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相當原則
」 高雄男子狂騷擾前女友嗆:一定讓妳生不如死 一審判拘役50天 …檢上訴結局曝
高雄一名洪姓男子之前曾家暴黃姓前女友,近年又不斷騷擾她,還開嗆,「我一定讓你生不如死」、「我會對他開槍」等,一審被判拘役50天,而橋頭地檢署再上訴,最後法院依恐嚇罪部分改判2月,罰金多4萬元。全案定讞。判決書指出,洪男跟黃女原為男女朋友,而他對黃女有家庭暴力行為,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在2017年月發保護令,不過洪男不甩保護令,在隔年6月用LINE傳訊息開嗆,「我用命跟妳拼」、「我這輩子配妳」、「妳們別想好過」、「我一定讓你生不如死」、「妳不用工作了」、「妳等著」、「我會讓妳瘋狂」、「我會變更凶更狠」、「這輩子我不會讓妳們好過」、「我用命跟妳們配」、「會有死人妳知道嗎?」、「一定會有死人來收場」等話。洪男表示,「我會自己處理,讓他知道我是誰」、「他講話太嗆」、「該給他點教訓」、「我本來跟他碰面」、「我會對他開槍」等語,以此加害生命之事恐嚇黃女,使她心生畏懼。檢察官上訴稱,洪男長期迫害黃女,不是一句單一的言語暴力,而是連續不間斷攻擊式言語騷擾、恐嚇,逼她只能更換職場及居住地點,洪男也沒跟她和解和道歉,所以拘役50日,量刑失之輕縱,恐有違罪刑相當原則。最後,法官認為,恐嚇罪改判2月,違反4次保護令,併處拘役30天,皆可易科罰金,一共9萬元,比原審多4萬,不得上訴。
因466元判2年感覺被追殺?王郁文:我會好好活下去
「公衛文」王郁文曾任職新竹市長高虹安在國會辦公室的公關室主任,被控貪污466元,一審仍遭判2年、緩刑5年。今(4)日受訪時表示,「不知道大家對466元被判2年怎麼想」,但是家人也希望為了自己的名聲,可以繼續試試看,相信台灣司法,有機會可以還一個公道。高虹安被控2020年立委任內,涉嫌浮報助理酬金、加班費詐領公款,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判刑7年4月,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今(4)日由承審法官郭豫珍開庭,高虹安出庭時面對媒體詢問是否有信心,僅微笑回應「謝謝」。檢方對於高虹安案提起上訴,除針對台北地方法院對於高虹安判處7年4月,有違罪刑相當原則外,並認為前助理王郁文從未坦承犯行,並無悔意,犯後態度不佳,不宜宣告緩刑。檢方也指出,高虹安及前助理黃惠玟、陳奐宇、王郁文部分無罪、陳昱愷無罪部分,台北地方法院認事用法不當。王郁文今天受訪時表示,「不知道大家對466元被判2年怎麼想」,但是家人也希望為了自己的名聲,可以繼續試試看,相信台灣司法,有機會可以還一個公道。她也說,沒有和高虹安聯絡,也不知道她在幹嘛,「因為我們也不能聯絡啦,說實在話」,有交保金10萬元,不能串證滅供(串供滅證)之類的。至於有沒有被追殺的感覺?王郁文說,網路上當然是會有一些言論,看了會有些難過。但是支持的人,還有周圍很多親朋好友,大家都給她蠻多溫暖。相信有大家支持「我會好好活下去!」並表示,過程中有很多不管是媒體人、還是朋友,大家都給她支持,今天風和日麗,心情還可以。
3死囚提行政訴訟!請求總統特赦或減刑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李德榮及彭建源、沈文賓3名死刑犯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總統依據人權兩公約作成核准特赦或減刑的行政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赦免或減刑權是憲法賦予總統專屬的權利,行政法院並無審判權,裁定駁回,3人提抗告,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沈文賓等3人由法扶律師提行政訴訟主張,總統應基於公政公約及人權事務委員會相關申訴文件之意旨,依循我國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精神,就受死刑宣告者主動提起之赦免請求作出准駁之決定,並通知請求赦免者,以實現受死刑宣告者請求赦免時應受告知之權,始合乎憲法及公政公約保障赦免權及程序基本權之意旨。北高行政法院認為,赦免或減刑權之行使為憲法賦予總統專屬之特權或學理所稱非屬司法機關所得審查之高權行為,3人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法院對此並無審判權,3人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3人提抗告遭駁回。2012年12月10日,沈文賓夥同胞弟沈文夏,持槍到宜蘭冬山鄉某檳榔攤,押走可能知道妻子下落的檳榔攤老板潘孟瑤及其友人呂俊偉,他殘暴地將2人扔進路旁水溝,溺斃後載到三峽恩主公醫院停車場棄屍。凶手沈文賓2020年最高法院審理後,他冷血殺人必須選擇死刑一途,且無從迴避,將他判死未違反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或濫用其量刑的權限,宣判死刑定讞,同案被告沈文夏部分依幫助殺人罪輕判19年確定。
高雄身障女殺99歲父「重判16年」 法官二審改判12年:再犯可行性低
長照悲歌!高雄一名63歲吳姓女子2022年6月10日和99歲父親爭吵,一氣之下持刀殺人隨後自殘,送醫後救回一命,但老父宣告不治。高雄地院依殺害直系尊親屬罪判刑,一審判16年有期徒刑,但高雄高分院審理後改判12年,可上訴。根據判決,吳女當天下午4時許和父親發生口角,隨後拿料理刀弒父,接著再割腕自殘,2人均送醫,但警消到場時,吳父已因刀傷失血過多身亡,全案依家暴殺人罪嫌偵辦。吳女一審時辯稱,當時有服用安眠藥,睡著時被別人砍傷痛醒,不清楚父親為何遇害。不過吳女妹妹證稱,當時老家鐵門深鎖,持鑰匙進入後發現命案報警。警方勘驗,發現屋內沒有外人闖入跡象,加上吳女是中低收入戶,經濟狀況不佳,難認他人有謀才入侵的動機。高雄地院綜合相關證據,認定吳女持刀殺害父親,依殺害直系尊親屬罪判處16年有期徒刑。法院二審改判12年徒刑。(圖/翻攝自Google Map)不過高雄高分院審理發現,吳女罹患躁鬱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近10年來疾病纏身,而且視力嚴重惡化,又受到家中經濟逼迫,身心狀況需要別人照顧的情況下,還得與高齡失智老父共同生活,缺乏社會資源幫助,累積長期的壓力,案發前還試圖把父親送往榮家照護,但遭到拒絕,陷入長照困境無法自拔。二審判決認為,長照是社會須嚴肅面對的課題,審酌吳女的身心狀況、家庭結構及經濟情形,且長期照顧身心俱疲,顯見其並非凶暴惡劣之徒,再犯可能性亦低,若維持原判,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因此撤銷改判12年有期徒刑,宣告褫奪公權4年。
強擄女友性侵!他不滿「捐2百萬只減刑1年」上訴 最高法院判決出爐
不滿女友提分手,竟強擄人性侵。高雄一名男子2021年從女友租屋處擄走對方,並載到摩鐵性侵,女子直到月經來、男友外出購買衛生棉,才向櫃檯求助與脫險。最高法院審理後,駁回男方「不滿捐200萬只少判1年」訴願,維持二審4年徒刑判決。判決書指出,男子在12月6日上午開車潛入女友租屋處的停車場,擄走準備上班的女方,並嗆:「今天一定會開車帶你回台北,陰陽相隔,八里會有你的塔位,會把你丟在淡水河。」接著擄女方到鳳山一間摩鐵性侵。男子在威脅,「你不喜歡上床,沒辦法,我今天一定要跟你上床」時,恰好對方前夫來電,讓男子瞬間怒火中燒,多次對女子搧耳光、痛毆與性侵。女子直到月事來,成功說服男子外出買衛生棉,才有機會向櫃台求救,警方獲報後救出女子並逮捕男方。遭高雄地院依妨害性自主判5年的男子,不服提出上訴;高雄高分院審酌他依對方意願捐款2百萬,改判4年,但男子仍不滿上訴,並主張捐款2百萬只少判1年,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二審判決合理,駁回男子訴願,檢方則將通知男子服刑。
健身教練勒斃前女友…無期逆轉「輕判15年」 法官稱「不然假釋已60歲」
新北一名張姓健身教練與黃姓女友分手後仍同居,不料雙方之後因感情糾紛再度爆發口角衝突,沒想到張男竟狠將黃女勒斃。一審張男被判無期徒刑,結果到了二審大翻盤,「這原因」改判15年,讓家屬相當不能接受。回顧案情,擔任健身教練的張姓男子去年2月因不滿黃女提出分手,懷疑其另結新歡,竟一氣之下在板橋租屋處把人勒斃。之後發現自己鑄下大錯,持刀猛刺胸口意圖輕生,還致電好友要對方幫忙照顧媽媽。張男經過搶救後,撿回一條命,不過黃女被發現時已失去生命跡象,送醫後仍宣告不治。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張男無期徒刑,張男不服提出上訴。二審高等法院認為,考量張男曾表示後悔一時犯的錯,雖未獲得家屬諒解,但自己永遠不會放棄,足見並非完全不知悔悟,另鑑定人推測張男具有中高度再社會化可能性,若量處張男無期徒刑,最快也要執行25年才可假釋,而屆時張男已60歲,能否復歸社會顯有疑問,有悖於刑罰強調教化矯正之積極作用,並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因此依殺人罪改判張男15年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對此自稱是家屬的網友在PTT憤怒表示,主法官不知道為什麼一直讓張男去答辯,然後這些問話全部都是他一旁的律師在旁教張男講的,「(張男)被查出一堆案底,超級多行車糾紛,還會家暴母親,我真的不懂這位二審主法官你的想法是怎樣,這樣的人不關到死好嗎?」網友說,「審判最後,主法官詢問犯人說你有甚麼話想對家屬說嗎?結果犯人長達5分鐘,一句都不說,現場就這樣安靜,最後還是他旁邊的律師說,你趕快跟對方家屬說對不起,然後犯人才說對不起,是人都看得出來 這真的有悔意嗎?這是該有的態度嗎?然後今天看到這樣的審判結果,我們真的無語。」
前棒球國手陰經龍刺殺女友 二審維持15年原判死者弟不滿
台電員工、前棒球國手陰經龍不滿張姓女友提出分手,去年3月持刀刺死女友,一審判15年,全案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維持一審原判,全案仍可上訴,死者胞弟難掩失望;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下午指出,原判決未逾越法定刑度,也無明顯輕重失衡、裁量權濫用情形,所量處刑度復與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無違,因此駁回上訴。現年57歲陰經龍與張女同在台電嘉義區處配電中心工作,已交往多年,張女去年因故提出分手,去年3月17日在配電中心3樓倉庫,雙方談判破局,陰男持預藏水果刀抵住張女頸部,恫稱「要與你同歸於盡」 、「殺死你我再輕生」,張女之後報警提告。陰男得知張女提告後憤恨不平,3月22日上午9時15分許前往配電中心3樓辦公室,持預藏水果刀,朝張女左胸、腹部接續刺擊5次,其中1刀深及心臟,致右心房破裂大量出血,經送醫急救不治。一旁鄭男見狀欲上前阻止,陰即持水果刀朝鄭男揮舞恫稱「如果敢阻止,我連你也殺」,令鄭男心生畏懼。嘉義地檢署將陰男依傷害罪、殺人罪、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起訴,嘉義地院一審判處15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另依傷害、恐嚇危害安全罪判他8月徒刑,此部分可易科罰金;陰及檢方均提起上訴,台南高分局上午駁回上訴,維持15年原判決,張女胞弟為此感到不滿,認為無法達成懲治效果。台南高分院合議庭下午指出,陰男歷次供述,均就犯案原因、動機、過程得以清楚陳述,且依據嘉南療養院精神鑑定報告的鑑定結果,陰的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並無欠缺或顯著減低情形,且原判決就其量刑部分,已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逐一審酌,未逾越法定刑度,也無明顯輕重失衡、裁量權濫用情形。同時,檢察官上訴請求就殺人罪部分從重量刑、陰上訴請求就傷害、殺人、恐嚇危害安全犯行從輕量刑,原判決量刑時列為量刑因子詳予審酌,且原判決所量處刑度與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無違,駁回上訴。此案傷害罪、殺人罪部分,仍可上訴,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不得上訴。
醋男開槍傷情敵還擁大量槍彈 上訴想減刑法官舉88槍擊案為例反重判
高雄一名史姓男子與許姓女友感情生變,且認為許女與徐姓男同事搞曖昧,酒後帶槍要找人理論,正好撞見2人搭電梯下樓,史男朝電梯開槍,子彈貫穿門板後射中徐男右手臂,警方循線追查,在史男住處搜出3把改造手槍、1把霰彈槍、大小子彈超過250顆,火力驚人,去年一審被高雄地院依殺人未遂、槍砲罪判處7年10個月徒刑,他不服上訴,期間發生學甲88槍擊案,高分院審理時法官舉該案為例,認為民眾對槍彈氾濫感到恐懼,應加重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今天反而改判8年6個月徒刑。判決指出,史男與許女為「姊弟戀」,雙方交往6年,2020年開始2人因為金錢問題感情生變,史男發現許女與徐姓同事出雙入對,還曾被徐男嗆聲「要怎麼樣都沒關係」,史男憤恨難平,2021年9月9日深夜,他與吳姓友人吃完薑母鴨,決定找許女談判,吳男返家拿改造手槍給史男,並前往許女住的地方找人,管理員因為認識史男,因此解除電梯管制讓他上樓。史男上樓後正好遇到要出門的徐男與許女,他心頭火起,立刻掏出改造手槍要朝2人射擊,當時電梯門正在關閉,子彈貫穿門板後射中徐男右臂,2人趕緊躲到地下室躲藏並報警,史、吳2人則逃離現場,警方獲報後在大樹區逮捕史男,還查獲改造手槍3枝、改造霰彈槍1枝、9mm子彈199顆、45口徑子彈33顆、霰彈21顆,火力令人咋舌。高雄地院審理時,史、吳坦承犯行,遭槍擊的徐男還出庭表示已原諒史男,法官去年10月底依相關事證判處史男徒刑7年10月,併科20萬元罰金,提供槍枝的吳男,則依槍砲罪判刑2年8月、併科1萬元罰金,2人不服刑度再上訴。後來台南發生88發槍擊案,震驚社會,高雄高分院審法官對於史男擁有的槍械火力感到詫異,認為類似案件加深民眾對槍彈氾濫的恐懼,應該加重方能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結果史男擁槍部分從重改判7年6月,併科罰金25萬元,殺人未遂維持6年刑度,合併應執行8年6月,刑期不減反增,吳男部分則駁回維持原審刑度,仍可上訴。
單親媽勒斃2子女二審改判無期 聲請釋憲遭裁不受理
吳姓單親媽媽3年前在汽車旅館勒斃6歲兒子、7歲女兒,一審判她死刑,引發藝人隋棠不滿,怒批法官搧了所有母親一記耳光,但因此引發網路論戰;二審改判無期徒刑後,去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吳女逃過死刑定讞。吳聲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遭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吳女主張,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6條第2項規定之「情節最重大之罪」應本於限縮科處死刑之目的而為解釋,但一審判決錯誤援用兒童權利公約第6條對於兒童生命權保障之規定,用以擴張解釋「情節最重大之罪」之內涵,未考量個案情狀而判處死刑。吳女說,一審是不當擴張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之適用,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侵害她受憲法上正當程序保障之權利,雖然二審改判無期徒刑,但仍延續第一審判決論理之謬誤,而確定終局判決亦未予糾正,故均屬違憲。憲法法庭審查庭由蔡明誠及大法官張瓊文、蔡宗珍審理後,認定吳女只是對於法院量刑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之見解,客觀上有何悖離憲法之處,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這起讓藝人及網友高度關注及討論的案件,發生在2020年2月13日晚上,30歲的吳女與家人爭吵後,帶著年幼子女到旅館住宿,她先用枕頭悶死兒女,因對方反抗沒得逞,之後再下藥迷昏兒女後勒斃。
屏東挖眼案判5年「遭質疑判太輕」 檢察官:不符比例原則決定上訴
屏東高樹超商女店員遭挖眼案,屏東地院一審依傷害、重傷害未遂兩罪,判楊男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判決一出不僅引發社會譁然,屏東地檢署收到判決書後也認為,實屬過輕,且難認符合社會大眾法律情感認知,28日決定提起上訴。屏檢指出,楊男曾持刀揮砍一老嫗頸部、腹部及胸部等部位,應具有殺人犯意非僅止於傷害,當時楊男在早餐店內先徒手毆打老嫗身體,接著持菜刀揮砍,直到店家出面攔阻,才始倖免於難,考量他行凶用的菜刀、重量、體積及使用方式,及揮砍對方身體部位,應以殺人犯意甚明。另超商女店員於工作中僅因勸導楊男不要在店門口抽菸,即無端遭手指摳挖雙眼,並毆打頭部,手段殘忍、令人髮指,導致她身心嚴重受創,且案發迄今仍未與潘女達成和解,仍以精神病症抗辯,難認犯後態度良好,有心生悔悟之情。因此檢察官認為,一審合併執行5年有期徒刑,實屬過輕,難認符合社會大眾法律情感認知,且不符合量刑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檢察官與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難以認同原審判決結果,依法提起上訴,請求將原判決撤銷,另為妥適合法判決。
將軍爭輕判1/少將挪用2千元加菜金重判4年半 律師:快聲請釋憲!
最高檢察署日前召開全國檢察長會議,宣布統一法律見解,將公務員小額補助款包括: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案件,不再以《貪污治罪條例》追訴,改依《刑法》詐欺罪偵辦,法界普遍叫好。不過仍有「漏網之魚」,例如軍中「加菜金」就未列入小額補助款內,因此即使軍人只挪用1、2千元加菜金仍須以貪污罪論處,前陸軍花東地區防衛指揮部少將參謀長韓豫平就因此被重判4年6月確定,不但要鋃鐺入獄,連終身俸也沒了,還要追回已領的退休金,損失相當慘重。釋憲達人、前台中地院法官張淵森律師建議應盡速提起憲法訴訟,超過6個月時效就很難翻案了。本刊調查,陸軍花東指揮部在2015年間舉行的「漢光31號演習」中,因執行電腦輔助指揮所演習各項整備工作等,表現優異,獲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核發2萬元加菜金,獎金由主計組保管,等花防部指揮官核定後,再核發現款給受配單位執行運用。2015年7月1日花防部指揮官劉得金得知部屬郭姓政戰主任的家人至花蓮遊玩,為盡長官及地主之誼,在海鮮餐廳作東辦餐會,由韓豫平作陪,宴請郭姓主任夫妻及2個兒子共6人吃飯,餐後由張姓下士處理餐費。張姓下士以指揮部的公款零用金支付當天餐費共5760元,韓豫平被控為討好指揮官,幫忙節省主官行政費,表示會另找經費支應,要求張姓下士請餐廳先開立空白日期的發票,以彈性配合找到經費後的核銷作,結果挪用漢光演習的加菜金,支付這次餐費,檢方認定其中不符加菜金使用目的人員餐費2880元,依貪污罪起訴,最高法院依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重判4年6月定讞。藍綠立委罕見齊替少將韓豫平(站立者)挪用加菜金案喊冤,韓參加綠委記者會時強調,沒一毛錢進自己口袋(圖/報系資料照)韓豫平遭重判消息傳出後,引起軍方強烈反彈,平時在立法院內唇槍舌劍的藍綠立委更是罕見口徑一致替韓豫平喊冤,許多退將替韓報不平,還與國民黨黃復興黨部代表及國民黨立委費鴻泰、林奕華、李德維、吳斯懷多人,到《貪污治罪條例》的主管機關法務部抗議,而民進黨立委管碧玲、劉世芳、蔡適應等人也召開記者會聲援韓豫平,並要求國防部提出意見報告書,供韓豫平未來非常上訴或其他救濟時參考。法務部長蔡清祥則表示已指示所屬研究有無提起非常上訴、再審的可能性。雖然政壇和法界多數意見希望透過檢察總長非常上訴等方式翻案,不過在10年的法官生涯、4度贏得釋憲成功的律師張淵森,則建議本案應盡速提起憲法訴訟。他表示,刑事案件在判決確定後,有提起憲法訴訟、非常上訴及再審等3種救濟管道。所謂非常上訴,必須是判決違背法令;再審則須有新事實、新證據,條件相對嚴格。本案法定刑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涉案金額為5萬元以下,依法減刑後,法定刑降為3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法院判決4年6月,仍在法定刑的範圍內。因此很難說是判決違背法令。另外,本案事證明確,目前多認為爭議在於判太重,也不易提起再審。張淵森指出,韓豫平涉案金額只有2880元、卻判刑4年6月,凸顯法律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已產生違憲疑慮,應提起憲法訴訟聲請大法官宣告法律違憲,以求重新審判爭取較低刑度,甚至爭取無罪,另外,《憲法訴訟法》今年起施行後,提起憲法訴訟應在終局確定判決送達後6個月內提起,韓案應注意時效,以免錯失救濟機會。律師張淵森擔任法官期間,4度聲請釋憲成功,被稱為釋憲達人。(圖/CTWANT資料照)
利剪217刀弒母 逆子犯案先叩媒體再查廢死聯盟
患有思覺失調症的李姓男子去年因索取理髮費用未能如願,竟持剪刀將母親戳刺217刀致死,殺人後辯稱患病沒辨識力;歷審認定李男殺母後,還上網查詢廢死推動聯盟及人權委員會,認定他殺人是在有意識狀態下所為,判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2019年10月17日李男在住處與母親生爭執後,他跑到母親房間內先持按摩器及木椅用力毆打她,再持鐵製剪刀戳刺她,致她全身受有217處穿刺傷,及多處瘀傷、挫擦傷及撕裂傷,她因遭刺入肺臟、肝臟及腎臟等多處,大量出血死亡。李男否認殺害母親,辯稱殺母後上網查詢廢死聯盟是怕誤會,他的律師主張李有精神上之疾病,案發當天是母親激動不讓他離去,後來雙方是否有拉扯,如何死亡,他並不清楚,若要歸責於李男,也只是過失行為所致,且他患有思覺失調症應減免其刑。但法官審酌精神科醫師鑑定結果,認為李男殺死母親後,有上網查電腦、廢死聯盟,也有去洗澡,殺人屬於有意識狀態下所為,不符合辨識力喪失或降低的減免刑期規定。高雄地方法院一審將李男判處無期徒刑,上訴後,高雄高分院二審認為李男雖然向警員自首,但他在法院審理期間卻否認有殺害其母親之情事,直至二審最後審判期日時,他才坦承犯行,他雖然自首但不予減刑。二審考量李男逆倫弒母、惡性甚重,他的犯罪手段極為殘暴,從應報思維,固應從重量刑,但他非有計劃性之犯罪,與處心積慮之計劃性犯罪,在惡性上仍屬有別,且他長期受憂鬱症、思覺失調症等精神疾病所困,才會因一時爭執殺母。二審認定,如果對李男判處有期徒刑尚屬過輕,量處死刑亦有過苛之情事,均不符罪刑相當原則,在兼顧應報、一般預防、特別預防犯罪等多元刑罰目的下,認以量處被告無期徒刑為適當,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修法提高過失致死罪 司法院、法務部都同意
八仙塵爆、太魯閣號事件以及近期高雄城中城大火等重大意外,都造成大量死傷,引起外界質疑過失致死罪刑度過低,該負責的人不會被判到重刑,盼修法提高。立院司法法制委會今為此舉行公聽會,司法院贊成修法提高過失致死罪,法務部也表示,提高過失致死的法定刑有其必要性,也不違反比例原則。根據現行《刑法》第276條條文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被外界質疑刑度太低,國民黨立委費鴻泰日前也問司法院能否調高刑度,司法院表達贊同。法務部報告指出,實際上過失致死罪的射程極廣,而刑法上的故意也比一般人的理解更廣,並不限於直接故意,也包含間接故意。不論由實務或學說觀點,提高過失致死之法定刑有其必要性,並不違反比例原則,而行政院所提修法版本,符合明確性原則、罪責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並兼顧人民期待。司法院指出,就過失行為造成多數人死亡的法定刑度予以提高,司法院這此修法方向表示贊同;為兼顧憲法法律明確性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立法時建議考慮單純以「死亡人數」作為加重刑罰的事由,可修正為「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得加重其刑至1/2。」
檢舉魔人蘇大媽罵警挨告不符結果上訴 6罪2審加重改判1年定讞
以檢舉濫訴出名的台南檢舉魔人「蘇大媽」蘇寶蘭,從前年12月至去年4月間被控濫訴警員瀆職達6案,台南地檢署去年6月初起訴她6度辱警,台南地院去年10月判8個月徒刑,她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今天上午二審改判1年定讞,不得上訴。蘇大媽才因違反藥事法被判5月,可易科罰金,但她持續濫訴,經檢方撤銷易科罰金,被判100天刑期,近期將入監,但因前年12月至去年4月間,被控濫訴警員瀆職,新冠肺炎期間鬧進健保署南區業務組,一審所犯妨害公務執行及侮辱公務員等6罪被判8月,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今天上午宣判,認一審量刑過輕,有違罪刑相當原則,改判1年,不得上訴。南檢表示,蘇女一與人發生糾紛就打110報案,造成行政及司法資源浪費,從2014年1月起到2020年3月20日達1192件,若警方處理不符她的期望就濫訴、檢舉、申訴警員瀆職,從2018年1月到2020年3月20日止共達288件。蘇被判決案件包括2019年12月8日大鬧安南區果菜市場、12月11日在衛生局辦公室藉故刁難公務員、2020年1月23日在永康警分局復興派出所嘲諷員警、2月5日大鬧健保署南區業務組、2月14日侮辱健保署南區業務組人員、4月25日侮辱南市警四分局華平派出所員警共6案。台南高分院認蘇女妨害公務犯行包含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行為,因此,依妨害公務執行罪共5罪及所定應執行部分均撤銷,各處4月,可易科罰金,應執行1年徒刑。
下跪道歉也沒用!前立委助理性侵女志工二審維持原判
立委前辦公室主任林廷霖,被控在去年邀約女志工到服務處聚會聊天,之後藉故留下女方,強拉女方進倉庫性侵,林事後向對方下跪道歉,台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認定,依強制性交罪判林徒刑3年10月。可上訴。林男2018年11月至去年4月19日擔任立委助理,離職後仍持續協助初選。林男被控於去年4月28日晚間,以通訊軟體LINE語音對話邀約被害人至服務處聚會聊天,在場包括里長、議員助理、調查官等多人。翌日凌晨結束聚會,林男要求被害人暫時留下,讓其他人先行離去後,即親吻對方嘴唇,吸吮她胸部,被害人推開林男欲離開,但遭林拉往服務處放置雜物房間內性侵得逞。事後被害人離開服務處,發現與會的議員助理、調查官2人在服務處樓下騎樓聊天,向2人哭訴,2人急找林男,但林男不回應,2人遂聯絡陳姓助理開啟服務處大門,將林男帶下樓,林男下樓後即下跪磕頭向被害人道歉,被害人報警處理。高院認為,原審量刑時,已考量林男之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犯後態度等未逾越法定範圍,亦無濫用其職權而有違罪刑相當原則,因此駁回上訴。
北市公車赫見色狼累犯露鳥 辣妹慘遭襲臀噴精
北市一名有多項性騷擾前科的47歲彭姓男子,2018年10月間搭乘公車時,見到一名熱褲辣妹伶伶(化名)心生歹念,竟趁對方不注意,移動到對方身後接著掏出下體隔著衣褲磨蹭對方臀部及大腿,最後還射精在女方身上,得逞後隨即下車逃逸。伶伶事後發現異狀,轉向公車司機求助報警,車上一名乘客出面證稱性騒擾過程,當時彭男原本離女方還有一段距離,卻故意接近伶伶意圖不軌,新北地院審理時認為,彭男過去有多次性騷擾前科,卻仍無悔意,藉搭乘公共交通之便橫施輕薄,所為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的觀念,造成伶伶心理不安全感,因此依性騷擾防治法判他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新北地檢署不服判決,認為彭男雖坦承性騷擾,但至今仍未賠償伶伶,更不曾向女方道歉,犯後態度不佳,卻僅遭判處6月徒刑,判得太輕,因此依法提起上訴。高等法院法官則認為,在本案上訴後,彭男已與女方達成和解,並賠償她所受的損失,也當庭向伶伶表達歉意,因此認為新北地檢署上訴所指的不當因素已不復存在;此外,高院法官也認為一審法官判決尚未逾越公平正義精神,亦無違罪刑相當原則,因此原持原判,判彭男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8萬元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