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俸
」檢界「退案王」違法簽結及不傳被告遭罰俸百萬 上訴再被打臉
已退休離職的前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吳志成,因結案品質草率輕慢,一年內遭主任與檢察長核退上百件,因此被外界封為「退案王」。他任內偵辦2起槍砲、毒品案件時,明顯可判斷被告有犯罪嫌疑,卻數度想簽結,更不服從主任檢察官的指揮監督,遭監察院提出彈劾,送交職務法庭議處。職務法庭一審將他罰俸6個月,吳志成不服,上訴二審。職務法庭二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吳志成將損失上百萬元。吳志成現年68歲,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司法官學院28期結業。他在1991年6月1日到2022年6月7日期間擔任檢察官,曾服務過花蓮、宜蘭地檢署,不過因為辦案正確率很低、態度草率,曾在一年內遭主任與檢察長核退上百件,被外界封為「退案王」。另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吳志成還曾因年度考績遭打「丙等」打起行政官司,要求宜蘭地檢署改變評定,最終敗訴。之後,吳志成已於2022年6月間退休,並轉任律師。吳志成在2019年4月到2020年2月任職宜蘭地檢署期間,承辦包括槍砲及毒品2起案件有違失,另外辦案時有重大缺失,遭監察院對吳志成進行調查,並以以下理由在2023年5月4日對他提出彈劾:「吳志成檢察官偵辦案件罔顧卷內事證、經常先入為主、不傳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等,妨礙真實發現,或造成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無從答辯等,經主任檢察官提醒後仍屢屢發生,堅持己見,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故提案彈劾。」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中指出,吳志成承辦某起槍砲案件時,明知已經發現監視器畫面、現場採集到彈殼,仍以「未發現有何犯罪嫌疑,且無繼續偵查之必要」等不符規定的事由打算簽結案件。另外在偵辦某起毒品案件時,他也不顧現場查獲安非他命等證據,試圖將案件簽結。此2案都經主任檢察官請其注意事證及規定,但吳志成均不予理會,執意為之,案件只好改簽由其他檢察官辦理。此外,監察院也發現,他在2019年到2021年間偵辦的案件中,共101件沒有傳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就逕行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傳喚,無從得知自己被起訴的罪名、無從為自己說明,更無從請求調查對己有利的事證。監察院認為吳志成的作法嚴重影響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權益,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不符,因此提出彈劾,移送職務法庭議處。職務法庭於2024年4月做出一審判決,認為吳志成在偵辦槍砲、毒品兩案中試圖簽結,這部分有疏失應予懲戒,因此判決罰款、罰款金額為當時的月俸6個月,約1百萬元。但對於101案並未傳喚被告的部分,職務法庭則認為這部分不付懲戒。吳志成認為一審違反比例原則,判決不當,據此上訴二審,但二審認為原審判決沒有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前宜蘭檢察官辦案疏失、不服指揮 吳志成遭罰俸6個月
前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吳志成服務期間,對於明顯可判斷被告有犯罪嫌疑的案件,卻違反規定擅自簽結,還不服從主任檢察官指揮監督,經監察院彈劾後,移送懲戒法院,合議庭認為他違反職務規定及《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嚴重損及司法形象,有懲戒必要,判決罰款「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6個月。」還可上訴。懲戒法院判決指出,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對外獨立行使職權,應遵循《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正當程序,並負有真實發現的義務。檢察官辦理他案時,須符合相關內規,才能簽請檢察長核准報結。不料吳志成承辦l08年度他字第234號案件(下稱甲案)、108年度他字第1055號案(下稱乙案)時,均無視於卷內證據資料,有繼續偵查必要,卻違反「他」字別案件簽結規定,2次欲簽結甲案、3次欲簽結乙案。其中乙案部分,又有1次不服從主任檢察官指揮監督。懲戒法院認為,如檢察官基於法律專業知識,卻違反客觀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或明顯與卷內證據不符,即有濫權之違法失職。吳志成承辦相關案件時,偵查作為未就有利及不利被告之情形,一律注意,亦未兼顧被害人參與刑事訴訟之權益,且有不服從配屬主任檢察官之合法指揮監督。根據《檢察官倫理規範》規定,已嚴重損及司法形象,應予懲戒。懲戒法院考量吳志成擔任檢察官職務逾30年,曾被記警告,還曾指示書記官製作2種版本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分送當事人及上傳法務部檢察書類查詢系統,影響機關形象,經法務部令其嗣後注意;近年職務評定達良好6次、未達良好4次之職務表現;行為時未受到特別的刺激或動機,處理甲案、乙案未遵守職務規定,還拒不服從主任檢察官意見,因此予以罰俸6個月。至於監察院還移送吳志成自108年至110年間,偵辦彈劾案文附件所列101件案件,未傳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即提起公訴或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承辦109年度他字第837號案,3次簽結;承辦108年度聲字第7號案件,受理律師聲請閱卷,未依規定簽具意見等部分,因均查無積極事證有何違失,不構成違失行為,均不併付懲戒。
北檢檢察官擦撞女大生...要求「跟我做愛就好」免賠 懲戒法院判罰俸3個月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立儒2023年5月騎自行車與騎機車的女大生發生擦撞,雙方因賠償問題產生糾紛,陳竟說出「做愛」、「開房間」等語,要求女大生抵付賠償金,監察院2023年11月14日通過彈劾,認為陳的行為不可取,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職務法庭2024年3月27日宣判,判決罰俸3個月,還可上訴陳立儒事後解釋,當日他因加班,下班後趕著回家哄小孩,與女大生發生事故後,兩人爭執要不要報警及賠償就花了20多分鐘,他情急之下情緒衝動,以生氣口吻對她說了那些不當字句,並非真的要騷擾對方。若真的有意騷擾,對方就不會說要寫和解書,也不會與他互留聯絡電話,女方後來也撤案,他真的不好意思讓她誤會,他請家人向她致歉,因此北市社會局沒有成案、裁罰。監察院指出,陳立儒2023年5月21日台北市萬華區發生行車事故糾紛,陳立儒向對方表示「所以我沒有要跟你要錢,你跟我做愛就好…要不要?」、「對對對…所以我的意思是說,你如果願意跟我做愛,你就不用給我錢,那我也不管你到底有沒有18…」、「沒有,這條路有很多旅館啊」等語。經當事人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提出性騷擾申訴,北檢調查認定性騷擾成立。監察院認為,陳立儒身為司法人員,在遭申訴人機車碰撞,且雙方針對賠償方式討論未果情形下,未循報警等正當管道處理這起糾紛,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同時有違《檢察官倫理規範》,嚴重斲傷司法形象,因此予以彈劾。北檢表將他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審議,檢評會認為,陳行為不檢,傷害檢察官職位榮譽及尊嚴,重創檢察官及檢察機關形象,情節重大,請求評鑑成立,報由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職務法庭認定性騷成立,判決罰俸3個月。
前北檢已婚檢察官翹班上摩鐵 長髮女還親他遭懲戒
已婚的前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劉彥君,涉嫌翹班與女子上摩鐵,長髮女子事畢還在車內親吻劉,另劉2度浮報加班時數,作私人事務,遭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今天(29日)判決劉罰俸4個月,還可上訴。檢評會指出,去年2月2日、22日劉男二度未如實申報加班時數,且2月2日申報加班期間,實際在辦公室時間僅有1小時,22日申報加班期間,實際在辦公室時間則不到1小時,顯然均低於他申報加班期間3小時。檢評會依據「政風狗仔隊」蒐證顯示,劉在2月2日、22日申報加班期間先前往理髮店、生活百貨購物及前往廟宇參拜,均為私人事務,與執行公務無關。至於他2月5日下午翹班偕女上摩鐵,與女子在車內親吻,均有蒐證照片可證。檢評會認為,劉違失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報請法務部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劉已辭職轉任律師。
遭控與富商不當接觸「判罰月俸354萬」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回應了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被控與富商翁茂鍾不當接觸,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判罰1年月俸約354萬多元,石木欽回應表示,職務法庭認為他任最高法院法官期間,無不當行為,且其餘餐敘、球聚及監察院指控本人未迴避之部分,均無證據證明他有違反任何規定,監察院對他的指控及主張本案件沒有時效適用,明顯不實。他也將提上訴。石木欽聲明表示,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判決,認定本案有10年追懲時效適用,就監察院指控他買怡安、佳和公司股票、與翁茂鍾餐聚等節,判認超過10年時效「免議」,及餐敘、球聚及監察院指控他迴避之部分,不付懲戒。石說,職務法庭既已認定前述事實,且認確係他接洽兒子2008年買進聯亞股票,此部分縱有不當,然追懲時效已完成,但惟職務法庭竟將他兒子於2015年、2016年在集中市場賣出聯亞股票之個人行為,與他在1998年介紹買賣的行為,具有違失行為一體性。石木欽說,這樣對他課本人違失責任,並判應罰俸一年,顯然將他兒子在集中市場賣出聯亞股票之個人行為,當作他的行為,對此深表遺憾,將依法提起上訴。
法官混到辭職還遭罰俸 被催繳63萬元竟宣布選議員
前台北地院法官張耀宇怠忽職守,經常開庭遲到、還遲交判決書,甚至害受刑人多關6天,張去年5月自行辭職,但今年5月仍遭職務法庭判決罰俸6個月、共63萬元,但他一直沒繳清,日前遭催繳63萬元罰款,竟同日在臉書宣布參選台北市議員,法界議論紛紛,昔日同事還打臉痛批他「不要再消費法官這個職業了好嗎?」張耀宇2016年到2019年5月31日在台北地院擔任候補法官,但他年終職務評定每年都未達良好,且司法院人審會認為成績未達及格標準,一直是被台北地院列為「觀察名單」的問題法官。張還多次開庭遲到,合議庭其他法官須等他到庭才能開庭,他也曾開庭缺席,審判長只好請其他法官出庭,張甚至未能在宣判當天交付判決書原本。此外,林姓男子因毒品案遭判刑8月,張在裁定執行刑期時,沒發現林男已移監,且林男刑期期滿日為2018年1月4日,但他卻因疏失讓林男多關了6天;林男後來聲請刑事補償,台北地院判准補償3萬元,張男也被要求負責繳付賠償。北院將張耀宇送交評鑑,法評會報由司法院移請監察院審議,後來職務法庭罰俸6個月,不料他日前宣布參選台北市議員,遭一位台北地院法官留言打臉:「能不能不要一直強調自己當過法官?你真的當圈內人不知道你做過什麼事情?……不要再消費法官這個職業了好嗎?」。前北院法官張耀宇在臉書發表參選議員宣言,讓法界議論紛紛。(圖/翻攝張耀宇臉書)
法官何宇宸押人取供、幫妻打官司 懲戒法院判罰俸36萬元
桃園地院法官何宇宸被指押人取供、擔任配偶訴訟代理人,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等規定,監委痛批他,為了40萬元,以刑逼民、欺壓人民,經監察院彈劾後,移送懲戒法院,懲戒法院今天審結,判決罰俸3個月,合計約36萬6600元,還可上訴。判決指出,何宇宸開庭時,公開不利被告的心證、以交保和威脅押人方式取供,撤銷羈押時,未經法院合議程序;另外,他明知法官不得擔任配偶的訴訟代理人,卻違反規定,幫太太打官司,處理太太買房時,跟仲介、賣家的法律糾紛,提告要求對方返還40萬元,違背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的規定,官司歷時近2年才和解,耗費司法資源。懲戒法院庭訊時,何宇宸表示「會深記教訓」、「避免再犯」、「深以為鑑」,承諾日後會反省,懲戒法院考量案發時,他當候補法官只有幾年時間,思慮及經驗不足,需要學習及累積司法實務經驗,因此判決罰俸3個月,希望他改過自新,全案還可上訴。
北院前法官辦案遲延近8個月 害被告多關6天判罰俸63萬
台北地院前法官張耀宇任職期間遲延結案29件,其中一件遲延時間甚至長達近8個月,他還常開庭遲到或不到庭,甚至延遲定執行刑,害受刑人多關6天。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今天審結,判決張耀宇罰俸6個月,約台幣63萬7770元。張已於2019年5月31日辭職。張耀宇2013年9月間分發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辦案,2016年到2019年5月31日擔任候補法官,年終職務評定幾乎每年都未達良好,且服務成績審查被司法院人審會認為未達候補法官及格標準,決議不合格,一直被台北地院列為問題法官。另外,張耀宇承審林姓男子毒品案時,沒注意到林男刑期期滿日為2018年1月4日,定執行刑時,讓林男多關了6天,林男後來聲請刑事補償,台北地院判准補償3萬元,張男也被要求負責賠償。懲戒法院認為張耀宇工作態度輕率、怠忽職守,不只欠缺敬業精神,自律能力也不足,多年都沒有改進,雖然他已辭職,但仍有懲戒必要,判決罰俸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