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衝突
」憲法法庭火速裁定「總統暫時免去立院國情報告」 因憂引發激烈憲政衝突
憲法法庭火速裁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規定,關於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暫停適用,主要原因是則總統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時,即可能引發激烈憲政衝突,致民主憲政運作蒙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憲法法庭認為,總統一旦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恐將引發總統是否須履行本條文所課義務之憲政疑義,甚至引發朝野激烈對立與衝突,民主憲政運作之極重要公益將因此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鑑於總統於立法院集會期間,客觀上均有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之可能,重大損害係肇因於本條文之適用,是為避免其發生,自有作成暫時處分,暫停本條文之適用之迫切必要性與手段上之無可替代性。憲法法庭指出,如作成暫時處分,暫停本條文之適用,除可避免上開憲政疑義與衝突外,亦可維護總統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即總統與立法院各自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使憲法上職權之機會。反之,如不作成暫時處分,則總統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時,即可能引發激烈憲政衝突,致民主憲政運作蒙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況本條文係修正前所無之新規定,如暫停適用,亦僅延後其開始適用之時點,不致影響其規範內涵與效力,日後就本條文所為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經本案判決為無理由,本條文仍可恢復適用。兩相權衡,作成暫時處分顯然利大於弊。
明文規定「行政院長及部會首長不得反質詢」 憲法法庭認定有重大違憲疑義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立法委員對行政院院長及所屬各部會首長質詢權之行使,明文規定不得反質詢;且被質詢人除有第2項所列事由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等,憲法法庭認為有重大違憲疑義。憲法法庭認為,課予被質詢人不得拒絕提供資料之義務,立法委員於質詢時,即得對行政院院長及所屬各部會首長當場或以書面要求提供資料,被質詢人非經主席同意,不得拒絕,有違憲疑義。憲法法庭指出,這樣的規定存有重大違憲疑義,若遽予適用,勢將引發立法院與行政院間之憲政衝突,甚至形成憲政僵局,不利民主憲政之有效運作,從而對憲法權力分立、責任政治原則等極重要公益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反之,如本條規定暫停適用,立委仍有向行政院院長及所屬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且可對相關機關行使參考資料獲取權及文件調閱權,立法院相關憲法職權之行使,並不因本條規定暫停適用而受到阻礙。憲法法庭表示,為避免因本條規定之適用,致各種重大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有暫停其適用之急迫必要性與手段上之無可替代性,經權衡本條規定暫停適用之利弊關係,顯然利大於弊,是職權行使法第25條規定應暫停適用,於本條規定暫停適用期間,其修正前之原條文得暫予適用。
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 立院退回另期審查
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今(16)日審查「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指出,當時立院決議要求修正《監察法》,且不應為了九位人權委員特別制定新法,綠委劉世芳也指出,該草案有為人權委員會擴權的疑慮,應該撤回法案;最後由司委員召委、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裁示,另外訂期再行審查。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8月正式掛牌上路,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及「監察法第26條條文修正草案」,並邀請兼任人權委員會主委的監察院長陳菊列席;不過陳菊表示,依據憲政慣例不列席。柯建銘在會中表示,當初立院決議是要求監察院提出「監察法修正草案」,而非另設新法,因此他說,雖然「有點打臉監院」,但該草案仍應應撤回,以免造成憲政衝突;司委員經休息協商,會議主席、國民黨立委李貴敏最後裁示,另訂期審查。