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義務
」父從小不聞不問偷領消費券 女兒提「免扶養義務」結局曝
苗栗縣一名何姓女子出身後父母就分居,她從小被祖父母養大,父親毫不關心,2009年還把政府給的消費券偷領走,讓要繳學費的她傻眼,她擔心父親以後要她扶養,她向法院提起「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訴訟,法院准了。判決書指出,何女出生後均由祖父母扶養,母親不在身邊,爸爸很少出現,她兩歲時,父母就離婚,爸爸在跟媽媽討論離婚中,在開車途中發生爭吵,導致重大車禍,之後母親離去,爸爸未盡扶養責任,未支付家庭生活費,更沒負擔學費。何女說,祖父母去世後她寄人籬下,爸爸也沒過問,還想把祖父遺留的摩托車騙走,政府發放消費券,未成年的她消費券還被爸爸偷領走,她原本要繳學費,儘管爸爸說會還,但之後卻失去聯繫,2020年警方打來稱,爸爸因為竊盜罪遭起訴,所以她無正當理由未扶養爸爸,希望免除扶養義務。何女姑丈說,他沒跟何女同住,她小時候由阿公阿嬤扶養,父親沒跟她同住,她國小就打工賺錢養自己。姑姑也表示,弟弟都不拿錢回家,何女去打工還會給家人2到300元。據悉,何父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法官認為,何父長期離家,未與女兒同住,親屬間也難以聯繫他,他沒付扶養費給何女或是她的祖父母,須由其他親屬資助,所以認何父無正當理由對女兒未盡扶養義務,准許何女免除對何父的扶養義務。
獸父性侵高中女兒!19年後還敢聲請扶養 法官判女兒免除義務
一名男子20年前與太太離婚後,取得女兒監護權,卻趁女兒熟睡時,性侵了當時仍是高中生的親生女兒。女兒提告後離家,男子後來也沒有扶養女兒,如今男子年逾70歲,生活無著,向屏東地方法聲請女兒扶養;法院經過調查,認定該男子的獸行19年來讓女兒飽受折磨,判決女兒免除扶養義務。可上訴。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犯案男子於民國93年3月間與太太離婚,並取得當時就讀高中的女兒監護權。然而,該名男子竟於於94年2月,趁女兒熟睡時對她伸出狼爪,性侵得逞。女兒事後報案,離家住進宿舍。法院審理時,男子否認性侵女兒,稱前妻因為想復合所以時常到他住處睡覺,一天他喝醉酒被長官罵,回家後藉酒消愁,當時前妻房間沒有鎖,半夜一起來發現身邊有人,以為是太太,並穿著內褲對其摟抱,壓在對方身上感覺不對,開燈發現是女兒,他也大受打擊。女兒當下十分驚恐,之後就回到前妻住處,期間,他也有不定時支付供養費用,打電話關心,但女兒未接。法院調查,該男子犯行已經檢方依刑法第225條第1項家庭暴力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為乘機性交罪嫌之公訴;被害人受創後,直到目前仍在就醫治療,顯見男子行為對女兒造成身心靈莫大的傷害,縱然經過19年內心仍無法平復。判決書指出,法院認定男子在女兒於成年前,依法應善盡扶養照顧義務,並應適當關心其成長狀況,不料與太太離婚後卻違反倫常,對於未滿16歲之聲請人施行性侵行為,讓女兒身心重創,伺機逃離住處;且男子雖知道女兒就讀高中,卻從未透過其他方式對其善盡扶養義務,足認相對人係無正當理由,未善盡應扶養照顧其責任。又因男子對女兒為身體上之不法侵害,造成其身心受到巨大打擊、尚未成年即離家無法受家庭守護,離家後在外徬徨無助,出現自暴自棄、放棄自我的念頭及行為,引發創傷後情緒調解及認知障礙等精神問題,19年來仍飽受心靈折磨,已屬情節重大。參諸上揭民法第1118之1第1項第1、2款及第2項等規定,其女請求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7旬翁控錢被前妻拿走 希望獨子月給2萬元扶養費 …法院這樣判
71歲的男子阿國(皆化名)表示,他的不動產、保險受益金都被前妻轉走,讓他無法維持生活,而他體弱多病,又因為前妻欠下多筆債務,經濟負擔沉重,希望獨子阿華能負擔扶養義務,每月給他2萬元,最後被法院駁回。判決書指出,阿國主張,他年逾70歲,因名下不動產、保險受益金都遭前妻以脅迫手段轉移至其名下,現已無財產維持生活,他體弱多病,受前妻迫害而離家在外,欠下多筆債務,經債務協商後每月均需還款,還要幫阿華繳納保險費,經濟負擔沉重,有受扶養必要。阿國說,阿華是他唯一獨子,過往由他供應扶養費,阿華成年後在準備公職考試期間,他每個月也給生活費,也讓阿華有錢買手機,現在阿華有工作能力及經濟收入,應該要負擔扶養義務,而他住在臺北市中正區,每個月生活費2萬元。阿華辯稱,爸爸沒依法申報執行業務收入,營造無財產所得維持生活假象,實際上爸爸在去年4月賣了新北市的3分之1房產,獲得850萬元,每月還有勞工退休金2萬,每年有老人健保補助7740元、重陽敬老禮金1500元,為避免財產遭強制執行,雖持續執行記帳業務,收入均匯入事務所負責人的銀行帳戶,並無受扶養必要。阿華又說,他目前從事臨時工之工作,收入有限,經診斷罹患腫瘤藥治療,還欠30萬債務,收入顯不足以維持自身生活,要扶養母親,並無扶養爸爸的能力。阿華指出,爸爸過往因外遇離家,收入都買高價貴重物品給小三,多年來掌管家庭經濟開銷,如今卻宣稱無財產收入足以維持生活,實難令人信服,爸爸長期家暴母親,並有多次違反保護令行為。阿華表示,爸爸明知他跟母親因患病而感不適,也有沉重經濟負擔,也不曾給予關心,他實在無能力扶養爸爸。法官認為,看了阿國的資料,他雖然71歲,還是有到友人的會計事務所幫忙,每月拿8000到9000元,而他對出售名下不動產拿850萬和月領取退休金2萬都沒意見,參衛生福利部公布111年度臺北市每人最低生活費18682元等,難認阿國的每月收入並非不能支應並維持自己生活所需,他請求阿華按月給付扶養費,於法無據,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斷聯23年…離婚男要2子「月付21K扶養費」 法官判決曝
台南市一名60歲男子阿南(化名),因無工作能力、未領有任何社會福利補助、名下無任何財產,於離婚23年後,依據台南市2022年人均月消費支出,對2名兒子各索討每月1萬852元扶養費。法官審理後,駁回離婚後從未聯繫兒子、盡扶養義務的阿南訴求。判決書指出,患有智能障礙的阿南於2001年與前妻離婚,2023年年底因精神疾病無法獨立生活、無親屬願協助照顧及支付安置費用,且無任何名下財產、所得,被社會局依案安置。阿南則依所在縣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2萬1704元,向法院提出聲請,請求2子按月分別給付1萬852元扶養費,直到其死亡前1日為止。2子則主張,父親離婚後就失去聯繫,從未探視、給付扶養費,無善盡扶養義務情事,故拒絕給付父親扶養費,並請求免除其扶養義務。對於2子未善盡扶養義務之指控,阿南選擇不爭執。法官審理後認為,阿南為2名兒子的血親父親,雙方為一等直系血親尊親屬,2子依法負有扶養義務責任,但阿南無正當理由而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法官綜合考量後,依《民法》第118條之1第1項中「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與第2項「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駁回阿南聲請。可上訴。
愛賭又家暴…莽父找子女討撫養費遭曝黑歷史 反嗆:沒買牛肉被記恨
嘉義72歲老翁阿禾(化名)因身體狀況不佳,需專人照顧,遂透過親戚向3名子女討要醫療費、看護費。不過,兒女們指控,父親過往有賭博、酗酒之惡習,無穩定工作,不僅常因賭博輸錢,還動不動找母親要錢,只要拿不到錢就拳打腳踢,亦未曾負擔家庭生活開銷或扶養子女費用,因此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根據判決書,3名子女主張,父母與於民國71年4 月14日結婚,兩造已多年未聯絡,日前阿禾透過親友表示其身體狀況不佳,有專人照顧及支付醫療費用之需求,然父親過往有賭博、酗酒之惡習,無穩定工作,並常因賭博輸錢,或索要金錢未果,而對家人施以家暴,甚至時有地下錢莊人員前來家中討債。兒女們控訴,媽媽當時考量孩子尚未成年,希冀給予他們完整家庭、擔心離婚後小孩在學校受到他人異樣眼光而加以容忍,直至他們成年後,因不忍母親再遭受暴力對待,主動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並說服媽媽訴請離婚,不料父親在法院判准離婚後,竟拒絕搬離住處,甚至持續家暴,直到法院核發保護令才離開。3人認為,自從爸爸搬離家中後,雙方即斷絕往來及聯絡,父親既未曾對兒女們善盡扶養義務,且亦有對母親及子女施以家庭暴力之紀錄,顯已對他們的心理、生理上造成重大且難以磨滅之負面影響,足認對方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節確屬重大,請求准予免除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對此,阿禾辯稱,自己對以前的事情都忘記了,但他以前在買房子後有幫忙家裡漆油漆,只是子女沒有看見,且他過去有開計程車,有無拿錢回家已忘記,而子女們所述部分不實在,是因3人曾說要吃牛肉,因他長期務農所以拒絕,才會被孩子們記恨到現在,不同意免除聲請人對其之扶養義務。嘉義地院審酌,相對人於聲請人成年前亟待相對人扶養時,無穩定工作及有賭博之情形,罔顧家庭經濟,幾乎均由聲請人之母親及其娘家負擔,其未負擔或分擔聲請人之扶養費或照顧撫育,且未對聲請人為積極關心聞問,顯然相對人未擔負身為人父應盡之扶養義務,因此聲請人請求免除其等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父親多年聲色犬馬不顧家!母逝後女兒半工半讀養自己 法院獲准免扶養
台南1名女子歐歐(化名),日前向法院申請免除對於父親的扶養義務,並控訴父親阿鈞(化名)長期流連聲色場所和賭場,對家庭從未盡到責任,且在母親病逝後,歐歐靠自己打工維持生活,而父親阿鈞在得知其有工作能力後,竟天天追著要錢,近日,台南地院法官裁定准許歐歐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據悉,阿鈞長年沉迷於聲色場所和賭場,對家庭毫無付出,歐歐從小由母親獨力扶養,母親去世後,歐歐依靠親戚的幫助勉強度日,並努力半工半讀養活自己直到成年。未料,當阿鈞得知女兒有工作及經濟能力後,便開始隔三差五向歐歐索要金錢,若歐歐拒絕,阿鈞甚至會跑到親戚的工作場所鬧事,讓歐歐飽受困擾。歐歐表示,自從開始工作以來,幾乎天天都過著被父親追討金錢的生活,除了要負擔自己的生活開銷,每個月還要幫父親還債1萬元,長期經濟壓力讓其不堪重負,最終決定向法院申請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台南地院法官認為,阿鈞在歐歐未成年時,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嚴重,歐歐依法請求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理由充分,且現已重病不良於行的阿鈞,並未提出異議,法官最終裁定准許歐歐的請求,免除她對父親的扶養義務。全案仍可抗告。
「重男輕女」酒後毆打老婆 年老想讓女兒養...法院這理由駁回
台中一名68歲杜姓男子年輕時重男輕女還家暴,與林姓妻子在女兒3歲時離婚,而後女兒隨媽媽林女一同生活。近日杜男年邁、求職困難,且名下無財產,竟向法院訴請要求女兒每月支付8千元扶養費,幫他養老到身亡。對此,台中地院審酌後,依法駁回杜男的聲請。判決書指出,杜男和林女在結婚沒多久後,於女兒1歲時便分居,自己居住在母親家,也不曾拿錢回家,甚至因年輕時愛喝酒,有辱罵、毆打林女的行徑。而杜男的女兒也指控,父親婚後酗酒、打牌賭博,不僅不工作,也未盡責任分擔家計,經常酒後辱罵或毆打母親,導致母親身心靈嚴重受創。此外,杜男的女兒表示,由於父親重男輕女,她從小由母親一手扶養,父親從未探視、關心、聯絡或支付扶養費。她現已成家,有兩名年幼小孩,無力支付父親扶養費,也無此義務。法官調閱杜男的稅務和財產所得資料顯示,杜男名下無財產,2020至2022年的所得分別為0元、5280元、0元,顯示聲請人無足以維持生活之財產或收入,因此採信杜男稱自己不能維持生活的說法。但考量杜男坦承沒有拿錢回家,且很少回家。法官認為杜男在女兒不到1歲時即未共同生活,且離婚時女兒僅3歲,杜男身為人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對林女也有故意毆打及侮辱行為,其情節難認為不重大,若仍令杜男的女兒負擔起對杜男的扶養義務,顯然有失公平之情,故免除杜男女兒的扶養義務,依法駁回杜男的聲請,全案可上訴。
《民法》修法!將放寬離婚條件 再婚後不能拿贍養費
憲法法庭去年針對《民法》規定夫妻「有責」一方不准請求裁判離婚,判決違憲,要求2年內修法。法務部日前完成《民法》親屬篇、《民法親屬篇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放寬離婚條件,未來只要夫妻在5年內分居3年即可請求離婚;並增修「贍養費」規定,贍養費請求權時效2年,另養不活自己的人可減免、贍養權利人再婚後不能拿贍養費,修法後將可溯及既往。法務部日前預告修正草案,收集各方意見,其中《民法》親屬篇共修正12條、新增7條、刪除1條,異動20條條文,幅度不小。修法重點,除依釋憲放寬離婚條件,也增修贍養費規定,明定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請求對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裁判離婚部分,保留《民法》第1052條有責主義的部分規定,刪除近年離婚訴訟已少有適用的要件,包括「惡公婆凌虐、不治惡疾、精神病、生死不明3年」等。另參酌外國立法例,放寬裁判離婚要件,若夫妻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3年者,夫妻之一方得訴請離婚。草案修正贍養費請求權成立要件,及增訂贍養義務人的扶養能力,為減輕或免除給付義務事由,也就是養不活自己的人,可不必給贍養費,或減少支付。另明定贍養費請求權時效2年,贍養費請求權及未到期的定期金給付,因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滅。也就是說,收受贍養費一方,如再婚或死亡,支付一方就不必再付贍養費。不過,草案也明定夫妻雙方離婚,非因生活陷於困難、就業能力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而自行約定贍養費者,並不適用再婚喪失贍養權利規定。舉例而言,藝人大S與前夫汪小菲離婚,由於協議並無限制對方再婚條件,雙方自行約定支付贍養費,並無生活困難情形,縱使大S隔年閃電再婚,汪仍須依約支付贍養費。此外,草案明定法院7項審酌贍養費標準,包括夫妻年齡與健康狀況、財務狀況或有無職業退休年金分配請求權、需繼續照顧未成年子女程度、贍養權利人接受職業訓練及重返職場機會及費用、有無其他應負扶養義務人,以及人數、婚姻存續期間長短、生活水準及家庭分工情形,或其他影響家庭生活的特殊情況。
婦人罹癌控子女不聞不問 要每月1.8萬元扶養費結局曝
嘉義一名6旬婦人在年輕時結過2次婚,跟前夫有1子1女,但張女入獄後就沒照顧小孩,近日她罹患乳癌,控小孩不聞不問,要求子女每月給1.8萬元扶養費,最後法院判子女免除扶養義務。判決書指出,年事已高的張女身體狀況差,有身心障礙證明,每月領5437元,名下沒財產也沒謀生能力,如果生活費不夠花,只能靠手足幫忙,最近張女得乳癌,已經開刀做化療,不過醫藥費仍變成負擔,張女不滿子女不聞不問,向法院提訴訟,要子女給1.8萬元扶養費。兒子易男辯稱,他從小被父親及外祖母養大,在他3、4歲時,張女就入獄,而出獄後也沒跟她住,都沒養過他,生活費都是爸爸給的,他15歲為了生計工作。女兒黃女則沒有到場陳述,也沒提書狀聲明。嘉義地院認為,張女111年度只賺1萬多元,沒有估作能力,確實不能維持生活,要跟子女要扶養費,但她離婚時小孩還小,她也沒盡扶養責任,只照顧女兒到6歲,沒有提供子女生活費,認定她未盡扶養義務,判2名子女免除對張女的扶養義務。
視障老父討扶養費「每月8千」 女兒氣炸拒給:記憶裡根本沒他
北市一名63歲男子因年邁又重度視障,難以自行謀生,因此提起訴訟要求女兒給付每月8千元「扶養費」,但女兒當庭吐露辛酸過往,表示父親在她1歲時就要求與母親離婚,母親為取得她的監護權還付了50萬元。父親斷聯多年,從未盡過扶養義務,還另有婚姻育有一女,如今卻突然現身向自己要錢,令她無法接受。士林地方法院判決女子得免除扶養義務。根據判決書,男子自陳在1995年與前妻離婚後,未與女兒聯繫,如今因自身年邁,且重度視障無謀生能力,需要人扶養,故提起訴訟請求女兒每月給付8千扶養費。女兒答辯時則表示,父親婚後不務正業,且好賭成性,完全不照顧家庭。當她年僅1歲多時,因左眼開刀視力幾近全盲,父親卻要求離婚,母親為了取得她的監護權,甚至給付50萬元。女兒還說,父親自離婚後從未探視過她,遑論給付扶養費,全由母親獨力扶養自己長大。父親放任母女倆自生自滅,在她記憶中根本沒見過對方,父親更於2001年與另名女子結婚,並育有1女,如今卻突然請求她負擔扶養義務,令人難以接受,請求駁回聲請,同時請求免除扶養義務。法官認為,男子在聲請狀內就自陳與前妻離婚後,即未再與女兒聯絡,可見其從未扶養或探視,已違身為人父應盡之責任;如強令女兒成年後應扶養父親,顯失公平,故駁回男子請求,同時免除女兒扶養義務。可上訴。
要求老父養他到死!40歲身心障礙男聲請終生啃老 法官不答應
雲林一名40歲簡姓男子,因有情緒障礙症,並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他在2018到2021年間,因病況嚴重、持續治療而無法正常工作,導致沒有收入,向法院聲請依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25666元,要求父親負擔一半扶養義務,按月給付扶養費12833元直到他死亡為止。經法官審理,宣判駁回簡男之聲請。可上訴。據《中時新聞網》報導,簡父向法院表示,兒子已是40歲的成年人,應對自己行為負責,不能一直當啃老族脅迫家人。而他曾因故入獄,出獄後就主使祖父母的離婚訴訟,另外他還在法院訴請家人,要支付死亡親屬的喪葬等費用,兒子均有出庭,並且精神正常。簡父表示,自己已經已退休,僅靠每月14322元的勞保年金度日,還要照顧87歲高齡,罹有心血管疾病、大腸癌、二次中風而不良於行的父親,還要支付患有重度精神疾病,已住院20多年胞弟的住院及尿布等費用,實在無餘力再照顧他人。簡父還表示,兒子對自己與其祖父均不敬,不僅曾經辱罵祖父,他也被兒子趕出住處,還不斷以電話騷擾。兒子長年在外,對直系尊親屬均未盡孝道,根本只是假裝生病。法官認為,簡男有身心障礙證明及診斷證明書,但僅足認定有中度身心障礙,及患有雙相情緒障礙症,目前有精神病特徵,而區公所的證明,也僅證明其符合特殊境遇家庭資格,均不足證明簡男現在或未來屬無謀生能力之人,因此請求父親按月給付扶養費,難認有理由。法官考量,縱認簡男是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之人,依民法第1120條前段規定,關於扶養之方法,應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簡男並未舉證證明雙方已經協議,或經親屬會議決議,或經法院酌定以定期給付扶養費,作為簡男之扶養方法。日前依法宣判,簡男之聲請顯屬無據,應予駁回。可上訴。
90歲老爸往生!兄弟搶「申報扶養」鬧掰 「這原因」哥哥贏了
5月迎來報稅季,而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的規定,目的在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不過,免稅額申報權利僅單一,如遇有2人以上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時,稽徵實務上如何認定,是不少人的疑問。對此,高雄國稅局解答了。高雄國稅局說明,當有實際扶養事實之數人在同1年度內重複列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時,應由親屬間協議其中1人申報扶養,數人亦可協議每年輪流申報免稅額,如協議不成,則依各申報人提出實際扶養事實證據及民法規定扶養順位,核實認定由主要扶養人列報。高雄國稅局指出,所謂「實際扶養事實」,應以各申報扶養者所提出的實際扶養事證,參照申報扶養者與受扶養親屬間有無同住一家、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及衛生的照顧、實際支付扶養費用等情節,綜合判斷申報扶養者對受扶養親屬所盡扶持養護的程度,並以程度較多者,認定為主要扶養者,而得列報受扶養親屬免稅額。高雄國稅局舉例,甲、乙兄弟於年度綜合所得稅均申報扶養其高齡90歲父親的免稅額,核定時發生重複列報情形,因該親屬已往生,該局輔導雙方協議由何人列報,但協議不成,於是請甲、乙兄弟提供扶養事實,查得結果哥哥與父親長年同住,並負責其食衣住行與醫療等照顧,弟弟則每個月匯款1萬元生活費與父親,最終該局認定弟弟僅盡經濟上部分負擔扶養義務,並非主要照顧者,所以剔除弟弟列報父親的免稅額,由哥哥認列。高雄國稅局提醒,家人同時或輪流照顧扶養直系尊親屬,為一般社會常情,各納稅義務人如能透過協議,由其中一人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除可調和納稅義務人最適稅負,又能避免爭端、增進家庭和樂。
台中44歲女「再婚生2寶」養不起 竟提告前夫子女:每月付我2萬5
台中一名44歲人妻離婚後又再婚,並生下2個孩子,由於平日以打零工維生,經濟狀況不穩定,養不起小孩,於是將前夫所生的2名子女告上法院,要求負起扶養義務。法官審理後,結果也出爐了。根據判決書,人妻離婚後又再次結婚,和現任丈夫生了2個孩子,但工作不穩定,月薪只有8000~10000元,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相當辛苦,因此把主意動到和前夫生的2名子女身上,提告要求負擔扶養費。人妻主張,根據行政主計處公布的標準,2名子女每個月要給付25666元的扶養費,直到她死亡,不過2名子女表示,媽媽在生完他們後就分居不聞不問,從來沒照顧過,他們從小到大是受爸爸和阿嬤的照顧,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並駁回媽媽的聲請。人妻主張,2名子女每月要支付她2.5萬元扶養費。(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法官審理指出,直系血親尊親屬,如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易言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仍應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自應就其本身已符合「不能維持生活」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法官認定,從人妻的收入來看,難以看出有不能維持生活的情況,且現任丈夫,同樣是2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人,應該負擔扶養費,而非由她獨自負責,再以此主張不能維持生活、要求前夫的子女負起扶養義務,因此駁回聲請。
男子「照顧獨居翁12年」全家待他如親 爽繼承5套房
北京一位年過九旬的阮姓老翁,未婚也無子女,去年他病逝,留下5間套房,而近日法院把房子判給照顧他十多年的劉男,因為他甚至把全家人搬來跟老翁住,給了老翁一個幸福的晚年。據《香港01》報導,阮翁出生於1930年,父母很早就過世,有幾名兄弟姐妹,他2011年向村委會求助,請當局幫忙無依靠的他,最後,由村裡的劉男負責照顧他,兩人簽了《遺贈扶養協議》,劉男會照顧且負責老翁的後事,阮翁把他的財產全給劉男,據協議書內容,劉要負責老翁的生活,至少要達村子的基本水準。劉男從當年11月開始扶養阮翁,甚至把家人也接過來一起住,而全家人會幫老翁過生日,女兒也會幫老翁洗腳,去年3月,阮翁近242坪的家納入拆遷,拿了5間安置房,而10月阮翁過世,劉男幫買墓地,也幫忙處理喪葬事宜。劉某軍說,他這12年對阮翁像親人,履行了「生養死葬」的扶養義務。而他為了拿遺產,將阮翁的妹妹和兩個侄女告上法院, 希望法院能確認遺贈扶養協議,辦理房產過戶。據悉,多名村民出庭稱,阮翁的生活在村子算中上,劉男還幫老翁莊5個台氧氣機,因為老翁肺不好。經法院調查,阮翁跟劉男同住後,和家人確實較少往來。而家人也坦言,探望老翁的次數不多,最後法院判5套房屋要給劉男,因為劉男給了老翁一個幸福快樂的晚年,肯定他贍養老翁10多年的行為。
報稅季來了!1圖看懂免繳稅門檻「2類人免申報」 扶養親屬條件一次看
下個月就是一年一度的5月報稅季,財政部在臉書列出5大免繳稅族群的門檻條件,其中單身年所得在21.6萬元內、和配偶合併申報所得在43.2萬元以內,都可以免辦理綜所稅申報。至於另外3類族群,雖然所得總額未超過免稅額與各項扣除額合計數,即使不必繳稅,仍必須完成報稅作業。財政部表示,申報常見錯誤之一就是只繳稅忘記申報,提醒大家採人工、二維申報或網路報稅時,申報跟繳稅2個動作都要完成。除非是稅額試算,國稅局已將原本必須由納稅義務人主動提供的申報資料,進行初步試算,只要確認試算內容無誤,並依稅額試算通知書上所載方式繳稅,就視為同意以試算內容完成申報。1、免繳稅、免申報單身,112年度年收入未達21.6萬元。2、免繳稅、免申報已婚,與配偶合併申報,112年度合併申報後年收入未達43.2萬元。3、免繳稅、要申報單身,112年所得超過21.6萬元,但未達42.3萬元。4、免繳稅、要申報雙薪家庭,無扶養子女、親屬,112年所得在43.2萬元以上,但未達84.6萬元。5、免繳稅、要申報雙薪,扶養2名子女,112年所得超過43.2萬元,但未達127萬元。(圖/翻攝自中華民國財政部臉書)另外,財政部也列出列報扶養親屬之條件:直系尊親屬(祖父母、父母)年滿60歲:可直接列報。未滿60歲:須無謀生能力。子女未滿18歲:可直接列報。年滿18歲: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同胞兄弟姊妹未滿18歲:可直接列報。年滿18歲: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其他親屬或家屬(叔、伯、舅、姪、甥、孫等)未滿18歲:同居一家永久共同生活且具家長家屬關係,互負扶養義務且確實有扶養事實。年滿18歲: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須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圖/翻攝自中華民國財政部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