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麗珍
」 監察院 彈劾 監委新北市殯葬處員工集體貪污舞弊 監察院提案糾正
新北市殯葬處21名員工疑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檢察官偵結起訴,監察院19日指出,新北市府殯葬處於檢、調機關偵辦後始發覺上情,主管監督及政風查察機制失靈,該處明知相關殯葬陋習存在,本可及早建置相關公開透明火化排程系統,減少人為操作空間,以杜絕不肖人員藉機上下其手之措施,但均未落實監督執行,監察院通過糾正新北市殯葬處。監察委員表示,新北市殯葬處21名員工,自民國109年2月1日起,以細心挑出骨灰中之雜質、加快火化速度、挑選特定時辰火化、使火化後頭骨更具完整性、協助密封骨灰罐及其他妥適處理遺體等名義,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殯葬業者交付共計3,053萬1,500元,屬集體且有規模計畫性犯行,而渠等所涉案件及收賄行為幾乎都在新北市殯葬處殯儀館火化場內發生,毫不避嫌要求並收受業者賄賂,公然將公家機關辦公處所當犯罪場所,而新北市殯葬處係於檢、調機關偵辦後始發覺上情,主管監督機制失靈。監委調查,新北市殯葬處自105年至109年陸續接獲殯儀館等人員被檢舉情資,經統計新北市殯葬處接獲第一線現場工作人員疑索賄檢舉情事計有11案,卻以檢舉內容缺乏具體事實,難以查證等情,而無積極查察作為,亦未能循政風、廉政體系,反映至廉政、檢察機關進行更深入查察,未能及早發現而即時處理,相關政風查察機制失靈,使民眾在面對親人死亡後事悲傷中,仍還受到公家殯葬工作人員索取所謂去穢、壓煞紅包,猶如二度傷害,嚴重損及人民權利並斲喪政府公權力。監委指出,新北市殯葬處本可及早啟用火化爐排程系統,讓民眾直接透過螢幕得知各區火化爐之火化進度,以達公開透明,且建置排程系統應非屬重大難事,卻遲至112年5月1日始啟用火化爐排程系統。再者,火化現場各角落業已裝設監視器,從遺體進場開始,逐一檢視棺木、骨灰罐是否放置紅包,防止火化爐操作人員與殯葬業者之不當接觸,以杜絕人為插爐及收受紅包之機會,亦未見落實監督查核。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7月16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王麗珍、張菊芳所提調查報告,報告指出,新北市殯葬處鼓勵民眾勇於檢舉不肖之公務員,對約聘僱人員進用應嚴予審核,進用後落實職務輪調,避免久任同一職務滋生弊端,並將較不具、不需公權力作為之相關殯葬行為,由委外廠商處理等等措施,減少人為操作空間,更屬權責內輕而易舉之事項,但21名員工仍肆無忌憚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顯見殯葬處明知相關殯葬陋習存在,可及早建置相關公開透明排程系統,減少人為操作空間,以杜絕不肖人員藉機上下其手之措施,但均未落實監督執行,亦有怠忽。
竹市豐邑晴空「火神落淚」 監察委員申請自動調查
新竹市「豐邑晴空匯」大樓火警,造成兩名消防員不幸殉職,監察委員葉大華、王麗珍6日宣布申請自動調查,質疑該大樓為屋齡僅9年的28層建物,為何排煙設備無法正常運作,大樓電纜與管道間防火措施是否符合規範,以及新竹市政府是否落實高樓層建物之公安申報及安檢措施。監察院指出,新竹市東區「豐邑晴空匯」社區大樓5月26日晚間發生火警,因社區排煙設備無法運作,致大樓內部濃煙密布,造成兩名消防員入室搶救,疑因空間迷航,氧氣耗盡,無法及時脫困而不幸殉職,「火神再度落淚!」監委葉大華、王麗珍提出質疑,本案火災事故大樓為屋齡僅9年樓高28層之建物,排煙系統為何失靈,致濃煙藉由管道間瀰漫各樓層?究竟大樓內部管道間是否落實填塞?防火措施有無符合相關安全規範?此外新竹市消防局火災搶救現場指揮調度是否合宜?是否落實三層安全管理機制?救災安全管制、無線電通訊是否完善?消防人員設備是否妥適,以確保消防人員救災及職業安全保障? 監委指出,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該大樓需設置緊急升降機,為何消防人員係徒步上高樓搶救,而非使用緊急升降機?新竹市政府是否落實高樓層建物之公安申報及安檢措施,對於高樓層建築之救災標準作業程序有無需精進及改善之處?葉大華、王麗珍認為,相關情事因事涉消防人員救災安全及人民生命財產保障等議題,實有深入調查瞭解之必要。
連江縣貪官收百萬賄款還屠宰梅花鹿! 監院今全票通過彈劾案
前連江縣政府參議劉德全,今日遭監察院全票通過彈劾案表決,並列出三大原由,監察院表示其擔任建設局局長、產業發展處處長期間,向3家得標廠商索取賄款,並協助兒子詐領高達300餘萬元之計畫補助款,還以「大坵島梅花鹿數量過多」為由濫行指示,以殘忍手法屠殺83頭梅花,並遭判刑,種種行為已嚴重敗壞官箴及有損公務人員信譽及形象,彈劾案通過後,將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監察院的新聞稿中指出,劉德全利用職務之便,在民國105年到109年間,透各項採購案,先後向3家得標廠商收受近新台幣百萬元賄款。監察院表示,劉德全並在107、108年度地方型產業創新研發計畫,擔任評選委員會主持人及評選委員,參與審議補助案。劉德全明知其2個兒子為規避補助資格限制,卻虛設或借用5間公司申請補助,故意隱瞞借用他人名義申請補助之事,通過該5間公司之補助案申請,前後取得300萬餘元計畫補助款。監察院指出,109年間連江縣政府產發處公開招標的採購案,在胡姓廠商借牌得標後,劉德全在知道採購案契約中沒有認呵宰殺梅花鹿的依據,還以「大坵島梅花鹿數量過多」為由私下指示廠商宰殺高達83頭梅花鹿,文中提及,廠商會先在大坵島後山設置陷阱,待梅花鹿被困住後,再以繩索套住其四肢,最後以刀具刺入其咽喉、心臟或腹部等部位,使鹿隻最終失血死亡,手法非常殘忍,更有違動物保護法規定。監察院提到,劉德全已遭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以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商業會計法、動物保護法及刑法詐欺等罪提起公訴。經福建連江地方法院,以其共同犯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背信、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等5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10月,褫奪公權5年。監察院強調,經監委蔡崇義、趙永清、王麗珍調查相關事證後,認為劉德全已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提案彈劾,監院彈劾審查會已在7日上午審查全票通過彈劾,全案將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連江縣前建設局長收賄百萬!狠心屠殺「83頭梅花鹿」 監院通過彈劾
前連江縣政府建設局局長及產業發展處處長劉德全於任職期間,向3家得標廠商索取賄款,並協助其2個兒子詐領計畫補助款,又濫行指示屠殺大坵島83頭梅花鹿等,行為已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監察委員蔡崇義、趙永清、王麗珍提案彈劾,經監察院審查通過。據了解,劉德全於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向3家得標廠商索取約新臺幣(下同)百萬元賄款,並藉由擔任地方產業創新研發計畫之評選委員,使其2個兒子成立之5間人頭公司取得計300餘萬元之計畫補助款。不僅如此,劉男私下指示屠殺大坵島83頭梅花鹿,遭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以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商業會計法、動物保護法及刑法詐欺等罪提起公訴。經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審理,法官以其共同犯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背信、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等5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10月,褫奪公權5年。監委蔡崇義、趙永清、王麗珍調查相關事證後,認劉德全行為已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經提案彈劾。監察院彈劾審查會於5月7日上午審查全票通過彈劾,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彈劾理由略以:一、向得標廠商收受賄賂部分:105年馬祖海洋伴手禮發展計畫勞務採購案,劉德全於每期案款撥付後,親自或透過其長子與廠商約定交付賄款之時間、地點並收受之(共4期,第1至3期每期金額各19萬350元,第4期6萬3,450元)。108年度離島產業升級輔導計畫勞務採購案,每期案款撥付後,由其長子出面收受該數筆賄款(共3期,第1期金額5萬7,000元,第2期金額5萬7,000元【與其他債務抵銷,未實際交付】,第3期7萬6,000元)。109年度擴充採購案,每期案款撥付後,由其長子出面收受賄款(第1期金額8萬5,000元,第2期金額8萬8,000元)。二、協助詐領補助款部分:107年度地方型產業創新研發計畫,擔任評選委員會之主持人及評選委員參與該補助案之審議,明知其2個兒子為規避補助資格限制,虛設或借用5間公司申請補助,故意隱瞞該借用他人名義申請補助之事,通過該5間公司之補助案申請,致其兒子等人持製作之不實人事差勤資料及統一發票,向連江縣政府詐得255萬332元補助款。108年度地方型產業創新研發計畫,擔任評選委員會之主持人及評選委員參與該補助案之審議,明知其長子向他人借名申請之補助案,刻意隱瞞該借用他人名義申請補助之事,通過該補助案申請,使其長子持不實之人事差勤資料及統一發票,向連江縣政府詐得69萬8,832元。三、濫行指示屠殺大坵島梅花鹿部分:109年間連江縣政府產發處公開招標「109-110年連江縣推動野生動植物合理利用之管理計畫(勞務)採購案」,由胡姓廠商借牌得標後,時任產發處處長之劉德全明知該採購案之契約項目,並無任何宰殺梅花鹿之依據,竟僅因其主觀上認為大坵島之梅花鹿數量過多,即在不符合採購契約內容之情況下,私下指示該胡姓廠商藉履行標案之機會,宰殺大坵島上之梅花鹿。且宰殺梅花鹿方式,係由廠商在大坵島後山設置陷阱,俟梅花鹿遭陷阱困住後,即以繩索套住鹿隻之四肢,再以刀具刺入鹿隻之咽喉、心臟或腹部等部位,使鹿隻失血死亡,手法殘忍,有違動物保護法第13條規定。
監委巡察內政部 期許以明揚事故為鑑檢討消防量能
監察院副院長李鴻鈞與內政今(25)日與監察委員一行13人前往內政部巡察,由於22日明揚國際工廠發生多人傷亡的不幸事件,內政部長林右昌致詞時,特別提出有關消防人力不足及災害現場資訊提供不足等問題,以及內政部目前作法及努力方向;監院族群委員會召集人王麗珍除了事件殉職及受傷的打火兄弟及民眾,表達哀悼慰問之意,也期許中央及地方以此為鑒,對消防量能、人力、設備、訓練等業務,能不斷精進及檢討,並加強跨部會聯繫,期盼類似不幸事件不再發生。王麗珍致詞表示,明揚國際工廠大火及歷次重大火災造成消防弟兄們嚴重的傷亡事件,均是大家所不能承受之痛,除了對林右昌任內完成「組織四法」修正及組織再造,表達敬佩之意外,也期盼透過此次組織改造能更有效率推動各項內政業務,達到人民的殷殷企盼。李鴻鈞在會中指出,對於本次屏東明揚國際工廠大火事件,提出應組成跨部會小組,澈底檢討現行特殊災害之建議,並由內政部次長花敬群及相關單位首長針對委員們所提問題逐一重點說明,詳細報告則於會後,另以書面答覆監察院。監察委員在會中分別就「明揚國際工廠大火造成嚴重傷亡」、「地方自治行政區劃」、「土地法第34條之1審核實務過於寬鬆」、「地籍及祭祀公業清理法規欠嚴謹」、「自辦重劃政策待檢討」、「失聯移工查緝」、「數位身分證設備處理」、「特殊災害之訓練及因應整合」、「消防人力、訓練是否足夠」、「淨零建築、新建住宅效能、綠建築之整合檢討」、「老舊房屋耐震補助及補強」、「都市更新」、「外籍移工人權」、「跨部會合作處理詐騙案」、「科技執法及治安問題」、「小黨保障及補助」、「土壤液化資料更新」等議題一一提出詢問。
前台南經發局長陳凱凌涉多罪嫌 監委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院今(5)日發布新聞稿表示,監察委員蔡崇義、林國明、王麗珍針對台南市政府經發局前局長陳凱凌涉及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公務員詐欺得利、財產來源不明、偽造文書、洗錢等罪嫌,遭檢方起訴在案,事涉高階公務員違法失職一事,已申請自動調查。監察院在新聞稿指出,臺南市政府前經濟發展局局長陳凱凌涉及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公務員詐欺得利、財產來源不明、偽造文書、洗錢等罪嫌,經檢方提起公訴在案,事涉高階公務員違法失職,已申請自動調查。監察委員蔡崇義、林國明、王麗珍表示,陳凱凌任職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職務期間,是否利用其職務上對該局所轄業務具有裁量、決策權限之機會,並藉其身為機關首長之身分,以不法方式使第三人提供不正利益?除現已起訴案件外,是否尚有其他違法失職事項?主管機關對所屬高階公務員是否有督導不周之處?對於防弊監督機制有何策進作為?實有詳加調查瞭解之必要。
劣偽快篩試劑流入市面案 監察院糾正食藥署
監察院調查,去年國內爆發中國大陸製的劣質快篩試劑流入市面事件,認為食藥署疏於強化EUA(緊急使用授權)審查機制,且漠視連續產品異常的警訊,不但從未通知海關,也從未抽檢該問題試劑的安全與效能等情況,在今(27)日公布對食藥署提出糾正,並要求議處相關失職人員。監察委員蘇麗瓊、王麗珍、蔡崇義調查「中國製劣質COVID-19快篩試劑偽造為美國製造輸入我國」案,指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輕忽美國FDA及「ACON Laboratories Inc.」連續發布關於「Flowflex」快篩試劑已有陸製偽冒品流通之警訊,除未通知財政部關務署強化邊境查驗作業外,亦疏於強化審查機制,竟續率予核准另家業者所提「同款」試劑之專案輸入許可,嗣後又從未追查該試劑流向並抽驗其安全與效能,任該問題試劑四處流竄,肇使國內在2022年6月10日爆發劣質快篩試劑事件,危及民眾健康安全,經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審議,在昨日通過糾正案,並決議要求議處食藥署相關失職人員。調查委員說明,食藥署於2021年核准某公司申請美國ACON的Flowflex Home Test專案輸入,該公司於2022向台北關申報試劑進口,但經海關貨物查驗發現實際進口為中國製的Flowflex Rapid Test,因此台北關以虛報貨物名稱及產地問題,移請食藥署審理。後續發現其實美國FDA早已於2022年發布警訊,內容說明Flowflex Rapid Test未經美國FDA核准;另美國ACON 公司也同年公告,該公司產有中國製造的偽品,並宣達真偽品辨識方法之訊息等情,但是食藥署並未據以強化審查機制。監委調查指出,食藥署甚至在另一家公司於111年4月26日提出「同款」試劑專案輸入申請後,於同年5月10日即快速核准通過。此外,甲公司於2022年5月13日發函食藥署,申請註銷該款快篩試劑專案輸入核准,並於該函中提醒可能有中國製試劑改換包裝偽造產地,且已於市面流通情事,但食藥署竟辯稱該公司並無提出具體事證,因此仍未進一步查處,行事顯屬消極,相關人員確有失職。另外,調查委員指出,在海關查驗方面,關務署雖已將報關人、進出口廠商等有不良紀錄者納為風險因子,以提升查驗等級,但該系統竟沒有對問題產品名稱的風險評估,輕忽報關人常會以不同公司行號進口相同貨物,在發現進口快篩試劑有偽造產地及虛報貨名情形後,後續另家公司所提「同款」快篩試劑之報關申請案,又提升查驗強度,率予全數放行,將督促關務署檢討改善。
監院疫情調查報告出爐 監委要求衛福部「公開完整疫苗決策資訊」
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2月22日通過監察委員林郁容、王麗珍、蘇麗瓊、蕭自佑所提調查報告,要求行政院督促衛生福利部對於新冠肺炎疫苗的整備與採購決策及作業程序未臻周妥之處,進行檢討改善。4位監察委員表示,國內於2021年5月中旬爆發本土疫情,社會瀰漫恐慌不安,國人對於疫苗之施打有急切需求,部分輿論認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對於疫苗整備及採購政策似有不周,且決策過程未見完備。為究明實情,調查過程諮詢國內專家學者及約詢時任衛福部陳時中部長、疾管署周志浩署長及食藥署吳秀梅署長等人後提出調查報告。監委指出,全球COVID-19疫情爆發後,國內尚未發生大規模社區感染前,即開始整備COVID-19疫苗。因臺灣管制措施得宜,疫情發展慢於其他國家,但當時全球疫情擴展迅速,其他國家一開始就進入社區感染,死亡病例遽增,因此先進國家較早於疫苗尚未研發成功或取得EUA時,即投入大量資金,以投資方式超額採購疫苗,疫苗初期產能有限,供不應求,採購條件由賣方主導,加以國內疫情平穩,民眾接種疫苗意願不高,故我國向國際疫苗廠採購及簽約之當時,時程較其他國家為晚,而且採購數量相對較少,致非屬國際疫苗廠優先供貨之國家,包括COVAX平台在內;另2021年5月疫情艱難時刻,疫苗到貨數量僅87萬餘劑,迄同年7月底前,到貨數量約951萬餘劑,其中586萬餘劑係國際友人捐贈。因此指揮中心雖緊急應變,透過外交部協助爭取國際捐贈,確為不得不然之舉,允應確實檢討此次新冠疫苗無法滿足國人接種需求之各項因素,作為日後因應新興傳染病流行之疫苗政策決策及執行採購時程之參考。監委指出,行政院於2020年7月確定我國疫苗來源包括「自研自製」的管道,食藥署即規劃視疫情急迫情形及緊急公衛需求,必要時給予EUA,並曾邀集高端、國光及聯亞等3家研發COVID-19疫苗業者參與,同年10月14日召開專家討論會議決議「COVID-19疫苗申請EUA所需的療效資料,得以免疫原性做科學上合理的連結或推估」;2021年5月28日之專家會議同意以「比較國產疫苗與AZ疫苗之免疫原性(不劣性比較)」,作為國產疫苗緊急使用授權之療效評估標準,以及食藥署於2021年7月18日及8月15日分別召開會議審查高端疫苗及聯亞疫苗申請EUA案,將中和抗體效價作為替代性療效指標與決定是否發給高端及聯亞EUA所為之決定,有其決策依據。惟迄今國際間承認高端疫苗之國家僅有10國,主要原因應係未有傳統第三期臨床試驗之結果證明其療效,國際認證之進展相當有限,部分國人因此對其保護力有所質疑,已不利國內疫苗產業之發展。未來倘有類似情況,衛福部應以本次疫情經驗為鑑,研酌於契約中擬訂業者取得相關國際認證等適當條件,以促使國內業者盡最大努力,提升民眾信心。監委另表示,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雖授權公務員應依專業判斷進行緊急採購,但執行者在實務上因授權範圍未具體明確,仍可能多所顧慮。此次疾管署以預採購方式向COVAX平台、AstraZenca公司、Moderna公司採購未完成第三期臨床實驗之疫苗,各界並未質疑其合法性,但於高端及聯亞尚未取得EUA即簽訂採購合約,卻使辦理採購之疾管署迭遭責難;又2021年發生社區感染時,迭有批評購買數量太少,甚至認為第一要務是取得疫苗,即使價格再貴,亦應於國際間不計成本,搶購疫苗。惟疫情難以預料,指揮中心增加採購之數量,來不及在效期前全數接種,部分疫苗必須銷毀,再被質疑購買數量過多;再以COVID-19疫苗之交易為賣方市場,各廠商於合約中約定雙方權利義務有利於賣方,而採購數量、時機,以及各國國民之所得情形,均可能影響疫苗採購之單價,且廠商並未公布其訂價依據之成本分析,疾管署亦難以取得各國購買之價格進行比價。因此衛福部及工程會允應就此次COVID-19疫苗之採購經驗,通盤檢討緊急採購之相關規範,其授權範圍應具體明確,採購程序及機制容許相當之彈性,完備緊急採購之法令規範及辦理程序,俾使公務員不致進退失據,得及時依專業判斷為適當之採購;另衛福部允應培養國內具備國際採購專業之人員,研酌如何結合各部門專業人力,共同協助處理,提升緊急採購之專業能力。監委表示,指揮中心為規劃疫苗接種部署,在民間企業及慈善團體申請輸入疫苗時,要求需檢附原廠授權書,有其確保疫苗安全有效及供應數量穩定之考量;鴻海及永齡基金會於2021年6月1日委託台康公司檢附相關文件向食藥署申請500萬劑BNT疫苗專案輸入, 6月10日補件,當時並未取得BioNTech公司同意供貨之證明文件,但食藥署仍於6月12日許可有條件專案進口,其但書包括BioNTech公司出具同意供貨之證明書等,永齡提供疾管署擬向疫苗廠表達國家願意支持之草案資料;台積電亦於2021年6月10日主動至疾管署拜會,表達捐贈疫苗意願,並將申請之文件提供疾管署之律師進行檢視與修改。疾管署即持續與相關企業檢視及研修採購前置作業所需法律文件,俾使捐贈單位能進行後續疫苗採購事宜。惟在當時國人對疫苗有急切需求之氛圍下,衛福部於2021年7月11日晚間完成簽署程序,與國人對加速取得疫苗之期待有所落差,甚至引起外界之質疑與抨擊。衛福部允應檢討此次民間企業、團體捐贈疫苗之行政流程及證明疫苗來源及品質之相關文件,建立捐贈疫苗與藥品之處理機制。除此之外,監委另提出下列調查意見,並請行政院督促所屬檢討改進:一、我國與國際間疫苗受害救濟之審查制度相較,民眾申請時無須付費及負舉證責任,且由中央協助資料蒐集,申請之門檻較低,相對審理所需行政負擔較重。惟新冠疫苗多採用緊急授權方式上市,在安全性及有效性存有風險,民眾於接種疫苗後發生不良反應,因有時序上之關聯,難免懷疑與接種疫苗有關,疾管署允應加速新冠疫苗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查進度,釐清個案傷病或死亡與施打疫苗之關聯性,使受害民眾迅速獲得合理之補償,維持對接種疫苗之信心,以利防疫政策之推動。二、指揮中心依據ACIP專家會議結論,依職業、年齡、疾病等風險別排定優先順序,但公布之相關會議記錄,對於疫苗接種政策之討論,僅記錄討論後之決議,民眾難以瞭解接種順序之考量,引發各種疑慮,應予檢討以作為未來疫苗接種政策之參考。三、部分縣市對於預約接種疫苗方式及場地動線規劃不周,甚至發生非高風險者未依接種順位提早接種疫苗之情事,衛福部允應通盤檢討此次縣市政府規劃及執行疫苗接種所發生之各項問題,作為日後進行大規模疫苗接種計畫之參考,避免類此情事之發生。四、疫苗政策為攸關全體國民重要權益之事項,衛福部已公開部分疫苗採購、核予高端疫苗EUA、通過高端疫苗效益評估報告等重要決策之內容,相關政策亦經專家會議討論形成政策決定,但公布之資訊尚不足以使民眾對疫苗政策之諸多質疑獲得釐清,允應公開更完整之疫苗決策資訊,對民眾疑慮事項善加說明澄清,並檢討目前將相關簽稿文書之機密等級設定「密」等之必要性,適當開放予各界檢視,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本案在111年12月21日經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審查,經與會委員嚴謹討論,認有再予補充論述之需要。為確保調查報告之周全,爰斟酌會中委員提出之各項意見,修正調查報告內容之部分文字後,再行送會審查。至本案之處理進度,符合「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注意事項」相關規定,併予敘明。
疫苗採購案 監院查1年半尚未公布任何結果
監察院前年已立案調查新冠肺炎疫苗採購過程是否周全,但尚未公布任何結果,監察院祕書長朱富美去年曾表示,疫苗採購屬特殊重大案件,調查期限延長至1年半,調查報告將在年底出爐,昨日正是最後期限,但仍未見調查結果。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質疑,監察院不敢在這時候公布調查報告,恐是怕傷了將接棒行政院長的高端代言人陳建仁,批監委自我閹割、只會看顏色辦案。監察院在前年起立4案與國內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案件,調查政府防疫措施與作為是否有疏漏,其中包含萬華阿公店染疫案、放寬國籍航空機組員檢疫措施3+11案、疫苗整備及採購案,以及疫情管控是否維護移工人權,目前除了疫苗案,另3案均已結案。國民黨立委游毓蘭去年質詢時指出,監委先前立案調查疫苗採購案至今已逾1年,結果仍未出爐;朱富美當時指出,由於疫苗採購屬於特殊重大案件,調查期限從1年延長至1年半,調查報告將於年底前出爐。依照「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注意事項」的規定,疫苗案屬於「特殊重大案件」,法定調查期限是1年,但最長可以延長到1年半,因此若以立案時間2021年6月18日,該案最晚的期限就是1月18日。據了解,在去年底的最後一次社福衛環委員會中,查案監委林郁容、王麗珍、蘇麗瓊、蕭自佑提出「疫苗採購與整備案」調查報告,但當時送交版本對衛福部並無提出糾正,讓部分監委表達異議,因此查案監委選擇先行撤案,待衛福部補資料後,再修正調查報告後提出。不具名監委表示,昨日在社福衛環委員會中,完全沒有看到「疫苗採購與整備案」的議程,也未見調查報告,因此委員會尚未就此案做出討論;但監委也指出,第一版的調查報告在上月提出,這次僅是提出修正,並沒有超過期限。賴士葆痛批,監察院已成為行政院監察局,只敢調查地方政府,像恩恩案只花了6個月就完成調查報告,而疫苗案已拖了1年7個月,監委綠化只會看顏色辦案。
苗栗三灣前鄉長涉貪1289萬 監院「13:0通過彈劾」移付懲戒
苗栗縣三灣鄉前鄉長温志強於任職期間,多次利用督辦鄉公所各項公共工程之職務上機會,向承攬政府採購標案之廠商收受賄賂,又利用鄉公所109年兩度辦理清潔隊隊員甄選之機,分別向有意應徵者或應徵者之親友收取賄款,不法獲利合計達新臺幣1,289萬8,100元;復為隱匿其相關不法所得,另涉犯洗錢罪嫌,核其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監察院於今(10)日審查並以13比0全票通過監察委員林國明、蔡崇義、王麗珍提案,彈劾温志強,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據監院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温志強所涉之違失情節如下:一、於108至109年間辦理「三灣鄉辦公廳舍重建工程案」,收受承攬廠商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蔡姓兄弟交付之150萬元賄款。二、三灣鄉公所於109年7月及9月間,因清潔隊員出缺遞補之需而分別辦理一次清潔隊員之公開甄選,被彈劾人於前案開價60萬元作為錄取有意應徵之古姓清潔隊員之代價,古員之父親於古員順利錄取後,透過友人轉交60萬元現金賄款予被彈劾人。後案則經相關當事人請託議價後,被彈劾人同意以45萬元作為錄取温姓清潔隊員之代價,並於如數收受賄款後,利用職權協助温員獲核定錄取。三、109年間三灣鄉公所辦理「109年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土地建置太陽光電系統」標租案,被彈劾人主動向得標廠商瑞○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朱○○索賄200萬元,經朱○○親赴鄉公所與被彈劾人斡旋,雙方達成賄款降為100萬元之協議,嗣於該案辦理相關申設流程過程中,陸續收受朱○○交付70萬元現金賄款及1罐茶葉。四、被彈劾人自107年起透過友人呂○○擔任白手套,與數家工程營造廠商業者私下勾結,組成圍標集團,由呂○○在被彈劾人之授權下,出面安排協調廠商圍標,該等廠商輪序陪圍標三灣鄉公所之工程採購案,使各廠商在協議不為價格之競爭下,得以高價得標,並期約每件工程交付工程款8%之賄款予被彈劾人,作為被彈劾人在公所內協助獲取有無其他外來廠商投標資訊、排除公所內部困難而順利得標之代價。該圍標集團內之廠商藉前揭手法獲得標案後,再由廠商業者自行計算依約定須給付被彈劾人之賄款數額,親自交付被彈劾人,或託由呂○○代為收受後再由被彈劾人不定期前往呂○○所經營之打字行收取。(一)加○營造有限公司及加○土木包工業歷來承攬三灣鄉公所24件標案,由其實際負責人傅○○陸續向被彈劾人交付賄款共計288萬1,000元。(二)國○土木包工業歷來承攬三灣鄉公所26件標案,已由其實際負責人邱○○陸續將其中24件工程之賄款共計228萬8,000元託由呂○○轉交予被彈劾人收受。(三)合○土木包工業歷來承攬三灣鄉公所15件標案,已由其負責人邱○○陸續將其中11件工程之賄款共計118萬元,親自交付被彈劾人或託由呂○○轉交予被彈劾人收受。(四)舜○土木包工業歷來承攬三灣鄉公所8件標案,已由其實際負責人王○○或其子王○○陸續將其中7件工程之賄款共計104萬5,100元,託由呂○○轉交予被彈劾人收受。(五)綜上,被彈劾人透過上開洽特定廠商圍標工程手法,共收受66件工程賄款計739萬4,100元。五、茗○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茗○公司)之股東兼該公司苗栗地區業務負責人吳○○因於106、107年間向被彈劾人接洽,爭取由該公司得標三灣鄉公所之設計監造案,並表示願支付標案金額15%之工程回扣賄款予被彈劾人,作為得標之代價,經被彈劾人應允後,自107年起,三灣鄉公所辦理之多項設計監造案,遂均經該公所以「準用最有利標」或「參考最有利標精神」辦理開、決標並評選茗○公司為優勝廠商或符合需要廠商後,由被彈劾人利用其鄉長之職權核定決標予茗○公司。由吳○○之胞姐協助於各年度年底前以所得標之各標案設計監造費用扣除5%營業稅後,再乘以15%計算賄款,並製作工程費用明細資料,供吳○○統計各該年度得標須支付被彈劾人之賄款金額,其中,107年度得標11件標案,支付賄款42萬8千元;108年度得標5件標案,支付賄款17萬1千元;109年度得標13件標案,支付賄款59萬9千元;110年度得標24件標案,支付賄款65萬6千元。各年度賄款均由吳○○交付被彈劾人收受,被彈劾人共計收受185萬4千元。六、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翊○公司)之負責人鄭○○見苗栗縣三灣鄉尚未全面汰換LED路燈,遂於108年間積極針對三灣鄉提供相關評估報告以遊說被彈劾人辦理工程發包,經被彈劾人指示所屬建設課同仁據以編列109年度預算辦理。嗣經被彈劾人引介長期承攬三灣鄉公所設計監造案,同時亦為本件LED工程設計監造案之內定得標廠商茗○公司吳○○予鄭○○共同謀議路燈汰換工程內容。其後,109年8月至110年9月間,鄭○○分別於三灣鄉LED路燈換裝工程之招標階段、開工後、報竣工驗收前及驗收後之請款期間,各交付10萬元予被彈劾人,被彈劾人共計收受40萬元賄款,除協助翊○公司順利得標承攬三灣鄉LED路燈換裝工程採購案外,並指示公所同仁配合履約施作事宜,及使廠商後續請款作業順利。七、另被彈劾人意圖隱匿歷來向廠商收受賄賂之不法所得,以逃避司法機關調查追訴、處罰,遂借用其母親温葉○○名義於三灣鄉農會開設帳戶,並持有保管該帳戶存摺印鑑,以供其存入隱匿相關不法所得;復於110年4、5月間,利用收賄之不法所得出資190萬元,與友人合資以570萬元購入苗栗縣三灣鄉大河底段土地,而借用其已成年之子温○○之名義登記為土地權利人,藉此隱匿、移轉及變更其歷來利用職務上機會收受之賄賂,並規避財產申報。被彈劾人温志強擔任三灣鄉鄉長,本應清廉自持,致力推動地方建設,為民謀福利,詎其竟利用職務權限,伺機索取賄賂中飽私囊,多次利用督辦鄉公所各項公共工程之職務上機會,向承攬政府採購標案之廠商收受賄賂,復利用三灣鄉公所109年兩度辦理清潔隊隊員甄選之機,分別向有意應徵者或應徵者之親友收取賄款,不法獲利合計達1,289萬8,100元;復為隱匿其相關不法所得,另涉犯洗錢罪嫌,核其所為已嚴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相關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移付懲戒。
城中城大火釀46死 監察院糾正高市府及內政部
高雄市城中城大樓去年10月14日遭縱火致重大傷亡,監察院昨(8)日通過監委施錦芳、王麗珍、葉宜津的調查報告,指出高雄市政府放任該大樓1樓歇業商場違規停放大量機車、未能察見其防火門缺損及防火區劃破壞、未積極輔導成立管委會,且消防安全檢查消極被動、流於形式,而內政部亦疏於督導,因此提案糾正高雄市政府及內政部。施錦芳、王麗珍與葉宜津調查中城大樓遭縱火釀成46死41傷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發現高雄市政府長期忽略該大樓歇業商場違規使用停放大量機車、未能掌握並要求所有權人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以致未能察見其防火門缺損及防火區劃破壞情形;且市府工務局於2011年起就未能積極輔導該大樓成立管理委員會,消防局也怠於追蹤該大樓不曾依法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也未依法裁罰區分所有權人,甚且因住戶設置柵門無法進入,僅能以張貼檢查通知單、開立行政指導單等作為,足見消防安全檢查消極被動、流於形式。監委調查指出,內政部疏於督促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儘速實施集合住宅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且發出的函釋造成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在執行上曲解誤認,認定停歇業場所無使用人即無須申報,亦有疏失。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昨日通過3位監察委員的調查報告,並通過提案糾正高雄市政府及內政部。監委於調查報告中指出,高雄市政府於城中城大樓火災事件後,雖專案清查該市老舊複合式大樓以及停歇業或閒置荒廢場所,並以公益性跨區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重建及安置居民,但本案凸顯出,老舊中高樓層商、住混合大樓停歇業後閒置荒廢,未成立管理組織、未辦理公安、消防安檢申報等,多肇因於產權更迭、所有權人眾多導致管理不易,未來內政部應積極提出制度面解決方式,或研議代執行機制,或檢討可行都市更新程序,落實高風險場所之公共安全,以保障民眾生命財產。
太魯閣號事故奪49命曝8項違失 監察院糾正交通部及臺鐵局、鐵道局
110年4月2日臺鐵408次太魯閣號列車事故現場。(圖/監察院整理繪製)監察院今(13)日通過監委葉宜津、蔡崇義、鴻義章、張菊芳、王麗珍提案,糾正交通部及所屬臺鐵局、鐵道局110年4月2日太魯閣號列車事故之各項違失;至於本案凸顯之工程管理制度問題,請工程會會同營建署等有關機關共同檢討查處。110年4月2日,第408次太魯閣號列車在行經清水隧道前,因撞擊滑落邊坡侵入路線的工程車造成出軌,造成49人罹難和300多人輕重傷,就此案行政違失,經監院歷經1年多的調查,發現交通部與臺鐵局、鐵道局有8項違失。監察院發現,第一,臺鐵局K51標工程工地管理鬆散,大門門鎖於110年元旦故障未修復以麻繩捆綁代替,同年4月清明節連續假期停止施工期間仍未落實停工工地門禁管制查核。造成東新公司為趕工,漠視停工規定進場施工、再以錯誤方法使用挖掘機(俗稱怪手)用吊帶連結大貨車拖拉操作不慎,導致吊卡大貨車墜至鐵軌遭列車追撞,造成此次憾事。此外,臺鐵局於歷經107年普悠瑪事故後仍未記取教訓,工地管理輕率疏漏,有欠嚴謹,以致再次發生行車重大工安死傷事故。第二,K51標工程安全衛生設計未盡周延,未預見工區既有道路潛藏之危害因子。在施工前的危害告知協調會議,臺鐵局未告知事故地點可能存在的危害風險;施工期間2起預拌混凝土車卡陷路緣邊坡事件凸顯工區既有道路路況欠佳,而施工品質及安全衛生等查核重點亦忽視工區既有道路另一端東正線危險彎道下坡墜落風險,導致此次事故,顯示臺鐵局未善盡監督營建施工、設計監造及專案管理等廠商管理責任。第三、身為工地管理最高負責人的工地主任便宜行事,在不知悉吊帶承受重量以及未接受與「挖掘機」有關的專業訓練情況下,貿然駕駛挖掘機企圖以吊帶連結吊卡大貨車拖移,輕忽事故地點鄰近鐵路軌道,有墜落的高度風險,毫無任何工安危機意識,顯見臺鐵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未全面落實。第四、K51標工程工地主任於施工初期擔任「品質管理人員」兼「鋼筋領班」,球員兼裁判,違反品質管理人員應專任規定;後接任工地主任之同時又為其他營造業負責人,違反營造業法第28規定,臺鐵局及負責審核之設計監造及專案管理廠商均未確實審查,同意核定本案施工計畫及變更工地主任,核有違失。第五、K51標工程施工人員管理有欠嚴謹,花蓮工務段、專案管理廠商及設計監造廠商未發現有非法外籍移工於本案工地工作;另因工人異動頻繁而未依規定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致110年4月2日於西正線隧道內施工的4名工人身陷2萬5千伏特高壓電風險而不自知,凸顯工地人員管制疏漏。第六、東新公司提報備查之「K51標工程職業安全衛生計畫」,無緊急通報電話及事故點兩端與和仁、崇德車站聯絡電話,且未依該計畫所提「將各緊急聯絡電話製成卡片,發給工程人員隨身攜帶,以備不時之需」;在事故發生後,肇事者K51標工程工地主任未善用行調無線電聯絡鄰近列車司機員、工區前後車站及綜合調度所告知緊急狀況,亦未於第一時間通報警方及救護單位以搶救傷患,工地緊急通報機制形同虛設,錯失緊急救難處理先機。第七、花蓮工務段工程承辦人潘堂益為避免工程落後太多遭上級管考,要求聯合大地公司監造主任及東新公司工地主任配合美化施工進度數據,上開人員即聽從潘堂益指示,完全抄襲工地主任於施工日誌所載之施工進度於其製作之監造日報表內,並未確實審查,潘亦據以登載於工程會建置之「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內,臺鐵局各層級長官也未落實稽查,其於臺鐵局歷經普悠瑪事故後總體檢檢討,僥倖投機便宜行事的散漫心態仍未改善。第八、在普悠瑪列車出軌翻覆事故之後,行政院召集跨部會及外部專家學者共同組成「臺鐵總體檢小組」並於108年1月18日完成「臺鐵總體檢報告」,共計提出144項改善事項,由臺鐵局提送檢討辦理情形至監理機關鐵道局追蹤管考後簽部,陸續同意解除列管。但後又發生太魯閣號重大事故,前後兩次事故已嚴重傷害民眾對於鐵路行車安全的信賴,近期內又陸續發生多起工安事故,顯示臺鐵局所提各項安全防範措施並未有效落實,交通部、監理機關鐵道局卻都陸續解除列管,未確實追蹤管考以致工安問題仍不斷重現,顯見改善成效並未完全,有違民眾期待。
太魯閣號事故釀49人死亡、300餘人受傷 台鐵前局長遭彈劾
台鐵太魯閣列車去年4月2日事故造成49人死亡、3百餘人受傷,監察委員葉宜津、蔡崇義、鴻義章、張菊芳、王麗珍調查後,認為台鐵局前局長張政源、交通部常務次長兼任台鐵局前代理局長祁文中,以及工務處前處長陳仲俊有怠忽督導之責,監察院通過彈劾3人。去年4月2日上午約9時28分,台鐵一列由樹林站開往台東站第408次車太魯閣自強號,行經和仁站到崇德站間,列車出和仁隧道南口,撞及一輛先前由軌道上方施工便道,經邊坡滑落而停止於軌道上的大貨車,列車8節車廂全部出軌,造成2名司機員及47名乘客共49人死亡,1名清潔人員及212名乘客共213人受傷。監察院表示,在9月6日審查通過提案委員葉宜津、蔡崇義、鴻義章、張菊芳及王麗珍所提彈劾案,經審查委員審查以同意:不同意票,張政源(12:1)、祁文中(12:1)及陳仲俊(13:0)通過3人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彈劾案由指出,台鐵局對行政院「臺鐵總體檢報告」交付辦理之攸關鐵路行車安全確保之安全責任與安全文化等改善事項未能落實執行,有違鐵路軌道沿線施工路段應加強施工相關安全措施之基本要求,致生本次事故,顯見張政源怠於執行職務,疏於指揮監督之責,未能依規定執行其職務,且未善盡謹慎勤勉及力求切實之職責。彈劾案由表示,祁文中接續職務為代理局長,綜理局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其附屬機構,也有執行不力之失,且持續督導該局業務,也應負督導不周之責;陳仲俊指揮監督所屬花蓮工務段辦理(北迴線 K51+170~500山側邊坡安全防護設施工程)標案,核有多項違失,且相關工程管理制度未臻周全。5位監委表示,被彈劾人張政源、祁文中及陳仲俊等人各項違失,終致發生本案重大死傷之行車事故等情,違失情節重大且明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應受懲戒事由及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於本年9月6日審查通過,移請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土地遭倒廢棄物清理要花10億 監委申請調查台糖人員涉掩護
台糖土地遭偷倒廢棄物,後續清理費用恐需超過新台幣10億元,將造成台糖鉅額損失,監察院今(3)日表示,此案已由監察委員王麗珍、張菊芳申請自動調查,深入瞭解台糖內部是否有掩護不法業者的行為。台南地檢署偵辦蔡姓男子在台糖公司土地非法掩埋廢棄物案,發現台糖公司台南區處善化資產課陳姓巡查股長涉有掩護蔡嫌偷倒廢棄物行為,指揮警調辦,聲押陳嫌獲准,並在四月底以竊佔、背信及違反《廢清法》等罪嫌起訴。監察院指出,台糖位於台南市新市區的7筆土地,遭非法傾倒廢棄物,遭不法掩埋廢棄物之總面積達2萬6997平方公尺,清理費用初步估算約新台幣10億2701萬餘元,台南地檢察署檢察官偵辦發現,台糖巡查股長涉有掩護業者偷倒廢棄物之行為。監察委員王麗珍、張菊芳認為,事涉台糖恐蒙受鉅額清除費的損失,有進一步瞭解之必要,已申請自動調查。監察委員指出,本案如此大面積的土地遭不法掩埋廢棄物,顯非單次不法行為所致,究案發經過與查處情形為何?台糖有無放任廢棄物傾倒面積擴大之情事?通報土地遭棄置或掩埋廢棄物之作業流程,是否有瑕疵或未落實?內控機制及監督管理是否失靈?相關人員處理本案有無涉及怠惰違失情事?實有究明之必要,將深入調查。
任內與翁茂鍾不當接獨 監院全數通過彈劾前法官曾平杉
監察院今(10)日公布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前法官曾平杉的彈劾案,報告指出,曾平杉任職法院期間,與官司當事人、富商翁茂鍾有不當接觸,除提供涉訟案件法律意見外,還收受餽贈、持有翁旗下公司股票,有損法官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經監察委員張菊芳、趙永清、林郁容、王麗珍提案彈劾,經監察院彈劾審查會審查全數通過彈劾。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翁茂鍾涉及不當往來,監察院在2020年已彈劾石木欽,並要求司法院調查,司法院人審會在2021年認定前法官林奇福、顏南全、蘇義洲、曾平杉、陳義仲及林金村,與翁茂鍾有不當往來,移送監察院審查。監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曾平杉自1997年至2013年任職法院期間,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飲宴、聚會,並接受翁給予的各類幫助、禮物,認為曾平杉身為法官,卻未能審慎交友,核有違失,情節重大,提案彈劾,經監察院彈劾審查會3日上午審查全數通過彈劾,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監委調查,曾平杉於1987年與時任佳和集團總經理的翁茂鍾在喜宴上相識,曾平杉的女兒在82到83年曾經持有怡華公司股票,以每股10元計算,總額約10萬元到18萬元不等;曾平杉自己也曾持有佳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每股10元計算,總額也達約200萬元至210萬元,顯見曾平杉與翁茂鍾交情匪淺。調查指出,佳和集團旗下怡華公司在1997年涉百利案,經媒體大肆報導,且依翁茂鍾記事本所載「曾平杉家討論百利案」,曾平杉顯然知悉翁茂鍾或其相關聯公司涉訟中,並且討論提供法律意見;監委認為,曾平杉既已知悉翁茂鍾或其相關聯公司涉訟中,除毫不迴避討論提供涉訟案件法律意見,還持續與翁茂鍾飲宴往來、接受餽贈,違失行為情節重大,有懲戒之必要。
陳菊帶隊赴法院 觀摩國民法官模擬庭
「國民法官」新制將在明年施行,監察院每年有4成的陳情案屬於司法案件,為深入瞭解並強化與司法機關互動,監察院長陳菊昨(12)日與監察委員前往台北地方法院,觀摩國民法官模擬法庭運作。陳菊指出,本(第6)屆監察委員上任以來,監察院受理的陳情案件中,有39.1%屬司法案件、通過的調查報告有21.6%為司法及獄政類,監察委員為職權行使,需要深入瞭解國民法官新制。陳菊強調,她與司法院許宗力院長都認為人權保障與司法公正是重要的價值。監察院絕對尊重憲政體制與司法獨立審判,尤其監察院和司法院皆為保障人權的重要機關,透過本次觀摩,更能強化兩院院際交流,促進彼此的互相理解。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委員王美玉指出,對於與人民訴訟權利息息相關的國民法官新制,監察委員相當關心兩大重點:人民訴訟權的保障,以及公平法院的落實。國民法官制度是司法一大改革,使人民能接近司法、司法更親近人民,讓法律專業與多元思考融合,以做出最恰當、貼近人民並呼應社會期待的公平判決。王美玉說,檢辯雙方要以淺顯易懂的方式,告知國民法官各項爭點,才能做出合理的判斷。她說,監察院尊重司法獨立審判權,期待與司法院共同為司法改革攜手努力,讓我國司法更為公平、公開及公正。觀摩期間,監委王榮璋針對身障者參與國民法庭審理程序、監委葉大華就外籍被告或聽障、語障當事人在審理之通譯權利等議題,與台北地院院長黃國忠交換意見。本次行程除了陳菊、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召集人林國明,還有王幼玲、王美玉、王榮璋、王麗珍、田秋堇、林郁容、林盛豐、施錦芳、張菊芳、范巽綠、郭文東、葉宜津、葉大華、蕭自佑、鴻義章等17位監察委員分批參與觀摩程序。
未依法辦理宣導惹網軍爭議 監委要求行政院檢討
監察院今(21)日發表調查報告指出,《預算法》早已規定,政策宣導應標示「廣告」及揭示機關名稱,利用網路媒體辦理宣導業務也明確納入規範中,但政院均未落實,引起社會各界關切「網軍」濫用網路資源,監察院要求行政院督促主計總處徹底檢討,除保障民眾言論自由,也可回應政府以宣導經費運用「網軍」之質疑。監委賴鼎銘、賴振昌及王麗珍指出,預算法於2011年1月已規定政府辦理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且揭示機關名稱,但迄2020年仍未落實辦理;且立法院早於2012年已決議,相關經費應專項編列預算,但是也有機關未遵行。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審查通過三位委員所提調查報告,並要求行政院督促所屬主計總處徹底檢討。監委指出,立法院於2012年已要求行政機關政策宣導經費應於預算書「妥適表達」及「編列專項預算」,並需定期公布執行情形並彙送立法院,但主計總處並未訂定相關作業規範或未落實執行,導致到去年中央行政機關仍有發生政策宣導經費編列的用途別科目不一致、未有專項列示政策宣導預算等缺失情形。主計總處為改善預算科目「暗藏」,今年雖已有增設三級會計科目等因應作為,但監委再深入調查發現,現行實務上,仍有運用工程管理費辦理宣導的爭議,此外,新增會計科目還是有可能無法顯示宣導相關經費的缺失,因此認為,行政院有再督促主計總處,檢視行政機關後續改善情形的必要。
紓困4.0三讀 普發現金、徹查民進黨假消息全遭綠封殺
預算規模逼近2600億的紓困4.0預算案昨三讀通過。面對在野提出普發現金1萬、確診身故補償、國產疫苗須完成三期臨床、高端EUA須全程直播等提案,全遭民進黨封殺。防疫紓困4.0預算三讀掃描 綠營封殺在野關鍵提案儘管綠營挾人數優勢在立院戰場輾壓在野,但面對本土疫情,有輿論認為主因在指揮中心疫苗採購決策失當,監察委員林郁容、王麗珍、蘇麗瓊及蕭自佑昨也宣布進行調查追真相。行政院提出2600億紓困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其中1866億用於紓困,734億用於防治;各部會以衛福部編792億居冠,疫苗與藥品臨床試驗、採購及檢驗經費為267億占比最高。對此,朝野共提1350項提案,經協商,NCC編8億補助五大電信商簡訊實聯制遭批評濫發國難財,經朝野大刪5億後,其餘各部會預算幾乎一刀未剪,最後三讀通過2594億9900萬,全數舉債支應。此外,昨也三讀《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讓法庭於疫情期間可視訊審理。昨仍有27案未達共識送院會表決。其中,國民黨衡量紓困雖有730萬人受惠,但為避免有紓困孤兒,提案要求普發現金1萬,遭綠營以「科學園區工程師、軍公教薪水都照領」為由封殺。面對疫苗接種屢傳猝死,國民黨提案給死者每人30萬慰助金、250萬元補償金,並成立傷亡國賠專責小組,也遭綠營否決。國民黨、時代力量提案要求國產疫苗需通過三期臨床才能上路,且食藥署審查高端EUA須直播,儘管衛福部長陳時中允諾可提供「會後去識別化紀錄」,但民進黨團書記長羅致政以「直播會給專家壓力」為由壓下提案。檢討國產疫苗採購、公開3+11會議紀錄,綠營也全數封殺。預算通過後,閣揆蘇貞昌到場致意表示,對於紓困遺漏的民眾,將滾動檢討補強措施。
陳時中為疫苗進貨慢道歉 監察院要調查了
新冠疫情5月大爆發,疫苗又嚴重缺貨,導致外界質疑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採購疫苗有嚴重疏失,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日前於立法院也正式道歉;監察委員林郁容、王麗珍、蘇麗瓊及蕭自佑等人今(18日)發佈新聞稿表示,將著手調查以釐清指揮中心對於新冠肺炎疫苗整備及採購是否有當。新聞稿表示,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全球,本土疫情於今年5月中旬後突然爆發,截至今日止,確診人數13771人,不幸死亡人數518人,國內社會瀰漫恐慌與不安,國人對於疫苗之施打有急切需求。新聞稿指出,有部分輿論認為指揮中心對於疫苗整備及採購政策似有不周,且決策過程未見完備,為究明實情,已於日前著手進行調查。新聞稿也強調,本案正廣泛蒐集各界提供之資訊,將詳加進行比對,以還原事實真相。另外,監委們也將針對相關疫苗採購數量判斷準據是否適當、資訊是否足夠透明、政府疫苗採購及施打策略有無及早規劃、在疫情平穩時有無積極爭取疫苗進口,以及相關制度及法令是否周延等進行深入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