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存託憑證
」 金管會 TDR 證交法TDR爭議多 律師黃帝穎:證交法應修法明訂
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黃帝穎律師表示,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之核定本身即為一概括之授權,而若認為第900號公告可以再將「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作概括之核定,無疑的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罪刑法定原則。黃帝穎表示,即便主管機關核定方式具有選擇自由,並不代表其必然合乎其他法律原則之檢驗,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所欲處理者,乃係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4項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書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而非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核定權之行使,主管機關於此的法律依據並不相同。黃帝穎說,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所欲處理者,應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短線交易及第157條之1之範疇,未有擴及其他證券交易法規範。黃帝穎認為,2012年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後,因為立法缺漏未將臺灣存託憑證TDR明文入法於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內,所以臺灣存託憑證在學說與法律實務見解上仍有很大爭議,故仍應透過修法將臺灣存託憑證明列於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內,以化解是否牴觸罪刑法定原則等重大爭論。
金管會拒TDR明文入法 法界人士驚:怎能侵害人權
台灣存託憑證(TDR)爭議不斷,目前因買賣TDR股票,已有多起案例遭證券交易法判刑定讞,甚至已有4人己入監執行完畢。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戴銘昇則表示,美日發行的存託憑證都屬於該國的有價證券,實在沒有理由認定TDR在台灣屬於外國有價證券,因我國證券交易法第6條對有價證券之規範模式,採「有限列舉、概括授權」之方式,授權主管機關專屬核定權,得依實務需要核定新型金融商品為證券交易法上之有價證券,然而台灣未將TDR明文入法,以致有違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及罪刑法定原則等違憲疑慮。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1日召開公聽會,立委余天表示因立法缺漏,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沒有明文規範「台灣存託憑證」,我國從87年發行第一檔台灣存託憑證、福雷電子TDR以來,從來沒將TDR納為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並納入證券交易法規範對象,有必要修法解決TDR亂象。金管會主委黃天牧強硬認定,TDR是核屬76年900號函的有價證券,已無修法必要。法界人士認為金管會是擔心否認900號公告的範圍,就是承認TDR曾經有「無法可管」的空窗期;因為從民國87年發行第一檔TDR,到101年修法,整整長達14年的時間,主管機關處於TDR未行使核定權的狀態,若此時推翻之前說法,可能還有公務員偽造文書的問題。而且101年1月4日證券交易法新增第165條之2規定,修法過程中,前後任之金管會主委陳冲和陳裕璋,完全未提及900號公告已經核定臺灣存託憑證,為我國證券交易法上之有價證券,可見臺灣存託憑證未經主管機關核定為有價證券,否則何須再以增訂證券交易法第一六五條之二方式加以規範。面對金管會自打嘴巴的邏輯謬誤,陳冲也曾公開說明證券交易法第6條只列舉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其他只要經主管機關核定即可,但卻未就有價證券定義共通性,造成爭議因此而生,而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亦不清不楚,且當時法律背景跟現在不同,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在現在是否還可以適用,也有疑義存在,因此也贊同修法解決問題。
立法缺漏導致4件冤案發生 余天拚《證交法》修法本會期審查
「臺灣存託憑證」(TDR)因為立法不夠明確,以致TDR至今到底屬於我國或外國有價證券仍妾身不明,屢屢造成投資人觸犯《證交法》,甚至遭判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針對《證交法》第4條及第165條之2的條文召開公聽會,民進黨立委余天即表示,當初這個法案的提案人是他,不料這個法案卻因為立法缺漏導致有4件冤案發生,他感到很不可思議,站在罪刑法定以及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基本人權保障,他有責任在這個會期中,力拼讓這個法案通過財委會審查,以保障及捍衛人權。余天的發言也受到部分法界和人權團體的讚賞,認為余天前段時間在經歷喪女之痛,在擦乾眼淚後仍秉持立委該有的職責。余天表示,因為2010年時任金管會主委陳裕璋完全沒有講到TDR有經過主管機關核定,所以他才在當年就針對《證交法》第165條之2提案增修,並在2012年1月4日頒布,「如果是公聽會上金管會所說以前有核定,那我當初就不會動用到《證交法》的母法來增修第165條之2。」余天強調,他之所以要力拼在這個會期讓法案通過財委會審查,除了上述原因,還有一點就是前金管會證期局局長王詠心,過去在2016年10月27日於立法院備詢時也清楚回答指出,《證交法》第165條之2所規範的對象就是TDR,監察院也在2020年所出具的調查報告也直指,金管會用第900號函核定TDR已違法違憲,更嚴重違反罪刑法定主義及法律明確性。「我很納悶金管會在公聽會上提出的『三不』依據何來?」余天表示,立法的精神應該是要保障人權,讓民眾依循法規安居樂業,既然發現法律制定有疏漏,就應該修法使其更完善,「金管會前後任主委講的話都不同,我們是要相信誰?」部分法界及人權團體也對余天力挺修法的行為給予讚賞,並呼籲監察院應該針對過去多起因炒作TDR而遭判刑入獄的案子進行調查,如果當事人有冤屈,就應該還給人家公道。
金管會救台股祭禁空令!個股跌幅逾3.5%隔日平盤下不得放空
近期受烏俄戰爭加劇、通膨疑慮及金融市場主要國家加速升息等國際政經情勢不確定性因素影響,全球股市大幅波動,我國證券市場連動震盪,為維持證券交易市場之秩序及穩定,保障投資人權益,避免個股價格因放空交易行為加速跌勢,金管會於宣布自即日起採行兩項措施:一、 投資人融券賣出或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券賣出上市(櫃)股票及臺灣存託憑證,於該有價證券當日收盤價跌幅達3.5%以上,次一交易日不得以低於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融券及借券賣出,惟次一交易日之收盤價跌幅仍達3.5%以上,則持續進行價格限制措施。但證券商及期貨商因辦理業務之買賣報價或避險需求所為之融券及借券賣出,不在此限。二、前述限制不得以低於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融券及借券賣出之交易日,投資人從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現券賣出後未完成反向交易,其賣出價格低於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者,不得變更交易類別為融券賣出或借券賣出。另金管會表示,請證券商多提醒投資人注意相關交易風險。金管會表示,將持續密切關注國內外金融情勢及證券交易市場動向,適時審慎評估及進行應變。
金管會出招救台股!宣布即日起「禁止平盤以下放空」
新冠肺炎疫情持續蔓延,國際金融情勢大受影響,金管會為維持證券交易市場之秩序及穩定,19日宣布,次日交易日不得以低於前一交易日收盤價放空。因應新冠肺炎影響,為維持證券交易市場之秩序及穩定,保障投資人權益,避免個股價格因放空交易行為加速跌勢,金管會19日宣布即日起採取2措施:一、投資人融券賣出或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券賣出上市(櫃)股票及臺灣存託憑證,於該有價證券當日收盤價跌幅達3.5%以上,次一交易日不得以低於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融券及借券賣出,惟次一交易日之收盤價跌幅仍達3.5%以上,則持續進行價格限制措施。但證券商及期貨商因辦理業務之避險需求所為之融券及借券賣出,不在此限。二、 限制不得以低於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融券及借券賣出之交易日,投資人從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現券賣出後未完成反向交易,其賣出價格低於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者,不得變更交易類別為融券賣出或借券賣出。另金管會表示,請證券商多提醒投資人注意相關交易風險。金管會表示,由於國內防疫措施得宜,目前已將國境管制再升級,且台商回流及轉單效應應有助台股基本面,金管會將持續關注疫情對總體經濟影響及台股表現,倘股市發生非理性下跌情事,金管會將適時進行評估及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