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記載
」 租屋 電費 契約 房東 內政部獨/Klook出包!泰式按摩只要銅板價? 女結帳2天後遭取消氣炸
知名旅遊預定集團港商Klook客路驚傳標錯價卻不認帳一事。本刊接獲消息指出,Klook平台12月2日時於平台上販售「皇家東方泰」泰式按摩券,卻疑似誤將泰式古法100分鐘指壓、足底按摩70分鐘與肩頸熱石60分鐘等項目,誤標成每項平均僅需50元左右的白菜銅板價。而顧客誤以為平台大力促銷,奮力下單後等到欲預約時卻發現遭拒,詢問客服後才得知平台「標錯價」,僅能認定2張價高票券使用,其餘退費,孰料後續卻再接獲客服通知表示,客服告知錯誤,「僅能退費不予開票使用」,讓顧客相當氣憤。據了解,Klook 12月2日於平台上販售「皇家東方泰」泰式按摩券,卻疑似誤將泰式古法100分鐘指壓、足底按摩70分鐘與肩頸熱石60分鐘等項目,誤標成每項平均僅需50元左右的白菜銅板價。一名A小姐察覺平台並未限數量後,興沖沖地向平台針對3個按摩項目,每項購買5張,共678元,等到結帳後欲預約卻發現平台並未完成開票程序,直接鎖上預約功能。隨後Klook平台也在4日主動寄信通知,表示因內部設定錯誤導致標價錯誤,但可以「保留2張價高優惠券」,可在下訂後的180天內預約使用,其餘訂單將會全數退費取消,不過當顧客實際打開訂單確認時,卻發現訂單項目中不但沒有保留2張價高優惠券,還被全數取消,讓A小姐當場聯絡客服詢問。客服獲報後,先是表示訂單看起來雖然全部被取消,但可憑訂單憑證前往店內或是以電話預約方式使用,不用擔心白跑。孰料A小姐主動比對訂單編號後發現有誤,並非是原有講好價高的2張,再次詢問客服後,客服卻表示為上一位客服的消息錯誤,公司方已將A小姐的訂單全數取消,如A小姐對此有異議,可填寫回饋單反應,讓A小姐氣憤不已。然而類似標錯價爭議也非首例,消保處也曾對此指出,根據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提供商品種類、數量、價格與其他重要事項確認機制,並應在契約成立後確實履約。換句話說,不論是否標錯價,只要雙方契約成立,業者就「應履約出貨,不能任意取消」。而價格是否明顯標錯,則須由業者負責提起相關舉證,不過若是消費者在下單時已明確知曉業者為標錯價,卻仍下單購買,則也可能遭法院裁准業者可「不履約」。
房貸管制鬆綁 央行提三大情況可不受管制、限制
中央銀行祭出第七波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金龍海嘯」衝擊房市,部分民眾反映其房屋係繼承取得,或有實質換屋需求時遭到誤傷,央行9日宣布,包括繼承取得房屋、換屋需求與承貸銀行簽訂撥款後1年內出售原有房產、已簽訂成屋與預售屋購屋合約者三大情況都可豁免,不受選擇性信用管制無寬限期或成數限制。央行表示,達成本行信用管制目的,並兼顧民眾購屋自住需求之資金規劃,提供下列協處措施,自113年9月20日起申辦之貸款案件均可適用:一、自然人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及房貸,不計入「本規定」之房屋數及房貸戶數,亦即自然人只有繼承取得之房屋者,新申辦之購屋貸款(非高價住宅貸款),得排除「本規定」之適用。二、自然人有房屋者,因有實質換屋需求,經與承貸金融機構切結約定下列事項後,新申辦之第1戶或第2戶購屋貸款(非高價住宅貸款),得排除「本規定」之適用:(一)借款人應於新申辦之購屋貸款撥款後1年內,將名下原有房屋出售並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且不得以轉貸等方式規避上開事項。(二)借款人違反切結事項時,承貸金融機構應對借款人取消寬限期、收回原應分期償還之貸款本金或貸款成數差額、追收罰息及加收違約金等。三、自然人已簽訂購屋(包括成屋及預售屋)合約,即將申辦貸款時:(一)符合上開情形者,仍可排除適用「本規定」。(二)自然人申辦財政部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且非屬高價住宅貸款,不受「本規定」第1戶購屋貸款及第2戶購屋貸款限制。另依據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買方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者,如屬不可歸責於雙方時,已訂有相關處理機制。例如,預售屋賣方可同意由買方分期清償差額,或買賣雙方得選擇解除契約;成屋買賣雙方得選擇解除契約。
大學周邊租屋契約逾半數違規 消保處:變相擴大租客賠償責任
大學宿舍供不應求,不少學生只能在校外租房,為了解租賃契約情況,行政院消保處近日查核大專校院周邊的100份租屋契約,其中有57份租賃契約不合格,並以違反「契約審閱期」、「租賃住宅之返還」及「承租人之義務及責任」違規較嚴重,更有部分契約把自然耗損導致的損害轉嫁由房客負責,甚至還因此扣押金,消保處已要求違規契約改善。消保處指出,每份契約均查核「契約審閱期」、「租賃期間」、「租金約定及支付」、「押金約定及返還」等15項目,共查核1500項次,共有228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項次不合格率為15.2%,不合格內容則分布於57份租賃契約中。消保處表示,查核項目中,以違反「契約審閱期」規定最嚴重,包括未記載契約審閱期規定、審閱期不足3日;違反「租賃住宅之返還」規定則次之;另未記載租賃關係消滅時,房東應負擔的「結算」義務、租賃關係消滅或是房客未返還租賃住宅時,違約金計算方式錯誤等。此外,也有契約違反「承租人之義務及責任」規定,如未記載房東應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未記載「承租人依約定方法使用,導致租賃住宅毀損者,免負損害賠償責任」,變相擴大承租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範圍。消保處也提到,此次查核也發現許多仲介業者提供予房東的契約就是錯誤的契約,消保處副處長陳星宏呼籲,無論出租人及不動產經紀業,出租住宅或居間成立租約時,租賃契約內容應符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切勿以不合規定契約條款,侵害承租人權益,如果違反經查證屬實且要求限期改善未完成,將依消保法裁處。消保處提醒民眾,若有租屋需求,簽約前除應確實檢視實際屋況外,也應逐點核對租賃契約內容是否與規定相符,若契約內容不合規定時,應請出租人或不動產經紀業改正契約或拒絕簽約,並可提出檢舉。
民進黨吳崢事先預言暫時處分 司法院4點聲明回應
憲法法庭昨(19日)裁准暫時處分,而民進黨發言人吳崢事先預言,引起輿論撻罰及政治介入司法之說。司法院今(20日)晚間發出四點聲明,強調依法無須宣示之判決或實體裁定,通常循例於週五下午對外公告。一、憲法法庭每週評議時間均會事先在司法院官網之行事曆對外公布(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676-1.html),經言詞辯論而須依法宣示之判決,亦會事先對外公告宣示判決日期,其他依法無須宣示之判決或實體裁定,通常循例於週五下午對外公告。以憲法訴訟新制施行以來所作成之111年憲暫裁字第1號、112年憲暫裁字第1號等2則暫時處分裁定為例,對外公告之時間分別為111年3月18日、112年10月20日,均為當週星期五。本件聲請暫時處分前於113年7月10日(三)行準備程序,審判長諭知各造具狀補充陳述意見之3日時限至7月 15日(一)止(扣除例假日),憲法法庭經密集評議討論後,於7月19日(五)作成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裁定,並於當日下午依法對外公告,一切均依既定作業流程及法定程序辦理。大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對於各界自行臆測、預告本院公告裁定時間,本院無從置喙,惟至盼各界自重,勿以不實揣測斲傷司法公信力。二、憲法法庭之判決書,應記載參與判決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主文之意見,並標示主筆大法官,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3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依同法第34條第1項規定,裁定並未準用上開規定。換言之,憲法法庭作成之程序或實體裁定,依法均無須標示主筆大法官。以同為依當事人聲請作成之111年憲暫裁字第1號暫時處分裁定為例,111年3月18日公告當時亦未標示主筆大法官,迨該案作成判決時,始一併公布主筆大法官,本案亦循此前例辦理,並無特別考量。鑑於本案係社會矚目之重大憲政爭議案件,為避免於本案判決前對主筆大法官滋生不必要之困擾,憲法法庭將於本案判決宣示時,一併循前例公布暫時處分裁定及本案判決之主筆大法官。三、憲法法庭應於受理聲請案件後,於憲法法庭網站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憲訴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憲法法庭在網站公開供當事人及不特定公眾閱覽之書狀及卷內文書包含:1.聲請書及答辯書。2.補充聲請書及補充答辯書。3.專家學者、機關或團體提供之專業意見或資料。4.法庭之友意見書。5.其他經憲法法庭認有必要公開之書狀及所附證據、文件,及卷內文書。本案相關書狀及卷內文書之公開,概依上開規定辦理,並無所謂延宕或拒絕公開之情事。至於卷內其他程序事項聲請書狀,例如:聲請迴避、聲請改定期日、聲請閱卷等程序事項書狀,非屬依法應公開之書狀及卷內文書,具狀之當事人如欲自行公開,憲法法庭無從置喙;如有閱卷需求,本得依法提出聲請。四、本院大法官依據憲法規定行使解釋憲法之職權,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憲法訴訟案件。作為守護憲法的最後一道防線,大法官依法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憲法訴訟案件通常涉及基本人權價值及重大憲政爭議,憲法法庭作成判決後,自應虛心傾聽並接受社會各界公評。惟本案目前係依當事人聲請作成部分准許、部分駁回之暫時處分裁定,並非終局判決,關於本案受理審查標的違憲與否之具體認定,並非暫時處分裁定所能處理,後續將於113年8月6日進行言詞辯論程序,聽取各聲請人、相關機關就違憲與否論述攻防,並參考相關領域專家學者與法庭之友提供之多元意見,作成最終判斷。此外,關於今(20)日下午憲法法庭銜牌遭潑漆一事,本院至感遺憾並予以譴責。本院至盼各界理性表達意見,尊重大法官的獨立審判空間,徒以毫無根據、捕風捉影的臆測,醜化、詆毀大法官,非但可能間接影響追隨者採取不理性行為,也徒然斲傷終局解決政治紛爭之憲法法庭之公信力,不利自由民主憲政之健全發展。
租屋電費新制上路!房東不得超收 重點一次看
租屋族關心電費新制,內政部公告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今日正式上路,內政部提醒民眾,新簽訂的住宅租賃契約都將全面適用新制規定,已簽訂的舊約則不會溯及適用,但如果經過租賃雙方同意,仍可以重新約定適用新制。內政部說明,租屋電費新制電費計收標準,如果是約定按「用電度數」計費,房東收取的每度電費將不可以超過電費單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如台電當期每度平均電價為3元,房東不得要求房客支付每度6元的電費;如果非約定按「用電度數」計費,房東收取的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每期電費總額」。另外,屋外公共設施的電費如果沒有分攤併入電費單內,房東也不可以額外收取,房東在收取電費時,需要提供當期每度平均電價、用電度數等資訊給房客知悉。內政部表示,對於民眾在新制上路後可能遇到的電費收取問題,例如提前終止租約時要如何結算?分租套雅房的屋內公共用電要如何分攤?地政司已經整理相關建議處理方式提供給房東房客參考,同時網站也有提供新制的契約條款,如果民眾買到舊制的租賃契約時,可以使用新契約條款直接替換。內政部提醒,去年租賃條例修法,租屋族的租賃住宅契約已全面適用消保法的保護,房東如果違反新制規定超收電費者,房客可向縣市政府消保或地政單位提出申訴要求改正,如果不改正者,可以處3萬至30萬元罰鍰;如仍拒不改正,並可加重處以5萬至50萬元罰鍰,後續也會要求各地方政府不定期辦理租賃契約書查核,確保租屋族電費權益保障。內政部指出,房客如果遇到房東以漲租、解約或變相收取電費等不當方式,衍生租約法律糾紛時,可以電話洽詢法律扶助基金會,暸解如何於法律上捍衛自身合法權益。
租屋電費新制明天上路!2重點一次看 房東「1行為」最重罰50萬
對於近期租屋族非常關心的租屋電費新制議題,內政部今(14日)表示,目前已公告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並將在明(15日)起正式上路。內政部特別提醒民眾自該日起,新簽訂的住宅租賃契約都將全面適用新制規定,已簽訂的舊約則不會溯及適用,但如果經過租賃雙方同意,仍然可以重新約定適用新制。內政部說明,租屋電費新制主要是要使租屋電費的收取更加合理公平,並減少超收電費的爭議。新制規定有2大重點:電費計收標準:如果是約定按「用電度數」計費,房東收取的每度電費將不可以超過電費單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如果非約定按「用電度數」計費,則房東收取的電費將不可以超過電費單的「每期電費總額」。此外,屋外公共設施的電費如果沒有分攤併入電費單內,房東也不可以額外收取。租屋電費資訊:房東在收取電費時,需要提供當期每度平均電價、用電度數等資訊給房客知悉;另外,房客也可自行向台電申辦查詢相關電費資訊。內政部表示,對於民眾在新制上路後可能遇到的電費收取問題,例如提前終止租約時要如何結算?分租套雅房的屋內公共用電要如何分攤?地政司已經整理相關建議處理方式提供給房東房客參考。有需要的民眾可以到地政司網站「租賃條例專區」(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news/89)下載新版租賃契約書範本、懶人包及常見問題Q&A等資料。同時網站也有提供新制的契約條款,如果民眾買到舊制的租賃契約時,可以使用新契約條款直接替換,對於租屋電費新制有不明瞭的地方,也可以撥打1996內政服務熱線或向縣市政府洽詢。內政部也要特別提醒房東,去年租賃條例修法,租屋族的租賃住宅契約已全面適用消保法的保護,房東如果違反新制規定超收電費者,房客可向縣市政府消保或地政單位提出申訴要求改正,如果不改正者,可以處3萬至30萬元罰鍰;如仍拒不改正,並可加重處以5萬至50萬元罰鍰。後續也會要求各地方政府不定期辦理租賃契約書查核,確保租屋族電費權益保障。最後,內政部指出,今年內政部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已完成簽約合作,將於8月起擴大提供免費租屋法律電話諮詢,房客如果遇到房東以漲租、解約或變相收取電費等不當方式,衍生租約法律糾紛時,可以電話洽詢法律扶助基金會,暸解如何於法律上捍衛自身合法權益。
防房東濫收電費!租屋新規7月中上路 每度收費不能超過當期平均
為促進租屋電費計收合理公平及電費資訊透明,內政部研擬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租屋電費相關規定,修正草案已於5月16日報行政院核定,昨(28日)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內政部將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函後,儘速辦理公告作業,預計於7月中旬正式上路。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正租屋電費新制重點,在租屋電費計收部分,房東計收電費標準,每度不得超過電費單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或「當期電費總額」;在租屋電費資訊部分,增訂房東有提供電費資訊義務,房客亦得逕向台電公司申辦查詢有關電費資訊。內政部長林右昌先前說明,這次修正內容有2大重點,首先在「租約電費計收標準」部分,如果房東房客雙方約定,是按「用電度數」計算電費,每度電價將不得超過租屋處電費單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且屋外公共設施的電費如未分攤併入租屋處的電費內,房東也不得額外收取。此外,如果房東與房客雙方不是約定按「用電度數」計費,則房東所收取的電費,將不得超過電費單的「當期電費總額」。林右昌強調,在正式公告施行前,房東、房客在訂約時也可以參考新制規定約定電費計收標準,讓租屋電費收取更為合理公平。
中市保護消費者!爭議店家將被貼「警訊公告」30天 拒絕最高罰10萬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表示,「臺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修正草案18日於臺中市議會三讀通過,將於函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布施行,施行後,業者若採取無卡分期或先買後付等交易模式,即須告知消費者辦理分期付款或貸款之相關資訊,亦應提供定型化契約予消費者,如經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另一方面,對於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且消費爭議顯著增加而未妥適處理之業者,市府將張貼消費警訊公告於業者營業場所30日。業者倘拒絕、規避、妨礙或將公告撕毁、遮蔽等,將被裁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法制局長李善植表示,過去市府遇到有重大損害消費者權益之情形,會發布消費警訊提醒消費者注意,但有時民眾可能沒看到消費警訊,或業者故意更換招牌或名稱,讓民眾不知道業者就是問題商家,因此,本次自治條例特別針對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令且消費爭議案件顯著增加,又未妥適處理之業者,增加在其營業處所公告消費警訊的規定,未來民眾上門消費時,首先映入眼簾的就是市府公告的消費警訊,第一時間提醒消費者慎選交易對象,消費前要三思。這是全國首創之新制,期盼能藉由消費警訊之充分揭露,有效遏止此類業者層出不窮的消費糾紛。李善植進一步表示,本次自治條例並針對現行消費者保護法不足之處,因地制宜補充相關規範,舉例而言,中央某些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有規定業者必須要辦理履約保障,但業者若未實際辦理履約保障,事實上無法發生「視為已記載」的效果,故本次特別要求業者應依公告之定型化契約確實辦理履約保障,並加入罰則。此外,業者若採取「無卡分期」或「先買後付」等與第三方貸款或債權讓與之交易模式,要求業者須告知消費者辦理分期付款或貸款之相關資訊,例如要告訴消費者資融公司之名稱、分期付款之利率、期數、違約責任、同時履行抗辯權等重要資訊;另經消費者簽名之定型化契約,業者也應提供給消費者,否則皆可能受罰。本次「臺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之修正,是因應近年來新型態消費爭議類型,提出解決問題及保護消費者之方法,期盼行政院能予支持及核定,並希望拋磚引玉,由中央在消費者保護法中明定更高的罰鍰,才能有效遏止全國違規行為不斷發生,有效落實消費者權益之保護。
防惡房東濫收電費 內政部修契約五月送行政院
為防止房東向租客超收電費的行為,內政部長林右昌今日表示,已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有關租屋電費計收的規定,並於昨日起預告20天,預計將於5月底前報行政院核定,並期盼經過調整後,能有效防止超收行為。林右昌指出,這次修正內容有兩大重點。首先,在「租約電費計收標準」部分,如果房東房客雙方約定,是按「用電度數」計算電費,每度電價將不得超過租屋處電費單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且屋外公共設施的電費如未分攤併入租屋處的電費內,房東也不得額外收取。此外,如果房東與房客雙方不是約定按「用電度數」計費,則房東所收取的電費,將不得超過電費單的「當期電費總額」。林右昌表示,修正草案預告期間自4月24日至5月14日止,各界如有任何意見都歡迎向內政部提出。在正式公告施行前,房東、房客在訂約時也可以參考新制規定約定電費計收標準,讓租屋電費收取更為合理公平。
天王星大樓開拆 2大鋼牙持續作業24小時
3日花蓮發生大地震導致天王星大樓傾,4日晚間裝了6支H型鋼,也同步進行拆除作業,7日晚間提前進行作業,將由2台大鋼牙一起拆,持續作業24小時不間斷,預計2週內能拆完。天王星大樓4日晚間已有6支H型鋼進行支撐,原本預計7日晚間8點開始拆,而6點提早開始試拆,7點多提早作業,一台42公尺大鋼牙先卸頂樓的重量,500型也同步進行拆除大樓。花蓮縣建設處水利科長張世佳說,如果遇到大餘震會稍微暫停,確認數據穩定才會繼續施工,怕餘震加上施工讓天王星不穩。據悉,當局用3部監測儀確保天王星狀況,在過程中也會整理住戶遺留物品,拆除時間持續24小時不間斷,8日由2台大鋼牙從頂部開始拆,也謝謝國軍支援照明機具和消防水車。此外,花蓮縣府也說,本次災情除造成業者服務設施之毀損,許多旅客因此不可抗力之天災而取消遊玩行程,也造成業者相當的損失。花蓮縣政府消保官李葳提醒,本次災害是屬於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天災不可抗力事由,依照行政院頒訂的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第9點規定,業者應無息返還旅客定金或其他費用,以避免消費爭議產生,並塑造良好觀光大縣業者之形象。花蓮縣府表示,縣屬學校4月8日皆可正常到校上課,亦能順利供餐,僅和平國小受道路中斷影響,餐食由團膳業者改以火車轉運方式送餐,師生用餐無虞。
電價調漲衝擊!今夏費率恐衝破8元 租屋族憂被「超收」
電價連3年調漲,今年夏天將迎來史上首次「8元」電價,最高段費率收到8.46元,百萬分租套雅房租客恐遭不肖房東吃定。由於現行租賃契約電價只要不超過台電表定上限就不違法,已經有房東蠢動要固定收8元以上電費,弱勢房客恐被「超收」。內政部強調,已在修改定型化契約,要求不超過平均電價。去年夏月電價千度以上已破7元,4月電價再漲11%,最高段調1成,6月將直接來到8.46元,直接衝擊租屋族。國內有300萬租屋族,如果是租「整層住家」或「獨立套房」,通常依台電電費單繳交,沒太大問題。可是其中有百萬的「雅房」、「分租套房」,多採取隔間多房數,因一個戶籍只有一個電表,房東會自己請水電行安裝「分電表」。如此彙集總用電量就高,由於電價採「累進費率」,越高段越貴,加上公共電費問題,通常房東都與房客約定單一價收取,甚至直接收取台電費率上限,但每位房客用電量不一,形成超收黑洞。在台電連兩年調電價後,目前市面上房東多採6元、6.5元、7元收取,或是區分夏季、非夏季兩價,有些就收到頂7.69元。崔媽媽基金會法務組長曹筱筠表示,現在4月電價再漲,可預期又有房東直接收到8元以上,「已經有聽說房東在蠢蠢欲動」。曹筱筠指出,電價會被超收的多是弱勢學生、年輕上班族,她就有看到單身房客,一個月才用200度電,電費卻被收到700元。甚至有1個人住,夏天有吹冷氣被收到3000多元的,完全不可思議。根源之道,還是內政部趕快通過定型化應記載契約,明定房東要照台電電費單上平均電價收取,另外給房客查詢權利。台電發言人蔡志孟認為,問題在於房東不提供電號,房客就不了解用電資訊,這個一定要改定型化契約,否則台電也沒辦法。公司現在已經在電費單上試算平均電價,「我們準備好了,就等定型化契約通過。」內政部上周也承諾1個月內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該部表示,內容最重要會是規範房東計收電費,不得超過台電試算平均電價。另外就是公設電費,如果沒有申請分算或獨立電表,就應該由房東負擔,詳細的內容待開會研商後才會定案。
房東超收電費無法可罰 洪申翰要求保障租屋族權益
立委洪申翰18日在內政委員會質詢內政部長林右昌時表示,長期以來房東超收租屋族電費賺取價差,十分不合理,建議內政部應改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保障租客繳交實際電費的權益。對此,林右昌表示同意,並承諾將於兩週內召開會議,並於一個月內定案。洪申翰指出,他自己長期以來就是租屋族,也被房東超收電費過。依照現行內政部《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房東每度電可以用「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向房客收取電費,簡單來說房東每度電可「合法」超收3塊多。洪申翰舉例,目前房東可合法超收夏季電費每度為「7.69元」內,非夏季電價每度為「6.03元」內,房東賺取每期電費價差三千至七千元都屬合法。洪申翰反問林右昌「部長,這合理嗎?」對此,林右昌也說「這很明顯不合理」。林右昌表示,內政部曾開會研議,針對租屋公共設施電費已經向台電申請分算者,這部分沒有問題;但針對租屋公共設施沒有申請分算、獨立電表者,內政部擬將相關規定納入定型化契約當中,且公共設施電費要由房東負擔。洪申翰說,去年11月他要求經濟部與台電設立租屋族用電資訊透明化專區,讓租屋族可以上網查詢租屋處的真實電價,相關網站今年1月台電已設立完畢。不過,因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沒有跟上規範,導致房東依然可以合法超收電費,若租客得知被超收電費,政府無法可罰,最終民怨又會回到政府上。洪申翰強調,這是一個反向永續的命題,如果房東可以透過電費賺取價差,一定會希望租客多用電,甚至會提供能效低的二手家電,讓他有更多賺價差的獲利來源。林右昌也承諾,兩週內召開會議,一個月內定案完成改善。洪申翰最後提到,將會持續追蹤租屋電價議題,確保租屋族權益。
人用藥品可用於犬貓!農業部公布新法規 115年7月1日實施
農業部動植物防檢署今(26)日表示,為讓獸醫師在治療伴侶動物取得藥品更有保障,農業部及衛生福利部於今日會銜發布訂定「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條文計有18條,並預定自115年7月1日起施行。在搭配防檢署、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地方主管機關審核監督之把關下,獸醫師取得合法使用經公告類別人用藥品及動保用藥等醫治伴侶動物,盼能使獸醫師用藥更有明確的規定,同時保障伴侶動物與飼主權益,兼顧人用藥品與動物用藥品分流管理。防檢署表示,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動物保護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為治療動物疾病之藥品不足時,獸醫師(佐)得使用人用藥品或動物保護藥品治療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以兼顧動物醫療權益及避免其不當流用,爰訂定本辦法,計18條。據了解,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實施要點包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人用藥物類別時,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並得邀請或諮詢專家學者提供建議;獸醫師治療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藥品不足時,得使用人用藥品、動物保護藥品、專案進口藥品為治療動物之用,並規範取得該等藥品之方式。動物治療機構或飼主應出具獸醫師(佐)開立之購藥證明,始得由藥局之藥師或藥劑生供應人用藥品,並規範購藥證明應載明之事項、購藥證明保存之義務主體、方式及年限;藥局之藥師或藥劑生依獸醫師(佐)開立購藥證明供應人用藥品時應遵行之事項,並規範供應人用藥品時之定期申報義務。申請人用藥品登錄為動物保護藥品應檢附之文件、動物保護藥品標籤應記載事項及申請文件未齊備之處理方式;藥商申請動物保護藥品登錄經核准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配合登錄之事項及登錄事項變更之程序;動物保護藥品應依核准之動物保護藥品標籤於個別容器及包裝黏貼或標示標籤及包裝內不得放置人用藥品之仿單之原則及例外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動物保護藥品核准登錄之情形;藥商買賣動物保護藥品販賣登錄之申請程序、核准後應登錄之事項及應登錄事項變更之程序;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動物保護藥品販賣核准登錄之情形;藥商販賣動物保護藥品應遵守事項、申報義務及動物治療機構購買動物保護藥品單據之保存方式及年限。使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人用藥品、動物保護藥品或專案進口藥品不得再復供人用;動物治療機構之獸醫師(佐)使用人用藥品、動物保護藥品或專案進口藥品治療犬、貓及非經濟動物應遵守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稽查藥局、獸醫師(佐)、動物治療機構、藥商保存之資料,且受稽查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另外,申請專案進口之程序、不予核准專案進口之事由及規範經核准專案進口藥品,應明顯標示專供動物使用字樣,並於一定年限保存供查核資料。
北市春節稽查...揪出15家一番賞有缺失 超商、網購福袋不合格
農曆春節將至,台北市政府啟動消費安全稽查,發現8款超商及網購平台販售的福袋有缺失,包括未記載瑕疵商品退換貨方式、購得機率,北市法務局除要求業者改善,並在網路上提供應有資訊,明年研擬在商品規畫階段就要求揭露足夠資訊,另抽查17家一番賞店家15間有缺失,7間販售轉轉樂店家均不合格。市長蔣萬安指示市府13個局處,啟動春節消費安全專案稽查,北市商業處主祕陳秀華昨表示,今年首度抽查4大超商、4家網購平台販售的福袋,依「零售業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發現8款福袋皆缺少第三方見證人資訊,其餘還有未記載瑕疵商品退換貨方式、購得機率及企業經營者資訊。法務局長連堂凱指出,會要求業者改善不合格商品或在網路上提供應有資訊,明年研擬提前查核,甚至在商品規畫階段,就會先要求業者揭露足夠資訊。至於瑕疵商品,出賣人本就負有交換物、賠償責任,若衍生爭議也可透過消保官調處。至於許多民眾喜愛的一番賞、轉轉樂,法務局消保官陳盈全說,抽查18間店鋪,有1間店鋪無法提供商業登記資料,將由商業處輔導改善。陳盈全指出,其中有販售一番賞的17間店家有15間有缺失,4間已改善完畢,主要缺失為套版未標明序號、籤紙黏死無法檢視背面序號和已開出籤紙與套組序號不同。他說明,另有販售轉轉樂的7間店家,查核後均發現缺失,經輔導後有2間已改善,主要缺失為未揭露各色球數量、未揭露總球數及未揭露已抽出獎球數量。法務局表示,福袋違反「零售業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限期內未改善將依《消費者保護法》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一番賞、轉轉樂在限期內未改善,可依「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不合格店家可至法務局網站查看。
新北市稽查17家電影院 高達10家不合規定
保障民眾春節觀影權益,新北市新聞局近日會同消保官加強稽查轄內17家營業中的電影院,其中10家不合規定,共揪出4大缺失包括未於售票處揭示優待票券資訊;在逃生通道有堆放雜物、安全門上鎖及照明度不足;違反電影院禁帶外食定型化契約相關規定;團體票券未註明若為不可歸責於消費者因素,則不可收取退費手續費,均命限期改善。新聞局表示,此次稽查結果的經營管理方面,如電影分級制度、大廳播放之預告片應為普遍級等規定,皆符合稽查要求,但部分影城未於售票處揭示優待票券資訊,新聞局要求限期改善,業者也都於期限內改善完成。公共安全方面,部分業者在逃生通道有堆放雜物、安全門上鎖及照明度不足的問題,新聞局在稽查當下立即要求業者改善淨空,確實保持逃生通道的順暢。新聞局強調,之後也將不定期無預警抽查,不容公安有絲毫模糊空間。此外,新聞局也於稽查時發現部分業者於現場公告不得攜入的外食品項與業者自行販賣熱食品項重複,違反電影院禁帶外食定型化契約的相關規定,因此也要求業者現場修正禁帶公告。票券應記載事項方面,部分業者於團體票券上未註明若為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因素,則不可收取退費手續費,新聞局也請業者修改官網及現場的公告內容。
長榮航恐罷工挺勞權或挺旅客? 消基會為消費者發聲
長榮航空機師工會罷工案日前進行投票,結果以超過9成同意票,讓長榮航空機師工會合法取得罷工權利,雖然勞資雙方下午繼續協商,但萬一長榮航空機師工會啓動後續罷工行動,將成為台灣航空史上第4次罷工事件。機師爭取勞權、亦牽涉飛安,多數勞工對長榮機師訴求或能感同身受,問題是,春節假期將屆,有很多旅客已預購長榮機票,長榮機師如果真的在春節前後罷工,對旅客而言恐怕是惡夢一場。如何看待在歐美已司空見慣、見怪不怪的「大罷工」,對台灣民眾而言,確仍是兩難,尤其消費者權益何在,是許多民眾關切的話題。消基會今天指出,航空公司罷工事件的發生,每每衝擊旅遊消費者的權益,消費者除承受旅程受阻、旅行團無法出團或行程延誤泡湯、無法回國等諸多困擾不便外,更有可能衍生其他財務重大損失,如本次罷工行動成真,將再度衝擊及損害旅客的權益。消基會強調,當消費者已安排行程後,才遭罷工突襲,定難以接受,消基會認為,職業團體為自身勞動權益訴求,犧牲消費者權益,實屬不義,因此,消基會要求勞動團體罷工前應有一定期間的預告準備期,足以讓消費者事前因應,免生爭議。消基會表示,這兩天已開始接到消費者來電詢問,預定出國期間正是長榮機師罷工的可能期間,因此,要退機票,遭航空公司收退票手續費;參團者,也遭旅行社扣違約金,消費者紛紛跳腳表示,機師罷工,消費者已經成為任人宰割的俎上肉。消基會強調,尊重勞工罷工權的行使,但認為消費者權益的維護也應受到同等重視,因此除呼籲行政主管機關應積極介入,協助長榮航空勞資雙方消解歧見尋得共識,讓罷工疑慮消弭於無形,免對消費者權益,甚至旅行業者權益造成重創外,由於罷工之勢已箭在弦上,也特別呼籲主管機關應嚴加督促業者提前規劃應變方案,降低對消費者權益衝擊及損害的程度。消基會表示,萬一罷工行動真無法避免,應强力要求航空公司及旅行社妥善安排各項因應措施,積極協助旅客轉機、退票、退款等事宜,以免「群憤重演」,屆時恐又需耗費龐大社會資源,處理衍生的消費糾紛。 消基會重申,依司法實務見解,罷工為一通常事變,而非屬不可抗力情事(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215號判決),消基會認為如因罷工而無法載運消費者應屬航空公司之過失。又依《民法》224條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也就是說,航空公司是旅行社旅遊契約的履行輔助人,航空公司的過失,債務人(旅行社)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旅行社當然應該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點有關「可歸責於旅行社致無法成行」的規定,依業者通知無法成行距出發日期的長短,對旅客按比例賠償旅遊費用(最高可賠償到100%),而不該反過來要消費者負擔損失。消基會因此主張,個別消費者透過旅行社購票,亦應比照處理。消基會亦提醒消費者,在春節期間若有出國計畫,應儘速就出國行程之機票、食宿安排等預作生變計畫;若屬參團活動,則應與旅行社保持聯繫,掌握進度,但無論如何,投保旅遊不便險是防杜班機延誤、行李延誤、旅程取消、旅程更改、行李損失、旅行文件損失等諸多風險的預防措施,但消基會也要提醒消費者,部分保險公司已聲明,就「已宣布或已發生罷工或工運活動」後才投保旅遊不便險者,是除外條款,不屬於理賠範圍,因此,消費者在投保前應確認罷工是否為拒賠或不賠範圍,免生另類爭議。
戀愛交友公司消費糾紛多 契約小心藏陷阱
近期出現許多戀愛交友婚姻顧問公司消費糾紛,彰化縣政府24日提醒消費者應慎選信譽良好的公司行號,事先了解各項權益,避免被業者以誘導式手法,未經深思熟慮及詳細審閱契約,即簽名、簽約、分期付款借貸、刷卡付費或簽名買課程等等,以免成冤大頭。彰化縣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在最近一年內頻頻接獲戀愛交友公司的消費糾紛,其中光是1家設在員林市的戀愛婚姻顧問公司竟就有高達17件消費者投訴。彰縣府雖針對投訴案件介入調解,但多件調解不成立,因此提醒消費者與這些公司訂定消費契約時,要特別留意合約規範,以保障自身的權益。縣府消保官指出,現階段內政部雖訂有「交友服務注意事項」,惟其性質僅屬行政規則,對業者規範仍屬不足,為有效強化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該府已函文建請中央針對交友服務業儘速訂定公告「交友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建立具強制規範之導正機制,將更能保障消費者權益。消保官提醒消費者「聰明消費—停、看、聽」,應注意業者的評價及各項費用計收方式,簽約前詳細審閱契約書,若有使用分期付款,應留意是否為「分期無擔保借貸契約」,在未經充分審閱契約及評估,切勿簽名或簽約。此外,務必留存契約書及分期付款(借貸)申請書各1份,簽約時勿簽立「本票」;遇有業者要求在契約上簽載「本人已行使審閱權利」等相關文字時,應當場拒絕,避免因契約未完成審閱而自行簽載上述相關文字,影響權益。
鄰居溜進來輕生!雙車位豪宅「還沒住就變凶宅」 房仲低價求售
新屋慘變凶宅!一名房東去年因忘記鎖門窗,遭鄰居偷溜進屋內輕生,讓這間當時屋齡僅9年的4房2廳5衛附雙車位豪宅,被以868萬低價出售。消息事隔1年傳到香港後,再次引發討論。有房仲在2022年8月於臉書凶宅社團,求售這間62.88坪的燒炭事故房屋,當時就有網友發現屋況看起來非常新,懷疑「是未入住就出事嗎」,房仲則回答:「頂樓的落地窗沒鎖,隔壁的從頂樓偷跑過來在3樓廁所燒炭。」離奇的事故物件原因,一時引發網友熱議。沒想到,這間房的消息會在1年後紅到香港,香港網友們也表示,「真是史上最衰凶宅」、「還沒入住就哭了」、「為什麼要跑到別人家輕生」、「可惜了這麼新又漂亮的房子」。不過也有無宗教民俗包袱的網友眼睛一亮,「好想買下這間房」。值得注意的是,據內政部「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仲介如未確實揭露物件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可被處3到30萬元罰鍰。◎勇敢求救並非弱者,您的痛苦有人願意傾聽,請撥打1995◎如果您覺得痛苦、似乎沒有出路,您並不孤單,請撥打1925
獨家/知名房仲作家陳泰源回歸政壇 時力徵召提名任不分區立委
時代力量今(15)日將舉辦8周年黨慶餐會,公告2024不分區及區域立委提名人選,CTWANT提前掌握消息,在居住正義議題上,時力將號召知名房仲作家陳泰源參選不分區立委,記者向陳泰源求證,陳泰源也證實確實有此事,並將公告他的15大房市政見。這也是陳泰源繼2010年參選北市議員後再度參與政治選舉。陳泰源表示,他當了十多年的「租屋族」,也從事13年的「房仲」,還是3年的「房東」;他的父母是遭受黑心建商坑殺的「受害地主」,而他目前待的公司老闆是「建商」。他關心居住正義,若要比廣度,應該不輸人,因此時力詢問、經過多番考量,決定出來承擔責任,同時也感謝時力的認可。他提出的房市主張,包括租屋制度應效仿國外,在房東權益受到保障的前提下,房客享有優先續租權,房東若無重大理由,不得收回房子,調漲租金也必須準備充分資料說服法院,打破「有土斯有財」觀念,一旦「不用買房,也有安全感」的氛圍建立起來,交易量必銳減,到時房價或許就跌了;就算房價飆漲,對年輕人來說也沒有相對剝奪感。另外他也主張,全面取消「預售制」,只許「先建後售」,房子蓋好並交屋後,建商才拿得到信託專戶裡的價金,以杜絕建商不用自掏腰包就能動用消費者的錢來蓋房子,消費者還得與建商一起承擔爛尾樓風險的不合理情況。陳泰源的父母曾因與建商危老合建糾紛鬧上新聞版面,他甚至出書教導地主該如何辨識不肖建商,這次參選,彌補都更危老合建制度的不完善,也成為他的政見之一,期望推動「定型化契約」的問世,並頒布「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這椿合建糾紛至今已3年,房子已蓋好,購買預售屋的消費者都已入住,陳泰源的父母(地主)卻仍自費在外租屋,有家歸不得,讓他相當無奈。今年7月20日,內政部長林右昌在臉書上的一句「地主和開發實施者雙方都想多拿一點」最是讓陳泰源氣憤。他解釋,地主往往是因不懂怕被騙而只想守護財產,「我很想拿著坊間非常普遍、單單一份就超過20個以上陷阱條文的契約,來考考林右昌和花敬群,如果連他們都看不穿至少一半以上的契約陷阱,我要求林右昌,為他曾說過的話,公開向全國善良地主們道歉!」另外他也支持,建商資本額須超過5億元才符合整合都更及談合建的資格、支持公設不計價的實坪制、房東的房租收入與年度綜所稅採分離課稅、房屋稅與地價稅合一等房市政見。時代力量8月時就曾透露,立委提名會朝與社會大眾生活息息相關的議題領袖為主,包含居住正義、交通改革等,都是積極爭取合作的領域。陳泰源透露與時力合作契機,是源自7月20日時力找他一起召開記者會,以陳泰源家的危老合建糾紛案為例,呼籲內政部推動協議合建的定型化契約頒布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陳泰源回憶,他於會後閒聊,關心時力不分區立委都跑去選區域立委,時力告訴他,「時力是一個非常願意給素人參政機會的政黨。」陳泰源當時還趕緊拒絕,「我說政治太可怕,還是當個自由自在的業務員比較快活。」沒想到當晚回家,他跟爸媽提起此事,爸媽竟認為他應該要從政,把黑暗面揭露,為善良弱勢的地主發聲,讓他相當驚訝。陳泰源解釋,其實13年前,在他26歲時就曾參與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黨內初選,當時家裡還斷他金援,讓他負債過了好長一段省吃儉用的苦日子;沒想到13年後,竟態度大轉變支持他從政。他說,合建糾紛對他家人影響相當大,「黑心建商利用資訊不對稱談合建,有糾紛時還抹黑受害地主,爸媽對這些不公不義的事情超級有感觸,在家裡還有祖產庇蔭下,認為應該為社會做點事情。」對於即將放下他十多年客戶人脈轉戰政壇,他相當坦然,「客戶因此跑去找其他房仲服務,那也是很自然的事,我給予祝福,我也相信我的客戶會祝福我,也會願意等我回歸房仲業,畢竟,一屆立委不過4年任期,就當作留職停薪囉!」陳泰源曾於2010年代表民進黨參選台北市議員,13年後,他豐厚羽翼,帶著房仲、房東、租客、地主及建商員工等多重身分替民眾追求居住正義。(圖/陳泰源提供)
以巴戰爭旅遊退費辦法出爐「行程含加薩地區全額退費」 業者喊「團費要價10萬↑」全額退難
以色列和巴勒斯坦再度爆發衝突,受戰爭影響,以色列已不適合旅遊,目前仍在以色列的旅行團,距離事發地遙遠,但業者已選擇提前歸國或是不入境,據了解,即將出團的旅客若要全額退費,扣除必要費用,至少需負擔一半以上團費,恐怕不只負擔1、2萬元而已。對此,交通部觀光署表示,旅客、業者均可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旅行社應將已代繳以外的的團費全數退費。以色列、約旦團接下來最早出發日是在10月21日,也有不少11月出發的行程,時間相當緊迫。(圖/翻攝自旅行社網站)巴勒斯坦武裝組織哈瑪斯(Hamas)當地時間7日凌晨突襲以色列,並有武裝份子進入以色列境內對平民發動攻擊,以色列已不適合旅遊,交通部觀光署表示,目前有巨匠旅行社兩團和永信旅行社一團共74人仍在當地,目前外交部已發布旅遊警示,國人應特別注意旅遊安全並檢討應否前往(黃色警示)。其中,雄獅旅行社共29人依原訂行程於8日搭機返台,目前當地機場班機起降普遍性延誤,團體已平安至以色列特拉維夫機場候機;旅天下共有21名旅客7日抵達約旦,已改行程不入境以色列,並隨時滾動式調整行程,以旅客安全為第一考量。而品保協會表示,以色列、約旦屬小眾團,每年團數不多,加總起來不到萬人前往以約兩地旅遊。以色列、約旦團接下來最早出發日是在10月21日,也有不少11月出發的行程,時間相當緊迫。(圖/翻攝自旅行社網站)觀光署表示,今年10月8日以後出發至以色列旅遊地點行經「加薩地區」之旅行團,原則上請雙方(旅行業與旅客)協議延後,如旅客仍欲取消行程解除契約,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點(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4條),即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觀光署強調,旅行社應將已代繳之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扣除後之餘款退還旅客。若是前往以色列「加薩地區以外」之景點區域,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5點(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5條),即出發前,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得解除契約。旅行社多將以色列、約旦一起包裝進行程,單人價位落在10萬元以上。(圖/翻攝自旅行社網站)旅行社除得扣除已代繳之行政規費,及已付之必要費用外,並得向旅客收取不超過5%旅遊費用作為補償。觀光署呼籲請出團至以色列之旅行業者及領隊隨時注意旅客情況與安全,調整行程避開加薩地區附近區域,以維護旅客旅遊安全。旅客與旅行社間如因此取消國外旅遊行程,衍生退費爭議,得檢具相關資料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申訴調處。不過旅遊社業者表示,以色列、約旦團最早出發日是在10月21日,時間相當緊迫,業者分析,目前最困難的部分在於,10、11月份國際航段都已開票、當地住宿旅館的費用也付清,若因不可抗力之因素,需取消行程,扣除必要費用後返還旅客,仍會被扣掉很多錢,「以一團10多萬行程來說,至少會扣到一半以上」。業者透露,觀光署正召集品保協會等各單位,商討如何處理,只能說這次狀況很棘手,若不飛以色列改飛約旦,礙於約旦航班少,後續要視業者如何和旅客協調,只能期望事件盡快落幕,而觀光署表示,並未收到其他旅行社通報於以色列有緊急事故發生之情形,將持續關注後續,適時協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