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雨晴
」 許維恩 小孩 原子少年哈菸解癮1/「原子少年」U:NUS趕出道進度 隊長高胥崴帶頭抽菸減壓
選秀節目《原子少年》冠軍團「天王星」自選秀脫穎而出,成為第一支確定出道的團體,不過他們受到小孩桃色風波影響,延宕2個月才在1月1日宣布新團名「U:NUS」,將以4人模式出道。1月3日下午3點半,時報周刊CTWANT直擊到U:NUS前往台北市西門町練舞室如火如荼地訓練,不過期間隊長高胥崴、高有翔多次走到騎樓上吞雲吐霧,臉上還帶點愁容,令人擔憂是否壓力太大。抵達西門町後,一行人走進大樓的練舞室為後續的表演做準備。(圖/本刊攝影組)染淺色頭髮的高胥崴、高有翔站在騎樓哈菸,完全不在意路人側目。(圖/本刊攝影組)1月3日下午3點半,U:NUS四名成員高有翔、高胥崴、吳昱廷和蔡承祐結束記者會活動後,在粉絲的簇擁下搭乘公司的保母車離開台北流行音樂中心。約四點多左右,一行人抵達西門町商圈,由一名女性工作人員陪伴走進一處大樓地下室的練舞室。十來分鐘後,放下包包的高胥崴、高有翔步出大樓,雖然身為當紅偶像,但他們似乎不擔心被認出來,便在人來人往的西門町拿下口罩,接著熟練地掏出香菸、打火機在騎樓上解癮,還化身「低頭族」邊抽邊滑,由兩人抽菸的架式看來菸齡似乎都不小。經過1小時的練習,四位成員下樓吃飯,吃完晚餐、買完飲料,四人緊抓時間走回練舞室繼續練習。(圖/本刊攝影組)高有翔走出練舞室抽菸透氣。(圖/本刊攝影組)四點半左右,四名團員護送同行的女性工作人員到大樓外搭計程車,接著四人便到附近餐廳用餐。約莫一個小時後,飽餐的他們先到便利商店買飲料,接著一起走回練舞室繼續練習,直到深夜近十二點才結束練舞行程,相當認真。不過期間,高有翔和高胥崴曾兩度出來抽菸解癮,離去前也是菸不離手,像是沒有偶像藝人的包袱一般,而身邊的團員與工作人員見狀也見怪不怪,也不介意吸二手菸。高胥崴蹲在地上邊滑手機邊吞雲吐霧。(圖/本刊攝影組)結束數小時的訓練,高胥崴脖子上披著毛巾仰頭吐菸,看得出相當疲憊,吳昱廷則準備離開。(圖/本刊攝影組)去年10月「天王星」成員小孩捲入未成年少女桃色風波,雙方各說各話,小孩不願團體遭連累自願退團專注於官司,時隔40天小孩再度重返舞台,履行多場先前簽約好的商演。天王星則在1月1日公布其餘四位成員將組成「U:NUS」,並在跨年晚會上提前釋出30秒首支單曲讓粉絲搶先聽。雖然團體五缺一,但U:NUS透露小孩私下仍有參與團體製作,更預告小孩負責編排他們在《2023超級巨星紅白藝能大賞》的舞蹈,至於小孩未來是否有望回到U:NUS,隊長高胥崴也沒把話說死,還開玩笑形容U:NUS像廚房,大家都可以進來。「天王星」在1月1日宣布新團名「U:NUS」,以4人模式出道。(圖/滾石提供)小孩表演魅力獲得不少掌聲,卻在去年10月捲入桃色風波無法一起出道。(圖/取自小孩IG)不過小孩捲入感情風波期間,意外衍生出一件「案中案」,當時許維恩經紀人林雨晴協助未成年少女媒體事務,10月中小孩透過律師指控林雨晴刻意操控媒體輿論,已涉及加重誹謗罪,要求她必須在3日內公開道歉,否則將提出刑事和民事訴訟,但事後卻無聲無息,10月底許維恩受訪也表示沒聽說收到律師函。據悉,小孩向許維恩經紀人提出民事損害賠償有兩大要求,一是求償一百萬,二是在指定的兩間媒體刊登澄清啟事,法院在11月初核發裁定書通知,要求小孩在5天內繳交裁判費1萬3,900元,逾期不繳。本刊致電給負責小孩案件的李之聖律師,他回應:「案件有繼續,那個只是通知繳費,目前還沒開庭。」至於團員抽菸一事,公司希望有抽菸的團員督促自己戒菸,團員也在努力中(《CTWANT》提醒您,抽菸影響口腔衛生且有礙健康,戒菸專線:0800-636363)
《原子少年》小孩槓許維恩公司…發律師函逼3天內道歉 經紀人回應了
《原子少年》天王星成員「小孩」何世華鬧出桃色風波,遭控試圖酒後霸王硬上弓,對象是位未成年少女,而他在先前發出的聲明中,控訴女星許維恩公司「維恩原創國際」及其經紀人以不實聲明攻擊,揚言提告,16日又發出律師函,要求許維恩經紀人或公司在3天內道歉。對此,許維恩經紀人回應了。何世華日前透過律師發函,指林雨晴於2022年10月7日,以「許維恩經紀人」之身分,主動向多家新聞媒體傳送「原子少年暴力性侵」、「當事人O小姐未成年」、「當事人O小姐與她母親經過社會局訪談,她們已在前往警局報案並做筆錄當中」等文字訊息,以上內容皆非事實,已嚴重毀損當事人名譽。律師函提到,何世華要求林雨晴或維恩原創國際有限公司,須於收到本函3日內,向各新聞媒體傳送「維恩原創國際有限公司林雨晴日前向新聞媒體散布關於何世華先生之不實文字,使何世華名譽遭受嚴重不法侵害,特此向何世華先生表達歉意,否則將對維恩原創國際有限公司及林雨晴提出民事及刑事訴訟。根據《自由時報》報導,林宜慧(林雨晴)喊冤,直言自己很倒楣,強調女方聲明是女孩的母親撰寫,自己只是幫忙傳達,「是媒體來要回應,她母親才請我發聲明給各媒體的。」她沒有誹謗小孩任何一句話,就算要道歉,也只會對公司和許維恩道歉。
《原子少年》小孩槓許維恩經紀人 寄律師函要求3日道歉
《原子少年》天王星的 成員小孩(何世華)陷入感情糾紛,日前宣布退團,將在明(17日)正式生效,而他先前發出的聲明中,控訴許維恩公司「維恩原創國際」及其經紀人以不實聲明攻擊,揚言提告。今(16日)小孩又委請律師發表律師函,要求許維恩經紀人或公司在3天內道歉。理樸法律事務所僅代表當事人何世華向維恩原創國際有限公司林雨晴 (以下簡稱林雨晴) 為下列通知:一、林雨晴於2022年10月7日出自散布於眾之意圖,對新聞媒體散布足以毀損何世華名譽之文字,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一)林雨晴於2022年10月7日,以「許維恩經紀人」之身分,主動向多家新聞媒體傳送「原子少年暴力性侵」、「當事人O小姐未成年」、「當事人O小姐與她母親經過社會局訪談,她們已在前往警局報案並做筆錄當中」、「先發一份聲明稿,請各位媒體能夠協助發文」及「若不是你們負責的線也請告知窗口或代為轉達」等文字訊息。(二)林雨晴將前項文字訊息主動發送予多家新聞媒體要求發文,顯係出於散布於眾之意圖且已完成散布行為,其散布文字內容又係不實指控何世華「暴力性侵未成年O小姐」,嚴重毀損何世華名譽,故林雨晴已該當刑法加重誹謗罪。(三)林雨晴於完成前項第一次加重誹謗罪犯行後,同日第二次出自散布於眾之意圖,不僅對新聞媒體散布與事實不符而毀損何世華名譽之聲明稿(詳後述),更通知單一新聞媒體前往獨家拍攝林雨晴所稱「O小姐與其她母親前往中和警分局製作筆錄」之畫面後,再繼續捏造「何世華於當日晚間前往中和警分局製作筆錄,得知媒體都在外等候,偷偷從分局小門離去」此一與事實完全不符、完全沒有發生過之作假資訊,透過該單一新聞媒體報導散布後,誘導閱聽者誤信「O小姐一報案後,何世華立即遭警方傳喚製作筆錄」而誤解「何世華犯罪嫌疑重大」,顯已再次毀損何世華名譽,故林雨晴此時該當第二次刑法加重誹謗罪。(四)特應陳明者,林雨晴進行第二次加重誹謗罪犯行時向多家新聞媒體散布之聲明稿,有下列多項不實:1.林雨晴散布之聲明稿誣指何世華「在她(即林雨晴所稱O小姐)不願意的情況下,使用暴力企圖強行進行性侵」。實則何世華從未對林雨晴所稱O小姐「使用暴力」,更未「企圖強行進行性侵」,且林雨晴散布該不實聲明稿前,未向何世華為任何查證,更顯其破壞何世華名譽之惡意。2.林雨晴散布聲明稿誣指何世華「知道當事人(即林雨晴所稱O小姐)未成年誘拐發生性行為」。實則何世華從未誘拐任何女性,縱與林雨晴所稱O小姐發生關係,亦係於雙方均滿16歲且確定處於男女朋友交往關係下合意進行,從無誘拐,且此客觀事實(即合意下發生關係)尚經林雨晴所稱O小姐於其網路直播時證實無誤,顯見林雨晴所散布「何世華誘拐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之不實文字,已該當刑法加重誹謗罪之犯行。3.林雨晴散布聲明稿誣指何世華「利用自己公眾人物身分放任媒體作出攻擊當事人惡意流出交往時間line對話」。實則何世華從未直接、間接、明示、暗示任何新聞媒體攻擊任何當事人,更未惡意流出與任何當事人交往期間之對話;林雨晴散布此一污衊何世華之不實聲明內容前,未為任何查證,顯已構成刑法加重誹謗罪之犯行。二、林雨晴受雇於維恩原創國際有限公司,更自陳係因受雇於維恩原創國際有限公司之機會,認識林雨晴所稱「O小姐」,且林雨晴於遂行上開加重誹謗罪時,均係以維恩原創國際有限公司經紀人名義聯繫各新聞媒體,以致各新聞媒體轉述林雨晴所散布文字訊息內容時,報導內文均以維恩原創國際有限公司作為散布該文字訊息之主體,顯見林雨晴絕非以其個人身分進行上開加重誹謗犯行,故倘林雨晴係利用其任職於維恩原創國際有限公司之機會、職稱、資源,遂行對何世華之加重誹謗,則依民法第188條規定,維恩原創國際有限公司須為林雨晴之加重誹謗犯行所造成何世華受有嚴重名譽損害及財產損害,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此點併予敘明。三、綜上所述,何世華特此要求林雨晴或維恩原創國際有限公司,須於收到本律師函3日內,向各新聞媒體傳送「維恩原創國際有限公司林雨晴日前向新聞媒體散布關於何世華先生之不實文字,使何世華名譽遭受嚴重不法侵害,特此向何世華先生表達歉意,並鄭重強調林雨晴日前所散布之文字內容並非事實,盼社會公眾週知」之澄清,否則何世華先生將對維恩原創國際有限公司及林雨晴提出民事及刑事訴訟。理樸法律事務所
《原子少年》小孩再發律師聲明 要許維恩經紀人3日內道歉
選秀節目《原子少年》人氣王「小孩」何世華,近日捲入桃色糾紛當中,而幫忙未成年女網紅與家人處理媒體事務的,就是知名女星許維恩的經紀人,今(16)日小孩再度透過律師發出聲明,提出多點證據認為許維恩的經紀人刻意操控媒體輿論,已涉及加重誹謗罪,要求她必須在3日內公開道歉,否則將提出刑事和民事訴訟。原子少年人氣成員小孩剛走紅就傳出「酒後亂性未成年」消息。(圖/翻攝自小孩IG)小孩委託律師再度發出聲明全文:一、林雨晴(許維恩經紀人)於2022年10月7日出自散布於眾之意圖,對新聞媒體散布足以毀損何世華名譽之文字,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一)林雨晴於2022年10月7日,以「許維恩經紀人」之身分,主動向多家新聞媒體傳送「原子少年暴力性侵」、「當事人O小姐未成年」、「當事人O小姐與她母親經過社會局訪談,她們已在前往警局報案並做筆錄當中」、「先發一份聲明稿,請各位媒體能夠協助發文」及「若不是你們負責的線也請告知窗口或代為轉達」等文字訊息。(二)林雨晴將前項文字訊息主動發送予多家新聞媒體要求發文,顯係出於散布於眾之意圖且已完成散布行為,其散布文字內容又係不實指控何世華「暴力性侵未成年O小姐」,嚴重毀損何世華名譽,故林雨晴已該當刑法加重誹謗罪。(三)林雨晴於完成前項第一次加重誹謗罪犯行後,同日第二次出自散布於眾之意圖,不僅對新聞媒體散布與事實不符而毀損何世華名譽之聲明稿(詳後述),更通知單一新聞媒體前往獨家拍攝林雨晴所稱「O小姐與其她母親前往中和警分局製作筆錄」之畫面後,再繼續捏造「何世華於當日晚間前往中和警分局製作筆錄,得知媒體都在外等候,偷偷從分局小門離去」此一與事實完全不符、完全沒有發生過之作假資訊,透過該單一新聞媒體報導散布後,誘導閱聽者誤信「O小姐一報案後,何世華立即遭警方傳喚製作筆錄」而誤解「何世華犯罪嫌疑重大」,顯已再次毀損何世華名譽,故林雨晴此時該當第二次刑法加重誹謗罪。(四)特應陳明者,林雨晴進行第二次加重誹謗罪犯行時向多家新聞媒體散布之聲明稿,有下列多項不實:1.林雨晴散布之聲明稿誣指何世華「在她(即林雨晴所稱O小姐)不願意的情況下,使用暴力企圖強行進行性侵」。實則何世華從未對林雨晴所稱O小姐「使用暴力」,更未「企圖強行進行性侵」,且林雨晴散布該不實聲明稿前,未向何世華為任何查證,更顯其破壞何世華名譽之惡意。2.林雨晴散布聲明稿誣指何世華「知道當事人(即林雨晴所稱O小姐)未成年誘拐發生性行為」。實則何世華從未誘拐任何女性,縱與林雨晴所稱O小姐發生關係,亦係於雙方均滿16歲且確定處於男女朋友交往關係下合意進行,從無誘拐,且此客觀事實(即合意下發生關係)尚經林雨晴所稱O小姐於其網路直播時證實無誤,顯見林雨晴所散布「何世華誘拐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之不實文字,已該當刑法加重誹謗罪之犯行。3.林雨晴散布聲明稿誣指何世華「利用自己公眾人物身分放任媒體作出攻擊當事人惡意流出交往時間line對話」。實則何世華從未直接、間接、明示、暗示任何新聞媒體攻擊任何當事人,更未惡意流出與任何當事人交往期間之對話;林雨晴散布此一污衊何世華之不實聲明內容前,未為任何查證,顯已構成刑法加重誹謗罪之犯行。二、林雨晴受雇於維恩原創國際有限公司,更自陳係因受雇於維恩原創國際有限公司之機會,認識林雨晴所稱「O小姐」,且林雨晴於遂行上開加重誹謗罪時,均係以維恩原創國際有限公司經紀人名義聯繫各新聞媒體,以致各新聞媒體轉述林雨晴所散布文字訊息內容時,報導內文均以維恩原創國際有限公司作為散布該文字訊息之主體,顯見林雨晴絕非以其個人身分進行上開加重誹謗犯行,故倘林雨晴係利用其任職於維恩原創國際有限公司之機會、職稱、資源,遂行對何世華之加重誹謗,則依民法第188條規定,維恩原創國際有限公司須為林雨晴之加重誹謗犯行所造成何世華受有嚴重名譽損害及財產損害,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此點併予敘明。三、綜上所述,何世華特此要求林雨晴或維恩原創國際有限公司,須於收到本律師函3日內,向各新聞媒體傳送「維恩原創國際有限公司林雨晴日前向新聞媒體散布關於何世華先生之不實文字,使何世華名譽遭受嚴重不法侵害,特此向何世華先生表達歉意,並鄭重強調林雨晴日前所散布之文字內容並非事實,盼社會公眾週知」之澄清,否則何世華先生將對維恩原創國際有限公司及林雨晴提出民事及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