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懷孕員工!人力派遣公司挨罰30萬告桃市府 因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敗訴
萬國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資遣1名懷孕員工,被桃園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會認定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開罰30萬元。萬國人力不服提告,主張是張女業績未達標準才予以資遣,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萬國人力做法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且得知懷孕與解僱時間太過接近,資遣考量應有摻雜懷孕因素,遂判萬國人力敗訴,可上訴。張女自2018年9月10日受僱萬國人力,負責招募人才、媒合求職者至配合廠商工作,她2019年3月11日告知公司懷孕後,同年4月1日即被以業績無法達到目標為由解雇。張女提起申訴,桃園市政府性平會認定萬國人力違反性平法,裁處罰鍰30萬元並公布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萬國人力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萬國人力主張,張女清楚知悉工作內容及獎懲標準,但自到職後,業績表現連續7個月未達標準,甚至連標準一半都未達到,原本欲於2019年1月解僱她,但經人資部主任建議後,才又給予機會,但接下來3個月仍未改善,才於4月1日資遣張女,與懷孕無關。萬國人力強調,雙方曾進行勞資爭議調解,公司接受調解委員建議,願意讓張女復職、再訓練3個月,並降低業績標準等條件,但被張女拒絕;此外,公司另有多名女姓員工均請過產假或育嬰留職,從未以懷孕為由解僱或資遣員工。合議庭指出,萬國人力面試時雖有告知業績標準,但沒說未達標準會資遣,且如果真的是業績因素,早就可以資遣張女,而不是在張女告知懷孕後才資遣,且時間極為密接,難認對於懷孕一事毫無考量;張女感覺受到懷孕歧視,在接受勞動局訪談時指述歷歷。另萬國人力提出的員工績效表,因記載不完整,存有錯漏,無法完全採信,且在張女任職的7個月間,其中5個月績效不是最低,難認張女毫無改善可能而不能勝任工作。合議庭認為,萬國人力不顧「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及自訂獎懲標準,未先採取減薪、記大過等方式警愓,即在張女毫無心裡預備情況下解僱,與張女懷孕前一再給予改善機會的態度顯然有異,可認資遣考量確實參雜懷孕因素,故判萬國人力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