氯二氮平
」 苯巴比妥強化管理!苯巴比妥等藥品12月1日起納管 藥界憂庫存難消化增加行政負擔
新北幼兒園餵藥案數月前以不起訴處分落幕,但為強化藥品管理,行政院日前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將苯巴比妥、氯二氮平複方製劑納為4級管制藥,12月1日上路。醫界指出,新制上路後,藥品使用較麻煩,醫師得開報表、掌握庫存,可能影響開藥意願;藥界則擔心醫師開藥習慣改變,藥局庫存恐難以消耗,將增加許多行政負擔。食藥署副署長陳惠芳說,苯巴比妥、氯二氮平複方製劑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第4級毒品,非醫療使用下,即屬毒品。英國、加拿大、澳洲、瑞士、比利時、中國大陸及聯合國都未排除列管。醫師公會全聯會副祕書長蘇育儀說,苯巴比妥、氯二氮平複方藥在納管後,使用起來的確不方便,這意味著胃藥即便只含有微量的氯二氮平,也會被列管。醫師開立列管藥,都得開報表,確實掌握開出多少、剩下多少等。衛福部次長王必勝已答應醫界,會想辦法簡化流程。此事不擔心影響病人,只是會影響醫師的開藥習慣,至於病人是否一定要使用,就見仁見智了。藥師公會全聯會常務監事李懿軒認為,複方藥被濫用的機會不高,若要濫用,病患就會聯同其他複方成分一起濫用,會感覺不舒服。然而納管並不只考量科學,還要考量社會的意見,對此他表示尊重。由於醫師開藥習慣將受影響,而藥局無法控制醫師是否要開處方,這可能會導致很多庫存無法消耗,需要很多行政負擔,希望政府協助降低處理成本。
苯巴比妥複方藥納管 「少1顆罰6萬」引醫師反彈 薛瑞元:暫緩實施
衛福部食藥署7月15日預告「苯巴比妥」及「氯二氮平」複方製劑將納入第4級管制藥品,最快9月上路。基層醫師反彈表示,只要漏登記1、2顆藥就要罰6萬元太過苛刻,醫界以後可能不會開立相關藥品,反而影響民眾權益。衛福部長薛瑞元昨晚突宣布,管制將暫緩約2至3個月,待研議配套後再實施,並強調「管制藥品,就是毒品。」衛福部的這項管制,源自於新北市幼兒園餵藥案,但幼兒園餵藥案已經偵結不起訴,證實是件烏龍案,食藥署日前仍宣布9月起,苯巴比妥及氯二氮平複方製劑納入第4級管制,持有上述2項複方製劑的醫療院所須依規定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詳細記載使用量,定期申報,若有違規,將裁罰6萬元以上罰鍰。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周慶明表示,管制藥品罰則太嚴苛,診所可能進貨量1000顆,查核時一旦少1、2顆,罰款就是6萬元起跳,根本矯枉過正,徒增困擾。周慶明指出,台灣現在還有缺藥問題,況且被針對的「複方」藥物中,苯巴比妥與氯二氮平的含量並不高,這2項複方藥常用在成人腹絞痛及神經興奮等症狀,且含有氯二氮平成分的胃藥,治療胃痙攣效果很好,若變成管制藥品,基層醫師可能擔心管理申報疏失就會被罰,乾脆不開藥,將損及民眾的用藥權益。薛瑞元昨晚宣布,醫、藥界對此有很多意見,醫療院所認為增加管理負荷,況且已製造且配送的藥物,去化需要一段時間,因此決定暫緩,給予醫藥界緩衝期。會不會延到明年1月13日總統大選後上路?薛瑞元表示,2至3個月後還是會實施,他強調「管制藥就是毒品」,正當使用是管制品,非正當使用就是毒品,只要處方無法證明由醫師開立,就會出問題,「這是法務單位給我們的意見」,管制藥若查不到來龍去脈,就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基層醫療協會理事長林應然說,10多年前,苯巴比妥複方藥物就已經從管制藥物品項被移除,至今從未發生有人拿藥去提煉成毒品,何況具有微鎮靜功能的成分非常低,不會使人成癮。「一般藥局賣的鎮咳藥水含有可待因、鴉片精,都沒有特別管制,若要用同樣標準,那未來給病患開止咳藥水,不就也應比照開嗎啡止痛藥一樣?」林應然認為,政府實施政策要合理,拿出臨床效果來說服醫師,否則就是影響民眾用藥權益。
含苯巴比妥、氯二氮平複方藥宣布列入納管! 最快9月公告上路
新北幼兒園餵藥案宣告偵結,相關涉案人員均不起訴,但為避免苯巴比妥相關藥品遭濫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於13日預告將「苯巴比妥複方製劑及氯二氮平複方製劑」納為第四級管制藥品管理。食藥署副署長陳惠芳指出,待蒐集各界意見後,預計最快9月公告上路。食藥署曾盤點國內巴比妥相關成分藥證共15張,有6張單方藥品皆為第四級管制藥品,均用於癲癇適應症,複方藥品則有9張,須由醫師開立處方後使用。食藥署表示,目前世界多國對苯巴比妥複方製劑及氯二氮平複方製劑,皆無特殊排除列管規定。今年6月27日衛福部管制藥品審議委員會第47次會議討論後,決議將苯巴比妥複方製劑及氯二氮平複方製劑以第四級管制藥品列管,以強化管理,避免流用、濫用或不當使用;已於13日預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草案,將這兩款製劑納為第四級管制藥品管理。陳惠芳說明,本草案預告評論期共14天,自預告日的次日起算,待預告期滿後蒐集各界意見,預計9月公告上路。食藥署表示,如未來正式公告後,自公告日起,尚有留存苯巴比妥複方製劑及氯二氮平複方製劑之機構業者,須依規定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並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收支結存情形,並定期申報;機構業者如欲使用前述品項進行醫藥教育研究試驗者,須事前向衛福部提出使用管制藥品申請,經核准後始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