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付調解
」分手不美麗1/淡海地標影城廣場15年租約鬧糾紛 美麗新1億元求退場宏壽喊1.7億元
淡海新市鎮2024年最大一樁房東房客糾紛案,12月20日終於落幕。淡海美麗新廣場與房東宏泰人壽(宏壽)15年租約只走6年,日前宏壽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向美麗新實業公司提前終止租約,原因為美麗新違約,為確保公司權益,終止合約」,雙方「分手」已成既定事實,剩下要談的是如何爭取「最有利」的分手。美麗新董事長黃世杰身邊人士表示:「當初宏泰集團林鴻南董事長主動來找黃董,黃董義氣相挺,在家族成員不同意的情況下仍與宏壽合作,還因此丟了美麗華董座,如今又在淡海美麗新吃了悶虧,可說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宏泰集團由林堉璘於1975年所創,從營造建築起家,旗下事業橫跨建築、銀行、保險等,在信義計畫區及淡海新市鎮等持有大量土地,而有「台灣地王」稱號,林堉璘接班人為三子林鴻南。美麗華黃家發跡更早,早年由窯磚廠轉入羽毛業,掙錢買地成了大直重劃區大地主,1979年以「美麗華飯店」打響名號,龐大事業版圖由創辦人三兄弟後代分管,其中大房黃杏中主導美麗華百樂園、球場及影城,黃世杰為么子。據了解,美麗新廣場與宏壽的租約從2018年12月開始,預計2033年底到期,但淡海美麗新廣場開幕至今的6年,雙方曾多次對簿公堂,互有勝負,早已貌合神離。本刊記者深入了解,美麗新實業在2024年7月間對宏泰人壽起訴,主張宏泰人壽違約,從114年起終止租賃契約,請求返還4250萬元的押租金;且不排除另外訴請宏壽給付違約金。而宏泰人壽也回應:「商場租約因美麗新違約已提前終止,本公司會依約向美麗新主張合法權利。」美麗新實業的委託律師溫宇謙表示,宏壽在2018年5月時曾提出一份行銷活動概要,承諾的許多建設至今都未完成。(圖╱黃威彬攝)對於提前解約一事,美麗新實業的委託律師溫宇謙接受CTWANT記者採訪時說,宏壽在2018年5月時曾提出一份行銷活動概要,承諾會在輕軌崁頂站至美麗新商場間,興建藝術廊道、提供彩繪接駁車、建置藝術籃球場、鋪設地景雷射藝術,雙方遂在2018年12月簽約,租下影城及商場。影城部分前三年每月租金208萬元,第四年起月租275萬元;商場的租金比影城略高一些,都是採包底抽成的方式,年營收超過1.4億元部分,由宏壽抽成20%。但據了解,不管是影城或商場,美麗新廣場自開幕以來,從未達到讓宏壽可以抽成的業績。2018年3月28日,前宏泰人壽董事長魯奐毅(左)與前美麗華集團董事長黃世杰(右)共同宣佈,美麗華集團即將進駐淡海新市鎮。(圖╱報系資料)然而,淡海美麗新廣場2019年2月開幕迄今,溫宇謙表示,宏壽的承諾都沒有動靜,據此,美麗新主張終止租賃契約的理由,包括宏壽提供的建物,部分櫃位使用執照與約定用途不符、結構不良以致嚴重漏水、管線不良以致惡臭等問題,以及宏壽在淡海美麗新廣場開幕前承諾要做的諸多建設,至今都未完成。此外,宏壽也承諾在商場旁經營飯店、婚宴會館,共同吸引人流。記者實地前往了解,商場旁的飯店建築雖已在疫情前完成,且二樓還有廊道連接商場,但目前整幢都是空著,據悉已委託宏盛整幢出租。據知情人士表示,美麗新7月提起訴訟後,宏泰人壽8月間曾向美麗新表達和解意願,表示願意善盡出租人義務,修繕商場瑕疵,希望雙方能彼此撤告,訴訟於是暫停了一段時間,約好等宏壽修好商場後,雙方一起撤。豈料,直到10月初山陀兒颱風來襲前,商場都還沒有修好,造成商場水流成河;接著康芮颱風又讓美麗新廣場70多個消防受信總機受損無法連動,雙方對維修義務歸屬各有堅持,才讓分手成為定局。美麗新廣場旁的飯店建築已在疫情前完成,二樓還有廊道連接影城,但目前整幢都是空著,據悉已委託宏盛出租。(圖╱王若攝)其實,美麗新開幕第一年就遇上疫情,2022年曾對宏壽提告,主張影城受疫情影響營收減少,最慘月份的營收僅65萬元,只剩同期的4.9%,請求房東宏壽應調降租金至41萬元。但法院在一、二審都認定宏泰人壽在疫情期間只收取約定租金,抽成租金歸零,沒有因疫情獲利,駁回美麗新的請求。事後,宏壽在2023年以「美麗新在疫情期間訴請減租」為由,訴請美麗新給付違約金4000萬元。這個案子在二審審理中,曾經移付調解。一位調解會在場人士告訴記者:「美麗新第一次表達和解意願,願意付1000萬元給宏壽,希望終止租約,但宏壽拒絕。調解委員於是詢問美麗新,是否能再多付一些,美麗新於是說,不然就1億元吧。調解委員強烈建議宏壽接受,但宏壽堅持至少要1.7億。」這場淡海新市鎮美麗新廣場的房東房客分手,一點也不美麗。美麗新董事長黃世杰身邊人士無奈地說:「法院怎麼判,我們就怎麼做吧!一切依法行事」
法官也崩潰1/詐欺案如土石流解方難尋 司法院要基層吃自己引眾怒
詐欺案件暴增讓政府傷透腦筋,警政署統計光是2022年投資詐騙財損就高達34億元,當詐騙案件如同土石流般淹沒司法機關之際,以往常被抱怨輕判詐欺案件的法院終於受不了,今年8月底卸任台南地院院長的董武全開出第一槍,希望檢方增加偵查中移付法院調解案件,為此,司法院高層一方面拜會法務部,希望取得共識,還對基層法院廣發公文,希望自行勻撥人力處理調解案件,讓人力原就吃緊的基層法院雪上加霜!根據司法院統計,地方法院的詐欺案件科刑人數自2016年起逐年遞增,近6年來詐欺罪的科刑人數,除了2021年因COVID-19疫情三級警戒因素稍減,其餘均在1萬4000件至1萬5000件左右。其中占比最高者為提供帳戶的普通詐欺及詐欺集團提款車手、電信機房的加重詐欺兩類案件,二者於2021年及2022年的終結件數依序為6902件、7654件與5178件、7826件,前者共增752件,後者共增加2648件,而全台檢察官及法官每月新收案件量,也視地區的不同,由平均的數十件飆升至破百件。前台南地院院長董武全卸任時致詞表示,詐欺案件太多,院檢都積案如山,基層叫苦連天。(圖/周志龍攝)今年8月30日卸任台南地院院長的董武全,在司法院舉辦一審法院院長交接典禮上表示,詐欺、洗錢及組織犯罪幾乎占法官每月收案量的1/3以上,其中詐欺案件太多,院檢都積案如山,基層叫苦連天,他也常聽到基層的檢察官說:「讓我們活下去吧!」無論院檢都苦於詐騙案件爆增。董武全認為,法院審判期間的案件調解數量大幅成長,希望檢方偵查案件的調解件數也能增加,以解司法於倒懸。基層法官的聲音,司法院聽見了,不過實際的作法卻讓基層法官炸鍋。有法官在司法院內部網站「司法論壇」質疑,指司法院日前發文要求「法院與相對應檢察署協商,勻撥適度資源辦理檢察官偵查中刑案擴大移付調解之事件」,簡單來說,司法院也認為偵查中移付法院調解案件很重要,可以紓解訟源、減少案子進入法院,但卻表明無法提供人力,要求地方法院「自己去挖東牆補西牆」。基層法官認為,地方法院辦案人力吃緊,司法院不該要求各法院「自己去挖東牆補西牆」。(圖/報系資料照)一位看不下去的法官指出,司法院彷彿認為每個法院都有一些閒置人員可以隨時使用,「請問親愛的大院啊,上哪去勻、上哪去撥?」法官說:難道開庭的配合不用連庭務員、書記官一起勻撥嗎?這位法官懷疑,司法院到底有沒有搞清楚基層司法事務官辦理的調解案件數量,再來找檢察署要案子調解呢?還有法官指出,提高調解案件是為了解決未來可能出現的民事訴訟,但是在時機上尚未成熟、或是一直期待做出績效的同時勉強當事人調解,後續會產生更多問題,如果調解真的是解決積案的萬靈丹,目前績效最好的北部和中部的大法院,民庭法官應該會有舒服的辦案環境,但事實上卻不然。希望別把調解當作是解決積案的藥方,也別讓各法院院長為追求疏解訟源率,忽略人員配置的合理性。
最高法院院長退休前喊話! 吳燦:法官賣肝、司法院應增員額
最高法院院長吳燦即將在月底退休,中午他與媒體茶敘時表示,最高法院在2021年1月廢除限量分案,法官工作賣肝,其實限量分案對最高法院來說才是的合理分案制度,大法官釋憲健康權「好像對我們不適用」,廢除限量分案已加深法官工作量,希望司法院對增加最高法院員額不要斤斤計較。吳燦強調:最高法院能好,司法才會好。根據統計,由於訴訟制度變革和法律修正衍生的法律爭議,最高法院新收案件大幅增加,法官須花費更多精力與心思審慎研究案件,民刑事新收案件由2015年的12085件增至2020年的16418件,大幅增長35.9%,刑庭法官每月結案數從2015年13.6件增至2021年的19.83件,民事法官從2015年20.32件增加到2021年的22.34件。最高法院東側圍牆設計成司法意象牆,牆上有「詩經國風」的「召南甘棠」詩,期勉法官公正審判、愛護人民。(圖/項程鎮攝)另外,司法院引進德國大法庭制度統一見解,最高法院在2019年推行,多選任專家學者到庭陳述意見或提出書面資料。雖然大法庭制度在德國已是明日黃花,不過最高法院仍努力實施以統一見解,目前已提案裁定55件,徵詢階段統一見解共17件。最高法院還創立民事移付調解制度,最受矚目為纏訟7年的台新金控告財政部的彰化銀行經營權爭訟案,金額上百億元,於2022年8月10日成立調解。調解委員是最高法院退休法官阮富枝擔任,阮富枝是現任司法院大法官吳陳鐶之妻,官司圓滿落幕。另外,最高法院大樓建物在1992年興建完成,至今已逾30年,因天候和地震等因素,外牆出現磁磚掉落及滲漏水情形,所以重新拉皮施做、並設計夜間燈光,還在東側圍牆設計「詩經國風」的「召南甘棠」詩牆,勉勵法官公正審判、愛護人民。吳燦表示,外牆整修工程在書記官長林恆吉和行政人員努力下,準時在預定的半年內、今年4月底完成修繕,希望能擦亮最高法院招牌。
最高法院退休法官阮富枝調解1年 纏訟8年彰銀經營權落幕
台新金控控告財政部違反契約的彰化銀行經營權之爭,在法院纏訟8年。去年由退休的最高法院法官阮富枝擔任調解委員,經近1年調解,雙方歷經無數次的交換意見和調解,終於互相讓步並在今天(10日)達成共識、成立調解,官司圓滿落幕。阮富枝是現任司法院大法官吳陳鐶之妻。台新金控在2005年7月22日以365億6800萬元,取得彰銀22.5%股權,成為彰銀最大股東,後來因彰銀經營權爭議,台新金控於2014年12月9日以財政部為被告,向台北地院起訴,請求確認雙方間關於台新金控主導彰銀經營權等契約關係存在。台新金主張,財政部應終止原指派之人擔任彰銀第24屆董事,改派任台新金控指派之人,否則應賠償165億5800萬元本息。2019年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確認財政部持有彰銀股份未出售前,應支持台新金取得過半董事之契約關係存在,雙方各自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去年3月起推行調解制度後,雙方當事人在去年7月2日合意移付調解,因本件為重大及社會矚目事件,案情複雜,特別情商退休法官阮富枝擔任調解委員,著手這項幾近不可能的調解任務,雙方當事人歷經無數次的交換意見及調解,終於互相讓步並達成共識,8月10日成立調解。
「彰銀經營權纏訟7年」台新金撤告財政部 聲明全文曝光
台新金控(2887)今(10日)宣布,台新金控與財政部於103年12月間就彰銀經營權爭議所生之訴訟案,在最高法院法官及調解委員費心竭力協調下,獲得圓滿之結果。雙方已達成解決爭端之共識,並由台新金控向法院撤回訴訟。台新金控與財政部稍早發布共同聲明,全文如下:台新金控與財政部於103年12月間就彰銀經營權爭議所生之訴訟案,在最高法院法官及調解委員費心竭力協調下,獲得圓滿之結果。雙方已達成解決爭端之共識,並由台新金控向法院撤回訴訟。台新金控於94年挹注365億元增資彰銀,使彰銀得以大幅轉銷呆帳,優化財務結構,大幅改善彰銀體質。財政部肯定台新金控於經營彰銀9年(94年至103年)期間,以其經營團隊提升彰銀業績、強化公司治理、增加股東獲利的貢獻。財政部自104年取得經營主導權後,在台新金控法人代表共同協助下,持續提升彰銀績效,7年間淨值增加522億元,達1,714億元,進一步強化財務結構,擴大營運規模。基於互利共榮、往來互惠與善意之態度,財政部與台新金控將鼓勵雙方所轄金融事業於符合法制之原則下,進行業務合作,雙方願樂觀其成。本件重大訴訟之和平圓滿落幕,已為最高法院移付調解制度下之紛爭解決樹立新標竿,財政部與台新金控同感欣慰,謹向最高法院法官、調解委員及所有參與成員之努力致上最大的敬意及謝忱。
館長罵網紅「螺紋保險套」判賠10萬 嘆遭彭文正抹黑才賠5萬
知名網紅「館長」陳之漢不滿遭公民老師兼網紅羅文批評,羅指館長是綠色麥卡錫主義、新民粹領袖等語,館長得知後,在直播時怒罵髒話回擊,還說羅文是「螺紋保險套」,刑事部分陳遭判拘役20天定讞;民事求償部分,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館長須賠償10萬元,上訴後,高等法院開庭審理時,館長的委任律師主張賠7萬元以下才合理。2019年7月間,羅文發影片批評館長逼藝人表態的舉動,宛如綠色麥卡錫主義、新民粹領袖,館長被粉絲告知後氣憤難當,接連在直播中以「關於這個螺紋保險套真是幹XXXXX的雜碎」、「螺紋保險套就是個雜碎」、「羅文我XXX老XX勒」、「羅文我X破恁叨」等語回敬羅文,因而挨告。刑事部分,高院認定館長公然侮辱罪證明確,判處拘役20天確定;民事部分,新北地院判陳須賠羅10萬元,上訴後,館長的律師表示,彭文正侵害館長名譽只判賠5萬元,主張賠償金應在7萬元以下才合理。庭末,法官諭知移付調解。
鈕承澤性侵女助理 被害人可適用「保護與訴訟參與新制」
「豆導」鈕承澤涉性侵劇組女助理遭台北地方法院依強制性交判刑4年,他不服提上訴,由於被害人訴訟參與今年1月10日已生效施行,受害的女助理可獲得適當隔離保護,並可向法院提出聲請,參與訴訟對準備程序事項、證據調查及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今年1月10日修法通過的被害人保護與訴訟參與新制,分為「一般保護被害人規定」與「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兩大部分,基本上未改變刑事訴訟程序中審、檢、辯之三面關係,以維持刑事訴訟之公平性及兼顧被告之訴訟權益。新制規定,檢察官在偵查中或警方調查時應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屬之隱私完善,及被害人與被告或第三人間之適當隔離保護措施,除被害人法定代理人、配偶或一定親屬外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亦得在場陪同並陳述意見。法院於審判中應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屬之隱私,完善被害人與被告或旁聽人間之適當隔離保護措施,除被害人法定代理人、配偶或一定親屬外,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亦得在場陪同。另外,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權益告知書犯罪被害人及告訴人訴訟權益告知書,以白話文方式,讓被害人第一時間了解友善法庭措施。及時申請移付調解,或被告及被害人之聲請,轉介適當之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至於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適用案件範圍,包括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罪名,因故意或過失致人於死、重傷、刑法部分罪名等,被害人無法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或一定親屬聲請。被害人向法院提出聲請書狀,由法院經徵詢意見及斟酌相關因素後,作成准許或駁回訴訟參與之裁定,選任或獲法院指定代理人之權利及卷證資訊獲知權,期日受通知及到場之權利,選定訴訟參與代表人及科刑範圍表示意見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