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裕台
」 國民黨 黨產國民黨敗訴確定!中投、欣裕台156億資產「收歸國有」全充公
行政院黨產會2016年認定,國民黨持有的中投與欣裕台公司股權,屬「不當取得財產」需全數充公,國民黨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案經7年多,最高行政法院昨(25日)駁回,判國民黨敗訴確定。據判決書指出,黨產會2016年11月2日認定,國民黨所持有約156億元的中投、欣裕台公司股權,為國民黨不當取得財產,要求全部股權移轉國有,國民黨不服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國民黨1971年出資3500萬元成立中投公司,隨後又增資1億6500萬元,資本額已經達2億元,期間又減資70億元分割成立欣裕台公司,2公司股權均為國民黨持有。不過,自1953年至1972年止,國民黨的預算皆仰賴政府補助收入,比例占國民黨每年收入5至9成,加上黨費收入僅2%至4%,無法支應年度支出,預算累計不足額達2億3千餘萬元,而政黨的正當財源除了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的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以外,用其他方式獲得的財產,均屬於不當取得,合理推斷中投公司及其子公司欣裕台為國民黨不當取得的財產,因此判定收歸國有。國民黨不服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判決並無違反職權調查原則、判決不備理由、理由矛盾等違法情事,故駁回上訴,仍判國民黨敗訴,全案確定。
黨產案首例!中投、欣裕台遭北高行判決156億資產充公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上午審結中央投資公司及欣裕台公司黨產案,2公司遭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禁止處分共約156億元資產,2公司和國民黨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合議庭判決國民黨與2家公司敗訴;國民黨委任律師張少騰聽判後表示,將研究提起上訴。黨產會認為,中投1971年成立以來,即為國民黨百分之百持有的公司組織,負責人張心洽等自然人或光華投資等股東實際上皆為借名登記,中投全部股權所有人為國民黨,欣裕台的唯一股東也是國民黨,認定中投、欣裕台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中投與欣裕台回應,黨產條例嚴重侵害憲法保障的人民財產權,並違反法律明確性、法安定性、比例原則、權力分立及不當聯結禁止等憲法基本原則,委請律師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國民黨也否認參與經營2家公司。北高行認為黨產條例有違憲之虞,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大法官做出793號解釋,認定黨產條例「合憲」,北高行遂於今天宣判。
13億黨產全面凍結!黨產會認定救總為國民黨附隨組織
黨產會於今天宣布,認定社團法人中華救助總會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並自即日起將其13餘億元全面凍結,之後救總須向黨產會申請才可動支經費。黨產會規劃請救總於23日派員來會協商後續事宜,並將在維護公益且影響員工最小之情況下,依法許可救總之營運支出。黨產會主委林峯正指出,黨產會於今早召開委員會,認定救總曾實質受國民黨控制人事,且非以對價關係脫離控制,因此依照黨產條例認定救總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救總成立後除救助難民之外,也曾作為政治作戰單位,對大陸喊話心戰、放空飄氣球,當初救總運用大量國家資源累積許多資本,在任務轉變之後也沒有把資本還給國家,因此必須追任務結束後剩下的這些錢。林峯正還說,救總目前仍有13餘億財產,其中5億現金,8.6億元不動產,須於四個月內向黨產會申報資產,其資產更被推定為不當取得,自即日起全部凍結,須向黨產會申請才可動支經費。黨產會副主委孫斌也說,救總經國民黨總裁蔣中正指示成立,職員薪水調整比照公務員,救總成立籌備會議也在國民黨黨部召開,發起人名單也經黨部勾選。此外國民黨曾陸續以國家資源挹注救總超過50億元,且救總各項救濟業務,多係國民黨中央提案並決議相關處理原則後,再交由救總執行經營,執行完畢後再向國民黨中央報告成果,所以救總的業務經營也受國民黨實質控制。黨產會於去年8月和今年4月兩度舉辦聽證會,探討救總是否為國民黨之附隨組織,以及其財產是否為不當取得。救總也成為第10個被黨產會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之團體,前9個分別為欣裕台、中投、婦聯會、國家發展基金會、民權基金會、民族基金會、救團國、中影、中廣。此外林峯正表示,之後黨產會將研究如何把已遭認定為附隨組織的救國團與中影的資產收歸國有,如有結論再向外界報告。
大法官宣告黨產條例「合憲」 國民黨千億黨產全歸零
黨產條例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作成解釋沒有違憲,黨產會的設立也沒有違反憲法規定。2016年黨產會作成處分,認定國民黨持有資產合約156億元的中投、欣裕台股權,是國民黨及附隨組織不當取得,命國民黨30天內將兩公司股權移轉國有,國民黨、中投及欣裕台等不服處分,分別提起多件行政訴訟。當時承審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李玉卿、鐘啟煒及李君豪7人,咸認黨產會處分有違憲之虞,聲請大法官解釋,但憲法法庭辯論時,法官們擔心解釋案出爐、接續審理恐遭質疑「球員兼裁判」,都在辯論庭缺席。
國民黨對黨產條例聲請大法官迴避 全部遭駁回
國民黨等公司組職,因為認為大法官黃瑞明、許宗力及蔡宗珍、許志雄曾對黨產條例發表法律見解,或配偶曾經參與立法,聲請迴避審理,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6月30日辯論前,已決議駁回。其中,國民黨以黃瑞明大法官妻子尤美女曾參與立法為由聲請迴避,大法官會議認為,依「大審法」準用《行政訴訟法》規定,法官或其配偶是訴訟當事人應迴避審理,但尤美女並非當事人,黃瑞明不須迴避。另外,國家發展基金會及婦聯會、欣裕台及中央投資等公司,聲請許志雄等大法官迴避部分,大法官會議認為,即使大法官曾表示相關法律見解,並非即意謂其對於解釋標的存有任何利害關係,非「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迴避事由,駁回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