貞操權
」 性侵 已婚 小三 貞操權女友竟是人妻!新北男綠炸「30次清白」遭奪 怒告侵害貞操權
新北一名薛姓男子在交友軟體上認識一名曾姓女子,雙方很快就墜入愛河,以結婚為前提交往並同居住在一起,甚至還生下愛的結晶;豈料,薛男之後才知,曾女竟已結婚多年,氣得提出告訴。新北地院審理後,判曾女須賠償精神撫慰金35萬元給薛男,全案仍可上訴。判決書指出,薛男於2022年4月透過交友軟體認識曾姓女子,由於對方表明未婚,因此雙方以結婚為目標交往,並於同年6月開始在他位於五股的住處同居。薛男控訴,曾女為了隱瞞已婚的事實,居然於2023年3月請他人假扮成她的母親傳訊給他,自己直到同年8月才知道曾女隱瞞已結婚多年的祕密。他認為,自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曾女交往,2人還性行為30次,並生下一個孩子,導致他的貞操權受有重大侵害,因此提出80萬求償。此外,他也提到,經過親子鑑定結果,孩子與他之間具有親子關係,然而他卻無法行使保護、教養權利,實屬侵害到他身分法益情節重大。針對控訴,曾女在法庭上坦承不諱。法官審理後認為,曾女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薛男的貞操權,且因次數甚多,堪認其情節重大,審酌曾女隱瞞已婚身分與薛男性交30次之侵害行為手段、時間長短、薛男貞操權益受侵害程度等情節,判曾女須賠償精神撫慰金35萬元,逾此部分之請求,即非有據,不應准許。
國中妹搭校車遭性侵!男同學「伸狼爪20分」到校才停 爸要賠50萬
彰化1名國三男學生於111年9月1日上午搭乘校車期間,趁著女同學A女與其相鄰而坐之際伸狼爪性侵,前後長達20分鐘,直至校車抵達校門口才停手。事後,被害人父親對男學生及其家長提出民事告訴,要求對方賠償100萬元。彰化地院審理後,判處父子倆應賠償女學生30萬元、A女父親20萬元。判決書指出,原告A女與被告為同校同年級學生,詎被告於民國111年9月1日7時10分至7時30許,在2人共同搭乘校車期間,趁A女與其相鄰而坐之際,違反其意願用左手從A女的運動褲頭伸入內褲內,以手指性侵得逞,前後長達20分鐘,直至校車抵達校門口,被告才將手移開,侵害A女之身體、性自主決定權及貞操權。被害人父親主張,女兒當時年僅15歲,心智尚未成熟,膽小,無力反抗之心理,被告強行對A女為強制性交行為,致使A女內心存有陰影,睡眠不佳,並對於男性有防衛心理,勢必對其將來人際交往產生嚴重影響,又他單獨扶養A女,亦因此痛心、不捨而飽受煎熬,要求男學生及家長賠償100萬元。男方辯稱,被告仍在就學,由父親照顧扶養,同時尚須扶養母親,依被告能力僅能負擔6萬元,原告請求之金額過高。彰化地院認為,事發之際,A女尚未滿18歲,身體、智識發育均未臻健全,其受此侵害,對其日後身心發展、兩性互動等均影響深遠,情節自屬重大,是A女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彰化地院審酌,A女之父擔負女兒之保護教養責任,於未成年子女遭受侵害時,須付出更多心力照顧、教養及輔導A女之身心、兩性等關係,衡情精神亦受有重大痛苦,考量雙方經濟情況、案發經過、被害人受創程度等情狀,判處男學生及其父親應賠償A女30萬元、A女之父20萬元。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維持原判,全案確定。◎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超商外「襲胸8歲妹38秒」媽怒求償2百萬 惡狼喊沒錢:我是流浪漢
台中市一名賴姓流浪漢去年在便利商店外遊蕩,見一名8歲女童單獨離開,認為有機可趁,先要求女童坐到身旁後,竟伸出鹹出手對她襲胸長達38秒,被路人目擊後報警,事後遭法院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2個月。民事部分,台中地院認為,賴男侵害被害人之身體、健康、性自主決定之自由權,應賠償28萬元。根據判決書,女童家屬主張,被告去年5月17日在臺中市西屯區某全家便利商店外的座位區,見被害人單獨欲離開,認有機可趁,竟要求女童坐在身邊,待孩子靠近後,遂以右手搭住肩膀,以左手伸入女童衣服內;期間女童數次表達想回家,並以扭動身體及踢動雙腳方式表達拒絕,不料賴男仍違反其意願,撫摸被害人胸部達38秒。原告表示,被告行為侵害女童之身體權、健康權、貞操權、性自主決定之自由權,及母親基於父母與子女之親密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要求賴男賠償當事人精神慰撫金各100萬元。賴男辯稱,自己在刑事案件審理中已認罪,況且他根本沒有錢,目前獨身,還是流浪漢,關出來後要找工作才有錢。台中地院審酌,賴男不法侵害女童之身體、健康、性自主決定之自由權,嚴重影響被害人之身心健康發展,致母親須耗費更多心力照顧女兒而同受痛苦,考量兩造之學歷、身分地位、資力、被告侵害情節與原告所受痛苦,並女童已獲犯罪被害人補償金32萬元等情節,判處被告應賠償女童8萬元、母親20萬元。全案可上訴。◎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正妹約砲人夫飯店激戰…竟反被正宮告 她嘆:被陰了
一名妹子表示,她在交友軟體認識一名男子,約去飯店發生關係後,對方老婆要告她,「我都已經說我是不知情才跟他上床的」,也感嘆自己真的很衰。有網友直呼,「謝謝讓我知道仙人跳也有女生版。」原PO在論壇《Dcard》發文,她今年29歲,在交友軟體認識一名男子,10日去飯店發生肉體關係,而她不知道對方的已婚身分,「他老婆發現我跟他發生關係決定告我,儘管我都已經說我是不知情才跟他上床的,她還是堅持告我。」原PO嘆,自己真的很衰,也被陰了。此文曝光後,網友紛紛留言「謝謝讓我知道仙人跳也有女生版」、「被渣夫妻,仙人跳了」、「男的已婚未告知的話,其實是他妨礙你的貞操權」、「看了好舒服喔,再繼續找人約砲阿哈哈」。不過也有人說「為何檢討受害者,女生也很無辜被騙啊」、「明明是男的最爛,檢討女的是有事」,下方回,「你真的認識一個人,會連他結婚了都不知道?要找陌生人約,自己就該承擔風險,現在講白就是自作自受」、「見面就交配自己不檢點」、「也是有交往好幾年才發現對方已婚的喔,防不勝防」。更有人建議「查證方式之一,取出身份證去內政部網站核對,是不是最新證件,非婚前故意偷偷搞丟,新辦一張企圖掩蓋婚後偷情」。
跆拳狼師嘿咻15歲女學生「連月經來都要」 法官判關2年賠60萬
1名葉姓跆拳道教練2013年間與當時15歲的女學生小星(化名)交往,2人陸續到台北市賓館、住處或道館內性交50次,最高法院今年4月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葉男2年徒刑定讞;另外,小星提告求償部分,高等法院認定,葉男侵害少女貞操權,判賠60萬元確定。據了解,葉男於2013年間在台北市某跆拳道館任教,與年僅15歲的小星交往成為男女朋友,葉男在小星16歲生日前1天,帶她到羅斯福路1家賓館「開房間」,2人發生性關係。小星在庭上指控,2人發生關係後,葉男陸續在賓館、他的住處及跆拳道館內,對她性交共50次且「連月經來都要」,導致其精神上受到極大痛苦,主張自己的貞操權遭不法侵害,對葉男提告求償100萬元。高院審理時,考量葉男身為跆拳道教練,竟利用對小星身心發展未完全、對兩性關係懵懂,對師長之信任和尊重等,侵害小星貞操權,影響其日後身心發展、交友關之影響等一切情事,判決葉男須賠償60萬元確定。另外刑事部分,葉男被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共50罪,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連結完驚覺對方有老公!他火大怒告「捍衛貞操權」求償50萬 結果出爐
嘉義一名林姓男子與小美(化名)發生關係後,發現對方隱瞞已婚身分,認為遭騙財騙色,因此提告詐欺,並且另外提出求償50萬元,捍衛貞操權。法官審理後認為,林男無法證明女方隱瞞已婚身分,導致其誤認單身進而交往、發生性行為,因此求償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判決書指出,林男主張,與小美於2019年6月在遊藝場認識,當時小美早已與黃姓男子結婚,竟隱瞞已婚身分,編造可憐身世博取他的同情,並刻意營造情侶家人情境,雙方因此發展成同居男女朋友,發生數次性行為。林男表示,直到2019年7月3日,2人在飯店發生完性行為後,欲將5000元生活費放入小美的錢包裡,竟驚見其配偶欄有黃姓男子的名字,這才知道小美早已結婚。林男指出,然而小美卻稱黃男只是大哥,基於某些因素假結婚,導致他再度錯誤繼續付出感情與金錢,小美的欺騙行為已侵犯他的貞操權。林男痛訴,自己也因為情緒不穩而有自殘行為,並對異性及社交有不信任感,因此求償50萬精神撫慰金,捍衛自己的貞操權。對此小美辯稱,雖然住在同個屋簷下,但2人並非男女朋友,且早已表明自己有一名15歲子女,從未虛構悲慘身分以博取林男同情,全部都是林男自我拼湊想像、自行虛構;另外,被林男提告詐欺一案,也已不起訴。法官審理後認為,對話紀錄不能證明其有發生性行為,雖林男提出汽車旅館的消費紀錄,但尚乏其他積極證據兩造是否於該時、地發生性行為;除此之外,檢視對話紀錄,未見雙方就此事項發生爭執,如果林男認為女方有欺瞞使之交往,何以繼續毫無顧忌與女方頻繁對話及親密相處,顯與常情有違。法官指出,林男既無法證明女方確有隱瞞已婚身分,致誤認為單身而與之交往,並進而發生性行為,因此其主張貞操權被侵害即非有據,不應准許。
渣男隱婚騙愛掀女人間的戰火 小三提告侵害「貞操權」判賠80萬
高雄1名鄭姓女子去年間透過軟體結識黃姓男子,2人成為情侶交往後,鄭女卻接到黃妻的存證信函,質問黃男,他才坦承已婚生子。鄭女遭黃妻提告求償,官司尚未有結果,鄭女則反擊向黃男提告捍衛「貞操權」,求償80萬元。經法院審理後,判黃男應賠80萬元。判決書指出,鄭女去年3月間,處理和前夫的離婚事宜時,透過手機通訊軟體與黃男結識,正式離婚後兩人迅速譜出戀曲,曾多次甜蜜出遊、合影拍照以及發生關係。兩人交往半年,去年12月間,鄭女收到黃妻寄來的存證信函,指責鄭女介入她的婚姻,鄭女質問男友,黃男才坦承已經結婚還育有1女。事後,鄭女果決和黃男分手,不過黃妻仍對鄭女提告,案件目前仍在審理中。而鄭女也不是省油的燈,對黃男提告,主張黃男隱瞞已婚事實,使她陷入錯誤,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其「貞操權」,造成她精神痛苦,還要面對黃妻的損害賠償,向黃男求償80萬元。高雄地院審理時,黃男並未出庭,僅以書狀坦承,確實隱瞞鄭女已婚一事,並願意承擔賠償責任,惟因目前經濟狀況無法負擔索賠金額,希望協調償還方式。法官認為,黃男坦承隱瞞已婚事實,又願意負擔賠償費用,因此判黃男賠償8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醫科男奪初夜!騙「我也第一次」女大生心動交往 學弟曝殘酷真相秒崩潰
台中市一名女大生小雲(化名)在網路上認識朱姓醫科男學生,雙方相談甚歡,後來更約在男方租屋處見面,並發生性關係,朱男還在完事後聲稱自己也是第一次。沒想到,小雲同意交往後,意外得知男方早已有交往對象,一度崩潰輕生,所幸及時被發現。台中地院認為,朱男用詐術騙取女方貞操,判賠30萬元。判決指出,小雲前年透過網路認識就讀醫學院的朱男,並於同年8月29日前往對方租屋處,隨後在房內發生性關係;男方當時聲稱,自己也是初體驗,希望小雲成為他的女朋友。在朱男的柔情攻勢下,女方隨即答應交往,期間也再次發生關係,誰知短短半個月後,她就被朱男學弟告知,其實他早已有正牌女友。小雲得知真相後情緒崩潰,甚至在同年9月間試圖輕生,所幸及時被親友發現,才未葬送寶貴性命。事後,小雲不甘被玩弄,決定對朱男提出刑事及民事告訴。檢方偵查時,發現女方曾傳訊「你是第一個,但神奇的是,我在你身邊覺得有安全感」等語,顯示雙方為合意性交,最後將朱男予以不起訴處分。民事部分,台中地院審酌,若女方早知朱男有女友,可能就不會和他發生關係或交往,且被害人事後試圖輕生,足證她因男方行為受到極大苦痛,顯見被告利用欺騙手段,侵害小雲的身體自主權與貞操權,考量雙方智識程度、收入等一切情狀後,判處朱男須賠償30萬元;可上訴。
「新娘不是我」怒求60萬貞操賠償 法院認定未違法騙做愛
劉姓女子在交友軟體上認識殷姓男子,雙方以結婚為前提交往2年多,最後分手收場。劉女發現殷男分手後3個月就結婚,才驚覺對方早有「穩交」女友,自己原來是小三,氣得告殷男侵害貞操權,求償60萬元。台北地院審結,認為雙方發生性關係是出於自由意志,難認殷男有詐欺行為,判劉女敗訴,可上訴。劉女提告主張,殷男2017年4月間在Beetalk上佯裝單身,以結婚為前提追求她,她用情甚深,與殷男多次發生性關係。2018年8月底殷男稱公務出差1年,從此態度冷淡,隔年1月突然斷絕聯繫,後來才知道殷男早在2017年間就有穩定交往的結婚對象。劉女說,殷男騙她發生性行為,已逾社會客觀所能容忍的程度,不符男女交往最低道德層面要求,害她虛擲青春,更造成她精神痛苦,多次至精神門診就醫。殷男已侵害她的貞操權,故請求精神賠償60萬元。殷男抗辯,與劉女交往時確實單身,兩人於2018年8、9月間分手,他才在同年12月11日與配偶結婚迄今。交往期間因認為劉女個性過於激烈,某些觀念也有很大差異,他常須無奈配合,擔心父母反對兩人交往,才忍痛斷絕聯繫,就算劉女認為分手作法可議,也不代表他有欺騙或侵害貞操權。劉女提出殷男配偶的母親臉書截圖,圖中有「請女婿」、「共進晚餐」等字眼,另提出殷男配偶IG截圖,圖中也以「未來姊夫」等語稱呼殷男,她再提出同一時期與殷男交往的LINE對話紀錄,以證明自己受騙。法官審理後認為,「請女婿」等字眼未特定對象,「未來姊夫」的時間點則是2018年4月,但劉女主張與殷男發生性行為時間只到2017年5月6日止,兩者並無重疊;劉女提出的LINE對話紀錄,內容雖有親暱對話,但未提及性關係情節,均不足以認定殷男有「佯裝單身騙做愛」的事實。法官指出,未婚男女本有自由交往異性及發展性關係的自主權,劉女、殷男都是有相當社會經歷的成年人,對男女關係有相當認識,雙方交往、發生性關係是出自情愛間的自由意志,不能因為感情破裂,就認為交往時有詐欺行為,且情侶間交往僅涉道德約束,而非法定義務,就算殷男隱瞞有其他女友,也不構成違法或侵權行為,故判劉女敗訴。
請女房東喝加料雞湯!色運將性侵3次逼口愛 她隔天「下體拉出套子」崩潰
北部1名華姓計程車司機覬覦女房東美色,竟假藉要幫對方補身體,讓她喝下摻有FM2的雞湯,再趁被害人昏睡時連續性侵3次。女房東控訴,自己當下隱約有印象,但無法移動身體,直到隔天從下體拉出保險套,才驚覺一切是真的。案經法院審理,一審判處犯嫌11年6月,目前上訴高院中;民事部分,士林地院再判華男應賠償女房東80萬元;可上訴。判決指出,華男先是在2018年8間以拜拜求業績為由,帶著從事保險業的女同學去到淡水某宮廟上香,再趁著2人用餐時,偷偷把含有FM2的藥物加入對方飲料中,待其飲下後便將她帶回住處性侵;沒想到,華男食髓知味,竟於同年10月間故技重施,佯稱要替女房東補身體,讓她喝下摻有FM2的雞湯及膠囊。女房東指控,她當時不想浪費食物,不疑有他就把雞湯喝下肚,不久後開始感到昏昏沉沉,只好趕緊回房休息,期間華男還假好心,跑進房說要幫她蓋被,結果竟順勢脫掉她的短褲,隨後以生殖器進入下體3次得逞,還強迫自己替他口交,甚至直接把使用過的保險套留在體內,讓她隔天清醒後當場崩潰。士林地院審酌,被害人遭性侵後曾致電給母親哭訴,還傳訊給大學友人怒罵「我昨天被下藥」、「超級噁心」、「那個臭禿子幹」等語,且旋即前往醫院驗傷,被告性侵屬實足堪認定,因此依利用藥劑強制性交等罪,和性侵女同學一案合併判處華男11年6月有期徒刑。民事部分,士林地院法官考量,華男為滿足性慾,竟對原告施以藥劑強制性交,侵害其身體、自由及性自主權即貞操權,導致被害人身心嚴重受創,更因此罹患急性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至今仍難以平復,因此判處計程車司機應賠償女房東80萬元;仍可上訴。
女病患情色妄想「一直想壞壞」!3次廁所亂來 台大醫院沒顧好要賠40萬
台大醫院竹東分院日前收治一名罹患思覺失調症的病患小婷(化名),經檢查後發現她聽幻覺與情色妄想明顯,會有「一直想做愛」的幻想。不料小婷居然趁醫護人員沒注意的時候,與陳姓病友多次在病房內發生性行為;她的母親知情後,氣炸提出告訴。高等法院審理後,判陳男與台大竹東分院應賠償40萬元確定。判決書指出,小婷的母親主張,陳姓男子2016年3月趁女兒因思覺失調症發病,入住台大醫院竹東分院期間,多次違反女兒意願,在病房廁所與她發生性行為,嚴重侵害女兒的身體、健康及貞操權;另外,事情發生時,與台大醫院竹東分院存有醫療契約,但院方卻未提供良好醫療照顧服務,小婷母親認為,醫護人員明知女兒因精神疾病發作,有上述欠缺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的自主判斷能力判斷,竟疏於照護,導致女兒遭陳男性侵害,因此一併向陳男、院方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各40萬元。對此,院方表示,小婷住院期間,出現與男性病友不適當互動行為時,醫護人員均適時予以提醒並告知院內規範,及應維持適當之身體距離,而小婷也向醫護人員表示已瞭解及可配合院內規定,病房醫護人員亦持續監護小婷的行為;除此之外,小婷違反病室規定與男病友間有肢體接觸時,醫護人員也依規定,將其隔離、四肢約束,已盡防範監督與照護之義務,並無債務不履行之情事。法官審理後認為,院方除了在小婷與陳男互動、親密肢體接觸行為時口頭提醒保持合宜互動距離,及發現小婷有撫摸陳男臉部,經醫師評估並下醫囑給予入保護室隔離及四肢約束2小時等,有護理處置外,均未見醫護人員有提醒陳男要與小婷保持合宜互動距離。法官表示,院方甚至發現小婷與陳男有親密及肢體接觸行為後,也未告知陳男不可以進入小婷的病房,或者對陳男做出約束處置,終致陳男在病房廁所內對小婷性侵3次,顯見醫護人員雖已提供醫療照護服務,惟未盡保護、照顧小婷的女身體、健康及貞操權附隨義務,因此台大醫院竹東分院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國中男遭女同學奪貞操 讀法律系自知吃虧提告求償
一名法律系男學生2009年就讀國中時期,5度和同班女同學發生性關係,他當時更遭警察、地方法院調查,接受訓誡、感化教育。但直到2017年修讀民法債編後,才知自己的身體、名譽、貞操全都遭到侵犯,甚至對方也侵害父母的監護權。事後這名男學生和家長向女學生及其家人提告求償113萬元,高等法院判女學生家長共應賠償男方家長3萬元。據《聯合新聞網》報導,這2名男女學生國中時是班對,男學生表示,2009年6月30日結業式後,2人想找的地方偷嘗禁果,原本到學校司令台後方,但又覺得不夠隱密,便走到女廁,不過當時「沒有成功」。之後他們又於2009年8月26日在公園停車場的女廁愛撫、性交。另外在同年9月5日早上,在停車場的樓梯間,他問「可不可以放進去?」,女方同意,雙方合意性交。同年10月1日傍晚,男學生要回家卻被女學生攔下表示「我家沒有人,拜託你陪我回去」,男學生回答「不要,我們已經分手了」,然而女學生不放男生走,男生只好同意,又再度發生關係。後來他面臨一連串調查、指責,還接受訓誡、感化教育,因此內心產生自我否定,接受長達2年的心理輔導,讓他的性觀念因此偏差,影響心理狀態及課業。法律系男學生不甘10年前遭國中女同學侵害貞操等權,和父母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高等法院判女方父母須賠男方父母共3萬元。(示意圖/pixabay)因為男學生一家人並不懂法律,男學生後來就讀法律系,才明白自己吃虧,且尚未超過訴訟時效,因此對女方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然而女學生表示,侵權行為的時間點為2009年間,訴訟已逾時效,並澄清是男方引誘、騷擾她,她有當場表示拒絕,堅持不是合意性交。男方因此提出2017年的網路對話紀錄為證據「…你應該沒有健忘到我們上過床都忘記吧,但其實我不明白的是,那時候妳為什麼會選擇把事情告訴妳爸媽,不說不是什麼事情都沒有嗎?」,女方回答「因為月經沒來啊哈…」。高院因此認定,當時幾次都適合益猥褻、性交,但由於當時雙方都未滿14歲,身心發育未完全,2人屬分別故意不法侵害對方的身體權、貞操權,當時2人是國中生,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父母對兒女行為負監督之責。男學生遭受女學生不法侵害,父母也跟著承擔痛苦,可請求賠償精神損害,另外,審酌雙方職業、學歷、財力,盼女方家長應賠男方父母共3萬元定讞。
竹科女不勝酒力被菲男撲倒 5個月後發現懷孕提告
新竹發生一起菲籍移工性侵女性友人的事件,在台工作的菲籍作業員VENTURA,在湖口工業區結識同鄉女子,2017年4月的周日夜間,他與對方飲酒聊天,結果女子不勝酒力慘遭菲男性侵得逞,女子事後還發現自己懷孕,新竹法官依強制性交罪判處這名菲男3年2個月。女子同時對菲籍男子提告求償,法官判被告應賠30萬元。菲籍男子VENTURA與同鄉女子當時在公園飲酒聊天,結果女子不勝酒力躺在草地小憩,VENTURA見對方躺在一旁,竟趁四下無人之際,強行霸王硬上弓得逞。女子事後直接北上向朋友求安慰,但卻未提到被性侵,友人當時見她身上沾滿泥土,神情不安,身上還有傷口,但是女子沒有多作反應,因此也不便多問,直到5個多月後女子懷孕,家人才知道事情真相。經新竹地院調查,確認VENTURA性侵屬實,依法對他依強制性交判刑3年2月。受害的女子在被告判刑後仍困在性侵後的憂鬱,甚至出現創傷症候群,且女子的母親要求應將孩子生下來,女子不甘受辱還不得已生下一個孩子,再次向對方提告求償99萬5千元。VENTURA向法官堅稱,兩人是互有好感,不過,民事庭法官認,經刑事調查後,性侵是事實也已判刑確定,而他性侵女子,導致對方貞操權受損害,導致精神痛苦,衡量兩造身分、地位、經濟能力、被告之加害情節,判被告應賠償30萬元。
床上「龍頭甩OL」搞大肚! 人夫爽完哄墮胎:可以再生回來
桃園一名林姓男子假裝單身,追求女同事小瑜(化名),不僅把對方搞大肚子,還哄騙「可以把小孩生回來」逼墮胎;小瑜之後發現林男早已有家室,怒提告求償。桃園地院審理後,認為林男侵犯人格法益,判應賠償小瑜40萬元,全案可上訴。判決書指出,林男2018年間參加公司晚會活動,期間向大眾自稱單身,並對小瑜展開猛烈追求,後來2人成為男女朋友,在床上發生數次性關係。不料,當小瑜懷孕後,林男態度180度大轉變,以身上還有債務等理由說服女方墮胎,直到瞞不住了,才坦承早已結婚。小瑜得知實情後傷心欲絕,便進行人工流產。事後小瑜認為,林男隱瞞已婚身分追求,導致自己陷於錯誤與他交往、懷有身孕,最後不得不墮胎,出於母親對子女自然情感,面對生命逝世、目睹流產後斷裂胎兒幼小軀體,打擊重大,為此還求助精神科,因此憤而對林男提出90萬元求償。法官審理後認為,從雙方的訊息對話中,小瑜詢問「為何欺騙空窗多年」,結果林男沒有辯解,反而回答「因為喜歡妳」,足以可知確實有刻意隱瞞已婚事實;林男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不法侵害小瑜貞操權的人格法益,因此判他應賠償40萬元,全案可上訴。
佩甄要小禎做自己 讚丁春霆有責任心
小禎今被爆出與「壁紙小開」丁春霆共同返家過夜,隔日男方還換了衣服離開疑似同居,身為小禎閨密的佩甄,今與搭檔季芹錄製東森節目「媽媽好神之俗女家務事」時表示:「我覺得她就是做自己,很替她開心。」也對丁春霆讚譽有加。佩甄先是談及節目開了許多新單元,話題包羅萬象包含配偶權、貞操權,各種與女性的事,非常推薦各位女性看,能夠學習如何維護權益語畢被問到會不會推薦小禎看,佩甄肯定地表示:「當然,她非常適合!」並開玩笑說待會就傳訊息給旅法回台路上的小禎,提醒她記得要看,並呼籲小禎要「做自己」。佩甄誇讚丁春霆,認為他和小禎很適合。(圖/翻攝小禎、丁春霆臉書)和小禎交情深厚的佩甄,時常與小禎聚會或出遊,不免被問到知不知曉小禎新戀情的發展過程,但佩甄以別人家務事自己並不了解迴避問題,並說:「我們可以看她的狀態,各方面生活都過得多彩多姿,這樣我們朋友就很值得替她開心。」雖然佩甄避談小禎戀情的細節,但談到新聞中的男主角丁春霆卻是大方誇讚,「我非常喜歡丁丁,很大方很負責,家教非常好,現在繼承家業很認真在工作,各方面都很棒,我對他是讚譽有佳。」還爆料丁春霆非常會照顧女生,如果錄影的時候肚子餓和他說想吃什麼,都會很樂意送,相當貼心。
強上後座女同事 他摸到「沾血衛生棉」噁心罷手:女生先脫褲
桃園一名胡姓男子看同事小萱(化名)不舒服在車上休息,趁機襲胸、強吻欲要性侵,不顧對方大喊「月經來」仍強行脫褲,直到看到衛生棉才罷手。最高法院審理後,依強制性交未遂判胡男2年8個月有期徒刑,全案定讞;民事部分,法官判胡男須賠償25萬元1550元。判決書指出,胡男於2017年1月4日利用休息時間,把車開到偏僻處,接著對在車上休息的小萱伸出狼爪,強行搓揉胸部、親吻耳朵等身體部位;小萱立刻大叫,「我月經來了。」不停拍打車窗求救。但慾火焚身的胡男才不管,用力扯下對方褲子,一直到看到衛生棉才罷手。胡男在法庭上辯稱,「是小萱主動騷擾我的,在我睡覺的時候從後座強吻我,還把我的褲子脫掉,我對她根本沒有任何意思,更沒有性侵她。」後又改稱,「被騷擾後決定到後座戲弄小萱,竟然發現小萱把自己的褲子脫了。」小萱則指控,當時躺在後座休息,結果對方就開車門進來趴在我身上,先用手摸右邊胸部,再親吻嘴巴、耳朵脖子後面,過程中都有強力抵抗,但身體實在很不舒服。她指出,有大喊月經來了制止對方,但胡男仍強行脫褲,看到衛生棉才說不會對我怎樣。法官審理後認為,胡男見女子內褲黏貼衛生棉條及陰部內遺留經血,顯基於衛生及作噁等因素放棄,另根據證人的話,雙方根本不熟識,胡男編造子虛烏有的事情來責怪被害人,犯後態度毫無悔意;最高法院依強制性交未遂,判胡男2年8個月有期徒刑,全案定讞。民事部分,小萱主張自己的貞操權受到侵害,且身心受到極大創傷,因此提出80餘萬的賠償。法官審理後認為,醫藥費有理,判胡男須賠償25萬1550元給小萱,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