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
」 遺產 繼承 遺囑 繼承權 律師敘利亞總統阿塞德是誰?從醫生到殘暴的獨裁者 家族鐵腕統治了50多年
敘利亞反對勢力沙姆解放組織(Tahrir al-Sham)已於台灣時間12月8日成功攻入該國首都大馬士革(Damascus),宣布推翻敘利亞總統阿塞德(Bashar al-Assad)政權,阿塞德逃往莫斯科尋求庇護。阿塞德是前總統哈菲茲(Hafez al-Assad)的兒子,家族掌權已有50多年,以殘暴統治而聞名。阿塞德出生在大馬士革,畢業於首都的醫學院,之後到英國倫敦學習眼科,後來與一位英國裔敘利亞妻子、摩根大通投資銀行家阿斯瑪結婚。原本阿塞德的哥哥巴塞勒(Bassel al-Assad)據估將成為國家領導人;但哥哥1994年因車禍去世,巴沙爾才回國繼承權力。敘利亞總統阿塞德(Bashar al-Assad)垮台,逃到俄羅斯。(圖/美聯社/達志)哈菲茲過世後,阿塞德於2000年掌權,敘利亞議會僅用了幾個小時就修改了憲法,將總統資格年齡從40歲降低到阿塞德當時的34歲,此舉使他在遭到反對後,依然繼承了父親的王位。2011年敘利亞內戰爆發,人民走上街頭要求民主,阿塞德政府動員鎮壓,他也被指控犯下侵犯人權的罪行,包括戰爭期間在敘利亞使用化學武器、鎮壓庫爾德人(Kurds)。內戰造成數十萬人死亡,成為極端組織ISIS的溫床,聯合國稱,有超過70萬國內流離失所者,和超過600萬國際難民。阿塞德殘暴的統治手法,其中包括2011年至2015年間在被稱為「人類屠宰場」的塞德納亞監獄殺害了多達13000人。當年阿拉伯之春期間,阿塞德政權拒絕屈服於大規模的民主抗議活動,反而對和平運動進行殘酷鎮壓,僅在最初幾個月殺害和監禁了數千人,從而引發了戰爭。最終,阿塞德被推翻政權,結束家族50年來的統治。
富商猝逝隔日妻領光遺產秒花掉一半 遭婆婆怒告…她下場慘了
婆媳因為遺產問題鬧上法院!一名邱姓富商意外猝逝,妻子竟在他死亡隔日跑去ATM領光戶頭裡的472萬元,還火速花掉273萬元;不過邱母才擁有遺產繼承權,發現媳婦行徑相當不滿,怒告她詐領遺產求償,雖然媳婦已歸還198萬5081元,最終媳婦仍被判得賠償婆婆273萬元。據判決書,邱母主張兒子在2021年11月死亡,媳婦當時已就兒子的遺產拋棄繼承,自己是兒子唯一繼承人,但兒子猝逝隔日,媳婦將兒子戶頭裡的473萬元,分別以匯款450萬元到自己帳戶和提領現金22萬元,且火速花掉273萬4919元;邱母指控媳婦侵占她原本要繼承的遺產,扣除媳婦歸還的198萬5081元,依民法第184條1項《法律關係》提起訴訟,求償補齊她本該繼承的遺產金額。針對婆婆的指控,媳婦則辯解,自己急忙領錢是為了支付亡夫的喪葬費43萬9980元、靈骨塔位費用35萬元、宜蘭縣冬山鄉農會貸款6萬5千元、宜蘭縣五結鄉不動產貸款7萬5千元、丈夫欠下的工程債款30萬元,以及丈夫作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住宅火災保險費2533元,及2020年的綜合所得稅為150萬2406元。媳婦總共花費273萬4919元,都是為了幫婆婆償還繼承債務。不過邱母提出證據,稱媳婦支付的費用全是侵占兒子遺產,並非對方所謂的還債,挪用遺產前也並未告知;而媳婦認為自己挪用遺產只是為了替亡夫還債,且剩下的錢也都有匯款歸還婆婆,不算構成侵權行為。雖然經過法院調查,媳婦挪用亡夫遺產是為了支付喪葬費、保險費及清償債務,但依照法律規定,邱男死後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因此媳婦擅自提領472萬元已屬故意侵佔婆婆的繼承遺產、侵害婆婆權利,依法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邱母控訴媳婦沒有出錢辦理邱男後事方面,法官則認為,既然媳婦支付丈夫邱男喪葬、塔位費用,且償還丈夫生前欠下的債款,向遺產繼承人的婆婆請求自屬有據,而媳婦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向婆婆請求返還273萬餘元,應屬有據。除此之外媳婦也因為侵占婆婆遺產,刑事庭已認定媳婦有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儘管媳婦辯稱是替亡夫還清債務,她提出的辯詞與侵占行為不同,在媳婦領錢當下就是完成侵占行為了。
富商去世留遺囑…財產全給「小三跟+私生女」正宮女怒告 法院這樣判
大陸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一場遺產繼承官司。一名朱姓富商去世後留下遺囑,將遺產全部留給婚外情對象黃女和私生女,氣得正宮女兒提出告訴。法院認定,遺囑中非婚生女的部分有效,但贈予黃女的部分因有違公序良俗無效,該部分由婚生女和非婚生女進行法定遺產繼承。綜合陸媒報導,富商朱某去世後,留下遺囑將遺產留給婚外情對象黃某和非婚生女兒。法院認定,遺囑中非婚生女的部分有效,但贈予黃某的部分因有違公序良俗無效,該部分由婚生女和非婚生女進行法定遺產繼承。最終法院判定,非婚生女朱某博繼承遺囑中的50%和另一部分的六成,即總遺產的80%,婚生女兒朱某蕙繼承20%。因朱某妻子去世後,朱某與婚生女就妻子的遺產訴訟中,法院判決朱某蕙可以繼承人民幣761萬餘元(約新台幣3416萬餘元),因此朱某的總遺產為名下資產去掉這部分資產。律師認為,該案與2001年的「公序良俗第一案」十分相似,認定遺囑中贈予婚外情對象的部分無效合法合理。法律規定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享有平等權利,非婚生子女也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婚生女朱某蕙則認為,自己母親先於父親去世,且患有精神疾病,無法訂立遺囑,父親的遺產中有部分繼承自母親。這個判決結果讓自己母親的財產大部分流向傷害她的第三者及其子女,自己無法接受。其代理律師表示,將向高院申請再審。
女兒過世1年…女婿突帶「代孕嬰兒」爭遺產 養母斷言:不可能是親生
代孕在許多國家仍然不合法,而且也容易衍生各種問題。中國上海有一名女子罹癌過世,留下巨額遺產,不過養母認為代孕的孩子不能繼承遺產,更認為絕不可能是親生的,與女婿上法院互告,對此法院也給出判決了。根據《上觀新聞》報導,女子在2021年去世,留下價值百萬人民幣的遺產,還有年近80歲的養母、丈夫和尚未出生的代孕孩子,孩子出生後,丈夫主張孩子也有繼承財產的權利,但養母無法接受,因為她認為,在女兒過世1年後出生的嬰兒,絕不可能是親生的,認為孩子充滿疑點。養母指出,女兒生前患有多種疾病,需長期服藥,並不具備取卵條件,自己也從未看過女兒有任何為取卵做的準備,女婿提供的證明,也只能證明父子有血緣關係,不能證明孩子是女兒的。法院認定,女子和代孕出生的嬰兒不存在親子關係。(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法院說明,親子關係的確定,是確認代孕子女法律地位的首要問題,直接關聯到身分認同以及其他權利,會影響到特定當事人的身心健康和日後生活,應當採用更嚴格的證明標準。然而,諸多證據證明,孩子身分存在前後矛盾之處。例如,女子丈夫表示妻子曾在2016年到泰國取卵,但出入境顯示女子自2016年開始,從未有到泰國的紀錄。女子丈夫又聲稱,妻子實際上是在國內完成取卵,他為了保護國內的代孕機構才會說謊,但又不願意提供其他線索。由於女子丈夫提供的資料多有矛盾,法院最終認定,女子和代孕出生的嬰兒不存在親子關係,因此不能作為繼承人之一,但孩子和父親確實存在親子關係,以便盡快讓孩子報戶口,保護好未成年的合法權益。
女要父親一半遺產竟被後母整碗捧去 法院裁定若在1956年前去世「女兒無繼承權」
孟買高等法院近日審理了一個自2007年以來一直懸而未決的案件,裁定若父親在1956年《印度教繼承法》頒布之前去世,女兒就沒有繼承權。案件源於2個獨任法官相互矛盾的判決,此案的主角耶斯萬特勞(Yeshwantrao)於1952年去世,留下了2名妻子和3個女兒,而後他與第一任妻子所生的女兒拉達拜(Radhabai)提起訴訟,要求索取父親一半的遺產,然而初審法院駁回了她的主張,認為1956年的《印度教繼承法》將女兒列為一級繼承人,但由於該人在1956年法案生效之前去世,所以需要在1956年之前的法律背景下考慮繼承權,其遺產根據其去世時現行法律進行轉移,因此裁定其父第二任妻子成為該遺產的絕對所有者。據《今日印度》報導,孟買高等法院13日裁定,如果父親在1956年《印度教繼承法》頒布前去世,女兒就沒有繼承權。這項裁決是由昌杜卡(AS Chandurkar)和賈因(Jitendra Jain)法官做出,是針對自2007年以來一直懸而未決的案件的裁決,該案件源於2個獨任法官相互矛盾的判決。此案以男子耶斯萬特勞為中心,他於1952年去世,留下了2名妻子和3個女兒。1930年,他的第一任妻子拉克西米拜(Laxmibai)去世後,耶斯萬特勞與比庫拜(Bhikubai)再婚,並育有1個女兒尚普拜(Champubai)。而後,第一任妻子所生的女兒拉達拜(Radhabai) 提起訴訟,要求索取父親一半的遺產,尋求分割財產。然而,初審法院駁回了她的主張,裁定比庫拜獨自根據1937年《印度教婦女財產權法》繼承了該遺產,並根據《印度教繼承法》於1956年成為該遺產的絕對所有者。法官們強調需要在1956年之前的法律背景下考慮繼承權,「我們必須回溯過去,決定在1956年前,只有1位寡母而沒有其他家人的女兒是否擁有繼承權。」法院表示,1937年《印度教婦女財產權法》沒有為女兒提供繼承權,因為它明確地只提到「兒子」,而由於該人在1956年法案生效之前去世,所以其遺產根據其去世時現行法律進行轉移,該法律不承認女兒為繼承人,到了1956年的《印度教繼承法》將女兒列為一級繼承人,也不具追溯力。
伊拉克恐推新法允許童婚「將年齡降至9歲」 反對者痛批:合法化強姦兒童
在伊拉克議會中占主導地位的什葉派保守派團體近日提出了對該國「個人身分法」的一項修正案,該修正案可能會導致所有婦女權利出現恐怖組織「塔利班式」的倒退。該法將允許男子娶年輕女孩,法定同意年齡從18歲降低至9歲,若該法律通過,也將取消婦女的離婚權、子女監護權和繼承權。對此,正在與伊拉克女性代表協調的法伊克(Raya Faiq)對該法案提出質疑,表示該法對女性來說是一場災難,「這項法律使強姦兒童合法化。」而目前因宗教團體在議會中佔據多數席位,這帶給法伊克和25名女性代表許多壓力,她們正在極力尋求阻止批准該法案的第二次投票。據《紐約郵報》報導,在伊拉克議會中占主導地位的什葉派保守派團體提出了對該國「個人身分法」的一項修正案,該修正案將允許男子娶年輕女孩,法定同意年齡從18歲降低至9歲,若該法律通過,也將取消婦女的離婚權、子女監護權和繼承權。對此,法伊克表示,該法將使幾乎所有的家庭決定權交給宗教當局,這對女性來說是一場災難,「這項法律使強姦兒童合法化。」在2003年,美國入侵伊拉克,推翻了伊拉克前總統薩達姆海珊(Saddam Hussein)的政權,這場戰爭花費了至少3兆美元,其中包括重建政府機構和教育系統的費用。然而,多年的宗派內鬥導致政府如今仍由佔多數的什葉派穆斯林控制。而什葉派聯盟過去曾2次試圖修改「個人身分法」,但都因伊拉克婦女的強烈反對而失敗。然而,因宗教團體目前在議會中佔據多數席位,這帶給法伊克和25名女性代表許多壓力,她們正在極力尋求阻止批准該法案的第二次投票。伊拉克眾議員納西夫(Alia Nassif)表示,許多男性同事並沒有意識到,一旦允許成年男子娶女童所會帶來的社會問題,「不幸的是,支持這項法律的男性議員用男性的方式提問,『與未成年人結婚有什麼問題嗎?』他們的思想是狹隘的。」對此,什葉派聯盟一再聲稱,該法律的目的是保護女孩免受他們認為的「不道德關係」的侵害。然而,人權組織抨擊該法案是在看到近年來許多年輕女性大力抗議政府後,試圖壓制該國婦女權利的行為。人權組織表示,新法律實際上使年輕女孩面臨性暴力和身體暴力的風險,也使她們更容易退學並錯過教育。儘管伊拉克早在1950年代就禁止童婚,但據聯合國2023年的一項調查發現,該國約28%的女孩在18歲之前就已結婚。
他「收到陌生遺產繼承」滿頭問號 內行人曝這關鍵再決定
遺產繼承問題經常是每個家庭可能會面臨的課題之一,就有一名男網友表示近日收到政府機關的發函,指他繼承一名女士的遺產(車輛),請他辦理遺產申報以及過戶事宜,讓他滿臉黑人問號,這名網友將經歷PO上網,詢問大家「該不該拋棄繼承」。這名原PO在《Dcard》論壇上發文「收到陌生人的遺產繼承」,表示自己國中時得知原來是被收養的養子,前兩天突然收到新竹縣政府稅務局發函,指他繼承一名婦人的遺產(車輛),請他去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構辦理遺產稅申報,並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不過這名男網友表示,「這位女士是我原生家庭的直系親屬嗎?查了下我這個被領養走的應該沒有繼承權吧?為什麼這封信上面寫我還是繼承人?!我是不是應該要去辦個拋棄繼承什麼的…我會不會到時候頭上多了一筆不認識的債務」,對此,有網友就建議,原PO要盡快辦理拋棄繼承「不是你的,就去拋棄吧」、「拋棄繼承吧,之前對面鄰居孤獨老死,也是寄給我這個,但我覺得用自己雙手賺的錢才是錢」、「邏輯上應該是:是他的,才能拋棄;不是他的,如何拋棄」。另外,還有人提醒,養子女無法繼承生父母的遺產「依照民法1077條第2項,養子女不能繼承生父母那邊的遺產」、「收養事實存在的話,生父母那邊的財產債務都與你無關」、「我是被收養的,生父去世時,我也有收到這單子,當時有人跟我說如果確定已被收養,就不用理那張單子,所以我沒做任何事,只是打單子上的電話跟承辦人員說:我已被收養了。」還有專業的網友也提醒原PO,先釐清是否為收養身份,再辦理後續拋棄繼承「關於繼承權的部分,建議去戶政事務所調一下個人的記事不省略戶籍謄本(帶身分證、便章),檢查一下看看有沒有出養的記事,先確定有無繼承權,來決定有沒有要繼承」、「先去戶政調自己的資料,看是不是已被收養,如果被收養的話不會繼承到本家的東西,打電話去新竹稅務局,請他們釐清繼承人;如果沒被收養,就會繼承到本家的東西,不想要後續有其他問題,請於知情的三個月內去法院做拋棄繼承」。除此之外,有網友也有類似的經驗,不過卻是詐騙,「我自己是遇過類似的詐騙,說我被某英國無子嗣的公爵還什麼的,給指定為過世後的繼承人之一,不過該文件是英文寫的,當初也因為第一次收到有人主動寄英文信,拿去google翻譯才知道,不過,後來我沒理他,因為要接受要先付六位數的英鎊的稅金跟其他費用,就算是我的也收不了」。另據《東森新聞》引述新竹縣政府稅務說法,依民法規定,車輛所有人死亡後,繼承人承受其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如繼承人未辦理拋棄繼承即為該車所有人,車輛所有人死亡後所產生的使用牌照稅,稽徵機關將會向其繼承人課徵。
聊遺囑看人生/姐逝遺產欲給相依為命妹妹 離家改嫁母親卻說她要全拿
小瑛上個月來遺囑協會做法律諮詢,她的故事有點坎坷,也令人感傷。她父母親在她很小的時候就離婚了,當年她母親外遇,所以母親不要小孩,不要財產,毅然的選擇跟了另一個男人,而母親離開家庭後,就再也沒有和小瑛一家人聯繫過,母親這個概念對她來說,是陌生的,遙遠的。也因此,小瑛和姊姊二人從小是跟著父親長大的,她父親在一家工廠上班,錢賺得雖不多,但是個好爸爸,只可惜爸爸也在她國中時就因意外過世了,所以小瑛的姐姐從高中起就開始讀夜間部,白天打工,晚上上課,一人身兼父職母職,照顧小瑛長大。小瑛知道姊姊對自己的付出,因此對姐姐也是非常尊敬,因為在小瑛心中,這位姊姊就等於是自己的爸爸和媽媽一樣,兩人感情一直很好,到了小瑛出社會之後,兩人的感情都還是很好。小瑛的姊姊為了照顧小瑛,犧牲很多,一直未婚,但命運弄人,小瑛姊姊一年多前就檢出第四期肺腺癌,醫生告訴她們姊妹,時間最多僅有半年,七個月之後,小瑛姐姐就過世了。小瑛姐姐過世前,有和小瑛談到遺產的問題,不過小瑛姐姐那時候認為,她在世上只有小瑛一個親人,她或許已經忘記自己還有一個母親,又或是不確定自己的母親還活在世上,所以也沒想太多,也沒有立遺囑,姐姐很單純的認為她將來的遺產應該都是小瑛的,所以最後在沒有立遺囑的狀況下離世了。小瑛沒想到不久之後,她這位從小就拋棄她們的母親,不知從何處知道這個消息,居然出現了,而且母親表明是小瑛姐姐的合法繼承人,要求將姐姐的遺產全部交給她。小瑛完全不能接受眼前這位陌生人,是從小就拋棄她們姊妹的母親,這個從來沒有盡過一天扶養義務的母親,居然可以繼承姐姐的遺產,而且繼承順位還優先在她之前。聽了小瑛的故事之後,我很為她難過,但若依據台灣現行的法律,恐怕難以為小瑛找到正義,但透過她的案例,希望能讓更多人了解遇到類似狀況的處理方法。首先,她的母親是否為繼承人呢?這點答案是肯定的。因為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在血親繼承人的順位部分,父母的繼承順位是優先於兄弟姊妹。也就是說,因小瑛姊姊無子女,所以當小瑛的母親還在世時,小瑛姊姊遺產的繼承人就是母親,小瑛和姐姐兩人當時未確認母親是否仍在世,這一點可以說是錯誤的第一步。那麼小瑛的母親沒有盡到母親的照顧責任,是否會影響她的繼承權呢?這是個值得深思討論的話題。首先,台灣法令並未明文規定,未盡扶養義務的父母或是子女是否會影響其繼承權,因此他們的繼承權原則上並不會受影響。但這一點,在中國大陸的繼承法卻有一條規定,就是「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因此,如果小瑛的事情是發生在中國大陸,那麼小瑛只要證明母親並未盡扶養義務,那母親就不可以要求繼承。從合理性來看,不論是父母對子女或是子女對父母,既然生前不盡扶養義務,等對方過世之後卻可以跳出來主張繼承,的確是不合理,因此中國大陸的立法可以當作我們修法的參考。但在修法之前,如果有類似情形的人,要如何破解這種狀況呢?答案是預立遺囑,並用遺囑剝奪對方的繼承權。雖然剝奪繼承,法律上未規定一定要用遺囑,但因為遺囑的做成有嚴格規定,容易舉證,所以建議有小瑛姐姐這種狀況的人,可以利用遺囑方式,並在遺囑中敘明事實,以對方未盡扶養義務,已屬「重大虐待」為由,剝奪其繼承權,這在台灣法院是允許的(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1870號民判)。不過,是否可以剝奪繼承權,也並非由被繼承人說了算,或許當年小瑛的母親離家是有不得已的苦衷,因此最終是否可以剝奪繼承權,常須由法院判決確認,為了預防日後剝奪繼承權訴訟失敗風險,因此建議最好在遺囑中另預先記載,如無法剝奪時,則僅給予最低特留分,然後將其餘財產保留給自己想要照顧的人,這種遺囑記載方式,才是最保險的作法。以本案為例,若小瑛的姐姐當時有預立遺囑,且有像上面所說的記載,萬一法院認定母親的繼承權還在,那麼最壞的結果,也只是僅需要給母親特留分而已,而不是遺產的全部。望著失望難過的小瑛,我也愛莫能助,如果她和姊姊能早一點來協會尋求幫助,或許結局就不一樣了。祝福小瑛,希望她早日振作重新出發,在天堂的姐姐一定也是這樣期待著。台灣遺囑協會為公益性團體,每月定期開設「預立一份幸福遺囑」課程,免費教導民眾正確預立遺囑,歡迎踴躍報名,出席者並贈送遺囑精美套組一份。113年11月份課程報名時間:11月1日中午12點開放報名報名請上台灣遺囑協會官網
5億高中生言詞辯論庭登場…夏男曾喊「希望婚姻無效」 律師卻主張:婚姻有效
台中5億高中生命案發生至今1年多,夏姓配偶被控涉嫌偽造文書,一審在6月28日宣判,判夏男1年6月徒刑,目前案件已上訴二審。民事部分於8月13日進行審理,不過尚未審結,今(30日)再度進行言詞辯論庭,夏男律師又主張「婚姻有效」,與夏男的說法互相矛盾。夏男先前曾表示,他是否覬覦賴生遺產,只要等到民事判決敗訴,那一切就會煙消雲散,「賴生死後我沒有主動拋棄繼承權、不代表我要繼承遺產,現在要讓社會接受我沒有計畫爭奪遺產,就是我不能繼承這財產,而我第一時間沒有拋棄繼承,是因為怕坐實謀財害命」。賴母委託的律師王彥說明,本次審理為「言詞辯論庭」,和之前法官不同人,新法官認為本案還有要調查的部分,因此本案今天沒有言詞辯論終結,意思就是下一次還會繼續開庭,下次會進行證據調查,但日期未定。王彥指出,本案的爭點在於「婚姻是否有效」,包括證人的簽名是否有效、結婚爭議等,但今天並沒有答案,他們不希望有參加人(第三方、賴小弟的兄弟姊妹),此案還算單純,主要在處理婚姻有效的事情,需不需要參加人,讓法院來決定,但今天尚未有進展。值得注意的是,夏男律師今天依舊主張「婚姻有效」,然而夏男曾在偽造文書案二審庭上表明希望婚姻判無效,雙方的說法明顯不同,也不禁令人好奇原因為何。
香港電影《從今以後》台灣首映 區嘉雯首次演出女同志「免準備」
2024高雄電影節邁入最後一週,入圍本屆金馬獎4項大獎的香港電影《從今以後》,24日在雄影舉行台灣首映,導演楊曜愷與女主角區嘉雯跨海來台參與映後活動,區嘉雯表示:「有點緊張,不知道台灣人對同性戀議題電影有什麼看法,希望台灣觀眾喜歡這部電影。」楊曜愷則說:「台灣同性婚姻合法,但香港沒有,很期待看到觀眾對於這部作品的反應。」區嘉雯睽違40年來南台灣。(圖/高雄市電影館提供)《從今以後》以女同性戀的情感,伸延至同性婚姻的權益議題,楊曜愷透露創作發想是源於他參加一場2020年香港的談話性節目,當時節目談到LGBTQ在法律上的繼承權問題,主持人舉出一些案例,這些例子就類似《從今以後》中關於同性伴侶過世的權益情節,於是楊曜愷詢問主持人是否能引薦一些當事人,於是就藉著這些當事人的經驗分享,啟發他拍成長片《從今以後》。關於香港LGBTQ的現況,楊曜愷表示:「目前香港尚未承認同性婚姻,即使是在美國或英國等國家合法結婚,香港政府依然不予承認。不過,去年出現了一些進展,LGBTQ社運人士岑子杰的同性婚權案部分勝訴,香港政府因此需承認包括『民事結合』在內的同性伴侶關係」。這一結果被視為LGBTQ族群的一次階段性勝利,至於香港政府是否會承認在海外合法結婚的同性伴侶,預計在今年底揭曉。台灣作為亞洲第一個同婚合法的國家,楊曜愷表示:「確實有激勵很多香港LGBTQ更勇於爭取自己的權益。」而區嘉雯是首次演出女同性戀者角色,但她說不太需要事先做準備和功課,「因為我是讀女校,女校常常見到tomboy,他們不一定是同性戀,可能有的人在學生時期是,有的是長大後喜歡同性,這都是一個過程,在我成長期間看過很多,成年後我也認識很多女同性戀朋友。」區嘉雯覺得女性在親密程度上,就算沒有肉體關係,也會容易產生感情,「你跟你的女性好友很容易擁抱、手牽手,不會覺得很尷尬,但男生比較不一樣,可能華人的社會文化風氣比較難。」區嘉雯透露老早就問楊曜愷會不會有很多親密鏡頭,笑說「因為我已經太老了,不能show my body。」距離區嘉雯上次來南台灣,已是40年前,她笑說當時在那蹦蹦跳跳的,現在已經跳不動,這次來高雄覺得這個城市很多元,既保存了老建築的歷史價值,也有很嶄新的市容。而楊曜愷是第2次來到高雄,直呼高雄是非常尊重藝術的城市。此次《從今以後》入圍金馬獎4項大獎,楊曜愷與區嘉雯分別入圍了最佳導演獎和最佳女主角獎,楊曜愷直呼很開心區嘉雯成為準影后,但令他最開心的是電影入圍了最佳劇情片,「這代表對這部電影所有工作人員的肯定」。區嘉雯則說自己總是「作最壞的打算,作最好的準備,所以生活總是充滿了驚喜!」
新竹女「繼承1億遺產」沒拿到 告上法院1理由敗訴
新竹一對曾姓兄妹因父親遺產引發長達數年的糾紛,為此告上法院,曾姓妹妹主張與哥哥於2014年達成協議,約定哥哥分10年給付她1億元,且至2020年起每年支付1千萬元。但由於哥哥未履行承諾,妹妹遂提告請求支付當年度應給的1千萬元。然而法院經審理後,駁回妹妹的請求,認為她並未先履行協議中的義務。判決書指出,曾姓妹妹表示,兄妹二人於2014年簽訂了兩份協議,第一份協議約定妹妹未來取得的遺產分割將全數交給哥哥,而哥哥每年支付妹妹400萬元,總額為2千萬元,分五年支付完畢。第二份協議則約定哥哥在2020年起,每年支付妹妹1千萬元,分10年共計1億元。曾姓妹妹認為,這兩份協議分別獨立,不因其中一份未履行就影響另一份的效力。她強調,第二份協議並非贈與契約,而是涉及父親生前對她的遺願,故哥哥無法單方面撤銷或拒絕履行。對此,哥哥則反駁,否認簽訂上述協議,並主張即便協議書是真的,第二份協議應屬於無償贈與。他指出,由於自己的財務狀況不佳,無法履行該贈與承諾,且依照法律規定,贈與契約在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時可以撤銷,因此他早已於2023年9月正式撤銷該贈與。法院在調查後確認,哥哥確實在協議書上簽名,並且兄妹間對遺產分配進行了討論。證人也指出,媽媽有提到爸爸生前有說要給曾姓妹妹3億,但大哥跟媽媽討論說沒有那麼多,後來講好給曾姓妹妹1億等,可見兩造間確實有此協議。但法院指出,這兩份協議並非獨立存在,法院認為,第一份協議本質上是應繼分買賣契約,妹妹將其繼承權出售給哥哥,而第二份協議則是對第一份協議的補充。此外,法院認定妹妹有先履行義務,包括提供印鑑證明和其他文件,以及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轉讓給哥哥,這些是協議內容的一部分。由於妹妹尚未履行這些義務,哥哥有權拒絕支付相關款項。最終法院認定,哥哥有拒絕付款的正當理由,駁回了妹妹的請求。對於妹妹要求的1千萬元及利息,法院認為不具法律依據,因此不予支持。此外,妹妹提出的假執行聲請也一併遭駁回。
姓名一字之差 新竹市千萬土地80年找嘸繼承人
新竹市近年房價大漲,土地更是寸土寸金,不過市區有2筆逾35坪、價值逾千萬元的精華地段土地,自日據時代就一直無人繼承,每年1萬元的地價稅稅單遲遲無法送達,稅務局積極追查,才發現是地主名字有1字誤植,鍥而不捨終找到已8旬的唯一繼承人。新竹市稅務局指出,此土地位在都市計畫區十字路口的黃金三角地,緊臨千坪大公園,附近商店、銀行林立,依據目前實價登錄,至少有超過千萬價值,但不論依土地謄本上登載日據時代門牌地址,或戶政資料姓名及地址比對,都查無地主「王阿城(化名)」,因遍尋不著所有權人,周遭土地獨缺這1塊,無法整體開發運用。由於土地是共有,其他共有人又都是繼承取得,稅務局主動聯絡土地共有人,依祖譜逐一核對,發現「王阿城」與祖譜1位伯公輩「王阿成」姓名相近、出生年次相同,早年遷居花東,有1名養女,曾居住新竹地址,亦與地政事務所記載地址相符。比對後才發現,原來是早期土地總登記時,因同音異字,誤將「成」登載為「城」,而移居花東的後輩不知長輩在新竹市還留有土地,故遲未辦理繼承登記。稅務局說明,「王阿成」1944年死亡,依「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日期)於台灣光復以前,應依日據時期繼承習慣繼承,該時養女對家產無繼承權,由男性直系卑親屬為繼承人,因養女所生次男與三男於「王阿成」過世後才出生,不具繼承資格,而1942年出生、已高齡82歲的長孫成為唯一繼承人,目前已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姓名更正登記再辦理繼承。
82歲翁忽繼承竹市2筆千萬精華土地! 80年前登記姓名「寫錯字」險錯過
新竹市近年房價大漲,土地更是寸土寸金,不過市區有2筆逾35坪、價值逾千萬元的精華地段土地,自日據時代起就一直無人繼承,每年1萬元的地價稅稅單遲遲無法送達。新竹市稅務局比對超過千張的戶政資料,才發現是當初地主名字有「寫錯了1個字」,導致「找不到繼承人」。在稅務局人員鍥而不捨追查下,今年9月終於找到這位年已8旬的唯一繼承人,完成一場「超級尋人任務」。新竹市稅務局局長蘇蔚芳表示,這筆登記為「王阿城」(化名)的土地,不論依土地謄本上登載日據時代門牌地址,或戶政資料之姓名及地址比對,皆查無此人。從土地共有人方向著手,但依王家祖譜逐一核對,發現「王阿城」與祖譜一位伯公輩「王阿成」姓名相近,又是同年出生,早年遷居花東,有1名養女,曾居住新竹地址亦與地政事務所記載地址相符。種種跡象顯示「王阿城」正確姓名應為「王阿成」,誤會是因早期土地總登記時,誤將「成」登載為「城」,而移居花東的後輩不知祖先在新竹留有土地,是以遲遲未辦理繼承登記。然而在確認身份要辦理繼承時,又發現「王阿成」的養女已離世,育有3男3女合計6位子女,土地該由誰來繼承?新竹市稅務局說明,「王阿成」於昭和19年(民國33年)死亡,依「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繼承開始於台灣光復以前(民國34年10月24日以前),依光復前日據時期繼承習慣繼承,那時的養女對家產無繼承權,由在家男性直系卑親屬為繼承人,因養女所生之次男與三男於「王阿成」過世後才出生,不具繼承資格,而昭和17年(民國31年)出生,年僅2歲的長孫W男成為唯一繼承人。稅務局主動聯繫已高齡82歲的繼承人W男,告知阿公留下2筆新竹市區價值千萬元的土地,因阿公登記名字有誤,應依地籍清理條例相關規定,向新竹市地政事務所申請姓名更正登記再辦理繼承。W男一開始半信半疑,證實後又驚又喜,在稅務局協助下備齊相關證明文書,並經90天公告程序後,完成阿公姓名更正手續,於今年9月順利完成繼承登記。他事後特地親筆致信稅務局,對稅務人員詳盡而謹慎的長期調查、專業的態度,耐心且有效率地迅速回應等協助表示感謝。差點與千萬祖產錯身而過,這名繼承人事後特地親筆致信稅務局表示感謝。(圖/新竹市稅務局提供)據了解,該土地位處新竹市都市計畫區十字路口黃金三角窗,緊臨千坪大公園,附近商店、銀行林立,因遍尋不著所有權人,獨缺這一塊,無法整體開發運用。完成祖產繼承後,土地更能有效利用,依據目前實價登錄,至少可以逾千萬元賣出。稅務局計算,如113年出售約需繳180萬元土地增值稅,另外,繼承土地早在日據時期取得,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仍有近千萬元,繼承人非常開心地說,冥冥之中有來自阿公的保佑,庇蔭後代子孫,帶來厚禮,心存感恩。蘇蔚芳表示,此案歷經3年終於順利找到遠在花東的唯一繼承人,主要是稅務同仁鍥而不捨、突破困境,結合花東地區戶政、地政跨機關跨縣市合作,設法還原80年前的真相,幫民眾尋回千萬元的祖產,同時增裕市庫,創造雙贏。
丈夫過世妻子想用「200萬換2400萬房產」!律師解答:先拿出1600萬
遺產分配必須要全體繼承人共同決定,並不是配偶一人說了算!一名妻子嫁給二婚的丈夫,婚後育有一名孩子,一家三口住在丈夫名下的房子,市價估計2400萬元,由於丈夫年事已高,不過他與前妻育有一名孩子,但多年不見,太太想著若丈夫離世,能否給這孩子200萬,就可以換得房子繼承權,律師蘇家宏解答:「不行!」蘇家宏律師在臉書上分享案例,說明「遺產分配要共同決定,不是太太說了算」,妻子、妻子跟丈夫生的孩子、丈夫跟前妻所生的孩子,這3人都是丈夫的繼承人,都有繼承權。而丈夫過世之後,他的遺產就是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的,未來要協議遺產分配時,必須3個人「共同協議」出遺產分配的方案,無法以一人說了算數。若遺產分配無法達成協議,就需要進行訴訟,法官「有權」公平分割遺產。在訴訟中,每位繼承人都可以提出分割遺產方案,但是法官不因此而受拘束,判決只要符合「公平分割遺產」,結論是由法官拍版定案。案例中,房子公告地價現值大約是1200萬、市價2400萬元,而遺產分割的法律原則是用「市價」來認定,若妻子要單獨繼承這棟房子,數學計算上要補償其他繼承人各800萬元,所以這位太太想以200萬元換得房產,與法律的「公平價格」有所差距。蘇家宏律師表示,若丈夫離世後,想要保障太太和孩子的生活,可以在遺囑中寫「門牌號碼:……房屋及其坐落的土地要留給我最愛的太太來居住並且由她繼承,至於特留分的部分,再用現金找補或是給其他等值的東西。」法律的規則就會改變。
聊遺囑看人生/台灣繼承法律並未考慮孝道 女兒獨自照顧老父仍須與手足分遺產
小惠上禮拜來遺囑協會做法律諮商,聽完她的故事後讓我很同情,但也無能為力,她的故事其實並不罕見,在台灣很多角落都不斷的在發生。她的故事是這樣的。幾年前小惠還是一位公司的主管,因忙於工作,至今未婚,所以一直和80多歲的老父親住在一起,而她上面的兩位哥哥則都已各自成家立業。後來她父親中風,行動不便,小惠希望兩位哥哥能一起想辦法,但他們卻都用各種理由推拖,不是沒時間就是沒錢,對於二位哥哥的冷漠,小惠感到很寒心。有一次, 大哥下午回到家裡,看見父親一個人在家沒有吃中餐,就對小惠大發雷霆,認為小惠沒有照顧好父親,小惠很委屈,認為哥哥就只是天邊孝子, 平時都沒有照顧父親,偶爾回到家裏反而還責怪她,讓她非常不能接受。幾個月后,父親因感覺自己拖累小惠,因此企圖自殺,幸好沒有成功,為了專心照顧父親,她辭掉工作,2年後父親過世,走得很安詳,她覺得自己盡了為人子女的責任,心安理得。父親走後,留下忠孝東路1間房子,市值3千多萬,而這也是她和父親共同居住的房子,兩位哥哥在父親喪禮還沒辦妥前,就跟小惠表明要平分遺產,尤其是忠孝東路這間房子,兩位哥哥希望小惠各付1千萬給他們,否則就要把房子賣掉。小惠非常氣憤,兩位哥哥對父親在生前毫不關心,也沒有分擔父親的費用,如今父親一過世,就馬上就要求平分財產,讓她非常不能接受。我問小惠,父親有沒有留下遺囑,小惠說沒有,但她父親生前有口頭交代,要將忠孝東路這間房子留給她繼承,她當時還有把父親這段話錄音下來。我很無奈的告訴她,縱使父親在生前有口頭交代要將房子留給她繼承,但這並沒有法律上效力,除非當時父親的交代是在生命危急下做成,並且有兩位見證人,才有可能符合口授遺囑的規定,否則只是單純的生前交代遺言,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在法律上,三兄妹是有相同的繼承權。小惠聽了非常難過,說自己並不貪心,只是不甘心為什麼有盡孝道的人和完全不盡孝道的人,法律上的權利是一樣的,她認為這樣的法律並不公平。我很能體會她的心情,但台灣的法律並沒有考慮孝道問題,除非是被剝奪繼承,否則不管是否孝順,只要是同一順位繼承人,大家都有平均繼承的權利。如果當時小惠有帶她父親來協會預立遺囑,就不會發生這樣的事情,但可惜她父親已經過世,再怎樣都已經來不及了。小惠失望地離開,望著她離去時難過的背影,我也愛莫能助。祝福小惠能夠早日走出這段陰霾,重新開始屬於她自己的人生。台灣遺囑協會為公益性團體,每月定期開設「預立一份幸福遺囑」課程,歡迎報名113年10月份課程:10月27日上午10點,於台北市立圖書館總館11樓研習教室舉行。報名時間:10月1日起開放報名,請上台灣遺囑協會官網登記。
繼母偷領1.5萬遺產 她怒告上法院!結局曝光
新竹一名段姓女子控訴,周姓繼母竟在爸爸死後,將爸爸戶頭內的存款1萬5046元轉至自己的帳戶,讓她相當不滿,決定提告。新竹地院審理後,判周女須賠1萬5046元。判決書指出,死者的女兒主張,周女明知爸爸的存款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竟未得全體同意,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2021年8月24日前往郵局,向承辦人員訛為已取得其餘繼承人之授權,致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其已取得全體繼承人之同意,將爸爸帳戶內1萬5046元轉入自己的戶頭。周女辯稱,「我是死者唯一的繼承人,有遺囑為證。」她表示,遺囑有2份,第1份是於2018年6月22日由湖南林姓老鄉所代寫之遺囑,還有2位見證人,但是因為林男過世,唯恐遺囑無效,所以再找律師於2018年8月5日代寫第2份遺囑,書寫日期同遺囑上之記載日期。周女指出,遺囑是律師代寫,但簽名是死者本人親簽、指印也是本人按的,也是在遺囑所載日期為之,而2份遺囑確實有4位證人,應有法律效力,「依照親屬關係我是原告的繼母,原告對我有扶養義務,不應該只爭取繼承權利,不盡義務。」法官審理後認為,代筆遺囑之法定方式不符,難認該遺囑已具效力,另外,周女去郵局時,申請書上載明「已取得其他繼承人同意由本人代表申請領取繼承款項」等文字,可認其取款時亦未認定其為唯一繼承人,綜上周女所辯,顯不可採,判周女須賠1萬5046元,全案仍可上訴。
大老闆過世留千萬 「兒非媽親生」監護權歸姑姑!侄控她瓜分遺產
大陸湖南省一名李姓男子近日投訴媒體,稱他懷疑作為監護人的二姑非法使用了過世叔叔11歲兒子的千萬遺產。在法院的判決文書中,監護人二姑曾表示,孩子是弟弟李某斌瞞著妻子通過代孕所生。孩子自出生起,一直由弟弟和她撫養照顧。不過,李男哥哥說,此前沒聽說弟媳婦懷孕、分娩的事,雙方各執一詞。《紅星新聞》報導,李男介紹,他的叔叔李某斌(1965年生)曾是湖南桃源一家開發公司的大股東,於2020年意外去世,留下上千萬遺產和2個兒子。叔叔與前妻張某某已於2013年協議離婚。叔叔去世後,2個兒子1個跟著前妻生活,1個跟著李某斌的二姐李某宏(即李先生的二姑)生活。叔叔意外去世後,二姑向法院申請確定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2021年12月,他們意外了解到,跟著姑姑生活的男孩小李(2013年生)跟前妻張某某沒有血緣關係。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顯示,2022年1月,李某宏稱,被申請人小李是其弟弟李某斌瞞著妻子通過代孕方式生育的兒子,現不知卵子提供者及代孕者任何身份信息,妻子難以接受代孕一事,於2013年9月26日與李某斌協議離婚,協議約定小李由李某斌撫養。小李自出生起,一直由李某斌和申請人李某宏撫養照顧。李某宏稱,2020年6月3日李某斌意外去世,同月30日,被監護人小李的大伯、二伯、大姑和她4人在芙蓉區當地街道社區工作人員組織下,簽訂了確定監護人協議書,協議確定由她擔任小李的監護人。李某斌去世後,小李一直與申請人生活。從兒童最大利益原則考慮,由申請人取得監護權有利於監護人的健康成長,社區亦明確表示同意,故向法院申請確定監護權。2022年1月24日,經法院審理查明,被申請人小李出生醫學證明顯示父親為李某斌,母親為張某某,2013年2人離婚,男方父母均已亡故,有2個哥哥和2個姐姐。2021年12月,張某某委托湖南新文成司法鑑定中心進行DNA親子鑑定,排除她是生物學母親。2022年1月15日,前妻出具情況說明,表示同意李某宏為小李的監護人。李先生說,叔叔生前曾委托他追回項目款項上千萬,由於伯伯、父親、大姑等其他老人都已經70多歲,他就把叔叔名下的房產和孩子全權交給了二姑,「移交給她以後,她突然就像變了一個人」,他發現二姑一家曾背著他做了監護人確認,賣掉了叔叔在長沙的別墅後瓜分,價值7、800萬。「後來我了解到,二姑的兒子在深圳買房,按揭了上千萬。」李先生表示,他不是為了爭家產,他作為侄子在法律上沒有繼承權,只是希望查清楚孩子的真正來歷,給叔叔和孩子未來的生活一個交代,因此他曾要求二姑對孩子做親子鑑定,但是作為監護人的二姑並不願意,法院也不支持。李男無奈表示,「她現在電話拒接,阻止我們見孩子。我們試圖去學校找孩子,但現在接近不了這個孩子,她已經跟老師都交代過了,除了她本人以外,任何人都見不到這個孩子。」對此,當地派出所回應,孩子上戶口是在桃源老家派出所,對於代孕、戶口辦理等事,派出所沒有管轄權限。
拒絕處理夫家破爛事!老公過世後 日本人妻申請離婚「斷絕關係」
目前日本出現一種奇特的景象,就是一對夫妻中當丈夫先一步離去後,妻子申請「死後離婚」的數量持續上升中,而背後的原因主要是女性不想在丈夫過世後,持續處理複雜的親屬關係,或是管理公婆的墳地等原因。根據《產經新聞》報導指出,據日本法務省統計,「死後離婚」(正式名為「姻族關係終止通知」,婚族関係終了届)的申請數量從從十年前的2213件,暴增至近一年3000件以上,可以感覺到趨勢有明顯增加。而值得一提的是,這當中有許多是女性提出申請。一位53歲的東京美容院經營者就表示,在丈夫過世後,他不僅需要處理丈夫的喪事,還要應對來自丈夫母親的連番打擾和無理要求,像是遺物分配、佛壇處理等事物。這些事情讓她感到極度疲憊和困擾,而且在此之前,該名女子就扛住婆婆多年給予的壓力,所以最終他選擇「死後離婚」的方式來正式斷絕與姻親之間的法律關係。而在完成手續後,該名女子就表示自己擺脫了巨大的心理壓力,生活變得十分清爽與輕鬆。重要的是,在執行「死後離婚」後,其實也不會影響遺產繼承權或遺族年金的領取,而同時,重要的事情也無須經過姻親的同意,也不用事先通知他們或與他們討論。但報導中也提到,這樣單方面的法律行為可能也是會引發一些感情上的問題。在一些情況下,死後離婚的通知交出後,女子與夫家之間的關係可能會進一步惡化,在財產繼承上可能也會發生問題。尤其在育有子女的情況下,小孩在法律上仍然與夫家有血親關係,即便妻子與過世丈夫的姻族關係被終止,但血親相關的法律繼承問題仍可能會引發不小的爭議。因此,專業的律師也建議,在提交終止通知需要謹慎判斷,同時也要考慮到可能的長期後果。
婚後買房登記女方名!妻病逝「小舅子秒上門爭產」 專家曝3解決方案
「請問如何處理能維護自己權益?」1名網友發文求助,友人與老婆婚後共同買下一房,產權登記在女方名下,平時2人共同居住,因夫妻倆膝下無子,最近老婆因病過世,不料小舅子然跑來分房產,目前房子還剩15年約800多萬的貸款,朋友想留下這間房子自己居住,卻不知該如何解決。原PO在臉書社團「買房知識家」發問,「換帖兄弟A君,最近有房事麻煩,衷心請教諸位在線的房產大神!?A君與老婆婚後共同買下一房,登記老婆名下,自用共同居住,兩人無子,最近老婆因病過世,老婆弟弟突然跑來,要分房產,房子還剩15年800多萬的貸款,A君想留下這間房子自己居住,請問如何處理能維護自己權益?」貼文釣出專家回應,A君的太太過世後,其遺產將依法由法定繼承人繼承,若太太沒有遺囑,其弟弟即為法定繼承人之一,而房產作為遺產的一部分,依法應進行分割,加上房產尚有15年800多萬的貸款,如何處理這筆貸款也是需要考慮的因素。專家表示,首先A君可以與小舅子協商,希望對方能將房產的繼承權讓渡給自己,並承擔部分貸款,可以強調自己與太太共同居住,共同付出房貸等,懇求弟弟能體諒;若協商不成,A君可以考慮提供小舅子其他形式的補償,例如現金、其他財產等。專家進一步指出,若雙方沒有共識,A君可以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法分割遺產。訴訟時,A君可以主張對該房產的貢獻,例如共同出資購買、共同居住、共同負擔貸款等,以爭取更大的分割比例。若協商與訴訟皆無果,A君可以考慮將房產出售,所得款項再行分割。若弟弟同意繼承房產,但無法承擔貸款,A君可以考慮將貸款轉讓給弟弟。
「具荷拉法」通過了!無良父母犯2行為 不得繼承子女遺產
女星具荷拉逝世後,棄養她的生母突然出現爭遺產,引起韓國人民關注。具荷拉哥哥具浩仁在2020年發起請願,歷經近4年時間,韓國國會今(28)日以無反對票通過被稱為「具荷拉法」的《民法》修正案,無良父母若違反贍養義務和犯下嚴重罪行,將喪失子女遺產繼承權。綜合韓媒報導,已故女星具荷拉的哥哥具浩仁向國會請願而得名的「具荷拉法」,內容主要是限制未盡撫養義務、對被繼承人實施虐待或犯下重大罪行的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韓國國會終於在今日通過「具荷拉法」,法案總表決結果為284票贊成、0票反對和2票棄權。通過的修正案中強調,往生者父母、祖父母等直系血親繼承人,存在嚴重違反撫養義務或犯有嚴重罪行的情況下,將可能被剝奪繼承權,而要讓繼承權生效,要有公正的遺囑或共同繼承者提出。「具荷拉法」將於2026年1月正式實施,適用於2023年4月25日以後發生的繼承案件。具荷拉在2019年離世後,震驚韓國演藝圈,在哥哥具浩仁、好友和粉絲還在傷痛時,具荷拉的親生母親竟為了爭奪遺產,與兒子鬧上法庭,讓外界看了咋舌;為此具浩仁2020年主動向國會請願,提出「禁止遺棄子女的父母繼承子女的財產」,並將其稱為「具荷拉法」,但在當時第20屆國會最後會議,裁定不通過,認為內容要有更深的研究。事實上具荷拉和具浩仁在年幼時,親生母親選擇離家出走丟下他們,她在兩人成長過程中完全沒有盡到為人母的責任;慶幸的是,具荷拉與具浩仁相依為命,健康長大,出社會後也相互扶持,兄妹倆關係非常親密。◎勇敢求救並非弱者,您的痛苦有人願意傾聽,請撥打1995◎如果您覺得痛苦、似乎沒有出路,您並不孤單,請撥打1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