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
」 死刑 大陸 中國 釋憲 殺人死刑有條件合憲 朱立倫:國民黨將研議判決提案制度修法
憲法法庭針對死刑存廢釋憲案做出「有條件合憲」之判決,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對此表示,死刑雖白紙黑字繼續存在,但個案判死困難重重。面對如此重大的社會正義,制度的決策應當由代表民意的立法院來做出決策,而非大法官們可以擅專,故未來將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針對憲法判決展開研究,儘速提出完善死刑制度的提案朱立倫指出,憲法法庭提出「死刑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等限制」,分別設下了實質面和程序面的路障,影響鉅大。從實質層面分析,實質罪名都要涉及故意殺人,才能合法判處死刑。對此,朱立倫質疑,以現行嚴重的毒品犯罪、連續強盜強姦婦女等犯罪的流毒之廣,受害之深完全不足以判死?從程序層面分析,朱立倫則指出,程序上各級法院合議庭沒有一致決,第三審缺乏強制辯護,犯罪人有精神障礙問題,都不能判死。因此,朱立倫表示,未來將帶領國民黨充分體察人民對死刑制度的價值立場,一定和大多數民眾站在一起。死刑制度有許多方方面面,應該是由代表民意的立法院來做出決策,而非大法官們可以擅專,國民黨團將針對憲法判決展開研究,儘速提出法案,完善死刑制度。另外,針對剛提名的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們,朱立倫質疑,當中多人表態支持廢死,是否表示他們連這一個為死刑設下重重路障的判決都不願意尊重?或是將來還打算翻案?因此,他呼籲賴清德,作為民選總統行使提名權不可以推卸責任,應該明確表態、正面回應,給予社會大眾、死者家屬,以及許多第一線辛苦的執法人員一個交代。
死刑僅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 憲法法庭解釋了
憲法法庭昨(20日)就王信福聲請案及相關併案等,即《死刑案》,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首先,憲法法庭認為,於我國憲法下,生命權固屬最重要之憲法權利,然其保障仍有例外,而非絕對不可侵犯之權利。此外,死刑的憲法判決指出,死刑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刑事程序應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對此,憲法法庭也分析,有哪些「最嚴重個案犯罪情節」可以判死刑。憲法法庭指出,所處罰之故意殺人罪係侵害生命權之最嚴重犯罪類型,其中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於此範圍內,系爭規定「死刑之制裁手段」,始為達成公正應報及嚇阻侵害生命法益之重大犯罪之目的所必要之手段。憲法法庭也分析,有哪些「最嚴重個案犯罪情節」可以判死刑。其共同包括之故意殺人罪部分,應僅限於行為人係基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之情形,始符合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基本要求,而得適用系爭規定一至四有關死刑部分之規範。反之,如行為人僅係基於未必故意而殺人,縱使既遂,仍不該當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不過,縱使是基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之情形,亦不當然有系爭規定一至四所定死刑規定之適用,而仍須由法院綜合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所受刺激、犯罪手段、所生危險或損害、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等犯罪情狀,進一步確認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在倫理及法律上確具特別可非難性,或其犯罪手段為特別殘酷,或其犯罪結果具嚴重破壞及危害性者,始足以該當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判決理由並且進一步就犯罪動機與目的、手段及參與程度、犯罪結果這三個方面加以說明:首先,就犯罪動機與目的而言,行為人是否係出於預謀之蓄意連續殺人或恣意無差別殺人等惡性重大之動機。其次,就犯罪手段及參與程度而言,行為人是否使用足以造成多人死亡之武器或爆裂物、生物化學製品、毒藥等;是否對被害人施加明顯不人道、有辱人格、極端凌虐之殘忍手段;共同正犯之成員對於犯罪之掌控程度或實際參與程度、其各自行為對被害人死亡結果之原因力強弱等。最後,就犯罪結果而言,行為人是否殺害多人;是否殘忍殺害自我保護能力明顯不足之兒童、老年人、懷孕者、身心障礙者等;其故意殺人行為是否與其他重大犯罪行為結合等。大法官也強調,上面提到的只是舉例的例示,並不是窮盡的列舉,如果個案中有相當上面講到情狀的其他情形,可以認為有犯罪情節最嚴重的情形,仍然可以判處死刑。至於就個案犯罪情節確屬最嚴重之情形,憲法法庭解釋,法院於個案量刑時,固仍須進一步衡酌與行為人相關之一般情狀(刑法第57條第4款至第6款、第10款規定參照),以判斷被告是否有再犯類似最嚴重犯罪之高度危險,且無更生教化、再社會化之可能,致須採取宣告死刑此等永久隔離之最後手段。就此而言,已屬刑事法院於個案審判之量刑職權,縱有違憲爭議,亦屬裁判憲法審查之範疇,而非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範圍。
狠心弒母殺女友!他帶嫂嫂逃亡「結婚生子」 32年後遭逮:解脫了
大陸四川省內江市一名李姓男子32年前因感情糾紛,在威遠縣家中將女友及母親殺害,隨後帶著嫂嫂一路潛逃至廣東,2人隱姓埋名生活,並生下1兒1女。在警方不懈追緝下,李男近日終於被抓獲歸案,他在落網後反而鬆了一口氣,對警方語重心長地說「我終於解脫了」。《紅星新聞》報導,威遠縣1992年7月22日發生一起殺人案,李男因感情糾紛,持尖刀將周姓女友及母親殺害。案發後,警方第一時間展開偵查和追逃工作,先後輾轉數地,行程萬餘公里,但受限於當年不發達的通訊、交通和技術條件,未獲取到有價值線索,一度讓案件偵破陷入僵局。32年來,一批又一批刑偵民警接力追逃。最近,專案組民警重新梳理卷宗時,發現了新的線索,隨即調整追逃方向。在深入了解李男案發前後的生活工作軌跡,分析其關係網路後,民警通過分析對比海量數據,李男的蹤跡逐漸浮出水面,查出居住在廣東省江門市的劉男與李男是同一人,近日在廣東江門警方的協助下,成功將其抓獲。李男落網後,對32年前殺人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逃亡的這麽多年,我躲累了,已經記不得具體過了多少年,身份證號碼也記不得了,差點都忘了我自己原來的名字,這幾年生活得很苦,你們終究還是找來了,我終於解脫了。」據了解,李男行凶後逃往山中,隔天回來打探消息得知受害者死亡,便前往親戚家藏了3個月,之後帶上嫂嫂古女徒步到資中搭上了前往重慶的客車,後又坐火車逃亡至廣東湛江、江門等地,最終在廣東省江門市赤水鎮落腳。期間,2人隱姓埋名,以鑽井、割草、打石頭、撿垃圾為生,並育有1兒1女。逃亡後,李男與古女每天膽戰心驚,不敢回威遠,也不敢聯繫家人,沒睡過一個好覺,生活過得十分艱苦。目前,李男因涉嫌故意殺人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進一步偵辦中。
死刑有條件合憲!吳宗憲「37死刑犯可能重返社會 」 最高檢:將為黃春棋、陳憶隆提非常上訴
死刑釋憲將在今(20)日下午由憲法法庭作出宣判,宣布有條件合憲,刑法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適用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情形合憲。對此,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表示,今天判決諸多限制,目前的37名死刑犯,如果符合任何一條件,極有可能逃過一死,甚至重返社會。憲法法庭20日針對死刑釋憲案做出有條件合憲之判決。(圖/報系資料照)司法院憲法法庭20日作成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認死刑之刑罰等規定雖不違憲,然仍有其他部分法律規定或個案適用之審理程序規定違背憲法意旨,故該等原因案件得依法進行救濟。其中,黃春棋和陳憶隆兩人被控於1995年犯下綁架黃姓建商撕票勒贖案,同案被告徐自強獲再審無罪確定;黃春棋、陳憶隆於2000年年4月27日遭判死確定,至今尚未執行,他們同時也是本件死刑釋憲案的聲請人,最高檢將為兩人提起上訴。此外,國民黨立委吳宗憲也表示,憲法法庭針對故意殺人者,判死刑是合憲的,但也設下諸多限制,包括,殺人犯罪情節需最嚴重、要有律師幫他辯護、3最高法院審判時要給被告答辯的機會、精障者不得判死刑。至於目前的37名死刑犯,若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就可以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一旦經法院撤銷原確定判決,就會重新審理,極有可能逃過一死。死刑釋憲結果不僅影響37名死囚,也牽動目前最高法院審理中的死刑上訴案件,圖為中華民國兒童權益促進協會在凱道舉行「保護兒童我願意,終結兒虐陽光再現」集會陳情活動。(圖/報系資料照)吳宗憲指出,昨天他就提到,司法院自107年實施社會量刑調查,近4年多來已無死刑定讞案件,那這37名死刑犯,極有可能免於死刑,甚至重返社會。呼籲司法院針對「教化可能性」及「精神鑑定」,儘速訂出審理規定。吳宗憲呼籲法務部,大法官既然已經表明死刑並不違憲,那案件已死刑定讞者,就該勇敢並儘速執行死刑。另外,針對大法官所謂「犯罪情節需最嚴重」乙詞,他認為,因為定義過於不明確,請司法院、檢察總長對此加以定義,以供日後法官審判、檢察官偵查時參考。最高檢察署20日下午4點召集全體檢察官開會決定因應作為,本署林麗瑩檢察官等死刑因應小組成員,整理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主文內容與最高檢察署業務有關共有下列5點:一、 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26條之1前段、第332條第1項、第348條第1項等死刑規定,僅適用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方為合憲。最高檢察署將審酌上開意旨,研議原因案件是否提起非常上訴。二、 主文第二點宣示修正前刑法第348條唯一死刑規定違憲部分,就原因案件,最高檢察署將依法提起非常上訴。這部分是指黃春棋、陳憶隆,兩人被控於1995年犯下綁架黃姓建商撕票勒贖案,同案被告徐自強獲再審無罪確定;黃春棋、陳憶隆於2000年年4月27日遭判死確定,至今尚未執行,他們同時也是本件死刑釋憲案的聲請人。三、 主文第四點、第五點關於被告防禦權、辯護權之程序保障部分,審查原因案件是否符合判決意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四、 主文第六點死刑判決應經一致決部分,將與最高法院協商調取相關資料,審查原因案件是否符合判決意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五、 主文第七點、第八點有關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最高檢察署將依主文第十四點之宣示內容,待修法完成後,依新法及個案情形審酌是否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檢察署也提到,有鑑於個案具體情節各有不同,需逐案閱覽卷證資料後始能判斷該個案是否有憲法法庭判決所指上開情形,進而決定應否提起非常上訴救濟,最高檢察署將待收受各該死刑案卷後,立即審酌有無非常上訴事由,依憲法法庭判決及相關法律規定審慎處理。
37名死囚聲請死刑釋憲 憲法法庭:有條件合憲
由「最老死刑犯」王信福為首的37名死囚,認為死刑違反憲法生存權、平等權及比例原則,共同聲請「死刑釋憲」案,20日憲法法庭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大法官宣判,刑法相關條文規定之故意殺人罪已屬最嚴重,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並無違憲;但也針對其他條文提出違憲,應於2年內修正。大法官宣判,刑法第271條第1項「普通殺人罪」、226條之1「強制性交殺人罪」前段、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348條第1項「擄人勒贖殺人罪」等規定,皆屬侵害生命權之「最嚴重犯罪類型」,以死刑為最重本刑,並無違反憲法保證人民生命權之意旨。然而,大法官針對其他條文也提出違憲。大法官強調,法官應考量犯罪情節是否達最嚴重程度,不應以死刑為唯一刑責;人民涉上述案件接受訊問時,應有辯護人在場為其陳述意見,且於第三審審判時,應有「強制辯護制度」之適用,也應經「言詞辯論」才能諭知死刑或維持下級審諭知死刑的判決。此外,科處死刑之判決應經過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對於判決主文第7至第9項,針對上述案件,被告於行為時有刑法第19條第2項之情形,也就是「行為時辨識行為能力減低」時、審判時或執行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自我辯護能力或受刑能力明顯不足、有所欠缺者,不得科處死刑。大法官提到,若本案聲請人之確定終局判決犯罪情節非屬最嚴重,而仍判處死刑者,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確認是否有上述情形,決定提起非常上訴與否。判決主文提到,本次判決若有違憲之條文,相關機關應自判決宣示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相關規定。然而第三審應有「強制辯護制度」及「言詞辯論」等規定,則自宣判日起即應適用。
憲法法庭:死刑有條件合憲 民進黨尊重、黨籍立委研議修法
大法官憲法法庭20日對死刑做出「有條件合憲」的解釋,民進黨表示,尊重憲法法庭針對死刑制度合憲性判決,期盼後續相關單位針對判決意旨之配套措施;民進黨立院黨團書記長蔡易餘說,針對大法官所指出精神障礙或缺陷者科以死刑有違憲之虞,民進黨團將會評估,研議如何推動修法。憲法法庭針對刑法「殺人罪」、「性侵故意殺人罪」、「強盜故意殺人罪」、「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罪」中的死刑是否合憲作出解釋,認為死刑的規定合憲;憲法法庭也做出限縮,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情形合憲,必須要是「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者」,才可以科處死刑。民進黨發言人戴瑋珊表示,尊重憲法法庭針對死刑制度合憲性判決,期盼後續相關單位針對判決意旨之配套措施,仍需本於維護社會治安、保障基本權利的原則審慎研議,符合社會期待。蔡易餘說,民進黨做為執政黨,立法院黨團會尊重大法官的解釋。就合憲部分而言,就表示《刑法》的刑罰裡有死刑這個選項是沒有問題的,但大法官也認為,當被告有精神障礙或是精神有缺陷的況狀時,在訴訟時的辯護能力不足,若對其科以死刑,就會有違憲的問題。蔡易餘指出,對於憲法法庭「有條件合憲」的解釋,會涉及包括《刑法》等法律條文修法,未來針對大法官所揭櫫的條件,民進黨團將會進行評估,並啟動修法。
死刑釋憲今出爐! 前檢察官吳宗憲喊「死刑是為公平正義」:廢死讓生者無法好好活著
此次死刑釋憲案,是由現年72歲的台灣「最老死囚」王信福等37名死囚共同聲請,主張死刑違反憲法平等權、生存權、比例原則,憲法法庭也將在今(20)日下午3時宣判結果。曾任檢察官的現任國民黨立委吳宗憲昨(19)日就在臉書發文,直言「死刑不能讓逝者重生;但廢除死刑,卻讓活著的人無法好好活著」。吳宗憲表示,只要還有兇殘至極的暴力殺人犯罪,死刑就必須保留,大法官應該做出符合正義的判決,「死刑合憲是我一貫的主張,其意義在於應報主義、犯罪預防、安撫人心」。吳宗憲接著說到,他同意死刑限於故意殺人類型,當殺人犯完全不尊重他人生命權時,法律就應該予以制裁。雖然廢死派主張可能有冤獄,那就表示要討論的是「司法訴訟程序」是否完善,而不是死刑存廢,況且,自從法院推動「社會量刑調查」,已經有4年多沒有死刑定讞的判決。吳宗憲認為,「殺人就是一種無視生命權的犯罪,強行剝奪他人的生命」,而國家面對殺人者被處死前,程序之嚴謹,已遠比他殺害的受害者死得有尊嚴,這就是支持「應報」主義者最大的讓步,「死刑有沒有威嚇作用?從那37名死刑犯提釋憲怕被執行,即可知答案」。吳宗憲提到,「我在上個會期就兩度質詢法務部,為何遲遲不執行死刑,依法行政本是公務員天職,卻漠視死刑定讞判決於不顧,在此先呼籲,若憲法法庭判殺人者死刑合憲,就盡速依法執行,法務部不能再用自己訂的規則造成技術性廢死——被殺的人活不了,殺人的人卻死不了」。最後,吳宗憲也強調,死刑的存在,會讓殺人犯,罪有應得,永遠隔離於社會,人民就不用擔心害怕,「死刑並非為了殺人償命,更不是報仇論,而是為了填補『公平正義』而存在,若人民的安全沒有獲得充分保障,貿然廢除死刑,只會引發更多的不安全感。所以,我主張殺人致死的犯罪,死刑仍有存在必要」。
22歲女將親生嬰兒活埋家中花園 2天後逃家度假…被奶奶的狗全挖出
義大利一名22歲的女子彼得羅里尼(Chiara Petrolini)日前生下嬰兒後,竟親手殺死了孩子,並將其埋在家中的花園裡,2天後逃離家與家人一起去紐約度假,豈料幾天後家中的狗挖出了屍體,事件才被揭發。對此,檢察官指除了女子之外,沒有人知道她懷孕的事,無論是家人、孩子的父親還是朋友,目前女子正因故意殺人和隱藏屍體罪名接受調查。據《太陽報》報導,事發於義大利特拉韋爾塞托洛(Traversetolo)的別墅中,當時彼得羅里尼祖母的狗挖出了屍體,警方獲報後趕到現場展開調查,在花園裡發現埋有2名新生嬰兒的屍體,隨後的DNA測試確認她是其中一名男孩的母親。據調查人員稱,女子在懷孕第40週時發現懷有第一個孩子,並於8月7日在家中自行分娩,目前第2個孩子仍在檢查中,已知出生一年多了,而她在殺死了孩子後,將其埋在花園裡,2天後逃離家,與家人一起去紐約度假。警方隨後逮捕了她,在調查期間發現彼得羅里尼在Google上搜尋了「如何墮胎」,檢察官達維諾(Alfonso D'Avino)則指,可以確定的是,這名22歲女孩的父母以及與這名年輕女子同齡的新生兒父親沒有參與其中,且除了女孩之外,沒有人知道她懷孕的事,無論是家人、孩子的父親還是朋友。對此,死嬰父親的母親坎羅西(Sonia Canrossi)說,兒子對懷孕一無所知,如果他們有注意到的話,會自己撫養這個孩子。彼得羅里尼目前正在學習法律,住在家裡擔任保姆,並在當地教會幫忙,據透露,當她發現自己懷孕後,就開始挨餓,認為這樣她就不會發胖,也可以掩蓋自己懷孕的事實。目前,彼得羅里尼正因故意殺人和隱藏屍體罪名接受調查。
河南翁遭辱罵「你就是畜生」失控殺妻 法院判無期…兒女出具諒解書求情
中國河南有一名老婦,今年1月去銀行領錢時,被人用刀捅死,兒子回家追問父親實情,才知道兇手就是父親,真相是2人發生爭吵,一時情緒失控將人給捅死,案件經由法院審理,一審判決曝光。根據判決書,61歲老翁供稱1月13日帶著16斤豆子去找人做「人造肉」,回來秤重發現只有14斤,妻子當時沒說什麼,但晚上突然醒來開始罵他,罵到凌晨4點左右才停止。隔天晚上,妻子又開始碎念,直到15日中午,依舊罵不停,其中包含「你就不是個人」、「你就是個畜生」等侮辱字眼。沒想到,老翁和妻子爆發爭吵,一氣之下拿起刀,抵在妻子的右側腋下,威脅「再罵就捅死妳」,沒想到妻子仍然繼續罵,還放話「你捅啊,我看你捅,捅死我你也不得好過,我早就不想跟你過了…」,結果老翁失控一刀捅了過去,發現妻子動也不動,趕緊找來鄰居幫忙,送到當地醫院,但搶救無效身亡。老翁被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示意圖/翻攝自photoAC)老翁通知兒子噩耗,並坦承是因為雙方打架他失手,不久警方到場將老翁帶走,這起案件起訴到法院。法醫鑑定,老翁妻子被利刃刺至胸腹腔貫通創,上腔靜脈根部破裂出血,急性心包填塞致心跳驟停死亡。法院審理認為,老翁和妻子愛吵架,本案起因2人發生爭吵,老翁不堪忍受辱罵不慎殺人,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但他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老翁兒子向《紅星新聞》透露,父母今年都61歲,透過相親認識後結婚,已經將近40年,「從我小時候起,他們倆就經常吵架,母親脾氣會相對暴躁一些」,隨著父母年齡漸長,爭吵的頻率也變得更高,雖然母親受害讓他們相當難過,但父親衝動也算是事出有因,「現在母親不在了,父親可能在監獄裡度過餘生,我們覺得挺難接受的」,因此出具諒解書,支持老翁上訴,並表示二審中依然會提供諒解書。
以為是變胖!內蒙少女「廁所產女」將其殺害棄屍垃圾桶 獲刑4年半
近日,中國內蒙古通遼市科爾沁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令人齒冷的母親弒女案件。20多歲的女子洋某未婚懷孕,卻以為停經是月經失調、身形改變以為是變胖,最後在租屋處的廁所意外生下一名小女嬰。沒想到洋某擔心嬰兒啼哭暴露自己未婚懷孕,竟用修眉刀將剛誕生的女嬰殺害,隨後用浴巾包裹嬰屍,棄屍在樓道的垃圾桶中。事發後,科爾沁區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洋某有期徒刑4年6個月。根據科爾沁區人民法院發布公告,2024年3月12日19時許,洋某在科爾沁區某出租屋內廁所中,分娩出一名女嬰。洋某害怕女嬰啼哭讓他人知道其未婚懷孕生子,於是使用一把金屬修眉刀將剛出生的女嬰殘忍殺害,在將女嬰屍體用浴巾包裹後,丟棄在樓道間的垃圾桶中。事後女嬰的屍體被發現,洋某的殘行徑也因此曝光。經鑒定,女嬰胎齡36週左右,死於創傷性失血性休克。在調查過程中,洋某坦承殺害女嬰,但表示是因為自己從來沒想過自己會懷孕,把懷孕過程中的絕經當做月經不調,把肚子變大當做身體肥胖,把妊娠反應當做生病難受,直到孩子出生才猛然醒悟。驚慌失措下,又因為擔心自己未婚懷孕的事情曝光,才導致她痛下毒手。最終,科爾沁區人民法院認爲,洋某故意殺害有生命體徵的嬰兒,屬「生母溺嬰」,其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受刑罰處罰。被告人洋某具有坦白、自願認罪認罰情節,可從輕處罰。考連被告人出於倉皇失措、顧及顏面等動機,將親生女嬰殺死,社會影響惡劣。終,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洋某有期徒刑4年6個月。
偷開心果遭判無期 瀋陽兄弟獄中遇真兇「提申訴被駁回」
中國瀋陽的曹氏兄弟曹慶三、曹波三於1999年因被認定行竊盗窃338箱開心果和50箱大杏仁,結果兩人因此遭判無期徒刑。雖然兩兄弟自被捕後,多次供述貨品是通過宋姓男子介紹在沈陽「南二」市場從一名叫「小三子」的男子手中以低於市場價購買的,並非盜竊,兄弟倆甚至在監獄中遇到「小三子」。但多年來提出上訴,還是被中國法院駁回。根據中國媒體報導指出,在事發之初,檢方也曾以「小三子」應到案為由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但警方一直未能找到其人。不久後,法院作出判決,兩人被判無期徒刑。在曹氏兄弟服刑期間,大哥曹慶三在獄中遇到一名和記憶中「小三子」一模一樣的人,從其攜帶進監獄的照片背面還發現了自己當年寫給「小三子」去收尾款的地址。監獄曾就此事展開調查,訊問筆錄顯示,一名攜帶照片的犯人蔡姓男子承認自己是「小三子」,並供認盜竊行為。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的記載,2001年,蔡姓男子因殺人未遂被判處死緩,2004年減為無期徒刑後又四次減刑,最終於2021年刑滿釋放。後續曹氏兄弟自2000年入獄服刑後一直申訴,但屢被駁回。期間,兩人分別由無期徒刑轉為有期徒刑,於2017年前後相繼出獄。重獲自由後,他們繼續向最高法第二巡迴法庭遞交申訴材料。最高法指令遼寧省高院審查該案。在聽證會上,關鍵證人蔡男否認自己是「小三子」,稱在獄中遭曹慶三威逼利誘才承認。蔡男稱自己被曹慶三打過,並給了些方便麵和豬頭肉,才同意「扛罪」。但辯護人認為蔡男因故意殺人罪被判死緩,本身並非無膽識之人,怎可能簡單的威逼利誘就同意扛最,其辯解理由不能成立。但另一證人宋男也表示不認識「小三子」,並否認介紹蔡某濤和曹慶三認識。後續最高法駁回申訴通知書中,法院認為原審認定曹氏兄弟盜竊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關於「小三子」的供述和辯解存在明顯矛盾,同時由於曹氏兄弟的說詞一直不斷變化,中間甚至有與其他證詞相互矛盾,最後申訴還是遭到駁回。通知書還指出,蔡男承認自己是「小三子」的供述與其他證據也有矛盾,且蔡男後來否認盜竊行為。曹慶三辯稱「小三子」就是蔡某濤,並提供寫有地址的照片,但蔡男稱照片是受曹慶三指使在獄中寫的。因此,法院認為蔡某濤在獄中的供述缺乏客觀性,不能採信。照片上的地址也不能證明蔡男實施盜竊。曹氏兄弟對此結果表示難以接受,考慮繼續申訴。
新娘婚禮後消失…悲情男12年後「網路巧遇」 討錢被拒怒殺前妻
大陸河南省南樂縣39歲的路姓男子多年前在別人介紹下,認識了當時20歲的郭姓女子,2人在2009年農歷7月舉行了婚禮,但是並未去民政部門登記。沒想到,在婚禮儀式舉行20多天後,郭女突然帶著路男給的彩禮消失了。2021年,路男意外在短視頻平台上遇到郭女,多次討錢未果後將女方殺害,遭處死刑。《紅星新聞》報導,路男24歲時和郭女結婚,雖然女方帶著一個孩子,但是考慮到自家條件不算太好,還有一個臥床的母親需要照顧,所以家人沒有提出什麽異議,連彩禮帶禮物一共給了郭女人民幣4萬多(約新台幣18萬元)。原本以為小倆口會順利過下去,但在結婚儀式結束後20多天,郭女突然帶著孩子消失。直到2021年,路男在某短視頻平台上偶然刷到郭女,在聊天中女方以「和現任老公離婚需要請律師」等理由希望路男能借錢給她。抱著和「前妻」能重歸於好的幻想,路男又轉給了郭女4萬多元,後來卻發現女方和現任老公段男關係其實很好,這才驚覺受騙,要求郭女返還錢款。在多次向郭女和段男索要錢款不成後,去年5月4日,路男在一次索要錢款的衝突過程中,一氣之下用刀將郭女和段男刺死。今年4月,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一審判決,認定路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愛不到就殺人!北市男狂刺酒店小姐7刀還猥褻 國民法官判決出爐
北市皇冠酒店2023年3月發生一起酒客刺殺小姐事故,一名陳姓男子為該酒店的常客,其過程中疑似愛上張姓公關小姐,但張姓小姐在坐檯期間卻對其反應冷淡,更未能回應陳男的性服務需求,讓陳男不滿憤而持刀回到酒店,再次點名要張女坐檯,持刀怒朝其胸、頸部與腹部狂刺7刀,造成張女傷重不治,等到張女傷重無法動彈後,陳男甚至還坐在張女身上撫摸其私處。國民法官日前審理後,依攜帶凶器強制猥褻而故意殺人罪,判處陳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仍可上訴。回顧整起案情,陳姓男子為皇冠酒店的常客,疑似因此對其中一名張姓公關小姐產生情愫,陳男因不滿張女未能回應其情愫,在點台期間對其態度冷淡,並拒絕回應其性服務需求,竟怒從心中起。陳男回家後從家中攜帶一把水果刀,將刀具藏在包包中,隨後再次前往皇冠酒店消費,並指明要張女坐檯,過程中2人因故發生爭執,陳男竟一路尾隨張女進入包間廁所,持刀朝張女的胸部、腹部、頸部等處狂刺7刀,造成張女腹腔大量出血倒地。不過陳男見張女倒地後,不但未在第一時間撥打緊急電話求助,竟還赤裸著上半身,整個人跨坐在張女身上,對其不斷撫摸,直到酒店員工因聽到張女的尖叫聲進入包廂查看,才讓整起事件曝光,將張女緊急送醫。惟張女緊急送醫急救後仍不幸不治。庭審時,陳男坦承其殺人犯行,但否認其攜帶兇器對張女強制猥褻,辯稱自己在案發當下因憂鬱症與酒醉之因素,導致其辨識能力、控制能力顯著降低。不過國民法官審酌陳男陳述與相關證據後,認定陳男辯解均難採信,其確有「攜帶兇器強制猥褻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的犯行。北院指出,儘管陳男的辯護人以其行為時精神狀況有異常,主張本案有情輕法重之情事,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惟國民法官法庭認為依據精神鑑定結果及員警獲報到場處理時監視器錄影畫面顯示,認為陳男在事發當下精神狀況並無異常,認為陳男未能克制衝動情緒之攻擊行為,與智識能力、精神疾病無關,因此無從減刑。國民法官法庭審酌陳男於短時間內,以水果刀刺殺被害人7刀致死,並強制猥褻被害人,使被害人死前生理遭受重大痛苦、心理恐懼絕望,且對被害人遺族形成永難彌平之憾事,認為陳男犯罪手段惡性重大,犯行所生之危害至鉅。衡酌被告雖坦承殺人,但矢口否認有強制猥褻A女之犯行,且就犯案過程、動機等節,於偵、審過程中一再翻異前詞,對於協助釐清犯罪事實及節省刑事司法成本之助益程度有限。儘管陳男表示有意賠償被害人家屬所受損失,惟迄今雙方仍未達成和解,且未曾積極尋求補償被害人家屬之方式,顯未考量被害人家屬心情,而未獲得被害人家屬宥恕,審酌陳男智識程度屬正常中下,社交和溝通能力不強,案發時已退休無業,暨被告並無犯罪前科紀錄,及被告復歸社會更生的可能性不佳。經評議決定量處被告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扣案之水果刀1把沒收。全案仍可上訴。
殘忍命案!台北男持水果刀刺殺酒店小姐 法院判無期徒刑
台北市一起震驚社會的命案,在法庭上揭曉最終的審判結果,陳姓男子因為不滿酒店公關小姐的服務,竟帶著水果刀行兇,造成其慘遭多處刺傷不治,法院認定陳男犯下強制猥褻及故意殺人等罪行,判處其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案件現已進入上訴程序。事發於2023年3月2日下午六時許,當時陳男憤怒於酒店內因小姐坐檯服務不佳,及其無法滿足其性服務需求,心生不滿,於是攜帶1把水果刀前往事發現場,在與被害人發生爭執後,陳男持刀對其進行可怕的攻擊,連續刺傷胸部、腹部和頸部,造成大量內出血及肌肉嚴重損傷。更令人髮指的是,在被害人已受重傷倒地之際,陳男竟然還未止步,赤裸上身跨坐在女子身上,進行性侵犯行為,陳男極度惡劣的行為,也給被害人及其家屬帶來無法彌補的心理和生理傷害。事後,酒店員工聽到尖叫聲後趕到包廂,發現這一血腥場面,迅速報警並送女子到醫院,但最終仍因傷勢過重不幸身亡,案件經過台北地檢署的起訴,法院審判過程中,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最終依《攜帶兇器強制猥褻罪》並《故意殺害罪》 ,判處陳男無期徒刑,並褫奪其終身公權。法院對陳男的判決顯示出對其惡行的絕對譴責和懲罰,法官指出其行為極度惡性,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造成了無法彌補的損失和傷痛,雖然陳男表達賠償家屬的意圖,但由於雙方未達成和解,法院認為其並未積極尋求補償的方式,因此判決沒有減輕其罪行的可能性。
人夫外遇3年「酒裡下藥」毒死小三 認密謀殺人:怕她拆散我家庭
中國一名人夫外遇,因為擔心自己的家庭被破壞,竟密謀將交往3年的小三約到飯店,在酒裡下藥毒死對方,事後辯稱在玩「成人遊戲」意外死亡,但警方從手機發現下毒計畫,戳破他的謊言。據《九派新聞》報導,40歲女子去年1月19日和爸媽約吃飯,卻遲遲沒出現,手機也關機,家人於是報警,警方發現女子最後出現在一家飯店,被用棉被蓋住,全身赤裸、身體僵硬,已經沒有呼吸。而監視器顯示,女子當天和一名男子進入飯店房間,男子在下午5點離開房間。法醫鑑定,女子的體內含有多種藥物殘留,初判可能是因為喝帶有藥物的酒和飲料後死亡。結果顯示,女子至少服用了8片500毫克的的抗生素藥物「頭孢克洛」(Cefaclor),是致死的劑量。人夫在酒裡下藥。(示意圖/翻攝自photoAC)警方初步判斷,監視器中的男子有重大嫌疑,調查後得知他和女子保持3年的情人關係。男子辯稱,2人相約自盡,藥物是女子自己放的,在遊戲過程中意外死亡,但員警深入追查,得知女子不可能有輕生的可能性,並透過恢復手機數據,恢復男子手機中被刪除的備忘錄、微信聊天紀錄和搜索紀錄,驚覺一切都是他策劃好的。隨後,警方給男子做了測謊,結論沒通過。在事情東窗事發後,男子才坦承犯案,和女子有共同工作和交友圈,很清楚自己的親屬關係,並掌握很多親友的電話,一直以曝光2人的關係威脅他,甚至要求組建新家庭,「我很怕她把我的家拆散,多次想跟她結束關係,但她一直不同意」。法院審理後,將男子依「故意殺人罪」,判死刑緩期2年執行,限制減刑,他的爸媽須賠償死者總共7萬多人民幣(約31萬新台幣),二審維持原判。
甘肅13歲男童「虐殺姦屍」鄰居8歲女童 家屬痛心:至今未獲道歉
甘肅定西通渭縣某村一名年僅8歲的女童小花(化名)於2022年9月25日遭案發時年齡為13歲7個月的鄰居小朗(化名)殺害。據小花的父親表示,小花遇害後,其遺體還被兇手侵犯,且多處被用刀劃刺,手段十分慘忍。此案件於26日開庭,小花的父親說,小朗被羈押至今絲毫沒有悔罪,且對方一家至今尚未向他道歉、賠償、獲取諒解。據星島頭條報導,2022年9月25日,年僅8歲的女童小花(化名)遇害,嫌犯為案發時年齡為13歲7個月的鄰居家男孩小朗。據小花的父親龔某某起訴稱,小朗提前準備犯罪工具,將小花騙至荒地中殘忍殺害,又對屍體進行劃刺、侮辱,犯罪手段極其殘忍,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也給受害人家屬造成了極為嚴重的精神創傷。案發後小花父親從相關管道了解,小朗被母親打罵後,產生仇恨、殺女性洩氣的犯罪動機,小朗預謀殺人對象有自己媽媽以及成績好的同學等人,但最終將目標鎖定小花。小花的父親表示,小朗羈押至今,對自己所犯錯誤持無所謂的態度,絲毫沒有悔罪,心理極不健康,存在較大的危害性,故應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依法追究其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從重處罰,建議對其判處無期徒刑。龔某某在起訴書中亦稱,小朗父母對兒子疏於管教,導致小朗殘殺小花,至今未向小花家屬道歉、賠償,獲取諒解。6月25日,龔某某表示,自己是單親父親,小花是獨生女,他長期在外打工,小花就在老家由爺爺奶奶帶著,小花遇害後,爺爺備受打擊,消瘦到皮包骨,奶奶的精神疾病也加重了,生活難以自理。案發後,小朗的父母帶著小兒子離開了村子,「我現在就想給孩子討個公道,必須嚴懲兇手」。而本案為刑事責任年齡下修後,經最高檢核准追訴的一宗被告在犯案時已滿12歲未滿14歲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家屬指,2023年12月21日,最高檢核准同意追訴被告小朗的刑事責任,隔年2月4日,小朗因涉嫌故意殺人罪一案由甘肅省通渭縣檢察院向通渭縣法院提起公訴,3月20日,該案改由定西市中院審理,6月26日下午,本案由定西中院組成合議庭在隴西縣法院開庭審理。◎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內蒙古嚴重車禍…婦人遭2度輾壓「眼球爆出」慘死 知情人士揭內幕
中國內蒙古烏蘭察布市涼城縣發生一起車禍,不僅僅是事故本身相當嚴重,更因為肇事司機在撞人後,2次輾壓導致受害人死亡,掀起討論和關注。事情發生在6月21日下午,一名57歲婦人騎電動車要拿包裹,在十字路口斑馬線上等紅燈時,被一輛吉普車撞倒,司機並沒有立刻停車,稍作停頓後,副駕駛打開車門,看了一下馬上關上。讓人傻眼的是,車輛繼續發動,朝倒在地上的婦人再次輾過去。監視器畫面顯示,婦人第一次被撞後,往前飛出去大概1米,此時人還有意識,沒想到司機竟朝人2度輾壓,方向盤還故意往左邊偏,直接衝著婦人的頭部,導致對方頭破慘死,現場民眾還目睹「眼球都爆了出來」。司機選擇再度輾過,導致受害人身亡。(圖/翻攝自微博)婦人的女兒表示,媽媽在村子裡開超市,當時去附近拿貨,沒想到從此一去不回。看了監視器畫面後,肇事車輛的副駕駛乘客,在事故發生後曾開門查看,卻未採取任何救助措施,而是選擇關上車門並逃離現場,讓人感到憤怒和悲痛,誓言要追究到底,絕對不會和解。員警接獲報案後迅速介入調查,很快就逮到肇事司機和副駕乘客。知情人士爆料,肇事司機是一名工頭,事發時涉嫌酒駕,而且當時車上一共有4人,為了是否應該逃逸發生爭執,甚至起衝突。目前警方已將案件定調為涉嫌故意殺人案,並針對肇事司機及同車人員進行調查,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喝酒勿開車!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未滿18歲請勿飲酒。
恆春員警涉嫌持警棍刺破嫌犯脾臟致死 遭檢方起訴法院裁定續押
屏東縣警局恆春分局的詹姓警員,因涉嫌在執行查緝機車竊盜案時,對嫌疑人施以過當的暴力手段,導致蔡姓嫌犯嚴重受傷後不治身亡,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屏東地檢署19日依公務員濫用職權故意殺人罪名對詹姓警員提起公訴,並經法院裁定續押。據起訴書指出,事件發生於2024年2月16日下午5時40分許,警員詹姓前往一旅社查緝機車竊盜嫌疑,當時發現蔡姓男子在光復路附近,並立即聯絡其他警力前來支援。詹警員在到達現場後,因蔡男否認涉案,情緒激動並使用警棍對其進行壓制和攻擊,造成蔡男嚴重的脾臟裂傷和大量內出血。在蔡男無法行走且求診需求被忽視的情況下,警員詹姓仍堅持對其進行搜索和帶回警局錄取口供,然而,在搜查結束後,蔡男突然身體狀況惡化,經過警方和急救人員的努力,仍然於2月16日晚間不治身亡。案件曝光後,引起社會對警察執法過程中濫用職權和暴力行為的關注和譴責,屏東地檢署迅速展開調查,並依據法律對涉案警員提出正式起訴,並將其續押待審。屏東縣警局恆春分局和地方檢察署都表示,將嚴肅處理此案,確保正義得以伸張,並且加強對於警員對於執法標準和程序培訓,以避免類似悲劇再次發生。
高雄男子因租房糾紛情緒失控 持美工刀猛刺員警最終遭判刑7年6月
高雄市小港區2023年12月,發生一起驚悚的襲警案件,事件源於租房糾紛,1名何姓男子因無法繼續居住在邱姓友人的房子裡,情緒失控,竟持美工刀刺傷前來處理的員警,導致員警重傷,所幸無生命危險,經法院審理,何男被判處《殺人未遂罪》,徒刑7年6個月。這起事件發生在2023年12月4日凌晨3點13分,警方接獲報案稱,小港區學府路一處民宅發生激烈的口角糾紛,巡佐洪豪華和警員趙健雄趕抵現場,調查後發現,40歲的何姓男子與41歲的邱姓男子曾是同事,何男近期因求職不順向邱男租房暫住,但長住不走,導致邱男不滿,雙方因此爭執不休。警方到達現場後,正試圖平息糾紛,未料何男情緒突然失控,拿出1把美工刀,朝著趙姓員警的頸部和手臂猛刺,導致趙員警右手、臉部及嘴唇多處撕裂傷,現場血跡斑斑。趙員警緊急送往小港醫院救治,所幸無生命危險。面對突如其來的暴力,警方立即啟動快打部隊,並通知保大等線上警網到場支援,最終,何男自行步出門外,警方大喊「手舉起來、不要動」,並迅速將其壓制逮捕,現場查獲行兇用的小型美工刀,何男隨即被依《殺人未遂》及《妨害公務罪》移送偵辦。在法院審理期間,何男辯稱自己是因情緒失控才攻擊員警,並無殺人意圖,其律師也辯護稱何男只是想逼退員警,並非故意殺人,然而,法官根據現場證據和事實,認為何男在員警毫無防備的情況下,用美工刀攻擊其重要部位,具有殺人未遂的故意。最終,法官依據《刑法》第185條公共危險罪,判處何男徒刑7年6月,全案仍可上訴。
離婚冷靜期最後1天 男捅20刀殺小王…3關鍵遭輕判15年
中國大陸吉林省去年5月發生情變血案,趙姓人夫發現王姓妻子與另名韓姓男子有染後,雙方協議離婚,趙男卻在離婚冷靜期最後1天殺害小王。當地法院經過近1年審理後,判處趙男15年徒刑。據《大皖新聞》報導,現年53歲趙男去年察覺妻子出軌,雙方攤牌後在4月19日協議離婚,未料趙男在5月19日離婚冷靜期的最後1天,懷疑不在家的妻子到小王家溫存,憤而前往韓男住處查房,進而發生血案。趙男在韓男家遍尋不著妻子後,與韓男發生口角並扭打,期間趙男持小王家中的廚刀,連續捅刺韓男臉、胸腹等處共20多刀,造成對方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趙男作案後自殺未果,並在醫院告知兒子自己殺人。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考量兇案牽涉婚外請,傳喚趙男妻子王女作證,王女除坦承與韓男有不正當關係,也供稱丈夫常因為此事生悶氣、咒罵韓男;韓男則有用言語威脅逼迫離婚。法官審酌後認定趙男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死,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但考量韓男本身存在過錯、被告案後自首並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從輕判處15年徒刑。◎勇敢求救並非弱者,您的痛苦有人願意傾聽,請撥打1995◎如果您覺得痛苦、似乎沒有出路,您並不孤單,請撥打1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