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男日嚼70顆檳榔酒測不過 法官認「大量檳榔含酒精」撤銷處分
彰化1名陳姓男子平時愛吃檳榔,去年因為發生車禍,經酒測後陳男酒測數值為0.18mg/l,被認定酒駕,被開罰3萬元且吊扣駕照1年。陳男不服,表示當日為提神吃了6、70顆檳榔但並未喝酒,彰化地院審結,法官認為陳男平時檳榔癮大,案發時滿嘴檳榔渣,酒精可能來自檳榔,且警方未讓陳男漱口,最後撤銷原處分。判決書指出,陳男去年6月11日凌晨12時許,下班開車行經伸港鄉某路口與騎乘機車的李女發生碰撞,對方因而受傷。警方到場後對讓雙方酒測,陳男酒精濃度0.18毫克,雖然沒有超標,但仍依《公共危險罪》函送,並開罰3萬元,吊扣駕照1年,檢方偵結不起訴。陳男自認沒喝酒,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及吊照處分。他辯稱,自己工作採三班制輪班,當天他上夜班,12點才下班,返家前就發生車禍,強調因為當班所以沒喝酒,只吃了約6.70顆檳榔提神,他懷疑檳榔裡面可能有酒精成分。聽完陳男說法,法官當庭要求他張嘴檢查,發現其口腔、牙齒確有吃檳榔痕跡。為證明檳榔是否含有酒精成分,法官要求警方會同陳男去當天食用的檳榔攤購買檳榔送化驗,鑑定結果確有微量酒精成分。法官認為,陳男主張的「吃大量檳榔可能導致呼氣中有酒精成分」不無可能,另外員警當天酒測前也沒有提供陳男漱口機會,因此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