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石稅
」 礦石稅不滿遭課2.5億礦石稅!福安礦業提行政訴訟 告贏地方稅務局確定
花蓮縣議會在2016年6月28日公布自治條例,在第6條規定以每公噸70元計徵礦石開採特別稅,為舊法規定的7倍,2017年及2019年福安礦業因此被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核定2億5282萬1030元的稅金,經提告後,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撤銷處分,由花蓮縣議會審議修正自治條例,決議如何重新計算稅金。全案確定。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以福安礦業在2017年及2019年在花蓮縣境內分別開採礦石1612789公噸、100公噸、963060公噸,1035780公噸,按2016年6月28日制定之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核定課徵礦石開採特別稅應納稅額1億1289萬5230元、7000元、6741萬4200元及7250萬4600元,福安礦業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對福安礦業在花蓮縣境內開採礦石之行為課徵特別稅,並非法所不許,但課稅金額究為若干,尚待花蓮縣議會就自治條例第6條所定稅率重新議決,判決將花蓮縣地方稅務局的處分撤銷。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不服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自治條例施行期間未屆前,以廢止舊法另訂新法達到對舊法修法之實質結果,逕將稅率提高7倍,違反地方稅法通則的規定,所以自治條例屆期(2017年1月13日)前之稅額每公噸70元為不合法。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雖然自治條例實施期間已屆至,但實施期間內福安礦業之開採行為已完成,核課本件礦石稅之法規範規制效力仍然續存,故於此範圍內,仍得由花蓮縣議會依自治條例第6條之修正。最高行政法院指出,2016年6月28日起施行的自治條例應為如何之調整及應為如何之調降,都有待花蓮縣議會審議修正自治條例,司法尚不能逾越代為決定,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宜商請花蓮縣議會審議決之,以免貽誤核課期間。
中央至今未核備花蓮礦石稅 估計已少徵8億
花蓮最大筆稅收「礦石稅」,經送中央財政部至今未核備,估計已少徵約8億元,有議員質疑礦石稅遲遲無法開徵,業者卻能持續開採,這是不是「不當得利」,引發多位議員討論,地方稅務局呂玉枝說,催了數次迄今還是沒獲核備,將持續與財政部溝通。花蓮縣府2009年起訂定礦石稅自治條例,每年開徵近10億元,是地方最大筆稅收。特別稅最長開徵年限4年,去年10月底議會審議改為1年,依開採量不同級距,每公噸開徵50到70元,但送中央財政部尚未核備,短徵至少10個月,每月8000萬元計算,少徵約8億元稅收。地方稅務局官員無奈,嚴重影響地方稅收!花蓮縣議會定期會今天由地方稅務局工作報告,呂玉枝簡報地方稅各項稅捐收入,今年度預算數30億餘元,比去年的38億餘元少了8億元,主要就是礦石稅短徵,引起多位議員關切,要縣府想辦法,為何任由業者一直開挖,也有議員憂心短收稅費,嚴重衝擊地方建設。議員林源富建議,是否可先開專戶,讓業者存放暫收款,待中央審查同意後就能動支。議員笛布斯.顗賚質疑「沒繳稅又可以採礦,是不是不當得利」?張美慧議員則詢問,礦石稅的推動流程和執行方式,是否一定得中央同意才能開徵?要求稅務局提出說明。呂玉枝表示,縣府去年10月29日將獲議會通過的自治條例提送中央備查,但財政部仍未開審查會,縣府多次溝通,回覆都是「在蒐集資料」。她說明,依據「地方稅自治條例報中央機關備查之統一處理程序」,縣市政府開徵地方稅,必須報請內政部、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備查,並由學者專家組成審查會審查,函復後才能開徵。礦石業者受訪表示,雖然縣府還未公告實施,但已在年度預算編列礦石稅的支出,縣府開徵就會如期繳納,並非業者挖礦不繳稅,希望議會查明。
不滿礦石稅分太少 太魯閣族進議會拉布條抗議
花蓮最大稅收礦石開採特別稅,每年課增約9億元,縣府日前送議會逐條審查下才表決通過續徵。位在礦區所在地秀林鄉太魯閣族人,今上午持布條到議會陳情抗議,認為縣府稅收分配不均,部落副主席陳孝文表示,秀林鄉9個村長年飽受環境污染困擾,9億元至少1成要分配給秀林鄉,富士村也要提高回饋金比例,原住民議員田韻馨則痛批,「沙子、飛塵都我們在吃」,對族人相當不公平。太魯閣族人上到議會陳情,要求將礦石稅收比例提高給秀林鄉。(圖/中國時報王志偉攝)花縣從2009年起開徵「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每次課徵年限4年, 4年期限於今年6月底屆滿,因府會角力,縣議會上週才在議員逐條審查並表決下通過,每公噸課徵稅額維持70元,但課徵年限從4年大幅縮短為1年。議員田韻馨希望縣府重視族人聲音。(圖/中國時報王志偉攝)這筆花蓮最大稅收每年約徵9億元,其中提撥5%給地方鄉鎮公所,5%中的65%約3000萬元給秀林鄉,其餘1500萬元給12鄉鎮分,1鄉鎮僅約100多萬元。縣議員田韻馨今上午在議會不滿表示,秀林鄉、新城鄉礦區、礦場林立,9億元僅提撥5成,只有3000萬元給撥給秀林鄉,問問鄉民能感受回饋的誠意嗎,此外,秀林鄉位在原住民鄉鎮,不過礦區申請成立卻沒讓族人同意,原住民傳統領域,視原基法為何物?她也認為礦石稅徵收不均,卻強行通過。太魯閣族人到議會旁聽席上拉布條抗議。(圖/中國時報王志偉攝)太魯閣族人搭乘兩部遊覽車來到議會陳情,並在議會旁聽席上持布條抗議,族人不滿礦石稅收統籌在縣府,部落會議副主席陳孝文表示,秀林鄉107年只分配2800萬元,去年多一些3000萬元,可是秀林鄉9個村,沒感受到相關建設與回饋。其中亞泥位在富士村內,每年卻只分配60萬元,他要求9億元,至少1半約1億元分配給當地,富士村至少分得1至2兩千萬元,希望縣府聽到太魯閣族人聲音。縣長徐榛蔚答詢,對於縣府徵收特石稅,是縣府共同開發的自有財源,也接受到中央財政部的支持,無論是礦石稅或土石稅,都是公共財,收入的財源和金額,都是統收統支,中央明文規定統收統支,用在地方建設和教育;,福利,老人及所有的全縣各地建設,徐榛蔚說,全國各縣市對於地方特別稅,是沒有分配給各鄉鎮公所的,在105年議會及縣府,整個協調溝通下,釋出礦石稅及土石稅給各鄉鎮公所,作為大家一起共同讓地方更好。徐榛蔚表示,礦石稅是針對開採,礦權的取得是經濟部的核准,取的礦權,開採權,就要符合原基法,業者在取得礦權,就要取得原基法,在收礦石稅,是開採的行為,不在原基法的21條規定。礦石稅統收統支,收入按比例分配,這是公共財,不屬於哪一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