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詐三法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正案立院三讀通過 增訂廣告投資實名制、下架機制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打詐3法」之一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及下架機制,提供國人更安全的投資環境,減少匿名廣告出現,阻絕網路投資詐騙一再發生。網路出現冒用名人誤導民眾投資的詐騙猖獗,許多投資人因此受騙,民進黨立委林楚茵表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事打詐的最後一哩路,許多名人被冒名投放廣告,連前幾天才來台灣的AI教父黃仁勳也都被冒名,許多名人相當無辜,甚至莫名其妙接到到案通知書,被害人甚至要求賠償,這次修法通過,可以大刀闊斧針對投資詐騙廣告有法源裁罰。三讀條文規定,未於通知期限內移除廣告、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者,由通知之司法警察機關處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連續2倍至5倍至改善為止。本次修法訂定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及下架機制,可提供國人更安全的投資環境,對抑制網路投資詐騙案件發生;為使證券投資等廣告資訊更加透明公開,這次修法規範,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相關廣告應載明或敘明事項,落實廣告實名制。此外,三讀條文明定,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廣告應載明事項、不得刊播廣告之規定、刊播後始知違規之處置,及如造成損害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林楚茵指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也是我國首次授權限制網路的法源,必須在接到通知後下架冒名廣告以及廣告實名制,否則會連帶賠償。
行政院通過打詐3法 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 平台負連帶責任
行政院會13日通過「打詐三法」,其中《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除了通過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規範,也禁登冒用名人引誘投資等6類廣告,且平台業者若違規刊登恐有連帶賠償責任。民進黨立委賴瑞隆認為,政府應在1個月內主管網路平台詐騙的專責機關,並制定台灣版《數位服務法》。據統計,2年多來,投資詐欺件數達7614件、金額上看38.4億元,占所有詐騙金額的一半,相比其他小額詐騙金額非常可觀。行政院長陳建仁昨日表示,本次修法訂定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及下架機制,可提供國人更安全的投資環境,對抑制網路投資詐騙案件發生,有其必要性。本次草案明定,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等業者不得從事廣告行為的類型,以及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廣告,應載明刊播者及出資者相關資訊,且前述業者刊登或播送違反規定的廣告,應下架並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草案也明定,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等業者不得從事6類廣告行為,包括使人誤信經核准經營特許業務;從事投資分析同時,有招攬客戶或投資勸誘行為;為保證獲利之表示;以推薦、感謝或過去績效等方式,使人誤認投資確可獲利之表示;冒用名人或公司名義,對有價證券進行推介、招攬或引誘投資;與前5款相關的不當推介行為。不過,賴瑞隆認為,當前網路平台詐騙尚無專責主管機關,行政院應制定台灣版《數位服務法》,要求網路平台落地、落實廣告實名制、建立檢舉下架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