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宛如
」 曾宛如 井琪 陳鵬 鴻海淡出 換股比例計算亞太低賣遠傳2/公司法權威方嘉麟力挺小股東 曾宛如、陳彥良黃金陣容「把關」
遠傳電信(4904)終將亞太電信(3682)娶進門,這樁併購喜事能否讓兩家公司股東們皆大歡喜,有待考驗。日前亞太電信小股東組成自救會向各單位陳情求助引起社會關注之外,三名公司法權威教授也異口同聲向CTWANT記者說,「這實在是太罕見的低賣企併案!」4月8日,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方嘉麟代表其亞太電信小股東的家人,委託知名的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黃帥升寄發律師函給亞太電信,限期要求在15日股臨會前,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合併案重要資訊。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方嘉麟表示,細讀遠傳亞太電信合併契約書,愈加覺得亞太過於委屈。(圖/黃耀徵攝)方嘉麟教授這回站出來為亞太小股東出聲,在法界引起一陣旋風,尤其是與她皆為熟稔《公司法》享譽的權威教授、參與公司法修法的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曾宛如,也接受CTWANT採訪聲援此事。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陳彥良也說,「去年看到光洋科公司經營權之爭,把重訊當留言板,隨時都可更改內容。如今看到亞太電信發布重大消息也有類似情況,像是揭露股東交通部代表對合併案的看法,恐怕是擔心董事會決議一旦有瑕疵,導致無效」。陳彥良曾為方嘉麟的學生,之前也參與公司法修法,隨著愈多學者專家關注此案發聲提出論述與分析,黃金級堅強陣容,震撼法學界與產業界。這不僅可助股東多加了解自身權益,還可將法律觀念推廣給更多民眾參與。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陳彥良則認為,鴻海的股東也應留意亞太遠傳合併案,了解換股比例價格是否會侵害其權益。(圖/李蕙璇攝)記者問起為何會引起他們的關注?「方嘉麟老師本來不知道老公有買亞太股票!」曾宛如教授跟CTWANT記者說,「看到新聞報導這案時,因為我們都不是亞太的股東,頂多只能未來寫文章當教材」。CTWANT調查,亞太電信小股東對於亞太同意的併購價格過低,感到疑慮又憤怒,因此氣得上網電子投票表達「反對」,卻反而可能喪失主張公司應給予合理的收購價格權益後,得知正確的法律規定後,紛紛趕緊撤銷電子投票的表決。此案也隨著方嘉麟教授站出來關切,讓法界人士更為注意;方嘉麟教授則說,「我是法律人,要積極實踐法律給予的行動主義」。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曾宛如提到,亞太電信董事長陳鵬今年2月初都還在媒體專訪時提到亞太營運正逐步改善,可能有誤導股東判斷價值之虞。(圖/黃威彬攝)「我們看到有網友竟呼籲亞太股東去投『反對票』,那會嚴重損及自身權益,就不能再對遠傳提出合理收買價訴求,也難以透過法院評斷」。方嘉麟說。兩位教授還說,「我國企併法對小股東很沒有保障,由於大股東股權集中,小股東人微言輕,蚍蜉不能撼樹,也應賦予應有的救濟權利;現在修法案已經送進立院,希望委員們能加速審查通過」。原來,政府當初設立企併法的時空背景,希望協助企業透過併購加速成長,因此規定「股東對於併購價格提出異議時,可以要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股票」;若提出異議,「同時也就不能對併購案行使表決權」,不能行使表決權將使股東會開會時,在計算多數決時更容易通過併購案。這種設計對小股東之保障不足,因此,小股東若是認為價格不合理,反而不能行使表決權,因為一旦行使,就不符合要件,反而失去股份收買請求權。很多小股東可能並不清楚此點。政府已針對此相關規定提出修法。也就是說,亞太小股東如果同意遠傳收購亞太,但不接受折價收購,需給予合理更高一點價格時,應在股臨會前或是股臨會中,透過書面提出「異議」主張;若是在電子投票或出席股臨會投出反對票,等於是不贊成遠傳併購亞太,而不是對價格提出意見。
亞太低賣遠傳3/遭抨喪權辱國割地賠款 鑑價會計師「算到淨值大跌全額交割股」
亞太電信股東自救會控訴「亞太折價併購」,落入「喪權辱國、割地賠款」之命運,誓言15日股臨會中將全力反撲,砲轟到底,實踐金管會主委黃天牧的「落實股東行動主義」建議。就遠傳及亞太兩家電信合併案,亞太電信大股東交通部鐵道管理局、台灣大哥大、亞太電信股東自救會等超過10%以上股東提出異議或是投下反對票,也是今天股臨會焦點之一。不過,無論合併案今日通過與否,對亞太電信最大股東鴻海來說,進可攻退可守,因為早在2020年9月,鴻海就與遠傳雙方訂定股份交換合約,鴻海的1股亞太交換0.155股的遠傳,預計今年6月底完成,後因2月25日宣布的合併案優先執行,而暫停前案;若合併案未經股臨會通過,則將重啟換股案。亞太電信股東自救會成員向CTWANT記者表示,「我們要大聲地問那位出具合理性意見書的會計師陳慈堅,為何能預估到亞太電信淨值將在112年面臨到低於股本的1/2……,恐被列為全額交割股……,而未將控制權溢價調整列於意見書中說明?」政大法學院方嘉麟、台大法律學院曾宛如兩位教授更質疑,若亞太電信明年淨值不到股本一半,那麼董事長陳鵬今年2月初接受中央社專訪時還說,「不認為亞太電是『燙手山芋』,看好前人打下基礎後,營運狀況正逐步改善」這有無誤導投資人的風險評估?鴻海身為亞太電信大股東,兩年前與遠傳電信約定換股案,兩年後卻是欲出清全部股份,外界推測郭台銘退居幕後,鴻海科技集團董事長劉揚偉較關注電動車領域等產業,亞太電信應已完成階段性任務。(圖/鴻海提供)根據CTWANT調查,證交所接到亞太電信股東陳情後,已於3月29日發函給亞太電信,應於股臨會相關議事資料中充分載明「價格評價基礎及控制權溢價之評估事項等內容」。翻開4月15日亞太股臨會議事手冊所附的「股份轉換之換股比例合理性獨立專家意見書」,確實已依證交所的去函,列出上晉會計師事務會計師陳慈堅於2月22日簽名的一整頁詳細「補充說明」。CTWANT原汁原味的忠實呈現會計師的二段說明文字如下,也就是遭到亞太電信股東自救會抨擊涉及「喪權辱國、割地賠款」之嫌。惟經與管理當局討論後,考量未來亞太電信營運狀況不佳,且預估於112 年度將面臨亞太電信淨值將低於股本的1/2,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49條第一項規定,將亞太電信股票變更交易方法,若股票交易列為全額交割股,將造成股票流動性差,致使股價下跌,並同時影響債信,亦可能造成銀行緊縮銀根,營運周轉資金將面臨不足情形。另亞太電信在電信市場激烈競爭下,由於未達經濟規模,致使長年虧損,股價低於面值,無法於短期內改善,投資人投資意願低,籌資管道資金成本高,經考量以上因素,本會計師將控制權溢價與未來預期之不利因素綜合考量後,故未將控制權溢價調整列於意見書中說明。亞太電信對於CTWANT的採訪則表示,本合併案換股比例,係經雙方檢視110年第3和第4季財務報告,同時參酌公司營業狀況、股票市價及近期同業類似交易,與其他可能影響合併對價之因素,並依所委任獨立專家就合併對價所出具之合理性意見書為基礎,協議訂定出合理之換股比例。針對股東提出之訴求,亞太電信予以尊重,相關事宜統一於4月15日股東臨時會充分說明。大股東鴻海則至截稿前未回應。
亞太低賣遠傳4/質疑鴻海有「利害關係」 共頻共網變合併「請說各自財務影響」
就亞太電信與遠傳合併一案,引來法界學者高度關注。由於該案評估收購價格的會計師係在2月22日,出具合理性意見書,距離25日二家公司宣布合併案只有三天,亞太電信審計委員會獨董是否有充分時間審議,值得商榷!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方嘉麟質疑,「兩家從『共頻共網』到合併,大股東鴻海、遠傳既然有派任代表在董事會,就應完全揭露二家公司各自的利害關係、財務影響」;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曾宛如則表示,「現行規定只要求應經特別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審議,但倘若審議時間過短,是否符合法規設計之目的,這也是值得思考的問題。」方嘉麟教授表示,首先就程序瑕疵部分,遠傳與亞太電信2020年才剛簽訂20年5G共頻共網合約,為實現該合作,亞太電信大股東鴻海並於同年9月與遠傳簽立股份交換合約,擬以鴻海持有的亞太電信普通股1股,換發遠傳電信新發行普通股0.1551447股,「顯見鴻海與亞太、遠傳利害相關。」而今年2月25日亞太電信董事會通過合併案同日,鴻海也以重訊公告暫不與遠傳進行股份交換,惟若後續亞太與遠傳因故未合併,雙方將立即進行原定股份交換案,「再次說明鴻海不但為亞太電信的大股東,合併案是否順利進行確有利害關係。」但亞太電信重訊在「併購交易中涉及利害關係董事」欄位,卻只有記載李和音(為遠傳電信所派代表人),而鴻海子公司寶鑫國際投資在亞太電信董事會有三席董事,卻未於欄位記載。「依大法官釋字第770號,有利害關係董事應揭露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則遠傳電信及鴻海所掌控的四席董事,理應揭露何以由原先共頻共網的共識,轉變為現在的合併?」方嘉麟教授說。依照原先共頻共網計畫,遠傳電信擬分二階段入主亞太電信成為與鴻海並列的大股東,個別持有亞太電信23.8%股權,如今卻直接由遠傳電信合併亞太電信,鴻海因此全面退出亞太電信。2020年9月,亞太電信以94.73億元頻譜費與遠傳策略結盟,取得20年遠傳 3.5 GHz頻段九分之二的網路容量使用權。圖為遠傳電信總經理井琪(右)與亞太電信前總經理黃南仁。(圖/報系資料照)方嘉麟教授認為,「從共頻共網轉變為合併,到底對遠傳電信、鴻海各自財務等影響為何?可以確定的是,亞太電信股東會開會通知上都沒有揭露這些利害關係資訊。」再就換股比例不合理部分,方嘉麟教授分析,「為何沒有採納換股比例區間最高的每股淨值比法?為什麼在以控制權溢價調整的同時,就要捨棄原來認為合理之權重?」「到底知不知道換股比例竟低於亞太110年度第三季每股淨值7.1元及第四季每股淨值6.81元?」方嘉麟教授還指出,細看亞太電信111年4月15日股東會議事手冊所附換股比例合理性獨立專家(會計師陳慈堅)出具的意見書,或更可察知此併購價格詭異之處。依意見書所載,獨立專家原係依市價法及可類比交易法,設算換股比例區間各為0.11973~0.12418及0.04508,再依64%比36%權重,設算本合併案換股比例參考區間為0.09286~0.09570(參考以下表格)。此專家意見有二個不合理之處,第一,何以未採納換股比例區間最高之每股淨值比法?第二,可類比交易法所類比之交易為台灣大吸收合併台灣之星,然身為上市公司之亞太電信怎麼會拿自己與非上市櫃之台灣之星相比?方嘉麟教授表示,獨立專家補充給證交所的說明中,先是捍衛自己原依64%比36%權重採用市價法、可類比交易法應屬合理云云,然後再以可類比交易法之0.04508作為下限,市價法之0.12418作為上限,加計15%之控制權溢價得出0.05184至0.14281的區間,並且不附理由的捨棄權重,而謂本合併案0.0934406仍落於上開調整控制權溢價後之區間內。「獨立專家還是沒有告訴小股東,為什麼在以控制權溢價調整之同時,就要捨棄原來認為合理之權重?」方嘉麟教授質疑地說,「是不是因為如果同時調整控制權溢價並採用權重,所得出之區間0.10679~0.11006,已不能使本合併案之0.0934406落於其中?」簡單來說,亞太電信所聘之獨立專家,既未說明何以捨棄對亞太電信最有利之每股淨值比法,又於回覆證交所之意見中,片面變更評價方法(捨棄權重)但未誠實揭露其已改變評價方法。對於這名法學學者從亞太電信獨立專家會計師的意見書,觀察到併購價格的詭異與不合理,亞太電信審計委員會卻稱「尚屬允當」,董事會也通過此合併案。這也難怪,有亞太電信小股東組成自救會表示要告亞太電信獨立董事。「還有遠傳的評估報告說亞太經營分析似未達經濟規模,批評的一文不值,並將帳列遞延所得稅資產刪除,這種抹殺全體員工的努力,只為求低價併購,獨董真能接受嗎?」亞太電信股東自救會成員說。亞太電信對於CTWANT的採訪則表示,本合併案換股比例,係經雙方檢視110年第3和第4季財務報告,同時參酌公司營業狀況、股票市價及近期同業類似交易,與其他可能影響合併對價之因素,並依所委任獨立專家就合併對價所出具之合理性意見書為基礎,協議訂定出合理之換股比例。針對股東提出之訴求,亞太電信予以尊重,相關事宜統一於4月15日股東臨時會充分說明。大股東鴻海則至截稿前未回應。
台新彰銀案談和解「僵住、卡關」?積極備戰上訴最高法院 財政部最佳攻防二震驚
彰銀經營權爭議案件,歷經六年來爭訟,財政部與台新金控是否能有共識和解,財政部又如何能杜眾悠悠之口合理編列預算,買回台新金所持有彰銀股權解套?目前仍持「僵住、卡關」。臺灣高等法院今年8月21日更一審宣判後,各界雖對法院判決結果各有解讀,例如政府誠信、政策宣示及政權變更間,應如何取捨認定契約是否成立等,還有對公司法、證交法的論證,令學者專家感到震驚,勢必成為財政部上訴最高法院的主要攻防戰場域。首先,法院認為財政部與台新金於94年間因財政部之新聞稿、函文及台新金之得標成立契約,並將該契約定性為「表決權拘束契約」,進而確認該成立於94年間之「表決權拘束契約係屬有效」,為其大開眼界之第一個震驚。熟悉公司法立法歷程的學者專家都知道,我國公司法於104年前是未明文承認表決權拘束契約的效力,且104年以前之最高法院判決亦以此種契約與公司法公平選舉之原意相左且與公序良俗有違為由,否認表決權拘束契約之效力。直至104年公司法始首度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承認表決權拘束契約,並於107年公司法修正時,開放予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使用,同時於條文明白寫明,「表決權拘束契約於公開發行公司不適用之」。由立法脈絡可清楚明瞭,在107年,立法者仍堅持「公開發行公司股東不得藉由締結表決權拘束契約,以強化自己的經營地位或權力分派」,即「堅信股份平等原則應落實於公開發行公司」。對照彰銀案高院更一審判決,可以看到該判決是認定94年間,身為公開發行公司即彰銀股東的財政部與台新金,得成立有效之表決權拘束契約,甚且,其所認定的表決權拘束契約,居然是沒有雙方當事人書面簽名之新聞稿及函文,等同於立法者直至107年仍否認的事,該判決卻反認於94年即可以較少之要件有效為之。法學專家認為,「身為司法機關的法院所應尊重公司法的立法歷程,不應任意以法官造法的方式,牴觸或改變立法政策」。再者,法院於該判決,除了認定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得不以書面簽名方式即成立表決權拘束契約外,甚至還認為,該表決權拘束契約縱使沒有期限,導致其效力可能綿綿無絕期至天長地久,仍屬有效而不違反公序良俗,理由為其附有「財政部完全出售其持股」、「台新金非彰銀最大股東」之解除條件。然因立法院已決議禁止財政部釋股及售股,故解除條件其實僅剩「台新金非彰銀最大股東」。從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內容可發現,法官所指的僅剩解除條件,可以成就的方式包含「財政部可透過在市場購買彰銀股票方式,使自己成為最大股東」,或「直接或間接向台新金購買彰銀股票」,或「由彰銀向台新金購買股票為庫藏股,使台新金喪失最大股東地位」。只是法官以上的建議,再使公司證交法學者感到第二個嘆為觀止的震驚。其一,財政部要如何透過在市場購買彰銀股票方式,或向台新金購買彰銀股票,使自己成為最大股東?財政部若欲購買彰銀股份,須先編列歲出預算並經立法院同意始得為之,於立法院同意財政部購入彰銀持股前,財政部應無從進行購股作業。法院所稱財政部透過買股使自己成為彰銀最大股東之假設,在立法院未同意前,是否能為還是變數。更何況,台新金在今年彰銀配股後,目前總共取得彰銀股數是2,341,359,234 股,假設以股價18元計算,高等法院判決的意思即是財政部需花費新台幣421億4446萬6212元之公帑,以達成法院認定彰銀契約所謂的解除條件。對照過去財政部上訴的計算方式,94年間台新金花365億元得標彰銀之特別股,財政部若要再花421億元買回台新金所有的彰銀持股,再加上彰銀已經配給台新金的109億元現金股利,推斷這個結果會讓台新金大賺165億元。這應該就是目前讓立法院、財政部、行政院感到頭疼之處,如何解套買回台新金所持彰銀股票?編列買回金額的預算也不會排擠到公共政策的全民利益?其二,高等法院法官再指,可由彰銀向台新金購買股票為庫藏股?這一點就曾令公司法權威、台大法律系特聘教授曾宛如先前接受本刊採訪時,表達過「於法不合」。依據公司法第167條規定,公司股票原則上是不能回籠的,即公司若要買回庫藏股,須符合法規要件始得買回,以公開發行公司之彰銀而言,即須符合證交法第28條之2規定要件。若由彰銀向台新金買回庫藏股,根本不符合證交法第28條之2所規範之三款合法買回情事,即彰銀沒有轉讓員工股票之需求、沒有股權轉換之需求、更沒有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等之需求。甚者,該條文不僅明文規定,於公司實施庫藏股時,應公開向不特定人買回,更禁止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應賣。所以,顯然地,彰銀根本不可能向持有高達22.55%股份之大股東台新金買回庫藏股,這是明確違法的。這樁我國金融爭議大案,一方為政府機關財政部、行政院,一方為私人金融企業台新金控,在嚴格遵法義務,若依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來討論解約方式,恐怕有些解除條件會造成違法行為。這可能也是台新金控內部有一派的主張,財政部應可仿照先前盤後交易承接龍巖李世聰所售出的彰銀股權方式,同樣用於此案。但在未談攏股價及簽署和解方案前,雙方皆已提出上訴,繼續交由最高法院審理給予見解。
彰銀高院判決疑四錯 公司法權威曾宛如教授:依立法演變,契約應屬無效
對於高等法院更一審彰化銀行經營權的判決,領銜民國107年《公司法》修正的權威學者、台大法律系特聘教授曾宛如表示,以法院新聞稿所公布的判決要旨為基礎,她認為似有三處「錯解」法律用語之外,並指出財政部與台新金控間的表決權拘束契約,依立法演變之過程,應屬無效。台大法律系特聘教授曾宛如表示,該案的癥結點在於「表決權拘束契約」,意即因表決權拘束契約致使「股東在一定期限內,自己放棄『完全』自主行使表決權的能力」,這一部分在我國的《公司法》,即使在107年全盤大修,放寬管制,仍未開放給公開發行公司,某程度上喻有保障廣大小股東之權利及維護公司治理之公序良俗等理念。目前「表決權拘束契約」在我國僅有《企業併購法》開放給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東有表決權締約空間,但就台新金與財政部訴訟的彰化銀行經營權一案,非屬《企業併購法》之適用範圍。也就是說,財政部當年公告的內容大意:「同意支持所引進的金融機構取得彰銀經營權……同意完成增資後,經營管理權移由得標投資人主導,並同意於董監事改選時,支持得標投資人取得董監事過半數席次……」,即股東事先約定在董監改選投票時,如何行使表決權作為契約約定的主要內容。台大法律學院特聘教授曾宛如。(圖/截自台大官網)教授曾宛如指出,「表決權拘束契約」在國外屢見不鮮,但在「股東決定放棄『完全』自主行使表決權能力」之前,須審慎思考應如何規劃才不會使自己自陷險地,且當合約使大股東違反其忠實義務、或有違反公共政策時,英美法上存有法院之審查機制,以確保不會影響其他股東權利等公共政策。然而台灣發展較緩,先是開放企業併購時得為此契約之約定,及後擴張至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得使用此一機制,最後民國107年《公司法》全盤修正時,於第175條之1將此一制度放寬至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但於該條第3項卻規定,不適用於公開發行公司。是以到現在公開發行公司若非因企業併購,理論上仍無法使用此一制度。既然如此,當時台新金與財政部間的表決權拘束契約是否有效,原本即有極大爭議,若從立法發展之脈絡觀察,應該政策上至今尚未開放。民國107年《公司法》修正之主軸是放寬管制,且第175條之1之增訂理由也提到,「為使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股東,匯聚具有相同理念之少數股東…爰參酌…於第一項明定公司股東得訂立表決權拘束契約…」如果以前公司就可自由為表決權拘束契約之訂定,那107年所謂之放寬管制豈非屬多餘,甚至倒退?因為公開發行公司被明文禁止使用。高等法院。(圖/報系資料照)此外,曾宛如教授還指出新聞稿中判決要旨有三處問題,一是法官認為台新金所占22.55%、財政部所占12.9%持股比例,對照民國94年、97年、100年的協議分配董監事席次及各自投票予自己所提名或是推薦的人選,比率是相同的,符合股權實力與比例原則,並無表決權行使與股份所有權「分離」之情事。曾宛如教授表示,上述所稱的「分離」的意思,法官應該有所誤會,表決權行使與股份所有權「分離」應是指「股東被剝奪了依照其自由意志來行使表決權分配」的能力。如果財政部必須支持台新金主導彰銀的經營管理,財政部行使表決權的自由意志就受到限制,這就是與所有權分離的真正意思。不能以分配席次為斷。另一處不甚合理的地方則是法官認為「可行的兩個解除條件」,曾宛如教授認為「豈能千秋萬世,永無止境」,因為「契約既然自始無效,再提解除條件,意義何在?」況且,判決新聞稿所稱的解除條件之一,「或由彰銀向台新金控購買股票為庫藏股,使台新金控喪失最大股東地位,財政部即可免除其支持台新金控取得彰銀經營權之拘束」。彰化銀行經營權之爭要落幕,恐怕須雙方努力溝通協調尋求和解方案。(圖/鄭清元攝)曾宛如教授強調「公司法第167條,證交法第28條之2,都有明文規定庫藏股行使的條件,其中更禁止董事等關係人於公司買回庫藏股時出售」,這是侵害小股東權利,所以判決中提到的這個方式明顯違反《公司法》,是行不通的。再加上,曾宛如教授也質疑新聞稿上所稱的其他解除條件,「究竟有那一樣可能做得到?條件在現實上真的有可能成就嗎?」曾宛如教授進一步分析,這個案子實質上就是有表決權拘束契約,明明法律上說不行的事情,一旦想有模糊空間,事實上做起來也是不行的,也因此出現二大股東強強聯手,不符合公司治理,如果今天公司法還堅持累積投票制,這個表決權拘束契約就更加值得思考。因此,台新金控認為和財政部之間「存有支持台新金控取得彰銀經營權的合約 」,依照公司法修法的脈絡,這種表決權拘束合約在當時「自始無效」。我國要不要開放給公開發行公司這種制度選擇是可以討論的,可是開放後要如何建立司法審查標準也是很重要的工作。而法官認定「表決權拘束契約」真的可以適用於公開發行公司、金管會主管機關高度監管的銀行金控嗎?此種解釋是否合乎《公司法》修正之脈絡?是否與現在堅持的累積投票制相容?可能不是單純主張契約自由就可以解釋的。這個判決是否真的解決了多年爭議,不無疑問。只能說纏訟多年的彰銀經營權之爭,似乎很難落幕。台大法律學院特聘教授曾宛如。(圖/截自台大官網)曾宛如教授小檔案英國倫敦大學法學博士、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獲得碩士學位、臺大法律學研究所民商法組碩士、臺大法律學系學士。並通過司法官特考及律師高考。主要研究領域為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英國金融服務法規、票據法及國際私法。曾擔任臺大法律學院科法所所長、副院長、其後並擔任法律學院院長兼法律系系主任,並多次參與有關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規之政府委託研究計畫。另也曾擔任臺灣證交所之公益董事、金融消費評議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