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迴避
」總統府公布大法官被提名人 司法院正副院長張文貞、姚立明
現任大法官15人,其中包括司法院長許宗力、司法院副院長蔡烱燉、大法官許志雄、張瓊文、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等7人將於今年10月31日任期屆滿。對此,總統府30日召開「113年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被提名人介紹記者會」,提名人選有,首位女性司法院長張文貞、司法院副院長姚立明,另外五位大法官分別為何賴傑、陳運財、王碧芳、廖福特、劉靜怡。總統府於今年7月15日核定成立「113年司法院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審薦小組將協助總統提名大法官人選。蕭美琴副總統今早主持「113年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被提名人介紹記者會」,公布新任大法官被提名人選。蕭美琴指出,5位大法官任期將於今年10月31日屆滿,為了讓大法官任期順利銜接,總統依據憲法增修條文,提名張文貞為大法官並為司法院長,姚立明為大法官並為副院長,並在今日咨請立法院同意。蕭美琴表示,張文貞是首位女性司法院長被提名人,熟悉司法改革,姚立明富有參與憲政改革的經驗,洞悉台灣民主發展脈絡,兩位都有憲法學專長,期待不同世代超越黨派組合,領導推動司法改革,也期許台灣司法不只有國民法官,全體司法官更應該是人民的法官,維護社會公益的信心。蕭美琴說,總統會繼續推動司法改革,因此正副院長人選需要具備持續推動司法改革決心,以及領導司法行政的能力,司法體系應該以價值領導為重要導向,徵詢各界意見審慎思考後,決定提名年輕新銳的國際法律學者張文貞擔任大法官並為院長,跨黨派領袖的姚立明擔任大法官並為副院長。司法院大法官並為院長被提名人張文貞女士,現任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合聘教授、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董事長,美國耶魯大學法學博士。曾經擔任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分組委員,並多次擔任釋憲案之鑑定人,最為指標的案件,例如釋字第 748 號「婚姻平權」法案,其均能秉持學術專業,提供前瞻且宏觀的專家意見。司法院大法官並為副院長被提名人姚立明,現任財團法人國會觀察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德國畢勒佛大學法學博士。姚在德國求學期間,專研憲法理論,曾在國立中山大學、中國文化大學教授與憲法相關的課程,長達20多年。長期關注台灣民主發展,撰文剖析時政,對憲政體制、政黨政治及國會運作等有深刻且豐富的論述,也曾擔任立法委員,熟稔政府體制,是跨越不同黨派的政治意見領袖,並擅長運用深入淺出之表述,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大法官被提名人何賴傑現任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專精刑事程序法領域之研究,自德國學成歸國後,長期任教於國立政治大學,曾任法律學系系主任、法學院院長及該校主任祕書。另曾擔任司法院刑事訴訟法研修小組委員、刑事訴訟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委員,協助政府推動改革,也曾為 112 年憲判字第 14 號法官迴避案,提供專家諮詢意見,尤其關注人權保障,重視法治價值,對於大法官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職能必能有所助益。大法官被提名人陳運財,現任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日本神戶大學法學博士。長期任教東海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從事刑事訴訟法領域之教學與研究,著作豐碩。在實務參與上,曾擔任大法官釋憲案件及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之鑑定人,參與機關法案草擬、研修工作,提供法學專業意見。尤其具台、日刑事訴訟法比較研究專長,以日本裁判員制度之研究,協助創建我國「國民法官」制度,將理論化為實證 並發起成立台日刑事法研究學會,積極促進兩國刑事法界學術交流。大法官被提名人王碧芳,現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兼審判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歷任3審法院法官,長期辦理行政訴訟審判業務。任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期間,所主筆的《菸酒稅法》第 21 條規定違憲爭議釋憲聲請,經司法院作成釋字第 641 號解釋審理關廠工人案,判決影響深遠 任職最高行政法院審判繁雜土地案件,建立多則重要終審法院見解,,也曾擔任大法官書記處處長,熟悉釋憲實務,且銜命推動憲法訴訟法修法,讓台灣之釋憲制度邁入新的里程碑。大法官被提名人廖福特,現任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英國牛津大學法學博士。長期在中研院以國際人權法及憲法為研究主軸,並於國立台北大學、東吳大學等校教授相關課程。所撰國際人權法著作是台灣本土實踐的重要基礎,也曾參與規劃國際人權條約國內法化之藍圖,並投身「國家人權委員會」之成立倡議、設置規劃與運作諮詢,對於促進我國人權法制與國際人權公約接軌,著力甚深。大法官被提名人劉靜怡,現任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兼所長,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長期在台灣大學及中研院從事憲法、資訊、科技及人工智慧法學之研究與教學,中外文論著均豐,法學專業深受肯定。
憲法法庭暫時處份裁決出爐 藍黨團痛批司法已死
憲法法庭今天裁准國會改革法案暫時處分,相關法律在釋憲案宣判前應暫時停止執行。對此,國民黨立院黨團指出,憲法法庭針對國會調查權修法做出暫時處分判決,只印證了一件事「司法自主獨立已死」,身為國家憲法最後一道防線的大法官們,自甘淪為民進黨政府,府院黨的「打手」,這是我國當前最大的憲政危機,更是號稱司法獨立的憲法法庭最可悲的一刻。國民黨團也表示,要對此次憲法法庭的暫時處分及十五位失去獨立意志的大法官們,表達最強烈的抗議。面對獨立自主已死的憲法法庭、失去靈魂的大法官,身為國會最大黨的國民黨團,為了維護中華民國的法治精神,仍持續會參與接下來釋憲相關流程,為民主法治留下最後的希望。國民黨團指出,此次國會改革釋憲過程中,憲法法庭在程序上處處公然以民進黨的意志為依歸,火速的召開程序準備庭、延宕公告總統府、監察院、行政院釋憲申請書、大法官們在法庭上引導式提問、立法院要求大法官迴避的聲請不到24小時就做出裁定駁回連理由都不給、在立法院休會後才做出暫時處分迴避立法院的監督等等。黨團強調,若再加上總統賴清德曾公開表示,若在野黨不接受大法官解釋,「青鳥會飛出來」,公然指示、預告釋憲結果,威嚇在野黨、恐嚇國會、指導大法官如何做出解釋,連執政黨的發言人都可以在今日上午精準預告暫時處分結果,這與威權獨裁國家何異?藍黨團並痛批,此次暫時處分的結果,代表這群大法官不僅是不演了,而且為了貪戀權位,維護大法官基本尊嚴都可以不要,只能說「士大夫無恥,是謂國恥」,人民還能期待對這些大法官會做出令人心服口服、符合公平正義的釋憲結果嗎?没有必要,也無法期待!
最貪內幕2/「囚徒困境」讓調查官拚了 徐宿良案魔咒延燒不盡
榮獲74屆奧斯卡4項大獎的「美麗境界」影片,描寫患有思覺失調症的數學家約翰.納許傳奇的一生,感動了不少人。約翰.納許因「賽局理論」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賽局理論中最有名的應用案例是「囚犯困境」,研究被告應否認罪才能在法院判決獲得最大利益,類似場景竟出現在最貪調查官徐宿良盜賣毒品案的「案前案」,也就是徐宿良昔日航調站同事詹孟霖和林聖智,因為遺失6.5公斤毒品衍生的偽造公文案。所謂「賽局理論」,最初是研究橋牌等博弈遊戲的學問,也被翻譯作「博弈論」,被應再在經濟學和企業管理上,提供決策者分析敵我間的「資訊」與「預期」,以對手的反應為前提,判斷如何做出最佳決策。如應用在司法的刑事追訴上,就成為應否認罪的「囚徒困境」理論。經典的案例是:警察抓到兩名嫌犯並隔離審訊,其中一人如果認罪、另一人拒絕承認,自己有機會無罪釋放,對方則重判30年;如果兩人都坦白,則各判 15年(用坦承換取較短刑期)。兩人都不承認罪刑,則各判1年(因為犯罪證據不夠明確)。如果把「囚徒困境」套在前航基站調查官詹孟霖和林聖智的偽造公文案,就變成認罪能否獲得輕判的問題。資深司法官觀察,詹、林兩人的訴訟策略南轅北轍,詹從檢方偵辦期間就認罪,但林則始終認為自己沒錯,結果是詹已獲檢方首肯認罪協商,並獲法院輕判,至於林除了不認錯,還向法院聲請法官迴避,按照「囚徒困境」理論,未來判決可能對林不樂觀。不過也有檢察官表示,「囚徒困境」畢竟只是經濟學上的理論,判決沒出爐前,很難判斷結果。調查局航基站前組長徐宿良盜賣3.6億元毒品,又發生數起調查官弊案,被稱為「徐宿良魔咒」。(圖/翻攝Google Map)徐宿良盜賣毒品案不只與「囚徒困境」理論有關係,甚至還有辦案魔咒,部分與案情有牽扯的調查官竟因此「惹禍上身」。其中一位是偵辦過本案的北機站蔡姓調查官涉嫌在網路購買槍彈,還有一位航基站吳姓調查官涉嫌濫用內部網路偷查個資,兩人皆遭查獲。前北機站蔡姓調查官辦過徐宿良盜賣毒品案,曾被視為明日之星,卻以比特幣約15萬台幣,利用暗網從美國購買1把克拉克制式手槍、2副制式彈匣、1副特製彈匣、1支消音器,以及子彈50發,賣家將槍彈夾藏在黑膠唱片機,從美國紐約州寄回台灣時,遭美國海關攔截查獲。雖然他辯稱是精進辦案能力,破解犯罪模式,但檢察官不採信,依法將他起訴,還建請法院從重量刑,而調查局也將他記兩大過免職。另一位偷查個資的吳姓調查官,當初是徐宿良在航基站的同事,吳姓調查官的林姓友人因車禍肇事,委託他查對方個資,吳在辦公室登入內部網站的法眼、天網系統,取得對方個資及前科紀錄,還問熟識的員警如何在車禍案件舉證,希望有助於友人打官司,沒想到檢調為追查徐宿良案,意外查出吳姓調查官濫查民眾個資,基隆地檢署考量他有悔意,予以緩起訴。
朱國榮炒股聲請二審法官迴避被駁回 聲請釋憲裁定「不受理」
曾創下司法史單一個案最高交保金4億元紀錄的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因涉炒作龍邦公司股票,經檢察官先後起訴,朱國榮聲請高院承審法官紀凱峰迴避,遭駁回確定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憲法法庭認為不符合聲請要件,裁定不受理,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朱國榮提出聲請指出,他在2011年2016年就同一檔龍邦公司股票之單一買賣行為,經檢察官拆分成6段分析期間先後提起公訴,先繫屬之案件分案至台北地方法院,由當時受命法官紀凱峰審理宣判,後繫屬之案件,上訴二審高院後分案由紀凱峰審理。朱主張,紀凱峰法官就他2011年買賣龍邦公司股票涉犯證券交易法一事已有定見,更在公開場合作為教材多次發表影響聲請人案件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就未確定判決發表評論之不當行為,已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更難期將有公平審判之可能,聲請法官迴避。法院駁回朱的聲請確定後,朱聲請釋憲主張, 法院駁回裁定牴觸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且他的基本權利受立即且重大之損害,且該損害無法經由正常管道予以救濟,聲請憲法法庭為暫時處分之裁定,在本件裁判憲法審查裁定或判決作成前,停止訴訟程序。憲法法庭審查庭認為,朱國榮的聲請只是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就何一法律之解釋、適用,究有何悖離憲法基本權利保障與憲法價值之處,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聲請既已不受理,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另朱國榮因涉國寶集團涉掏空、內線交易、炒股三大弊案,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判囚16年,他因涉炒作龍邦公司股票,經檢察官先後起訴,高院另依高買證券罪判刑8年。
大法官寒假作業1/死刑和誹謗罪怎麼判? 憲法法庭左右為難
今年農曆春節期間適逢新冠肺炎疫情減緩及國門開放,悶了許久的民眾莫不歡欣鼓舞,不過司法界有群人,面對這個難得的假期卻絲毫不能放鬆,那就是被認為是「第四審」的司法院大法官,因為春節連假過後,他們就得為38個死囚釋憲案作出憲法裁判,還要處理包括誹謗罪除罪化在內的重大釋憲,堪稱是大法官們高難度的「寒假作業」。其中最讓大法官頭痛的首推38死囚釋憲案。38死囚釋憲案起源於黃春棋等死囚們以「更二審連身條款」違憲為由聲請釋憲,再併入民進黨重量級人士、前立委高志鵬貪污案衍生的法官迴避案,成為這次釋憲案的主要源由。所謂「更二審連身條款」是司法院為讓案件早日確定,1987年起函令最高法院,要求死刑、無期徒刑等重大刑案,以及案件經二次以上發回更審,再上訴最高法院,須由同一法官審理,避免案件一再發回,影響當事人權益,不料竟成為38死囚爭取翻案、以及衍生高志鵬的貪污案能否再審的契機。38死囚之一的黃麟凱殘殺2人遭判死刑定讞,他主張最高法院法官重複審判他的案子違憲。(圖/報系資料照)由於總統蔡英文多次強調廢除死刑是普世價值,去年9月3日蔡英文出席「總統與高中生面對面論壇」,回應死刑存廢議題時聲稱,「無須依賴嚴厲的刑罰來嚇阻犯罪」,顯示她廢死立場不變。另外,許多主張廢死團體向來與執政的民進黨關係密切,這些因素是否會影響憲法裁判結果,讓外界十分好奇。不過,台灣歷次民調皆有超過8成以上民眾反對廢死,加上去年8月22日台南員警曹瑞傑、凃明誠執勤時慘遭殺害,不但家屬悲痛不已,也讓全民義憤填膺。大法官最後究竟要選擇「上意」、還是民意,大家都在看。大法官另外一個高難度的寒假作業,就是3月14日要召開言詞辯論的誹謗罪應否除罪化釋憲案。本案源起朱姓台商、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電台負責人許榮棋等人不服被判誹謗罪確定,聲請釋憲。根據大法官會議在2000年間做出的釋字第509號解釋,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就不構成誹謗罪。509號釋憲案雖然維持了誹謗罪,卻大幅降低了被告的舉證責任,從「言論須為真」,變成「有理由信其為真」就可過關。誹謗除罪化可能導致許多爭議案件無疾而終,圖為中國小姐張淑娟到北檢控告媒體人周玉蔻加重誹謗。(圖/趙世勳攝)不過社會上對於誹謗除罪化的聲浪一直沒停過,總統蔡英文在2016年到2017年召開的司改國是會議第5分組,決議廢除包括誹謗罪在內的妨害名譽罪,理由是妨害名譽罪會影響新聞自由及言論自由,還會增加警察和檢察官的負擔。司改國是會議統計了2014年到2016年間,全國地檢署共偵結28073件妨害名譽案,僅有5745案起訴,而且這3年內所有妨害名譽案判決,幾乎沒人被抓去關,似乎未能達到刑罰的目的。反對誹謗除罪化人士則認為,一旦除罪化後,民眾遭到抹黑和污蔑只能尋求民事賠償,「難道有錢就可以為所欲為亂罵人、造謠生事?」另外,現在電腦科技日新月異,網路霸凌事件層出不窮,還有人因此想不開輕生,如果廢除誹謗罪的目的僅為了減少檢警和法院工作量,就犧牲掉尋求正義的管道,似乎也無法符合民眾的法律情感。贊成與反對都言之成理,看來大法官有得傷腦筋了。
迴避保人權1/一、二審同一法官審理 鍾姓負責人提憲法訴訟
鍾姓公司負責人涉嫌炒作TDR(台灣存託憑證),一審被台北地院依違反《證券交易法》遭判處18年徒刑,上訴二審高等法院時,發現受命法官竟是當初一審的陪席法官,鍾男擔心二審受命法官對他案情已有心證,聲請法官迴避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今年7月5日提起憲法訴訟,希望大法官宣告最高法院駁回他的迴避裁定違憲,讓他換法官。鍾男的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指出,他因違反《證交法》經台北地檢署起訴後,移送台北地院審理,不料北院審理期間,合議庭3度換法官,其中第2次組成的合議庭陪席法官,雖然最後沒有參與一審實體判決,可是在審理期間,共參與他14次的審理程序,而且這14次審理程序傳喚證人高達20人進行交互詰問,已達一審判決「過半」程序,顯示對於本案的犯罪事實、爭執不爭執事項等,皆已有一定程度的調查,因此必然形成相當程度的心證。再者,鍾男一審時,曾被合議庭裁定5000萬元交保和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的強制處分,還要他每天在指定時間到派出所報告,也是由上述陪席法官參與做成。一審裁定書指出:被告請證券公司營業員提供人頭帳戶,並填寫圈購單給證券公司,以證券公司代認購為條件,配售高比例的TDR,藉此操縱股價或相對成交之犯罪嫌疑,要屬重大無訛等語。裁定內容凸顯這位陪席法官和合議庭其他法官的心證,都認定鍾男屬犯罪嫌疑重大,才會裁定5000萬元交保。鍾姓公司負責人擔心高院受命法官對他案情已有心證,聲請釋憲希望大法官讓他換法官。(圖/報系資料照)沒想到一審判處鍾男18年徒刑後,上訴二審時,竟又碰到這位陪席法官,這次擔任受命法官。鍾男認為高院這樣分配法官的結果,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的「參與前審裁判、應自行迴避」事由,去年8月9日向高等法院聲請法官迴避,高院則認為法官沒參與前審實體判決,就不需要迴避等理由駁回。鍾男不服,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最高法院也採取高院同一見解,駁回抗告確定,因此鍾男改向憲法法庭聲請違憲審查。據了解,這位法官曾自行向高院聲請迴避,一樣沒過關。鍾男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認為,公平審判是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的核心,法官迴避則是公平審判的基礎,根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91、653、654號解釋意旨,人民有依法提起訴訟和接受法院公平審判的權利,法院則應落實無罪推定、武器平等等原則,才能達到憲法的公平審判要求。此外,根據已內國法化的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及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第32號一般性意見第21段的說明,「法院在合理觀察者審視下來看,也必須是公正的」,因此,如果經合理觀察者審視,認為法院無法公正審理案件,但法院仍持續審理,已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的規定。再者,政府邀請國際人士到台灣審查是否落實國際人權公約,今年5月13日第3次報告的審查結論第82點指出,「根據國際公平審判標準,若其先前已參與預審程序,在此情況下,特別是出於調查措施的數量和性質等考量,若判決公正性可能引起合理的懷疑,法官就不應參與案件。」聯合國《班加羅爾司法行為準則》,也有類似規定。國際人權專家來台審查政府實施國際人權公約狀況,鍾姓公司負責人呼籲司法院應落實人權公約規定。(圖/報系資料照,非本案當事人)聲請書強調,根據大法官釋字第178號解釋意旨,如法官在下級審參與審判,在上級審又參與同一案件裁判,當事人難免懷疑會有成見,而影響審級利益。因此,不僅參與下級審實體裁判的法官須要迴避,只要參與證據調查進而接觸卷證,或參與裁定的法官都應該迴避,否則將動搖司法的公正外觀,所以都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的「參與前審裁判」事由進行迴避。希望憲法法庭對本案裁定宣告違憲,並廢棄發回最高法院重新審理。鍾男還補充指出,依《法院組織法》第14之1條第1、2項:「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立法理由認為:「為維護法官之中立性要求,貫徹公平審判之法官迴避制度的本旨,強制處分審查法官不應同時或隨後擔任本案審理之法官。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92號、第631號解釋之意旨,並參照外國立法例,新增第2項之迴避規定。」因此根據《法院組織法》第14之1條第2項的相同法理,為維護法官中立性的要求,貫徹公平審判的法官迴避制度,雖然一審陪席法官參與鍾男具保、限制住居強制處分之裁判,與前述《法院組織法》第14之1條所規範情形有所不同,然該原審的具保、限制住居強制處分裁定,仍需審酌鍾男是否屬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無羈押必要情形。換言之,法官於判斷被告是否為犯罪嫌疑重大時,即有影響法官心證的可能,客觀上足使一般人對法官能否本於客觀中立與公正立場參與審判,產生合理懷疑,有影響被告憲法第16條受公平審判的訴訟權核心內涵,故依相同法理,應予迴避。
迴避保人權2/審判忌瓜田李下 人權協會理事長:不能先推再講
「司法審判應避免瓜田李下,才能避免司法形象遭受傷害。」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高思博接受本刊採訪時,語重心長地說。高思博表示,中華人權協會今年7月19日收到鍾姓公司負責人的委任律師投訴,其中一項重要投訴內容就是法官迴避問題,協會內部研究案情後發現,本案一審陪席法官雖然沒參與實體判決,但是案子上訴二審後,卻擔任同一案件的受命法官,在法理上並不合理。本案被告鍾姓公司負責人,因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遭台北地方法院判刑18年,不料二審受命法官是一審的陪席法官,且在一審時,曾參與14次的審理庭訊並訊問相關證人,已形成對鍾男的不利心證,一審時,還以「犯罪嫌疑重大」的理由裁定鍾男以5000萬元交保。中華人權協會認為,二審能否確保鍾男獲致公平的審級救濟機會,不無疑問。高思博指出,除了本案外,另外一種類型就像蘇建和案,法官曾參與過一個審級的審判,只要能跳過一個審級,又可以再接這個案子,變成來來回回都是那幾個法官接同一案件。因為這些法官接觸過相關卷證資料,「已經先入為主了」,如說他們心證還像白紙一樣、完全沒有形成任何既定印象是不可能的,社會上一般人也不會接受。高思博是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專研英美法的他、同時具有律師和法學教授身分。高思博指出,以英美法來說,認為法官在不同審級審同一案件,對被告會有既定印象,「這是人性」,如要法官推翻既定思路,則是不合理的要求。再以鄰近台灣的日本為例,就採取「起訴狀一本主義」,相關卷證不併送給法院,希望不讓法官有先入為主觀念。高思博認為,司法院對法官迴避問題採取較為狹隘的見解,以往常以法官人數不足,作為許多案件法官不需迴避的理由,可是本案發生在台北,法官人數不成問題,因此不能再以此做為藉口,而且所謂法官人數不足,這是30年前的事,現在再這樣說就沒有道理,而且就算法官人力不足,司法院應該和相關機關討論怎麼補足人力,不該做為法官無法迴避的理由。曾經擔任立委和行政院政務委員的高思博表示,以前他在立法院的時候,如要增加新的工作給法官,司法院就會擔心增加法官負擔,而司法院很多時候推出新法案、新制度,考量的也是怕會增加法官負擔。司法院「非常害怕帶給法官負擔後,回去會被罵」,「但這哪裡是個道理?」高思博苦笑搖頭說,對社會來講,所謂「擔心增加法官負擔」,不是一個理由,不能為了避免加重法官負擔就「先推再講」。他舉例以往被告羈押和監聽票,都不是法官負責,現在已修法歸由法官處理才是對的。中華人權協會已成立43年,經常召開記者會公布人權報告。(圖/報系資料照)中華人權協會日前為本案發布新聞稿指出,刑事訴訟的迴避制度在維持審判的公平性,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司法人權,並要求法官能夠維持獨立、超然的態度,基於裁判者的客觀角色公正裁判,因此,法官不得對案件或被告存有偏見與預斷,才能落實「無罪推定」的公平審判要求,因此,若法官有任何心證污染而可能對被告作出不利裁判,應該迴避該案審理。民主法治國家為保障被告的司法人權,均嚴格要求法官必須迴避其後的審判程序,本案繫屬的高等法院的法官人數並無不足,為充分保障陳情人的審級救濟機會,以及預防法官可能的不公平預斷,應該迴避本案。人權協會強調,台灣司法改革的路走得很辛苦,迄今仍有非常多民眾對司法公信力存疑,有一些原本可以做得更好、更可以彰顯司法程序正義的細節,因為法院的輕忽,以及缺乏捍衛程序正義的決心,導致民眾對於司法與法官的質疑與不信賴,希望司法院以最嚴格的標準檢視本案的迴避爭端,並儘速修補可能的疏失,切莫因小失大,再次讓苦心經營的司法形象受到重創。
高院同一法官重審《證交法》案 中華人權協會籲避免瓜田李下
鍾姓公司負責人涉嫌炒作TDR(台灣存託憑證),一審被依違反《證交法》遭判18年徒刑,上訴二審,發現受命法官竟是當初一審的陪席法官,聲請法官迴避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改提起憲法訴訟。中華人權協會接受他的陳情,發布新聞稿,認為司法審判應避免瓜田李下,才能避免司法形象遭受傷害。中華人權協會指出,7月19日受理民眾陳情案,發現陳情人因《證券交易法》案,遭台北地方法院判刑18年,不料二審受命法官是一審的陪席法官,且在一審時,曾參與14次的審理庭訊並訊問相關證人,已形成對陳情人的不利心證,一審時,還以「犯罪嫌疑重大」之理由裁定陳情人以5000萬元交保,二審能否確保被告獲致公平的審級救濟機會,不無疑問。人權協會認為,刑事訴訟的迴避制度在維持審判的公平性,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司法人權,並要求法官能夠維持獨立、超然的態度,基於裁判者的客觀角色公正裁判,因此,法官不得對案件或被告存有偏見與預斷,才能落實「無罪推定」的公平審判要求,因此,若法官有任何心證污染而可能對被告作出不利裁判,應該迴避該案審理。民主法治國家為保障被告的司法人權,均嚴格要求法官必須迴避其後的審判程序,本案繫屬的高等法院的法官人數並無不足,為充分保障陳情人的審級救濟機會,以及預防法官可能的不公平預斷,應該迴避本案。人權協會強調,台灣司法改革的路走得很辛苦,迄今仍有非常多民眾對司法公信力存疑,有一些原本可以做得更好、更可以彰顯司法程序正義的細節,因為法院的輕忽,以及缺乏捍衛程序正義的決心,導致民眾對於司法與法官的質疑與不信賴,希望司法院以最嚴格的標準檢視本案的迴避爭端,並儘速修補可能的疏失,切莫因小失大,再次讓苦心經營的司法形象受到重創。
林秉樞想換法官 聲請迴避遭高院打臉
遭控對前女友綠委高嘉瑜施暴、拍不雅照的林秉樞,認為承審的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法官審判不公,沒有公開審理,也沒有讓他閱覽卷證,聲請法官迴避,新北地院分案給另一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承審他的案件法官沒有不能公平審判而應迴避情形,裁定駁回,林不服提抗告,遭高等法院駁回確定。林秉樞遭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新北地院經抽籤分案後,由審判長謝梨敏、受命法官謝茵絜及陪席法官黃秀敏組成合議庭審理,因案件有違善良風俗之虞決定不公開審理,林秉樞相當不滿,主張他的律師不能閱覽卷證卷,合議庭準備程序違法等,聲請法官迴避。新北地院受理迴避案後,分案給另一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林秉樞聲請迴避理由,只是出於片面懷疑,未提出其他具體事證釋明謝茵絜等3法官不能公平審判,因此裁定駁回。林抗告後,高院認為林秉樞未釋明承審法官有何法定須迴避情事,且查卷內證據,也沒有法官偏頗情事,駁回林的抗告確定。
蔡總統論文案開庭…彭文正律師「一理由」退庭 辯論程序秒結束
媒體人彭文正提出確認蔡英文的博士論文不存在之訴,台北地方法院更一審10日由法官張詠惠進行辯論程序,通緝中的彭以遠距視訊參與,但彭的律師認為,本案要一次辯論終結,當庭聲請法官迴避,並馬上退庭,因蔡的律師也不願意一造辯論,辯論程序停止。依據民事訴訟法191條規定,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4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彭文正依視訊參與辯論程序,他表示先要法官張詠惠解釋本案為何沒有準備程序及調查庭就要直接辯論,之後法官也有解釋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不同,法官對於辯論程序有訴訟指揮且不一定會一天辯結要審理程序。彭的律師李震華及張靜則要求法官先說本日會不會辯結,隨後就聲請法官迴避;法官說去年4月16日第一次開庭至今,1年多後才聲請法官迴避沒有正當理由,諭知本案繼續審理,彭及其律師隨即退庭不願辯論。法官問蔡的律師要不要一造辯論,但蔡的律師拒絕辯論,本案因此合意停止,法官諭知辯論結束。彭男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蔡英文未有合格通過之「西元1984年版英國倫敦政經學院(LSE)博士論文」(下稱系爭論文),無博士論文即無法取得博士學位,乃公眾周知之事,他因此事遭蔡英文提起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指責他為抹黑、造謠、散佈假消息。彭男說,蔡英文的論文是否存在,影響蔡可否向他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論文是否存在之爭執,造成他法律地位不安,為此起訴請求民事庭法官確認博士論文不存在。台北地院法官張詠惠認為,彭提起的訴訟欠缺確認利益為理由,判決駁回,他提上訴後,高院認為,北院的審判長未盡闡明義務,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彭的起訴,訴訟程序即有重大瑕疵,為維持當事人審級利益,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北院更為審理仍由法官張詠惠審理。
疫情取消開庭卻被通知拘提 聲請書記官迴避遭駁
黃姓男子涉犯竊盜罪遭起訴,審理期間遇疫情第3級警戒,經書記官通知暫緩開庭,黃男開庭當天沒報到,未料事後接獲法警告知「要拘提」。黃男認為書記官「搞」他,聲請書記官迴避,但北院認為不構成迴避事由,裁定駁回,可抗告。《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如果認為法官與案件當事人有關係,或職行執務有偏頗之虞,得聲請法官迴避,這項規定也適用於書記官與通譯,但因法官對於判決結果才有決定權,書記官、通譯並不參與實體討論,鮮少有當事人會聲請書記官、通譯迴避。黃男因犯竊盜罪,北院定今年4月12日開準備程序庭,但黃男未到,審判長當庭諭知「拘提被告」,並定同年6月21日下午再開庭審理,後因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宣布5月15日起,疫情警戒第升至第3級,司法院同步公布「除有緊急案件外,各級法院均暫緩開庭」。黃男6月14日接獲書記官電話通知,因疫情提高到3級警戒,同月21日的庭期取消,他當天因此沒有到庭,卻在7月30日接到法警打電話留言告知「因6月21日庭期未到,要拘提」,黃男認為書記官故意「搞」他,因此聲請書記官迴避。但北院認為,書記官是基於保障黃男的程序利益,以及避免群聚感染的公眾利益,才會通知暫緩開庭,做法並無不當;而法警告知要拘提,則是遵從審判長的訴訟程序指揮權,來行使法警的法定職權,均不構成書記官應迴避的事由,遂駁回黃男聲請。
彭文正質疑蔡英文沒拿博士 反告法官索賠200萬
媒體人彭文正提告總統蔡英文博士論文未通過,遭台北地院駁回後,獲高等法院廢棄發回,北院下午開庭時,彭認為法官張詠惠審判不公,直接離開法庭到北院收案櫃檯處,對法官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要求賠償精神損失200萬元,法官諭知全案候核辦、暫停審理。下午一開庭,彭文正及律師張靜、李震華就要求法官張詠惠自行迴避,但未馬上提出法官迴避的聲請,彭隨即向法官表示要遞狀,隨即離開法庭,彭回法庭後,表示已對法官提起訴訟,雙方律師也表示不願進行訴訟,庭訊半小時後,法官諭知候核辦。至於彭文正指控蔡英文博士學位不實的刑事責任部分,台北地檢署認定,彭未經合理查證,就在YouTube「政經關不了」節目、臉書PO文指控蔡英文是「假博士」,依《加重誹謗》、《公然侮辱罪》起訴彭。彭發文反擊「政治審判!」還感謝台北地檢署起訴他,他「求仁得仁」,今後可在法院把證據攤在陽光下。彭另對蔡英文提告誣告,北檢則做出不起訴處分。
國民黨對黨產條例聲請大法官迴避 全部遭駁回
國民黨等公司組職,因為認為大法官黃瑞明、許宗力及蔡宗珍、許志雄曾對黨產條例發表法律見解,或配偶曾經參與立法,聲請迴避審理,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6月30日辯論前,已決議駁回。其中,國民黨以黃瑞明大法官妻子尤美女曾參與立法為由聲請迴避,大法官會議認為,依「大審法」準用《行政訴訟法》規定,法官或其配偶是訴訟當事人應迴避審理,但尤美女並非當事人,黃瑞明不須迴避。另外,國家發展基金會及婦聯會、欣裕台及中央投資等公司,聲請許志雄等大法官迴避部分,大法官會議認為,即使大法官曾表示相關法律見解,並非即意謂其對於解釋標的存有任何利害關係,非「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迴避事由,駁回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