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彈
」 彈劾 監察院 陳菊連江縣貪官收百萬賄款還屠宰梅花鹿! 監院今全票通過彈劾案
前連江縣政府參議劉德全,今日遭監察院全票通過彈劾案表決,並列出三大原由,監察院表示其擔任建設局局長、產業發展處處長期間,向3家得標廠商索取賄款,並協助兒子詐領高達300餘萬元之計畫補助款,還以「大坵島梅花鹿數量過多」為由濫行指示,以殘忍手法屠殺83頭梅花,並遭判刑,種種行為已嚴重敗壞官箴及有損公務人員信譽及形象,彈劾案通過後,將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監察院的新聞稿中指出,劉德全利用職務之便,在民國105年到109年間,透各項採購案,先後向3家得標廠商收受近新台幣百萬元賄款。監察院表示,劉德全並在107、108年度地方型產業創新研發計畫,擔任評選委員會主持人及評選委員,參與審議補助案。劉德全明知其2個兒子為規避補助資格限制,卻虛設或借用5間公司申請補助,故意隱瞞借用他人名義申請補助之事,通過該5間公司之補助案申請,前後取得300萬餘元計畫補助款。監察院指出,109年間連江縣政府產發處公開招標的採購案,在胡姓廠商借牌得標後,劉德全在知道採購案契約中沒有認呵宰殺梅花鹿的依據,還以「大坵島梅花鹿數量過多」為由私下指示廠商宰殺高達83頭梅花鹿,文中提及,廠商會先在大坵島後山設置陷阱,待梅花鹿被困住後,再以繩索套住其四肢,最後以刀具刺入其咽喉、心臟或腹部等部位,使鹿隻最終失血死亡,手法非常殘忍,更有違動物保護法規定。監察院提到,劉德全已遭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以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商業會計法、動物保護法及刑法詐欺等罪提起公訴。經福建連江地方法院,以其共同犯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背信、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等5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10月,褫奪公權5年。監察院強調,經監委蔡崇義、趙永清、王麗珍調查相關事證後,認為劉德全已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提案彈劾,監院彈劾審查會已在7日上午審查全票通過彈劾,全案將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新任工程會主委陳金德曾遭彈劾惹議 監委酸:應更嚴格檢視自己
準行政院長卓榮泰今(16)日公布新內閣名單,其中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將由前高雄市副市長陳金德接任,但陳金德曾遭監院彈劾,現又是建商公司獨董。對此,昔日提出彈劾的前監委仉桂美炮轟,陳掌握國家機器必須正人正己,不要只手指別人,應該以更嚴格標準檢視自己。陳金德在高雄市環保局長及高雄市副市長任內,兼任民宿及文創公司兩家營利事業負責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2018年遭時任監委仉桂美、李月德提案彈劾,最終以13比0全票通過彈劾案。仉桂美表示,監察權發動彈劾,懲戒議決是在公務員懲戒法院,雖然已付出代價,但每個手上有公權力的人,一定要正人正己,手都指向別人,卻不以更嚴格標準檢視自己,國家沒有希望。仉桂美說,就像是前行政院發言人陳宗彥的彈劾案都未通過,賴清德也曾因不進議會被彈劾過,最終也是當上行政院長,甚至選上總統,但社會自有標準,法院也有標準。對於陳金德現有建商公司獨董身分,仉桂美強調「應該要辭掉」,政府首長不能與其掌管業務相容,大法官都有解釋過,陳520上任當然要辭。對於卓榮泰聲稱陳金德確實被彈劾,但經過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決定是申誡處分,該處分是相關處分中最輕微一項。仉桂美認為,此話有失言問題,懲戒決議是法院判決,當然有其效力,雖然沒有規定申誡不能出任公職,但當官的人不能只有手指別人,應該更嚴格標準檢視自己。仉桂美感嘆,外界希望新政府有新氣象,但現在看起來是大風吹,專業愈來愈不重要,在官箴裡面不是只有法律、道德,最必要是專業有其份,結果與全民期待有落差。
涉嫌包庇饒慶齡父親所屬兒少機構 監院彈劾台東社會處長
監察院26日公布監委葉大華、紀惠容、林國明對台東縣政府社會處處長陳淑蘭的調查報告,揭露陳涉嫌包庇台東縣某兒少收容機構,在發生性侵案後未檢視機構人員是否適任,以致後續又發生嚴重猥褻案,甚至在案發後先行通知該機構;監委指出,陳淑蘭不僅包庇該機構,台東縣長饒慶齡的父親為該機構的基金會董事,卻還協助該機構與縣府簽訂契約,經監院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監委調查指出,位在台東的A機構2020年發生甲男遭性侵事件,監察院糾正台東縣政府後,陳淑蘭理應加強監督力道,但她卻未依法完整審認機構工作人員是否適任,以致A機構於2023年3月又發生更為嚴重的機構工作人員強制猥褻院生案件。監委指出,陳淑蘭在接獲甲男事件通報案,理應依規定指定專業人員處理或成立危機評估處遇小組,並於確認兒少無重大風險後才聯繫機構,提醒A機構避免再次施暴,但陳第一時刻竟先通知A機構所屬基金會,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保密規定,未善盡「兒少安置教養機構監督管理」之責,致生甲男、乙男事件,讓A機構申辦衛福部團體家庭實驗計畫草草結束。調查報告揭露,饒慶齡父親擔任董事A機構所屬基金會董事,陳淑蘭卻協助其與縣府簽訂機構安置輔導契約書,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補助限制的規定;監委調查認為,陳淑蘭損及兒少權益甚鉅,更有損機關聲譽,違失情節重大,因此一致通過彈劾。
檢察官行車糾紛性騷女大生 慘遭監院彈劾、北檢表示尊重
台北地檢署陳姓檢察官與女大生發生行車糾紛,竟要對方開房間肉償,女大生向警方提出性騷擾申訴後,北市府認定性騷擾成立,全案雖調解成立,監察院11月9日仍審查通過監委彈劾提案,認為陳男相關言行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及《公務員服務法》,嚴重斲傷司法形象,違失情節明確,有懲戒必要,因此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對此,北檢表示尊重監察院意見。北檢指出,該署獲悉本案後,立即進行相關調查,先後將性騷擾部分函送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行政懲處部分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審議。對於監察院通過彈劾陳檢察官之決議予以尊重。至於陳姓檢察官因本案遭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調查的部分,目前尚未宣布評鑑結果。監院調查指出,陳姓檢察官與女大生發生行車糾紛時,雙方針對賠償方式協調沒交集,陳男竟向女大生表示:「所以我沒有要跟你要錢,你跟我做愛就好…要不要?」、「對…所以我沒有要跟你拿錢,你跟我做愛。」、「對對對…所以我的意思是說,你如果願意跟我做愛,你就不用給我錢,那我也不管你到底有沒有18…」、「沒有,這條路有很多旅館啊」等語。女大生憤而向警方提出性騷擾申訴後,北市府認定性騷擾成立,陳男坦承當日確有情緒性發言,監察院認為,陳男身為檢察官,未能謹言慎行、妥適處理,反而以顯含有性或性意涵之言語騷擾申訴人,導致申訴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已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並觸犯《公務員服務法》,確有懲戒之必要,因此決議彈劾陳男,全案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鏡電視勞檢外流路徑曝光 陳信瑜遭監院彈劾
監察院今(16)日發布新聞稿指出,陳信瑜自109年1月31日至111年9月5日擔任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局長,其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109年至110年間多次以消費取得之發票上登載不實事項核銷請領首長特別費,共計新臺幣2萬2,656元,對於上情,陳信瑜於本院詢問時雖提出辯解並否認,惟本院調取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刑事偵查卷宗查明屬實,且業經臺北地檢署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提起公訴在案,核有明確違失。新聞稿中指出,此外陳信瑜明知就勞動檢查所得受檢查機構內部資料,屬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定應限制公開之文書,且勞動檢查尚未結束,並已預定下次勞動檢查補件時間,如逕予洩漏對於勞動檢查實施目的將造成困難或妨害,仍基於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之犯意,於111年3月9日下午8時23分,將勞動局當日前往鏡電視公司與精鏡傳媒公司(鏡週刊)進行勞動條件檢查所取得應保密資料,傳送予立法委員,並由立法委員作為舉辦記者會之會議資料而公布周知,上開事實,陳信瑜於本院詢問時雖坦承不諱,但辯稱本案無涉個資,僅是回應民意代表索資、回報進度。惟本院調取臺北地檢署刑事偵查卷宗查明屬實,且業經臺北地檢署以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提起公訴在案,核有明確違失。新聞稿中表示,陳信瑜利用勞動局於111年2月16日舉辦「111年局長與工會新春茶會活動」之機會,表達支持前副市長黃珊珊之言論,陳信瑜於該府政風處訪談時,對上開事實坦承不諱,且經該府以「言行不檢,有損機關或他人聲譽,情節較重者」之理由,予以記過1次。惟其言行明顯不當造成輿論訾議,嚴重影響機關形象,損及政府信譽,仍應予以懲戒。綜上,陳信瑜前開各項行為,除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相關罪責外,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1項、第6條及第7條規定,事證明確,違失情節重大,依法應受懲戒。新聞稿中指出,陳信瑜除前開應受懲戒之違失情節外,還曾於109年至111年間4次以首長特別費向其母親為代表人而其配偶實際負責之異象公司購買禮品,共計4萬8,510元,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另陳信瑜曾指示勞動局辦理110年及111年「新聞稿外審服務開口契約」,並核定以每件800元計價方式,與已離職之原機要秘書簽訂契約,並未對外公開徵詢,違反公開、公平原則,且因人設事而獨厚特定人,亦有不當之處。新聞稿中表示,監委認為陳信瑜身為勞動局局長卻洩漏勞檢資料,凸顯其對公務機密維護之法制觀念薄弱。該局勞基科科長提供勞動檢查資料時,未善盡幕僚之職責,適時提醒相關保密之規定,且於該府政風處訪談時,未完全據實以告係由陳信瑜指示辦理,事後又刪除與陳信瑜之相關LINE通訊對話紀錄,實有未當之處;臺北市政府對所屬職員雖已進行公務機密維護之教育訓練,然機關首長及主管人員參訓比率偏低,該府應以本案為鑑,強化機關首長與主管人員之保密意識。新聞稿中表示,最後本案勞動局實施勞動檢查之案件來源、發動緣由、資料處理過程、報結經過,均與一般行政機關處理民眾陳情檢舉,或依媒體輿情報導主動檢查之有關流程有諸多未符之處。且勞動局雖已宣導勞動檢查業務相關人員,公務聯繫或涉及資料傳遞,應使用該府設計之TAIPEION即時通為宜,惟迄今該等人員仍因便利性,多使用LINE通訊軟體,且機關內部使用者仍可於TAIPEION下載資料後傳送給外部人員,尚有資料外洩風險,臺北市政府應加強宣導並滾動式檢討。
烏干達學生遭血汗剝削!月工時高達190小時 監院彈彈劾苗栗4官員揭真相
媒體先前揭露,中州科大烏干達籍學生遭血汗剝削,1個月工時高達190小時。監委王美玉、王幼玲、葉大華介入調查發現,苗栗縣勞青處副處長涂榮輝為維護圖利廠商,施壓屬員限縮調查;科長楊文東及李明芳無視烏干達學生被剝削事實,有虧職守;而處長彭德俊未善盡監督權責且長期包庇縱容,皆嚴重傷害國家形象,遂對4人發起彈劾,並於昨(18)日審查通過。監察院表示,苗栗縣勞青處明知涉案單位已有嚴重超時工作違反法令之待證違失,應分別由苗栗縣勞青處勞服科及勞資科就權管業務分別進行查察,卻竟將本案交由主要辦理外籍移工諮詢翻譯、並非辦理移工查察業務,且僅有過一次處理外籍生超時工作案經驗的勞服科臨時工程助理員辦理,又刻意將勞資科承辦人換人跳過輪序,避開審查較為嚴格的承辦人。監察院說,勞青處副處長涂榮輝未積極查察不法,還為了維護業者商業利益,接受人力仲介委託關說,假借職務權力,以職務去留施壓不具正式公務員資格之勞服科屬員,要求他僅調取外籍學生寒暑假加班時數來簽辦本案,再要求勞資科屬員不用進行任何查處,直接依勞服科之調查結果認定即可,並任由人力仲介以暴力言語,脅迫要求屬員,擅權違法,違失行為重大,更有辱官箴。監察院嚴詞表示,涂榮輝平日毫無作為、尸位素餐,竟認主管職位不須對專業嫻熟瞭解,對於本案違失也完全諉過給基層屬員,有失主管風範。調查後更發現,涂榮輝負責襄助處長綜理勞青處各項業務,並具公文及相關業務決行權限,本應更加謹慎處理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人交往互動,但不僅未謹慎自持,長期與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之人餐聚,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於行政調查期間,更收受人力仲介餽贈禮品。監察院說,涂榮輝上班時間飲宴應酬酒醉後,除常謾罵同仁,還發生酒後鬥毆見諸媒體之逾矩行為,有損公務員名譽,明顯影響機關之紀律形象,相關違失行為均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監委調查也發現,勞工服務科科長楊文東身為科長,卻交由臨時工程助理員辦理,而身為主管針對屬員求助竟無作為,未善盡指導監督之責,顯失主管擔當,放任涂榮輝濫權指示屬員以限縮工時檢查時間等方式圖利廠商,未依法恪盡職責,怠忽職守,事後更卸責狡辯,有故意輕縱、規避責任之嫌,違失行為重大。而勞資科科長李明芳對違反勞基法案件、勞動條件檢查等事項,負有審核之責,但面對屬員僅依勞服科提供之資料進行書面資料審核,卻未表達意見,未能謹慎把關,事後還將依法審核之職權,卸責予勞檢同仁,有重大違失。監委進一步指出,處長彭德俊應負責綜理處務,但長期以來卻將核心裁罰業務交由副處長處理,放棄國家賦予之職權,又對於重大案件未善盡監督權責,均推諉不知,有虧職守,監督不力,而在本案調查期間,也有違反廉政倫理規範收受廠商餽贈禮品之不當行為,損害公務員名譽,且對於涂榮輝酒醉謾罵同仁等行為長期包庇,難辭管理失當之責。王美玉、王幼玲、葉大華認為,4人違失行為除明顯影響公務人員廉潔暨機關之紀律形象,損害政府信譽外,更斲傷國家形象,均核有重大違失,依法提案彈劾。監察院昨進行審查,通過彭德俊(13票同意:0票不同意)、涂榮輝(13票同意:0票不同意)、楊文東(10票同意:3票不同意)及李明芳(10票同意:3票不同意)4人彈劾案,全案將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烏干達學生遭剝削案 監院彈劾苗栗4官員
中州科大先前遭媒體爆料烏干達籍學生遭血汗剝削,1個月工時高達190小時,引起社會譁然。監察院今(19)日發布新聞稿指出,在監委王美玉、王幼玲、葉大華介入調查後發現,苗栗縣政府勞青處副處長涂榮輝、勞工服務科科長楊文東暨勞資關係科科長李明芳,辦理社會矚目的中州科大烏干達籍學生血汗學工案,迴護圖利涉案事業單位及人力仲介,未能依法恪盡職責,切實審核把關,有虧職守。而處長彭德俊長期疏於督導所屬職員,對於該案均推諉不知,未善盡監督權責,且對屬員失檢行為未嚴予導正,長期包庇縱容。因此,監察院於昨日審查通過彈劾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監察院發布新聞稿表示,涂榮輝本應因此更加謹慎處理與職務上有利害關係之人交往互動,但他不僅未謹慎自持,長期與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之人餐聚,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於本案爆發後行政調查期間,仍收受人力仲介餽贈禮品之不當行為,視規範為無物,有違公務員應清廉的規定,另外,他在於上班時間飲宴應酬酒醉後,除常謾罵同仁,還發生酒後鬥毆見諸媒體之逾矩行為,有損公務員名譽,明顯影響機關之紀律形象,相關違失行為,均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監察院指出,有關彈劾苗栗縣政府勞青處處長彭德俊的部分,監委指出,彭德俊身為處長,負責綜理處務,長期以來對於該處核心裁罰業務,均交由副處長處理,放棄國家賦予之職權,又對於社會矚目關乎國際間人口販運與國家、社會之重大公共利益之重大案件,竟未善盡監督權責,均推諉不知,有虧職守,致釀圖利廠商、損害政府信譽及斲傷國家形象之重大違失,實應負監督不力之責,尤其在本案調查期間尚有違反廉政倫理規範收受廠商餽贈禮品之不當行為,損害公務員名譽,且對於涂榮輝酒醉謾罵同仁等逾矩失檢行為,長期縱容包庇未予處理,未本於主官職責予以導正,亦難辭管理失當之責。監察院表示,監委調查發現,楊文東身為苗栗縣政府勞青處勞服科科長,明知烏干達留學生超時工作案,涉案之事業單位已有嚴重超時工作違反法令之待證違失,坐視將此重大案件,交由臨時工程助理員辦理,且她身為主管,對於屬員之反應、求助,竟採取不作為之態度,未善盡指導監督之責,顯失主管應有之擔當,放任涂榮輝濫權指示屬員以限縮工時檢查時間等方式圖利廠商,且未依法恪盡職責,切實審核把關,顯怠忽職守,事後仍卸責狡辯,完全漠視身為主管應負審核把關之職責,有故意輕縱、規避責任之嫌,違失行為重大。監察院指出,李明芳擔任苗栗縣政府勞青處勞資科科長,對於違反勞基法案件、勞動條件檢查等事項,負有審核之責,但在對於本案屬員僅依據勞服科提供之資料進行書面資料審核之違常作法,於簽辦過程中,均未表達意見,未能謹慎把關,事後又將依法審核之職權推諉卸責予勞檢同仁,核有重大違失。
苗栗三灣前鄉長涉貪1289萬 監院「13:0通過彈劾」移付懲戒
苗栗縣三灣鄉前鄉長温志強於任職期間,多次利用督辦鄉公所各項公共工程之職務上機會,向承攬政府採購標案之廠商收受賄賂,又利用鄉公所109年兩度辦理清潔隊隊員甄選之機,分別向有意應徵者或應徵者之親友收取賄款,不法獲利合計達新臺幣1,289萬8,100元;復為隱匿其相關不法所得,另涉犯洗錢罪嫌,核其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監察院於今(10)日審查並以13比0全票通過監察委員林國明、蔡崇義、王麗珍提案,彈劾温志強,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據監院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温志強所涉之違失情節如下:一、於108至109年間辦理「三灣鄉辦公廳舍重建工程案」,收受承攬廠商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蔡姓兄弟交付之150萬元賄款。二、三灣鄉公所於109年7月及9月間,因清潔隊員出缺遞補之需而分別辦理一次清潔隊員之公開甄選,被彈劾人於前案開價60萬元作為錄取有意應徵之古姓清潔隊員之代價,古員之父親於古員順利錄取後,透過友人轉交60萬元現金賄款予被彈劾人。後案則經相關當事人請託議價後,被彈劾人同意以45萬元作為錄取温姓清潔隊員之代價,並於如數收受賄款後,利用職權協助温員獲核定錄取。三、109年間三灣鄉公所辦理「109年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土地建置太陽光電系統」標租案,被彈劾人主動向得標廠商瑞○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朱○○索賄200萬元,經朱○○親赴鄉公所與被彈劾人斡旋,雙方達成賄款降為100萬元之協議,嗣於該案辦理相關申設流程過程中,陸續收受朱○○交付70萬元現金賄款及1罐茶葉。四、被彈劾人自107年起透過友人呂○○擔任白手套,與數家工程營造廠商業者私下勾結,組成圍標集團,由呂○○在被彈劾人之授權下,出面安排協調廠商圍標,該等廠商輪序陪圍標三灣鄉公所之工程採購案,使各廠商在協議不為價格之競爭下,得以高價得標,並期約每件工程交付工程款8%之賄款予被彈劾人,作為被彈劾人在公所內協助獲取有無其他外來廠商投標資訊、排除公所內部困難而順利得標之代價。該圍標集團內之廠商藉前揭手法獲得標案後,再由廠商業者自行計算依約定須給付被彈劾人之賄款數額,親自交付被彈劾人,或託由呂○○代為收受後再由被彈劾人不定期前往呂○○所經營之打字行收取。(一)加○營造有限公司及加○土木包工業歷來承攬三灣鄉公所24件標案,由其實際負責人傅○○陸續向被彈劾人交付賄款共計288萬1,000元。(二)國○土木包工業歷來承攬三灣鄉公所26件標案,已由其實際負責人邱○○陸續將其中24件工程之賄款共計228萬8,000元託由呂○○轉交予被彈劾人收受。(三)合○土木包工業歷來承攬三灣鄉公所15件標案,已由其負責人邱○○陸續將其中11件工程之賄款共計118萬元,親自交付被彈劾人或託由呂○○轉交予被彈劾人收受。(四)舜○土木包工業歷來承攬三灣鄉公所8件標案,已由其實際負責人王○○或其子王○○陸續將其中7件工程之賄款共計104萬5,100元,託由呂○○轉交予被彈劾人收受。(五)綜上,被彈劾人透過上開洽特定廠商圍標工程手法,共收受66件工程賄款計739萬4,100元。五、茗○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茗○公司)之股東兼該公司苗栗地區業務負責人吳○○因於106、107年間向被彈劾人接洽,爭取由該公司得標三灣鄉公所之設計監造案,並表示願支付標案金額15%之工程回扣賄款予被彈劾人,作為得標之代價,經被彈劾人應允後,自107年起,三灣鄉公所辦理之多項設計監造案,遂均經該公所以「準用最有利標」或「參考最有利標精神」辦理開、決標並評選茗○公司為優勝廠商或符合需要廠商後,由被彈劾人利用其鄉長之職權核定決標予茗○公司。由吳○○之胞姐協助於各年度年底前以所得標之各標案設計監造費用扣除5%營業稅後,再乘以15%計算賄款,並製作工程費用明細資料,供吳○○統計各該年度得標須支付被彈劾人之賄款金額,其中,107年度得標11件標案,支付賄款42萬8千元;108年度得標5件標案,支付賄款17萬1千元;109年度得標13件標案,支付賄款59萬9千元;110年度得標24件標案,支付賄款65萬6千元。各年度賄款均由吳○○交付被彈劾人收受,被彈劾人共計收受185萬4千元。六、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翊○公司)之負責人鄭○○見苗栗縣三灣鄉尚未全面汰換LED路燈,遂於108年間積極針對三灣鄉提供相關評估報告以遊說被彈劾人辦理工程發包,經被彈劾人指示所屬建設課同仁據以編列109年度預算辦理。嗣經被彈劾人引介長期承攬三灣鄉公所設計監造案,同時亦為本件LED工程設計監造案之內定得標廠商茗○公司吳○○予鄭○○共同謀議路燈汰換工程內容。其後,109年8月至110年9月間,鄭○○分別於三灣鄉LED路燈換裝工程之招標階段、開工後、報竣工驗收前及驗收後之請款期間,各交付10萬元予被彈劾人,被彈劾人共計收受40萬元賄款,除協助翊○公司順利得標承攬三灣鄉LED路燈換裝工程採購案外,並指示公所同仁配合履約施作事宜,及使廠商後續請款作業順利。七、另被彈劾人意圖隱匿歷來向廠商收受賄賂之不法所得,以逃避司法機關調查追訴、處罰,遂借用其母親温葉○○名義於三灣鄉農會開設帳戶,並持有保管該帳戶存摺印鑑,以供其存入隱匿相關不法所得;復於110年4、5月間,利用收賄之不法所得出資190萬元,與友人合資以570萬元購入苗栗縣三灣鄉大河底段土地,而借用其已成年之子温○○之名義登記為土地權利人,藉此隱匿、移轉及變更其歷來利用職務上機會收受之賄賂,並規避財產申報。被彈劾人温志強擔任三灣鄉鄉長,本應清廉自持,致力推動地方建設,為民謀福利,詎其竟利用職務權限,伺機索取賄賂中飽私囊,多次利用督辦鄉公所各項公共工程之職務上機會,向承攬政府採購標案之廠商收受賄賂,復利用三灣鄉公所109年兩度辦理清潔隊隊員甄選之機,分別向有意應徵者或應徵者之親友收取賄款,不法獲利合計達1,289萬8,100元;復為隱匿其相關不法所得,另涉犯洗錢罪嫌,核其所為已嚴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相關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移付懲戒。
黑衣人闖派出所鬧事 監院彈劾4員警、糾正松山分局
監察院今(12)日指出,前松山警分局長林志誠,前中崙派出所長許書桓、前副所長顏敏森、前巡佐傅榮光4人,因中崙派出所遭黑衣人闖入鬧事及砸壞電腦事件,監察院全票通過彈劾並糾正松山分局,並對登載不實的部分將移送偵辦。去年4月16日凌晨徐姓男子等10名黑衣人與時任台北市警察局松山分局的楊姓教官在街頭發生口角衝突,楊姓教官衝回中崙所,徐男等黑衣人陸續闖入,徐男不滿找不到楊男,涉嫌持鐵椅砸向值班台上的電腦。監委陳景峻、蔡崇義透過新聞稿指出,顏敏森當晚輪值松山分局中崙所主管,卻對於數名黑衣人闖入叫囂及毀損值勤台公務電腦螢幕一事,除了未詳實通報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外竟然指示在場員警「簡單處理」,意圖隱匿當晚發生的事件。而許書桓時任中崙所長,除了未指示所屬續查並依法處置外,也未呈報上級長官外,甚至與傅榮光共同將駐地監視器主機的硬碟格式化,湮滅他人刑案證據。而林志誠時任松山分局長明知監視器影像已被湮滅,卻對外以「停電」為由掩蓋事實,被質疑後說法還數變,在監察院詢問時也極力掩飾。監委表示,這4人都有懲戒必要因此提案彈劾。監察院6日召開彈劾審查會,全票通過彈劾4人並移請懲戒法院審理,以究其重大違失的責任。此萬,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也通過陳景峻、蔡崇義所提調查報告,糾正松山分局。經監委調查後,除了將還原的監視器畫面以秒為單位擷圖分析並轉譯密錄器、比對各員警供述及各次行政報告後,將「縱放人犯」及「登載不實」新事證的涉案員警移送偵辦。監委指出,松山分局駐地1樓的中崙所遭民眾闖入叫囂,其中1人毀損電腦螢幕,但從中崙所到勤指中心皆無紀錄,可見見「通報機制失控」。而許書桓與負責保管傅榮光共同將硬碟格式化,足見「管控機制失靈」。林志誠在未查證清楚前就輕率地對外表示是民眾「不慎」碰撞致電腦螢幕掉落損壞,之後為掩蓋駐地監視影像滅失,對外以「停電」未錄及復電後「未重新設定」為由搪塞,直到台北市刑大科偵隊還原影像,證實是故意毀損及湮滅證據,更見「調查機制失能」。監委表示,經台北市政府專案小組調查後,才發現楊姓教官4月16日返回駐地前是與同分局2位警務人員非因公進入「九酒CLUB」不妥當場所,所以有「督考機制失常」的違失,建請依公務員懲戒法將楊姓教官逕送懲戒法院審理。監委指出,經檢視比對各項事證後確認顏敏森明知徐姓男子闖入所內,故意以鐵椅砸壞電腦,竟縱放現行犯離開,這項「新事證」移送檢察官處理。蕭姓值班警員、陳姓、楊姓備勤警員,明知徐男故意毀損電腦,但是竟在書面報告說「過程中民眾不慎撞倒值勤台電腦螢幕」還在工作紀錄簿載明「無異樣」,登載不實的部分將移送偵辦。
馬國女大生擄殺案遭警方「吃案」 前歸仁分局長楊慶裕提上訴判決出爐
前年馬來西亞籍女大生在台南遭擄走性侵殺害,案發前,曾有女大生報案表示險遭押走,質疑警方「吃案」,監察院彈劾後,懲戒法院一審將時任歸仁分局分局長楊慶裕判決降2級改敘,楊不服提上訴,遭二審駁回確定。楊提上訴主張,就算認定他面對媒體時,發言之內容不盡完備,但實際上對於案件本身並無影響,他非故意為之,事後已調查釐清並多次加以澄清,也事後已補正疏失,並坦然接受行政懲處,避免負面效應擴大,積極維護機關之形象。楊說,觀諸政府各級主官接受媒體採訪者,如發言內容遭受到質疑,事後立即調查釐清並為澄清者,並無遭受懲戒處罰之案例,唯獨他因本案遭移送懲戒法院,且他遭一審判處之懲戒處分甚重,並有一案多罰之情形,已超越責懲輕重之比例原則。楊說,一審判決不論功績辛勞,只論疏失責任,違反衡平原則及比例原則,傷害勇於任事公務人員之士氣;一審判決對他重複究責嚴懲,違背同一事實不再理原則,失去懲戒之合理性暨適當性原則,本案實應重新調查審理,以還他司法正義。但懲戒法院二審認為,一審依憑本案卷附全部證據資料,並審酌楊男對媒體發言時未切實查證,復未進一步查證,即主導對外發布新聞稿,嚴重損及民眾對警察機關之信賴,懲戒處分並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濫用其權限而違反比例原則,判決駁回楊的上訴。監院彈劾移送指出,員警未依規定受理報案,而未開立報案三聯單、未製作筆錄,亦未記載於員警工作紀錄簿,而未留存任何女子報案紀錄,核有匿報之重大違失,警方未將該女報案過程如實呈報,致使歸仁分局新聞參考資料登載錯誤資訊。楊慶裕對於大潭派出所員警辦案違失,未盡監督責任,復未經詳細查證,2020年10月30日受訪時率予向媒體傳遞女子未曾報案之不實資訊,導完成歸仁分局新聞參考資料上不實之登載,有重大違失。
喝花酒收回扣被抓了 文化部前司長朱瑞皓遭監院彈劾
文化部前參事朱瑞皓,前於任職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之副司長、司長及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副主任期間,利用職權收受廠商賄賂、不正利益及回扣款,並協助特定法人團體及廠商取得補助案及標案,經監委蔡崇義、葉宜津調查相關事證後,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經監察院全數通過彈劾,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監委表示,朱瑞皓在103年7月11日至107年6月30日擔任文化部人文司副司長、司長職務,和台北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盧○○、寂天公司負責人周○○熟識,渠等知悉朱瑞皓生活及債務壓力沉重,及其所職掌各項業務權限,為使台北市公會順利取得文化部各項補助遂向朱瑞皓表示「你有困難我們都會協助、支持」等語。朱瑞皓在擔任人文司副司長、司長期間陸續收取盧○○、周○○共計71萬9685元的賄賂,包含交付招待前往首爾、美國之機票費現金及接受招待前往北京、泰國約6萬3200元機票、住宿等之不正利益,金額共計78萬2885元,盧○○及周○○因而取得文化部共計2279萬4100元之補助款及採購案。監委指出,107年7月1日至109年4月20日朱瑞皓因案調任傳藝中心副主任,107年、108年間傳藝中心先後辦理「戲曲裝修案」及「琴房統包案」採購案,朱瑞皓綜理該中心採購案主管業務,並擔任評選委員,為協助廖○○之安慶公司、蘿丹公司取得標案。監委說,朱瑞皓於標案公告前將應予保密招標文件及開標前之資料洩漏予廖○○,因而協助安慶公司、蘿丹公司取得上開兩項標案金額共計4923萬2332元,廖○○並於得標後支付工程款相當比例之回扣予朱瑞皓,金額共計180萬元。監委強調,朱瑞皓位居高津,竟不思節制所用而以權謀私,於擔任文化部人文司副司長、司長期間,將文化部重要補助案、採購案交由特定廠商,並收取賄賂與不正利益,復於因案調任傳藝中心副主任期間,詎仍不思悔改,竟為貪圖私利,一再利用職務之便,將國家重要採購案交由特定廠商,藉機向特定廠商收取回扣,違失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
涉富商翁茂鍾司法案 監院彈劾3前法官
監察院今(4)日表示,最高行政法院前院長林奇福、最高法院前法官兼庭長顏南全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前法官蘇義洲3人曾擔任翁茂鍾相關案件承審法官,事前或事後卻與翁茂鍾不當接觸、飲宴及收受饋贈,違反法官倫理,情節重大,監察院通過彈劾。富商翁茂鍾與司法官不當接觸案,司法院將林奇福、顏南全及蘇義洲3人移送監察院審查,經監委王美玉、高涌誠與王幼玲調查相關事證後,認為3人違反法官倫理情節重大,提案彈劾,昨(3)日監察院彈劾審查會全票通過彈劾,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提案監委表示,被彈劾人雖主張他們與翁茂鍾之往來及受贈物品尚符合正常社交禮俗,但法官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亦不得收受利害關係者之任何餽贈。林奇福等3人曾參與審理翁茂鍾經營事業相關民、刑事訴訟,卻於事前或事後參加與其審判職務有利害關係人之飲宴應酬、球敘及收受禮品,易令人產生法官與商人結交往來之印象,損及一般社會大眾對於審判獨立之尊重與信賴,違反《憲法》第80條及行為時的《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法官守則」第1點、「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第1點、第6點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第5點、第7點等規定。監委表示,林奇福等3人之違失情節重大,如不循司法懲戒程序予以導正,實不足維護司法在社會大眾的公正形象。3人違失行為雖逾10年,但監察院彈劾權之行使,對象為包括法官在內的「違法或失職」公務員,並無「得予懲戒處分」之要件,雖然依修正前的《公務員懲戒法》已逾懲戒權行使期間,該項時效期間僅能限制懲戒處分之行使,不能阻礙懲戒程序之發動,更不妨礙監察院彈劾權之行使。
東廠張天欽撤職案 持續提再審6度被駁回「又提再審遭駁回」
4年前新北市長侯友宜參選時,自稱「東廠」時任促轉會副主委的張天欽計畫抹黑,張天欽被判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後,聲請再審遭駁回後,又提上訴或抗告,陸續被駁回6次。張又以監院院長換成陳菊及法官分案問題提再審,又被駁回。這場「東廠事件」是因促轉會前副研究員吳佩蓉爆料,指張天欽在會議中點名侯友宜「就是轉型正義最惡劣的例子」,並說「這個如果沒有操作很可惜」等語,張會中還自嘲「我們本來是南廠」,又引用他人謔稱「變成西廠,後來升格變東廠」。東廠事件爆發後,張天欽辭職但仍遭監院彈劾,2020年3月公懲會審理後認為,張未以身作則,超出黨派以外,做出悖離正義的違失行為,重創促轉會的聲譽,判決將他撤職。2020年7月公務員懲戒新制度上路,改採「懲戒法院二級二審」,張因此獲得再審機會,他向第一審抗辯吳佩蓉將非正式會議錄音內容洩出,不能做為證據,請求撤銷懲戒,但遭駁回,上訴後又被駁回。日前張天欽又以再審程序中,監察院院長原為張博雅,2020年8月1日變更為陳菊,應準用行政訴訟法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需有承受訴訟之聲明後,法院始得裁判等理由聲請再審,懲戒法院認為他以同一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非合法,判決駁回。
王浩宇罷免案明投票 鄭照新:改變歪風
明天將舉行民進黨籍桃園市議員王浩宇的罷免投票,國民黨文傳會副主委鄭照新表示,今天發生兩件事,首先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被彈劾,其次親綠臉書粉專只是堵藍被下架,這告訴我們,天理昭彰,不是不報,只是時候未到,呼籲明天中壢人也請站出來投票。鄭照新表示,丁允恭時期的高雄市政府,因為缺乏民眾監督,升起僥倖之心,在辦公室胡作非為;而只是堵藍,則是以惡意造謠與假訊息,肆無忌憚人身攻擊霸凌,全無基本道德標準與格調可言。所以唯有百姓自覺,出來捍衛基本的政治道德,制裁僥倖逃避監督,或者仗著民眾冷漠,四處造謠霸凌的政治人物,檯面上的政治人物才會真正學會尊重民意,戰戰兢兢、學會謙卑。鄭照新表示,今天一個官員可以被監院彈劾,一個網頁可以被檢舉下架,但是一個失格的民意代表,要讓他下架,你只能 出來投罷免票,因此明天王浩宇罷免案,中壢人請站出來,風雨無阻,讓台灣政治歪風,從中壢開始改變!出來投票讓政客知道民眾會監督。
丁允恭遭監院彈劾!Y女發聲明回應「不恨他」:離開政治圈就好
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劈腿4女,還與Y女多次在局長室辦公桌翻雲覆雨、拍性愛片,甚至逼對方墮胎,今(15日)遭監察院全票通過彈劾。對此,Y女稍早發出聲明回應,強調自己並不怨恨丁允恭,也沒有打算要對方用一輩子償還,「只要他能離開政治圈,重新開始,不再傷害人,就好了」。丁允恭先前遭踢爆在任職高雄市新聞局長期間,明明已經與前妻嚴婉玲訂婚,卻劈腿4名女子,還屢次要求女記者Y女穿短裙、網襪在辦公桌上激戰,甚至拍下性愛影片,引發軒然大波。事件曝光後,丁允恭連日遭外界砲轟是「政壇渣男」,被迫辭去總統府發言人一職,如今再遭監察院全票通過彈劾。Y女表示,這些年自己一直很痛苦,卻始終沒有說出真相,後來鼓起勇氣爆料,卻遭到網友肉搜,同時被外界討論,曾擔心會引來報復,一度為此害怕不已,「但還好。這些跟過去一樣,我都撐過了」,她除了要感謝監察委員認真進行調查,也要謝謝一直陪伴在身邊的2位好友,「謝謝妳們」。Y女提到,自己事隔多年才說出真相,「因為丁局長曾跟我說,我會是他政治生涯的阻礙,而他想到政治高峰,因為他也努力很久,他不願放棄。我聽了,很同情。我難過,但同時也覺得他很可憐」,所以她才會選擇保守秘密,一方面是為了丁允恭,也不想傷害對方前妻,不願在2人婚姻存續時爆料,讓嚴婉玲受二次傷害。直到丁允恭離婚,且爬上了總統府發言人的要職,Y女心想「到總統府發言人,應該就夠了吧,是政治很高峰了吧。所以有人問,我才說出口」。她強調,即使丁允恭曾深深傷害自己,「但我並不恨他」,希望男方受到應有懲罰後,能好好過日子,「我並不打算他用一輩子償還,只要他能離開政治圈,重新開始,不再傷害人,就好了」。
丁允恭發聲明反擊監院 指Y女分手後主動聯繫、情緒勒索金錢
有關監察院彈劾本人之報告,本人聲明如下:一、有關於局長室發生性行為一事,確屬不當,且有違市民大眾對公務人員行止之期待,對此除已辭去公職以為負責外,也再次向社會表達歉意。有關此部分,本人願接受監院彈劾在內之種種處置,並無爭議與怨懟。有關本人因施政表現所獲頒之行政院功績獎章,亦將主動退回。二、有關部分人士指稱本人依仗權勢與Y女發生關係部分,監委調查與監委對媒體回應已明確指出,本人與Y女交往兩年時間係屬正常親密關係,並無所謂權勢關係可言。本人也要進一步強調,從未有依仗職務上之權力,在關係發生與進行中加以威嚇或利誘,相關臆測可以休矣。三、惟監察委員對本人與Y女私人關係拉扯間,曾於臉書張貼照片、使他人知悉曾交往一事進行指摘,並稱之為「性騷擾」,深感不服。本人所張貼之照片非屬私密或裸露之照片,而是在公開場合(餐廳、且非包廂)兩人皆衣冠整齊之合照,以表達對當時感情狀況不穩定、懷念舊情之傷感,並無侵害Y女隱私可言。張貼照片時本人不但無婚姻狀態,且已與前未婚妻解除婚約並分手,貼出照片前一晚仍與Y女在外過夜發生關係,Y女表示對感情歸屬仍在考慮中,相關情事與簡訊證據早已提供監委知悉,而監委未予採納,法律見解顯有誤會。此行為亦與「性騷擾防治法」所定義之「性騷擾」全然不合,濫用此一詞彙,有侵害人民名譽權之虞。以同樣標準檢視,若如監委所言,「使他人得知曾交往之事實」為「性騷擾」之行為,則Y女亦曾向週刊爆料,此豈非對本人更嚴重之性騷擾。四、另,有關監委指摘,在本人4月5日已婚後,仍持續「騷擾」Y女,但事實上在這段時間之中,甚至相當長一段時間,大多是Y女主動與本人進行通聯,並非本人單方面糾纏Y女。且Y女以看病、住院、生活費匱乏、新任男友無能協助種種之理由,向本人情緒勒索金錢援助。又,此後數年間,Y女亦曾透過簡訊及通訊,不斷表達想見面之意思,本人置之不理未回。究竟是何方在進行騷擾,其理亦甚明。此部分相關訊息通聯證據亦全數提供監委,監委忽視相關訊息令人遺憾。以上,監委之「性騷擾」相關指摘,未免有依照性別刻板印象,先射箭再畫靶之結論;對於Y女在分手後主動通聯、索討金錢之事實,而非本人不斷騷擾一事,亦未公平揭露,本人亦深覺遺憾。調查報告此一部分內容,不僅無從達致台灣性別平等之發展,反而促使社會大眾誤解性別平權主義為偏狹的「唯性別正確主義」,其負面影響深遠。
藍營爆陳菊在高市長處理氣爆有三大弊端 籲監院彈劾
立法院17日將針對監察院人事同意權進行投票,高雄市議會731氣爆調查小組召集人、國民黨議員陳麗娜今天北上監察院,與國民黨文傳會主委王育敏、多名藍委,在監察院大門前召開「氣爆善款爆三大弊端,監察院應彈劾陳菊!」記者會,呼籲監察院再調查高雄氣爆案,並彈劾陳菊。藍營指陳菊在高雄市長任內處理高雄氣爆善款出現弊端,包括市府局處「自行留用」超過3億元來自民眾的捐款,集體訴訟律師費從300萬元暴增28倍至6532萬元等疑點,仍有待釐清,要求陳菊在爭議未解前自動退出提名,還高雄人氣爆善款真相。陳麗娜指出,高雄市議會731氣爆調查小組近期完成調查,發現高雄市政府當年有三大決策弊端,包括「未經委員會審查即將善款挪用於特定局處」。例如,台灣區珠寶公會3,204萬多元的捐款明明沒有指定用途,卻也被挪給特定局處使用,因不受監督審查,隨即發生用於出國觀光、舉辦非災區活動等狀況。陳麗娜質疑,當初這筆捐款由陳菊代表接受,最後挪用給特定局處,陳菊授意還是另有他人?目的為何?難道不必查清楚?另外,高雄市當時處理氣爆賠償時,曾提出針對受災戶的代位求償計畫,但卻未依「集體訴訟原則」、浮濫編列代位求償律師費。藍營質疑,高市府在2014年9月30日提出代位求償計畫,取消了「集體訴訟」機制,導致律師費立即暴漲。若當時有集體訴訟機制,六大案每案最高就是補助50萬元律師費,加起來只需300萬元。但市府取消集體訴訟機制後,律師費最後動用高達6,532萬元的外界捐款支應,而且還是替市府打官司,律師費暴增28倍,有沒有圖利特定對象?至於藍營質疑的第三點爭議,陳麗娜說,陳菊市府公布的氣爆募款金額是45億6630萬9017元,但民眾直接捐到各機關的善款並未納入731氣爆捐款專戶,而是「自行留用」,共有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兵役局、文化局等五個機關自行留用3億2263萬6182元。所以,真正氣爆善款數字應該是48億8894萬5199元。為何高市府決定自行留用?是誰授意?為何高市府要隱匿捐款資訊,規避公開接受監督,善款最後是否都用在受災戶身上?陳麗娜指出,陳菊在氣爆善款運用中的角色有不少可議之處,如果上述三大決策弊端與陳菊確有關係,被彈劾也是剛好而已。王育敏則表示,如果三大決策弊端與陳菊確有關係,監院應該調查並彈劾陳菊,否則陳菊萬一出任監察院長,包括氣爆案、私煙案等案還能查得下去嗎,人民如何信任監察院會公正查案?國民黨也認為陳菊並無資格任監察院長。藍委鄭正鈐也說,氣爆案只是陳菊58個遭監察院關切的案件之一,既然有人要求彈劾陳菊,陳菊仍要接監察院長,豈不荒謬,台灣未來的公平正義又何在?
國民黨抨擊監委名單綠油油 諷形同自己的案子自己查
總統府宣布第6屆監察委員提名人選,由前總統府秘書長陳菊出任監察院長兼第一屆國家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中國國民黨今天對該提名名單提出強烈質疑。文傳會主委王育敏指出,提名名單綠油油,盡是政治酬庸,監院的公正性將蕩然無存。其次,陳菊從勞委會主委到高雄市長再到總統府秘書長,被監察院調查的案件不勝枚舉,如今自己的案子可以自己查,荒謬提名形同民主恥辱。國民黨除將全力反對,也呼籲全民唾棄。國民黨今天召開「監委名單綠油油、柏台大人成酬庸」記者會,由王育敏及文傳會副主委黃子哲、台大政治系教授黃旻華,共同對監委提名名單提出強烈批判。王育敏表示,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5項規定,監察委員需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但此次監察委員提名「政界人士」占多數,被提名人有近九成具綠營背景,整份名單綠油油,若照此名單通過後,監察院將不具絲毫公正性。 王育敏指出,檢視該份監委提名名單,凡追殺國民黨有功者就可以升官,明顯酬庸。名單中竟有2020總統選舉中擔任蔡英文全國律師後援會總會長的林國明、現任黨產會主委林峯正兄長,即時代力量創黨元老林郁容醫師,黨產會副主委施錦芳、319槍擊案隨行醫師蕭自佑等人,還有扁政府時期的官員。原本應超然於黨派的監察委員名單,竟然是一份「報恩名單」,未來監察院的公正性更令人無言。國民黨痛批,長年揚言要廢考監兩院的民進黨「換了位子換腦袋」,把國家名器「私人化」發揮的淋漓盡致。 王育敏還說,陳菊從勞委會主委到高雄市長再到總統府秘書長,被監察院調查的案件不勝枚舉,單在擔任高雄市長期間就遭監院彈劾3案,糾正30件,被調查的總數達58件,提名陳菊擔任如同御史之首的監察院長,如同讓有犯罪前科的人擔任警察局長,豈不是把監察院當成了民進黨自家大宅院?提名案通過的那一天,絕對是台灣民主史上恥辱的一天!針對陳菊將出任第一屆國家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王育敏也直批「荒謬」。她強調,外界皆知陳菊熱衷採取「撒網式」提告,經常性大動作控告民眾,與「人權」二字內涵相差甚遠,如今讓陳菊擔任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委,難道是蔡政府希望人民就此噤若寒蟬?王育敏還說,民進黨最愛說一套做一套,中選會主委李進勇在被提名時也宣布退出民進黨,退黨之後的作為反而更不中立,凸顯民進黨人士退黨,只是表面功夫,沒有任何意義。
獨家/不准喊痛?外傳花媽將掌監院 綠委卻突緊急修法限縮監委職權
外傳總統府秘書長陳菊在520後將轉任監察院長,陳菊雖在日前否認此事,不少民進黨立委卻表示「樂觀其成」。但值得注意的是,民進黨立院黨團日前提案,限縮監察院現有職權、刪除監院得因公務員懲戒機關怠惰處理監院彈劾案介入調查權,被解讀成為「拔掉監委虎齒」,不僅監察院表達強烈反對,民進黨立院黨團卻為何在傳出花媽可望掌監院之際,突然急著修法限縮監委職權「讓新院長連喊痛機會都沒有」,也讓藍委議論紛紛。現行監察法第十七條規定,懲戒機關(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彈劾案超過三個月尚未結辦(處理)者,監察員得進行質問,經質問後並經調查確有故意拖延的事實,監察院得對懲戒機關主辦人員,依照監察法介入調查懲處。換言之,如果監察院通過對公務員的彈劾,移交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卻怠惰不處理,監院就可以介入調查,催促懲戒委員會履行職權。不過,這項原意是為警告公懲會不要怠惰職權的設計,卻遭民進黨立院黨團在4月底提出監察法修正案,以「監察權干預司法權、違背五權分立原則」為由,提案廢除監察法賦予監委的該項「介入調查權」,立院內也隨即傳出綠營將開始「拔掉監院老虎牙齒」,更有陰謀論直指是為綠營修憲廢除監院熱身。監察院副秘書長劉文仕在送交司法委員會的報告中強調,監察院依法針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行使「質問」的目的,是要敦促懲戒委員會善盡行政監督之責,是本於憲法賦予監院職權,瞭解公懲會有無故意拖延情形,與立法院行使的「質詢權」不同,更沒有涉及公懲會「審判核心事項」,因此自然沒有逾越監院權限,更沒有干涉審判獨立,沒有抵觸憲法的疑慮,因此希望立法院要對修法審慎以對,不要刪除該項條文。「為何傳出陳菊接掌監院後,民進黨團還急著變更議程修法限縮監委職權?難道是想給陳菊下馬威?」藍委私下不解的說。藍委透露,民進黨司法委員會召集委員周春米今天上午原本排定公聽會行程,但下午卻變更議程,審查監察法修正案,限縮監委職權。表面上看,該修正案打著「五權分立」的旗幟,但蔡總統第二任期開始後,會重新提名監委,前總統馬英九提名的監委多將下台,監院重返綠營完全執掌,還傳出花媽將走馬上任當院長,民進黨立院黨團卻在此刻急著修法限縮監委職權,擺明不讓新任監察院長「喊痛」,由於法案如果三讀過關,公懲會若對監院彈劾公務員案置之不理,監院也只能一籌莫展,民進黨立委究竟在想什麼?也就更令人好奇。
判決書扯私怨法官遭監院彈劾 被影射律師無端牽連喊冤
台東地方法院法官郭玉林利用判決書為工具,將與案件無關的事務置入判決理由中,引起監院調查,3月5號監院以11票全數通過彈劾郭玉林,本刊調查,郭玉林早已於事件爆發後,遭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建議予以免職,但郭玉林目前卻仍在職。監院調查,郭與同院吳姓法官因職務宿舍植栽問題起爭執,無視院方已介入處理,竟在審理多件案件中,將與案情無關的文字置入該案判決書理由中,就個人所遭遇的職務宿舍爭議,在判決書中提出主觀批判。監委表示,郭另在承辦其他5案中,也包裝成法律問題抒發己見,將引起案件當事人混淆,進而影響人民對於法官公正中立與判決嚴謹性的認知。本刊調查,此事件中,其中一名律師也遭無端波及,本刊找到郭玉林法官當成臉書在寫的幾份判決案例,並連絡上其中代理的律師,想了解案件的內容及看法,但該名律師不願接受採訪,只強調2019年5月報導郭玉林脫序行為時,剛好就是他代理的案件判決剛剛公佈,連帶被影射暗示是他向媒體爆料,造成他諸多無奈與困擾,藉此嚴正聲明與他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