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權違法
」拒NCC代主委翁柏宗備詢 民眾黨立委:行政院帶頭違法
立法院新會期20日開議,邀請行政院長卓榮泰率閣員施政報告並備詢,民眾黨立委不滿行政院指定翁柏宗為NCC代理主委列席院會,在議場內舉牌抗議。民眾黨立院黨團聲明表示,立院在上個會期三讀通過《NCC組織法》修正案,也經總統公告,但行政院竟違法提名翁柏宗當代理主委,痛批「執政黨的厚顏無恥、目無法紀,讓人瞠目結舌!」民眾黨立院黨團指出,立院在上個會期三讀通過《NCC組織法》修正案,刪除七名委員可於過渡期延任的「萬年條款」,任期四年僅能連任一次,該法案三讀通過後,也經總統公告了。沒想到行政院竟然如同小偷一樣,偷偷藏起已經三讀的法案,拒絕公告施行,偷到新法還未上路的時間差,厚著臉皮以舊法指派翁柏宗擔任NCC代理主委,扶植萬年NCC主委的意圖,可謂昭然若揭。台灣民眾黨團表示,無法接受行政院帶頭違法亂紀的行為,20日在立法院院會中集體抗議,要求翁柏宗先生離開立法院,因為按照新法,他根本不具備擔任NCC主委的資格,提名他的卓榮泰,也應該負起責任說明行政院提名翁柏宗的理由與依據。民眾黨團要求,在今日院會開始前,應先確認翁柏宗有無備詢資格,他們的行動也獲得不少國民黨立委的支持,而立法院長韓國瑜在與議事人員討論後,則表示「翁柏宗的資格確實討論跟斟酌的空間」,只是權宜問題先不處理。但民眾黨團表示,他們早有準備,另外提案要求濫權違法的行政院立即公布施行《NCC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案,今天提案已經逕付二讀,將交由黨團協商。「行政院偷走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案,拒絕施行長達兩個月,顯示這個政府不但行政效率低落,還帶頭玩法弄法,取巧鑽小門讓人不齒。」民眾黨表示,絕不允許行政院把NCC當作禁臠,使獨立機關獨立性蕩然無存,該黨八席立委絕對為人民嚴格把關。
檢調紋身2/借鏡正衣冠 趙正宇歷經司法惡整更重潔身
無黨籍立委趙正宇在立法院的研究室中,放了一片落地的穿衣鏡,桌上也擺放了一面鏡子,無論在立院質詢、選區會勘甚至參與公益活動,他都一律穿著整套黑色西裝,最多是換上黑色的競選背心。趙正宇指出,他擺放鏡子為了整儀容,更重要的是個人的民意代表形象,對於檢調人員曾宣稱他涉及貪污,最終即使處分不起訴,但仍被他視為人生最大挫折。「我永遠記得(2020年)7月31號,不會忘記一早六點鐘調查官到我家按門鈴。」趙正宇回憶,當時辦案人員到住處搜索,他詢問對方是為什麼案子調查他?辦案人員告訴他是陽明山一筆土地變更案,「我說陽明山跟我有什麼關係?我的選區只有拉拉山」,結果還被辦案人員說他「嗆聲」,讓他相當傻眼。總統府秘書長林佳龍2020年在交通部長任內在時,偕同桃園市長鄭文燦及立委趙正宇視察桃園綠線捷運GC01標高架段工程。(圖/報系資料照)那次檢調大動作搜索立委辦公室與住處,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經過長時間調查,媒體大篇幅報導立委遭搜索、羈押,趙正宇的名字都出現在「立委SOGO案」的新聞裡。他對此表示相當無奈,因為他至終自終都與「SOGO案」無關,甚至連當初被搜索的「陽明山土地案」也查出與他無關,處分不起訴。趙正宇苦笑說,雖然獲不起訴,但對他的傷害已經造成,「我的家人、我的家族、我的親朋好友、我的選民會怎麼看我?」他說,自己從做公務人員開始算起已從政30年,不但不偷不取、也不吃喝嫖賭,結果竟然被查辦貪污,查不出他有涉案,還一再延押他,最後硬是用違反《稅捐稽徵法》起訴他,讓他非常不服氣,因此在今年8月16日前往監察院陳情檢方濫權,並宣告決心參選立委連任。 「我曾經相信只要清廉自持,就不會因為『貪污』而跟司法扯上關係。」趙正宇說,在所謂的「SOGO案」發生以前,他也曾對檢察官有所期待,相信檢察官是「英雄」,剛正不阿的檢察官們會依據法律與證據,阻止一切沒有道理的懲罰。經歷過這次事件,他才了解,關心人民是否無辜含冤的檢察官其實是少數,想要「懲罰不能證明有犯罪的被告」才是多數。趙正宇指出,不論是基於「素樸正義感」、或者個人前程的算計,想要將人定罪的檢察官,總是會想到新的辦法和理由去繞過無罪推定。「不論是在案件外利用輿論妖魔化我,或者在本案另尋罪名起訴我,都是這種心態的具體展現。」趙正宇搖頭說。立委趙正宇8月16日赴監察院陳情檢察官濫權違法情事後,宣布爭取連任,正式投入桃園市第6選區立委選舉。(圖/黃耀徵攝)「所以對於檢方查無貪污證據而另尋罪名起訴我這件事,讓我深切的理解到,執法者會因為各種法律以外的考量去剝奪被告的權利。」趙正宇說,他歷經這次的官司,體認到一件相當不合理的事,只需要一通提到他的電話,就能認定他涉有重嫌,便可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等到查明他沒有涉案,為了掩飾自己錯誤羈押而可能導致的冤獄賠償、內部懲處及群眾輿論壓力的指責,才又另尋罪名將他起訴。他說,在這個案件裡面受傷最深的是他,卻只能看著承辦檢察官得到群眾讚揚然後平步青雲,卻從來沒有人試圖補償他所受到的傷害,「真正犯錯的人沒有受到懲罰,才是對司法制度最大的嘲諷。」趙正宇說,作為一個立法委員,當他親身以被告的視野去觀察我們的司法制度後,發現過往對於檢察官存有過於樂觀的想像,低估了刑事案件對於人民生活的影響。他誓言,未來如果連任,會以自己親身的經歷投身司法改革,不要再讓任何民眾經歷跟他一樣的痛苦。
嗆經濟部恐釀天下大亂!核准大同股臨會 黃銘傑教授:李鎂前後矛盾,扭曲法律解釋
經濟部今天召開記者會說明核准大同市場派股東召開股東臨時會,《公司法》研究學者、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黃銘傑很憂心地說,「如此一來,可能就是只要擁有特定公司3%以上股份,而可以依據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請求召集臨時股東會,經濟部就必須要全部同意其召集的請求,造成天下大亂!」黃銘傑並建議大同公司派應對於經濟部之行政處分,聲請行政法院停止執行。《公司法》權威學者黃銘傑教授回應本刊記者採訪時提到,「有點感慨這個國家的法治精神」。他說,「以惡制惡,非法治國家應有作為」,「經濟部記者會中一再強調金管會的意見,就是我所擔心的,利用金管會來混淆視聽」。黃銘傑教授還直指主持記者會的經濟部商業司長李鎂的談話內容中的矛盾,恐帶來的天下大亂。大同市場派股東王光祥。(攝影/王永泰)黃銘傑教授表示,關於商業司長李鎂將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的「不能」召集,解釋為「客觀上難以期待」其會召開股東會,與法條中所強調的「客觀不能」二者不同,經濟部為個案扭曲法律解釋,與大同公司法自行解釋企併法等條文,二者作為實際上是一樣的。「商業司長李鎂還說,大同公司派本來就可以自行召集股東會,結果卻又以公司『不能』召集股東會作為同意臨時股東會召集的請求,根本是自我矛盾。結論就是她自己都承認,大同公司派也可以召集股東會。」黃銘傑教授憂心地說,未來會發生的問題是,因為每家公司的董事會都會自認為合法,所以當然不會自行全面改選董事。因此,只要有任何人依據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申請召集臨時股東會,而其目的就是為全面改選董事會,結果就是都會產生「客觀上難以期待」現任董事會會召集股東會。如此一來,可能就是只要擁有特定公司3%以上股份而可以依據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請求召集臨時股東會,經濟部就必須要全部同意其召集的請求,造成天下大亂。以下為經濟部8/12記者會公布核准大同市場派股東申請召開股東臨時會全文:大同公司股東欣同公司及新大同公司於109年7月8日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提議全面改選董事及獨立董事,向本部申請召集大同公司股東臨時會,經本部綜合審酌申請人、大同公司及金管會意見後,認符合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所定董事因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能召集股東會之要件,爰於今日核准。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規定之立法意旨在股東會以董事會召集為原則,但如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允宜予股東有請求或自行召集之權。倘實質上已無法期待公司董事會未來可依法召集股東會者,應認符合該條規定之要件。又公司法第179條第1項及第198條第1項規定之表決權及選舉權,屬股東固有權,公司應實質上使其公平行使表決權,否則即有違股東平等原則。有關剔除股東表決權之相關法規,諸如企業併購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其解釋及適用權限係在主管機關,並非公司得自行解釋及適用。公司董事長林郭文艷擔任109年6月30日股東常會主席時,未經法院或主管機關認定,即恣意認定並指示逕行扣除53.32%股份之表決權與選舉權,除未依法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維護股東之權益外。其違法情事,在刑事方面,金管會以涉犯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提出告發。民事方面,投資人保護中心亦對其提起裁判解任訴訟。此外,行政方面,有違反股務處理之重大缺失,經金管會予以糾正,公司將不得自辦股務。足認其擔任董事會召集權人及股東會主席有濫權違法之行為。大同公司回復意見及對外聲明,迄今仍堅稱∶於股東常會剔除部分股東表決權,並無違誤,表決權之限制或無表決權,係屬股東會主席之指揮權限。又該公司董事會雖負責股東會開會事宜,惟事實上悉依董事長林郭文艷擅自認定,董事會實質上已無應有之功能,如由其擔任董事會召集權人及股東會主席,自難以期待董事會能遵法召集股東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