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權
」 正宮 離婚 小三 提告 外遇借名登記「因非法定名義人無須繳稅?」 法界提醒多留心免遭國稅局罰款
根據律師執業個人觀察,許多客戶偏好使用借名登記規劃資產,所以借名登記相關的權益及稅負問題越發重要,借名登記依照我國現行法規定下,可能會涉及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及遺產稅問題。首先,依照國稅局認定,個人獲取借名登記土地之售地利益,應列為其他所得申報所得稅。該局舉例甲兄與乙弟各出資共同購買A農地,並約定借名登記在乙弟(出名人)名下,嗣後甲兄與乙弟同意出售A農地,並依二人協議,甲兄(借名人)獲取售地款。針對這筆售地款,國稅局認為,甲兄(借名人)取得該筆借名登記財產的售地利益,依照所得稅法規定,依法要課徵所得稅。【註1】或許有人會問:個人出售土地不是免稅嗎?但是須注意,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所規定,個人出售土地其交易之所得免稅,只限於土地登記簿上之所有權人。而借名人(甲兄)不是土地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依照現行多數實務上看法,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因此,借名人(甲兄)僅僅取得對登記名義人(出名人,乙弟)終止契約返還土地的請求權。換言之,當出名人(乙弟)出售土地取得價金,屬於債權買賣行為,當出名人(乙弟)將價金返還給借名人(甲兄)時,借名人(甲兄)取得該筆借名登記財產的售地利益,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依法要課徵所得稅。更進一步說明,可以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1 年度 4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說明: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係因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已受土地增值稅之核課,為免重複課稅 ,故不再就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而不動產借名行為是因為出售土地移轉登記移轉所有權的行為,故屬出售債權而非出售土地,所以沒有免課所得稅的適用。其次,借名登記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稅的問題,土地增值稅是針對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於移轉時因自然漲價所課徵的稅。借名登記原因關係終止後,而請求移轉借名土地給實際所有權人時,應向請求登記移轉之土地實際所有權人課徵土地增值稅。也就是當借名人 (甲兄)終止借名關係時,出名人(乙弟)即負有返還所有權之義務,此時,甲兄要取回「借名登記」的土地要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最後,借名登記也可能涉及遺產稅的問題,假設借名人 (甲兄)過世,因甲兄生前將土地借名登記在出名人(乙弟)名下,死亡後經由法院判決,該土地屬於甲兄財產,甲兄的繼承人必須把該筆借名登記的土地以「土地登記返還請求權」財產併入遺產, 自判決確定日起六個月內補報遺產稅。【註2】因此,借名登記因為不是法定名義人不用繳稅的說法是不正確的,或者千萬不要用投機方法,藉由借名登記來規避應承擔的義務或責任,若有需要仍應找專業律師討論才是保障自己的權益的方法。【註1】借名人所獲取之售地利益,是實現債權處分之利益,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以其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註2】須特別注意的是,此時甲兄所遺留的是請求土地登記返還的債權,所以課稅標的為「土地登記返還請求權」並非「土地」,所以繼承人無法適用都市計畫法第50條,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的規定。
寶林茶室中毒案釀6死24輕重傷 消基會團訟求償2.9億
今年3月台北市信義區爆發寶林茶室食品中毒案,釀6死、24輕重傷,為此台北市政府、食安基金會協助消基會展開團體訴訟作業,11日由消基會義務律師團召集人蘇錦霞到台北地院代為提起團體訴訟,向遠東百貨公司、台灣大食代餐飲公司、寶林餐飲事業公司求償約2.9億元。刑事部分,台北地檢署將寶林茶室負責人黎仿軒等4名被告依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刑法》過失致死罪嫌限制出境、出海,目前仍偵辦中。消基會收到5位亡者及其家屬們、16位傷者,共計30位的請求權讓與,義務律師工作小組的計算,財產上損害,包含「用餐金額、醫療費用、就醫交通費、無法工作之損失、看護費、將來醫療及相關費用支出、勞動力減損、殯葬費用、扶養費、其他費用及精神慰撫金」,再加上3倍懲罰性賠償金,共計求償2億9301萬9053元。在消基會董事長鄧惟中、祕書長陳雅萍的陪同下,蘇錦霞11日前往台北地院遞狀提告;蘇錦霞表示,食安方面的請求,最難證明的是「是否因為這些食物產生毒性」,所幸先前北市府有開過專家會議,認定此事件的食物中毒是產品所產生,所以毒性的因果關係都有證明。她強調,雖已提出團體訴訟,但調解以及訴訟都是請求賠償的手段,目前已有2名死者家屬達成和解,消基會對雙方和解的結果採開放態度。此外,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已完成6名死者鑑定報告,陸續轉送北檢供檢察官偵辦參考。鑑定報告顯示,6人死因為邦克列酸(Bongkrekic Acid)引發多重器官衰竭致死,至於6名死者感染邦克列酸的原因及途逕,檢方將會同專家學者進一步調查釐清。
寶林茶室中毒案6死!消基會正式提團體訴訟「30人求償3億」 消基會:遠百、大食代也列被告
台北市信義區百貨美食街今年3月爆發寶林茶室食品中毒案,導致6人死亡。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收到5位亡者及其家屬們、16位傷者,共計30位的請求權讓與,今(11)日下午正式向台北地院提出團體訴訟,並對遠東百貨、大食代餐飲、寶林餐飲等三家公司求償近3億元。消基會表示,由於北市府已經認定邦克列酸造成傷亡的因果關係,呼籲業者儘速與受害者達成和解。消基會董事長鄧惟中、主要負責本案件的消基會秘書長陳雅萍,以及義務律師團召集人蘇錦霞等人,11 日下午前往台北法院正式提出團體訴訟。經消基會義務律師工作小組的計算,財產上的損失,包括用餐金額、醫療費用、就醫交通費、無法工作之損失、看護費、將來醫療及相關費用支出、勞動力減損、殯葬費用、扶養費、其他費用、精神慰撫金,以及3倍懲罰性賠償金,共計求償2億9301萬9053元。消基會表示,寶林茶室食物中毒事件,消基會向內部法律委員會、義務律師團、衛福委員會和醫療委員會蒐集相關資訊,為團體訴訟工作的求償法源、中毒元凶的機轉等進行研究準備。今年6月17日,消基會正式針對「寶林茶室」食物中毒事件案展開團體訴訟收件工作,計收到5位亡者及其家屬們、16位傷者,共計30位的請求權讓與,請消基會提起團體訴訟。秘書長陳雅萍指出,原本是收了32件,包括6位死者的家屬及16位傷者的申請書。後來有兩位是同一位死者的父母,因為他們在馬來西亞,可能覺得訴訟會是一個負擔,他們選擇和解,所以扣掉2位,這次提起訴訟總共有30位。另據義務律師團召集人蘇錦霞表示,類似的團體訴訟,最困難在於證明其因果關係,但台北市政府的專家會議,已經認定寶林茶室的食物中毒是由邦克列酸中毒造成,所以未來官司在求償上相對比較容易,所以也呼籲業者,盡快跟受害者與家屬和解,雖然已經提出團體訴訟,但消基會依然秉持著解決紛爭的方式,對於和解採開放態度。
月底發15筆錢! 民眾符合資格可領「近4萬現金」
趕快去刷存摺!根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行事曆顯示,11月將陸續發放勞保年金給付、勞退月退休金、國民年金生育給付等款項,而今(14)日已開始發放國民年金生育給付。勞保局預計11月會有多達15筆款項陸續入帳,符合資格的民眾別忘記檢查款項是否已如期到帳。據勞保局行事曆指出,國民年金生育給付的發放日期包括11月07日、11月14日、11月21日和11月28日。凡在國民年金加保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的女性被保險人,若未領取其他社會保險的生育給付,可向勞保局申請國民年金生育給付。該項給付金額為國民年金月投保金額的2倍,即2個月的生育給付,目前計算標準為1萬9761元,因此符合資格者可領到3萬9522元的補助。此外,若女性被保險人產下雙胞胎,可獲4個月生育給付;產下三胞胎可領6個月給付,以此類推。《國民年金法》第28條規定指出,生育給付有5年請求權時效,自分娩或早產的次日起計算。提醒民眾需在5年內提出申請,若超過期限,勞保局將核定不予給付。《各項給付預計入帳時間一覽》11月07日:國民年金保險生育給付11月14日:國民年金保險生育給付11月15日:國民年金保險喪葬給付11月20日:老農津貼、農民月退休儲金11月21日:國民年金保險生育給付11月25日: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國民年金保險原住民給付11月28日:勞保年金給付、災保年金給付、勞退月退休金(首發+續發案)、國民年金保險生育給付11月29日: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國保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併計勞保年資、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國民年金保險喪葬給付
男提告小三還錢!妻收「法院答辯狀」才知尪出軌8年 怒求償100萬
屏東縣一名梁姓男子與郭姓女友因債務糾紛鬧上法院,其妻接到法院寄來的訴訟資料,才發現丈夫外遇多年,且男方不僅提供小三金錢援助,還送她家具、機車等財物,過年甚至會包紅包給郭女的2名女兒,氣得一狀告上法院,求償100萬元。法院審理後,認定郭女侵權行為屬實,應賠償10萬元為適當;可上訴。根據判決書,梁妻主張,她與丈夫結縭30餘載,育有2女1男皆已成年。詎料原告今2月29日收到法院寄來的民事答辯狀,發現男方提告郭女返還借款,內容提及2人「至少長達7年之男女朋友關係期間」等情,經與丈夫當面懇談,確認2人自101年間開始交往,交往期間長達8年多,迄至109年8月開始分手斷聯。原告表示,丈夫事後坦承,自己退役後每月下屏東至少2次,每次為其2至3天與郭女同居,除不斷給予被告金錢援助外,另亦贈與家具、機車等財物,春節亦會包紅包與被告之2名女兒。此外,被告曾傳送多部私密影片及照片予梁男,足證2人當時關係親密以臻發生性行為程度,郭女侵害配偶權情節重大,要求賠償100萬元。郭女辯稱,自己確實有和原告丈夫交往,但已經分手4年多,「我認為是她丈夫主動找我的,我沒有主動勾引他,他那時常常跟我說他心情不好,很痛苦想自殺,讓我同情他,我只是安慰他。原告請求的金額過高,原告當時知道我跟她丈夫在打官司,時間已經過很久了,原告請求權應已罹逾時效而消滅」等語。屏東地院審酌,被告既坦承與原告配偶曾交往已分手,足認被告確實與原告配偶有別於一般普通異性朋友間之交情,被告已侵害原告之配偶權即原告所享有普通朋友以外情感交往之獨占權益,達破壞婚姻制度下共同生活之信賴基礎程度,情節難謂不重大,考量雙方財力、工作等一切情狀,判處郭女應賠償10萬元為適當;可上訴。
女會計介入已婚老董家庭「2妻4子同住10多年」 正宮怒告…她辯:只是夥伴
高雄某傳統產業的沈姓董座已婚,與髮妻婚後生了3名孩子,但沈董與女會計朝夕相處萌生情愫,之後一起到大陸打拼事業,她還替沈董生下1名孩子,回台灣後,沈董還把女會計母子接回家與正宮同住10餘年。正宮因女會計得寸進尺終於不忍提告,求償250萬元,女會計還狡辯與沈董只是工作夥伴;經法院審理,女會計應賠償沈董正宮30萬元。判決書指出,經營傳統產業的沈姓老董在1974年結婚,與髮妻育有3名子女,一家幸福和樂,直到1984年沈董聘請一名女會計,兩人日久生情,沈董還帶著女會計一起赴大陸打拼事業,沒有正宮的陪伴,沈董與女會計打得火熱,更在大陸生下一名孩子。沈董回到台灣先辦理認領女會計在大陸生下的孩子,之後不顧正宮感受把女會計和小孩都接回家中,讓正宮與女會計及4名子女同住一個屋簷下,享齊人之福多年。原本正宮還選擇隱忍,直到女會計得寸進尺,還想操辦正宮孩子的婚事,自詡為「女主人」,家中不時上演兩人爭吵的戲碼,最後正宮才不忍了決定提告女會計「侵害配偶權」,並求償250萬元。在法院審理時,女會計堅稱與沈董一家「同居」時,正宮知曉她和沈懂得關係也沒過問,且超過10年追訴時效,認為他們是家庭失和,一家人還爆出爭奪財產的衝突,這些都與她無關;女會計還辯稱,近年來自己和沈董是事業上的合作夥伴,並沒有男女私情。最終法官認定,女會計與沈董確實存在男女交往之情,且踰越朋友間正常社交界線,至今也同住在一起,產生的損害屬持續不斷,正宮的配偶權損害賠償請求權隨損害的發生而漸次開始進行,不算消滅時效,女會計被判賠償正宮3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月底發10筆錢!政府「近4萬元補助」8/29入帳 超過5年申請期限就充公
政府又要發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行事曆顯示,8月底將有10筆津貼入帳,包括勞保年金、職保年金、勞退月退休金國民年金保險生育給付等等;其中,生育給付最高可領近新台幣4萬元,但要注意的是,民眾必須在5年內提出申請,如果超過期限,勞保局將核定不予給付。勞保局指出,29日為國民年金生育給付入帳日,只要是在國民年金加保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的女性被保險人,如未領取其他社會保險生育給付,就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國民年金生育給付,給付標準是按國民年金月投保金額(目前為1萬9761元)一次發給2個月生育給付,等於可領到近4萬元補助。若是生雙胞胎,就發給4個月,生三胞胎則發給6個月,以此類推。依國民年金法第28條規定,生育給付的請求權時效,係從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次日起計算,民眾必須在5年內提出申請,如果超過期限,勞保局將核定不予給付。對此,衛福部今年4月15日也宣布放寬原有規定,當國保被保險人在加保有效期間懷孕後的1年內退保,只要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且未領取其他社會保險生育給付者,也仍有資格申請國保生育給付,並自宣布日起5年內追溯發給,預估將有300人受惠。另外,8月29日共有4項給付與補助將入帳,包含勞保年金給付、職保年金給付、勞退月退休金(首發+續發案)、國民年金保險生育給付;8月30日亦有6項給付與補助可領取,分別為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國保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併計勞保年資、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國民年金保險喪葬給付,還請符合資格的民眾記得刷存摺確認。
害太魯閣出軌釀49死!李義祥等人判賠2300萬 台鐵須負4成責任
台鐵太魯閣號2021年撞上大貨車出軌,造成49死、213人輕重傷,主嫌李義祥等人一審遭依過失致死,合併判處2年6月至7年10月不等之有期徒刑。民事部分,花蓮地院今(21日)宣判,認定李義祥等人應負60%之損害賠償責任,判賠2300餘萬元;另台鐵公司未善盡巡查義務,且員工任由李義祥施工,應負40%責任,判決指出,李義祥於110年4月2日8時許,駕駛吊卡大貨車搭載華文好前往K51標案工地現場進行施工,於同日9時12分42秒至9時14分9秒間,駕駛吊卡大貨車行經便道轉彎處之貨櫃屋前時,本欲沿彎道左彎沿下坡行駛,然因吊卡大貨車熄火而停在下坡路段(車頭朝向面臨東正線之邊坡)。李義祥本應注意求助專業拖吊方式解決,不可將挖土機作為目的外使用,且可預見吊卡大貨車熄火停佇之邊坡地點與下方東正線軌道距離甚近,如挖土機車輛操作不慎或拉扯布帶破損、斷裂,在既有道路路面狀況不佳且邊坡無安全防護措施之情形下,極可能導致吊卡大貨車翻落邊坡墜落至軌道,並導致軌道嚴重損壞、壅塞並造成來往火車碰撞翻覆、造成乘客重大死傷。不過,李義祥仍指揮華男將挖土機駛近至吊卡大貨車後方後,他則以環狀布帶在吊卡大貨車左側撐座打結,再將環狀布帶另一端挖土機挖斗鉤環勾住後,並指示華文好取石塊放置在吊卡大貨車後輪。李義祥於同日9時26分許駕駛挖土機操縱挖斗將布帶連同吊卡大貨車往車身左側拖拉,拖拉過程中布帶破損脫落,吊卡大貨車於同日9時27分許先沿下坡滑行約15.7公尺後,翻落邊坡,並夾帶樹木、土堆滑行約11.5公尺後墜落於北迴線51K250M清水隧道北口之東正線軌道上。110年4月2日9時28分許,臺鐵408車次太魯閣自強號駛至該處,火車司機員見狀雖立即緊急煞車,然因煞車距離不足,於同日9時28分34秒,第8節車廂(即車頭)直接正面撞擊鐵軌上之吊卡大貨車後,瞬間脫軌往左偏移,於同日9時28分35秒撞擊清水隧道口,再於隧道內產生嚴重撞擊,導致車廂內多名乘客罹難死亡,且鐵軌亦因車廂撞擊力道過猛而毀損約875公尺。台鐵公司於本案起訴或追加起訴前,已以每位罹難者1,570萬元為單位,賠償罹難者家屬,並獲該家屬簽立損害賠償債權請求權讓與契約書,約定將本件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台鐵,及約定若原告就各罹難者獲判准賠償金額高於1,570萬元,則由原告將差額補足予各該罹難者家屬,倘未高於上開金額,則各該罹難者家屬亦無需返還差額予原告。花蓮地院認為,李義祥違反停工期間而施工,且駕駛吊卡大貨車因故障熄火後迄至本件事故發生前,未通報原告或請求適當救援,逕與華文好操作非其業務職掌之機械進行拖吊業務,為本事故肇事原因,而義祥工業社為被告之合夥事業、東新公司則為K51標案之承包商並以李義祥為該工程之工地主任,均應與李義祥連帶負責。法官認定,台鐵未善盡其巡查義務,且其員工復容任李義祥等施工,亦為本案肇事原因。是本院綜合本件事故發生之流程,及原告上揭過失對本件事故發生之推進程度,並綜合一切情狀,認李義祥等應就本件事故對台鐵連帶負60%之損害賠償責任,台鐵應就本件事故負擔40%之與有過失責任。花蓮地院依台鐵主張各罹難者家屬所受之損害(含醫藥費、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個別審酌認定後,認各罹難者家屬所得請求金額共計1億7,008萬6,692元,並依據過失相抵折算後,再扣除強制險給付利益及系爭旅客運送責任保險給付,認台鐵可請求李義祥等連帶賠償之金額為2,326萬6,692元。
姑姑借300萬還不起「答應放棄繼承」 長輩過世後突開口要一半房產
俗話說「親兄弟明算帳」,就算是親朋好友也可能因為金錢發生糾紛,近日一名網友就抱怨,三十年前姑姑借款三百萬,但因無力償還,選擇放棄繼承當作抵銷,沒想到如今長輩過世,姑姑卻要求說房子她也要分一半。 該名網友在Dcard發文上表示,自己家中由於房產分配問題引發嚴重糾紛,原PO說明,三十年前姑姑向家中長輩借款三百萬元,當時約定按4%利率計息,但由於姑姑夫妻收入不佳,最終無法償還。長輩體諒他們的困境,便表示如果姑姑放棄繼承,這筆錢就不用還了,姑姑當時也同意並簽署了放棄繼承的文件,但這文件實際上並無法律效力,而長輩並不知情。原PO也述說,婚後他的父母一直與長輩同住,負責照顧長輩,而姑姑在這期間從未參與照護,沒想到長輩過世後,姑姑卻突然要求分得房產的一半,否則就要提告。原PO的爸爸提醒姑姑當年的借款未還,並表示有借據為證,但姑姑回嗆說,借據已過了請求權時效,放棄繼承的文件也無法律效力,因此堅持要分得房產。這情況讓原PO一家十分氣憤,原PO表示,當初媽媽為了照顧長輩而提早退休,這些年來的照護費用和心力都付諸東流,而姑姑卻從來都沒有分擔,現在還要求分得房產,這也讓網友感慨道,「如果知道姑姑要分財產,就請外籍看護,四、五年的時間,一年三十萬的費用大家平分,怎麼有人這麼無恥?」原PO也透露,父母因住在長輩家,承擔了照顧責任,因此未曾考慮買房,如今面臨房產分配問題,才發現房價已經高不可攀,目前這處價值約兩千萬元的房子,若要拿出一千萬元現金來支付姑姑的分額,對他們一家來說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我家兩年前還整修花了將近一百萬元,現在只能眼睜睜看著姑姑提告,然後賣掉我們的家。」文章曝光後,不少網友也紛紛留言給予建議,「問律師,幾萬元的諮詢費,不要省」、「如果房子是生前贈與且已超過兩年,應該不用怕,遺產的話看有沒有遺囑了」、「簽不簽放棄繼承沒用,有特留份姑姑也可以官司先打下去再說,借據當初有約定償還時間的話,到期日開始算的15年,如果沒有約定償還日那就有漏洞可以鑽,說從來沒跟你要,請求權還沒開始算,不過也要看法官怎麼判」、「走法律問律師,可否提供房子修繕證明跟照顧長輩的看護費用之類的先扣除在兩人平分剩餘…一切要走法律看怎麼判」。
指標性判決!八仙塵爆致15死484傷 八仙樂園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2015年新北市八仙樂園「彩色派對」粉塵爆炸案釀15死、484傷,主辦派對的「玩色創意」負責人呂忠吉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5年定讞,已於2023年7月刑滿出獄。民事部分,最高法院民事第8庭26日就3件求償做出判決,確認八仙公司並非單純提供場所,因此須負起連帶賠償責任,未來被害人的求償訴訟,都將依這個法律見解裁判。據《中央社》報導,瑞博國際、玩色創意於2015年6月27日在八仙樂園「快樂大堡礁」舉辦「彩色派對」活動,發生粉塵爆炸,造成15人死亡、484人輕重傷。其中,楊姓被害人、王姓被害人、林姓被害人分別提起求償訴訟。3案於一、二審均認定瑞博、玩色及負責人呂忠吉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呂忠吉、瑞博、玩色未上訴而確定。過去審理八仙塵爆求償案時,民事一、二審大多認定呂忠吉及其兩間公司玩色創意、瑞博國際整合行銷均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但八仙僅出租場地,時任董座陳柏廷等人分別因無義務確保活動安全、避免塵爆發生等理由,不必賠償。最高法院新聞資料指出,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目的,在於消費者處於弱勢或欠缺專業知識、技術等,確保消費者或第三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提供服務的性質。新聞資料指出,派對活動區域位在八仙樂園最內側,活動部分時間與八仙樂園營業時間重疊,且八仙公司也印製午後優惠票與活動票券組合商品,客觀上得認定是由身為遊樂業經營者八仙公司所提供,並與其經營事項具密切關係的活動。意即,八仙公司雖與瑞博國際簽訂租賃契約,然八仙把部分場地租給瑞博國際舉辦彩色派對,仍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承審合議庭認為,塵爆事故的危險源縱非八仙公司所直接製造、開啟,但八仙公司較能監督、控制或預防,當承擔消費者的不幸損害,因此八仙公司應依消保法規定負起損害賠償責任,所以楊男部分廢棄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合議庭另指出,消保法第7條第3項但書規定,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王女、林女的部分,二審均未詳細調查,有法律適用不明確的違誤,因此王女、林女的部分均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至於楊男上訴主張時任八仙公司董事長陳柏廷、負責噴灑彩粉的沈姓工讀生、盧姓志工應連帶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合議庭維持二審見解,認定陳無執行職務違背法令,致被害人受損害,沈男、盧男則未能預見會發生塵爆,此部分駁回上訴確定。此外,由於被害人向八仙公司陳慧穎請求損害賠償的時效,最高法院民事庭有法律見解歧異,因此提案民事大法庭審理,今天也做出裁定。民事大法庭認為,被害人對陳慧穎的請求權應比照民法2年的時效,而非比照公司法15年的時效;據此楊男、林女超過時效,陳慧穎免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確定。
已婚小三嗆「我尪會提告」 正宮被威脅離婚慌了…律師揭8招:要怕的人是她
發現丈夫偷吃已經夠震撼,再被小三威脅提告,大多數人難免會慌了手腳。蘇家宏律師在臉書分享一起案例,當事人接到小三電話,對方除說出外遇內容,還嗆「她說她也有先生,她先生會告我丈夫,要我趕快離婚,不然會被告侵害配偶權」,嚇得她不知所措,「我決定要離婚!而且我很急,不知道該怎麼辦」?蘇家宏律師除建議當事人不要著急,也說明「做錯的是丈夫,不是妳」,並要當事人思考小三為何要打電話過來與要求離婚,接著提出8點建議:1.小三的先生可以提告當事人丈夫民事賠償。相反的,當事人可以提告自己丈夫與小三民事賠償。怕的應該是當事人丈夫以及小三。2.最重要的法律動作是確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分成2情境–(A)女方比較有錢,要丈夫拋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免丈夫請求夫妻財產分配;(B)丈夫較有錢,就要丈夫把該給的夫妻剩餘財產給當事人。3.對於先生外遇,要求丈夫與小三賠償當事人相當的精神損失。4.如果不離婚,除了以上措施,丈夫要把部分財產贈與給當事人並且書面保證未來不再犯,再犯就賠更多。5.如果要離婚,丈夫要把賠償處理妥當,以及共同財產與居住問題一次清乾淨。6.如果有未成年子女,親權與探視權的協調,以及扶養費的數目都要談清楚7.給自己一點聆聽自己心裡聲音的時間,再決定要不要繼續這段婚姻。8.找專業律師商量法律、找心理諮商師談談化解心理壓力,或尋求宗教帶領自己未來的人生。
剴剴母遭通緝、生父不詳 外婆不具資格!180萬補償金沒人領
1歲10月大男童剴剴遭劉姓保母姊妹凌虐致死案,台北地檢署已偵結起訴保母姊妹2人,剴剴家屬依法可以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180萬元,但由於申領補償金第一順位的剴剴生母目前因案遭通緝、另其生父不詳,剴剴其餘家屬無人可申領這筆錢。而且補償金請求權為5至10年,若剴剴生母屆時不出面,就不得申領。北檢調查,剴剴生母因案遭收押,但因身懷六甲獲釋,產下剴剴後未到案遭通緝,生母將剴剴交給外婆照料,但外婆無力扶養,去年8月與兒童福利聯盟簽署託育委託書,兒福聯盟以每天1000元雇請簽約的劉姓保母,自去年9月1日起在其住處全天候照顧剴剴。劉女與同為保母的妹妹,動輒綑綁剴剴,將其身體對折,塞入水桶或雜物堆,命他長期於陽台、屋內角落裸體罰站至睡著方式凌虐,剴剴若不從,即以腳踹毆打,辱罵,致剴剴畏懼顫抖,且因長期綑綁造成四肢變形。劉女還用爬滿蟑螂之紙杯盛裝廚餘、燒焦物餵食,甚至1天只提供1餐約半個紙杯的冷凍泥狀絞碎物給他吃,致剴剴長期營養不良、缺血並感染肺炎,去年12月23日送醫不治。北檢4月間依《刑法》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等罪起訴姊妹2人,依法最重可判處無期徒刑,剴剴家屬則請求檢察官求處「最嚴厲之刑」(意指死刑),本案刻由北院國民法官專庭審理中。由於剴剴是遭虐死,依去年7月1日施行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剴剴家屬可以申領180萬元的遺屬補償金,但依據該法規定,申請遺屬補償金的順序第一是父母、配偶或子女,其次是祖父母,但目前剴剴生母是通緝犯,行蹤不明,生父則不詳,剴剴父母並未死亡,雖然剴剴外婆健在,但外婆並不具申領補償金的資格。不過,犯保協會台北分會有為剴剴家屬提供免費律師代理訴訟、法律諮詢等。犯保新法亦規定,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另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不能申領,由於剴剴生母目前遭通緝,行蹤不明,因此若剴剴生母於5年內、至遲10年內未向台北地檢署申請,就不能申領遺屬補償金。
《民法》修法!將放寬離婚條件 再婚後不能拿贍養費
憲法法庭去年針對《民法》規定夫妻「有責」一方不准請求裁判離婚,判決違憲,要求2年內修法。法務部日前完成《民法》親屬篇、《民法親屬篇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放寬離婚條件,未來只要夫妻在5年內分居3年即可請求離婚;並增修「贍養費」規定,贍養費請求權時效2年,另養不活自己的人可減免、贍養權利人再婚後不能拿贍養費,修法後將可溯及既往。法務部日前預告修正草案,收集各方意見,其中《民法》親屬篇共修正12條、新增7條、刪除1條,異動20條條文,幅度不小。修法重點,除依釋憲放寬離婚條件,也增修贍養費規定,明定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請求對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裁判離婚部分,保留《民法》第1052條有責主義的部分規定,刪除近年離婚訴訟已少有適用的要件,包括「惡公婆凌虐、不治惡疾、精神病、生死不明3年」等。另參酌外國立法例,放寬裁判離婚要件,若夫妻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3年者,夫妻之一方得訴請離婚。草案修正贍養費請求權成立要件,及增訂贍養義務人的扶養能力,為減輕或免除給付義務事由,也就是養不活自己的人,可不必給贍養費,或減少支付。另明定贍養費請求權時效2年,贍養費請求權及未到期的定期金給付,因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滅。也就是說,收受贍養費一方,如再婚或死亡,支付一方就不必再付贍養費。不過,草案也明定夫妻雙方離婚,非因生活陷於困難、就業能力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而自行約定贍養費者,並不適用再婚喪失贍養權利規定。舉例而言,藝人大S與前夫汪小菲離婚,由於協議並無限制對方再婚條件,雙方自行約定支付贍養費,並無生活困難情形,縱使大S隔年閃電再婚,汪仍須依約支付贍養費。此外,草案明定法院7項審酌贍養費標準,包括夫妻年齡與健康狀況、財務狀況或有無職業退休年金分配請求權、需繼續照顧未成年子女程度、贍養權利人接受職業訓練及重返職場機會及費用、有無其他應負扶養義務人,以及人數、婚姻存續期間長短、生活水準及家庭分工情形,或其他影響家庭生活的特殊情況。
妻當全家面自爆:孩子爸不是你 人夫養兒10年崩潰…小王竟是「乾爹」
新北市1名何姓夜班保全為了扶養3名子女,平時還兼職外送工作,不料他拉拔近10年的小兒子竟非親生,這才發現妻子出軌同為外送員的林姓男子,么兒不僅稱呼小王為「乾爹」,老婆甚至曾在全家人面前自爆「孩子的爸不是你」,氣得他一狀告上法院。新本地院審理後,判處林男應賠償何男100萬元;可上訴。根據判決書,何男主張,他與張女育有3名子女,相處融洽,惟103年起女方即不願同房,其後甚至離家居住,夫妻間關係趨於冷淡,於110年張女藉故與其爭執中,竟自其言詞表示小兒子可能非其親生,而係她自被告懷胎所生。原告扶養孩子近10年,後女方竟代理林男對原告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何男指控,111年8月3日送臺大醫院之DNA鑑定報告結果顯示,該子99.98%係自被告受胎所生,張女並告知原告父母此事,欲迫使其簽屬離婚協議,致其顏面無存,名譽受有重大損害,被告此等之行徑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顯然重大,要求林男賠償精神撫慰金100萬元。林男辯稱,原告之配偶張女早因雙方感情不睦,在某次爭吵是否離婚時,遂告知何男關於次子係其與被告所生一事,原告當時氣憤之餘,更揚言既然如此更不會與女方離婚,欲造成其痛苦云云,足以證明原告早於2年前已知被告侵害其配偶權一事,顯已罹於請求權時效甚明,要求法院駁回上訴。小兒子證稱,「大約在我4、5歲大班時,媽媽跟我說原告不是我的親生父親,那是在家裡說的,那時在場有媽媽、我、原告、姊姊、哥哥,他們都有聽到」等語。新北地院審酌,即便何男知道次子非親生,但沒有證據顯示他知悉孩子生父是林男,被告辯稱侵權行為請求權罹於時效云云,洵無足取,應賠償100萬元;可上訴。
愛妻突拒同房離家!DNA一驗「10歲兒竟是別人的種」 人夫怒告外送員小王
新北一名何姓男子與張姓妻子育有3名子女,怎料到張女突不願同房,接著又搬離家中,後來才知,張女與林姓外送員有一腿。不過更讓何男晴天霹靂的是,養育了10年的小兒子居然是林男的種,傷心欲絕之下對林男提告。新北地院審理後,判林男須賠償何男1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判決書指出,何男控訴,與張姓妻子婚後育有3名子女,相處融洽,然而到了2014年開始,張女不願與他同房共居,最後甚至離家出走,夫妻關係趨於冷淡;後來在爭吵過程中,他才從張女口中得知,最小的兒子不是他的親生兒子。何男表示,張女居然代理小兒子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並到台大醫院做DNA親子鑑定,結果顯示孩子真的是情夫林姓男子的;不僅如此,張女把這件事情告訴他的父母,逼迫他簽署離婚協議,使他顏面無存,名譽受有重大損害,因此最後忍無可忍,決定對林男提出100萬求償。對此林男辯稱,早於何男與張女感情不睦、爭吵是否離婚時,張女已告知孩子不是何男的親生兒子,但何男堅持不肯跟張女離婚,這足以證明,何男早於2年前已知侵害配偶權一事,顯已罹於請求權時效甚明。法官審理後認為,根據何男女兒的證詞提到「有聽媽媽對爸爸說弟弟不是他的親生小孩」,但不論張女告知何男有關小兒子非親生子一事是在何時,都可確定張女並未告知有關小兒子生父為何人,另外,林男曾在小兒子出生前與張女一家人出遊,任何人均可合理推論張女應有或曾有婚姻關係存在,因此判林男須賠償何男1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超時無薪、沒勞健保!不簽切結書還不發薪 他曝老闆「誇張行徑」全場驚呆
當勞工局是塑膠?近日有網友在臉書發文透露,他老闆不僅沒有給員工投保勞健保,還要求計時工讀生無薪超時工作,甚至還以不發薪要脅,逼員工簽下不平等的勞資合意終止切結書,讓他忍無可忍,直接將違法證據PO網爆料。對此,大批網友直呼荒謬,「這老闆自討苦吃,不知道現在是什麼年代了嗎?」「簽!都簽!反正無效。」網友昨(19日)在臉書社團《爆料公社》PO圖表示,「老闆要求員工簽這個,否則不發薪,大家有遇過嗎?」只見照片中,是1份勞資合意終止切結書,上面強調,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勞方對資方除發薪的金額外,亦無其他金錢請求權,勞方事後不得針對勞動關係有關事項,對資方提出民、刑、行政之告訴、申訴或檢舉,若有違反,勞方應返還發薪的金額予資方,且協議內容亦不得洩漏給第三人。(圖/翻攝自Facebook/爆料公社)原PO還爆料,老闆除了強迫員工簽這種不平等切結書之外,還沒有給員工保勞健保,甚至要求計時工讀生無薪超時工作。貼文曝光也引發網友捧腹大笑,直呼荒唐,「簽!都簽!反正無效」、「直接把這份拿去勞工局吧!順便換份工作」、「直接吉一波」、「請向勞工局申訴」、「這根本是違法的證據」、「不簽,直接拿到勞工局」、「現在很多老闆都以為,自己的遊戲規則凌駕於法規之上」、「直接拿去勞工局,這個就是在騙不懂的人」、「順便公布是哪間公司,給大家認識,別再上當」、「這老闆自討苦吃,不知道現在是什麼年代了嗎?」
打詐專法納「窩裡反」條款 立委籲設高額破案獎金
立法委員蔡易餘、莊瑞雄、王美惠、陳冠廷及吳沛憶19日舉辦「司法應設置檢舉詐騙獎金及代位求償制度」記者會,呼籲打詐專法應納入「窩裡反」條款,設置檢舉破案獎金,並由政府代位被害人訴訟取得執行名義,由政府單位擔任公益訴訟人。 蔡易餘表示,現在詐騙集團多是使用跳板的形式,雖然人在國內或其他地方,但因為IP註冊在第三國、第三地,少了司法互助關係導致無法成功溯源,是科技上目前的障礙。建議行政院正在研擬的打詐專法應設置高額的檢舉獎金,透過高額獎金讓內部組織分化,瓦解內部結構才是打詐能夠成功的方式。檢舉獎金係因與檢舉查獲金額連動而有道德風險,法務部仍可透過編列預算方式避免,「窩裡反條款」仍要有獎金制度,才有足夠誘因策反詐騙基層。蔡易餘說,政府要站在被害人的角度,民眾被詐騙後面對應訊、開庭等陌生法律程序,已沒有精神及能力提起民事訴訟,但唯有勝訴取得債權憑證後,未來加害人名下有財產,民眾才能追討回被詐騙的財產。被詐騙沒有立即提起民事訴訟,民眾也面臨罹於時效,未來無法向加害人追討的問題。莊瑞雄說,政府積極打詐,除了將打詐工作提升到院層級,也藉由整合公私資源及修法來遏止詐欺判罪。目前多縣市有制定獎勵查察詐騙案件辦法,期望政院後續打詐專法能將檢舉破案獎金制度入法,並參照金管會檢舉金融違法案件,依違法程度設計獎金階距。莊瑞雄表示,目前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人頭門號亂象也頒訂多項措施,建議政院可參考日本的「手機非法使用防止法」,若警方發現有手機門號可能涉及詐欺或恐嚇取財罪,可要求電信業者對契約對象進行確認,並有相關停止通話的公權力,藉此強化第一線警察端於犯罪預防及嚇阻功能,降低詐騙發生率以保障公眾財產安全。陳冠廷說,打詐最主要訴求三點:找得到人、扣得到錢、擋得了詐。透過高額獎金吸引詐騙集團底層的車手、青少年提供資訊,分化集團組織犯罪;透過名下財產追溯請求權延長,扣住詐騙集團的不當得利;並使用持續使用公權力控管、阻斷非法使用的電信門號、簡訊。王美惠認為,她經常接獲民眾陳情表示自己受騙、錢財卻要不回。法務部在去年7月1日推動「檢察機關電信網路詐欺案件罪贓返還作業計劃」,直至今年2月底為止,歸還被害人統計金額有11億2,008萬元,然同樣時間,國人全般詐欺財損金額就高達75億8975萬元,突顯相關打詐、偵查之措施似無達到行政單位預期之效果。王美惠呼籲,政府應有更具體的作為,也盼內政部儘速將打詐專法送至立法院審議,避免更多國人受騙上當。吳沛憶表示,很多跨境犯罪使用虛擬貨幣。但虛擬貨幣的金流並不是無法追蹤,在黃子佼案中就有業界平台自發性的提出金流追蹤報告。相關查緝技術請執法部門要盡速掌握,同時政府也要業界建立合作,讓詐騙集團無所遁形。
案場完工收不到錢? 包商該如何自保
阿財是一位30年資深水電工,人生經歷過的案場數以千計,這天朋友介紹了一位知名設計師,說要「救急」,這位設計師帶著阿財到案場去,阿財不但指出設計問題,並且現場報價,知名設計師一口答應,並且表示要阿財「趕快進場施作」,工程款會陸陸續續付給阿財,尾款驗收再給。阿財縱橫水電界,工程品質有口皆碑,向來合作的案場都是口頭報價,再寫報價單請款,古早以前師傅就是這樣教,阿財也覺得這是業界常態,做了三十幾年都沒問題。知名設計師後來又叫阿財做了十幾個案場,每件都是先叫阿財進場施作,但是,設計師只有一開始付阿財一些的「料錢」,後來就不付款了,十幾個案場付的錢也很亂,不知道到底哪個案場錢付了多少,每次當阿財向知名設計師請款時,知名設計師就口頭說「你再寫報價單來請款」、「等所有案場一起驗收、一起結帳」。等到阿財把十幾個案場都做完也通通驗收完畢,沒想到,這時候知名設計師翻臉不認人向阿財說:「你報價單的金額太高了,不合理,我沒有同意」、「你那個錢我早就已經付完」、「看你是要怎樣囉,我沒差啊」、「我有同意你那個價格嗎?」阿財為了做這十幾個案場,資金周轉卡的非常緊,還跟銀行借錢發徒弟的薪水,知名設計師累積下來的欠款高達600多萬元,阿財一狀告到法院去。一般人想到裝修糾紛,常常覺得是在設計師和民眾之間發生,但其實設計師拖欠包商工程款的情況,是常常發生的,包商有時候為了合作順利,想說見面三分情,口頭上講一講就好,很多時候不會白紙黑字和設計師或是承攬甲方去約定「承攬總金額」」、「付款階段」、「各期驗收條件」、「修補請求權方式」...等重要事項,但是當爭議發生的時候,由於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對包商有利的事項,對於包商都可以說是毀滅性的災難。像在阿財的訴訟案件中,法官重點要了解,到底雙方的承攬關係,屬於事先報價的「總價承攬」,還是屬於事後報價的「實做實算」;「總價承攬」是指,工程總價在包商進場前雙方就已經決定好,工程結束時付的款項,就是最後一筆款項,包商事後再寫的報價單,都屬於事後追加,如果沒有經過業主同意,基本上沒有任何效果;但如果承攬關係是屬於「實做實算」,意思就是包商做多少工、業主付多少錢,那就算工程結束後包商再寫報價單,仍然還是可以向業主請款。然而,由於阿財當初都是「口頭報價」,沒有簽約,報價單又是寫在工程結束後,因此就需要透過漫長的訴訟,委請律師向設計師討回公道,訴訟過程中阿財必須要花費極大心思,提出五花八門的證據,除了通訊軟體的對話紀錄、對話錄音之外,還要去案場一個一個拜託業主讓他進去拍照,找出當初工程的樣貌照片,來讓法官相信知名設計師真的沒把錢付完,而且要是運氣不好,還可能被法官判決敗訴,600多萬一毛錢都拿不到。包商如何自保?建議以住保會提倡「住保履約」第三方保障制度,除了針對一般民眾以外,也能應用在設計師與包商之間,透過住保履約,約定每階段付款條件,包商依約好好施作,對於確實收到承攬工程款的保障是非常充實的,尤其現在營建成本、人工薪資瞬息萬變的市場風氣下,住保履約更是高額承攬工程款不可或缺的必要流程。
4億遺產全充公!不婚不生「遺產留給誰?」 專家揭1招:不遺憾
現今社會愈來愈多人選擇不結婚、不生小孩,對此有網友就好奇發問,這樣將來過世後「遺產或房產該怎麼處理呢?」話題一出在網路上掀起討論,有律師也出面解惑,根據民法繼承順序為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若無人繼承,那清償債務後的剩餘遺產,就將全數歸國庫所有。而根據統計,去年無人繼承遺產案件有55件,金額高達4.5億元全部充公,單筆最大金額為2.8億元,創下新高。恩典法律事務所創辦人蘇家宏於臉書發文表示,法定繼承人有5種,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如果是不婚不生的單身貴族,因為少了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2種,因此遺產繼承是由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依序順位繼承。而有網友也好奇詢問,若單身是否能將遺產留給兄弟姊妹的小孩?對此蘇家宏提醒,姪子、姪女、外甥、外甥女以及他們的子孫,並不是法律規定的繼承人,因此若沒有特別寫1份合法的遺囑,指定將遺產託付給侄子女,他們是無法繼承遺產的。至於無子女的「頂客族」,繼承人只有配偶嗎?蘇家宏解釋,頂客族的繼承人是配偶及父母,配偶可以依照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主張,至於遺產的部分,其中有一半分給配偶,另外一半則分給父母,法律規定的遺產繼承由配偶跟「家人」共同繼承。最後蘇家宏也提醒,財產不是單純用數字來衡量或分配,其中包括房子、車子、股票、現金、基金等不同的財產,建議事先寫1份有效的遺囑,確保哪些留給配偶、哪些留給家人,如此一來不僅能避免糾紛,還能讓另一半獲得法律的保護。
醫師娘交3男友還產子 綠帽夫氣炸通通告!「小王們」不用賠原因曝
一名醫師娘與丈夫離婚後,丈夫才驚覺從4年前起前妻連續與3名男子交往,還與生下一子,丈夫不甘心被戴3頂綠帽還幫養小孩氣炸提告,向妻子與3名小王索賠。台北地院判決醫師娘應賠償60萬元;3名男子則因為不清楚女方已婚,或無法證明有交往情形,均不必賠償。全案可上訴。判決書指出,該名醫師娘與丈夫於2018年11月協議離婚,但丈夫卻發現,妻子隱瞞已婚,於同年3月間與1名男子在診所過夜,同時間妻子也與另名男子交往,丈夫質問後,男方也承認此事。醫師指出,他們夫婦自2018年4月後就沒有上床,妻子與他離婚後隔年4月就與第3名男性產下一子,他誤認小孩是他的種,因此曾扶養5個月,綜合以上種種,他決定向妻子求償扶養費、精神慰撫金,共211萬多元;向3名男子分別求償100萬元、25萬元、25萬元。對此,新婚丈夫表示,妻子和醫師早已分居、多次談論離婚,當初兩人交往時,自己並不知道對方已婚;且離婚時,醫師簽下離婚協議書,對懷孕5個月、腹部已隆起的妻子表明放棄一切未提及之請求權,故醫師不得向妻子要求返還扶養費。法官查出,與醫師娘交往的3名男子,有人不知道醫師娘已婚,有的是丈夫無法證明雙方曾經交往或有不當往來,因此認定均無賠償責任;但醫師娘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性關係而產下一子,確實侵害配偶權,經過檢視雙方離婚協議書,並無記載丈夫要拋棄侵害配偶權的請求權的文字,判醫師娘應賠償丈夫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