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志修
」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明登場 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等3指標皆未達標
COP 28(2023年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11月30日登場,環境部表示,根據我國今年8月發布的國家版自願檢視報告,其中包括人均有害事業廢棄物比例偏高、碳足跡認證不足及溫室氣體減量等3指標都未達標。我國曾在2017年發布第一版國家版自願檢視報告、2022年發布第2版報告,環保署(現為環境部)於2020年出版首次的自願檢視報告,今年8月公布的國家版自願檢視報告,則是升格後首次報告。對於人均有害事業廢棄物數量未下降,環境部綜合規畫司司長吳珮瑜表示,雖然有害事業廢棄物數量近幾年都在下降,但受到少子化影響、致使人口下滑,導致人均有害事業廢棄物數量未能如期達標,但並不代表執行成效不佳。碳足跡認證不足部分,吳珮瑜解釋,主要是驗證人力大多去協助碳盤查等工作,因此雖有業者提出申請需求,但卻沒有人力協助認證;未來將會發展以審查制代替認證制,加速廠商申請。至於溫室氣體減量未達標,吳珮瑜表示,由於國家溫室氣體減量目標是5年為一期,此報告發布距離減量目標時間仍未到,因此還未達標。環境部未來將至少每2年檢視一次永續指標達成情形。此外,對即將於30日於杜拜登場的COP 28,我國雖然不是聯合國會員國無法參加正式會議,不過,過去會透過邦交國提案、周邊會議、廣告宣傳等方式參與,環境部政務次長施文真28日表示,理論上行政院相關部門都會有人出席,但名單由外交部規畫,「還在等通知」。前環保署署長張子敬曾經率團參與COP 25、副署長沈志修則參與COP 26,COP 27則由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副執行長林子倫率團,外界關注此次會是由誰代表出席、率團。
2024下半年啟動碳費徵收 氣候變遷署籌備處正式揭牌
氣候變遷署籌備處昨天正式揭牌!而《氣候變遷因應法》於今年2月上路後,外界最關注的莫過於碳費徵收,環保署署長張子敬表示,碳費目的是為促進實質減量,並非徵收的金額或是造成成本轉嫁,預定在今年下半年與各界討論,至於碳費徵收的金額則將由審議會於明年上半年討論、下半年開始徵收。張子敬說,全球因應氣候變遷的腳步非常快,例如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即將在今年10月施行供應鏈加速減碳要求等,因此,在完成環境部組織改造前,需要成立氣候變遷署籌備處,增加人力,讓氣候變遷因應法的各項子法、碳盤查、碳費徵收、氣候變遷調適等各項工作都能如期推展。氣候變遷署籌備處下設「綜合規劃組」、「排放管理組」、「減量推動組」及「調適韌性組」等4組共15科,其人力來源除自環保署氣候變遷辦公室現有人力48人移撥外,將持續增補至84人,未來完成組織改造後員額則可增加至124人。除了碳費外,《氣候變遷因應法》中提及業者可以提出「自主減量計畫」並申請碳費優惠費率,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研究員林彥廷表示,碳費為汙染者付費,不應有優惠費率外、更應逐年調高,如果一開始就有優惠,恐減少碳定價的經濟誘因,應該要先達到減碳效果後,再思考啟動優惠費率。「根本不應該有優惠費率」,中央研究院經濟研究所兼任研究員蕭代基說,優惠費率使碳定價徵收更複雜,因為環保署要針對各行業指定不同的減量目標,事業單位則要提出自主減量計畫並達到指定目標者才能拿到優惠費率,但目標指定的依據等都還沒見到。不過,環保署副署長沈志修說,「碳費不是目的、減碳才是目的」,希望透過優惠費率讓企業邁向減碳,因此只要企業提出自主減量計畫且達成指定目標後,才會給予優惠費率,如果屆時未達到目標,將追回優惠,至於各行業指定目標的訂定方法,則會在氣候法子法中提出。
老舊車輛汰舊換新2.0上路 「10年舊車換電動車」汽車領1.5萬、機車2300
為了加速老舊車輛汰換,降低碳排及改善空污,環保署補助車主淘汰車齡達10年以上老舊車輛,依減空污、減碳項目及換新車種不同,給予不同金額補助或獎勵金。本次公布的二項辦法補助獎勵期間為112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符合資格的民眾可至環保署廢車回收一站通網站點選車輛汰舊換新獎補助及媒合介面進入或自行上網至「車輛汰舊換新抵換媒合平台」申請。環保署副署長沈志修表示,立院甫完成「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法三讀,將「2050淨零排放目標 」正式入法,「運具電動化」即為其中重要戰略之一,且淘汰老舊燃油汽機車亦是環保署既定空污治理政策。為加速10年以上老舊機車約630萬輛、小客貨車約400萬輛及大客貨車約12萬輛加速淘汰,環保署成立媒合平台,與「廢車回收一站通」相連結,將民眾汰舊換新的減量效益與有抵減需求的開發單位,媒合買賣雙方。環保署表示,自去年起推動「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機車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及「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機車溫室氣體減量效益媒合服務作業程序」,減碳效益媒合平台並於111年6月10日起提供媒合功能,截至去年12月底,全國完成汰舊換購電動機車將近2.4萬件,對於空氣品質改善有正面效益。環保署表示,惟統計目前車齡達10年以上之機車仍有約630萬輛、小客貨車約400萬輛及大客貨車約12萬輛,考量老舊車輛污染排放量較高,因此有必要加強力道鼓勵汰換。空保處處長蔡孟裕表示,全國約1千萬輛十年以上老舊車輛,約32%分布於北區空品區、中區空品區則為22%、高屏空品區約18%。民眾將十年老舊汽機車汰舊換新為電動車或油電混合車後,所得的空污與溫室氣體減量效益,科學園區、產業園區與縣市政府開發時的增量而有抵減需求,可在媒合平台上提供價金收購。環保署本次在「老舊車輛汰舊換新空氣污染物減量補助辦法」(以下簡稱空污補助)及「老舊汽車汰舊換新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減碳獎勵)明訂,今年1月1日起至明年12月31日底止,同意將汰舊換購車輛之減碳或減空污效益歸屬於環保署者,將依減空污、減碳項目及換新車種不同,給予不同金額補助或獎勵金,以汽油小客貨車為例,每輛可獲得空污補助2,000元,加上減碳獎勵1萬2,000元及原本回收獎勵金1,000元,可一次領取1.5萬元。另外,環保署表示,為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中開發單位可從車輛汰舊換新取得抵換量之規定,本次也針對擴大整合車種同步訂定媒合作業程序,環保署說明,未來將有開發單位或地方政府於媒合平台依所提出的價格,向完成汰舊換新之新車實際購買人購買其減量效益,在此之前,提醒民眾亦可選擇暫時不領取補助或獎勵金,保留新購電動車輛發票,後續如有環評開發單位或地方政府提出取得汰舊換新之減碳或減空污抵換量取得計畫時,可待開發單位於媒合服務上線後再作決定。蔡孟裕補充說明,賣家完成車輛汰舊換新後,必須於2年內與媒合平台完成交易,而取得此減量效益的買家,只能做為自身承諾的增量抵換用,不得再轉售,且取得後10年內有效。溫室氣體減量的效益可以賣給全台的買家,但由於空污具區域性,因此空污抵換限制在同一空品區,若賣家所在區域無空污減量效益買家,民眾則可選擇賣給環保署。針對空污抵換環保署提出「早鳥方案」,於112年、113年提出申請的開發單位,可分別取得1.5、1.25倍的優惠額度,114年之後則無,目的是鼓勵開發單位面對新制能盡快提出收購方案。不過在溫室氣體抵減的部分並無早鳥方案,氣候變遷辦公室副主任黃偉鳴解釋,相關政策去年上路後目前穩定執行,因此目前無調整的計畫。
毒害國境之南1/萬噸有害廢棄物填魚塭、滲溪水 屏議員爽賺4億元遭起訴
屏東縣枋寮鎮民風厚道、真摯樸實,當地民眾多靠農漁業為生,更是國內石斑、午魚養殖漁業重鎮,但縣議員劉淼松在當地經營鍇霖土資場,2017年開始將有害事業廢棄物堆在河邊影響水質,甚至回填魚塭導致附近魚苗大量暴斃,環保團體長期蒐證調查,劉淼松一度躲過法律責任,如今終於遭到起訴,環保團體盼能速審速決,讓劉淼松盡快將有害廢棄物移除。11月3日下午,本刊與縣議員候選人、屏東環境影像紀錄志工蕭禾秦前往鍇霖土資場,該場已遭屏東縣府要求停工,進去的道路是一片荒煙漫草,記者與小花蔓澤蘭奮鬥數百公尺後才走近鎧霖,周遭的景象讓人看傻了眼。在藍田白雲之下,一座「山丘」映入眼簾,多數山體已被綠草覆蓋,防水布下還若隱若現可見太空包,場內停放的怪手似乎在提醒大眾,此處並非堆放正常土壤,而是含大量重金屬且嚴重危害當地環境的有害事業廢棄物。「這一場估算至少賺4億元。」蕭禾秦說,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費驚人,每噸價格可達上萬元,而鍇霖土資場堆置的有害事業廢棄物就有萬噸,枋寮魚塭和大響營農地也遭回填,其他環保公司估計劉淼松的不法獲利堪比「樂透」,最終卻是由大自然為他的貪欲買單。 本刊調查,鍇霖於2006年成立,是營建混合物剩餘土石方堆置處理場和再利用機構,得收取廢磚、廢陶瓷、燃煤底灰、廢鑄砂、感應電爐爐碴(石)、化鐵爐爐碴(石)、廢噴砂等15項廢棄物作為原料或材料,該場名義上是再利用,實則是以合法掩護非法,接受有毒物質並謀取暴利。而環保團體多次直擊,鍇霖將大量裝有不明粉末的太空包當作堤防放置河邊,而部分太空包已破舊毀損,大雨一來當中的粉末便被沖進一旁的河流,甚至有千噸太空包「跌入」北勢溪,業者放任太空包隨河逐流並未打撈,但下游的魚塭和農田皆靠北勢溪澆水灌溉,環保團體看得心驚膽跳,環保局卻老神在在。「我們一直覺得有汙染,環保單位卻一直覺得沒有,後來才知道劉淼松在當地的勢力。」台南社大環境小組研究員晁瑞光表示,環保局聲稱鍇霖收的是無毒無害玻璃砂,但他以X射線螢光光譜儀檢測從鍇霖取樣的內容物,發現其中含硫、矽、銣等金屬,玻璃纖維樹脂的銅、鎳、鎘、鋅、鉻等金屬含量也超過土壤管制標準,證實鍇霖收取的是銅溶出量超出毒性溶出試驗(TCLP)標準的「玻璃纖維樹酯粉」。鍇霖土資場的有害廢棄物在枋寮堆棄超過5年,防水布下還能隱約看見太空包,至今仍在持續危害當地土壤和水源。(圖/黃耀徵攝)而晁瑞光、台南社大環境行動小組召集人黃煥彰與其他環保團體,發現不法後便立刻展開調查並向屏東地檢署檢舉,神奇的是,環保署與環團到場檢測3次都查出銅溶出量超標,而屏檢重新採驗卻得到毒性溶出試驗量合格的結果。此案在環保圈引發軒然大波,立法委員陳椒華和環保團體持續追查,屏東地檢署不堪壓力重啟調查,最終證實鍇霖收受的玻璃纖維樹脂粉是由廢棄電路板粉碎而成,內含銅、鉛等重金屬,若作為再利用原料或露天堆置,相關重金屬易超標溶出污染環境。檢方指出,劉淼松明知其購入的玻璃纖維樹脂粉,僅限作為取代水泥的摻配料,卻從2017年開始用太空包分裝粉料堆置在自家廠區,作為與鄰地間的擋土牆,後因外包裝不堪長期日曬雨淋破損導致粉料流出,造成鄰地重金屬污染,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起訴劉淼松與其議會助理陳永謀,依法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徒刑,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鍇霖案起初逃過法律制裁,所幸立委陳椒華(圖)和環保團體持續追查,屏東地檢署才重啟調查,鍇霖負責人劉淼松日前終於被起訴。(圖/趙世勳攝)「現在那塊地死掉了,比起法律判決,我們更希望劉淼松把這塊地清乾淨。」黃煥彰提到,司法判決冗長複雜,且汙染判定十分嚴格、難以成罪,他對判決結果並不樂觀,只希望劉淼松能將土地恢復原狀,讓這片受盡摧殘的土壤能有喘息空間。針對指控,環保署副署長沈志修發出聲明表示,桃園市處理機構自2006年即有產出玻璃纖維樹脂粉產品,其2011年產出玻璃纖維樹脂粉資源化產品規格即為40mesh(0.38mm)、銅含量5%以下。沈志修在聲明中提到,實務上,業者可參考其他具有相同製程處理技術之處理機構 向環保局提出處理許可申請,如經桃園市政府邀集環工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之技術委員會進行審查,在符合資源化產品品質、用途與使用規範及流向並發給處理許可證者,即屬符合法規規定,並無放寬或放水之問題。聲明中也表示,為進一步掌握處理機構產出資源化產品供給下游使用者之最終使用情形,環保署於2021年9月13日檢討修正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規定,要求收受資源化產品之加工再製機構,皆應確實申報最終使用地點使用量使用情形,掌握完整產品使用流向,減少棄置之風險。
毒害國境之南2/發財術在廢清法裡 環署副署長遭控放寛毒廢標準反升官
屏東縣議員劉淼松經營鍇霖土資場,卻收受有害事業廢棄物,放任重金屬汙染農田和魚塭而遭起訴,但環保團體認為,劉淼松的有害事業廢棄物來自桃園,是因時任桃園市環保局長沈志修放寬資源化產品的標準,才會讓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再利用之名流竄到國境之南,要求現為環保署常務副署長的沈志修下台負責。本刊調查,鍇霖是營建混合物剩餘土石方堆置處理場和再利用機構,該場表面上以再利用之名向毅川企業有限公司、德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樺欣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收購」玻璃砂,實則是替這3間桃園收受有害廢五金甲級廢棄物處理業者「解決」銅與樹酯含量超高的玻璃纖維樹酯粉。「這種都有2張合約,檯面上一噸幾塊錢,檯面下幾千塊都有可能。」台南社大環境行動小組召集人黃煥彰表示,事業廢棄物可再細分為一般和有害兩種,兩者對環境的威脅性截然不同,處理的價格同樣也是天壤之別,桃園市環保局放水讓有害廢棄物成為資源化產品,並頒發給它們「身分證」,有毒物質就能流竄全台。黃煥彰提到,桃園市環保局2017年之前要求玻璃纖維樹脂粉的粒徑在0.15mm以下,金屬含量則是綠建材銅含量在0.2%以下,2017年後卻突然「放大放寬」,粒徑要求在0.38mm,銅則只要在5%以下、鉛在1%以下且不含其他雜質,等同把標準放寛25倍,這導致劉淼松肆無忌憚,本該是淨土的枋寮也遭嚴重汙染。 「這樣的人,居然還能當環保署副署長?」黃煥彰氣憤表示,沈志修在桃市環保局任職到2019年1月,隨後「高升」進入環保的最高殿堂,留下堆積成山的爛攤子給屏東縣民承擔,此結果讓他難以接受,也曾要求沈志修下台負責。桃園市環保局則針對相關指控大動作否認,強調2011年產出的玻璃纖維樹脂粉資源化產品規格即為0.38mm、銅含量5%以下,沒有沈志修時代放寛情事,看守台灣協會祕書長謝和霖則打臉,表示桃園某公司2016年還採較嚴格標準,此後就突然放寬,且至今都未解釋放寬原因,而標準放寬後也沒有再修訂回去。「追根究柢就是為什麼要放寬標準,讓不當再利用汙染河川又汙染土地。」立法委員陳椒華表示,目前沒有證據能證實沈志修圖利特定廠商,但標準放寬的確造就少數人的利益,並讓環境成為陪葬品,她也提到,相關產業的暴利早已是公開秘密。台南社大環境行動小組召集人黃煥彰痛批,桃園市在2017年放寬資源化產品的標準,他曾要求時任桃環保局長、現環保署副署長沈志修下台負責。(圖/翻攝陳椒華臉書)陳椒華表示,台灣一年產出的事業廢棄物超過2000萬噸,在焚化爐不夠、掩埋場不足的情況下,每噸的清理費從數千到數萬元不等,整體「商機」高達千億元,加上法規不足、罰則輕微,許多業者海賺數億後只被罰6萬元,他們也就可以拿剩下的錢勾結官商、掛勾政治,甚至找來黑道當打手,讓附近受害民眾「消音」,進而形成龐大共犯結構。「不太會被抓去關,頂多被要求清理乾淨,再說沒錢就好了。」陳椒華提到,許多有害廢棄物打著「再利用」之名汙染土地,加上環保局為業者作證,《廢棄物清理法》的相關案件甚少起訴,即使起訴,法官也是判緩刑,最多是要求恢復原狀,業者僅需脫產卸責、兩手一攤,所有的惡果又是全民共同承受。陳椒華呼籲廢清法應盡快修訂,發現不法掩埋行為便要清楚明確的判定有罪,地檢署和法院的審理時程也該加速,讓犯罪者在短時間內付出代價,也避免類似案件不斷發生,「不要等台灣成為垃圾之島才來後悔。」針對指控,環保署副署長沈志修發出聲明表示,桃園市處理機構自2006年即有產出玻璃纖維樹脂粉產品,其2011年產出玻璃纖維樹脂粉資源化產品規格即為40mesh(0.38mm)、銅含量5%以下。鍇霖案收受印刷電路板粉碎而成的玻璃纖維樹酯粉,還將有害廢棄物回填魚塭和農田,有毒廢棄物至今仍未清除。(圖/黃耀徵攝,CTWANT合成)沈志修在聲明中提到,實務上,業者可參考其他具有相同製程處理技術之處理機構 向環保局提出處理許可申請,如經桃園市政府邀集環工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之技術委員會進行審查,在符合資源化產品品質、用途與使用規範及流向並發給處理許可證者,即屬符合法規規定,並無放寬或放水之問題。聲明中也表示,為進一步掌握處理機構產出資源化產品供給下游使用者之最終使用情形,環保署於2021年9月13日檢討修正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規定,要求收受資源化產品之加工再製機構,皆應確實申報最終使用地點使用量使用情形,掌握完整產品使用流向,減少棄置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