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慧娟
」 博愛座博愛座變搏擊座!朝野有共識修法但不廢除 改為「給有需求者」
大眾運輸上的博愛座惹議,讓博愛座存廢再引起討論。朝野立委則認為,讓座本應出自乘客間的善意,不應讓博愛座變成搏擊座,甚至造成世代爭議,除多加宣導外,也認為應該修法放寬給「有需求者」使用。衛福部則強調,博愛座不會廢除。衛福部社會家庭署表示,去年9月衛福部曾提出修法,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中博愛座的優先乘坐對象,由現行的「老弱婦孺」改為「有其他實際需要者」,但因立委屆期不續審,需要重新再送入立法院,法案已經被退回行政院,但後續仍會持續搜集各界意見,民眾如有相關建議都可提出。不過,社家署長簡慧娟表示,「廢除博愛座」不在討論之列,她表示,身心障礙者的權益還是要關照,至今共識都是認為要保留。交通部19日表示,若確定要修法,屆時交通部主管的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也將配合修法。對此,民進黨立委林月琴說,讓座本應是出自於乘客間的善意,但是因為不讓座而擴大為惡意的解讀,甚至造成世代爭議。她認為,博愛座應該設置,但應該定義為「優先座」(Priority),強調是有使用需要的人優先使用,隨著法律修正加上媒體宣傳,便可產生出新見解與社會共識。民眾黨立委陳昭姿表示,博愛座應該是給「有需求者」使用,不宜以特定性別、年齡或特定身分去規範,更不應成為人與人之間道德綁架與情緒勒索的工具。國民黨立委張嘉郡則表示,博愛座的禮讓文化應該發自內心來做,雖然發生一些爭議,讓博愛座變成搏擊座,但可以看出國人普遍都有禮讓文化,所以她認為做適度的修法放寬是合理的。
博愛座衝突接連不斷 衛福部提議修法「擴大優先乘坐對象」
近期台北捷運在短短一周內,就發生2次乘客因為博愛座而發生衝突的事情,因此再次引發民眾對博愛座相關議題的討論,甚至有不少網友主張「廢除博愛座」。為此,衛福部表示,將會提議修法,擴大博愛座的優先乘坐對象,避免日後再生爭端。據了解,對於近期的博愛座爭議,北捷方面曾表示,博愛座的設置,是基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等規範而設置的,當中《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也明文提到「未提供對號座大眾運輸工具應設博愛座,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15%」,因此台北捷運方面無權單方面決定博愛座的廢除。根據媒體報導指出,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署長簡慧娟表示,針對博愛座的爭議已有多年,其實早在2016年時就開始收集各界意見,甚至有邀請交通部、縣市政府與民間團體開會協商,最終討論出應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規定博愛座的「老弱婦孺優先乘坐」改為「有其他實際需要者」。衛福部也曾於2023年9月提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修改草案給立院,當中就是將博愛座優先乘坐者從原本的老弱婦孺修改為「有其他實際需要者」,以此減少博愛座的爭議。簡慧娟表示,其實草案當時已經送到立法院審查,但由於剛好遇到新舊任立委交接,立法院屆期不續審,等同於該份修法草案如今要從頭再來。
台北兄弟檔花蓮到處吃霸王餐 父母回「管不動」受害店家持續增加
花蓮近期出現一對兄弟檔到處吃霸王餐,店家紛紛在臉書社團揭惡行,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自強派出所透露,這對兄弟自稱是慈濟大學學生,從台北跑來花蓮流浪,家人也不打算報失蹤,由於受害店家持續增加,將派員尋找這對兄弟下落。另外慈濟大學表示,其中一人曾經就讀慈大,但3年前已退學。警方表示這對兄弟居無定所,接下來會派員尋找這對兄弟下落。(圖/三立新聞網)《三立新聞網》引述受害店家早午餐業者說法,這對兄弟自稱是慈濟大學學生,5月29日點了400多元的餐點但沒付費,因此報警處理;據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自強派出所的員警指出,接獲早午餐店報案後,有聯繫上這對兄弟的父母,得知這對兄弟來自台北,不過父母表示,這對兄弟每次回家拿錢就跑,管不動,因此不打算報失蹤,希望店家們能體諒這對兄弟。花警方也表示,目前僅接獲早午餐店報案,且這對兄弟居無定所、行蹤不定,不過接下來將會派員尋找這對兄弟的下落。另外,花蓮火車站附近的商旅業者也表示,這對兄弟常常在火車站附近飄盪,聽聞過他們吃霸王餐的事蹟,也曾住過商旅幾次,雖然有付房費但常常延遲退房商旅業者表示,這對兄弟在早午餐事件後隔天打算來住房,業者提醒他們不要再延遲退房,沒想到兄弟倆惱羞謾罵後直接離開,已經一段時間沒在火車站附近看到他們身影,而慈濟大學方面表示,這對兄弟檔僅其中一人曾就讀慈濟大學,但3年前未完成註冊,依校規退學。校方還表示,由於兩位已經是成年人,自己的行為要自己負責,因此不會再對外發聲明說明兄弟檔情況。針對這樣的情況,衛福部社家署是否有辦法介入處理?據署長簡慧娟回應,由於該案已經成年,應該由警方介入處理,如果原生家庭需要協助,可聯繫衛生局或社福單位。
李昂批博愛座存廢惹議 衛福部揭修法進度:老弱婦孺擬修成「有其他實際需求者」
作家李昂一席「博愛座讓位」言論,引發各界議論,衛福部社家署署長簡慧娟21日受訪時指出,先前衛福部邀集過交通部、地方政府及相關民間團體討論,當時的研商會議後仍認為有設博愛座需求,不過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的相關條文也將修正,將原本的「老弱婦孺」改正為「身心障礙者或有其他實際需求者」。李昂20日深夜於臉書發文抱怨捷運博愛座讓位事件,引發爭議。對此,簡慧娟表示,先前的研商會議中曾討論,但決議仍有設博愛座需求;其中,原本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的第53條第3項,條文內容提及「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當中「老弱婦孺」在草案條文擬修成「有其他實際需求者」。有關現行博愛座相關條文內容,「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簡慧娟表示,目前草案已在立法院,上次有排程,但卡在其他的條文仍有些討論,沒有共識。簡慧娟更指出,對於博愛座的規畫為「放寬對象」但沒有要廢除。她也指出,修法研商會議也有請交通部整體規劃、加強宣導。簡慧娟認為,即便是一般座位,若有長輩等有需求者,很多民眾也會讓座,「這已是國人的美德,台灣人都很有這樣的愛心」。此外,李昂還要求台北市長蔣萬安給出說法,台北市政府發言人殷瑋回應,「原則上,旅客發揮愛心,將座位禮讓給有需要的旅客,這是美德」,殷瑋還表示,「北捷也有一句標語,叫做『也許他有需要,只是你不知道』。彼此尊重、相互體諒,是台北捷運文化的重要成份。外界關於博愛座的制度與配套等意見,會請北捷參考」。
駕駛人有福了!行政法院統一見解 測速標誌100至300公尺內超速才罰
全國駕駛人最關心的測速照相拍照位置問題,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今天下午統一見解,裁定駕駛人在測速警告標誌後方100公尺至300公尺內超速才開罰。至於另一派見解認為,測速槍應設置在測速取締標誌後100公尺至300公尺之間,只要能偵測拍到車輛超速,不管多遠都算違規的見解,則不被大法庭內多數法官採納。中央警察大學曾統計,台灣駕駛人每年接獲交通罰單比例世界第一,平均每人至少收到1.5張罰單!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做出上述具有原則重要性的預為統一見解後,希望台灣能擺脫交通罰單比例世界第一的奇異榜首排名。本案源起許姓民眾在2020年6月23日下午,開車行經新竹市香山區台1線南下88.2公里時,遭警方持「非固定式雷射測速儀器(即測速槍)」測得時速98公里,已超過當地60公里速限,警方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85條第4項等條文當場舉發,裁處18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許姓民眾很不服氣,主張他在測速警告標誌100公尺到300公尺之間根本沒看到警察拿測速槍在測速,沒想到事後收到罰單,指他在那個路段違規,可見警察測速拍照時站的地點,根本不在上述距離內,向台中地院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回後,上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發現北、中、南3所高行見解不同,決定暫不判決,整理不同見解後,裁定移請最高行政法院統一見解,由於最高行政法院各庭意見不一,該院第4庭提案交由大法庭審理。本案爭點在於當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規定的違規地點,在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後來條文的文字雖然略有修正,可是法條一直沒說測速槍是否須設在上述100公尺至300公尺內。許姓民眾主張本案測速距離取締標誌203公尺,但測速槍距離取締標誌450公尺,測速槍拍照的距離違反法條,希望行政法院主持公道。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成員包括:兼任審判長的院長吳明鴻、法官吳東都、帥嘉寶、胡方新、陳國成、蕭惠芳、王碧芳、簡慧娟、蔡紹良。其中胡方新及吳東都共同提出不同意見書。
「社會福利基本法」三讀通過 中央應訂定社福政策綱領
「社會福利基本法」今天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確立我國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健全社會福利體制及保障國民社會福利之基本權利。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長簡慧娟說明,過去有很多社福相關法規,但缺乏基本原則性的法規,因此制定社會福利基本法,希望保障國人社福基本權益,作為未來推展社福政策的參考。我國自1998年的全國社會福利會議以來,歷經25年,社會福利基本法今天在立法院三讀。衛福部說明,社會福利法明定社會福利定義及範圍,包含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津貼、福利服務、醫療保健、國民就業及社會住宅之福利事項。本次立法重點包括:國家應肯認多元文化,尊重差異,國民接受社會福利機會一律平等;政府對於原住民族、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族群等需要協助者,應考慮其自主性與特殊性,依法予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另外,中央政府應訂定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並定期檢討,以及明定中央與地方政府相關社會福利權責事項;各級政府應寛列社會福利經費,資源不足地區優先規劃布建,均衡區域發展。該法亦明定各級政府福利服務提供方式與委託辦理福利服務實施原則,以及民間參與社會福利政策機制。簡慧娟說明,社會福利基本法第30條明定「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照本法之規定,制定、修正或廢止社福相關法規。」也就是各級政府需要重新檢視社福相關法規及實務操作,如有違法社會福利基本法,須啟動修法或改善相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