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長聲
」 沈長聲 猝逝投15萬月領6千吸金千億 細數「鴻源投資」台灣史上最大老鼠會
「鴻源投資」負責人沈長聲,15日晚間驚傳在大陸廈門的防疫旅館猝逝。而鴻源投資是1982年底,由沈長聲、於勇明、劉鐵球三人所創辦,以「投資15萬元,月息4分到6分」誘人高利吸金,短短3年不到就吸金逾百億元,到了1989年時,總會員數已超過20萬人,吸金近千億元,是當時台灣最大的地下投資公司。鴻源投資短短8年違法吸金近1千億元,影響投資人高達20萬人,聽聞鴻源倒閉時,神情凝重。(圖/中時資料庫)鴻源堪稱是台灣最早的老鼠會,以月息4分吸金。只要投資鴻源1股15萬元,月月配息4分,也就是說,每月可領6000元利息;而會員只要投資超過6股、共90萬元,就可成為「專員」。「專員」每月可領底薪8000元,再加上每月紅利3.6萬元,每月共領4.4萬元,等於月息5分;若再招募6股90萬元,還可加領介紹費6000元,等於月領5萬元,相當於月息6分。因此,許多人為了成為「專員」,一開始就拉著親朋好友集資90萬元,然後每月不斷拉人投資90萬元入會,許多退休的軍公教人員也紛紛掏出大筆退休金,都讓「鴻源投資」吸金規模不斷暴增。「鴻源」一開始是以投資股市、外匯、期貨為主,後來事業觸角不斷擴張至百貨、電影、旅行社、建設集團、飯店、餐廳等,甚至還成立基金會、男子籃球隊、女子壘球隊等。1989年6月30日,立法院修正《銀行法》,檢調單位開始強力查緝地下投資公司,鴻源機構在連續3周內發生4次擠兌風暴。1989年7月,鴻源宣布暫停出金3個月,台股聞訊重挫320點。1990年,鴻源因付不出高額利息,加上實情不明的海外投資、資金大挪移,最終無預警宣布倒閉,留下新台幣940餘億元的負債。8月,警方收押鴻源主要負責人、核心幹部,並查扣鴻源僅剩的資產。最後,沈長聲、於勇明事後僅被判刑7年、5年6個月,已在1994年獲得假釋出獄。
吸金千億史上最大詐騙集團 鴻源前負責人驚傳猝逝防疫旅館
在台吸金千億元,堪稱台灣有史以來最大的前鴻源集團負責人沈長聲,昨(15)日晚間驚傳在中國大陸廈門防疫旅館病逝,詳細死因仍有待陸方調查單位釐清中,據了解,民國79年鴻源集團被控在台吸金千億元,造成20多萬人受害,集團負責人被最高法院依違反銀行法判處7年有期徒刑,而鴻源集團也被裁定破產。據了解,沈長聲於昨日上午從台北飛抵廈門,入住廈門夏商怡翔酒店進行隔離,但晚間9時許,旅館人員發現不斷有水從沈長聲的房間中流出,一破門驚見沈長聲倒臥浴室,已經明顯沒有生命跡象,疑似在洗澡的過程中猝逝。民國79年鴻源集團被控在台吸金千億元,當時造成20多萬人受害,集團負責人沈長聲被最高法院依違反《銀行法》判處7年有期徒刑,而鴻源集團也被裁定破產,而最後沈長聲假釋出獄,民國98年間傳出他出入高檔酒店,開要價不斐的進口名車,以及購買奢侈品,生活相當奢華。
鴻源機構吸金近千億 負責人沈長聲驚傳猝逝廈門防疫旅館
堪稱國內最大詐騙集團的「鴻源機構」負責人沈長聲,15日晚間驚傳在大陸廈門的防疫旅館猝逝,詳細的死因仍待陸方相關單位調查釐清中。據了解,沈長聲昨從台北飛抵廈門,入住廈門夏商怡翔酒店進行隔離,昨晚9時許,旅館人員發現有水自沈的房間流出,打開房門赫見沈長聲在浴室內已無生命跡象,疑似在洗澡時猝逝。鴻源投資機構在1981年起,以每月4分利的高利率吸引民眾投資,在成立8年內,聚集投資人超過16萬人,吸金金額近新台幣1000億元,被稱為國內最強老鼠會。沈長聲因吸金被判處7年、罰款300萬元,但服刑4年多即假釋出獄,後來出獄之後,沈長聲還被狗仔拍到住豪宅、吃香喝辣,依舊過著奢華的生活,不料,昨晚卻傳出猝逝的消息。
大同對林宏信心戰喊話 趙安:君子不立於危牆之下
大同公司法務長趙安今(1日)引述《孟子·盡心》的「君子不立於危牆之下」,以法界後學晚輩身分勸告市場派股東、欣同投資顧問董事長林宏信法官律師,可以考慮「敬鬼神而君子知天命」,遠離此紛爭。經濟部日前准核大同市場派股東欣同、新大同的代表人林宏信的申請召開股東臨時會,須於11月底前完成及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林宏信為欣同投資顧問董事長,曾任法官轉任律師,也高分通過大陸司法特考,熟黯兩岸公司法。大同今天以台北地院8/24刑事判決中,以法官認定欣同、新大同公司為鄭文逸犯罪之交易中樞之一,依民法及司法院秘書長79/9/1的函文解釋(如下),今天早上分別向台北地院、士林地院聲請解散欣同、新大同,並呼籲經濟部同時撤銷其獲核准的股臨會,透過法律主張行為,做為公司經營權之爭的新一波防禦。大同公司法務長趙安表示,日前看到媒體報導法學前輩林宏信前往陽明山姜太公道場點七星燈祈福,顯示為一位敬鬼神君子。而趙安引用的「君子不立於危牆之下」,出自《孟子·盡心》,原文為,孟子曰:「莫非命也,順受其正,是故知命者不立乎岩牆之下。盡其道而死者,正命也;梏桎死者,非正命也。」以下為大同公司的聲明全文鑑於台北地院8月24日刑事判決,以欣同、新大同公司實質控制人鄭文逸炒作大同股票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判刑13年半,且判決認定欣同、新大同公司為鄭文逸犯罪之交易中樞之一;大同公司依據民法第36條「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解散法人之規定,已向法院遞狀聲請宣告欣同、新大同公司解散。一、法院判決認定欣同、新大同為鄭文逸犯罪炒股之交易中樞根據台北地院8月24日新聞稿: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7號、109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判決認定被告鄭文逸與中國籍人士任國龍(已通緝)於105年9月至106年3月共同炒作大同公司股票,將股價由每股新臺幣(下同)5.51元,拉抬至106年3月6日每股14.1元,股價漲幅達155.90%,總犯罪金額高達31億餘元。 判決並指出被告鄭文逸係利用其「掌控的個人群組帳戶、法人群組帳戶(欣同、新大同)、丙墊金主群組帳戶,作為交易中樞,而彼此或分別與本案其他群組帳戶為連續、大量的相對成交,且利用盤中密接時間內,連續以高於或等於當時揭示委賣價之高價委託買進,或連續以低於或等於當時揭示委買價之低價委託賣出之方式」炒作大同股票。被告鄭文逸等4人與任國龍於前述犯案期間,利用各自掌控的群組帳戶,合計買進大同公司股票計1,130,053仟股,佔大同已發行股數2,340,000仟股之48.29%;賣出708,861仟股,佔大同已發行股數2,340,000仟股之30.29%,其炒股的數量與幅度真是空前!對資本市場的秩序是非常嚴重的挑戰!二、公司涉及犯罪,法院得依民法第36條宣告解散民法第36條規定:「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司法院曾於79年9月1日(79)秘台廳(一)字第01991號函解釋:民法第三十六條有關法人宣告解散之規定,於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亦有適用。該解釋並指明違法吸收資金公司,法院可以公司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為理由宣告解散。本件鄭文逸以欣同.新大同公司為犯罪交易中樞炒作大同股票,所違犯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之罪,與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違法吸金之罪法定刑期相同,均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鄭文逸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半,遠高於當年違法吸金之沈長聲判刑7年,丁磊淼判決4年半,足見鄭文逸之犯行比當年違法吸金案更嚴重,本件更具宣告解散犯罪公司之必要性與急迫性。三、經濟部應撤銷原核准欣同、新大同召集臨股會之處分經查,欣同公司資本額僅有500萬元,新大同公司資本額僅有2000萬元,經鄭文逸持以作為犯罪工具炒作大同股票後,截至106年3月13日股東會停止過戶日,欣同公司竟能買入並持有大同公司股票16,000張,新大同公司持有24,000張。且於109年5月2日停止過戶日,欣同公司擴增持有大同公司股票至28,668張,新大同公司擴增至43,462張。此均為鄭文逸炒股之犯罪所得,且持續增加。經濟部核准欣同、新大同公司以前開持股召集臨股會,無異承認炒股重犯鄭文逸得繼續保有其炒作股票之犯罪所得,並以該等股票贓物,行使股東會召集權、主導董事提名與改選,意欲取得大同公司經營權,遂行其犯罪計畫。經濟部脫離公司法173條第四項原意,也違背自己過去多年解釋函令,迎合金管會意旨,破例特准少數股東,在董事會還在運作的情況下,自行召開臨股會。 法院如此重判的罪刑,經濟部若維持原處分,無異是在鼓勵經濟犯罪!大同公司嚴正呼籲經濟部應撤銷原核准欣同、新大同召集臨股會之處分。※司法院秘書長79年9月1日司法院(79)秘台廳(一)字第01991號函:「查民法第三十六條有關法人宣告解散之規定,於一般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應有其適用,此觀該條明定於民法第二章法人通則之節款甚明。來文所述,違法吸收資金之公司,其行為若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主管機關援用上開民法之規定,請求法院宣告解散,尚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