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 房產 贈與 財產 家暴父生前遺願「給女兒1億」兄妹簽協議 大哥未履約挨告!法院竟判她敗訴
新竹地院近日裁判一起家族遺產糾紛案件,大哥與小妹在父親過世後,簽訂了2份協議,首先約定小妹將分割遺產後取得的部分給予大哥,而大哥給付小妹2000萬元;另約定依照父親生前遺願,大哥再給付小妹1億元。沒想到,後來大哥沒有履約,遭小妹提起訴訟,一審卻判小妹敗訴。律師周依潔在臉書粉專分析這起案件,細看法院判決理由可以發現「大哥主張協議書1是遺產分割協議,但未經全體繼承人簽名(總共有5個繼承人),協議書1無效;協議書2則是贈與契約,但大哥因財務問題已經撤銷贈與,所以不用付錢。」周依潔指出,最後法官依照協議書的文字和證人證詞,判定協議1只是大哥和小妹之間的「應繼分買賣協議」,不是遺產分割協議;協議2則是協議1的增補協議,2份協議其實算同一份契約,都是有效的。既然協議有效,為何小妹還會敗訴?律師表示,「因為既然是應繼分『買賣』契約,除了大哥要付錢外,小妹也有要給付給大哥的『對價』,包含:要將證件交給代書及會計師,來辦理繼承過戶的事情(讓大哥取得小妹可分得的遺產),以及小妹要將她的公司股份過戶給大哥」,因為照協議小妹要「先」給付,大哥才要付協議書2的1億元,但小妹還沒給付,所以才會敗訴。周依潔提醒,如果是約定遺產分配方式,也就是要簽署遺產分割協議,必須「全體」法定繼承人簽署,只要少1個人簽名就會無效;如果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法定代理人又同樣是繼承人,例如父親過世,母親和未成年子女一起繼承等情形,必須幫未成年人和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才能簽名。律師強調,遺產的範圍、分割方式或有需要金錢找補的內容,都要具體、明確,以免未來產生爭議。另外,有時遺產分割協議、應繼分買賣協議或給付特留分的協議,在不同的遺產情況,可能不好區分,建議簽署任何協議前,都先找律師諮詢,或由律師來擬定契約文字,才不會失之毫釐,差之千里。
9旬翁簽贍養契約「房產權歸年輕同事」 13年後反悔想取消…結局逆轉
高齡化社會中,有些獨居老人會與他人建立贍養關係,中國上海就有一名90多歲的老翁,和年輕同事簽訂10多年的贍養及財產贈與關係,豈料個人婚姻突然發生變化,突然宣布取消契約,雙方對簿公堂,法院判決結果也出爐了。據《新聞晨報》報導,老翁因為和子女關係不好,2005年和顧姓同事(化姓)一家人簽訂《贍養及財產贈送協議》,內容提到過去10多年內,他雖未與同事建立過明確的贍養關係,但對方各方面的照顧都已做到,因此他想透過法律方式,確認財產的歸屬權。協議中提到,老翁若過世,房屋及家中所有物品,均歸屬顧姓同事夫妻所有,也列舉相關生活需求。然而到了2018年,93歲的老翁找到老伴,因此想反悔,曾在2019年、2021年向法院提起訴訟。顧家人提供雙方的合照、聊天紀錄等,證明他們過去常陪伴老翁,一起去旅遊等。即便提告後,顧家人依舊常發訊息關心老翁,但老翁卻直接封鎖,而且當顧家人上門探望,他也將人拒絕碰面。對此老翁駁斥,聲稱這些證據是雙方發生衝突後,顧家人刻意留下的,沒有矛盾之前並不會拍照,可以證明不合有多嚴重。法院審理指出,老翁自行書寫《贍養及財產贈送協議》並簽字,顧家人雖未簽字,但雙方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以實際行動履行協議,因此贍養義務的贈與關係成立。如今老翁卻稱該協議不成立,顧家人認為該協議效力待定的意見,法院均不予認可。老翁之前曾表示,自己是因為婚姻關係變化,需要家庭養老,才需要房屋。也就是說,此次撤銷贈與之舉,實質並非顧家人不願意履行贍養義務所致,因此老翁的理由缺乏事實依據。法院認為,在顧家人已照護老翁多年的情況下,老翁撤銷贈與,有違和諧社會善良風俗,隨意撤銷贈與也不利於贍養關係的穩定,最後對於老翁的訴請予以駁回。
兒子受贈1500萬房產後「態度大變」讓他想撤回 國稅局揭1情況才有可能
為了防止意外發生,不少人都會事先處理好遺囑和房產等事,像事先將名下房地產贈與孩子,然而台北一名長者將1500萬的房產送給兒子,對方卻在受贈後態度大變,不時出言不遜、言語侮辱,這也讓長者忍無可忍,希望能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及退還已繳納稅款,對此,國稅局也回應了。據了解,該名長者向承辦人訴苦,表示自己於112年時,將名下價值1500萬的台北市房產贈與兒子,並繳納了贈與稅125.6萬元,將房地辦理移轉登記至對方名下。但兒子在取得受贈房地後,一改受贈前對自己孝順恭敬有禮的態度,經常出言頂撞,還惡言侮辱,使長者感到身心受創,後悔將房地贈與給對方,因此想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及退還已繳納稅款。然而房地產已經辦理移轉登記在受贈人名下,因此該名長者除向法院提起告訴,經法院判決確定取得法定撤銷權外,並無法撤銷贈與及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也呼籲,納稅義務人贈與他人財物前應三思,以免產權移轉登記後無法撤銷贈與,影響自身權益。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後,在贈與財產未移轉至受贈人名下前,贈與人得撤銷贈與及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但財產已辦理移轉後,除有法定撤銷原因經法院調查判決確定,納稅義務人不可以任意撤回。國稅局指出,在贈與財產產權未移轉至受贈人名下前,納稅義務人得備齊贈與稅案件撤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如贈與不動產案件須檢附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撤銷土地增值稅、契稅文件等),向國稅局申請撤回贈與申報,如有已繳納贈與稅者,得辦理退稅。國稅局說明,贈與財產倘已移轉至受贈人名下,僅限於贈與人有法定撤銷權,例如民法所規定贈與人意思表示錯誤、被詐欺或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附負擔之贈與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故意侵害之行為或對贈與人不履行扶養義務等,撤銷權之事實經法院調查判決確定,據以回復所有權者,始可受理撤回贈與稅申報並退回已繳納稅款。
抓頭撞地害腦震盪!母心寒「撤銷贈與」討回老本 不孝兒慘失5房地產
屏東一名60歲的郭姓男子因與母親發生金錢糾紛,竟不顧老母年邁「抓頭撞地」還出手毆打,導致郭母腦震盪及骨折,郭母心灰意冷下,決定「撤銷贈與」將送給兒子的5筆房地產通通索回,經屏東地院審理,判決郭男需將不動產還給母親。根據判決書指出,郭男於2021年11月初與母親因財務問題發生口角,郭男一氣之下竟抓起對方的頭髮拿頭撞地,接著不斷毆打對方洩憤,導致母親腦震盪、全身多處骨折受傷,事後郭男被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失望透頂的郭母,也決定向兒子討回贈與的房產與土地。郭母表示,自己含辛茹苦靠著賣粉圓湯,才一點一滴存下老本,由於兒子是家中獨子,考量往後需要仰賴兒子扶養至終老,於是便將名下的房地過戶給對方,怎料兒子卻忤逆不孝,甚至對她拳打腳踢。對此,郭男則主張,土地與房產並非全部都是母親贈與,部分土地是他自己購買,或是依照亡父遺願留給他的。經法官審理認為,郭男毆打母親導致受傷,加上郭母贈與不動產給郭男一事屬實,因此判決郭男需將5處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登記給母親,全案可上訴。
好心夫妻陪伴照顧 9旬獨居翁承諾「過戶房產」結婚後卻反悔…結局出爐
承諾過的事情,可以反悔嗎?中國有一名90多歲的王姓老翁,多年來一個人居住,受到一對夫妻的照顧,因此立遺囑要把全部的財產留給他們,沒想到後來再婚,因此想要回已經過戶的房子,雙方對簿公堂,法院判決也出爐了。據《澎湃新聞》報導,王姓老翁早年和妻子離異,子女也和他互不往來,多年來獨自一人生活,好在劉家上一輩和老翁熟識,夫妻倆和他既是同事又是晚輩,10幾年來對他一直很照顧,讓老翁十分感動,於是在2004年立下遺囑:「他們以勝似親人的關愛幫我度過傷病痛,關注我的日常生活,做了許多事情…」。老翁表明過世後,由劉家夫妻繼承自己的房子和財產,隔年手寫《贍養及財產贈送協議》,明確提出願和劉家夫妻建立贍養關係,確定過世後他的財產全歸劉家夫婦。同年12月,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約,房子過戶到劉家人名下。老翁有新歡後就反悔了。(示意圖/翻攝自photoAC)一直以來,老翁從沒向劉家人要求房租,劉家人也沒要求他搬離,直到2019年6月,高齡93歲的老翁有了新歡,並在1年後登記結婚,期間2度起訴到法院,主張房屋買賣合約無效、解除房屋買賣合約,但均被駁回。老翁2022年8再度以劉家人未盡撫養義務為由提告,要求撤銷對房屋的贈與。對此,劉家人喊冤,提到過去經常陪伴老翁,帶他參加旅遊、聚會,還出示合照證明,後來微信卻被封鎖、拒絕登門探望,但他們依舊履行贍養義務,時常傳簡訊關懷。法院認為,老翁書寫《贍養及財產贈送協議》並簽字,劉家人雖未簽字,但雙方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以實際行動履行協議,雙方贍養義務的贈與關係成立。此外,在獲得房屋贈與前,劉家人已照顧老翁10多年,也沒有證據表明他們不履行贍養義務,老翁卻因自身婚姻關係的變化需要房子,並非劉家人不願意履行贍養義務。法院判定,老翁以劉家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為由提出撤銷贈與,缺乏事實依據,因此駁回全部訴訟請求。針對結果,老翁不服上訴,但二審法院同樣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家暴、外遇…她拿協議書討尪「現有與未來財產」 遭法官4原因打臉
一名陳姓人夫因對自己外遇、家暴感到愧疚,與呂姓妻子簽立將現有財產、未到期定存全數匯入女方帳戶的協議書,卻遲遲沒依約履行,遭妻子提告求償282萬餘元。然而,由於協議書沒記載「賠償」、「外遇」、「家暴」等字眼,以及另外4原因,法官裁定駁回呂女告訴。呂女主張,陳男應按協議書「願將其存放於銀行全部存款債權(包括但不限於定期存款與活期存款)移轉予呂女,並即刻匯入呂女所指定帳戶;其中定期存款若尚未到期,應於到期後即刻匯入呂女所指定帳戶。如有違反約定,除仍應依約如數清償外,更應給付協議書簽訂之日(2021年1月7日)存放於銀行的全部存款債權(包括但不限於定期與活期存款)同額之懲罰性違約金」交付款項,卻屢次藉口拖延。呂女強調,自己是因為對方屢次拖延,才決定提告要求陳男給付282萬5254元;至於協議書中未記載賠償、外遇、家暴字眼,是因當時雙方才修補關係而避免尖銳言詞,並強調兩人已在今年7月由法院判決離婚。陳男則主張,該份基於雙方配偶權而訂立的協議書,離婚後已無效而不用履行,且協議書內容無異要把他現在及未來變得「一無所有」,違反公序善良。嘉義地院法官認為,呂女主張權利時依法應負舉證責任,第一,協議書未提及陳男給付現有財產及日後繼承時可能取得的財產,是因他有婚外情且對呂女家暴的賠償;第二,負責草擬協議書的律師庭證不認識陳男、呂女,也不清楚兩人底細,並稱有印象聽說呂女指控陳男家暴、外遇,但兩人事前沒完整說明和要辦哪些事項,因此沒在協議書提及類似「因家暴、外遇等事件,乙方願賠償甲方」等字句。第三,協議書開頭載明「現為配偶關係,今就財產分配等事達成協議,並依照甲乙雙方自由意志簽署協議條款如下」,可見陳男當時是為維繫或挽留婚姻,才會簽署財產歸屬對自己完全不利的協議書;第四,協議書簽立時間為2021年1月7日,但呂女直到判決離婚才提告,與一般損害賠償要求對方儘快履行之常情不同。法官指出,協議書內容無法看出損害賠償之合意,草擬律師之證詞無法確定男方給付財產是為賠償,故不採信原告說詞,認定協議書為贈與契約,且由於陳男已表明撤銷贈與,呂女不得再以協議書要求陳男履行,駁回呂女告訴。可上訴。◎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立刻撥打110報案,再尋求113專線。
嗆妻「詐婚」想討回房產 法官2原因打臉:責任不在女方
一名正在監獄服刑的葉姓男子,認為遭曾姓妻子詐婚,提告並希望收回過去贈與給妻子房產。然而,士林地院法官發現,造成雙方離婚原因是葉男因詐欺遭判刑7年11個月,且過去有家暴行為,台北地院先前才會判准女方的離婚訴請,認定葉男婚姻破裂是其自身行為導致,駁回葉男告訴。判決書指出,葉男以妻子詐婚為由,希望法官將他過去登記原因為夫妻贈與、轉移給妻子的一筆房產,判准所有權轉回自己名下,並指自己依法可撤銷贈與,也以存證信函通知妻子。曾女則表示,對方過去以詐婚向台北市政府、台北地院提起的訴願、訴訟均失敗,更指雙方感情失和是因男方外遇、涉入詐欺遭判刑入獄,她才訴請離婚並獲得法院裁准。士林地院調查發現,葉男的詐婚證據是向市政府提出之訴願決定,及向地院提起行政訴訟的陳述內容,但決定及判決結果都認定曾女沒詐婚,「這部分應為葉男誤解」,不採信其主張。法官指出,葉男除因涉及詐欺、偽造文書遭判7年11個月,「目前仍在監服刑」,過去與曾女相處時,還曾遭通報家暴,認為雙方婚姻破裂原因,是其自身犯罪行為導致,可歸責程度也較高,因此法院准許曾女離婚訴請。法官也表示,在該離婚案中沒查出曾女有任何詐婚行為,加上葉男未再舉證女方有任何違反《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證據,以及未查出詐婚情事,認定葉男提告要求撤銷贈與房產,實為核屬無據,裁定駁回。可上訴。
女友要求存結婚基金 軍人「每月傻匯2萬」10年後才知她已婚
一名羅姓軍人2011年與林女以結婚為前提交往,每月給女方至少2萬元當作結婚基金,不料10年後才發現林女早已是有夫之婦,氣得提告並要求對方返還316萬餘元。林女辯稱,羅男早知自己已婚,因知悉她家境清寒,單方面給予金錢援助,希望雙方持續戀愛關係。法院不採信林女說詞,判她應返還贈與款項。根據判決書,羅男主張,他於民國97、98年間透過網路聯天室認識林女,約於100年初相約見面,雙方互有好感進而交往,對方稱要為往後結婚做打算,要求他按月至少匯款2萬元作為結婚基金,自己不疑有他,自100年至109年止,陸續匯款316萬餘元,不料林女早已是結婚身分,因此要求返還贈與款項。林女辯稱,羅男交往前就知道她已婚,仍執意追求並要求進一步交往,自己勉為其難答應,期間多次表達想盡快結束不倫戀,但男方聽聞後每每無法控制情緒,數度以言語、肢體恐嚇,且羅男知悉她的家庭經濟不佳,單方面主動匯款,希望雙方能持續戀愛關係,並未以「結婚」作為贈與契約所附附款之意思表示合致。台中地院勘驗相關對話紀錄,發現林女曾傳訊「我想跟你在一起阿」、「我承認是詐騙」、「我原本是要簽離婚」等語,足見原告主張兩造係以結婚為前提而交往等語,堪信屬實,如今以結婚為前提之目的既不能達成,羅男主張撤銷贈與,請求被告返還316萬8500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阿兵哥買房求婚!付完113萬「頭期款」慘被分手 1訊息露餡下場曝光
陳姓軍人與溫姓女子愛情長跑10年,兩人已原本準備結婚,陳男也在女友生日當天送上「預售屋」大禮求婚,沒想到當他繳完頭期款113萬餘元後就慘遭分手,因此憤而提告討回頭期款,一審獲判勝訴。結果溫女竟不滿提出上訴,然而高等法院最終透過一則訊息,裁定女方敗訴,必須返還頭期款,全案確定。據《ETtoday新聞雲》的報導,陳男在判決書中主張,和溫女交往期間,為了為結婚做準備,他在2020年10月以女友的名義買了新竹某地區的預售屋及停車位,並陸續支付頭期款113萬餘元,沒想到繳完之後沒多久就慘遭分手,因此決定提告撤銷贈與,並要求女方返還已經繳納的頭期款。對此,溫女不滿陳男在一審獲得勝訴,於是提出上訴。她指出,陳男選在她生日當天送房子是單純的贈與,並未以結婚為前提,且從過去的交往狀況可知,男友習慣在發生口角之後以金錢補償她去買禮物。至於2020年12月起收到的每個月4萬元轉帳,溫女則聲稱是男方送給她自行運用的,並非用來支付頭期款,存摺上標註「買房基金」只是男方的單方面認知,無法證明贈與附有負擔。不過,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兩人在2019年間一同挑選婚戒,陳男單膝下跪求婚,溫女笑著應允,此有錄影光碟為證,可見雙方在買房之前確實已達成準備結婚的共識。此外透過LINE的對話紀錄中可知,陳男曾傳訊息給溫女指出「我(的)想法說是在10月3日帶妳去訂(房子)」,然後又說「這樣不就一個生日大禮了」,顯見雙方對於買房一事早有所討論,最終決定在溫女生日當天訂購房屋。合議庭補充,雙方在房屋買賣契約成立後,曾針對房貸負擔進行討論,陳男還曾傳送「我的目的是跟妳結婚啊!然後要一起養家啊」等訊息,當時溫女並未質疑及回應,僅在意男方是否會負擔房貸,可見她早已知道且同意男方買房是為了與她結婚。同時合議庭也強調,陳男每個月的薪水大約只有5.5萬元,若不是為了結婚買房,怎麼會每月無故給溫女4萬元花用,讓自己生活拮据呢?於是最終不採信溫女的說詞,並判她須返還男方113萬餘元的頭期款,全案確定。
男子分手討68萬戀愛支出 前女友拒返還:有一筆是「賞耳光求和」費用
情侶戀愛期間的花費,分手是否可以要求對方返還?中國廣西平南有一對男女,男方在交往期間,為了締結婚約,送給女方15萬多人民幣(約68萬新台幣),分手後要求返還遭拒,一狀告上法院。前女友辯稱,大部分轉帳是節日時的贈與,還有一筆是遭到賞耳光,對方祈求和好而取悅她的款項。經過法院審理,判決結果出爐。據《廣西法治日報》報導,男子表示他在戀愛期間,為了締結婚約贈送女方15萬多人民幣,後來女方提分手,他多次挽留不成,又因為給了這筆錢,導致生活出現困難,收入不夠償還貸款,只能靠借貸度日,所以要求前女友返還。前女友辯稱,交往期間雙方有微信轉帳往來,大部分款項是屬於節日和假日時候的贈與,雙方還曾發生口角,男方動手打了她耳光,事後為求和好而轉帳想討好她,此外還有同居期間的房租、生活用品等共同開銷,她認為只是戀愛階段,並沒有談到論及婚嫁的地步,因此這些款項不符合聘金的特徵。男子要求前女友返還15萬人民幣。(示意圖/翻攝自pexels)法院審理發現,這對男女在2019年11月開始交往,在2022年3月分手,男子多次透過微信轉帳給女方,內容備註包括「愛你就是了」、「老婆開心」、「我愛你」、「祝老婆生日快樂」、「老婆的精神損失費」、「寶貝,對不起」等,轉帳金額194019.01元人民幣,女方也多次轉帳給男子,備註:「老公2021年快樂」、「我也愛老公」,總共26240元人民幣。法院認為,在戀愛期間,節日問候、購買日用品等屬於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在不能證明是以結婚為目的而特意贈與等附義務贈與的情況下,應認定為一般贈與。因此,贈與人無權請求返還贈與財產。考量雙方的經濟狀況、消費習慣、贈與金額等因素,加上男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有權撤銷贈與,最後駁回其訴訟請求。
渣女分手前想「撒嬌賣萌」拐男友公證財產贈與 律師提醒「千萬別去」
臉書社團「爆廢公社」6日出現一篇文章,內容中表示一名女網友希望與男友分手,但希望在分手前能透過一些契約、法律公正手段取得男友擺攤的獲利,以及他後續財產的證明。離奇且大破三觀的內容自然引起不少網友的謾罵,但有專業律師表示「千萬別去」。在這篇文章中,該名女網友表示,自己平時會跟男友出門擺攤,他希望能在分手後,繼續獲得男友擺攤所賺取的利益,甚至還希望自己能夠獲得一半。同時他也抓著男友曾說過「所有財產都會給他,給他保證」這劇情話,所以他想著要透過錄音、文字契約,甚至讓男友跟他去法院進行契約公證,來保證自己在跟男友分手後,還是可以取得男友的營利與財產。該名女網友甚至將主意動到男友的父母上,想知道如果男友沒有履約的話,詢問是否可以跟他的父母求償。如此離經叛道又打破三觀的文章,自然引來不少網友的謾罵,就有網友留言表示「根本就只是想要錢」、「不會自己賺嗎?」、「低能兒無誤」、「多交幾個就可以當世界首富了」、「現在還想蹭錢?還撒嬌用騙的,臉皮夠厚」、「我真想看看本人 看看臉皮有多厚 妝化多濃」。由於牽扯到法律知識方面,《CTWANT》獨家訪問到律師王祖均,王律師開頭時就表示「希望這男生不要傻到真的跑去做公證」。王律師解釋,依照該名女網友內容來看,擺攤、網拍賣衣服的部分,如果男女雙方沒有簽署書面合夥協議,女生要在分手後證明她的出資額、出資種類(現金、勞力、還是其它利益),接著透過司法訴訟,才有機會繼續請求該項業務(也就是男友賣衣服)後續利益分配。第二個財產的部分,王律師表示,依照民法408條規定,贈與人在移轉贈與物前,得隨時撤銷贈與。也就是說,即便是曾經口頭、書面承諾要贈與某物,在實際贈與之前,男生都有撤銷贈與的權利。即便是女生已經有文書契約或是錄音,男生在正式送出去前都可以隨時撤銷,且無須負擔法律責任。王律師表示,最麻煩的是第三點公證的部分,如果男女雙方真的簽下契約,並且前往法院(或民間公證人)的地方進行公證,「這是不得撤銷的」。如果男方不願意履行公證內容,女方是可以提告要求男生執行。如果公證的契約內含有強制執行的條款,則女生可不經法院判決,直接以契約聲請強制執行。但王律師也強調,由於契約內容比較特殊,公證人在執行公證前,會再三確認雙方的真意。至於將贈予的行為延伸到男方父母的部分,王律師表示,在男生尚未20歲之前,契約必須經過父母的同意或承認。而即便父母同意,或男生年滿20歲後才定下契約,由於契約內容並非屬於「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所以男方父母不付連帶履約責任。另外王律師也提醒,如男生每年贈與價值超過法定贈與的免稅額,事後還要支付贈與稅給國家。
乖孫女「拿到3套房」秒變臉 嬤淪養老院還被告「心碎出招」…她下場慘了
長輩將房產過戶給晚輩後,結果自己被拋棄的案例層出不窮。大陸一名陸姓婦人將3套房轉登記給李姓孫女,沒想到對方拿到房產後便對她不聞不問,讓她心痛欲絕,決定撤銷贈與。法官審理後認為,受贈人不履行贈與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予,因此予以撤銷贈與。根據《荔枝新聞》報導,江蘇省蘇州市陸姓婦人3年前與李姓孫女約定,老宅拆遷所得的3套房歸李女所有,但李女必須提供一間裝潢過的小套房給她無條件居住,並且負起贍養義務。沒想到李女拿到阿嬤的房產後,竟一次都沒來探望。而陸姓婦人長期獨居,身體每況愈下,不得已於2020年2月將小套房出租,用房租來貼補養老院的費用。未料李女得知後,竟在未告知陸姓婦人的情況下,將套房租給別人,還到法院訴請陸姓婦人與租客間的租賃契約無效,要求租客立即搬出去。陸姓婦人則認為,雖然房子登記到李女名下,但自己有權居住到老,也有權出租。法院審理後,駁回李女的訴訟請求;李女不服判決上訴,二審再度被駁回。對於李女不斷上訴且從未履行約定贍養義務之行為,陸姓婦人感到心灰意冷,因此決定撤銷贈與。法官認為,從雙方對話訊息可知,李女明知出租套房是陸姓婦人為了貼補養老院費用,卻仍堅持訴訟,證明其受贈與後,並未盡到承諾的贍養義務,因此撤銷贈予。
獲贈3套房她反悔拒養奶奶 老婦告上法院撤銷贈與
老一輩的人常有養兒防老的觀念,但中國江蘇省蘇州市1名老婦,卻在自己將拆遷所得房產給了李姓孫女後,遭到對方反悔,不願贍養老婦,不得已之下,老婦只得將房子出租,並收取房租以貼補養老院費用;豈料,李女知情後認為奶奶無權出租房子,竟將租客訴法院,孫女的作法讓老婦相當心寒,遂將李女一狀告上法院,最終法院判決婦人勝訴。根據《頭條新聞》報導,蘇州市1名老婦人,因丈夫與兒子相繼過世,女兒也自願放棄拆遷利益,遂於3年前將拆遷所得的房產全部給了孫女,雙方約定好李女需提供一棟房屋給老婦居住,同時承擔贍養義務。豈料,老婦的孫女取得拆遷房後,從未探望和照顧過奶奶,無奈之餘老婦只得將該房出租,用房租來貼補養老院費用。沒想到,孫女得知奶奶將房子出租後,認為其沒有權利這麼做,竟將租客訴至法院後被駁回;孫女的做法讓老婦感到十分心寒,遂將孫女訴至法院,同時要求撤銷對孫女的老宅拆遷份額贈與。法院審訊時認為,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約中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最終,法院判決支持老婦的訴訟請求。新聞曝光後,許多網友也紛紛留言,「還好還能撤銷,真正孝順的人不給房子都會照顧,不孝順的人給了也不管」、「法院判的好!老太太把房賣了,拿錢去好的養老院,人家照顧的更好」、「這孫女腦子進水了,得3套房還不願養老人」、「這孫女太噁心了!就不該給她房子!自己留著房子多好。」
《瞳鈴眼》女星被告…千萬透天厝沒了!婚姻陷低潮 與尪現況曝
女星林玉紫出道30年,過去曾演出《玫瑰瞳鈴眼》、《藍色蜘蛛網》等類戲劇打開知名度,感情路十分坎坷,她生下前男友的孩子,以單親媽媽身分嫁給苗栗縣南庄鄉民代表會前副主席詹永煌,男方甚至將一棟透天厝登記在她名下,但夫妻倆近日被告「撤銷贈與」,透天厝因此被強制登記還給丈夫。林玉紫曾在香港拍攝電影《香港奇案之吸血貴利王》、《滿清十大酷刑》,在片中大膽全裸演出,回台後成為類戲劇的主要演員,精湛演技讓人印象深刻,被封為「類戲劇女王」。不過,她的感情路卻跌跌撞撞,年輕時和大陸男友交往多年,分手才發現懷孕,本來談好前男友會付每個月2萬元的費用給她養孩子,結果竟然失聯,讓她變成單親媽媽,還扛下千萬債務。林玉紫名下的透天厝被強制登記還給丈夫。(圖/翻攝自林玉紫臉書)後來,林玉紫在2018年和詹永煌結婚,男方砸下千萬在桃園龜山買下透天厝登記在她名下,羨煞旁人,但婚後2人因為個性不同時常爭吵,還因此鬧離婚,但後來雙方逐漸磨合,彼此都有讓步。不料,一名倪姓男子指控,詹永煌買下的透天厝,以急需支付購屋款項為由,前後向他借了352萬元,為了避免日後遭強制執行,於是將房子登記在林玉紫名下,認為夫妻間具有「借名登記」關係,向法院訴訟撤銷贈與。據《蘋果新聞網》報導,詹永煌、林玉紫夫妻倆宣稱沒有收到法院開庭通知、判決書,並解釋當初買房時,詹永煌因為年齡問題無法貸款,才會將透天厝登記在林玉紫名下,並沒有贈與、脫產的問題。林玉紫表示,「我自己也有房子,如果法院判決確定,要把龜山房子過戶給丈夫,就還給他,本來當初也不是要買我的名字,我也沒有差」。
哥哥贈弟802萬!生病反被丟包醫院不聞不問 法院判決全額退回
北部1對林姓兄弟為錢對簿公堂,哥哥稱贈與弟弟802萬餘元後,卻將他丟到急診室置之不理,不願幫繳醫療費,提告要求弟弟返還。台北地院認為,哥哥名下無財產、年邁身體不佳且無謀生能力,不太可能無條件送錢,「負擔贈與」給弟弟合情合理,既然弟弟未履行扶養義務,哥哥當然可撤銷贈與,要求返還802萬元,因此如數判准,可上訴。哥哥提告主張,他自2011年起患有嚴重糖尿病,因未婚、膝下無子,2014年間與弟弟約定,他贈與802萬3090元,弟弟則要扶養他到生命終了,弟弟卻在2019年7月間將他棄置台大醫院急診室,不願為他繳納醫療費,他因此於2020年7月28日發存證信函表示撤銷贈與,故請求弟弟歸還贈與款項。弟弟反駁,哥哥是請他代為保管錢,並於2019年7月間各贈與250萬元給他的2名子女,其餘302萬3090元則贈與給他,未附有任何條件,無《民法》「負擔贈與」問題,又哥哥自行斷絕聯繫,並非他不照顧,且哥哥當有高雄房屋的房租收入,並在養護中心接受照顧,請求並無理由。法官傳喚兄弟倆的姊妹作證後,認定哥哥確實曾約定要弟弟扶養,且依常情無償贈與他人時,通常會對受贈者抱有某種期待,「負擔贈與」應屬常態,何況哥哥2016年後名下已無財產,又身體不佳、行動不便、無妻無子、年齡已67歲、無謀生能力,不太可能無條件送錢,故採信哥哥主張。法官認為,弟弟未履行扶養義務,哥哥當然可撤銷贈與,並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弟弟返還;弟弟雖辯稱是哥哥斷絕聯絡,不可歸責於他,但撤銷贈與的讓當事人雙方利益狀態回到原點,無須考量有無可歸責事由,故判哥哥勝訴,弟弟應返還802萬餘元。
孫子和兒子爭產鬧翻 阿公爆氣收回贈與土地
彰化縣二林鎮85歲許姓老翁12年前將1分地過戶給孫子,不料孫子竟變得好吃懶做又好賭;去年媳婦過世,37歲孫子為爭奪遺產,竟在靈堂前與父親鬧翻,惡言怒目相向,讓許翁失望至極,決定發出存證信函並提訴訟撤銷贈與,彰化地院法官認定阿公心寒有理,判決許孫應將土地移轉返還至阿公名下。許姓老翁位在二林鎮農地,依公告地價現值約每平方公尺1300元,根據土地實價交易行情,每分地至少在200萬元至220萬元之間。(圖/摘自google map)許姓老翁位在二林鎮農地,依公告地價現值約每平方公尺1300元,根據土地實價交易行情,每分地至少在200萬元至220萬元之間。(圖/摘自國土測繪中心圖資)根據判決書,許翁兒子長年在大陸經商,留媳婦和3名孫子孫女在台生活;2009年7月翁孫倆簽訂贈與契約書,以孫子應對阿公負擔扶養責任做為附帶條件,將名下一筆面積6497平方公尺農地的1/6所有權,過戶到孫子名下,依公告現值換算約140萬餘元。去年4月許翁媳婦因病過世,為了100萬元醫療險理賠金和和另筆318萬元的儲蓄險保險金,竟讓兒子、孫子2人父子鬩牆。許孫在靈堂前罵父親無賴,要父親對牌位發誓,之後又在臉書上貼文,誣指父親在大陸包養小三,跟10年多的分手又馬上換另一個,甚至公開詆毀父親和姊妹,「我媽的靈堂還在,沒百日你也尊重一下,不然你拿那麼多錢也要忍一下吧,……從來沒看過這麼可怕無恥的父女、無賴。」許翁兒子出庭說,當年談土地繼承,許孫還很乖,誰知贈與後就不務正業,好吃懶做。兩名孫女也出庭證稱,許孫一直在台中跟母親住,很少回鄉下,更從來沒拿錢給阿公,自己不孝卻反而公開毀謗自己的父親;並為父親辯駁,強調許父在大陸15年,都會按時寄錢回來,返台也會帶生活費,母親每年會去大陸住1、2個月,許孫的不實指控已經涉及誹謗。法官審理認為,許孫在母死之際要父親發誓,行徑與人道天理不符,竟還稱其父無賴,任意揣測他人內心世界,惡意負評,只為了其母過世後如何處理金錢就對其父惡言相向,甚至在臉書發表毀謗其父言論,以構成刑法加重誹謗罪,認定許翁依據民法第412條規定,許孫身為受贈人卻未履行其負擔,發出存證信函告知許孫撤銷贈與,已有法律效力,因此判決許孫應將土地所有權辦理移轉登記返還許翁。
尾牙發送彩券!員工幸運中頭獎「爽得2600萬」 公司竟要求「平分獎金」
許多公司會舉辦年會或者尾牙,以慰勞員工一整年的辛勞,不過中國浙江某公司舉辦年會,發給員工彩券,結果員工中了頭獎人民幣608萬(約新台幣2600萬),公司竟要求把這張彩券拿回去,將獎金平分給所有參加年會的人。根據《寧波晚報》報導,事發於2019年3月,一則貼文寫道「公司在年會上發給員工彩票中了巨獎,但是公司要平分,合理嗎?」,貼文曝光立刻引起網友熱議。據了解,浙江寧波某公司為烘托年會氣氛,購買了500多張彩券,並發放給員工,結果有位員工的彩券幸運中了頭獎,獎金高達人民幣608萬元(約新台幣2600萬)。(圖/翻攝寧波晚報)沒想到公司得知該員工中獎後,要求把這張彩券拿回去,將獎金平分給所有參加年會的人,但該員工不認同這種作法,雙方因此鬧上派出所。據悉,這500多張彩券發放到員工手上時,中獎號碼已經公佈,發放彩券前,公司負責人交待財務人員核對彩券是否中獎,確認沒中獎後再下發,可能財務人員沒有核對清楚就發放彩券,才衍生後面的糾紛。對此,該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確實有一名員工中大獎,但公司並沒有要求回收獎金。而寧波市司法局法援專職律師表示,公司將彩券贈送給員工時,權利就已經轉移,雖然贈送彩券時,彩券中獎號碼已確定,只是公司並不知情,但法律並未規定這種情況公司可以撤銷贈與契約。因此,如果公司要求取回彩票,或和所有參加年會者平分,這種要求缺乏法律依據。
海產少東答應接家業!爸媽嗨到送土地 他「幫忙3次秒反悔」法院判免還
屏東一對蕭姓夫婦平時經營海產事業,希望獨子未來能接手生意,便將名下2筆土地過戶給對方。沒想到,兒子短暫回家幫忙後,就無心繼續經營,並遷址台中,氣得爸媽向法院提出撤銷贈與。案經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蕭姓夫妻僅說「接手家業」,並未詳述具體內容,最後判處2人敗訴。根據判決書,蕭姓夫婦主張,當時夫妻倆希望兒子繼承家業,經對方允諾後,便將名下土地贈與孩子,不料上訴人事後拒絕協助家庭事業,甚至遷址台中,顯已拒絕履行父母贈與之負擔,,因此向法院提出撤銷贈與;蕭子則稱,父母給的土地為單純贈與,並未約定他必須留在東港經營事業,要求法院駁回上訴。替蕭姓夫婦辦理轉移事務的代書證稱,當初委託人欲將2筆土地贈與兒子時,確實說過對方要回來幫忙事業,所以將土地登記給對方,但贈與當時蕭子並不在場,所以他也不知道兒子是否同意;蕭家女兒則說,上訴人要去澳洲讀書前曾說返台會接手事業,後來就又逕自離開,之後曾3度回家,最後都不了了之。高雄高分院審酌,蕭姓夫婦所付之負擔內容,僅以「接手家業」籠統稱之,具體究竟擔任何種職務、何種工作等細節均未詳述,加上蕭父自陳自己為了要節稅,在免贈與稅額度下,每年都會陸續把土地過戶給子女,而長女未結婚,且有接家裡事業,所以給比較多等語,判蕭姓夫婦敗訴,獨子免返還土地’;仍可上訴。
百億富商有私生女...妻兒過繼「50億地產」到名下!他怒告結局超慘
在台北大直擁價值50億大片土地的吉鴻電子老闆張永豐,於2010年病危住院期間被王姓妻子發現在外有私生女,王姓妻子便陸續將財產過到自己和兒子名下,之後張男控訴妻子未經同意就將財產轉移,經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日前判張男敗訴。張永豐與王妻於1979年間結婚,並於婚後共同經營吉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為紙鈔接收、紙幣辨識器業務,停車場的繳費機器大多都由他們所生產,而章男創業後,奔波國內外各地洽商,並將個人印章、權狀等重要物品交由妻子保管,2人努力打拼下,身家達數十億。張男控訴,2010年期間他因心臟病病危,住院期間妻子懷疑他在外有私生女,擔心丈夫死後遺產遭瓜分,竟以張男遺產須課高額稅金為由,又稱怕他出去會有意外,不斷遊說張男預立書面,要求簽了委託書才能出國,而張男簽下文件後,妻子未經他同意便拿著文件將財產過到自己和兒子名下。對此,妻子則表示,丈夫撿回一命後,便不顧「病癒後短期內不要出國」之醫囑而執意要出國洽公打拼,甚至同意將其名下之不動產及股票等財產,全數交由她處理也要出去,而她只是在丈夫同意下,將財產過到自己與小孩名下,兒子也未對爸爸出言不遜、動手推打等行為。經法官調閱紀錄,發現張男先前就因房產轉移一次對妻子提出告訴,但3次判決都認為張男是合意轉移財產,判他敗訴,而張男所稱兒子對他動粗一事,想藉此撤銷贈與,但又未提出足夠證據,因此判張男敗訴。
拿走媽媽240萬 子忘恩月付2千送她去長照
1名莊姓婦人贈與許姓兒子240萬元並約定要扶養她終老,不料兒子拿了錢,卻將她送往月付2千的長照中心,莊婦氣得提告請求撤銷贈與,案經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承審法官認為許男已構成「不履行扶養義務」的忘惠行為,因此判決許男需返還240萬元,本案仍可上訴。判決書指出,年已80餘歲的莊姓婦人主張,2014年至2018年10月間,總共陸續贈與兒子240萬元,並約定兒子應扶養她至終老,但兒子拿了錢後,卻於2018年的11月騙她住進專門照顧重症的長照中心,且即不聞不問。莊婦表示,兒子每月收入約有4萬元,每月卻只付2千元扶養費,還將她的證件及存摺都拿走,她因此提告請求撤銷贈與。莊婦之子許男則辯稱,沒有誘騙媽媽去住長照中心,每月也都有付2000元扶養費,從未中斷扶養。法官認為,許男只肯支付2000元,對於母親應盡的扶養義務客觀上顯有不足,而且莊婦並無重大疾病,還能自行洗澡、走路、搭公車、就醫,無任何失智失能,許男卻將母親送往照顧失智症、植物人的長照中心,照顧方式顯然不適合。法官認定,主觀上許男已顯現不願盡其為人子之孝道,而有履行扶養義務不充分之處,符合《民法》第416條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贈與」,因此判決許男需返還母親所贈與的2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