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美玉
」 監察院 彈劾 監察委員 性騷 性騷擾涉收賄7567萬和性招待 監院彈劾營建署組長與課長
監察院指出,內政部原營建署組長張之明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廠商賄賂及不正利益(接受飲宴、有女陪侍之飲宴及性服務等招待)、一般洗錢、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等罪,收受之賄賂及不當利益高達新臺幣7,567萬235元,遭檢察官起訴,又有婚外情之違失;被彈劾人詹加欣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廠商不正利益罪(接受飲宴、有女陪侍之飲宴及性服務等招待),遭檢察官起訴,2人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審查委員全數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王美玉、賴鼎銘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張之明為原營建署簡任第11職等組長,為國家高階文官,竟不思廉潔自持,見為各地方政府撰寫補助申請計畫之廠商利益龐大,認為有利可圖,遂利用其職務上獲悉之計畫評選、審核重點及最新趨勢等重要資訊優勢及核決權限,收受陳○來、江○昇、莊○傑等廠商之賄賂及不正利益(接受飲宴、有女陪侍之飲宴及性服務等招待),總計高達7,567萬235元。彈劾案文表示,且張之明又有洩密、發生婚外情等違失,貪聲逐色,嚴重損害政府補助及採購事務之公平性,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核其所為除涉犯刑罰法律外,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7條、第22條第1款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第7點規定。彈劾案文續指,被彈劾人詹加欣身為原營建署道路工程組課長,熟稔工程預算及補助流程,竟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廠商江○昇飲宴招待36次(換算不正利益計8萬4,182元),其中部分飲宴有女陪侍及性服務等招待,又接受廠商莊○傑之飲宴、有女陪侍之飲宴及性服務等招待,對特定廠商為個別指導,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核其所為除涉犯刑罰法律外,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第22條第1款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第7點規定。監察院表示,前瞻計畫為國家重大政策,攸關民生基礎建設,本立意良善,被彈劾人等身居公務員要職,且均涉及前瞻計畫相關審議案件,即應與廠商往來之分際更加謹慎,卻對特定廠商為個別指導,與廠商飲宴期間討論公務,從中獲取賄賂或不正利益,前瞻計畫為其等濫用資源,未思人民福祉,違失行為非偶一為之、已長達多年,犯行明確,情節重大,有懲戒之必要,爰提案彈劾,並移請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前環保署督察隊長多次性騷 監察院:移送懲戒法院處理
監察院25日指出,經監察委員葉大華、王美玉、張菊芳調查,原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前總隊長李健育利用其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對女性同仁、訓練班女學員、外部廠商女員工進行多次性騷擾行為,為性騷擾慣犯。其於詢問時仍飾詞狡辯,毫無悛悔之意, 情節重大,故提案彈劾,並於11月5日經彈劾審查會全票通過,將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前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2023年7月曾揭露,環保署前督察總隊長李健育為性騷擾慣犯,甚至還更恐涉及刑責的性侵強暴,不過當事人已於10月離職規避調查。經監察院調查,認定其除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之規定,反覆針對女性同仁所為之不當碰觸身體隱私處等性騷擾行為,實已構成性工法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所稱之權勢性騷擾。監委指出,前立委陳椒華於112年7月間舉行記者會揭露性騷擾慣犯李健育所為之8件性騷擾案件,其中第4、7、8案原環保署或所轄單位知悉李健育涉及性騷擾情事後之處置過於消極被動,有未通報專責單位、未進一步查證及未積極處置等缺失。另前署長張子敬於該院詢問時亦坦承處理第8案有所疏失,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月20日通過對環境部之糾正案。監委表示,有關李健育之違失行為涉及刑事責任部分,將依監察法第15條移請法務部轉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另原環保署或所轄單位知悉李健育涉及性騷擾情事後之處置過於消極被動,原環保署遲至前立委陳椒華對外揭露李健育之惡行後,始於112年7月26日將李健育改任非主管職務之技監,未能依性騷法及早處置,防止其利用總隊長之職權或身分為性騷擾行為,實屬怠責,故糾正環境部之違失,並議處失職人員見復。監委說明,前立委陳椒華舉行記者會除揭露李健育為「環保署之狼」,另並指控張前署長疑似包庇。然經查其舉發之8起案件,原環保署稱僅接獲4案(第1、4、7、8案)相關資料,其餘案件政風室於112年7月27日函請該署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檢視104年至111年間曾否接獲相關陳情、檢舉或申訴資料,惟各單位回覆資料仍無第2、3、5、6案相關案件,故該4案政風室迄未蒐獲相關資料,另第1、4、7、8案亦難以逕行認定張前署長有刻意包庇李健育之情事。監委提及,本案張前署長確有處理疏失,然經衡酌李健育非張前署長所直接任命,張前署長工作地點在臺北,而李健育駐地在臺中,若未經由首長信箱知悉或接獲通報,實難以瞭解其與女性同仁之互動情形,故難謂張前署長有刻意知情包庇情事。◎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我國技職人才流失 監察院促行政院檢討改進
監察院今(18)日指出,我國技職教育人才流失、難以即時回應產業缺工,高中職比傾斜,家長之認同感待扭轉、畢業生就業意願及就業率待增進,證能合一尚難落實,且師資結構等問題,均待政府解決。監察委員賴鼎銘、王美玉、葉宜津調查「我國技職教育發展成效及相關現況問題」,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3年11月14日審議通過,將函請行政院督導教育部、勞動部、經濟部、原住民族委員會等檢討改進。監察委員賴鼎銘、王美玉、葉宜津指出,我國自90年推動技藝教育改革方案,透過各職群體驗學習,適性選擇技職教育發展;本案履勘訪查發現,國中小向下延伸技職試探有其重要性,但實務意見反應,專案編班效益雖高,卻因人力、薪資、設備及交通等成本致開班比率偏低、參與生數逐年下滑,部分縣市自辦專班比率甚至掛零、或有部分縣市選習率低於3成,顯示區域辦理規模落差頗大、畢業生9成以升學為主等情,後續有待持續改善。監委表示,我國技職教育長期肩負各級各類優質專業技術人才培育之使命,為各經濟發展階段奠定重要基礎;然近5年高中選讀技職專業群別學生遞減約11.5萬人(-38.09%)、畢業後就業率偏低,升學率卻高達82.64%;112學年高中職學生註冊占比,工業領域占29.29%,服務業領域卻占68.59%,另不同於109-110學年以製造業為第2大宗之就業趨勢,111學年專業群科畢業生就業行業別改以住宿及餐飲業為最大宗(占29.2%)、其他服務業(美髮及美容美體服務)居次(占11.4%),技職人才培育傾斜問題亟待跨部會協同因應。監委發現,技職專業的關鍵議題在於證照「含金量」;但目前技職證照對於謀職或實際薪酬之正面影響並未彰顯,產業誘因及配套措施均顯未足;又,近年勞動部職能導向課程品質認證(iCAP)僅有3部會提出申請,比率偏低,成效未彰且定位待商榷;而經濟部iPAS計畫,由產業訂定職能基準,學校端透過鑑定科目導引教學,能力鑑定合格者業界聘用加薪,理想值得期待,惟實施規模待提升。三名監委指出,教育部雖推動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工業教育學系每學期培育15名工業類科師資,然而量能顯然不足;中等技職教育儲備師資部分,109年(含)後以領取「群」證或「群+專長」證書教師計入儲備比,中等共同科目仍有4領域(7專長科別),技術群科有5群(5專長科別)等儲備比略低,凸顯師資匱乏警訊;此外,與105學年相較,111學年業界教師授課時數,技高端降幅約-14%,技專端更高達-56.86%,亟待教育部及早綢繆因應。三位監委發現,公協會並未發揮技職人才培育的關鍵角色,與技職學校端之實際鏈結、實質政策誘因仍待積極改善;諮詢意見指出,現今政府政策多在解決技職生源短缺的問題,面對職場存在就業環境不佳,或薪資條件落差等負面因素,相關產業端投入不足,公協會角色均待檢視精進。監委特別關注弱勢生及原民生技職訓練現況,報告指出,111年原住民學生選讀專業群科比率較一般生高出4.9個百分點,原住民重點學校實應扮演就學及職業訓練上之重要輔導角色。惟本案履勘及座談過程發現,部分學校針對未就學及未就業(雙未青年)原住民學生缺乏積極協助,有待改善;且部分原住民族學校因位處偏鄉山區,可供學生實習之業界廠商較少,面臨技職學生缺乏實習機會問題;基此,實有待各機關積極關注改善。
為移工及其子女打造更友善的生活、工作環境!
全臺灣約有75萬名移工,在臺灣工作女性移工,其中約20多萬名正臨婚育年齡的女性移工,因為政策缺乏周全配套,導致陷入生命與生存困境中,甚至被迫成為失聯移工,社會又該如何改變對於移工的刻板印象,營造尊重人權環境?成為一個真正包容的社會。Mozha媽媽Yuli來自印尼,在2013年到臺灣工作,原本是家事工,工作2年雇主卻只讓她休息5天,體力不堪負荷下決定逃逸山區,成為失聯移工。沒想到一天Mozha癱軟在地,好在Yuli在尋求關愛之家協助後,幫 Mozha辦理重大傷病以及臨時居留證,進行化療之後,母女安置在關愛之家,也安排Mozha復健以及到學校上課。這案例道出,移工內心最深恐懼與無助感,尤其是失聯移工的身分更讓她陷入兩難。任何一個到臺灣工作的人 就是我們自己人關愛之家1986年創立,主要是照顧愛滋病人,1997年起協助照顧外國人,更照顧1000多名移工孩子,其中包含失聯與非失聯移工,創辦人楊婕妤點出關鍵問題,「她們擔心懷孕後,無法承擔仲介費和銀行債務,而選擇淪為失聯移工。」根據統計,2024年失聯移工創下新高,達到8萬7000人,他們身處異鄉卻得隱身躲藏打黑工維生。任職力成科技的菲律賓籍廠工Jennyfer,2022年在臺灣懷孕生子,她生完孩子後生父就失聯了,目前Jennyfer獨自撫育2歲小孩,她提到,「有聽朋友說過,有些公司一旦懷孕,必須在至少3個月回家,即使允許在臺灣生產也不能延長育嬰留停假,只能申請產假,不能申請無薪假。」一開始甚至擔心懷孕後公司不會跟她續約,擔心主管覺得會影響工作,另一困難是孩子照顧問題,Jennyfer平時上班將女兒託給朋友照顧,有時沒人可以幫忙,就一個人照顧孩子,也因太累而生病。許多女性移工得面臨職業與家庭雙重困境,Jennyfer也很感謝力成科技的主管與同事們都會給予關心與支持,減輕她的不安。針對移工的擔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署長蔡孟良回應,「臺灣對移工基本上我們就是國民待遇,也就是說我們自己國內的勞工,勞動的法令其實一體都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不能因為懷孕就片面解約、解僱。」不只法律提供保障,在桃園、彰化跟高雄設立外國籍婦幼諮詢服務中心,提供相關的婦幼協助。他強調,「任何一個到臺灣工作的移工,其實就是我們自己的人,所有的政府的服務都能夠及時而到位,也真的能夠解決她的困難。」其實,移工不應被視為純粹勞動力,她們需要被尊重和善待,和碩聯合科技董事長童子賢提到,「在沒有網路或智慧手機工具之前,臺灣的外來移工的處境是很辛苦,幾乎是被當作機器人勞動,貢獻她的腦力和體力或時間,當她有婚姻或懷孕生子,她也是人生父母養,更應該善待她。」喊話為移工在臺灣的生活、工作環境打造得更加友善。和碩聯合科技董事長 童子賢。但現實是即使有法律保障,卻也很難真正得到落實。而且,許多雇主會覺得懷孕移工會帶來麻煩、增加成本,導致移工被不公平對待,甚至被迫離開臺灣,監察院監察委員王美玉提到,「需要跟社會對話,我們要的是勞動力,但是我們忽略了我們來的是人,那人作為一個生命的基本尊嚴、生命權、 生存權,都要顧到。」逐步改善女性移工的工作和生活環境。從開放移工到關心移工人權的主委陳菊表示,「人權會成立專案小組,撰寫《移工如何在異鄉撫育孩子》專案報告,提出了8項建議,包括加強法律保障、強化合法移工懷孕期間安置措施、補助移工托育需求等,改善移工在懷孕和育兒方面的困境,保障移工的基本人權。」呼籲在政府和社會各界共同努力下,讓移工在臺灣的生活和工作環境獲得公平與正義,為他們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真正成為一個尊重人權、包容多元的社會!
盧正臨刑喊冤! 伏法至今24年…調查報告「3發現」恐遭冤屈
退休警察盧正於1997年12月涉犯擄人勒贖殺人罪,2000年6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後三審定讞,同年9月7日執行槍決。盧正家屬及冤獄平反協會認有冤情,向監察院陳情。調查結果顯示,盧正涉犯擄人勒贖殺人罪遭判處死刑確定案,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88年度上重訴字第758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顯有錯誤,盧正恐遭受冤屈,並非真正犯罪行為人。調查委員王美玉、高涌誠說明調查發現如下:一、 被告盧正臨刑喊冤,恐遭受冤屈調閱台灣高等檢察署台南檢察分署執行死刑卷宗發現,盧正於執行槍決前,執行檢察官訊問時,仍堅稱係遭冤枉。二、原確定判決認定詹姓被害人係遭盧正殺害棄屍,與事實不符,監察院已於2024年6月20日函請法務部轉所屬研議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一)死亡時間的疑義:原確定判決認定盧正係於1997年12月18日18時許殺害詹姓被害人,於同日20時許棄屍,惟經蕭旭峰教授以法醫昆蟲學依本案相同條件進行死後間隔模擬實驗結果,研判死者應係1997年12月19日接近屍體尋獲時方遭殺害並棄屍,原確定判決認定詹姓被害人的死亡及棄屍時間,明顯與科學事實不符,經查盧正於1997年12月19日已遭警方跟蹤監控,有明確不在場證明,原確定判決認定詹姓被害人遭盧正殺害棄屍,顯與事實不符,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二)鞋帶是凶器嗎?原確定判決認定本案扣案鞋帶為凶器,惟查本案審理時對於犯罪手法本存有疑義,擬邀請法醫師再行鑑定,因未實際囑託,致仍有疑點未明,經藍錦龍股長進行鞋帶緊拉勒痕型態實驗及依本案詹姓被害人頸部勒痕形態鑑識結果,認極可排除本案扣案鞋帶為凶器之可能性;又盧正供稱係手套襪子徒手撕斷膠帶綑綁被害人,經藍錦龍股長模擬重建實驗結果,膠帶斷口應呈扭曲情狀且沾有織物纖維,惟檢視卷內現場勘查人員自被害人身上取下之膠帶,切口平整且無沾黏織物纖維。顯示盧正之自白欠缺真實性,原確定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有誤。(三)盧正雖曾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初期自白,惟經趙儀珊副教授以有完整逐字稿之盧正偵訊筆錄內容與盧正致家屬親筆書信等資料進行司法心理鑑定分析,提出「供述鑑定報告」認為盧正自白的真實性低,錯誤自白的可能性高。三、現行刑事訴訟法有關死刑執行之規定,須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然現行實務僅以法務部「函」復高等法院檢察署之方式為之,且無須蓋用法務部機關印信,除與刑事訴訟法之法律文字不相符合外,並違反立法原意,且與其他執行命令相較,顯然輕率。
海軍陸戰隊遺失手槍竟用「玩具槍」以假亂真 指揮官、營長被判休職6月
海軍陸戰隊新訓中心遺失手槍,指揮官上校潘東昇為了隱瞞實情,默許營長中校林家葳和4位連長共同集資購買「仿真模型槍」以假亂真,企圖掩飾丟槍疏失,被監察院彈劾。懲戒法院認為,林、潘身為主管,卻怠於執行職務,案發後未立即依規定逐級回報,反而文過飾非、魚目混珠,嚴重傷害國軍形象及政府信譽,30日各判兩人休職6個月,可上訴。監察委員王美玉、賴鼎銘和郭文東調查得知,潘東昇發現第2營遺失1把45手槍,得知並確認槍枝短少後,並未按照規定於獲悉起30分鐘內逐級回報國防部列管,而是隱匿丟槍責任,默許營長、連長集資購買仿真模型槍,由林家葳挑選其中一把,偽充真槍混儲於械庫中,再由所屬連長偽刻槍枝序號,偽充真槍放入械庫中,企圖掩飾丟槍。監委並表示,在新任營長交接點交時就發現槍枝有異,向潘東昇反映,反被斥責,因此僅在交接清冊註記槍枝有異,潘東昇所為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為軍事上虛偽之命令、通報或報告、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國軍械彈爆材管理指導要綱及海軍械彈爆材管理相關規定,違失情節重大。監委強調,潘東昇及林家葳嚴重傷害國軍形象及政府信譽,為整飭官箴,並杜絕僥倖,確有予以懲戒之必要,因此提案彈劾。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認定,依相關事證認定,林家葳、潘東昇兩人有向上級報告的義務卻違反規定,未於獲悉案況立即逐級回報國防部列管;林、潘兩人怠於執行職務,致所屬人員未依據械彈管理要綱相關規定領用、保管及登記、歸還槍枝,致使45手槍遺失,有監督查核之違失。經衡酌兩人犯後皆坦承犯行,兼衡其等家庭狀況及因本案受有職務上處分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定事項等一切情狀等,經整體評價結果,認應各處以「休職,期間六月」之懲戒處分為適當。回顧這起丟槍事件始末,2022年3月間,當時海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陸戰隊新兵訓練中心第二營負責辦理111年第一梯次新式教召任務,並自2月7日起到3月4日止。海軍教準部規劃於2月24日到營區視察預檢新式教召整備情形,因此值星連長指派鄭姓、盧姓兩名士官前往聯合械庫提領該次預檢陳列各式武器,包含兩把45手槍。其中鄭姓士官提領一把手槍後,將槍枝送到另一教召場地給綜管科長及彈藥官測試手槍與槍套是否吻合,測試完後後,鄭姓士官竟疏未注意,遺失這把手槍,直到教召結束的3月4日,吳姓士官長清點槍枝時,才發現遺失了45手槍一把,於是層層通報到上級林姓中校營長處,但林姓營長並未依照《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30分鐘內逐級回報國防部列管,只要求屬下4名連長在營區內仔細搜尋。3月20日,新訓中心的潘姓上校指揮官,因聽聞營區發生槍枝短少一事,才在指揮部質問林姓營長,林姓營長才向指揮官報告;但指揮官也沒有依規定通報。最後林姓營長與4名連長共同集資,在生存遊戲商店購買4把仿真槍,以及購買電動刻磨機與砂輪頭,接著眾人選定一把仿真槍,在新訓中心某處,先將假的空氣槍滑套上標語磨除,再鑽刻裝備序號「No399880」之字樣於假槍上,假冒真槍,繳回聯合械庫。
監察院直言「忽視大巨蛋演唱會需求」 糾正北市府、內政部應與時俱進
台北市政府2006年簽訂台北大巨蛋BOT合約,原本就知悉除體育館使用外,另有藝文表演、集會及展覽等使用方式,但監察院指出,該府漠視其他非體育像是演唱會使用的適法性,導致紛爭不斷,內政部也未能正視大巨蛋有多元化複合使用的需求,與時俱進適切修改相關法令,因此糾正台北市政府、內政部。監察院指出,大巨蛋體育館是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重大經濟建設之一,採BOT方式辦理,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均負有法定監督義務,演唱會使用不是遠雄公司現在所提出,早在2006年簽約時即有載明,但是北市府未能本於權責面對相關建管法令或內政部釋示,漠視藝文表演的適法性,導致爭議不斷。監院指出,內政部之建築技術規則內的建築物使用類組,對演唱會使用形式也欠缺規範,北市府2017年雖多次函請釋示,但內政部均未加以解釋,顯然忽略該建設是國家重大經濟建設,也未能適切修改相關法令。另,本案除技術規則爭議外,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僅就體育館功能驗證,排除演唱會使用形式之評定。對於大巨蛋是否做演唱會使用,調查監委林盛豐、王美玉指出,首先應以合乎法制許可方式辦理,排除外界質疑的球場面活動與疏散,動線規劃、維護管理強度等疑義,一定要建立「安全指引」,內政部和北市府應就法制面與實體面之爭議切實檢討改進,維護公共安全。台北市政府2006年簽訂台北大巨蛋BOT合約,監察院指出,該府漠視其他非體育像是演唱會使用的適法性,導致紛爭不斷,內政部也未能正視大巨蛋有多元化複合使用的需求,與時俱進適切修改相關法令,因此糾正2機關。(圖/報系資料照片)另外,監委認為,大巨蛋營運單位所提「防災及緊急應變計畫」欠缺審議機制,報府即同意備查,有欠妥當,使用執照但書之「室內避難管理對策(7項)」也無審議制度,涉及強化避難逃生演練與避難管理,台北市府應就闕漏,詳加檢討。該調查意見書提及,大巨蛋增加地下1層避難層認定爭議,應回歸建築設計本質是否真能確保公眾安全,理應強化監督量能,並基於風險管理角度,防範未然,避免踩踏事件發生;針對電腦模擬與都市防災爭議,北市府都計審議委員會模擬軟體確於無法作業狀況下仍予以通過,有待檢討,但內政部應就電腦模擬參採標準,通盤檢討建立標準。意見書指出,有關大巨蛋地下停車場的標示、動線指引等細節考量,均仍有進步空間,北市府仍應切實監督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依據性能第5次變更計畫書內容,就防火避難部分,落實使用管理;大巨蛋缺「無障礙坡道」,行動不便者無法自行到達1樓地面層避難逃生,但目前無相關建管法令規定,避難層與地面層間須以無障礙坡道連接,國土署理應檢討相關法規,而北市府應切實演練消防災害搶救計畫。
未即時制止外館性騷擾也不補救 監察院糾正外交部
監察院3日舉行記者會指出,外交部及駐菲律賓代表處知悉職場發生性騷擾時,未能依法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監察院通過監委紀惠容、王美玉、葉宜津調查報告,並對外交部提出糾正,請外交部議處菲律賓駐處違失人員及加強宣導與教育訓練,以確保性別友善的職場環境。監察院調查指出,前駐菲律賓代表處簡任大使徐佩勇,2022年12月7日至2023年3月22日利用公務上的權勢及機會,多次性騷擾菲律賓駐處乙女,讓乙女長期失眠,不僅侵犯被害人人格尊嚴,也嚴重影響國家及外交人員的聲譽及形象。被害人發現循外交部正常管道無法解決問題,只能轉向駐外國安人員求助,4月間外交部從國安系統得知徐佩勇疑涉職場性騷擾事件後,前部長吳釗燮立即要求徐解職返台,但之後外交部並未依規定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監察院接獲陳情,內容明確指出徐佩勇對乙女有言語及肢體性騷擾行為,駐菲律賓代表處相關人員也已知悉,因此在2023年4月27日函請外交部查明處理,外交部雖立即指示該駐處提出說明,但菲律賓駐處卻避重就輕,指徐佩勇有些言語上誤會造成乙女心有不悅;外交部則以未接獲申訴為由,仍未啟動調查並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直到6月有匿名人士在PTT爆料,甚至揭露被害人的姓名及照片,並經媒體引用報導,外交部始著手積極處置。監委調查指出,菲律賓駐處陳姓秘書為辦理性騷擾防治業務及受理申訴的專責人員,在乙女提出申訴前,陳員早知乙女遭受性騷擾,也知道徐佩勇對乙女說出「胸部漂亮」等話,卻自認徐佩勇已道歉就結案,致使乙女持續遭受徐佩勇性騷擾。直到2023年3月乙女再也無法忍受,但又擔心該駐處無法公平處理,於是請求我駐外的國安人員協助舉報。監委指出,本案爆發後,外交部雖陸續辦理宣導及教育訓練,陳員也有參與,卻毫無自省檢討,在本院詢問時還強辯:「當妳有聽到時,馬上就跑去跟當事人直接面對面地談論嗎?」「請問法令有寫得很清楚要馬上立即啟動調查程序嗎?」「是不是在當天晚上馬上就要跟當事人講:『對不起,妳是不是被性騷擾了?』」凸顯外交部的宣導及教育訓練成效不足,也有疏失。紀惠容、王美玉、葉宜津發現,外交部為防治性騷擾行為、提供友善的工作環境,但徐佩勇任駐菲律賓大使期間,身為館長,非但未能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竟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多次對乙女性騷擾。此外,外交部基於近來駐外館處發生多起性騷擾事件,雖已再辦理宣導及教育訓練,卻未能追蹤掌握外館相關人員實際參與狀況與學習成效。以上均凸顯外交部防治宣導與訓練仍有加強精進之空間,應予檢討改進。◎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拚生機!最老死囚寫信給大法官:可以一句話這麼草率地判死刑?
死囚王信福寫信表示,「死刑的案件是不是要很慎重?是否為求其生不可得?為什麼我的案件,法院可以一句話這麼草率地判死刑?」(圖/翻拍司法院官網)法憲法法庭昨進行死刑辯論,攸關37死囚是否可「逃死」,引發全國關注;涉殺警案的「最老死囚」王信福透過律師寫信給大法官「希望爭得死刑違憲的判決、求一線生機」,但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簡美慧在法庭上直言「死刑是讓被告為自己犯下的罪刑負責」。72歲王信福因涉槍殺2員警在2011年判死定讞,至今未執行槍決,是目前台灣最老死囚;他在憲法法庭開庭前,寫信給律師向大法官轉達他的心聲「要剝奪一個人的生命,難道不再需要聽其辯解了嗎?」王信福信中指出「明明不是事實的事卻得不到理解,申冤而心有不甘,但願大律師們能在法庭上爭得死刑違憲之訴求」,希望 「求得一線生機,再力爭之餘地,換得洗刷汙名的機會」王信福的律師李念祖表示,法律不許被害人報復,憲法也不該允許政府「以應報之名,行報復之實」,不要將死刑冒充「被害人的賠償」;法官認為該死就判死,量刑時一再使用「人神共憤」、「令人髮指」等字詞,這種缺乏客觀的情緒語言,提供死刑是不理性的證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代表、監委高涌誠指出,人權保障在於生命存在,現存的死刑制度以剝奪人民生命為刑罰制裁,侵害基本權的核心及本質,與法治國家保障人權目的及國際人權公約相悖。但代表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發言的律師陳淑貞表示,高達96.7%被害人家屬反對廢除死刑,請憲法法庭不能夠忽視,而且目前死刑制度仍存在,就應該執行死刑,否則犯罪被害人的人權要如何獲得保障,死刑制度是合憲的,不應廢除。陳淑貞律師在法庭外接受採訪時說,台南殺警案的家屬認為,廢死根本是「沽名釣譽、政治操作」。歐盟自從2003年廢死後,就有人開始在台灣大力主張廢死,但主張廢死比例歷經這麼多年依然沒增高,反對廢死聲浪依然存在,甚至比例還居高不下。王信福不但寫信給大法官、想藉釋憲程序「逃死」外,另監委王美玉、高涌誠今年3月也籲請法務部對王信福案研議提起非常上訴及再審。最高檢察署昨表示,最高檢已於今年3月22日分案,正由檢察官依法研議中。
同案凶嫌供詞為主要證據 監委籲再審30年前殺警案死刑犯
監察院20日公布調查報告指出,發生在民國79年的殺警案中死刑犯王信福,經監委調查發現,王信福被判死刑主要證據是來自已遭槍決的同案被告陳榮傑反覆不一自白供詞,加上警方扣案兇槍為右輪手槍,但後來送鑑定有無王信福指紋時竟變為左輪手槍;監委王美玉、高涌誠表示,國家機器要剝奪一個人的生命必須遵守嚴格的正當法律程序及要有嚴格的證據,尤其死刑是重典極刑,不能只採用缺乏真實性擔保的孤證,顯過於草率,籲請法務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及再審。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3日通過監委王美玉、高涌誠針對死刑犯王信福所提調查報告,籲請法務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及再審。監委調查報告指出,王信福在79年8月10日凌晨,與陳榮傑等人至嘉義船長卡啦OK店唱歌喝酒後,發生2位警員被槍殺事件。本案陳榮傑被判死刑並於81年槍決,王信福逃亡,在95年返台被逮捕,100年判決死刑定讞,惟王信福被判死刑主要證據是來自共同被告陳榮傑的反覆不一自白供詞,缺乏真實性擔保,不具有證據能力。監委王美玉、高涌誠認為,確定判決依據未經王信福當庭與已死亡的證人、也就是同案被告陳榮傑對質,歷審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是依陳榮傑兩次警詢時所供稱,司法院93年釋字第582號解釋提及「對質詰問權是被告受憲法保障的刑事防禦權之一」,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主文第一項後段提及「未經被告當庭對質、詰問之未到庭證人於檢察事務官、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不得為法院論斷被告有罪之唯一或主要證據」,王信福於審理時對陳榮傑無法行使對質詰問權,陳榮傑之證述應不具有證據能力,亦不能作為本案有罪論斷之依據。 監委指出,本案判王信福有罪的關鍵證據是陳榮傑前兩次的警詢筆錄證稱「王信福扶著我的手肘大聲說『結掉那二人』」,但在場所有其他人的證詞都無法證明「王信福命令陳榮傑」,也都沒有看到「扶手肘」的動作,而陳榮傑自從第三次警詢及偵訊開始就改稱他只有開一槍殺死一人,另一人是王信福殺死的。鑒於陳榮傑的說法極不穩定,可信度極低,而且他作為共同被告,其利益與王信福的利益本有衝突。監委王美玉、高涌誠指出,79年10月嘉義警方扣案兇槍為右輪手槍,嘉義地院96年5月送刑事警察局鑑定有無王信福之指紋竟變為左輪手槍:陳榮傑既供稱槍是王信福交給他的,犯案槍枝上可能留存王信福的指紋,惟79年起出兇槍時未送鑑指紋,錯失查證良機。又十餘年後兇槍誤鑑,自無法比對。
陳宗彥接受酒店業者招待案 監院要求台南市府檢討改進
前行政院發言人陳宗彥遭指控在2013年間在台南市府任職時,接受酒店業者招待並協助關切申請案,監察院19日公布調查報告,要求台南市政府檢討改進,陳宗彥疑似接受性招待部分,另移由台南地檢署併案調查。監委王美玉、林國明、蘇麗瓊19日指出,陳宗彥於擔任台南市政府新聞處長及民政局長期間,據台南地檢署偵辦酒店業者妨害風化案件之監聽譯文、Line畫面截圖等卷證資料,顯示陳宗彥在對話中「陳董」、「同學」、「老闆的朋友」等代稱出現,疑似於2013年到2014年共計8次接受酒店業者性招待。監委調查發現,另Line畫面截圖中陳宗彥所詢問的女子「小芸」,亦在酒店會計記載之筆記本出現3次,顯示「小芸」當時確在酒店工作。陳宗彥在監院詢問時坦承截圖Line圖貼是他本人,但否認他是「陳董」。但監委調查監聽譯文及Wechat聊天室的翻拍畫面,「陳董」係任職於市政府且協助「縮短流程時間」者,所指顯係當時擔任台南市政府民政局長之陳宗彥,故監委認為陳的說詞很難採信。監委調查,陳宗彥主張監聽譯文內容是酒店業者間的,跟他沒關係,但監察院為取得與陳宗彥相關之直接證據,函請台南地檢署提供陳宗彥本人案件之監聽譯文時,檢方函復因已重啟偵查,無法提供。因此監察院也將調查所得移請台南地檢署併案調查,以釐清案情。監委調查指出,陳宗彥於民國101年間擔任台南市政府新聞處長,及102年2月23日起擔任民政局長職務期間,曾協助酒店業者向台南市政府所屬相關機關關切「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申請案,並常態性接受酒店業者提供之性招待等情事,調查後,經內政及族群委員會審查通過調查報告。王美玉、林國明、蘇麗瓊等3位監委指出,陳宗彥於擔任台南市政府民政局長期間,據台南地檢署偵辦酒店業者妨害風化案件之監聽譯文、Line畫面截圖等卷證資料,可知陳宗彥曾協助酒店業者向該府所屬相關機關關切「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申請案,雖然陳宗彥坦承「有請辦公室秘書詢問案件進度並告知業者,但絕對沒施壓」。但監委調查認為,檢視台南市政府所屬相關機關受理該案之處置流程,該府消防局於102年8月22日函復申請人「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結果未符合規定,在9月23日、11月4日函請補正,直至11月21日第四次函復符合規定,也很難說有施壓情事,但陳宗彥向其他機關查詢與其職掌無關之事項,被詢機關竟將內部會辦進度告知,陳宗彥再洩漏予請託業者,已違反文書處理手冊規定,台南市政府應檢討改進。
糾正政院多年未見成效 監委籲兒虐補破網動起來
監察委員王幼玲18日表示,上個星期台北市有兩名外籍移工子女疑似受到重大兒虐案件,加上近期社會關注寄養兒虐案,呼籲行政院組成跨部會整合平台處理。王幼玲攤開統計資料說明,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止,登記生母為失聯移工的非本國籍新生兒「黑戶寶寶」就高達1349人,尚不包含生母隱匿在自宅生產,因而未被醫療院所通報的「失聯黑戶寶寶」。王幼玲提醒,根據《兒童權利公約》,外籍移工在台灣生下的孩子,應與其他兒童享有相同的醫療、社福和教育資源,以獲得妥善的照顧。監察委員王美玉則回顧,2018年間媒體揭露多起外籍移工所生子女「黑戶寶寶」滯留在台的受照顧權益問題,這類孩子因為欠缺「合法」身分,難以獲得托育照顧、醫療、社福等相關資源。王幼玲、王美玉說明,二位已於2018年底立案自動調查,並於2019年底提出調查報告,統計非本國籍新生兒通報案件及未合法取得居留證人數持續攀升,此情形已違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我國《兒童及少年力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當時已對行政院提出糾正。王美玉回顧,2022年自己曾與行政院高層就「黑戶寶寶」議題對話,當時也獲時任行政院長蘇貞昌允諾處理,並由時任政務委員羅秉成組成跨部會小組與國家人權委員會合作,希望跨部會徹底解決。王幼玲感嘆,時過近2年,目前兒虐案仍層出不窮,呼籲行政院陳建仁院長要動起來「留下歷史定位」。
移工之子2/怕被雇主開除不敢認懷孕 女移工請假南下立刻生孩當媽
台灣移工數量截至2022年已突破72萬大關,有不少移工來台後懷孕生子,但孩子往往受限於台灣「屬人主義」的規定而淪為幽靈人口,無法享有健保與就學權利,就連懷孕都得藏著掖著,因為只要被發現懷孕,通常就會遭到雇主無情解雇,直接失業,甚至被迫成為逃逸移工。本刊調查,儘管台灣《勞基法》明確規定,雇主不得因受雇者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等將其解雇,但根據監察院近年的調查報告卻指出,現實中不少女性移工仍因為懷孕而遭雇主強迫終止契約、遣返回國,有的還被要求須向仲介支付違約金,顯示法律與現實面的高度落差。監委王幼玲(右)、王美玉(左)曾針對「女性移工在臺懷孕生子的處境與政府機關保障措施執行現況問題」進行調查,並對勞動部提出糾正。(圖/資料照)財團法人台灣關愛基金會(下稱關愛之家)主任王冠婷表示,大部分在台懷孕的移工,懷孕都是意外,甚至有部分移工因為母國法律或是宗教信仰影響,一旦懷上就只能生下,還有部分人直到羊水破了才發現懷孕,儘管在台懷孕生產必須隨時面對可能遭到解雇遣返,後續撫養孩子也是一大問題,但幾乎沒有母親會願意放棄孩子,「大部分從沒想過不要小孩」。關愛之家早年主要收容愛滋寶寶,但隨著醫療藥物的進步,愛滋寶寶的數量不但減少甚至可以用藥物控制,關愛之家的收容對象也從愛滋寶寶逐漸轉為非本國籍兒少,所謂「黑戶寶寶」就是他們照顧的主要對象之一,也曾經接觸照料過超過800名非本國籍兒童。 位於台北的南港關愛之家最多可以收容54名兒童,其中12名為非本國籍孩童。走進0到2歲幼童樓層時,一群連話都說不清楚的幼童,好奇地睜大雙眼不斷打量著外人,還有一群寶寶迅速爬到門前,不斷拍著門前的玻璃,試圖吸引來人注意,有一名幼童皮膚相較於其他幼童黝黑不少,有雙水汪汪大眼,嘴裡還咬著奶嘴。關愛之家至今已服務過800名非本國籍的孩童,並希望有關單位能多加宣導,讓孩子的父母不要因為怕被遣返而害怕就醫,導致病情越拖越重。(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翻攝自關愛之家臉書)王冠婷在一旁介紹說,他叫小北,今年2歲,媽媽是合法印尼籍看護工,但小北媽媽在懷孕期間,雇主完全並不知情,有一天小北的媽媽向雇主表示要請假下台中,等到雇主再收到通知,竟是小北的媽媽在醫院生下一名男嬰。社會局獲報後緊急介入,將小北交由關愛之家安置,也從旁輔助小北的媽媽進行加保居留與健保等申請,等到媽媽工作穩定後,再讓媽媽將小北接回撫養,只是這一等,小北已從3個月大變成2歲。王冠婷表示,小北已經算是比較幸運的存在,能在第一時間就被轉介進入機構,而不是成為社區裡面的黑數,生病了無法就醫,直到病況惡化至難以想像的程度才浮上檯面,希望有關單位能再加強宣導,讓移工和孩子不要因為擔心被遣返而不願就醫,導致病情越拖越重。
海陸新訓中心丟槍竟用「玩具槍」以假亂真 監察院糾正海軍司令部
海軍陸戰隊新訓中心遺失手槍,指揮官上校潘東昇為了隱瞞實情,默許營長中校林家葳和4位連長共同集資購買「仿真模型槍」以假亂真,企圖掩飾丟槍疏失,最後監察院在本月6日決定彈劾潘東昇上校及林家葳中校,並依送懲戒法院審理,22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賴鼎銘及郭文東提案,糾正海軍司令部。國軍軍官以「玩具槍」代替真槍企圖掩蓋疏失,最終2軍官遭到監察院彈劾。(示意圖/報系資料照)監察委員指出,海軍教準部陸戰隊新訓中心遺失1把點45手槍,相關人員卻隱匿均未向上呈報,指揮官潘東昇竟還默許所屬第2營營長林家葳及4位連長上下勾結討論後,以集資購買仿真模型槍偽充真槍魚目混珠混儲於械庫。監委表示,第2營營長歷經主管交接、清點,新任營長雖發現槍枝有異向上回報,卻被潘東昇斥責,僅在清冊註記槍枝有異,未送鑑定也未向更上一級呈報違失情節重大,海軍司令部未能落實督導,肇致本案發生,確有疏失。王美玉、賴鼎銘和郭文東更強調,海軍教準部陸戰新訓中心及陸戰隊99旅因械彈庫房鑰匙管理及領用、人員進出登記管制、軍械安全鑰匙違反規定長期由一人保管、械彈領用與歸還清點、人員交接械彈清點及發生槍械零件遺失處理回報均有嚴重缺失。監委指出,海軍教準部陸戰新訓中心及陸戰隊99旅因械彈庫房不僅未建置警監系統,也未依規定保存監視器檔案,包括教育召集時設置臨時槍械庫房等,均與國軍現行械彈爆材管理相關規定有悖,械彈管理便宜行事、等同紀律渙散,另外,海軍司令部未能善盡監督職責,精進官兵訓練,肇致槍械遺失事件發生,均核有違失,糾正海軍司令部。3位監察委員並指出,海軍教準部陸戰新訓中心發現遺失1把點45手槍後,上下層級沆瀣一氣,共謀隱匿案情,未能落實一級監督一級,且各通報系統亦均未向上陳報,本案監督及通報系統運作全部噤聲、失靈,未能發揮作用,肇生本案弊端發生,海軍司令部實應深切檢討改進。監院的報告並補充,陸戰隊99旅吳姓士官遺失T91步槍槍機,卻能趁在場清點幹部不注意時以替換、借用槍機矇騙方式,通過歷次槍械特別清點及主官交接清點,顯見基層連隊訓練鬆散,主官械彈實務交接及裝備檢查常流於形式,海軍司令部應予檢討改進。
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性騷擾女部屬 監察院通過彈劾
監委林國明、王美玉、紀惠容指出,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於112年3月16日至4月17日間,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多次對A女為具性意味之言行,經司法院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作成性騷擾成立及申復無理由之決議在案,於監察院詢問時仍飾詞狡辯,毫無悛悔之意,嚴重損害法官職務之尊嚴與司法形象,有法官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言行不檢」之情事及違反法官法第18條第1項、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之規定,情節重大,具法官法第49條第1項之應受懲戒事由,且有懲戒之必要,因此提案彈劾,於112年12月5日經彈劾審查會通過,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三位委員表示,李伯道對A女為7次具性意味之言詞及行為,分別於112年3月16日在公務活動住宿飯店房間內拉A女雙手、環抱A女身體及撥打電話告知很喜歡A女;3月25日在辦公室親自泡茶給A女喝,並交代工友勿讓他人進入,於A女要離去時環抱她的身體;3月30日及31日以Line傳送2張公務活動照片給A女,並傳訊息「妳特別開心」;3月31日在辦公室對A女說「要等5天後才能見到妳,真是捨不得」,並環抱A女身體、撫摸背部及說A女好香;4月6日在辦公室以手機寫A女小名「You'reso beautiful」後向A女展示,於A女要離去時以雙手自A女身體側面強行環抱;4月12日在辦公室以手由上至下撫摸A女右手臂;4月17日在辦公室交付A女書箋一封,開頭寫A女小名,結尾署名「老闆」,內容有「茫然」、「不珍惜」、「不再提喝茶」等語。三位委員強調,行為人之行為及言詞是否成立性騷擾,應以「合理被害人」之標準檢視,李伯道所為環抱A女、摸A女手臂、觸摸A女身體之行為、對A女示好、稱讚之言詞及傳送給A女之照片、訊息、交付給A女之書箋,業經司法院性騷擾申評會認定客觀上具有性要求及性意味之意涵,且讓A女主觀上有害怕、難過、噁心、不舒服之感受,堪認李伯道對A女有為性騷擾行為。三位委員另強調,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明定公務員有保持品位之義務,法官法對於法官職位形象之要求,較之一般公務員更為嚴謹且苛求,因此法官法第18條第1項明定「法官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更具體規定「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另法官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法官言行不檢者,得加以警告」。李伯道不僅為法官,更是職司公務員懲戒事務之機關首長,對法官職位形象之要求,較一般法官自應更加嚴格,核其言行不檢及損其職位尊嚴之違失情節已達重大之程度,業已嚴重戕害司法形象,自有移送懲戒之必要。《CTWANT》提醒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監察院調查移工失聯原因 勞動部強調已有改善
監察院昨(27)日針對移工失聯原因調查,對於產業缺工問題及政府管理措施等缺漏提出10 項建議。勞動部表示,受疫情邊境管制影響導致國內缺工加劇,移工2022年失聯情況嚴重。自今年3月恢復正常引進,陸續開放營造業及農業等鼓勵合法引進移工,並提升家事移工待遇、轉換及強化管理等相關新措施,移工失聯問題已逐漸改善。勞動部說明,移工失聯原因眾多,包括金錢因素、雇主因素、工作量及環境因素等,加上疫情影響移工引進受限、移工來源國(如越南)邊境管制無法順利遣送查獲失聯移工,導致勞動力供需失衡。目前邊境、航班均已恢復正常引進,勞動部配合移民署辦理自行到案、查處作業,加速失聯移工遣返工作。移工在臺人數持續增加至73.9萬人,今年1月至6月底移工失聯發生率約2%,較去年同期2.42%,已有明顯改善。對於監察院王美玉等4位監察委員自政策面、預防面及查處面提出10項建議,勞動部說明,在今年已推動部分新政策及新措施,也將依監察委員其他建議,續為評估及推動檢討。在政策面部分,勞動部今年初已透過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會議勞資學政對話平臺討論移工政策,並自112年6月放寬製造業移工、營造移工、農業移工及機構看護工,約可增加引進移工2.8萬名,鼓勵合法聘僱,紓解缺工情形。勞動部今年也與外交部持續努力開發洽談新移工來源國,已著手推動新南向國家合作。另也透過移工來源國雙邊合作會議,持續討論擴大移工直聘範圍以降低國外仲介費,減輕移工來臺工作負擔,並加強職前訓練及講習我國法令與說明來臺工作內容,使移工瞭解來臺工作規定,加速適應在臺生活。勞動部指出,另外已配合基本工資調整,產業移工與本國勞工皆一體適用勞基法基本工資保障。至於家事移工,自111年8月10日起,也調高新引進或期滿續聘的家事移工每月薪資由1.7萬至2萬元,如3年續聘期滿,也建議雇主依工作情形再適度加薪1000元。目前邊境、航班已恢復,勞動部將持續配合移民署辦理專案查處與宣導作業,經移民署統計,自111年至112年6月底,移民署及國安團隊已查處非法媒介者303人、非法雇主1519人;另勞動部與內政部今年2月至6月共同推動「擴大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自行到案專案」,共6685名失聯移工配合專案回國。勞動部重申,將持續就宣導面、查緝面及裁罰面向,精進相關作為,並滾動檢討地方政府移工訪查及諮詢人力配置,以降低移工失聯情況。
前原能主委謝曉星涉性騷、職場霸凌 監院13:0彈劾成功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前主委謝曉星因涉職場霸凌及性騷擾於今年11月11日被免職,查案監委17日指出,認定謝的違失包括:職場霸凌,性別歧視,言行不檢、敵意環境,以及疫情期間與辦公室秘書用餐,違反防疫規定。監察院以13比0的票數,全數通過彈劾謝,移送懲戒法院審理。葉大華、王美玉今舉行記者會,說明彈劾謝曉星的四大理由。職場霸凌部分,謝曉星多次在公開場合斥責、貶抑部屬,情緒失控,造成同仁身心壓力及人格權受損。性別歧視部分,謝曉星自2016年入閣以來,進用秘書多數為一定身高的女性,謝在面試時詢問求職者的星座、血型以及婚育規劃。此外,謝還要求某部門的女性同仁,在請假前必須當面向他報告,至於男性同仁則傳訊息告知即可。言行不檢、敵意環境部分,謝曉星謝亦曾盯著某位女性同仁說「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所以我現在盯著某某某」,讓該名同仁感到噁心。2位監委表示,謝曉星身為原能會主委,負責我國核能安全管制、輻射防護與核能應用安全等,本應以最高標準自我要求,卻成為我國內閣閣員因涉權勢性騷去職第一人,考量謝與部屬(含求職者)間為長官部屬(雇主與員工)關係,除公務外,素無私交,基於相關人員證詞一致性,及部屬受害經過明確,認為謝違反就服法、性工法及CEDAW公約,情節重大,因此一致通過彈劾。查案監委指出,台灣近年性別平等在國際評比上固然締造多項第一,但本案恰巧再次提醒理想與現實的差距,不論是職場霸凌或是性別歧視、騷擾的被害人,若非媒體爆料,既有機制使被害人在無支持或後援下,必須獨自面對來自內心的羞恥或自責,以及外在可能的閒言閒語或權勢壓力下噤聲。最後更說到,期盼政府與民間企業重新檢視組織性平文化,配合法規修正,如再有撼事發生,被害人也無需獨自面對在揭弊與失去工作的恐懼中,必須就這樣算了。
假留學輸入外國學工 監察院糾正教育部、勞動部及移民署
監察院今(17)日發布調查報告指出,近年來「假留學、真打工」亂象層出不窮,不肖份子扭曲、利用留學生名義變相輸入勞動力的制度漏洞,從中獲取高額不法利益,甚至讓我國背上人口販運強迫勞動之萬國公罪,監察院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王幼玲、葉大華的調查報告,並糾正教育部、勞動部及內政部移民署。王美玉、王幼玲、葉大華調查發現,我國少子女化狀況持續,致大學缺乏生源,面臨生存危機,加上國內產業面臨缺工,境外生被仲介至工廠從事低薪、超時工作,淪為廉價學工事件頻傳。從康寧大學、育達科大、建國科大到中州科大事件,在在凸顯原來立意良善的國際留學生就學政策,竟被不肖份子扭曲,利用留學生名義變相輸入勞動力的制度漏洞,從中獲取高額不法利益,尤以中州科大烏干達留學生不惜背負高額債務,來台後遭受債務拘束,被仲介至工廠從事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勞力密集工作,淪為低薪之廉價學工、成為人口販運被害人,違反國際公約,嚴重損及我國國際聲譽。監委調查發現,外交部自2016年起辦理我國學校招收外籍學生之簽證審核作業,因駐外館處發現疑似人力仲介招生等諸多疑慮,拒件達21校次、共379人,其中包括105年中州科大印尼籍10位一般生申請來台簽證案全部駁回,並函教育部,但是教育部僅請學校說明,對於拒件之原因未能深入去查明背後可能潛藏之犯罪動機,漠視其中更深層之學工、人口販運問題;之後外交部於2019年辦理烏干達籍學生簽證審查後,再次主動函請教育部對學生實際在台就學情形進行訪視,以防範「假就學,真打工」之弊端,然教育部竟仍查無異狀,無法即時阻卻違法,錯失機先,致不斷爆發學生淪為血汗學工事件。3位監委指出,教育部為利新南向產學專班學生申請來台簽證,自2017年起函請外交部特別放寬學生簽證審查條件,如專班團簽原則、免予逐一面談及取消語文能力及學業成績等作為簽證准駁之必要條件;但外交部駐菲律賓代表處審查高苑科大招收2019年「產學合作專班」居留簽證時發現,全數學生均無法提供財力證明,而是以學校獎學金證明做為替代文件,不符合相關規定;外交部函請教育部表示是否同意認可,教育部竟以外國學生係向學校申請入學,學校已核發入學許可,請代表處依權責綜合審酌學生財力情形;相關作為顯見推諉,導致血汗學工爭議持續延燒。3位監委指出,監察院過去調查相關學工案已提出請教育部就研擬中的「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儘速完成相關法制作業,該部迄未積極完成,洵有未當;另外,為確保境外學生校外實習及工讀權益,教育部雖認已責成學校應將「學校、學生及廠商的三方實習合約」與「學生與廠商的雙方工讀合約」做明確區隔,不得將工讀合約併入實習合約中,且規定實習屬學習之一部分、應與專業及教學目標結合,惟實務上外籍生經常在同一家公司、工廠實習與工讀,兩者合併疑有超時工作、實習與就讀科系專業未符等爭議依然層出不窮,教育部相關措施無法根除上述問題。
烏干達學生遭血汗剝削!月工時高達190小時 監院彈彈劾苗栗4官員揭真相
媒體先前揭露,中州科大烏干達籍學生遭血汗剝削,1個月工時高達190小時。監委王美玉、王幼玲、葉大華介入調查發現,苗栗縣勞青處副處長涂榮輝為維護圖利廠商,施壓屬員限縮調查;科長楊文東及李明芳無視烏干達學生被剝削事實,有虧職守;而處長彭德俊未善盡監督權責且長期包庇縱容,皆嚴重傷害國家形象,遂對4人發起彈劾,並於昨(18)日審查通過。監察院表示,苗栗縣勞青處明知涉案單位已有嚴重超時工作違反法令之待證違失,應分別由苗栗縣勞青處勞服科及勞資科就權管業務分別進行查察,卻竟將本案交由主要辦理外籍移工諮詢翻譯、並非辦理移工查察業務,且僅有過一次處理外籍生超時工作案經驗的勞服科臨時工程助理員辦理,又刻意將勞資科承辦人換人跳過輪序,避開審查較為嚴格的承辦人。監察院說,勞青處副處長涂榮輝未積極查察不法,還為了維護業者商業利益,接受人力仲介委託關說,假借職務權力,以職務去留施壓不具正式公務員資格之勞服科屬員,要求他僅調取外籍學生寒暑假加班時數來簽辦本案,再要求勞資科屬員不用進行任何查處,直接依勞服科之調查結果認定即可,並任由人力仲介以暴力言語,脅迫要求屬員,擅權違法,違失行為重大,更有辱官箴。監察院嚴詞表示,涂榮輝平日毫無作為、尸位素餐,竟認主管職位不須對專業嫻熟瞭解,對於本案違失也完全諉過給基層屬員,有失主管風範。調查後更發現,涂榮輝負責襄助處長綜理勞青處各項業務,並具公文及相關業務決行權限,本應更加謹慎處理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人交往互動,但不僅未謹慎自持,長期與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之人餐聚,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於行政調查期間,更收受人力仲介餽贈禮品。監察院說,涂榮輝上班時間飲宴應酬酒醉後,除常謾罵同仁,還發生酒後鬥毆見諸媒體之逾矩行為,有損公務員名譽,明顯影響機關之紀律形象,相關違失行為均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監委調查也發現,勞工服務科科長楊文東身為科長,卻交由臨時工程助理員辦理,而身為主管針對屬員求助竟無作為,未善盡指導監督之責,顯失主管擔當,放任涂榮輝濫權指示屬員以限縮工時檢查時間等方式圖利廠商,未依法恪盡職責,怠忽職守,事後更卸責狡辯,有故意輕縱、規避責任之嫌,違失行為重大。而勞資科科長李明芳對違反勞基法案件、勞動條件檢查等事項,負有審核之責,但面對屬員僅依勞服科提供之資料進行書面資料審核,卻未表達意見,未能謹慎把關,事後還將依法審核之職權,卸責予勞檢同仁,有重大違失。監委進一步指出,處長彭德俊應負責綜理處務,但長期以來卻將核心裁罰業務交由副處長處理,放棄國家賦予之職權,又對於重大案件未善盡監督權責,均推諉不知,有虧職守,監督不力,而在本案調查期間,也有違反廉政倫理規範收受廠商餽贈禮品之不當行為,損害公務員名譽,且對於涂榮輝酒醉謾罵同仁等行為長期包庇,難辭管理失當之責。王美玉、王幼玲、葉大華認為,4人違失行為除明顯影響公務人員廉潔暨機關之紀律形象,損害政府信譽外,更斲傷國家形象,均核有重大違失,依法提案彈劾。監察院昨進行審查,通過彭德俊(13票同意:0票不同意)、涂榮輝(13票同意:0票不同意)、楊文東(10票同意:3票不同意)及李明芳(10票同意:3票不同意)4人彈劾案,全案將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烏干達學生遭剝削案 監院彈劾苗栗4官員
中州科大先前遭媒體爆料烏干達籍學生遭血汗剝削,1個月工時高達190小時,引起社會譁然。監察院今(19)日發布新聞稿指出,在監委王美玉、王幼玲、葉大華介入調查後發現,苗栗縣政府勞青處副處長涂榮輝、勞工服務科科長楊文東暨勞資關係科科長李明芳,辦理社會矚目的中州科大烏干達籍學生血汗學工案,迴護圖利涉案事業單位及人力仲介,未能依法恪盡職責,切實審核把關,有虧職守。而處長彭德俊長期疏於督導所屬職員,對於該案均推諉不知,未善盡監督權責,且對屬員失檢行為未嚴予導正,長期包庇縱容。因此,監察院於昨日審查通過彈劾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監察院發布新聞稿表示,涂榮輝本應因此更加謹慎處理與職務上有利害關係之人交往互動,但他不僅未謹慎自持,長期與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之人餐聚,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於本案爆發後行政調查期間,仍收受人力仲介餽贈禮品之不當行為,視規範為無物,有違公務員應清廉的規定,另外,他在於上班時間飲宴應酬酒醉後,除常謾罵同仁,還發生酒後鬥毆見諸媒體之逾矩行為,有損公務員名譽,明顯影響機關之紀律形象,相關違失行為,均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監察院指出,有關彈劾苗栗縣政府勞青處處長彭德俊的部分,監委指出,彭德俊身為處長,負責綜理處務,長期以來對於該處核心裁罰業務,均交由副處長處理,放棄國家賦予之職權,又對於社會矚目關乎國際間人口販運與國家、社會之重大公共利益之重大案件,竟未善盡監督權責,均推諉不知,有虧職守,致釀圖利廠商、損害政府信譽及斲傷國家形象之重大違失,實應負監督不力之責,尤其在本案調查期間尚有違反廉政倫理規範收受廠商餽贈禮品之不當行為,損害公務員名譽,且對於涂榮輝酒醉謾罵同仁等逾矩失檢行為,長期縱容包庇未予處理,未本於主官職責予以導正,亦難辭管理失當之責。監察院表示,監委調查發現,楊文東身為苗栗縣政府勞青處勞服科科長,明知烏干達留學生超時工作案,涉案之事業單位已有嚴重超時工作違反法令之待證違失,坐視將此重大案件,交由臨時工程助理員辦理,且她身為主管,對於屬員之反應、求助,竟採取不作為之態度,未善盡指導監督之責,顯失主管應有之擔當,放任涂榮輝濫權指示屬員以限縮工時檢查時間等方式圖利廠商,且未依法恪盡職責,切實審核把關,顯怠忽職守,事後仍卸責狡辯,完全漠視身為主管應負審核把關之職責,有故意輕縱、規避責任之嫌,違失行為重大。監察院指出,李明芳擔任苗栗縣政府勞青處勞資科科長,對於違反勞基法案件、勞動條件檢查等事項,負有審核之責,但在對於本案屬員僅依據勞服科提供之資料進行書面資料審核之違常作法,於簽辦過程中,均未表達意見,未能謹慎把關,事後又將依法審核之職權推諉卸責予勞檢同仁,核有重大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