容積率弊案,其遭到北檢聲押禁見後,2日凌晨北院裁定無保飭回,北檢3日不服提抗告後,高院4日下午發回北院更裁,而5日下午北院重開羈押庭後,裁定柯文哲羈押禁見,其相關理由也曝光了。北院指出,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證資料等顯示,柯文哲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給京華城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致使沈慶京等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其圖利犯罪嫌疑重大。北院表示,就目前聲請書所述內容及偵查檢察官掌握之案情,雖形式上已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之要件,不過柯文哲是單純圖利沈慶京,或是與沈慶京期約,甚至收受違背職務賄賂,仍有待檢察官進一步證據查明。法官呂政燁表示,由於偵查為浮動狀態,將會隨證據及資料獲得逐漸形成具體犯罪輪廓,甚至進一步轉成賄賂罪重刑,或許柯文哲為避免受到重刑,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在後續對案情避重就輕,甚至翻供,抑或是勾串共犯或證人,且柯文哲的證詞與已經被羈押之共犯沈慶京、應曉薇、彭振聲等所述不一,認定有事實足認柯文哲有因犯重罪而有滅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呂政燁也指出,考量柯文哲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之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尤其刑事訴訟法對勾串共犯或證人並無有效預防規定,無法如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以僅能於柯文哲逃匿時沒入保證金之具保擔保之。呂政燁強調,為保全證據,且經衡量後,本案貪污犯行,造成沈慶京等在京華城獲有二百餘億元之不法利益,影響社會層面深遠,應偏向公共利益維護,故認為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105條第3項規定,羈押被告於台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
快訊/柯文哲慘了!捲京華城案遭羈押禁見 立刻專車移送土城看守所
民眾黨黨主席柯文哲捲入京華城弊案,上周歷經三天三夜的審訊後,北檢依貪汙治罪條例圖利與違背職務收賄罪,對柯文哲聲押禁見,2日凌晨北院對其裁定無保飭回;3日北檢不服裁定,於下午5時許提起抗告,高院4日撤銷北院裁定,發回更裁。而根據最新消息,北院重開羈押庭後,裁定柯文哲羈押禁見。柯文哲稍晚將上銬,由囚車送往土城看守所,看守所今晚晚餐內容為香滷豬腳、紅燒魚丸、炒食蔬,湯品則是小魚味增湯。回顧整起事故,京華城都更容積率爭議弊案,北檢日前發動大規模搜索,對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及其助理吳順民聲押獲准,並在傳喚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前台北副市長彭振聲等人到案,並依涉犯圖利與違背職務收賄罪將2人聲押,其中柯文哲2日被北院裁定無保飭回;而彭振聲則被聲押獲准。北院告示螢幕上顯示對柯文哲「准予羈押併禁止接見通信」。(圖/民眾提供)對此,北檢不服北院裁定,3日下午提起抗告,高院4日認為,從彭振聲、威京集團子公司鼎越前董事長朱亞虎與時任都發局總工程司─都委會前執行秘書邵琇珮的證詞等內容,顯示柯文哲有積極介入京華城案的情形,相關案情仍有究明之必要,因此撤銷北院無保請回之裁定,發回更裁。法官對於裁示柯文哲羈押禁見的三項說明全文條列如下: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證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二、本件就目前聲請書所述內容及偵查檢察官掌握之案情,雖形式上已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之要件。然被告所為,究僅係被告單純圖利京華城共犯沈OO、抑或與共犯沈OO期約甚至收受違背職務賄賂,仍有待偵查檢察官依調查所獲之具體證據查明。而偵查係一浮動狀態,隨證據及資料獲得逐漸形成具體之犯罪輪廓,甚至轉成賄賂罪重刑,則被告為避免受到重刑,縱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翻異前詞,甚且勾串共犯或證人;況被告所述,仍與已為本院羈押之共犯沈OO、應OO、彭OO等所述不一。為保障被告將來反對詰問權及證人證言之貞潔,且被告目前所涉犯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部分,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因犯重罪而有滅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三、考量被告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之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尤其刑事訴訟法對勾串共犯或證人並無有效預防規定,亦無法如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以僅能於被告逃匿時沒入保證金之具保擔保之;為保全證據,且經衡量後,因本案為貪污犯行,造成共犯沈OO在京華城一案即獲有二百餘億元之不法利益,影響社會層面深遠,應偏向公共利益維護,故認確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105條第3項規定,羈押被告於臺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
繳2800萬換自由!鄭文燦貪汙案羈押5人全交保 法官放人理由曝光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嫌在任內收受500萬元賄賂,協助業者推動林口工五擴大自辦市地重劃案,先前鄭文燦等5人就遭到檢方收押,後續檢方於27日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一口氣起訴了包括鄭文燦在內的11人,檢方甚至建議法院從重量刑12年。但由於法官審酌檢方以偵查完被起訴,不僅有重要監聽譯文、市府會議紀錄佐證,重要證人都已具結,因此裁定收押5人得以交保,其中鄭文燦則以2800萬元交保。綜合媒體報導指出,本案移送桃園地院後,經人工抽籤分案,由法官廖奕淳(群股)擔任受命法官,江德民(典股)為審判長,黃皓彥(育股)為陪席法官。合議庭於27日晚間9點半開始審理,直到28日凌晨才做出裁定。法院認為,雖然鄭文燦否認收賄,但有同案被告具結證述、監聽譯文、行動蒐證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證據佐證。考慮到鄭文燦涉犯重罪且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法院認為其有逃亡之虞。法官表示,脫免刑責、不甘受罰是基本人性,輔以鄭文燦職業、社經地位、經濟能力等因素綜合研判,有相當理由認為鄭文燦面對未來重刑可能,有強烈動機和可能性會逃匿境外以規避審判及刑法。但法院也考量目前檢察官已完成偵查並起訴,清楚指出鄭文燦涉犯罪嫌的範圍,並提出相當的證據佐證。重要證人在偵查中均已具結證述,且有監聽譯文、市府會議紀錄等客觀證據可佐證。即使共犯或證人證詞有所變化,也屬於證據證明力的判斷問題。綜合考量涉案情節、逃亡可能性、侵害法益的程度,以及鄭文燦的家庭經濟狀況,法院最終裁定鄭文燦以28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於台北市中正區徐州路之住處,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同時禁止與同案被告、證人等人接觸。先前遭收押的4人方面,廖家興涉犯業務侵占、文書登載不實、洗錰等多項罪名,遭裁定以60萬元交保。廖俊松和廖力廷均涉犯交付賄賂罪,其中廖力廷以25萬元交保,而廖俊松由於還涉及文書登載不實、洗錢等多罪,所以裁定110萬元交保。侯水文原本還否認犯行,後續則坦承涉犯交付賄賂罪,並已詳實交代犯行,因此裁定205萬元交保。法院強調,這些交保措施,應足以約束被告配合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產生相當的拘束力,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進行,因此認為無羈押之必要。
拿30萬委託友人賄選 屏東縣議員張振亮判刑8月
前屏東縣九如鄉長的民進黨員張振亮,因前年縣議員吳亮慶判當選無效定讞,遞補選上議員,但張振亮因在2022年參選時,被查出拿30萬元委由江姓友人企圖賄選,一審判決無罪,二審依預備犯行求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檢方調查,張振亮是2022年11月26日屏東縣議員候選人,他為求能順利當選,在選前10月20日交付預備賄賂使用之現金30萬元給友人江志鵬,藉由江志鵬曾擔任高樹鄉鄉民代表等職務,在當地人脈較廣,由江自行決定以每票相當金額之對價,向該選區有投票權人賄選。江志鵬收受30萬元後即藏在其位在高樹鄉田庄段之農地工寮內伺機發放,然因檢警查緝賄選森嚴,於未及轉交予投票權人前,檢方監聽後前往江的住處搜索,江向檢方說明張振亮交付該30萬元之經過及用途,並引領檢察官及調查員前往工寮內查扣其藏放之30萬元。一審屏東地院指, 江志鵬就該30萬元之用途,前後有「給樁腳」、「讓江志鵬自行處理」或「辦說明會」等版本,但此3種說法均難認其有供承打算向選民行賄之意,縱認是自白,亦因其歷次證述前後不一、已有瑕疵,又無其他補強證據可佐,而判決張及江無罪。二審高雄高分院指,本件是檢方在查察賄選時,經監聽發現張振亮涉嫌賄選,再參酌民眾檢舉等資料,合理懷疑張交付金錢給江供賄選使用,且江的供詞及檢調人員在江引領下前往工寮內查扣30萬元現金,綜合各項證據互參剖析,2人確有共同預備賄選之犯行,各判刑8月及可易科罰金之刑4月,分別褫奪公權3年及2年,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賓利女警偽造三聯單 供詐團男友「黑吃黑索賄」遭重判12年
台北市中山警分局前女警邱薏瑄過去高調炫富,開男友的千萬賓利車上班被封「賓利姐」,因涉嫌詐領加班費、假借職務違法替友人查民眾個資,還與詐騙集團成員的男友郭宣良交往,幫對方的上游製作假扣押筆錄黑吃黑,向另名詐團成員郭男索賄700萬,但最終破局。新北地檢署依違反個資法、偽造文書、貪汙索賄等罪,今(16日)做出判決了。檢方調查,邱薏瑄透過男友牽線,和另名同樣從是詐團的郭姓男子合作,協助對方私吞上游的1000萬詐欺款項,郭男稱願以30萬元報酬,換取不實的搜索扣押筆錄,也就是所謂的「擊落三聯單」,想讓千萬贓款全進自己口袋,怎料邱薏瑄獅子大開口要求「73分」,因此最後破局。郭宣良得知邱薏萱可幫忙「黑吃黑」後,去年7月要求她製作虛假扣押筆錄,將筆錄交給其上游,因此可以向詐團高層稱「300萬被警方查獲」,以此黑吃黑。法院審理認為,邱薏瑄身為警職公務人員,竟知法犯法,踐踏警察人員之專業與操守,毀壞公務人員之清廉形象,犯罪所生危害非輕,且就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部分始終否認。新北地院今天判決,邱薏瑄得易科罰金部分,包括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共7罪、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共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包括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褫奪公權7年,全案可上訴。
應訊前就知道檢察官偵辦內容 編號「2350」鄭文燦羈押理由曝光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及收賄,11日下午遭桃園地院收押禁見,並於晚間往桃園監獄,地院也公布其收押理由,表示鄭文燦在5日曾用LINE與其施姓秘書討論應訊時的答辯方向,顯見有串證疑慮,而針對串證之羈押原因尚難透過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予以擔保,應認有羈押之必要,故命被告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地院在新聞稿中提到,鄭文燦否認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但有廖姓證人證述及卷內相關通訊監察譯文、通訊軟體對話可佐,應認此部分犯罪嫌重大。此外,鄭文燦所涉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於趨吉避凶之人性,其逃亡、串證或滅證之可能性較高,且他具有相當之政商人脈及資歷,具有更高之逃匿能力,他又否認犯行,而有躲避罪責之動機,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至於串證部分,鄭文燦在5日應訊前之當日上午,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給其施姓秘書,其訊息內容與被告應訊時答辯方向相同,可見他於應訊前已經有管道得知檢察官之偵辦內容並擬妥答辯方向,並在應訊前將所擬答辯方向傳送給施姓秘書。桃園地院表示,而施姓秘書作為鄭文燦與他人之溝通聯繫管道,亦多次居間為廖姓證人與被告傳遞訊息,足以居於傳遞案情訊息之重要地位,考量被告於第一次應訊前,已有將自己答辯方向傳送給施姓秘書,顯見確實有串證之疑慮。此外,鄭文燦於2018年5月21日晚間曾前往廖男之住處,可見被告確實有可能私下與案件重要關係人會面溝通而加深其串證之疑慮。桃園地院表示,本案涉及桃園市土地開發案,參與機關及承辦人員眾多,又尚在偵查階段,相關證人之範圍尚待偵查機關調查,依檢察官所主張之偵查計畫,本案尚有其他參與土地開發有關之人員尚未到案,而各該人員之待證事實係為證明被告接受廖姓父子請託後係如何實施相關職務上作為,而與被告所涉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構成要件有關,且檢察官亦已提出相關之證人身份,而非憑空抽象論述,又被告從政多年,政商關係密切,又曾任桃園市市長,對於過去部屬或本案檢察官所主張之證人仍然存在基於過去職務或情誼所生之影響力,應認檢察官主張本案尚有勾串證人之可能性應屬有據。再考量本案被告所犯為重罪,其串證及滅證之可能性較高,已如前述。綜上所述,應認本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桃園地院提到,串證之羈押原因本質上難以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予以擔保,本案尚有諸多人證待調查,而收賄罪之犯罪實行具有其隱密性,亦高度抑賴偵查機關對相關證人證詞之保全及勾稽,若一經勾串,即難以完整重現犯罪之事實。又被告與其他證人之溝通聯繫管道未必能為偵查機關所全盤掌握。故縱使就逃亡之羈押原因得以透過具保及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方式予以擔保,就現階段之偵查進程而言,針對串證之羈押原因尚難透過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予以擔保,應認有羈押之必要,故命被告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鄭文燦涉貪2度交保…檢方不服再提抗告 「最速件」今晚送高院
前桃園市長、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在市長任內涉嫌在華亞科學園區開發案收賄,6日獲桃園地院裁定500萬元交保,檢方不服抗告,全案發回桃園地院更裁。桃園地院今(9日)再度召開羈押庭,最終裁定鄭文燦以12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然而檢方依舊不服,當庭再提出抗告。對此,桃園地院表示,今晚會將檢方抗告卷證送高院。桃園地院表示,就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部分,鄭文燦雖否認犯行,然依聲請書所附卷內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判斷,此部分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就洗錢罪嫌部分,被告否認犯行,又依前開所述被告收受賄賂犯罪嫌疑重大,而聲請意旨所指廖俊松等人所交付之500萬元現金,法律評價上屬犯罪所得之嫌疑亦重大,然洗錢罪之構成要件著重於有無掩飾及隱匿手段,依目前事證,檢方就此部分之釋明不足,此部分應予駁回。法院指出,就洩密罪嫌部分,依卷內事證除廖俊松之供述或轉述外(含衍生證據),並無其他事證作為補強證據,至多僅能釋明有可能有相關公務員洩密,尚難認洩密之來源及為被告,是就此部分之應予駁回。檢方以本件被告有上開所指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涉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此部分之聲請意旨有據。桃園地院說明,檢方認為被告有湮滅、偽造證據,及勾串證人之虞之情事,進而影響相關公務員及證人等情,然被告卸任市長一職後迄今已逾1年半,是否仍於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仍有疑義,且被告所犯涉及對價關係之構成要件,檢察官亦未釋明有哪些公務員知悉此等事實。至聲請意旨雖另以被告有秘書或司機等輔助人手,而有串證之虞,然依目前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上開輔助人手有涉入。法院強調,聲請意旨雖以本案尚有諸多證據待調查及傳喚,認有羈押之必要性,然本案案發迄今多年,且被告交接桃園市長職務迄今已1年半,難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本件所具備之羈押原因並非不得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法官考量本案對向犯嫌交保之金額,及被告之政商地位,認為本案准予新臺幣1200萬元交保得以替代羈押,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針對法院裁定結果,檢方不服當庭再提抗告,桃園地院今晚會將檢方抗告卷證送高院。
前桃園市長涉貪遭「500萬交保」 鄭文燦深夜說話了
前桃園市長、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疑在市長任內涉嫌華亞科學園區開發案收賄,於5日晚間遭桃園地檢署帶走漏夜偵訊,並在凌晨聲押禁見,後續於6日以500萬元交保,並遭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為此,鄭文燦也在6日深夜發出聲明回應。根據媒體報導指出,鄭文燦於6日發出聲明,表示「我親愛的朋友,我是文燦,經過兩天的漫長偵訊,下午法院裁定交保,我已經回家休息。我從政以來,公而忘私,不貪不取,這是我很珍惜的價值。我也會在未來司法調查的過程,捍衛自己的清白。」據了解,鄭文燦在桃園市長任內,曾涉嫌在華亞科學園區開發案收賄,當時市府推動「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在工五工業區東側農業區一帶約49.68公頃土地進行徵收,辦理都市計畫區段案。當時一旁9.5公頃農地是由某企業退休的楊姓經理組成重劃會申請自辦重劃,但依法未能納入方案。後續為了讓農地納入方案中,楊姓經理透過廖姓友人支付千萬給鄭文燦,讓桃園市府強行通過。雖然後續鄭文燦將匯款退回,但相關金流還是被檢方掌握。桃園地院曾表示,鄭文燦涉嫌在華亞科學園區開發案收賄一案,6日下午召開羈押庭,稍早判決結果出爐,鄭文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法院裁定以500萬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
交保理由曝!鄭文燦土地弊案涉收賄 法院證實「收500萬後有歸還」
前桃園市長、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涉貪聲押,因他在華亞科學園區開發案中受賄,桃園地檢署5日晚間將他傳喚到案並羈押禁見,桃園地院則於6日下午召開羈押庭,裁定以500萬元交保,限制其住居、出境及出海,事後並解釋鄭文燦交保的2個理由。桃園地院表示,針對鄭文燦涉嫌在華亞科學園區開發案收賄一案,6日下午召開羈押庭,稍早裁定結果出爐,鄭文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法院裁定以500萬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桃園地院說明,鄭文燦於2017年9月收賄500萬元,但2018年8月便交還給廖姓人士,無法證明是犯罪所得,法官認為此案長達7年之久,相關監聽譯文及蒐證照片已詳如卷內所示,基於鄭文燦否認犯行,且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洩密罪嫌等部分,再加上與他熟識的廖姓人士及重劃會的廖姓人士等4人皆已裁定羈押禁見,因此駁回檢方聲請羈押。據了解,鄭文燦涉嫌在華亞科學園區開發案收賄,市府推動「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在工五工業區東側農業區一帶約49.68公頃土地進行徵收,辦理都市計畫區段案,其中一旁9.5公頃農地是由某企業退休的楊姓經理組成重劃會申請自辦重劃,但依法未能納入方案。事後,楊經理為了讓農地納入方案,透過廖姓友人賄賂500萬元給鄭文燦,讓市府協助強行過關,將案件送至內政部審議,但後續未推動成功,鄭文燦將賄款退回,不過詳細金流仍被檢方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